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康瑞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平安康盛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平安康盛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平保发[2002]207号, 2002年10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年龄为16周岁至50周岁的男性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一类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80%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二类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20%给付"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本公司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保险责任终止。
(三)保险费豁免给付上述"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或"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公司豁免本合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
(四)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对于本公司已给付一类或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内因疾病身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内因疾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一类重大疾病"或"二类重大疾病",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平安重大疾病保险条款(20180529095238)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注册号:C00001732612018052803051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可承保下列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一)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自保险期间开始且保险单载明的等待期满之日起(续保从续保生效日起),至保险期间终止之日止,被保险人经符合本保险合同释义约定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保险合同释义规定的重大疾病(以下简称“重大疾病”)的,保险人按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其患重大疾病的,无等待期。
(二)特定部位原位癌保险金责任自保险期间开始且保险单载明的等待期满之日起(续保从续保生效日起),至保险期间终止之日止,被保险人经释义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保险合同释义约定的特定部位原位癌(以下简称“特定部位原位癌”)的,保险人按特定部位原位癌保险金额给付特定部位原位癌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特定部位恶性肿瘤保险金责任自保险期间开始且保险单载明的等待期满之日起(续保从续保生效日起),至保险期间终止之日止,被保险人经释义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保险合同释义约定的特定部位恶性肿瘤(以下简称“特定部位恶性肿瘤”),保险人按特定部位恶性肿瘤保险金额给付特定部位恶性肿瘤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期间开始前、或自保险期间开始且保险单载明的等待期满之日内(续保除外),被保险人经任何医疗机构确诊罹患重大疾病、特定部位原位癌或特定部位恶性肿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已缴纳的保险费,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平安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平安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及被保险人名册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对象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在职人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本合同中的重大疾病分为基本重大疾病与其它重大疾病两类,基本重大疾病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投保,其它重大疾病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选择投保,具体疾病种类及疾病定义以本保险合同第十七条释义为准。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于其保险责任生效日起30 日后(续保从续保生效日起)初次患本合同所附且经投保人投保的重大疾病(以下简称“重大疾病” ),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于其保险责任生效日起30 日内(续保除外)初次患重大疾病,本公司对投保人无息返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所父保险费,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第五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自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本合同中载明。
平安康泰终身保险条款
平安康泰终身保险条款全文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 , 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 1 年内初次患“重大疾病” , 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 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 , 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 1 年后初次患“重大疾病” , 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 1 年内因疾病身故 ,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 10% 给付“身故保险金” ,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 , 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 , 趸交时指给付当时的趸交保险费 ,期交时指给付当时的年交保险费。
三、免交保险费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 1 年后至交费期满前初次患“重大疾病” , 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后 ,免交余下各期的保险费 , “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继续有效。
第三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 , 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初次患“重大疾病”的 , 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 2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 (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 (HIV 呈阳性 )期间;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 , 本合同终止 , 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 ,本合同终止 , 如投保人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 ,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未交足 2 年保险费的 , 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所退还保险费。
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是指一种保险合同,在合同中约定了一旦被确诊患有特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支付一定金额的保险赔款。
这种保险合同通常覆盖了常见的一些重大疾病,如癌症、心脏病、中风、肝病等。
对于大多数人来说,这种保险条款是非常有用的,因为一旦被确诊患上重大疾病,可能需要面对巨大的治疗费用以及生活开支,而这些费用不仅会花费大量的金钱,还会带来心理上的压力和困扰。
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除了保障被保险人在面对重大疾病时的财务风险之外,还提供了其他方面的保护。
例如,有些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还包括了身故赔偿,在被保险人因患有重大疾病而去世时,保险公司将支付一定金额的身故赔偿金。
此外,有些保险公司还提供了医疗指导服务,帮助被保险人获取更好的治疗。
对于消费者来说,选择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时,必须了解保险合同中的细节和条款,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例如,有些保险合同中规定,必须真正确诊重大疾病后方能享受赔款,因此,如果被怀疑患有某种疾病,但尚未得到准确的诊断,那么保险公司有可能不会为此支付赔款。
此外,在选择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时,还应考虑保险公司的信誉和财务状况,以确保在需要时能够及时得到理赔。
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在国内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应用。
随着人们对健康保护的意识不断增强,重大疾病终身保险的需求也不断上升。
许多保险公司也推出了相应的保险产品,以满足市场需求。
同时,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重大疾病的治疗水平也在不断提高,因此,重大疾病终身保险的覆盖范围也在逐步扩大,为更多的人提供了保障。
总之,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对于现代人来说是一种十分重要的保险合同。
在选择保险产品时,消费者应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以及保险合同中的详细条款来进行选择。
同时,保险公司也应该积极倡导健康保险的概念,加强对消费者的健康知识培训,为大众的健康保护提供更好的服务。
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被保险人在遭受重大疾病时能够获得及时的经济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为18至60周岁的中国公民。
如需要扩展保险范围,请与保险公司协商。
第三条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
第四条本保险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自行选择,最低保额为人民币50万元,最高保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第五条本保险的保费根据被保险人的性别、年龄、健康状况、保险金额等因素确定,保费一次性缴清。
第六条被保险人不得对本保险的给付进行指定受益人,如有指定无效。
第七条本保险不设等待期。
第八条如果被保险人故意隐瞒、失实告知与保险事项有关的重要情况,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给付责任。
第九条本保险保费未交清时,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给付责任,已交费将不予退还。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十条本保险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以下原因导致被确诊为下列重大疾病时,给付保险金:(一)恶性肿瘤:指由恶性肿瘤组织和(或)恶性肿瘤细胞引起的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恶性肿瘤、恶性淋巴瘤等。
(二)急性心肌梗塞:指由急性冠状动脉闭塞导致的特定区域的心肌缺血、坏死引起的疾病。
(三)脑中风:指由急性脑血管疾病引起的局部或整个脑血液供应严重障碍或破裂而导致的脑功能紊乱。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被保险人因获得捐赠的实体器官或造血干细胞,经过合理的医疗程序和术前准备后,完成外科手术或医疗治疗。
(五)冠状动脉搭桥手术:指被保险人因冠状动脉疾病而实施的心脏搭桥手术,须是依据科学医学手段经过的手术。
(六)大面积严重烧伤:指被保险人皮肤被火焰、热气、熔化的金属或其他化学物质直接灼伤并引起的疾病。
