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境内紧急救援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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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保险道路救援标准

平安保险道路救援标准

平安保险道路救援标准在道路上行驶,难免会遇到一些意外情况,例如车辆故障、交通事故等,这时候就需要及时的道路救援来解决问题,保障行车安全。

作为平安保险的文档创作者,我将为大家介绍平安保险道路救援的标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利用道路救援服务。

首先,平安保险道路救援服务的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救援范围,平安保险的道路救援服务覆盖全国范围,无论您身处何地,只要是平安保险的保户,都可以享受道路救援服务。

无论是城市道路还是偏远地区,都能够得到及时的帮助。

2. 救援内容,平安保险的道路救援内容包括车辆故障、事故救援、拖车服务、紧急加油、紧急送水等。

无论是车辆出现机械故障还是因为交通事故导致无法行驶,都可以拨打平安保险的救援电话,得到专业的帮助。

3. 救援时效,平安保险承诺在收到救援请求后,会在最短的时间内派遣救援车辆前往现场,为您提供帮助。

无论是白天还是夜晚,都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援服务,保障您的安全和权益。

4. 救援专业性,平安保险的道路救援服务由专业的救援团队和技术人员组成,他们拥有丰富的救援经验和专业的技术水平,能够有效地处理各种救援情况,确保您的安全和车辆的完好。

总之,平安保险道路救援服务的标准非常高,保障了保户在行驶过程中遇到问题时能够得到及时、专业的帮助。

作为保户,我们需要做的是了解道路救援的服务内容和流程,保持救援电话的畅通,以便在遇到问题时能够第一时间得到帮助。

同时,我们也要遵守交通规则,保持车辆的良好状态,尽量避免发生故障和事故,确保行车安全。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平安保险道路救援的标准,让我们在行车过程中更加安心,更加放心。

感谢大家的阅读!。

平安车险范本

平安车险范本

平安车险范本【摘要】平安车险是一种车辆保险,包括交强险和商业险。

本范本为平安车险范本,介绍了平安车险的基本保险责任和注意事项,帮助车主购买适合自己的保险。

平安车险范本700字一、保险条款1. 交强险:平安车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为保险车辆提供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2. 商业险:商业险按照车主需求,提供全车辆的保险保障,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

二、基本保险责任1. 车辆损失险:保险公司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时,将按照保险金额全额赔偿车主维修费用或车辆残值。

2.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对于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为事故而导致第三者受伤或财产损失的,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为车主承担赔偿责任。

3. 盗抢险:保险公司对车辆被盗抢的情况提供赔偿,包括全车被盗或部分车辆零部件被盗的情况。

4. 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公司对车辆上乘坐人员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进行保险赔偿。

三、注意事项1. 保险条款:购买平安车险前,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并了解保险责任及免赔额,避免在事故发生后产生纠纷。

2. 报案: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及时将事故情况报案,并进行交警勘查,保留好证据。

3. 盗抢险:严禁酒后驾驶车辆,加强车辆安全防护措施,避免发生盗抢事故。

4. 车辆损失险:在购买车险时,根据车辆的实际价值选择保险金额,合理配置附加险种。

5. 第三者责任险:根据车辆使用情况和经济状况选择合适的保额,建议选择较高的保额以保证充分赔付。

6. 车上人员责任险:根据车辆实际情况和乘坐人数选择适当的保额,确保乘坐人员的安全。

7. 紧急救援:在购买平安车险时,可以询问是否包含紧急救援服务,以确保在出现紧急情况时能够及时获得帮助。

总之,平安车险是车主必备的保险之一,可以为车辆提供全面的保障。

在购买平安车险时,车主应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责任和保额,并根据车辆的实际情况配置合适的附加险种,以确保车辆和乘坐人员的安全。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大全][修改版]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大全][修改版]

第一篇: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大全]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平保发[2002]133号,2002年6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对象凡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者均可投保本附加保险,本人投保后可选择为其配偶及子女投保本附加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附加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及"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该项伤残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伤残保险金;若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伤残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及"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P0332 平安境内旅行紧急救援医疗保险条款

