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能险条款(平安)
万能险

保险期间:不限投保年龄:18-60周岁无固定职业者,年收入低于2万元者不能做投保人从事五级及以上职业者不能做被保险人同一投保人为同一被保人投保仅限一件每年期交保费不得低于4000,超过4000元的部分,必须为500的整数倍交费方式为年交保险金额1.最低限额:期交保险费小于6000元时,最低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期交保费的20倍例:4000X20=80000元期交保险费大于6000元(含)时,最低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期交保险费的5倍,且不得低于12万元(第一年)。
第二年可下降。
2.最高限额:最高基本保额与期交保险费的倍数关系如下:年龄 18-25 26-30 31-35 36-40 41-45 46-50 51-55 56-60男性 100 83 68 56 45 36 29 22女性 118 98 81 66 54 43 34 27例:(1.)客户陈先生,30周岁,年交保费10000元,请问陈先生投保时的基本保险金额范围如何确定?最低保险金额:12万最高保险金额:10000X83=83 万元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身故,身故金为保单账户价值的105%和基本保额两者取大,主险合同终止。
(2.)陈先生选择的基本保额为20万元,若干年后,陈先生不幸身故。
若身故时的保单账户价值为18万,应该给付的身故保险金为多少?若身故时的保单账户价值为33万元,应该给付的身故保险金为多少?18万X105%=18.9万< 20万身故保险金为20万。
33万X105%=34.65万 > 20万身故保险金为34.65万相关费用1.初始费用保险公司通常把客户交纳的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初始费用由保险公司扣除,一部分计入保单账户价值每期期交保险费类别保单首年度第2年第3年第4至5年第6及以后6000元以内初始费用50% 25% 15% 10% 5%(年交)保单账户价值50% 75% 85% 90% 95%超出6000元部分初始费用 5% 5% 5% 5% 5% (年交)保单账户价值95% 95% 95% 95% 95%例:陈先生30周岁,期交保费10000元,若陈先生每个保单年度均按时交费,则前三个保单年度分配的初始费用分别是多少?第一个保单年度 6000X50%+4000X5%=3200第二个保单年度 6000X25%+4000X5%=1700第三个保单年度6000X15%+4000X5%=11002.保障成本保障成本=危险保额/1000X每千元危险保额年保障成本/365X扣除天数例:陈先生30周岁,2007年10月8日投保,期交保费10000元,基本保额30万,保单账户价值6800元。
中国平安万能险单选

1.智悦人生万能险()结算一次保单利息(单选题)A、每日B、每月C、每季D、每年正确的答案是B。
2.对于投保附加智悦人生提前给付重疾险,下列符合主险期交保费规定的是()。
(单选题)A、不得低于6000 元B、不得低于4000 元C、不得低于2000 元D、无限制正确的答案是D。
3.智悦人生万能险的投保人于签收保单之日起10 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公司()(单选题)A、按实际天数扣除初始费用B、扣除首年初始费用C、退还所收的全部保费D、不予受理正确的答案是C。
4.智悦人生期交保险费大于10000 元(含)时,最低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期交保险费的()倍,且不得低于()万元(单选题)A、5,20 B、10,20 C、5,25 D、10,25正确的答案是A。
5.人寿保险的保费分为纯保费和附加费用。
在平安智悦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的保费划分中,属于附加费用的是()。
(单选题)A、保障成本B、保单账户价值C、现金价值D、初始费用正确的答案是D。
6.平安附加智悦人生提前给付重疾险的保险责任中,所规定男性的重大疾病包括()(单选题)A、30 种B、28 种C、45 种D、44 种正确的答案是D。
7.客户陈先生,投保智悦人生,期交保费20000 元。
若陈先生每个保单年度均按时交费,则第一个保单年度交纳的初始费用是()(备注:查表得知保单首年度10000 元以内初始费用比例为50%;10000 以上初始费用比例为3%)(单选题)A、10000 B、600 C、10600 D、5300正确的答案是D。
8.客户张先生投保智悦人生万能险,如果前()个保单年度的应付期交保险费均在约定支付日或其后的()日内支付。
则在累计交满前()年应付期交保险费时,将发放持续交费特别奖励并计入保单账户,持续交费特别奖励等于累计已付前()年期交保险费的()(单选题)A、10,30,20,20,1.5%B、10,60,4,4,1.5%C、4,60,20,20,1%D、4,30,4,4,1% 正确的答案是C。
平安保险825逸享人生养老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

2.3 期交保险费缓交
您可以选择暂缓支付期交保险费。 如果您已经累计交满前 10 年应付期交保险费且保单账户价值足以支付保障成 本,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您未交满前 10 年应付期交保险费,且应付期交保险费在其保险费约定支 付日及其后 2 年内未予支付,则自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后 2 年期满的次日零 时起,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 如果您恢复支付,须按顺序依次支付缓交的各期期交保险费。所支付的期交 保险费分别归属到相应的保单年度。
取本期养老保险金 给付当时的保单账 户价值 8.11 毒品 8.12 酒后驾驶 8.13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 驾驶
3.6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7.6 合同内容变更
8.14 无有效行驶证
3.7 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
7.7 联系方式变更
8.15 机动车
险种简称:逸享人生 险种代码:825
平安逸享人生养老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