(七)慢性肾功能衰竭:指被保险人两肾功能持续下降至难以维持正常生命活动所需要的一定水平,须经透析或肾移植治疗。
平安康盛终身男性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平安康盛终身男性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平保发[2002]207号, 2002年10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年龄为16周岁至50周岁的男性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一类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80%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二类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20%给付"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本公司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保险责任终止。
(三)保险费豁免给付上述"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或"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公司豁免本合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
(四)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对于本公司已给付一类或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内因疾病身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内因疾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一类重大疾病"或"二类重大疾病",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2024年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
2024年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一、保险责任本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1. 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金额给付保险金。
2. 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金额给付保险金。
3. 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二、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因意外伤害导致患重大疾病或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3.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 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期间或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期间,或未遵医嘱停用合同约定的药物期间。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情形。
三、保险金额及给付方式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当被保险人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最低限额为保险金额的全额;当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患重大疾病时,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最低限额为保险金额减去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
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方式如下:1. 一次给付:保险公司将保险金以现金方式一次支付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指定的账户。
2. 分期给付: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分期给付保险金,直至合同约定的给付期限届满。
四、投保事项及注意事项1.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由其监护人代为投保。
投保人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平安康泰终身保险条款
平安康泰终身保险条款全文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当以下保险责任:一、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初次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初次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 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趸交时指给付当时的趸交保险费,期交时指给付当时的年交保险费。
三、免交保险费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交费期满前初次患“重大疾病〞,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免交余下各期的保险费,“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继续有效。
第三条责任免除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初次患“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成心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成心犯罪或拒捕、成心自伤;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所退还保险费。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人寿康瑞倍致终身重大疾病保险_保全规则
人寿康瑞倍致终身重大疾病保险_保全规则人寿康瑞倍致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是一款专为客户提供终身重大疾病保障的保险产品。
保全规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客户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进行的相关操作和要求,以保持或改变保险合同的效力和权益。
在购买人寿康瑞倍致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后,客户可根据以下保全规则进行相关操作。
首先,客户可以选择增加保额。
在保单生效后的特定生日,客户可以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申请增加保额。
增加保额的比例和具体金额由保险公司根据产品规定和客户需求来确定。
其次,客户可以选择增加保险期间。
在特定生日,客户可以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申请延长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
延长的保险期间根据产品规定进行选择,一般不得超过原保险期间的最长期限。
第三,客户可以选择附加投保人豁免重大疾病保费责任。
在特定生日,客户可以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选择将保险责任转嫁给其他指定的投保人。
这在客户无法继续支付保费的情况下,保证了保险合同的继续有效,为客户及家庭提供了全面的保障。
第四,客户可以选择转换为其他的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产品。
在特定生日,客户可以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选择将现有的人寿康瑞倍致终身重大疾病保险转换为其他同公司或指定的人寿保险产品。
转换后的保险责任和保险期间等条款由新产品规定。
最后,客户可以选择解除合同。
在特定生日,客户可以通过书面通知的方式,申请解除保险合同。
解除合同后,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理赔和退保。
需要注意的是,客户在进行上述保全操作时需要满足保险公司的相关要求和规定,例如提供健康告知、进行体检等。
保险公司可能会要求客户签署补充协议或填写一些相关的申请表格。
总之,人寿康瑞倍致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的保全规则为客户提供了灵活的操作选择,以满足客户在不同生活阶段的保险需求。
客户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保全操作,提供全面的终身重大疾病保障。
合同范本-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精品
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批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_______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
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或半年)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或半年)的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
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平安康泰终身保险条款
平安康泰终身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初次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初次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 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损害事故或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已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未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者,本公司按2倍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趸交时指给付当时的趸交保险费,期交时指给付当时的年交保险费。
三、免交保险费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交费期满前初次患“重大疾病”,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免交余下各期的保险费,“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连续有效。
第三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初次患“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有意杀害、损害;二、被保险人有意犯罪或拒捕、有意自伤;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平安康泰终身保险条款
平安康泰终身保险条款全文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初次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并没有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初次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没有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趸交时指给付当时的趸交保险费,期交时指给付当时的年交保险费。
1/ 12三、免交保险费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交费期满前初次患“重大疾病”,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免交余下各期的保险费,“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继续有效。
第三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初次患“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成心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成心犯罪或拒捕、成心自伤;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所退还保险费。
2/ 12第四条保险期间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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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提示:条款正文中加粗显示的文字内容为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请注意仔细阅读。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 投保对象凡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者均可投保本保险。
