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平安保险条款
旅行社责任保险条款及特殊旅行项目附加险条款(平安).

旅行社责任保险条款及特殊旅行项目附加险条款(平安)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转嫁旅行社的经营风险,特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合法经营的旅行社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本保险期限内,因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造成被保险人接待的境内外旅游者遭受下列经济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根据本条款的有关规定负责赔偿:(一)因人身伤亡发生的经济损失、费用;(二)因人身伤亡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1.医疗费;2.必要时近亲属探望的交通、食宿费、随行儿童或长者的送返费用,旅行社人员和医护人员前往处理的交通、食宿费及补办旅游证件的费用和因行程延迟所导致的费用。
(三)行李物品的丢失、损坏或被盗导致的损失;(四)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
上述第(一)至第(四)项每人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人赔偿限额。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被保险人为减少赔偿责任,抢救受伤的旅游者及施救旅游者的财产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本公司也负责赔偿。
该项费用每人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人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第四条本公司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不予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三)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四)核反应、核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五)地震、火山爆发、龙卷风等自然灾害。
第五条本公司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不予赔偿:(一)旅游者的违法、过失行为或自身疾病;(二)既不提供全陪或领队,也不提供地陪的散客旅游活动;(三)被保险人委托非旅行社的单位或个人代理经营旅游业务。
第六条本公司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不予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以及上述人员所有的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人与他人签订的协议所约定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不在此列;(三)发生未经公安部门认定或无外来明显痕迹的盗窃、抢劫所导致财产的损失;(四)因保险责任事故造成的一切间接损失;(五)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六)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七)被保险人对其接待的境内外旅游者的精神损害。
旅游安全须知和注意事项

旅游平安须知和考前须知旅游平安须知和考前须知一、乘车平安事项1、游客在车停稳前方可上下车。
并按车站平安管理规定或指示标志通行及排队上下车;要讲究文明礼貌,先照顾老人、儿童、妇女;切勿拥挤,以免发生意外。
请勿携带违禁物品。
2、在车临时停靠时期,服从效劳人员安排,请勿远离。
3、游客在乘车途中,请不要与司机交谈和催促司机开快车,违章超速和超车行驶;不要将头、手、脚或行李物品伸出窗外,以防意外发生。
4、游客下车浏览、就餐、购物时,请注意关好旅游车窗,贵重物品请自己随身携带并妥善保管。
5、游客乘坐飞机时,应注意遵守民航乘机平安管理规定,特别是不要在飞机上使用等无线电通讯工具或电子游戏等,建议全程系好平安带。
二、住宿平安事项1、游客入住酒店后,应了解酒店平安须知,熟悉酒店的太平门、平安出路、平安楼梯的位置和平安转移的路线。
2、注意检查酒店为你所配备的用品(卫生间防滑垫等)是否齐全,有无破损,如有不全或破损,请立即向酒店效劳员或导游报告。
如因当地条件所限,未能配备,请游客小心谨慎,防止发生意外。
3、贵重物品应存放于酒店总台保险柜或自行妥善保管,外出时不要放在房间内。
4、不要将自己住宿的酒店、房号随便告诉陌生人;不要让陌生人或自称酒店的维修人员随便进入房间;出入房间要锁好房门,睡觉前注意门窗是否关好,保险锁是否锁上;物品最好放于身边,不要放在靠窗的地方。
5、游客入住酒店后需要外出时,应告知随团导游;在酒店总台领一张酒店房卡,卡片上有酒店地址、或抄写酒店地址或 ;如果您迷路时,可以按地址询问或搭乘车辆,平安顺利返回住所。
6、遇紧急突发情况千万不要慌张,及时与工作人员联系或是拨打紧急求助110——匪警。
遇到紧急情况,如被盗窃、抢劫、打架等事情,拨打110,讲清楚自己发生了什么事情,准确报明事情的地点,请求警察帮助。
119——火警。
遇到着火的情况,首先要拨打119,讲明火灾发生情况如何,地点在哪里,不能夸大,也不能缩小事实,请消防队提供帮助。
平安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平安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保险财产范围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对象:凡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旅行者,均可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本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后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所对应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该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身故及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保险单所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三天内接受治疗的,当该次治疗在三十天内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100元时,本公司就超过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旅游意外保险证明书