您可申请使用保单贷款功能。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可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 得超过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 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 过 6 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贷款本 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 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时,保险合 同的效力中止。 条款中所称的“保险合同”包括本主险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
平安智悦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

平安智悦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1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保险金额 (1)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时的基本保险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若该金额发生变更, 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和保单账户价值的 105%两者的 较大者。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 终止。 给付的身故保险金已包含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 故时止。
8 9
危险保额指结算日零时的保险金额减去保单账户价值后的数值。 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 警官证、
士兵证等证件。 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11 保单周年日指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3.1
保单账户的运作 这部分讲的是保单账户是如何运作的。
保单账户与保单 账户价值 我们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设立保单账户,用于记录本主险合同的保单账户 价值。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保单账户价值随着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 持续交费特别奖励、 保单利息计入保单账户而增加; 随着保障成本的收取、 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而减少。 被保险人身故或现金价值退还后,保单账户终止。 4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每年会向您寄送保单年度 报告,告知您保 单账户价值的具体状况。 每月第 1 日为结算日,保单利息在每月结算日或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结算并 计入保单账户。 我们按本主险合同每日 24 时的保单账户价值与日利率计算 当日保单利息,并按计息天数加总得出结算时保单利息。 在结算日结算的,计息天数为本主险合同上个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 5 为公布的结算利率 。 在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结算的, 计息天数为本主险合同当月的实际经过天数, 6 日利率为本主险合同规定的保证利率 对应的日利率。 自第 2 保单年度起在每个保单年度的第 1 个结算日零时,或本主险合同终 止时,如果按保证利率计算的保单账户价值高于实际保单账户价值,我们 按差额结算额外的保单利息并计入保单账户。 如果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 4 年内的每一期应付期交保险费,均在其保险费 7 约定支付日 或其后的 60 日内支付, 在您累计交满前 20 年应付期交保险费 时,我们将发放持续交费特别奖励并计入保单账户。 累计交满前 20 年应付期交保险费时,持续交费特别奖励等于累计已付前 20 年期交保险费的 1%。 追加保险费不享有持续交费特别奖励。 您每次支付保险费后,我们收取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作为初始费用,扣除初 始费用后的保险费计入保单账户。
关于平安万能险的详细解析和说明

关于平安万能险的详细解析和说明(注: 如买过请必看)文章内红色的部分请购买过万能险或者准备购买万能险的朋友们仔细分析!我已经给论坛上的一些朋友们分析过自己的万能险情况是什么样的了。
结果就不多说了。
自己知道就好。
最近接触了很多以前有购买过保险的客户,其中绝大多数都是在平安购买过投资连接或万能产品的,凡是购买万能险中的客户几乎都理所当然的认为自己购买的是大病险O(T_T)O之前也有很多人咨询过我有关万能险之类的问题,于是我把从网络上看过的一篇有关平安万能险很经典,也很详细的文章分析摘录了下来,以供大家借鉴了解。
同时希望大家根据自己情况购买万能险时,慎重考虑。
投资平安万能重疾保险需要明白的几个问题一、万能重疾保险并不是适合所有的人万能险购买者最好具备几个条件:第一,有稳定持续的收入,第二,有一笔富裕资金且长期内没有其他投资意向,第三,有一定的投资和风险承受意识,但又没有时间和精力进行其他投资。
第四,对万能险的收益回报有中长期准备。
所谓中长期至少应在10年以上。
比较适宜的人群有固定房租收益者、私营企业主、ZF公务员、遗产继承者、有富裕资金等中高收入人群。
所以,50 岁以上的老年人尽量不要购买万能险,由于短期投资难见到收益。
因此这类人买其他品种的保险反而更合适。
第五,笔者建议,保费最好在年交2万元以上,且至少交10年以上收益才不错,如果保费只交5年,每年只交5000元,特别是年龄稍大一些的,保单价值就有可能不够扣除保单保障成本,因而就面临着失效问题。
