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平安车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2023版

2023版平安车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解读一、前言在当今社会,随着汽车的普及和道路交通的日益繁忙,交通事故屡见不鲜。
作为车主,购物一份信得过的车险显得尤为重要。
而在车险中,第三者责任险无疑是最为重要的保障之一。
作为我国领先的保险公司,平安车险在不断提升服务水平的也不断完善车险产品,2023版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必然备受关注。
本文将对这一保险条款进行深入解读,帮助读者更全面地了解其内容和保障范围。
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概述1. 保障范围第三者责任险是作为车险中的必备险种之一,其主要作用是在 insured 肇事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及人身伤害时,提供相应的赔偿保障。
2023版的平安车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相信会对保障范围进行进一步的明确和扩大,更有利于保障车主和受害人的权益。
2. 增值服务除了基本的保险责任外,平安车险在不断提升保险服务水平,可能会在2023版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中增加一些额外的增值服务,比如紧急救援、法律援助等,从而更加全面地满足车主的保障需求。
三、文章核心内容1. 保障责任明晰在深入探讨2023版平安车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时,值得关注的是保障责任是否更加明晰。
在条款中,车险公司会明确规定在何种情况下,车主可以获得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保障,这一点对于理解保险条款的具体保障范围至关重要。
2. 保障金额提高除了保障责任的明晰外,2023版的平安车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是否会提高保障金额也是值得关注的重点。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通货膨胀的影响,保险赔偿金额的提高无疑可以更好地满足受害人的赔偿需求,也更有利于车主的保险理赔。
3. 驾驶范围扩大在阅读2023版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时,车主还要留意保险公司是否会对驾驶范围进行扩大。
有些保险公司在特定的条款中规定了驾驶范围,超出范围的车辆可能无法享受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障,这一点也需要引起车主的重视。
四、结语通过以上的解读和分析,我们对2023版平安车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平安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保险责任第一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二条下列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四)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恶意串通;(五)被保险人、驾驶人或受害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
第三条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四)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五)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着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第四条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二)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三)学习驾驶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的;(四)实习期内驾驶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五)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驾车的;(七)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八)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九)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平安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平安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一、保险简介平安机动车商业保险是国内知名保险公司平安保险推出的一款专为车辆提供的商业保险服务。
该保险产品为车主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提供了有效的保障,为车主带来更加安心的驾驶体验。
二、保险覆盖范围1.交强险:该保险是法定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主要保障车辆在道路上发生事故造成他人伤亡或财产损失时的赔偿责任。
交强险是车辆上路行驶的最基本保障,是车主必须购买的保险之一。
2.商业险:商业险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多种保险责任。
其中,车辆损失险主要保障车辆在发生碰撞、倒地、火灾、爆炸等意外情况下的损失;第三者责任险主要保障车辆在道路上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车上人员责任险主要保障车辆乘坐人员在意外情况下的医疗费用赔偿。
3.附加险:附加险是在基本商业险的基础上,为车主提供更全面的保险保障。
附加险主要包括车辆划痕险、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等多种保障责任,为车主在驾驶过程中遇到更多风险时提供有效的保障。
三、保险费用计算保险费用的计算主要根据车辆型号、使用年限、驾驶人员驾龄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而定,车辆保险费用分为基本保险费和附加保险费。
车主在购买保险时需向保险公司缴纳一定的保险费用,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车辆发生意外损失时进行理赔赔付。
四、保险理赔流程1.报案:车主在发生意外事故后,需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2.查勘:保险公司将安排专业的查勘员前往事故现场进行查勘,核实事故情况和责任。
3.理赔:经查勘员确认事故责任后,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理赔赔付。
4.维修:车主可选择指定的维修厂进行车辆维修,保险公司将给予相应赔付。
五、总结平安机动车商业保险是一款为车辆提供全面保障的保险产品,为车主带来更加安心的驾驶体验。
车主在使用车辆时,建议购买适合车辆的保险产品,并了解保险责任范围和理赔流程,以便在发生意外事故时能够及时获得有效的保障和帮助。
中国平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我国平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近年来,随着交通工具的普及和交通事故的频发,保险行业变得愈发重要。
作为我国保险行业的龙头企业之一,我国平安一直以其高品质的保险产品和服务赢得了消费者的信赖。
其中,其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备受关注,成为广大车主必备的保障项目之一。
在本文中,我们将深入探讨我国平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了解其承保范围、保险责任以及理赔流程,以期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全面的了解和指导。
一、承保范围我国平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的承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盗抢险等。
在日常的行驶中,车辆难免会遭受意外损失,而我国平安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为车主提供了全方位的保障。
无论是车辆本身的损失,还是第三者的财产及人身伤害,都能够得到充分的赔偿,保障了车主的合法权益。
二、保险责任我国平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的保险责任具有针对性和全面性,保障了车主在不同情况下的权益。
保险公司将对车辆损失险进行赔偿,包括因碰撞、倾覆、火灾等意外事件导致的损失。
