购房合同供暖开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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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供暖开通的基本原则
1.1 供暖开通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确保供暖质量,满足业主供暖需求。
1.2 供暖开通工作由开发商负责组织实施,确保供暖设施完善、运行正常。
第二条供暖开通的设施要求
2.1 供暖设施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供暖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
(2)供暖设施运行正常,能够满足业主供暖需求;
(3)供暖设施具备安全、环保、节能、耐用等特点。
2.2 供暖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锅炉、水泵、管网等供暖设备;
(2)供暖系统的自动化控制系统;
(3)供暖系统的安全、消防设施;
(4)供暖系统的监测、维护、维修设施。
第三条供暖开通的时间及条件
3.1 供暖开通时间:
(1)现房交付的,供暖开通时间应自房屋交付之日起第二个采暖季开始;
(2)期房交付的,供暖开通时间应自房屋交付之日起第一个采暖季开始。
3.2 供暖开通条件:
(1)供暖设施安装、调试完毕,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
(2)供暖系统运行正常,具备供暖条件;
(3)业主已支付供暖费用。
第四条供暖费用的收取
4.1 供暖费用应按照国家规定和当地政策执行,由业主按期缴纳。
4.2 供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供暖设施运行、维护、维修费用;
(2)供暖设施更新、改造费用;
(3)供暖设施保险费用。
第五条供暖开通的违约责任
5.1 开发商未按约定时间开通供暖的,应向业主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
(1)逾期供暖不足一个月的,支付供暖费用总额的10%作为违约金;
(2)逾期供暖一个月以上的,支付供暖费用总额的20%作为违约金。
5.2 业主未按约定缴纳供暖费用的,应向开发商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标准为:
(1)逾期缴纳供暖费用的,每日按应缴供暖费用的千分之五支付滞纳金;
(2)逾期缴纳供暖费用超过三个月的,开发商有权暂停供暖服务。
第六条争议解决
6.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6.2 争议解决过程中,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的约定。
第七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7.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7.2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7.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4 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为准。
开发商(盖章):业主(签字):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