二、平安万能重疾险主要有以下两个产品组合A:平安智富人生终身寿险A+附加重疾A(其保障成本从主险的保单价值扣除)B:平安智富人生终身寿险B+附加重疾B(其保障成本从主险的保单价值扣除)市场上主要以B为主,因此该文章以B为例说明附加条款:平安智富人生终身寿险B合同条款平安附加智富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合同条款平安智富人生终身寿险A合同条款平安附加智富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合同条款三、万能重疾B 款的保险责任平安智富人生终身寿险B 的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身故,本公司按身故当时保单价值与身故当时保险金额的两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保寿发[2007]178号,2007年9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您与我们的合同1.1 合同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2 合同生效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期交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
保单年度、保险费应交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您可以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我们会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
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1.4 保险期间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1)基本保险金额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投保时的基本保险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
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保险金额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保单价值的105%和基本保险金额两者的较大者。
2.2 保险责任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2.3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下列情形会引起基本保险金额变更:(1)交纳追加保险费在我们收到您的追加保险费后,基本保险金额按追加保险费等额增加。
(2)部分领取现金价值在我们收到您的部分领取申请书后,基本保险金额按领取的现金价值等额减少。
关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万能型范文

一、关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万能型:智盈重疾,和智盈人生保险条款的详细解释,此解释是根据1、保险客户我在经过五年对保险合同仔细的推敲,2、和我自己的平安公司客服人员在自本保险单生效后对本人客户的服务全无的现状,3、和平安客户服务人员在客户入保险的前期和入保险生效后的后期对客户我的欺骗、隐瞒、表面误导,内里却隐含欺诈的解释,4、以及和我这些年来对保险单分红利率的计算理解,计算方式,初始费用的扣除,保障成本的扣除(智赢意外身故保障成本、智赢重疾保障成本),5、以及保险合同文字游戏似的条款,拖沓冗长的合同词句很难理解的合同条款没有明确万能解释的保险合同。
6、出险时有关个人保单现金价值的给付没有说明。
是一种任何时候,任何时间都完全损害客户利益的合同,是保险公司纯受益的合同。
下面我就详细的一一来做解释首先对合同的赔付的理解:当我出险的时候假如我已入五年,我就在今年的第五年出险了,那么保险公司如何按此合同赔付我的钱呢?首先剖析一下我的五年来保险投入情况,五年我交了30000元(每年6000元×5年=30000元)可是在我的保单里只有23510元(到2012年的8月1日)。
那么我的保单现金价值就是23510元,对于不到30000元的6500元钱哪里去了呢?扣除保障成本(智赢重疾、智赢意外身故)扣除初始费用,以及现金价值的利润增值而体现出来的,扣除为负,现金价值的利润增值为正,每年交6000元保费按扣除的初始费用(投保的第一年扣除6000元的50%,第二年为25%,第三年为15%第四年为10%第五年为10%第六年为5%以后每年都要先扣除5%)后计入保单价值,在保险运行的过程中再一次扣除保障成本(智赢重疾、智赢意外身故)和保单价值的升值利润几项的差和值便得到2351元的现金价值。
这是自2008年5月22日投保生效日到2012年8月1日保险运行期的某一时间的计算结果)。
从五年来的历程来看第一年保险运作为扣除3000元后3000元计入保单价值后期按如上运作法则运作一周年保单价值为2386.63元。
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

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 ( 在售 )产品综述费率表详细条款产品答疑相关案例关注度:62166加入收藏复制链接产品类型:主险所属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费方式:年交,险种类别:万能险投保年龄: 18-60岁产品特色投保示例说明:平安智胜人生万能重疾保险计划可以提供多种形式的寿险和健康险保障。
李先生30岁,男性,投保平安智胜人生万能重疾保险计划。
期交保险费6000元,连续交费10年,累计交费6万元;投保时主险基本保险金额12万元,附加重疾基本保险金额10万元;60周岁时主险基本保险金额降低为10万元,附加重疾基本保险金额降低为5万元。
假定结算利率处于中(4.5%/年)水平情况:60岁的保单周年日,李先生的身故和重疾保险金约为27万元,到80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和重疾保险金约为60万元。
重要提示:1. 该利益演示是基于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实际保单账户利益可能低于中、高档利益演示水平。
2. 本产品为万能保险,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是不确定的。
您与我们的合同1.1合同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2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期交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