对第三者责任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我国平安将依法给予赔偿。
对于车上人员责任险和盗抢险,也都能够得到保障。
这些保障措施全面而细致,为车主解除了后顾之忧。
三、理赔流程在购买了我国平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后,一旦发生意外,理赔流程将成为车主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
我国平安以其高效、便捷的理赔流程而闻名。
在理赔过程中,车主只需准备相应的资料并提交给保险公司,经过审核后即可获得赔偿。
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会秉承公开、公正的原则,为车主提供及时、全面的理赔服务。
这种高效率、便捷性的理赔流程,使得车主在面对意外事故时能够更加从容、放心。
总结回顾我国平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覆盖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盗抢险等多个方面,保障了车主在行驶过程中的各种风险。
其保险责任具有针对性和全面性,能够在车辆遭受损失或导致第三者受到损害时给予充分的赔偿。
平安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第十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 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
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保人应 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
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应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安全驾驶,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 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岀消除不安全
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但前述检查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 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及其财产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 责任不在此限;
(四)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五)精神损害赔偿;
(六)间接损失;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
(八)保险车辆与第三方未发生直接碰撞仅由惊恐引起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 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非机动车”(以下简称“保险车辆”)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的,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交通工具,具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或灭失,本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条经投保人申请并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也可以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驾驶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六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非被保险人驾驶保险车辆;(二)保险车辆拖带其他物体;(三)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四)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第八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四)精神损害赔偿;(五)间接损失;(六)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七)保险车辆与第三方未发生直接碰撞仅由惊恐引起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八)保险车辆上的货物、其他物品的掉落、撞击、泄漏、腐蚀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九)保险车辆上固定的机具、设备由于内在的机械或电气故障引起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十)保险车辆在竞赛、测试、修理、被盗窃、被抢动、被抢夺期间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十一)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十二)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率)。
平安保险第三者责任险条款

平安保险第三者责任险条款现在很多车主买完车险后,就将保险资料放一边,以为只要买了车险就可以将一切交给保险公司了。
殊不知,如果车主不好好细读保险条款,将来一旦出了险,很容易与保险公司发生纠纷,得不到理赔。
投保了平安车险的车主,平安车险专家都会建议车主应该将平安保险条款“吃透”,特别是一些免赔条款和注意事项。
如平安保险条款中的第三者责任险,车主经常模糊“第三者”的定义,容易走入理赔误区。
》》》车险直通车,尊享免费道路求援无限次!平安保险条款中是这样定义三者险的:商业三者险,是指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自从交强险出台后,第三者责任险已成为非强制性的保险,可作为交强险的补充。
因客户的理解程度不同,很多人光从平安保险条款的字面定义,对三者险中涉及的“第三者”概念模糊,所以结合案例能更好地理解三者险,避免走入理赔误区。
免赔情况一:家庭成员不在第三者之列车主张先生驾车进小区时,不小心撞到了转角走来的人,下车一看才知道是他妻子,张先生赶忙把妻子送到医院。
他想起了自己投保了平安车险的三者险,于是向保险公司索赔。
平安保险公司人员向张先生详细解释了平安保险条款中三者险的免赔情况。
在三者险中,私家车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都均不属于第三者的范畴。
肇事车辆弄伤自己或是家人,都不能获得赔偿。
免赔情况二:车上人员不属第三者小张驾驶公司的车,载着2名装卸工人去物流中心,途中车遇到意外,车上2名工人受伤入院。
小张的公司认为车辆已投保过三者险,于是向平安保险公司索赔。
根据平安车险条款的定义: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保险车辆车体内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都属于车上人员,在三者险下是不能获得赔偿的。
所以本案中保险车辆上的所有人员包括驾驶员和卸装工等都属于车上人员,故不能获得赔偿。
免赔情况三:驾驶员永远不属第三者王先生将车借给朋友驾驶,结果朋友出了意外,受伤入院。
平安保险车险条款

平安保险车险条款第一部分基本险本保险为机动车辆基本险。
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乘客座位责任险、驾驶员座位责任险,保险人按承保险别及有关条款的规定,负赔偿责任。
1.保险责任1.1车辆损失险被保险车辆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1.1.1碰撞、倾覆、火灾、爆炸;1.1.2外界物体倒塌、空中飞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1.1.3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1.1.4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1.1.5如该车辆遭受在本保险单承保范围内的损毁而致不能行驶时,保险人承担为施救、保护或将其移送至最近的修车处所需的合理费用。
但该项费用不得超过承保当地政府颁发的有关收费标准或修理费用的20%,以低者为准。
1.2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1.3乘客座位责任险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致使车内乘客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
1.4驾驶员座位责任险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过失或被抢劫、被抢夺,而致驾驶员伤亡,依法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
