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苏省经纪人条例》等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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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苏省经纪人条
例》等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发文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0.11.27
【实施日期】2020.11.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51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苏省经纪人条例〉等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11月27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苏省经纪人条例》等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
定
(2020年11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废止《江苏省经纪人条例》《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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