保单年度(见 8.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 8.2)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犹豫期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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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与我们的合同1.1合同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2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期交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
保单年度(见8.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8.2)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犹豫期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10 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8.3)。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4保险期间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保单账户2.1保单账户与保单账户价值我们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设立保单账户,用于记录本主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保单账户价值随着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持续交费特别奖励、保单利息计入保单账户而增加;随着保障成本的收取、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而减少。
被保险人身故或现金价值退还后,保单账户终止。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会向您寄送保单年度报告,告知您保单账户价值的具体状况。
2.2保险费的支付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分为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
期交保险费投保时,您可以和我们约定每一保单年度支付的期交保险费金额,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约定的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向我们支付期交保险费。
追加保险费如果下列条件均符合,您可以随时支付追加保险费:(1)每一保单年度支付的期交保险费不低于6000 元;(2)各期应付期交保险费均已支付或累计交满前10 年应付期交保险费;(3)每次支付的追加保险费不低于1000 元,并且为100 元的整数倍。
我们有权改变支付追加保险费的条件。
2.3期交保险费增加您在支付各期应付期交保险费或累计交满前10 年应付期交保险费后,可以申请增加期交保险费金额至6000 元。
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应当按照增加后的金额,向我们支付以后各期的期交保险费。
在增加期交保险费后,每一保单年度您支付的期交保险费中增加的部分分别依次归属于第1 及以后各保单年度。
期交保险费中投保时约定部分、增加部分归属的保单年度各自分别计算。
2.4期交保险费缓交您可以选择暂缓支付期交保险费,如果保单账户价值足以支付保障成本,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您恢复支付,须按顺序依次支付缓交的各期期交保险费。
所支付的期交保险费分别归属到相应的保单年度。
2.5持续交费特别奖励如果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4 年内的每一期应付期交保险费,均在其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其后的60 日内支付,在您累计交满前5 年、前10 年、前20 年应付期交保险费时,我们将发放持续交费特别奖励并计入保单账户。
累计交满前5 年应付期交保险费时,持续交费特别奖励等于累计已付前5 年期交保险费的1%;累计交满前10 年应付期交保险费时,持续交费特别奖励等于累计已付前10 年期交保险费的1%;累计交满前20 年应付期交保险费时,持续交费特别奖励等于累计已付前20 年期交保险费的1.5%。
追加保险费不享有持续交费特别奖励。
2.6保单利息每月第1 日为结算日,保单利息在每月结算日或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结算并计入保单账户。
我们按本主险合同每日24 时的保单账户价值与日利率计算当日保单利息,并按计息天数加总得出结算时保单利息。
在结算日结算的,计息天数为本主险合同上个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为公布的结算利率(见8.4)。
在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结算的,计息天数为本主险合同当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为本主险合同规定的保证利率(见8.5)对应的日利率。
保单利息的保证自第2 保单年度起在每个保单年度的第1 个结算日零时,或本主险合同终止时,如果按保证利率计算的保单账户价值高于实际保单账户价值,我们按差额结算额外的保单利息并计入保单账户。
2.7初始费用收取您每次支付保险费后,我们收取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作为初始费用,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计入保单账户。
期交保险费的初始费用初始费用占期交保险费的比例见下表:追加保险费的初始费用初始费用占追加保险费的比例不超过5%,具体比例以我们当时的规定为准。
2.8保障成本(1)保障成本我们对本主险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收取相应的保障成本。
年保障成本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危险保额(见8.6)及风险程度决定。
每千元危险保额应收取的年保障成本见附表。
如果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需要增加年保障成本的,将会在保险单上批注。
(2)保障成本的收取在每月结算日,我们按照该月的实际天数从保单账户中扣除保障成本。