P0332 平安境内旅行紧急救援医疗保险条款

平安境内旅行紧急救援医疗保险条款(平保养发[2007]3号,2007年2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对象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为常驻地,年龄在3周岁(含)至70周岁(含)之间,且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未成年人参加本保险时需得到其监护人的同意。

被保险人为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签发的工作签证或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居留证或长期居住权,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固定居住地址。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离开其常驻地所受辖的省、自治区或直辖市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需紧急救援的,本公司提供24小时救援热线电话(以下简称“救援电话”)服务,并通过授权的救援机构(以下简称“救援机构”)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紧急救援医疗保险金1.安排就医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需要立即接受救治的,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以下简称“授权医生”)根据其专业知识向被保险人提供医疗咨询,并安排被保险人至距事发地最近或授权医生认为最合适的医院就医并承担相应的转送费用。

在任何情形下,救援机构不能替代当地急救机构的角色和急救功能,被保险人经当地急救机构送往最近医院的,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相应的转送费用。

2.住院医疗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经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安排入院治疗,且经授权医生确认被保险人因病情需要需入院治疗连续超过36小时的,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承担授权医生认可的被保险人住院所需的全部治疗设施、治疗和服务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但累计金额以不超过人民币80,000元为限。

平安车险免费救援标准

平安车险免费救援标准

平安车险免费救援标准
作为平安车险的持有者,您不仅享有全面的保障,还可以免费获得专业的救援服务。

平安车险免费救援标准是为了让您在遇到意外情况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帮助,保障您和您的爱车的安全。

下面我们将为您介绍平安车险免费救援的相关标准,让您更加了解我们的服务内容。

首先,平安车险免费救援服务涵盖了全国范围内的道路救援、紧急救援和技术救援。

无论您身处何地,只要您是平安车险的持有者,我们都会为您提供及时的帮助。

其次,平安车险免费救援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故障拖车、紧急加油、紧急送水、紧急换胎、电瓶启动、钥匙解锁等。

无论您遇到何种突发情况,只需拨打我们的救援电话,我们将立即派遣专业的救援人员前往现场,为您解决问题。

此外,平安车险免费救援服务还包括了24小时电话咨询和指导,让您在遇到问题时能够第一时间得到专业的建议和帮助。

我们的客服人员将全天候为您提供服务,确保您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得到及时的支持。

最后,平安车险免费救援服务的目标是让您在行车过程中享受更多的安全保障和便利。

我们致力于为您提供更加全面、专业的救援服务,让您在遇到意外情况时能够更加放心。

无论是长途旅行还是日常通勤,平安车险都会与您同行,保障您的安全出行。

总之,平安车险免费救援标准是我们为您提供的一项重要服务,我们将始终秉承“用户至上”的原则,为您提供更好的保障和服务。

希望您能够充分了解并合理利用我们的救援服务,让您的行车之路更加安心、便捷。

感谢您选择平安车险,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平安境外旅行紧急救援医疗保险单

平安境外旅行紧急救援医疗保险单

and Canada
紧急救援医疗保险金(包括安排就医,紧急医疗转 送、住院医疗保险金,转送回国及安排子女回国) Emergency medical assistance benefit (including arrangement of medical care, medical evacuation, in- patient treatment, repatriation and repatriation of the offspring of the insured)
平安境外旅行紧急救援医疗保险单
Certificate of Ping An Overseas Traveling Emergency Assistance Medical Insurance
保单号: Policy Number:PC0500A009179227
投保人姓名: Name of Applicant:张三Zhang San
责任项目 benefits
所选区域 Covered Area
全世界 Worldwide
全世界(不包括 亚洲(不包括日 申根协议国家档
美国、日本和加
本)
次二
拿大)
Schengen
Worldwide- Asia-exclusive States(Level
exclusive of
of Japan
Ⅱ)
the USA. Japan
保险期间: Insured Period: 自2013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13年1月5日24时止
保险区域: Covered Area:亚洲--不包括日本
前往国家: Destination:美国
保险计划:Schedule of Benefits