第四条 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日起30日为等待期。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等待期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一)在本公司根据“第七条 保险期间与续保”约定审核同意投保人的续保申请后,续保的新合同成立并生效的;(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对投保人返还所交保险费,本保险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按其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条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平安养老[2018]疾病保险075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人寿康瑞倍致终身重大疾病保险_保全规则
《阳光人寿康瑞倍致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保全规则
(一)一般规则
保单补发、保单冻结、保单挂失、保单解挂、保单迁移、交费信息变更、客户社保属性变更、签名变更、受益人变更、受益人资料变更、投保人变更、客户资料变更、出生日期及性别变更、联系信息变更、增补告知、指定第二投保人、保单贷款、保单还款、保全回退、复效、协议复效、减额交清、退保、犹豫期退保、减保、犹豫期减保、职业类别变更、E服务权限变更、信函寄送方式变更。
(二)特殊规则
●1、犹豫期减保/减保:30天(含)-50周岁(含),减保后最低基本保额10
万,51周岁及以上,减保后最低基本保额5万,且必须为5000元的整数倍。
●2、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超过本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80%扣除本合同未偿
还的保单贷款本金及利息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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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如果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我们会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主险合同即被撤销,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1.4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本主险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③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7.2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1)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2)主险合同办理减额交清;
(3)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7.3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5.1现金价值
本主险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5.2自动垫交
如果您选择了保险费自动垫交,您在宽限期结束时若仍未交纳保险费,我们将以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所垫交的保险费视同借款,按照保单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如果您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您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4.2宽限期
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单所约定的交费日期的次日起60天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主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4.3保险费率调整
我们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的权利。
3.6保险金领取方式选择权
受益人在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可以一次性领取,或者转换为年金领取。如果选择年金领取,领取金额按照我们当时提供的转换标准确定。
4.如何交纳保险费
4.1保险费的交纳
您应当按照本主险合同约定向我们交纳保险费。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3.4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天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当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的,我们将根据现金价值的余额计算保险合同可以继续有效的天数。当现金价值余额为零时,保险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条款中所称的“保险合同”包括本主险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
5.3减额交清
如果您决定不再交纳续期保险费,您可以向我们书面申请办理减额交清。办理减额交清后,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将会减少,而您不需要再为本主险合同交纳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豁免保险费
如被保险人在年满3周岁前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自本条款约定确诊日(见9.7)起,我们免予收取本主险合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
2.3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①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超过2年的除外。对于解除合同的,我们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②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天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
3.5保险金申请时效
受益人对我们申请给付身故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
受益人对我们申请给付其他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等待期
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身故,(二)“重大疾病”(见9.1),(三)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扣除手续费(见9.4)后退还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这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9.5)发生上述3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4)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身故保险金申请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7)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保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和未告知的既往症;
(10)被保险人因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于其1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或初次发生“重大疾病”。
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1)保险事故通知;
(2)宽限期;
(3)效力中止;
(4)如实告知;
(5)未还款项;
(6)合同内容变更;
(7)地址变更;
(8)争议处理。
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如实告知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我们会向您明确说明本主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我们会就您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或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6.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效力中止
在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6.2效力恢复
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您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我们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经我们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利息及其他未还款项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应付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见9.12)计算,但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是需要书面通知我们,由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除另有约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天内通知我们。否则,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见9.11)导致的延迟除外。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见9.6)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我们按照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在年满3周岁前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将乘以下表所对应的比例给付: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年龄给付比例
0至1周岁25%
1至2周岁(含1周岁)50%
2至3周岁(含2周岁)75%
当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为零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我们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按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我们将根据本主险合同制订费率所用的重大疾病发生率与实际情况的偏差程度,决定保险费率是否调整,并向保险监管机关备案。本保险的费率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
我们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后,您须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交纳续期保险费,保险费率调整前您已经交纳的保险费不受影响。
5.现金价值权益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我们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7.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1年龄错误
(1)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8.10)计算。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指出生满28天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55周岁。
5.4保单贷款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凭保险单向我们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按我们当时确定的利率执行,并在贷款协议中载明。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