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防癌终身保险(2000)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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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及终身 年及终身
2% 24% 32% 35% 40%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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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2篇)

平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2篇)

平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第一条附加条款的订立本“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之效力经附加于主合同后始生效力。

第二条“提前给付保险金”的给付在主合同有效期间且于保单生效日起___年后,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诊断确定为严重疾病末期,并经本公司医师认定其所患疾病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其平均存活期间在6个月以下者,可向本公司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但申领以一次为限。

“提前给付保险金”的金额以申请当时主合同疾病身故保险金的___%为限,且同一被保险人依各保险合同所申领的“提前给付保险金”总额以人民币___万元为限。

本公司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后,主合同的保险金额、各项保险给付、保险单现金价值及续期保险费均按“提前给付保险金”与当年度疾病身故保险金的比例相应减少,该减少部分视为效力终止。

第三条“提前给付保险金”的申请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1.主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3.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4.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及必要的检查报告;5.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时,本公司如认为必要可对被保险人的身体进行检查,其费用由本公司负担。

第四条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提前给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本公司依此附加条款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后,若主合同仍属有效,则主合同所指定的各项保险金受益人仅可申领减额后的保险金额。

如被保险人未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则受益人的权益依主合同的规定办理,不受本附加条款的影响。

第五条欠交保费及未还款项的扣除本公司在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其他款项未还清者,则本公司将按“提前给付保险金”与给付当年度主合同疾病身故保险金的比例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XXX年1月1日启用的各险种保单贷款及自垫利率[1]

XXX年1月1日启用的各险种保单贷款及自垫利率[1]
5.50%
7.50%
418
递增养老年金保险
5.50%
6.71%
41801
百龄养老年金保险
5.50%
7.50%
424
养老金保险(甲)

9.00%
425
养老金保险(乙)

9.00%
426
平安永乐保险
7.50%
7.50%
427
平安幸福保险
7.50%
7.50%
428
平安福临门保险
7.50%
7.50%
429
平安长乐保险

5.50%
763
平安世纪同祥终身寿险〔分红型〕

5.50%
76301
平安世纪同祥终身寿险〔分红型,2004〕
5.50%
5.50%
764
平安康盛终身男性重大疾病保险

5.50%
76401
平安康盛终身男性重大疾病保险(2004)
5.50%
5.50%
765
平安康顺终身女性重大疾病保险—源自5.50%76501

5.50%
985
平安鸿运英才少儿两全保险
5.50%
5.50%
990
平安安益人一辈子两全保险
5.50%
5.50%
说明:
1、贷款利率仅表示运算利息的依据,具体保单是否可贷以我公司相关规定为准;
2、表中险种截止2021年1月1日公司已销售险种,此后销售险种的贷款利率及自垫利率将另行制定。

5.50%
777
平安鸿鑫终身寿险〔分红型〕

5.50%
77701
平安鸿鑫终身寿险〔分红型,2004〕

平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 平安永利增额还本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

平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  平安永利增额还本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

平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第一条附加条款的订立本“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之效力经附加于主合同后始生效力。

第二条“提前给付保险金”的给付在主合同有效期间且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诊断确定为严重疾病末期,并经本公司医师认定其所患疾病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其平均存活期间在6个月以下者,可向本公司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但申领以一次为限。

“提前给付保险金”的金额以申请当时主合同疾病身故保险金的50%为限,且同一被保险人依各保险合同所申领的“提前给付保险金”总额以人民币10万元为限。

本公司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后,主合同的保险金额、各项保险给付、保险单现金价值及续期保险费均按“提前给付保险金”与当年度疾病身故保险金的比例相应减少,该减少部分视为效力终止。

第三条“提前给付保险金”的申请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1.主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3.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4.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及必要的检查报告;5.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时,本公司如认为必要可对被保险人的身体进行检查,其费用由本公司负担。

第四条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提前给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本公司依此附加条款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后,若主合同仍属有效,则主合同所指定的各项保险金受益人仅可申领减额后的保险金额。

如被保险人未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则受益人的权益依主合同的规定办理,不受本附加条款的影响。

第五条欠交保费及未还款项的扣除本公司在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其他款项未还清者,则本公司将按“提前给付保险金”与给付当年度主合同疾病身故保险金的比例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平安附加定期寿险(2000)条款

平安附加定期寿险(2000)条款

平安附加定期寿险(2000)条款(平保发[2000]134号,2000年9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各种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趸交时指按给付当时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趸交保险费,期交时指按给付当时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第三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分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二十五年和三十年六种。

2020年(财务知识)年月日启用的各险种保单贷款及自垫利率

2020年(财务知识)年月日启用的各险种保单贷款及自垫利率
5.50%
5.50%
742
平安祥福终身保险(A)(1999)

5.50%
743
平安祥福终身保险(B)(1999)

5.50%
746
子女教育保险(A)(1999)
5.50%
5.50%
747
子女教育保险(B)(1999)
5.50%
5.50%
748
少儿终身幸福平安保险转换条款

7.50%
749
少儿终身平安保险(新)转换条款

5.50%
739
平安附加万寿俩全保险(9906)

5.50%
平安附加万寿俩全保险(2000)
平安附加万寿俩全保险(2004)
740
平安福寿俩全保险(9906)

5.50%
74001
平安福寿俩全保险(2004)
5.50%
5.50%
741
平安永利俩全保险(1999)

5.50%
74101
平安永利俩全保险(2004)

5.50%
78001
平安世纪栋梁少儿俩全保险(分红型,2004)
5.50%
5.50%
781
平安聚宝盆俩全保险(A)