旅游意外保险证明书尊敬的保险受益人:感谢您选择我们的旅游意外保险服务。
为了确保您在旅行期间的安全与保障,我们特发出此旅游意外保险证明书,详细说明您在保险范围内的权益和责任事项。
请您仔细阅读本证明书,并妥善保管于您的旅行文件中。
一、保险合同信息保险合同编号:XXX被保险人信息:姓名:XXX性别:XXX出生日期:XXX身份证号:XXX联系电话:XXX二、保险责任与范围1. 旅行目的地:本保险适用于您前往的旅行目的地为全球范围内的任何国家或地区。
2. 保险期间:该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始于您旅行开始的日期,结束于您返回目的地的日期。
在保险期间内,您将获得以下保险责任的覆盖:a. 意外伤害:对于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身故、残疾或伤害,我们将提供相应的保险赔偿。
b. 医疗费用补偿:对于因旅行期间突发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我们将根据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c. 个人财产保障:对于您个人财产在旅行过程中的丢失、被盗或损坏,我们将提供相应的保险赔偿。
d. 延误、取消或中断旅行:对于由航班延误、取消或旅行中断所导致的费用损失,我们将提供相应的保险赔偿。
e. 旅行责任保险:对于您在旅行期间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责任,我们将提供相应的保险赔偿。
f. 其他保险责任:根据合同约定,您还将享受其他特定保险责任的保障。
三、保险费用您所需支付的保险费用为XXX元。
请在签署本证明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保险费用支付至以下账户:银行名称:XXX账户名:XXX账号:XXX备注:保险合同号XXX四、续保与退保续保:根据您的实际需求,您可以在保险期满前的一个月内申请续保,以延续您的保险责任。
退保:如果您不再需要本保险服务,可以在保险期限内向我们提出退保申请。
请注意,根据合同规定,您可能需要支付一定的退保手续费。
五、索赔流程在发生事故或遭受损失后,您需要及时向我们报案并提交索赔申请。
请务必保留所有与索赔相关的票据和证明文件,以便进行审查和备案。
旅行社违规应承担的责任条例旅行社责任

旅行社违规应承担的责任条例旅行社责任旅行社违规应承担的责任条例四川宝中旅行社为您解答: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旅行社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旅行社,应当依照《旅行社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本办法所称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以旅行社因其组织的旅游活动对旅游者和受其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或者领队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第三条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旅行社和承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投保第四条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应当包括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中依法对旅游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和依法对受旅行社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或者领队人员的人身伤亡承担的赔偿责任。
具体包括下列情形:(一)因旅行社疏忽或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二)因发生意外事故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三)国家旅游局会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管理。
第六条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并与旅行社经营风险相匹配。
第七条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应当与保险公司依法订立书面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保险合同)。
第八条旅行社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时,双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告知和说明义务。
第九条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旅行社投保其他商业保险。
第十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旅行社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
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旅行社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同时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一条保险合同成立后,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的情形外,保险公司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旅游保险合同样本(合同范本)

( 合同范本 )甲方:乙方:日期:年月日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旅游保险合同样本(合同范本)Constrain both parties to perform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together, and clarify the obligations that both parties need to perform within the time limit旅游保险合同样本(合同范本)甲方:_____乙方:_____为了保证旅游者在旅游期间的人身安全和经济利益,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协办乙方保险业务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对象凡身体健康、能正常旅行参加出境(含港、澳、台地区),入境和国内团队旅游者以及随畴的旅行社导游,领队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甲方代办投保。
二、保险期间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入境旅游者自其入境后参加旅行社安排的旅*程开始,直至该旅*程结束并办理完出境手续出境时止;国内旅游和出境旅游自其在约定时间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开始,直至该次旅行结束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肯时止,被保险人自行终止旅行社安排的旅*程,其保险期间至其终止旅*程时止。
三、保险责任按照《旅行平安保险条款》执行。
四、责任免除按照《旅行平安保险条款》执行。
五、赔付比例按照《旅行平安保险条款》执行。
六、投保手续甲方每组织一个旅游团队,应在出团前向乙方办理投保手续。
甲方将投保单传真至乙方专用传真机,乙方在收到甲方投保依据后,正常工作日应在当天出具承保确认书并传真给甲方,休息日及节假日在专用传真机收到旅行社传真时即自行确认,无须再发确认书。
七、保险费的结算与支付及劳务的支付甲方为乙方代收的保险费每月结算一次。
乙方在每个月五日前(节假日顺延)统计前一月保险费并通知乙方,经核对无误,甲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款项划给乙方。
乙方每月收互保险费后,按实收保险费的5%支付给甲方作为劳务报酬。
平安签证拒签补偿保险条款

