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平安福(2021)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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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种重大疾病

45种重大疾病

平安福45种重大疾病简表
1、恶性肿瘤(常见的恶性肿瘤有:鼻咽癌、肺癌、食管癌、贲门癌、胃癌、原发性肝癌、大肠癌、乳腺癌、恶性淋巴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
4重要器官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肾脏移植、心脏移植、肺移植、肝移植、骨髓移植)
5、冠状动脉搭桥术
6、终末期肾病(尿毒症)
7、多个肢体缺失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良性脑肿瘤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
11、脑炎后遗症 12、深度昏迷
13、双耳失聪 14、双目失明
15、瘫痪 16、心脏瓣膜手术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老年痴呆症)18、严重脑损伤
19、严重帕金森病 20、严重III度烧伤
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23、语言能力丧失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5、主动脉手术 26、严重多发性硬化
27、严重I型糖尿病 28、严重原发性心肌病
29、恶性葡萄胎(女性) 30、系统性红斑狼疮(女性)
31、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32、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33、植物人状态 34、终末期肺病
35、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36、严重弥漫性系统性硬皮病
37、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38、象皮病
39、经输血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 40、严重感染性心内膜炎
41、严重肌营养不良症 42、胰腺移植
43、严重肾髓质囊性病 44、严重肝豆状核变性
45、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

平安福80种重疾20种轻度重疾

平安福80种重疾20种轻度重疾

平安福80种重大疾病和20种轻度重疾第1类:与恶性肿瘤相关的疾病1.恶性肿瘤2.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第2类:与心脏或脑血管相关的疾病3.急性心肌梗塞4.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5.脏瓣膜手术6.严重的原发性心肌病7.脑中风后遗症8.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9.主动脉手术10.严重感染性心内膜炎11.严重肺源性心脏病12.艾森门格综合征13.严重的Ⅲ度房室传导阻滞14.严重冠心病15.风湿热导致的心脏瓣膜疾病第3类:与器官功能严重受损相关的疾病16.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17.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18.双耳失聪19.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20.双目失明21.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肾功能损害22.语言能力丧失23.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24.严重溃疡性结肠炎25.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26.终末期肺病27.胰腺移植28.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29.严重肾髓质囊性病30.严重肝豆状核变性(Wilson病)31.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32.严重弥漫性系统性硬皮病33.肺淋巴管肌瘤病34.肺泡蛋白质沉积症35.慢性复发性胰腺炎36.特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37.严重小肠疾病并发症38.严重的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39.严重克隆病40.骨髓纤维化41.严重哮喘42.小肠移植43.胆道重建手术第4类:与神经系统相关的疾病44.良性脑肿瘤45.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46.深度昏迷4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48.瘫痪49.严重的多发性硬化50.严重帕金森病51.严重运动神经元病52.严重脑损伤53.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54.植物人状态55.进行性核上性麻痹56.开颅手术57.亚急性硬化性全脑炎58.克雅氏病59.丧失一眼及一肢60.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61.破裂脑动脉瘤夹闭手术62.脊髓小脑变性症第5类:其他重大疾病63.多个肢体缺失64.严重的1型糖尿病65.严重Ⅲ度烧伤66.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67.象皮病68.经输血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69.严重肌营养不良症70.弥漫性血管内凝血71.因职业关系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72.嗜铬细胞瘤73.严重的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74.因器官移植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75.严重面部烧伤76.严重瑞氏综合症(Reye综合征)77.成骨不全症第三型78.多处臂丛神经根性撕脱79.原发性脊柱侧弯的矫正手术80.溶血性链球菌引起的坏疽20种轻度重疾:第1类:与恶性肿瘤相关的疾病1、早期恶性病变2、原位癌第2类:与心脏或脑血管相关的疾病3、皮肤癌4、心包膜切除术5、早期原发性心肌病6、心脏瓣膜介入手术7、颈动脉血管成形术或内膜切除术8、心脏起搏器植入9、主动脉内手术第3类:与器官功能严重受损相关的疾病10、听力严重受损11、肝叶切除12、视力严重受损13、单个肢体缺失14、非严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第4类:与神经系统相关的疾病15、轻度脑损伤16、轻度颅脑手术17、早期运动神经元病18、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19、中度瘫痪20、中度昏迷“金鑫盛”保障45种重大疾病一、与恶性肿瘤相关的疾病:1、恶性肿瘤、2、侵蚀性葡萄胎(或成恶性葡萄胎);二、与心脏或脑血管相关的疾病:3、急性心肌梗塞、4、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5、心脏瓣膜手术、6、严重的原发性心肌病、7、脑中风后遗症、8、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9、主动脉手术、10、严重感染性心内膜炎;三、与器官功能严重受损相关的疾病:11、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12、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13、双耳失聪、14、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15、双目失明、16、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重度的肾功能损害、17、语言能力丧失、1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19、严重溃疡性结肠炎、20、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21、终末期肺病、22、胰腺移植、23、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24、严重肾髓质囊性病、25、严重肝豆状核变性(Wilson病)、26、自身免疫性肝炎、27、严重弥漫性系统性硬皮病;四、与神经系统相关的疾病:28、良性脑肿瘤、29、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30、深度昏迷、31、严重阿尔茨海默病、32、瘫痪、33、严重的多发性硬化、34、严重帕金森病、35、严重运动神经元病、36、严重脑损伤、37、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38、植物人状态;其他重大疾病:39、多个肢体缺失40、严重的1型糖尿病、41、严重Ⅲ度烧伤、42、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43、象皮病、44、经输血导致的艾滋病感染或患艾滋病、45、严重肌营养不良症。