5.50%
782
平安聚宝盆俩全保险(B)

5.50%
783
平安鸿利俩全保险(分红型,2004)
5.50%
5.50%
785
平安鸿盛终身寿险(分红型,2004)
5.50%
5.50%
787
5.50%
729
平安永福终身保险(利差返仍型)

5.50%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女性安康疾病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女性安康疾病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女性安康疾病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年满十六周岁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妇科癌症(非乳腺癌症)保险金和乳腺癌症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经诊断于本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30日后(续保从续保生效日起)初次患“原发性妇科癌症”(原发性乳腺癌症除外),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妇科癌症保险金额给付该被保险人“妇科癌症(非乳腺癌症)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经诊断于本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30日后(续保从续保生效日起)初次患“原发性乳腺癌症”,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乳腺癌症保险金额给付该被保险人“乳腺癌症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经诊断于保单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续保除外)初次患“原发性妇科癌症(包括原发性乳腺癌症)”,保险人向投保人无息返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费,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第六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患“原发性妇科癌症(包括原发性乳腺癌症)”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在投保前(或续保前)被保险人已患原发性妇科癌症(包括原发性乳腺癌症);(二)被保险人所患妇科癌症为非原发性癌症症(包括乳腺癌症);(三)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四)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五)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六)被保险人患性病、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恐怖活动;(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平安...金灿人生....两全保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C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v 投保后10日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1.4 v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主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2 v 受益人享有领取保险金时可选择不同领取方式的权利…………………………………3.7 v 您有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的权利…………………………………………………………5.2 v 您有保单贷款的权利………………………………………………………………………5.3 v您有退保的权利……………………………………………………………………………7.1C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v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2.3、3.2 v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v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8.1 v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4.1 v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3.2 v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9)C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平安全福保本终身保险条款(最新版)

平安全福保本终身保险条款(最新版)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合同范本)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YB-HT-010765平安全福保本终身保险条款平安全福保本终身保险条款(最新版)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趸交时指给付当时的趸交保险费,期交时指身故时的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乘给付当时的年交保险费。

第三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最新平安附加万寿两全保险条款

最新平安附加万寿两全保险条款

平安附加万寿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各种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满期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期满之日仍生存,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身故,本公司返还其所交保险费并按10%年增长率复利增值,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趸交时指给付当时的趸交保险费,期交时以给付当时的年交保险费为准计算。

第三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成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分5年、10年、15年、20年和30年五种。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人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

平安附加成人恶性肿瘤疾病保险条款

平安附加成人恶性肿瘤疾病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平安附加成人恶性肿瘤疾病保险产品提供恶性肿瘤保障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产品,我们先介绍几个保险条款中常用的术语被保险人就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投保人就是购买保险并交纳保险费的人。

受益人就是发生保险事故后领取保险金的人。

保险人就是保险公司。

下面我们举例说明本产品提供哪些保障例子:王先生为妻子李女士(30周岁)投保平安附加成人恶性肿瘤疾病保险(简称成人肿瘤),基本保险金额30万元。

妻子李女士35周岁时患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41周岁时又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47周岁再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

本例中王先生为投保人,李女士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平安人寿为保险人。

保险金 领取人 给付金额 领取条件恶性肿瘤保险金李女士30万元初次确诊发生恶性肿瘤后生存满5年或5年以上,第二次经医院确诊发生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 恶性肿瘤保险金 李女士 30万元第二次确诊发生恶性肿瘤后生存满5年或5年以上,第三次经医院确诊发生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以上举例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产品之用,您所购买产品的具体保险利益以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为准。

条款目录险种简称:成人肿瘤 险种代码:1348平安附加成人恶性肿瘤疾病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1.1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等待期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每次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1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将退还您所支付的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承担保险责任:恶性肿瘤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初次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后生存满5年或5年以上,第二次经医院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2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在第二次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后生存满5年或5年以上,第三次经医院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国寿附加防癌两全保险利益条款

国寿附加防癌两全保险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附加防癌两全保险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附加防癌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国寿防癌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防癌两全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2.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2.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

二、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且未发生主合同约定的癌症确诊,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1.08.18•【文号】财税[2001]118号•【施行日期】2001.08.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营业税,税收征管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1年8月18日财税〔2001〕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规范对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管理,现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002号,以下简称“002号文”)中有关对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问题明确如下:一、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财税体制改革方案出台后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字〔1994〕42号)的精神和保险企业核算制度的变化,对保险公司开展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健康保险免征营业税。

二、对保险公司开办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的具体险种,凡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并列入免税名单的可免征营业税,未列入免税名单的一律征收营业税。