平安旅行附加急性病身故或全残保险条款

平安旅行附加急性病身故或全残保险条款

全残程度表
等 级
项目

全二
残三





注:
残疾程度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 1)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2)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3)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 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保险责任 第二条 保险人承担下列责任: (一)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旅行期间突发急性病,并在该疾病发生后一百八十日 内因该急性病身故的,保险人按本附加险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 保险责任终止。 (二)急性病全残保险金 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旅行期间突发急性病,并在该疾病发生后一百八十日 内造成本合同所附“全残程度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本附加险保险金额一次性 给付全残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七条 保险金申请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被保险人死亡的,应提供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以及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若为境外出险,需提供事故发生地使领馆出具的的包含死亡原因 的书面证明材料; (五)被保险人全残的,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 定机构出具的残疾鉴定诊断书; (六)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 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除提交上述材料外,保险金申请人申请身故保险金时,为确定事故原因,保险人有权要 求由司法鉴定机构对事故原因进行鉴定,如进行尸体检验等。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平安医疗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平安医疗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赔偿限额 第五条 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赔偿,保险人对每名医务人员的赔偿不超过保单规定的每人赔偿限额,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赔偿金 额不超过保单规定的累计赔偿限额。
二、附加非医疗事故过失责任保险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保险人扩展承保: (一)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开始至保险期间终止的期限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正式聘用或临时聘请具有法定资格的医 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活动中,因过失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虽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 任,患者或其近亲属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保险人在约定的非医疗事故过失责任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根据情况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或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所支付的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 费用(包括勘验费、鉴定费等),保险人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在约定的限额内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其他条款和条件不变。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赔偿处理 第四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人按照下列标准赔偿: (一)死亡:以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医务人员人身伤害责任每人赔偿限额为限; (二)伤残:按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并对照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06) (以下称《伤残鉴定标准》)确定伤残等级而支付相应赔偿金。赔偿金额以医务人员人身伤害责任每人赔偿限额为限; (三)死亡及伤残以外的人身损害,按公安部门出具的验伤单、报案证明,在医务人员人身伤害责任每人赔偿限额的1%内赔偿。
第一条 本保险是平安医疗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主险后才可投保本附加险。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 冲突,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平安道路救援服务特约条款详解

平安道路救援服务特约条款详解

平安道路救援服务特约条款详解1. 引言平安道路救援服务是一项为车主提供应急救援的保险服务,帮助车主解决在道路上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

特约条款作为平安道路救援服务的核心内容之一,具体规定了服务的范围、责任及车主的权益。

本文将对平安道路救援服务特约条款进行详细解读,帮助读者更全面、深入地理解此项服务。

2. 特约条款的基本内容在理解特约条款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平安道路救援服务的基本内容。

平安道路救援服务通常包括救援车辆的调度、拖车服务、维修支持、紧急修理、燃油补给、电瓶充电、医疗救护等。

这些服务旨在提供快速、安全的救援,帮助车主尽快解决故障或意外情况。

特约条款是保险合同中的一部分,详细规定了平安道路救援服务的具体范围、条款、责任及车主的权益。

这些条款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2.1 救援范围:特约条款会明确规定救援范围,包括国内、城市或乡村等。

车主应当了解救援服务的具体范围,以便在需要时能够及时获得帮助。

2.2 救援责任:特约条款会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对车主提供的救援责任。

这些责任可能包括救援车辆的调度、紧急修理、拖车服务、医疗救护等,车主可以根据条款中的规定来了解保险公司承担的具体责任。

2.3 车主权益:特约条款还会规定车主在救援服务中的权益。

这些权益可能包括享受免费救援服务、获得优先救援、获得专业咨询等。

车主可以通过阅读条款了解自己在救援服务中的权益,以便在需要时能够主动维护自己的权益。

3. 特约条款的解读和观点通过对特约条款的解读,我们可以更全面地了解平安道路救援服务及保险公司对车主提供的服务。

我们也可以发表一些观点和理解。

3.1 救援服务的重要性:平安道路救援服务对于现代车主来说非常重要。

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意外情况时,及时获得帮助可以快速解决问题,避免进一步的困扰和损失。

保险公司的救援服务可以提供专业的拖车、维修和医疗支持,为车主提供全方位的保障。

3.2 特约条款的透明度:特约条款的透明度对于车主来说至关重要。

平安保险救援协议书范本(3篇)

平安保险救援协议书范本(3篇)

