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讲课教案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款条款、费率

附件1平安个人贷款保证保险(A款)条款总则第一条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与被保险人订立个人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以下主体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一)经银行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二)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保险责任第四条投保人未能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欠款达到保险单约定的期限以上的,保险人对投保人未偿还的全部贷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欠款虽未达到前款所述的期限要求,但保险人有权提前向被保险人进行赔偿:(一)投保人提供虚假资料或未按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二)投保人近亲属提供死亡证明证明投保人死亡,或投保人被宣告死亡或失踪的;(三)投保人或其担保人被刑事立案侦查或涉及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扣划,造成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影响还款能力的;(四)其他投保人或其担保人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影响还款能力的。
无论个人贷款合同如何约定,保险人认定投保人的还款顺序为:(一)先偿还已逾期部分的欠款,再偿还未逾期欠款;(二)对已逾期部分的欠款,按逾期情形发生的先后顺序依次偿还。
责任免除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未经保险人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擅自变更个人贷款合同;(二)个人贷款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但投保人逾期或拒不偿还贷款的行为除外;(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五)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恶意串通,损害保险人利益。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除贷款本金、利息以外的任何费用;(二)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汽消险保证保险条款(平安)

中国平安个人分期付款购车保证保险条款(全国)总则第一条本保险为汽车新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是购车合同的从属合同。
第二条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为汽车经销商或经人民银行批准开办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本保险的投保人为与被保险人订立《汽车消费贷款合同》或《分期付款购车合同》的个人。
保险责任第四条由于投保人连续三个月未按《汽车消费贷款合同》或《分期付款购车合同》履行按期还款义务,保险人按本保险单规定负责偿还应偿还而未偿还的本金及截止出险之日止的利息(不包括罚息、违约金、逾期利息),但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责任免除第五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投保人不能按期偿还欠款,导致被保险人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政府征用、核爆炸、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2.地震、海啸及其它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3.销售商销售质量有缺陷的车辆("质量缺陷"仅限于所销售车辆存在使其不能符合国家核定的生产标准,或不能达到产品合格证书的要求,或经车辆管理部门检验不合格的缺陷);4.未经保险人同意变更《汽车消费贷款合同》或《分期付款购车合同》;5.因购车人或其代表的违法行为,导致车辆被罚没、查封、抵押、拍卖;6.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7.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串通损害保险人利益;8.投保人购车手续不全;9.被保险人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审核条件对投保人进行资信调查或审核;10.投保人所购车车辆未在本公司购买车辆损失险和盗窃险,或该保险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中断; 11.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问题引起的损失。
保险期限第六条本保险的保险期限自《汽车消费贷款合同》或《分期付款购车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上述合同规定的最后还款日期止。
保险金额第七条本保险的保险金额为投保人的贷款本金加规定还款日期内的利息之和。
赔偿处理第八条如购车借款人到期未付款或付款不足,被保险人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购车借款人发出催款通知书,并书面通知保险人。
保证保险合同范本(2篇)

保证保险合同范本甲方(被保险人):_______地址: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__保险公司地址: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鉴于甲方因业务需要,向乙方投保保证保险,乙方同意承担保险责任,双方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以下条款:第一条保险对象及保险范围1.1 保险对象:甲方因业务需要所发生的债务。
1.2保险范围: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对甲方因业务需要所发生的债务承担保证保险责任。
第二条保险金额2.1 保险金额: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_______元整)。
2.2 保险期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三条保险责任3.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未按约定履行债务,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3.2乙方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包括:甲方未按约定履行债务所产生的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等。
第四条保险费4.1 保险费: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_______元整)。
4.2 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日内一次性支付保险费。
第五条保险事故处理5.1 保险事故发生后,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2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_______日内,根据相关证明材料,对保险事故进行核实。
5.3经乙方核实,确属保险事故的,乙方应在核实后的_______日内,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6.1 在保险期间内,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解除或终止本合同。
6.2 在保险期间内,如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6.3 本合同终止后,乙方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第七条争议解决7.1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7.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其他约定8.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借意险保险条款

借意险保险条款
摘要:
1.借意险的定义与特点
2.借意险的保险条款
2.1 保险责任
2.2 责任免除
2.3 保险期间
2.4 保险金额
2.5 保险赔偿
2.6 争议处理
正文:
一、借意险的定义与特点
借意险,全称为借款人意外险,是一种针对借款人的人身意外保险。
它的主要特点是保障范围广泛,不仅可以保障借款人的生命安全,还可以保障借款人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
借意险可以为借款人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缓解因意外事故导致的经济压力。
二、借意险的保险条款
1.保险责任
借意险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者重大疾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需要住院治疗等。
2.责任免除
借意险的责任免除主要包括以下情况: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抓捕导致意外伤害;被保险人自杀、自伤导致意外伤害;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意外伤害等。
3.保险期间
借意险的保险期间通常为一年,具体时间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调整。
4.保险金额
借意险的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风险等因素进行确定,具体金额可以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5.保险赔偿
借意险的保险赔偿根据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进行,具体赔偿金额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计算。
6.争议处理
在借意险的保险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交保险行业协会或者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借意险作为一种针对借款人的人身意外保险,具有保障范围广泛、保险责任明确、责任免除清晰等特点。
平安银行个人担保贷款合同