对保险公司新开办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的具体险种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免征营业税以前,保险公司应当先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免征营业税以后,可从其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扣,抵扣不完的由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附件:免征营业税的具体险种附件:免征营业税的具体险种一、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一)普通人寿保险1.国寿少儿两全保险(二)养老金保险1.国寿99鸿福两全保险2.国寿养老年金保险3.国寿金色夕阳养老年金保险4.国寿分红终身保险5.国寿分红两全保险6.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分红型)7.国寿团体终身寿险8.国寿团体定期寿险9.国寿鸿福相伴两全保险(分红型)10.国寿鸿寿年金保险(分红型)11.国寿鸿泰两全保险(分红型)12.国寿鸿运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13.国寿鸿祥两全保险(分红型)14.国寿鸿盛终身保险(分红型)15.国寿团体年金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型)(三)健康保险1.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2.国寿团体女性安康保险3.国寿母婴安康保险4.国寿计划生育手术安康保险5.国寿病员安康保险6.附加疾病住院医疗保险7.国寿团体医疗保险8.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9.附加住院医疗保险10.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11.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12.人身意外伤害急救保险13.国寿意外伤害急救保险14.国寿全家福保险(B)15.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16.国寿辉煌人生保险17.国寿医疗急救保险18.国寿大额疾病医疗保险19.国寿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儿童住院医疗补充保险20.附加团体综合医疗保险21.国寿出境人员传染病保险22.国寿计划生育妇幼幸福健康保险23.附加疾病住院医疗保险24.附加三大特定疾病保险25.团体补充医疗保险(A型)26.团体补充医疗保险(B型)27.国寿团体重大疾病保险二、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一)普通人寿险1.金色童年两全保险2.子女教育保险3.喜洋洋消费借贷者定期寿险失业特别附约4.太平盛世.长泰安康两全保险(C)5.团体人寿保险(1999年6月)6.企业负责人太平保险7.青年英杰8.少儿幸福安康保险9.少儿定期还本终身保险10.太平精英卡保险11.泰安人身保险12.老年平安长效还本保险13.老板卡保险14.简易人身两全保险15.金婚银婚保险16.美满婚姻保险17.公安干警人身平安保险(二)养老金保险1.员工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2.补充养老团体年金保险3.太平盛世.长发两全保险(万能型)4.团体附加终身寿险5.幸福伉俪联合寿险6.学生综合险7.养老金还本保险8.福寿双全保险9.妇女人身权益保险10.个人定额人寿保险11.学生平安长效还本保险12.团体累积型养老保险13.老有所养年金保险14.团体人寿保险15.个人累积型年金保险16.美满人生保险17.一生安康保险18.小福星终身寿险19.团寿双全保险20.爱子女年金保险21.长寿安康保险22.长寿还本综合保险23.长寿平安保险24.长效平安保险25.城乡居民养老保险26.定额终身养老年金保险27.定期定额人寿保险28.独生子女康宁储蓄保险29.儿童养老金30.投资分红寿险团体儿童定额还本寿险31.团体个人理财32.先进科技工作者补充养老保险33.乡村干部养老金保险34.养老附加险35.养老金保险36.个人投资分红人寿保险37.个体劳动者综合养老保险38.购物养老39.孤儿教育安康保险40.洪福养老保险41.红太阳42.还本养老金保险43.家庭幸福还本保险44.康乐养老保险45.跨世纪终身保险46.少儿教育、婚嫁、养老综合保险47.双全寿险48.太平洋双全寿险49.太平洋人身定额还本保险50.义务兵及父母人身平安保险51.义务兵团身险52.永安人身保险53.幼儿平安保险54.员工综合保障保险55.职工双全寿险56.职工特约养老保险57.子女备用金保险58.综合养老保险59.三八红旗手补充养老保险(三)健康保险1.附加终身住院补贴医疗保险2.附加住院医疗保险3.团体补充医疗保险4.附加团体雇员综合保险健康保险5.附加太平盛世疾病保险6.附加终身住院补贴医疗保险7.附加团体健康保险8.附加门(急)诊医疗保险9.附加住院团体医疗保险10.附加学生、幼儿意外伤害医疗保险11.输血意外团体疾病保险12.输血意外个人疾病保险13.附加团体长期疾病保险14.妇女团体健康保险15.城镇职工补充团体短期医疗保险(B)16.团体重大疾病保险(1999年6月)17.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1999年6月)18.师生团体人身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1999年6月)19.师生团体人身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1999年6月)20.附加个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1.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2.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意外医疗附约23.子女安心团体短期医疗保险24.婴幼结核病医疗保险25.特种医疗保险26.少儿住院保险27.少儿疾病住院医疗保险28.九华健康保险29.育龄妇女肿瘤康复保险三、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一)普通人寿保险1.少儿终身幸福平安保险转换条款2.少儿终身平安保险(新)转换条款3.少儿终身平安保险〔9712〕转换条款4.平安鸿利终身保险(分红型)5.平安鸿盛终身寿险(分红型)6.平安世纪彩虹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7.平安鸿祥两全保险(分红型)8.平安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9.平安千禧红两全保险(分红型,A)10.平安千禧红两全保险(分红型,B)11.平安千禧红两全保险(分红型,C)12.平安附加万寿两全保险〔2000〕(二)养老金保险1.平安创世纪团体年金保险2.平安团体退休金投资连结保险3.平安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三)健康保险1.平安附加重疾终身保险〔2000〕2.平安附加防癌终身保险〔2000〕3.平安世纪安康十年期住院津贴保险4.平安团体重大疾病保险以(A)款5.平安女性安康团体重大疾病保险6.平安附加团体生命尊严提前给予条款7.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现金补贴团体医疗保险四、新华人寿股份有限公司(一)养老金保险1.养老金保险(旧)2.养老金保险(新)3.小松树教育年金保险4.递增养老年金保险5.团体养老金保险6.瑞丰年金保险7.终身还本人寿保险8.少儿终身保障保险9.吉庆有余两全保险10.创世之约投资连结型个人终身寿险(二)健康险1.重大疾病保险2.个人、青少年团体疾病住院医疗保险3.幼儿、青少年团体疾病医疗保险4.高额补充团体医疗保险5.团体住院医疗保险6.个人住院医疗保险7.重大疾病还本保险8.重大疾病保险(A)9.团体大病医疗保险(A)10.团体住院补充医疗保险11.团体综合医疗保险12.防癌终身保险13.安康重大疾病定期保险14.团体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15.团体高额医疗保险16.瑞安团体重大疾病保险17.重大疾病保险(B)18.安康重大疾病终身保险19.重大疾病还本定期保险20.重大疾病还本终身保险21.健宁还本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2.个人高额医疗保险23.个人住院医疗保险24.瑞宁团体医疗保险25.健安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6.瑞龙定期团体特定疾病保险27.瑞龙终身团体特定疾病保险28.意外伤害医疗特约保险29.疾病住院医疗特约保险30.医疗救助团体医疗保险31.附加医疗救助住院补充医疗保险32.附加医疗救助高额补充医疗保险33.附加医疗救助住院补充团体医疗保险34.附加医疗救助门诊团体医疗保险五、泰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一)普通人寿保险1.小博士计划保险2.小博士计划保险(B)3.小博士计划保险定期保险特约4.希望英才教育保险5.世纪宝贝两全保险(分红型)6.世纪之星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7.世纪之星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8.松鹤延年两全保险(分红型)9.团体定期保险10.吉祥相伴定期保险11.投资连结保险(二)养老保险1.永相伴终身保险2.常青树终身保险3.常青树终身保险(B)4.常青树终身保险(C)5.指数化年金保险6.投资连结型年金保险7.还本终身保险8.新世纪终身保险9.泰康养老年金保险10.泰康两全保险11.团体增额型养老年金保险12.终身保险特约13.世纪长安终身保险14.世纪永安终身保险15.世纪英才终身保险16.福寿两全保险17.松鹤相伴养老年金保险18.世纪长乐终身分红保险19.年金转换特约20.真情2000两全保险21.团体人寿保险22.团体终身保险23.团体定额型养老年金保险24.团体新一代养老年金保险25.泰康2000团体年金保险26.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三)健康保险1.重大疾病终身保险(A)2.重大疾病终身保险(B)3.重大疾病保险特约4.意外伤害收入保障保险5.重大疾病分红保险6.女性安康保险7.女性安心保险8.手术、麻醉安康保险9.介入诊断、介入治疗安康保险10.女性疾病保险11.妇女节育环安全保险12.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13.团体重大疾病保险特约14.世纪泰康个人住院医疗保险15.世纪泰康团体住院医疗保险16.世纪泰康团体综合医疗保险17.高额无忧团体医疗保险Ⅰ型18.高额无忧团体医疗保险Ⅱ型19.高额无忧团体综合医疗保险Ⅰ型20.高额无忧团体综合医疗保险Ⅱ型21.附加健康关爱疾病住院个人医疗保险22.附加健康关爱意外伤害住院个人医疗保险23.住院医疗保险特约24.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特约25.团体医疗保险特约26.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特约c30542--011123xjk。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3.31•【文号】财税[2004]71号•【施行日期】2004.03.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营业税,税收征管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4]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接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和有关保险公司请示,要求对保险公司新开办的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下同)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下同)健康保险免征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2号)和《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8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决定对有关保险公司开办的符合免税条件的下列险种免征营业税,具体免税险种见附件。