第1篇甲方:(被保险人名称或个人姓名)地址:(被保险人地址)乙方:(平安保险公司名称)地址:(保险公司地址)鉴于:1. 甲方自愿投保乙方提供的保险产品,并已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了保险费。

2. 乙方承诺在保险期间内,对甲方发生的保险事故提供救援服务。

3.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协议内容1. 救援服务范围:乙方将为甲方提供的救援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交通事故救援;- 突发疾病救援;- 灾害救援;- 法律援助;- 物资援助;- 心理援助。

2. 救援服务方式:乙方将通过以下方式为甲方提供救援服务:- 电话救援:乙方将设立专门的救援热线,甲方在需要救援时可以拨打该热线,乙方将立即安排救援人员前往现场;- 现场救援:乙方将在接到甲方救援请求后,根据情况派遣救援车辆和人员前往现场;- 线上救援:乙方将提供在线救援咨询服务,为甲方提供必要的救援指导和帮助。

3. 救援服务费用:乙方提供的救援服务原则上不收取额外费用,但以下情况除外: - 因甲方故意造成的事故或损失;-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事故或损失;- 因甲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保险合同约定导致的事故或损失。

4. 救援服务时效:乙方将在接到甲方救援请求后,根据救援情况,尽快安排救援人员前往现场。

第二条甲方权利和义务1. 权利:- 在保险期间内,享有乙方提供的救援服务;- 对乙方提供的救援服务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在救援过程中,有权要求乙方保护个人隐私和合法权益。

2. 义务:- 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保险费;-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在救援过程中,积极配合乙方的工作,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遵守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约定,不得故意造成保险事故。

第三条乙方权利和义务1. 权利:- 在甲方违反保险合同约定时,有权拒绝提供救援服务;- 在必要时,有权对甲方的救援请求进行审查和核实。

2. 义务:- 按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援服务;- 保护甲方的个人隐私和合法权益;- 在救援过程中,确保救援人员的人身安全。

平安境内紧急医疗救援服务条款

平安境内紧急医疗救援服务条款

平安境内紧急医疗救援服务条款总则第一条本救援服务条款须附加于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

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服务条款相关者,均为本服务条款的构成部分。

凡涉及本服务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服务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服务条款为准。

本服务条款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救援服务内容第二条在主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以下简称“境内”)且非其境内常住地(以下简称“非常住地”)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我公司将通过合同约定的救援服务机构提供下列全部或部分救援服务并承担相应费用,具体提供的服务项目以合同载明为准,所承担的费用最高以合同载明的服务限额为限。

若该被保险人持有我公司多项产品且在不同产品中有相同救援服务的,则我公司所承担的费用以其中服务限额最高者为限。

(一)医疗运送和送返救援服务机构的授权医生从医疗角度认为被保险人病情需要,且事故发生地医院条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充分的救治时,救援服务机构将以事发地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方式安排医疗设备、运输工具及随行医护人员,将被保险人转运至授权医生认为更适当的医院接受治疗,我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运送费用。

救援服务机构的授权医生从医疗角度认为有必要将被保险人运送回其境内常住地的,或经授权医生和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共同认定被保险人的病情或伤势已稳定且可以运送回被保险人境内常住地时,救援服务机构将安排被保险人搭乘普通航班(经济舱)、轮船、火车、汽车或以其他更经济的交通方式运送回其境内常住地或距离其常住地最近的医院,我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运送费用。

在此情况下,我公司将尽量使用被保险人原先购买的返程票;返程票失效的,我公司将收回处理。

救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根据该被保险人身体状况或治疗需要,并参考医生建议,有权决定运送和送返手段和运送目的地。

平安SOS服务内容

平安SOS服务内容

附件1:全球紧急救援服务内容介绍一条:释义1.1“恐怖行为”是指任何人、团伙单独或者代表任何组织、政府或者与之有关为政治、宗教、政治形态、民族原因而实施的目的是对政府施加影响或者使公众、部分公众处于恐惧之中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武力、暴力或者武力、暴力威胁。

1.2“授权人”是指由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书面指定的代表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或被保险人来履行本协议相关内容的代表。