平安银行个人担保贷款合同
本人(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现居住于XXXXX,特此与平安银行(以下简称"乙方")订立个人担保贷款合同如下:
一、甲方在乙方办理个人担保贷款时,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联系方式、财务状况等相关信息,并同意乙方对这些信息进行核实。
二、甲方向乙方提交的担保资料需真实有效,若出现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信息的情况,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甲方担保贷款的利率、还款方式等具体条款应当与乙方进行充分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不得在合同生效后擅自修改。
四、甲方在担保贷款期间应按时履行还款义务,不得逾期还款或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五、如甲方因个人原因无法按时还款,应提前向乙方说明情况并经过乙方同意后再行处理。
六、甲方应妥善保管个人贷款相关信息及银行卡等资料,不得将其泄露给他人或用于违法活动。
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生效,有效期至借款全部还清日,如有任何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甲方(签名):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乙方(签名):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特定合同短期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特定合同短期履约保证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依法订立的下列第(一)项合同中的债务人及第(二)至(四)项合同中负有回购义务的企业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下列第(一)项合同中的债权人及第(二)至(四)项合同中的回购义务相对方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一)委托贷款合同;(二)附有回购条款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三)附有回购条款的资管计划收益权转让协议;(四)其他附有回购条款的债权收益权转让协议。
保险责任第三条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能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合同(投保人在投保时已向保险人报备)履行债务本息偿还义务或回购价款支付义务的,对于被保险人因此而遭受经济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累计赔偿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第四条下列原因导致投保人未履行合同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战争、军事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或暴动;(二)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三)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四)非投保人原因导致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五条下列情形下,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销的;(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合同的;(三)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四)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担保人就合同的债务履行达成和解协议的。
第六条下列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一)间接损失;(二)按保险单载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第八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在保险单中载明,并且不得超过合同所列明的贷款本息或回购价款(以下合称“债务”)金额。
第九条本保险合同实行绝对免赔,绝对免赔率为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
个人房贷合同条款示例(2024年版)

个人房贷合同条款示例(2024年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总则1.1 定义与解释1.2 法律法规适用1.3 合同双方的权益与义务2. 贷款金额与用途2.1 贷款金额2.2 贷款用途2.3 贷款期限3. 利率与还款方式3.1 利率确定3.2 还款方式3.3 还款周期3.4 还款金额计算4. 贷款发放与支付4.1 贷款发放条件4.2 贷款支付方式4.3 贷款发放与支付时间5. 担保与保险5.1 担保方式5.2 保险要求5.3 保险费用承担6. 贷款管理与监督6.1 贷款管理责任6.2 贷款监督6.3 贷款调整与终止7. 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7.1 违约情形7.2 违约责任7.3 争议解决方式8.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8.1 合同变更条件8.2 合同解除条件8.3 合同变更与解除的程序9. 合同的终止与注销9.1 合同终止条件9.2 合同注销程序10. 合同的生效10.1 合同生效条件10.2 合同生效时间11. 保密条款11.1 保密义务11.2 保密信息范围11.3 保密期限12. 合同的附件12.1 附件内容12.2 附件的有效性13. 其他约定13.1 双方的其他约定13.2 附加条款14. 合同的签署14.1 签署程序14.2 签署时间14.3 签署地点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总则1.1 定义与解释1.2 法律法规适用本合同的签订、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1.3 合同双方的权益与义务贷款方应按照约定向借款方提供贷款,并有权对借款方的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借款方应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并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金及支付利息。
第二条贷款金额与用途2.1 贷款金额本合同项下的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元整(大写:【】元整)。
2.2 贷款用途借款方应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不得用于违法活动或与其身份不符的用途。
2.3 贷款期限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为【】年,自贷款方首次发放贷款之日起计算。
个人贷款保证保险