对附件中保险公司新开办的保险险种业务在本文下发之前缴纳的营业税,可从其以后缴纳的营业税税款中抵扣,抵扣不完的由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请遵照执行。

附件:免征营业税的具体险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00四年三月三十一日附件:免征营业税的具体险种一、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民生长裕两全保险2、民生长宁终身保险3、民生长顺两全保险4、民生长乐两全保险5、民生金榜题名两全保险6、民生众悦团体年金保险7、民生金玉满堂两全保险8、民生金喜年年两全保险9、民生安康定期保险10、附加每日住院给付保险11、意外伤害医疗保险12、附加住院医疗保险13、高倍给付特约保险14、提前给付特约保险15、民生康吉重大疾病保险16、附加团体住院医疗保险17、附加团体每日住院给付保险18、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19、团体重大疾病保险20、民生康泰重大疾病两全保险21、旅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2、民生团体年金保险23、民生消费信贷保险24、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25、团体商业补充医疗保险26、附加特种疾病每日住院给付保险27、民生关爱特种疾病定期寿险二、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世纪泰康特定疾病医疗保险2、世纪泰康特种定期寿险3、世纪泰康特定疾病团体医疗保险4、世纪泰康特种团体定期寿险5、世纪泰康社会统筹团体医疗保险6、附加世纪泰康门急诊团体医疗保险7、附加世纪泰康特需医疗金团体医疗保险8、附加世纪泰康住院医疗(费用型)个人医疗保险9、泰康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2003)10、附加世纪泰康防癌个人疾病保险11、泰康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12、泰康“千里马”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13、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14、泰康世纪之星B款两全保险(分红型)15、泰康世纪长乐(2003)终身寿险(分红型)16、泰康松鹤延年(2003)两全保险(分红型)17、泰康新天寿(2003)两全保险(分红型)18、泰康智慧宝贝终身保险(分红型)19、泰康附加少几特定疾病保险20、附加世纪泰康少儿住院个人医疗保险21、放心理财投资连接保险三、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1、信诚附加提前给付长期重大疾病保险2、信诚“运筹”慧选投资连结保险3、信诚附加“运筹”慧选投资连结保险4、信诚[创未来]润泽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5、信诚[创未来]润泽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6、信诚附加[创未来]润泽提前给付长期疾病保险7、信诚[储易保]两全保险8、信诚附加[储易保]提前给付长期疾病保险9、信诚附加特别住院津贴长期医疗保险四、海尔纽约人寿保险有限公司1、海尔纽约人寿附加额外重大疾病长期健康保险五、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平安附加学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3、平安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4、平安重疾团体疾病保险5、平安住院安心团体健康保险六、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1、海康双福还本两全保险2、海康明日之星教育金两全保险3、海康步步高增额两全保险4、海康附加定期寿险5、海康幸福一生重大疾病保险6、海康附加手术补贴医疗保险7、海康附加住院费用补贴医疗保险(A型)8、海康附加住院费用补贴医疗保险(B型)9、海康福满多还本两全保险10、海康福满堂还本两全保险11、海康安心365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12、海康康顺两全保险13、海康富利宝还本两全保险(分红型)14、海康附加非典卫士医疗保险15、海康长福终身寿险(分红型)16、海康福乐两全保险(分红型)17、海康福康两全保险(分红型)18、海康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七、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1、联众恒利两全保险2、联众恒祥终身年金保险3、联众恒益终身年金保险4、联众锦绣前程分红年金保险5、联众恒悦重大疾病保险6、联众附加意外伤害保险7、意外伤害住院补贴附加合同8、联众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9、联众附加重大疾病保险10、住院补贴附加合同11、联众附加少儿医疗意外伤害保险12、豁免保费附加合同13、联众附加女性疾病健康保险14、联众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类15、联众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类16、定期保险附加合同17、联众附加少儿住院补贴医疗保险18、联众福寿如意A类两全保险(分红型)19、联众福寿如意B类两全保险(分红型)20、联众大富翁两全保险(分红型)八、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1、金利来两全保险(分红型)2、安安年金保险(分红型)3、福禄寿两全保险九、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平安附加防癌终身健康(2003)保险2、平安附加开心果定期少儿重大疾病保险(2003)3、平安附加少儿大学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4、平安附加少儿高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5、平安世纪星光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6、平安千禧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7、平安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8、平安附加学生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9、平安学生幼儿团体住院医疗保险10、平安附加重疾终身保险(2000)11、平安附加防癌终身保险(2000)12、平安附加万寿两全保险(2000)13、平安育英才保险14、子女教育保险(B)(1999)15、平安鸿利两全保险(分红型)16、平安世纪栋梁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17、养老金保险附加终身保险(新)18、养老金保险附加终身死亡保险19、平安航空意外保险20、平安交通意外保险21、平安旅行意外保险22、平安千禧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3、平安附加千禧平安住院津贴意外伤害保险24、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2)25、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2002)26、平安补充住院团体医疗保险27、平安补充门诊急诊团体医疗保险28、平安交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9、平安附加学生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30、平安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31、平安千禧安康住院津贴健康保险32、平安学生幼儿团体住院医疗保险33、平安康盛终身男性重大疾病保险34、平安康顺终身女性重大疾病保险35、平安附加定期男性重大疾病保险36、平安附加定期女性重大疾病保险37、平安附加防癌终身健康保险(2003)38、平安附加开心果定期少儿重大疾病保险(2003)39、平安附加少儿大学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40、平安附加少儿高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41、平安世纪星光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42、平安千禧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43、平安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44、平安附加学生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45、平安学生幼儿团体住院医疗保险46、平安附加重疾终身保险(2000)47、平安附加防癌终身保险(2000)48、平安附加万寿两全保险(2000)49、平安育英才保险50、子女教育保险(B