1.3“强制性包含”是指当国际SOS项目为非可选择时而自动向用户提供救援服务。

1.4“本国”是指国籍国。

1.5“常住国”或“国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1.6“居住地”是指用户最后确定并经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确认的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住城市,如未指定则默认为用户持有的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的签发的城市。

1.7“救援服务限额”是指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在任一事故下,在向用户提供某项救援服务时,国际SOS应当承担的第三方费用的最高金额。

1.8“服务”是指本协议第五条规定的由国际SOS提供的医疗和旅行救援服务。

1.9“严重医疗状况”是指依照国际SOS医生的意见,为了避免用户死亡或者对用户的健康造成直接或长期严重的损害而必须采取紧急治疗措施的一种病情。

在判断是否存在严重医疗状况的时候,国际SOS医生将考虑用户所在的地理位置、医疗急诊的性质和事发地提供适当的医疗服务或医疗设施的可能性。

1.10“既往病症”是指在本服务计划开始之前的十二个月内用户曾经接受住院治疗的的任何医疗状况,或者在本服务计划开始前的六个月内用户在正规的医疗机构处被诊断或治疗包括处方药的任何医疗状况。

对于上一年度即为国际SOS的用户,此条不受限制。

1.11“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配偶、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

平安保险服务条款

平安保险服务条款

首页 > 网上直销 > 意外保险 > 一年期综合意外险> 一年期综合意外险适用条款平安一年期综合意外险适用条款本条款需与保险合同共同使用,意外身故、残疾、烧烫伤对应条款1;意外伤害医疗对应条款2;意外住院津贴对应条款3。

敬请特别留意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分(已用红色字体标示)。

l 1、平安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l 2、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l 3、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收入保障保险条款l 4、平安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l 5、平安附加境内紧急救援保险条款平安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l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l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保险人承保后被保险人配偶及子女也可按本保险的费率表规定投保本保险,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l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l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l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l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l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l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l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l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l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l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平安意外医疗紧急救援服务

平安意外医疗紧急救援服务

平安意外医疗紧急救援服务内容在主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以下简称“境内”)且在网络范围内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拨打我公司免长途话费的救援服务机构电话400-910-5511,我公司将通过合同约定的救援服务机构提供下列全部或部分救援服务并承担相应费用,具体提供的服务项目以合同载明为准,所承担的费用最高以合同载明的服务限额为限。

若该被保险人持有我公司多项产品且在不同产品中有相同救援服务的,则我公司所承担的费用以其中相同服务项目中服务限额最高者为限。

(一)24小时应急响应专业的中、英双语医护人员7x24,365天全年无休为被保险人提供应急帮助。

(二)应急建议在被保险人告知真实情况并自愿承担风险的前提下,救援服务机构将通过电话方式提供白金十分钟的“自救”或“互救”的应急建议。

(三)协助安排急救车救援服务机构在接到被保险人的救援需求电话后,立即拨打当地急救中心电话并且建立三方通话,由被保险人向急救中心自述出险位置,并且救援服务机构时刻跟踪急救车的进程。

(四)协助联络家属在被保险人出险后,根据被保险人意愿及提供的联系方式,协助联络家属或紧急联络人。

(五)急救医院推介救援服务机构以就近、救急原则,根据被保险人需求及其身体状况、病情等,在网络范围内向被保险人推介当地尽可能符合治疗要求的优质医院,由被保险人自主决定,或根据实际情况由急救车上的医生进行安排。

(六)急救车费用垫付在保险生效期内,1年期保险产品中可累计享受1000元(或半年内保险产品为500元)急救车费用垫付和承担(包括急救车上用药、治疗、担架费用)。

被保险人若发生意外事故(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事故)时,由当地120急救中心专业人员依据就近、救急原则送往有急救能力的二甲(含)以上网络医院就医,因此产生的急救车费用,即可享受“120意外紧急救援垫付服务”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意外健康保险附加意外类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意外健康保险附加意外类保险条款

伤残等级
比例
一级
100%
二级
80%
三级
70%
四级
60%
五级
40%
六级
30%
七级
20%
八级
15%
九级
7%
十级
5%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 为准。
7.附加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定残标准特约条款
经投保人申请并经保险人同意,主保险合同中的伤残等级按照国家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确定,各 伤残等级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以下表为准:
项目
烧烫伤等级(三度烧烫伤面积占全身皮肤面积百分 比)
给付比例