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是一种保险产品,旨在为贷款借款人提供经济保障。
在个人贷款过程中,有时不可避免地会面临无法按时还款的风险,这时候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可以帮助借款人保障其赔偿责任,并为其提供一定的安全保障。
下面将详细探讨个人贷款保证保险的定义、功能以及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
首先,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是指在贷款人审核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并同意贷款后,借款人通过购买保险产品来为贷款提供保障。
该保险产品通过向保险公司支付一定的保费,以在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贷款时帮助其承担一定责任。
借款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其次,个人贷款保证保险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贷款人可以通过购买该保险产品降低风险。
在贷款过程中,借款人可能面临各种不可预测的风险,例如意外事故导致无法还款,个人经济能力突然恶化等。
借款人购买保险可以使贷款人免于承担全部风险,减轻贷款人的负担。
其次,个人贷款保证保险还可以减轻借款人的还款压力。
借款人在购买贷款保证保险后,如果发生无法按时还款的情况,保险公司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一定的还款责任,从而减轻了借款人的还款压力。
这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了借款人更多的还款灵活性,使其能够更好地应对贷款压力。
最后,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是一个关键问题。
首先,借款人应该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和需求来确定所需的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应该能够覆盖借款金额以及相应的利息和手续费等,以确保在发生风险时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
其次,借款人应该仔细研究保险合同的条款。
借款人应该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赔额、保险责任、保险期限等条款进行详细了解,并与多家保险公司进行比较,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产品。
另外,借款人还应该查明保险公司的信誉和实力。
选择一家有良好声誉和信誉的保险公司可以保证在发生风险时能够及时高效地得到赔付。
总之,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它可以为借款人提供一定的保障,减轻还款压力,降低可能带来的风险。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1: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其中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数据形式。
第二条凡与被保险人订立个人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商业企业,以及自然人等各类合法的资金出借主体,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四条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未能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欠款达到保险单约定的期限以上的,保险人对投保人未偿还的全部借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欠款虽未达到前款所述的期限要求,但保险人有权提前向被保险人进行赔偿:(一)投保人提供虚假资料或未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二)投保人近亲属提供死亡证明证明投保人死亡,或投保人被宣告死亡或失踪的;(三)投保人或其担保人被刑事立案侦查或涉及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扣划,造成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影响还款能力的;(四)其他投保人或其担保人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影响还款能力的。
无论个人借款合同如何约定,保险人认定投保人的还款顺序为:(一)先偿还已逾期部分的欠款,再偿还未逾期欠款;(二)对已逾期部分的欠款,按逾期情形发生的先后顺序依次偿还。
责任免除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未经保险人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擅自变更个人借款合同;(二)因被保险人的原因导致的个人借款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三)法律法规不予认可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但投保人逾期或拒不偿还借款的行为除外;(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五)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恶意串通,损害保险人利益。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除借款本金、利息以外的任何费用;(二)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第九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个人借款合同项下应偿还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之和(以下简称:借款本息)。
第十条本保险实行绝对免赔,免赔金额为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所欠被保险人借款本息的一定比例,如约定该比例的,具体比例应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第十一条保险期间自个人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发放之日起,至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清偿全部借款本息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3年。
保险费第十二条具体保费缴纳方式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于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费的支付优先于借款合同项下所有债务的偿还。
保险人义务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三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于三个工作日内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达成赔偿保险金协议后五个工作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若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及时提出赔偿保险金的请求的,对因此产生的利息,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投保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本保险合同项下投保人向被保险人申请的借款仅可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
投保人应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用借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房地产投机等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的活动。
第十八条申请投保时,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提供保险人要求的证明资料,并接受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及保险人对其资信的审查。
被保险人为金融机构或小额贷款公司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贷款管理规定,审查投保人的资信情况,发放贷款。
被保险人为商业企业或自然人的,应委托符合资质的代理人,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贷款管理的规定,审查投保人的资信情况,发放贷款。
第十九条投保人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时交付保险费。
第二十条如出现投保人未能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则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最迟应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如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发现投保人可能存在逾期风险,或有任何导致本保险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况,应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未履行本通知义务,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应向保险人出具关于授权保险人催收欠款的书面委托。
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拒绝委托保险人催收的,对因此增加的保险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所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如有变更或解除,须事先征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如保险事故的发生涉及犯罪的,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还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另有约定的除外:(一)保险单正本;(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代理人填具的索赔申请书;(三)借款合同正本、借款凭证或相关放款证明;(四)投保人的还款记录、凭证或相关证明;(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已向投保人提起诉讼的,索赔时应向保险人提供起诉状,如诉讼已终结,应提供相应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与投保人就个人借款合同发生的争议需进行和解、调解的,应先行征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六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若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七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投保人处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投保人处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放弃对投保人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投保人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八条保险人受理报案、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二十九条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三十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第三十二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未全额清偿借款本息前,投保人不得退保。
投保人提前全额清偿借款本息的,保险合同终止。
释义【利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中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被保险人的全部应收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约定利息、罚息、复利等。
【代理人】本保险条款所称被保险人的代理人指被保险人基于与投保人达成借款合同之目的,委托其从事贷款信审、咨询等相关工作的网络贷款平台等机构。
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费率一、保费计算公式月保险费= 保险金额×月保险费率×免赔调整系数×风险调整系数保险费= 保险期间内各月月保险费之和二、月基准保险费率1.4%三、免赔调整系数根据免赔额或免赔率大小,调整系数为0.75-1。
四、风险调整系数1.根据保险费的期交趸交方式,调整系数为0.6-1.5;2.根据投保人信用评级,调整系数为0.5-2;3.根据借款协议的具体情况,调整系数为0.6-1.8;4.根据借款规模的大小,调整系数为0.6-1.5;5.渠道系数:根据产品的销售渠道,调整系数0.5~1.5;6.根据历史赔付情况,调整系数为0.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