)(1999)51、平安鸿利两全保险(分红型)52、平安世纪栋梁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53、养老金保险附加终身保险(新)54、养老金保险附加终身死亡保险55、平安航空意外保险56、平安交通意外保险57、平安旅行意外保险58、平安千禧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59、平安附加千禧平安住院津贴意外伤害保险60、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2)61、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2002)62、平安补充住院团体医疗保险63、平安补充门诊急诊团体医疗保险64、平安交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65、平安附加学生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66、平安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67、平安千禧安康住院津贴健康保险68、平安学生幼儿团体住院医疗保险69、平安康盛终身男性重大疾病保险70、平安康顺终身女性重大疾病保险71、平安附加定期男性重大疾病保险72、平安附加定期女性重大疾病保险73、平安千禧红两全保险(分红型,E)74、平安鸿鑫终身寿险(分红型)75、平安鸿祥两全保险(分红型,2003)十、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一)健康保险1、太平怡康长期健康保险2、太平益康长期健康保险3、太平少儿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4、太平特定疾病附加住院收入保障保险5、太平抗非典附加健康保险6、太平真爱附加女性疾病保险7、太平真爱附加女性生育疾病保险8、太平真爱附加每日住院给付收入保障保险9、太平真爱附加每日重病监护给付收入保障保险10、太平真爱附加手术费补偿医疗保险11、太平真爱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12、太平真爱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13、太平安益长期健康保险14、太平附加防癌健康保险15、太平防癌还本型健康保险16、太平团体附加意外医疗保险(200212)17、太平绿洲附加团体生育医疗保险18、太平团体女性疾病保险19、太平附加团体驾驶员意外医疗保险20、太平抗非典附加团体健康保险21、太平附加团体意外收入保障保险22、太平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23、太平游附加境外紧急救援医疗保险24、太平游附加境外紧急门诊医疗保险25、太平附加团体婴儿特定疾病保险26、太平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27、太平附加团体定期重大疾病保险28、太平绿洲高端医疗保险29、太平账户式管理医疗保险30、太平长期健康保险31、太平还本型长期健康保险32、太平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二)年金保险1、太平状元附加初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2、太平状元附加高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3、太平状元附加大学教育年金(分红型)4、太平状元附加初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20035、太平状元附加高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20036、太平状元附加大学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20037、太平福满堂年金保险(分红型)8、太平常青年金保险(分红型)9、太平英才初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10、太平英才高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11、太平英才大学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12、太平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A款)13、太平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B款)14、太平智选团体养老金投资连结保险15、太平智选团体企业年金投资连结保险(三)普通寿险1、太平锦绣前程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2、太平抗非典定期寿险3、太平家得乐购房贷款定期寿险(A款)4、太平家得乐购房贷款定期寿险(B款)5、太平真爱附加定期寿险6、太平关爱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A款7、太平关爱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B款8、太平寿比南山附加养老两全保险(分红型)9、太平寿比南山附加养老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10、太平丰登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11、太平盈丰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12、太平盈丰两全保险c款(分红型)13、太平玉满堂两全保险14、太平福满堂B款两全保险(分红型)15、太平福满堂D款两全保险(分红型)16、太平盈家投资连结保险A款17、太平智胜投资连结保险A款18、太平一世终身寿险19、太平福禄双至终身寿险(分红型)20、太平福满堂c款终身寿险(分红型)21、太平抗非典团体定期寿险22、太平学生、幼儿定期寿险23、太平团体母婴定期寿险24、太平团体终身寿险(分红型)十一、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附加传染病疾病保险2、成长无忧少儿重大疾病保险3、成长绿荫定期寿险4、附加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5、附加智多星学生平安疾病住院医疗保险6、附加智多星学生平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7、红双喜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8、福如东海终身寿险(分红型)9、健康天使重大疾病保险10、锦绣年华养老金保险(分红型)11、转换定期年金特约12、转换养老年金特约13、附加员工福利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14、附加如意通意外伤害医疗保险15、开元永祥还本定期寿险16、附加开元安平意外伤害医疗保险17、开元丰瑞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18、开元丰瑞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19、开元丰瑞两全保险(c款)(分红型)20、红双喜·望子成龙两全保险(分红型)21、红双喜·养老无忧两全保险(分红型)22、裕康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23、开元永安还本意外伤害保险24、附加开元安心住院津贴保险25、团体旅游求援医疗保险(代理)26、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个人)27、福如东海终身寿险(分红型)(A款)28、福如东海终身寿险(分红型)(B款)29、锦绣年华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A款)30、锦绣年华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B款)31、吉庆有余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32、吉庆有余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33、附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疾病保险十二、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一)寿险1、太平盛世长安定期寿险2、母子福利定期寿险3、太平盛世特种定期寿险4、团体特种疾病定期寿险5、小康之家事业有成两全保险6、红利来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2003年9月)7、红利来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2003年9月)8、红利来两全保险c款(分红型)(2003年9月)9、红利来两全保险D款(分红型)(2003年9月)10、太平盛世长虹两全保险(分红型)(2003年9月)11、太平盛世状元红两全保险(分红型)(2003年9月)12、红葵花少儿两全保险(二)年金1、利恒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2、小康之家长命百岁年金保险3、信恒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三)健康险1、太平盛世特种住院补贴医疗保险2、团体特种住院补贴医疗保险3、附加母子福利健康保险4、太平盛世.