每日的保障成本为年保障成本的1/365。
如果有欠交的保障成本,我们也同时收取。
2.9部分领取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申请部分领取需填写部分领取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同时满足如下条件:(1)被保险人当时未发生保险事故;(2)领取金额和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均符合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要求。
在我们收到您的部分领取申请书后,保单账户价值按领取的金额等额减少。
我们自收到部分领取申请书之日起30 日内向您给付。
我们提供的保障3.1保险金额(1)基本保险金额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投保时的基本保险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
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保险金额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保单账户价值的105%和基本保险金额两者的较大者。
3.2保险责任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给付的身故保险金已包含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
3.3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8.7);(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8.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8.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8.10)的机动车(见8.11);(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如果您曾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若被保险人在增加的部分生效之日起2 年内因自杀导致身故,我们对该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4宣告死亡处理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的,受益人应于知道后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3.5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
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6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下列情形会引起基本保险金额变更:(1)在我们收到您的追加保险费后,基本保险金额按追加保险费等额增加。
(2)在我们收到您的部分领取申请书后,基本保险金额按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3)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变更基本保险金额。
①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1次。
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本主险合同生效满1 年;- 在被保险人65 周岁(见8.12)的保单周年日之前申请;- 各期应付期交保险费均已支付或累计交满前10 年应付期交保险费。
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增加的部分从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生效。
②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1次。
在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本主险合同生效满1 年;- 各期应付期交保险费均已支付或累计交满前10 年应付期交保险费。
经我们同意后,减少的部分从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效力终止。
(4)未交满前10 年应付期交保险费的,如果您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及其后的60 日内未支付保险费,从第60 日后的下一个结算日零时起本主险合同进入削减期,基本保险金额削减为本次削减期前一日24 时基本保险金额的75%。
如果您在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后的第60 日24 时之前补交欠交的一期期交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会恢复至本次削减期前一日24 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恢复的部分从我们收到保险费后的下一个结算日零时起生效,同时本次削减期结束。
如果您在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后的第60 日24 时之前未补交欠交的期交保险费且未支付当期应付期交保险费,从第60 日后的下一个结算日零时起,基本保险金额再次削减,削减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本次削减期前一日24 时基本保险金额- 本次削减期内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25%。
如果同时投保了“平安附加智胜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且在本次削减期内给付了“重大疾病保险金”,上述削减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本次削减期前一日24 时基本保险金额- 本次削减期内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 本次削减期内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