平安福保单条款

平安福保单条款

平安福保单条款一、平安福保单简介平安福保单是我国知名保险公司中国平安推出的一款综合性人寿保险产品。

旨在为投保人提供全方位的保障,包括疾病、意外伤害、身故等多种风险。

近年来,平安福保单凭借其高性价比和全面保障的特点,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青睐。

二、平安福保单主要保障内容1.疾病保障:平安福保单涵盖上百种重大疾病,保障范围广泛。

一旦确诊患上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赔偿金,帮助投保人缓解因疾病带来的经济压力。

2.意外伤害保障:平安福保单为投保人提供意外伤害保障,包括意外身故、意外残疾等。

在保险期间内,若投保人因意外造成身故或残疾,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和比例给付赔偿金。

3.身故保障:平安福保单为投保人提供身故保障,分为平安福(终身)和平安福(定期)两款。

投保人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保险期限,确保家人在投保人身故后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

4.豁免保费保障:平安福保单具备保费豁免功能,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若确诊患上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后续保费,保障不变。

三、平安福保单特点1.灵活定制:平安福保单可根据投保人的需求进行定制,选择不同的保障项目和保险期限,满足个人和家庭的需求。

2.性价比高:平安福保单相较于其他同类产品,保费较低,保障范围更全面,性价比更高。

3.全面保障:平安福保单覆盖疾病、意外伤害、身故等多种风险,为投保人提供全方位的保障。

四、平安福保单适用人群平安福保单适合年龄在30-50岁之间,有稳定收入和家庭责任的人群。

这类人群面临的生活压力较大,需要足够的保障来应对潜在的风险。

五、如何选择合适的平安福保单1.了解自身需求:在购买平安福保单前,首先要了解自己的保障需求,明确保额、保险期限等。

2.对比不同产品:可以在中国平安官方网站或线下门店了解不同平安福保单的产品特点和保障内容,进行对比选择。

3.考虑保险公司实力:购买保险时要关注保险公司的实力和信誉,选择有实力的保险公司投保。

平安重大疾病保险条款(20180529095238)

平安重大疾病保险条款(20180529095238)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注册号:C00001732612018052803051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可承保下列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一)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自保险期间开始且保险单载明的等待期满之日起(续保从续保生效日起),至保险期间终止之日止,被保险人经符合本保险合同释义约定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保险合同释义规定的重大疾病(以下简称“重大疾病”)的,保险人按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其患重大疾病的,无等待期。

(二)特定部位原位癌保险金责任自保险期间开始且保险单载明的等待期满之日起(续保从续保生效日起),至保险期间终止之日止,被保险人经释义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保险合同释义约定的特定部位原位癌(以下简称“特定部位原位癌”)的,保险人按特定部位原位癌保险金额给付特定部位原位癌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特定部位恶性肿瘤保险金责任自保险期间开始且保险单载明的等待期满之日起(续保从续保生效日起),至保险期间终止之日止,被保险人经释义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保险合同释义约定的特定部位恶性肿瘤(以下简称“特定部位恶性肿瘤”),保险人按特定部位恶性肿瘤保险金额给付特定部位恶性肿瘤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期间开始前、或自保险期间开始且保险单载明的等待期满之日内(续保除外),被保险人经任何医疗机构确诊罹患重大疾病、特定部位原位癌或特定部位恶性肿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已缴纳的保险费,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平安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提示:条款正文中加粗显示的文字内容为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请注意仔细阅读。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 投保对象凡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者均可投保本保险。