万全终身重大疾病保险5、太平洋师生团体人身保险十三、中保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一)人寿保险和年金保险1、中保康联附加递增年金保险2、中保康联康乐定期寿险3、中保康联康乐终身寿险4、中保康联康乐终身寿险(分红型)5、中保康聚宝盆两全保险(万能型)6、中保康联收入保障定期寿险7、中保康联金色人生两全保险8、中保康联翡翠人生分红终身年金保险9、中保康联翡翠人生分红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10、中保康联金满堂两全保险11、中保康联金满堂两全保险(分红型)12、中保康联金色童年两全保险(分红型)13、中保康联锦绣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14、中保康联两全保险15、中保康联附加额外两全保险16、中保康联万年终身寿险17、中保康联乐得保消费信贷(个人型)定期寿险18、中保康联乐得保消费信贷(联合型)定期寿险(二)健康保险1、中保康联钟爱一生重大疾病长期健康保险2、中保康联附加女性长期健康保险3、中保康联附加重大疾病长期健康保险4、中保康联附加长期住院补贴医疗保险5、中保康联附加长期伤残收入保障保险6、中保康联附加豁免保险费健康保险7、中保康联附加每日住院补贴医疗保险8、中保康联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十四、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1、中宏附加额外女性健康保险2、中宏附加女性健康保险3、中宏“阳光宝宝”两全保险(分红型)4、中宏附加初中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5、中宏附加高中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6、中宏附加大学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7、中宏附加“惠选”定期寿险8、中宏附加“智选”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十五、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一)普通人寿保险1、国寿少儿保险2、国寿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3、国寿鸿盛终身保险(分红型)4、国寿鸿祥两全保险(分红型)5、国寿鸿鑫两全保险(分红型)6、国寿鸿宇两全保险(分红型)7、国寿鸿泰两全保险(分红型)8、国寿永泰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9、国寿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二)养老年金保险国寿金色夕阳养老年检保险(B)(三)长期健康保险1、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2、国寿康泰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四)一年期健康险1、国寿康乐青少年重大疾病保险2、附加意外伤害保险3、附加住院医疗补贴金保险4、国寿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收入保障保险5、国寿团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疾病保险6、国寿附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住院津贴保险7、国寿康健学生、幼儿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8、国寿康健学生、幼儿附加疾病住院医疗保险9、国寿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10、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11、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A型)12、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B型)13、国寿康健学生、幼儿人寿保险14、国寿康健学生、幼儿附加意外伤害保险15、国寿安乘意外伤害保险16、国寿安达意外伤害保险17、附加残疾保险十六、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1、瑞泰财富工程投资连接保险十七、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1、友邦金阳年金保险2、友邦守护神两全保险3、友邦金泰年金保险4、友邦金安年金保险5、友邦金瑞年金保险6、友邦丰盛十五年两全保险7、友邦丰盛二十年两全保险8、友邦丰盛二十五年两全保险9、友邦丰盛五十周岁两全保险10、友邦丰盛五十五周岁两全保险11、友邦丰盛六十周岁两全保险12、友邦丰盛六十五周岁两全保险13、友邦如意宝5年期两全保险14、友邦节节高分期给付两全保险(分红型)15、友邦金色年华两全保险(分红型)16、友邦附加天之英才高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17、友邦附加天之骄子大学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18、友邦理财宝十年期两全保险(分红型)19、友邦理财宝二十年期两全保险(分红型)20、友邦护花神健康保险21、友邦附加女性护花神健康保险22、友邦附加重大疾病保险23、友邦附加儿童重大疾病保险24、友邦附加女性生育健康保险25、友邦附加恩慈女性生育健康保险26、友邦附加加惠五年期定期寿险27、友邦附加加惠十年期定期寿险28、友邦附加加惠十五年期定期寿险29、友邦附加加惠二十年期定期寿险30、友邦附加加惠二十五年期定期寿险31、友邦附加加惠五十五周岁定期寿险32、友邦附加加惠六十周岁定期寿险33、友邦附加永安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34、友邦附加儿童寿险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35、友邦附加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36、友邦附加加惠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37、友邦附加守护神重大疾病保险38、友邦附加意外住院给付收入保障保险39、友邦附加每日住院给付收入保障保险40、友邦附加加惠每日住院给付收入保障保险41、友邦附加住院及手术医疗保险42、友邦附加加惠住院及手术医疗保险43、友邦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44、友邦附加加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45、友邦附加每日重病监护给付收入保障保险46、友邦附加加惠每日重病监护给付收入保障保险47、友邦附加手术费补偿医疗保险48、友邦附加加惠手术费补偿医疗保险49、友邦附加护身符定期保险(AcIR)50、友邦至尊宝终身寿险(万能型)(A、B款)51、友邦长鸿终身寿险52、友邦附加豁免保费及预支保险金定期寿险53、友邦金祥年金保险54、友邦综合定期寿险55、友邦康华两全保险56、友邦常青树终身寿险(分红型)57、友邦年年红十五周岁两全保险(分红型)58、友邦年年红二十周岁两全保险(分红型)59、友邦年年红二十五周岁两全保险(分红型)60、友邦年年红五十周岁两全保险(分红型)61、友邦年年红五十五周岁两全保险(分红型)62、友邦年年红六十周岁两全保险(分红型)63、友邦年年红六十五周岁两全保险(分红型)64、友邦年年红八十周岁两全保险(分红型)65、友邦金色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66、友邦附加常春藤五十周岁养老两全保险(分红型)67、友邦附加常春藤五十伍周岁养老两全保险(分红型)68、友邦附加常春藤陆拾周岁养老两全保(分红型)69、友邦附加豁免保险合同费用定期寿险70、友邦附加儿童寿险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71、友邦安居宝抵押贷款定期寿险72、友邦育才宝两全保险(分红型)73、友邦红牡丹七年期两全保险(分红型)74、友邦金牡丹七年期两全保险(分红型)75、友邦护身符定期寿险76、友邦附加育才宝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77、友邦安心保终身寿险78、友邦附加安翔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79、友邦附加安翔意外住院给付收入保障保险80、友邦附加意外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81、友邦附加日日无忧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82、友邦附加境外旅行医药补偿医疗保险83、友邦附加境外旅行运送和送返医疗保险84、友邦附加阳光儿童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85、友邦附加七年期意外伤害保险86、友邦加惠抵押贷款还本两全保险87、友邦金钥匙抵押贷款定期寿险88、友邦附加二十年期身故给付意外伤害保险89、友邦附加十年期身故给付意外伤害保险90、友邦安康保两全保险。