不少于8%
100%
头颈、手部

不少于5%但少于8%
75%


不少于2%但少于5%
50%
四 身体(不含
头颈、手

部) 六
不少于20% 不少于15%但少于20% 不少于10%但少于15%
100% 75% 50%
注:三度烧烫伤指伤及皮肤全层或皮下组织,甚至更深。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 为准。
3.附加工伤事故限制特约条款 经投保人申请并经保险人同意,在保险期间内,在主保险合同下,保险人仅在被保险人遭受“工伤事故”所致保险事故时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 本条款所指“工伤事故”仅限以下五种情形,并且不包括职业病。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五)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 为准。

2023年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范文(例文)5篇

2023年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范文(例文)5篇

2023年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范文(例文)5篇篇12023年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范文甲方:学生姓名(身份证号码:000000000000000000)乙方:平安保险公司为了保障甲方大学生的人身权益和生活财产安全,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以下保险合同,共同遵守以下条款:第一条保险范围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为甲方本人在中国境内发生的因疾病、意外、伤残、医疗等原因导致的意外医疗费用及相关费用支出。

第二条保险金额甲方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乙方按照保险金额进行保费收取。

第三条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到期自动终止。

若甲方需要续保,应提前30天通知乙方并缴纳相应的保费。

第四条保险责任1. 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意外伤害、意外伤残、意外医疗及身故理赔等。

2. 甲方在保险期限内如发生意外事故致使医疗费用支出的,乙方在收到甲方理赔申请后,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付。

3. 甲方申请理赔时,应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保险单号、身份证明等有效信息,并遵守乙方的理赔要求和流程。

第五条保险费用甲方应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及保险期限向乙方支付保险费用,保险费用支付方式为一次性缴纳。

第六条保险事故通知及理赔1. 甲方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交理赔申请资料,乙方将尽快进行核实处理。

2. 乙方在接到甲方理赔申请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进行理赔处理,尽快将赔付款项支付给甲方或其指定的受益人。

第七条合同解除1. 若甲方未按时支付保险费用或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乙方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2. 若乙方未按时支付理赔款项或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甲方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第八条附则1. 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处理。

2. 本保险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与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保险合同自双方签字生效,至保险期满自动终止。

未尽事宜,须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平安保险公司(盖章):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日期:2023年__月__日以上为2023年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范文,甲乙双方应遵守合同约定,共同维护甲方大学生的人身权益和生活财产安全。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附加境内意外紧急医疗救援保险条款.pdf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附加境内意外紧急医疗救援保险条款.pdf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附加境内意外紧急医疗救援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险合同)依主险{乐悠悠境内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太平财险(备-意外)[2013]主53号}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险合同作为主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本附加险合同的救援服务分为基本救援服务和可选救援服务。

投保人可单独投保基本救援服务,也可在投保基本救援服务的同时投保可选救援服务中的一项或多项救援服务(可选救援服务不可单独投保),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单上约定:一、基本救援服务(一)紧急医疗运送和送返在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内旅行时,遭受意外事故导致严重受伤时,经保险人委托的救援机构或其授权代表(以下简称“救援机构”)确认被保险人需要紧急医疗运送和送返救援服务时,保险人将通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救援服务机构提供紧急医疗运送和送返救援服务并承担相应费用:1、紧急医疗运送(1)救援机构认为当地医院的医疗条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及时充分的医疗救助时,救援机构将安排适当的通讯、交通工具将被保险人转移至可提供适当医疗保健服务的位于国内的最近医院,该次医疗运送责任终止。

(2)救援机构认为病情需要,救援机构将派遣医护人员在转移过程中护送被保险人。

2、紧急医疗送返(1)在接受了由救援机构提供的紧急医疗转送并住院和初步治疗后,经救援机构的医师从医疗角度判断需转运回居住地,救援机构将安排正常航班或其它救援机构认为适当的交通工具转移被保险人返回居住地内继续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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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境内紧急救援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可附加于各种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