第四条 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日起30日为等待期。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等待期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一)在本公司根据“第七条 保险期间与续保”约定审核同意投保人的续保申请后,续保的新合同成立并生效的;(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对投保人返还所交保险费,本保险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按其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条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平安养老[2018]疾病保险075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 (健康保险)

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 (健康保险)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投保后10天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 ………………………………………………………………………………1.3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2.1
1.1
合同订立
“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1.2
合同生效
如果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
如果您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日期为准。
6.1
效力恢复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后 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您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我们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我们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经我们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利息及其他未还款项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应付利息按 本条款约定利率 (见 9.9)计算,但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被保险人患 艾滋病 (见 9.7)或感染 艾滋病病毒 (见 9.8)期间;
(7)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4)项情形,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附加险合同终止,如果您已交足 2年以上的保险费,我们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未交足2年的保险费,我们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我们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平安保险30种重大疾病范围

平安保险30种重大疾病范围

业务员:联系电话: Nhomakorabea28.侵蚀性葡萄胎(或称 恶性葡萄胎)
四肢
20.严重III度烧伤 7.多个肢体丧失 15.瘫痪
今天全世界主要致命的疾病:癌症:21%、心脏病: 36 %脑中风:9%;请注意:30~45岁之 间正处于生命高峰期的人超过50%的机会患上致命疾病。人的身体有23亿个细胞,其中一个不正常, 发生病变,就会演变成癌症。目前医疗科技已非常进步,有50%的机会能够挽救患大病的生命,但 需要昂贵的费用。
平 安 保 险 30 种 重 大 疾 病 范 围
12. 深度昏迷 19. 严重帕金森病 1.恶性肿瘤(包括全身每 一个器官和细胞) 13.双耳失聪 14.双目失明 23. 语言能力丧失 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 24. 急性心肌梗塞 16.心脏瓣膜手术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18. 严重脑损伤 9.良性脑肿瘤
11.脑炎后遗症和脑膜 炎后遗症 3.脑中风后遗症
脑 中枢神经
心 脏
胰 腺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 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30.严重原发性心肌炎 25.动脉:主动脉手术 27. 严重的I型糖尿病
8.严重肝功能衰竭失 代偿期 10.急性或亚急性重 症肝炎
6.终末期肾病(或称 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 症)
17.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2.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6.严重的多发性硬化 29.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重 度肾功能损害 4.重大器官(心、肝、肺、 肾、骨髓)移植术或造血干 细胞移植术

平安附加平安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条款

平安附加平安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条款

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平安附加....平安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4....).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签收合同后10日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1.4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2 您有退保的权利……………………………………………………………………………7.1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我们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作了特别提示,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2.2、2.3、9.3、9.4、9.12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4.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9 保险条款有关于重大疾病及特定轻度重疾的释义,请您留意 …………………9.3、9.4 主险合同的某些变动会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8.2 若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主险合同必须同时申请解除 ……………………1.4、7.1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1.2 合同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1.5 保险期间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3.2 保险金申请 3.3 保险金的给付 3.4 诉讼时效4.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 4.2 保险费率调整5.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5.2 减额交清6.合同效力的恢复 6.1 效力恢复7.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年龄错误 8.2 效力终止8.3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9.释义 9.1 周岁9.2 有效身份证件 9.3 重大疾病 9.4 特定轻度重疾 9.5专科医生险种简称:平安福重疾14 险种代码:11319.6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9.7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9.8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9.9 永久不可逆9.10 心功能状态分级 9.11 意外伤害 9.12 医院 9.13 毒品 9.14 酒后驾驶 9.15 机动车9.1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9.17 遗传性疾病9.18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9.19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9.20 净保险费平安附加平安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4)条款(平保寿发[2014]117号,2014年4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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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阅读指引平安平安福(2021)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提供轻度疾病、中症疾病、重疾及身故保障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产品,我们先介绍几个保险条款中常用的术语被保险人就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投保人就是购买保险并交纳保险费的人。

受益人就是发生保险事故后领取保险金的人。

保险人就是保险公司。

与您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事关您的切身利益,请您务必仔细、认真阅读本保险条款中背景突出的内容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本保险条款中加了下划线的标题及该标题下的所有内容属于其他与您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下面我们举例说明本产品提供哪些保障例子:王先生为妻子李女士(30周岁)投保平安平安福(2021)重大疾病保险(简称平安福21),基本保险金额30万元,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儿子小王。