平安附加守护一生终身医疗保险合同

平安附加守护一生终身医疗保险合同

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平安附加守护一生终..........身医疗...保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投保后10天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1.3❖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2❖您有退保的权利……………………………………………………………………………7.1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保险条款设置有一定时间的等待期,请您注意…………………………………………2.2❖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3❖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请您留意发生保险事故后现金价值的计算方法…………………………………………5.1❖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3.2❖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9)❖保险条款有关重大手术的释义,请您留意………………………………………………9.7❖主险合同的某些变动会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8.5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1.您与我们的合同1.1合同订立与构成 1.2 合同生效1.3 犹豫期1.4 保险期间2.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2.2 保险责任2.3 责任免除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5.现金价值权益5.1 现金价值6.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6.1 效力中止6.2效力恢复7.如何解除保险合同7.1 合同解除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8.1 投保份数减少8.2如实告知9.3 住院9.4 医院9.5 每次住院9.6 重症监护病房9.7 重大手术9.8 既往症9.9 艾滋病9.10 艾滋病病毒9.11 潜水9.12 攀岩平安附加守护一生终身医疗保险条款(平保寿发[2006]185号,2006年12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文书】平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

【法律文书】平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

平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第一条附加条款的订立本“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之效力经附加于主合同后始生效力。