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凡常住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中国台湾)的身体健康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主保险合同项下意外伤害事故,可通过保险人提供的24小时救援电话联系保险人授权的救援机构(以下简称“救援机构”),该救援机构将向被保险人提供下列救援服务:
(一)24小时中英文医疗救援电话
救援机构在接到被保险人的援救呼叫后,根据需要通过电话为其提供基本的现场医疗救援常识和心理支持。

(二)协助报案及联络被保险人家属
救援机构根据事件状况和被保险人的要求,在第一时间协助被保险人向相关机构报案,并根据被保险人要求联络被保险人家属,跟进事件处理的进展;为家属提供基本医疗信息和心理支持。

(三)协助安排急救车辆、推荐就近医院
救援机构协助被保险人安排急救车辆,向被保险人提供就近医院信息。

(四)院前医疗急救指导
救援机构根据事件状况和被保险人的要求安排专业的授权医生通过电话在第一时间指导现场医疗急救。

(五)评估、推荐合适的医院
救援机构在评估被保险人的具体情况后,筛选适合被保险人具体伤病状况且距离适宜的医院,给予被保险人建议。

(六)协助就医
救援机构根据需要,与相关网络医院建立联系,协助被保险人顺利就医。

(七)住院医疗费用的担保或垫付
经救援机构授权医生判定,对于属于主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并确有需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救援机构最迟在被保险人住院后的48
小时内向医院提供不高于保险单载明限额的担保或垫付。

(八)治疗过程跟踪和评估
救援机构根据需要,安排授权医生与被保险人的主治医师直接沟通,向被保险人或其家属或保险人提供一次治疗过程的口头评估。

(九)转运风险咨询
救援机构根据被保险人具体情况和需求,安排专业医生结合相关医院综合状况为被保险人做出是否转运、如何转运的咨询建议。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情况下发生的或下列原因导致的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违背医嘱而执意进行旅行;
(二)由于购买或修复心脏起搏器、义肢、视力辅助工具而引致的费用;
(三)一般性体检、预防性治疗、针灸治疗、接种疫苗、按摩、火山泥浴服务的费用;
(四)由于服用酒精、毒品、麻醉剂、镇静剂、安眠药或其它麻醉性物品所导致的精神疾病或意识不清所引发的意外伤害事故;
(五)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及诊疗项目以外
的自费药品和项目、护理和保安费用;
(六)战争、内战、军事行动、罢工、暴乱、武装叛乱、恐怖主义行为、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八)因被保险人未能、疏于或怠于保持与救援机构的顺畅沟通;
(九)因非救援公司原因导致的电话、互联网、电网等电力、通信、通讯服务中断或无法正常运转等不可归因于救援公司的事由。

第六条主保险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免除同样适用于本附加保险合同。

保险期间
第七条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地域范围
第八条本保险承保的地域范围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担保或垫付限额和免赔额
第九条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住院医疗费用担保或垫付限额由
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协商确定特定数额的担保或垫付免赔额,保险人仅对超出该免赔额部分的住院医疗费用金额提供担保或垫付。

保险人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服务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答复;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第十一条任何情况下的最终决定将由救援公司授权的专业医生做出,专业医生有权拒绝不符合服务条件,或不利于被保险人健康状况和安全的请求。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在接受服务过程中,有配合救援机构获取服务所必需的各种信息和资料的义务。

若被保险人不能配合救援机构的合理要求,或提供的信息及资料不尽真实、准确或完整时,保险人对服务结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三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通过保险人提供的紧急呼叫中心联系保险人的授权救援机构,并且应在救援机构的安排下就医。

在异常紧急情况下,被保险人本人因身体状况须急救而暂时无法与救援机构取得联系的,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24小
时内通知保险人及救援机构。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应允许保险人对保险事故的原因、经过、损失程度进行合理的调查,如实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信息和文件,并在需要的情况下授权或允许其主治医生回答保险人、救援机构、授权医生所要求提供的信息。

被保险人不履行前述义务导致的保险人无法核定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释义
第十五条
【保险人】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恐怖主义行为】指任何人或团体因政治、宗教、意识形态或类似目的,通过武力、暴力威胁表示或其它方式,意图影响政府、公众或令其恐慌所采取的任何行动或以任何方式控制、阻止或压制所引致损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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