本例中王先生为投保人,李女士为被保险人及轻度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小王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平安人寿为保险人。

保险金 领取人 基本轻度疾病保险金达到运动标准后额外给付的轻度疾病保险金合计 领取条件轻度疾病保险金 李女士 30万元×20%=6万元30万元×2%=0.6万元6.6万元假设李女士经医院确诊发生合同所定义的轻度疾病且达到运动标准二我们提供保障的轻度疾病包括原位癌等共40种轻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六次为限,每种轻度疾病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轻度疾病保险金达到六次时,轻度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保险金 领取人 基本中症疾病保险金达到运动标准后额外给付的中症疾病保险金合计 领取条件中症疾病保险金 李女士 30万元×50%=15万元30万元×5%=1.5万元16.5万元假设李女士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且达到运动标准二我们提供保障的中症疾病包括早期原发性心肌病等共20种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险种简称:平安福21险种代码:1618平安人寿[2020]疾病保险225号保险金 领取人 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达到运动标准后额外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发生轻度疾病后额外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发生中症疾病后额外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合计 领取条件重大疾病保险金 李女士 30万元30万元×10%=3.0万元30万元×30%=9万元30万元×20%=6万元48万元假设李女士初次发生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且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中症疾病及三次不同种轻度疾病且达到运动标准二我们提供保障的重大疾病包括较重急性心肌梗死等共120种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所有保险责任均终止。

保险金 领取人 基本身故保险金达到运动标准后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发生轻度疾病后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发生中症疾病后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合计 领取条件身故保险金 小王 30万元30万元×10%=3.0万元30万元×30%=9万元30万元×20%=6万元48万元假设李女士身故,且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中症疾病及三次不同种轻度疾病,且达到运动标准二以上举例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产品之用,您所购买产品的具体保险利益以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为准。

条款目录平安平安福(2021)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1.1 保险责任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1.1.1身故保险金 1.1.1.1基本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照身故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1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1.1.2达到运动标准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2内,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达到以下运动标准,被保险人在第3个保单年度开始后身故,我们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1)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18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一),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2)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24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二),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达到运动标准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1.1.1.3发生轻度疾病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被保险人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3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1 基本保险金额指投保时您购买的金额,会在投保书、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 保单年度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的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

3 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过了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为已满××周岁。

保单周年日指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举例:假设保单生效日是2021年2月1日,则以后每年2月1日为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出生日期是1988年3月1日,那么2058年3月2日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而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为2059年2月1日(因2058年2月1日时被保险人尚未满70周岁)。

发生过满足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轻度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轻度疾病”,我们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1)被保险人身故,且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一次轻度疾病,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2)被保险人身故,且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两次不同种轻度疾病,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3)被保险人身故,且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三次不同种轻度疾病,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4)被保险人身故,且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四次不同种轻度疾病,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5)被保险人身故,且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五次不同种轻度疾病,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6)被保险人身故,且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六次不同种轻度疾病,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发生轻度疾病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导致其发生两种或两种以上轻度疾病,视为发生一次轻度疾病。

1.1.1.4发生中症疾病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被保险人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满足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中症疾病”,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1.2等待期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每次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4确诊为本主险合同“7轻度疾病释义”所定义的“轻度疾病”、“8中症疾病释义”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或“9重大疾病释义”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将退还您所支付的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5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1.1.3轻度疾病保险金1.1.3.1基本轻度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7轻度疾病释义”所定义的“轻度疾病”,且此前未发生过本主险合同“9重大疾病释义”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4 医院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医疗机构。

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5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1.1.3.2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轻度疾病额外给付的轻度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达到以下运动标准,被保险人在第3个保单年度开始后,经医院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7轻度疾病释义”所定义的“轻度疾病”,且此前未发生过本主险合同“9重大疾病释义”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在给付基本轻度疾病保险金的前提下,还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1)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18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一),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额外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2)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24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二),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额外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轻度疾病额外给付的轻度疾病保险金,我们按照被保险人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的轻度疾病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1.1.3.3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轻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六次为限,每种轻度疾病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轻度疾病保险金达到六次时,轻度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导致其发生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度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度疾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1.1.3.4若被保险人确诊轻度疾病时已经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但不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我们按照下述“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进行给付,不承担给付该次轻度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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