境外旅游意外身故、伤残 拒签补偿 年龄 0-80 岁
签证拒签保险计划
单位:元
亚洲保险金额 (人民币:元)
签证拒签补偿 全球(不含亚洲)
保险金额(人民币:元)
50000 200(定额赔付)
保费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40 元
100000 500(定额赔付)
保费 70 元
理赔须知:
(1)、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办理旅行必需的非移民类签证,若遭签证签 发机构拒绝,保险人对实际支付且无法退回的签证费用进行定额补偿,理赔时提供拒签证明。 免签和免签证费的签证的地区和国家不得投保此签证拒签产品;
保障内容 第三条 保险期间内,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办理旅行必需的非移民类签证,若 遭签证签发机构拒绝,我们对其实际支付且无法退还的签证费用,按保险单约定的免赔额和 赔偿比例给付保险金。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保险金=(签证费用损失-免赔额)*赔偿比例 您无论一次或多次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 以保险单载明的拒签补偿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拒签补偿保险金额时,我们对您 的保险责任终止。 您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我们只承担实际签证费用的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二)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 付的保险金。
(二)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旅游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简称《伤残 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 保险金。如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 险金。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自12月1日起施行

旅游平安管理方法自xx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旅游平安管理,进步应对旅游突发事件的才能,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平安,促进旅游业持续安康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消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旅行社条例》和《平安消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旅游经营者的平安消费、旅游主管部门的平安监视管理,以及旅游突发事件的应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法的规定。
本方法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及地方性法规规定旅游主管部门负有行业监管职责的景区和饭店等单位。
第三条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的指导和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旅游平安工作进展指导、防范、监管、培训、统计分析和应急处理。
第四条旅游经营者应当承担旅游平安的主体责任,加强平安管理,建立、健全平安管理制度,关注平安风险预警和提示,妥善应对旅游突发事件。
旅游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平安管理制度,承受平安消费教育和培训,增强旅游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才能。
第五条旅游主管部门、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旅游突发事件报告义务。
第六条旅游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要求:(一)效劳场所、效劳工程和设施设备符合有关平安法律、法规和强迫性标准的要求;(二)装备必要的平安和救援人员、设施设备;(三)建立平安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四)保证平安工作的资金投入。
第七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平安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排除平安隐患;对可能发生的旅游突发事件及采取平安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产品和效劳进展风险监测和平安评估,依法履行平安风险提示义务,必要时应当采取暂停效劳、调整活动内容等措施。
经营高风险旅游工程或者向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提供旅游效劳的,应当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平安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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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放的,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急性病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患急性病,并自急性病发作之日起三十日内身放的,本公司按急性病身放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三、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己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己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意外身故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四、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急性病发作进行治疗,本公司就其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给付"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医疗费保险金额为限。
五、遗体遣送费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因急性病发作而致身故;并需进行死亡处理或遗体遣返的,本公司就其实际支付的合理费用给付"遗体遣送费保险金",但最高给付金额以不超过遗体遣送费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因第三者造成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或遗体遣送费用中依法由第三者承担的部分,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一、旅游公司出具的证明、保险单、确认书、名单。
二、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三、因意外或急性病导致身故,当地公安部门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受益入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件;四、因意外导致残疾,应提供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证明五、因意外或急性病导致的医院治疗.应提供公立医院出具的病历、诊断书、医疗费用原始凭证.六、行李物品因意外事故或偷盗造成的丢失或损坏,应提供责任证明(报案),行李物品的原始单据。
行李物品、第三者责任特约条款保险责任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