第二条“提前给付保险金”的给付在主合同有效期间且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诊断确定为严重疾病末期,并经本公司医师认定其所患疾病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其平均存活期间在6个月以下者,可向本公司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但申领以一次为限。

“提前给付保险金”的金额以申请当时主合同疾病身故保险金的50%为限,且同一被保险人依各保险合同所申领的“提前给付保险金”总额以人民币10万元为限。

本公司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后,主合同的保险金额、各项保险给付、保险单现金价值及续期保险费均按“提前给付保险金”与当年度疾病身故保险金的比例相应减少,该减少部分视为效力终止。

第三条“提前给付保险金”的申请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1.主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3.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4.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及必要的检查报告;5.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时,本公司如认为必要可对被保险人的身体进行检查,其费用由本公司负担。

第四条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提前给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本公司依此附加条款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后,若主合同仍属有效,则主合同所指定的各项保险金受益人仅可申领减额后的保险金额。

如被保险人未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则受益人的权益依主合同的规定办理,不受本附加条款的影响。

第五条欠交保费及未还款项的扣除本公司在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其他款项未还清者,则本公司将按“提前给付保险金”与给付当年度主合同疾病身故保险金的比例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平安长寿终身保险

平安长寿终身保险
•保险责任:
•⒈被保人生存至55周岁时,每年领取生存金一次,直至终身。第一次按保险金额的10%领取,以后各年按首年金额的5%递增。
•⒉被保人于60周岁之前身故,给付双倍保额+保费+保单增值额,保险责任终止。
•⒊被保人于60周岁后身故,给付保险金+保费+保单增值额,保险责任终止。
•注:
(726)为利差返还型。
平安xx终身保险
(426,705,710)
投保年龄:16周岁—59周岁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于60周岁前身故,给付双倍保险金+保费+保单增值额,保险责任终止.
2.被保险人生存至60周岁,领取祝寿金一次(保险金+保单增值额)
3.被保险人于60周岁后身故,给付保险金+保费+保单增值额,保险责任终止.
平安幸福险
•⒈18周岁前身故返还保险金,18周岁~25周岁身故,按双倍保额给付身故金,责任终止。
•⒉
15、16、17周岁每年领取高中教育金一次(按保额5%)。
•⒊
18、19、
20、21周岁每年领取大学教育金一次(按保额10%)。
•⒋23岁领取创业金一次(按保额20%)。
•⒌25岁领取婚嫁金一次(按保额25%),责任终止。
2.手术费补贴。
按条款规定,分10级,最高5000元,最低500元.⒊按年龄付保险费,详见条款注:
住院发票复印件;病历卡0天~60周岁•保险责任:
•⒈每三周年返还生存金一次,按当年保额的10%给付,直至终身。
•注:
交费期间内:
当年度保额=基本保额×(1+
0.05×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
当年度保额=基本保额×(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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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防癌终身保险(2000)条款(平保发[2000]134号,2000年9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各种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二条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癌症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初次患“癌症”,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癌症医疗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初次患“癌症”,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癌症医疗保险金”。

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癌症住院日额保险金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初次患“癌症”必须接受住院治疗,本公司依其实际住院日数每日按保险金额的1‰给付“癌症住院日额保险金”。

但每次住院的给付以90天为限。

三、癌症手术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初次患“癌症”必须住院接受手术治疗,每次手术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20%给付“癌症手术医疗保险金”。

但每次住院的给付以一次为限,且同一部位癌症的给付以二次为限。

四、癌症出院疗养保险金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初次患“癌症”必须接受住院治疗出院后,本公司依其实际住院日数每日按保险金额的0.5‰给付“癌症出院疗养保险金”。

但每次住院的给付以60日为限。

五、癌症门诊放疗保险金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初次患“癌症”必须接受住院治疗出院后,又因同一部位“癌症”必须接受门诊放射线治疗,每次门诊放疗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0.5‰给付“癌症门诊放疗保险金”。

但每日的给付以一次为限,且同一部位“癌症”的给付以十次为限。

六、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趸交时指按给付当时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趸交保险费,期交时指身故时的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乘按给付当时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七、免交保险费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初次患“癌症”,自确诊之日起免交本附加合同余下各期的保险费,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癌症住院日额保险金、癌症手术医疗保险金、癌症出院疗养保险金及癌症门诊放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初次患“癌症”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项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附加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人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六条如实告知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受益人指定和变更癌症医疗保险金、癌症住院日额保险金、癌症手术医疗保险金、癌症出院疗养保险金及癌症门诊放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主合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相同。

第八条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

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

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九条 保险金申请一、癌症医疗保险金及免交保险费的申请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1、主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3、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4、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癌症住院日额保险金及癌症出院疗养保险金的申请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1、主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3、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4、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5、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住院医疗证明及住院日数证明;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癌症手术医疗保险金的申请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1、主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3、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4、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5、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癌症手术证明;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四、癌症门诊放疗保险金的申请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1、主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3、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4、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5、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住院医疗证明及门诊放射线治疗证明;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五、身故保险金的申请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1、主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3、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4、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5、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六、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七、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八、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九、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身故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其他保险金的请求权,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条欠交保险费或未还款项扣除本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其他款项未还清者,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后给付。

第十一条首期后分期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首期后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方法及日期交付,如到期未交付,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

第十二条附加合同效力中止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

第十三条附加合同效力恢复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本公司规定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年复利2.5%计算)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四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

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十五条地址变更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六条附加合同内容变更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附加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附加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第十七条投保人解除附加合同的处理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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