2.责任免除2.1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2.1.1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挡风玻璃单独破损;2.1.2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2.1.3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2.1.4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失踪以及由此引起的车辆部分损失或车上零配件、附属设备单独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或丢失;2.1.5车辆水淹后由于处理不当和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2.1.6两轮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2.1.7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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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商业第三者责任保
险条款
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保险责任
第一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二条下列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恶意串通;
(五)被保险人、驾驶人或受害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
第三条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
(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
(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
(四)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
(五)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着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第四条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学习驾驶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的;
(四)实习期内驾驶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五)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驾车的;
(七)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
(八)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九)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第五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或本车上的财产损失;
(三)保险车辆发生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车载货物掉落、泄漏、腐蚀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五)因污染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六)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
(七)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及各种罚款;
(八)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九)根据保险单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被保险人应当自行承担的部分。
第六条应当由交强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或交强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交强险责任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
第八条本条款规定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分以下八档,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且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赔偿处理
第九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
(一)保险单;
(二)被保险人和第三者的有效身份证明、保险车辆行驶证、驾驶人驾驶证;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四)第三者财产损失程度证明或人身伤残程度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五)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六)其他能够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十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第十一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十二条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人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或保险车辆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保险车辆方负全部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100%;
保险车辆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70%;
保险车辆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50%;
保险车辆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30%;
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根据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本保险实行相应的事故责任免赔率:在交通事故中,保险车辆驾驶人负全部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20%;负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15%;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10%;负次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5%。
第十四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规定的,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五条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险单约定范围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六条投保人在投保时可指定驾驶人或不指定驾驶人,并执行相应的费率。
指定驾驶人的,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指定驾驶人的相关信息,包括驾驶人姓名、性别、年龄、准驾车型、初次领取驾驶证时间、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等。
指定驾驶人的保险车辆,由非指定驾驶人驾驶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或投保人提供的指定驾驶人的信息不真实的,赔偿时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
第十八条因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的,应当尽量修复。
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
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因被保险人原因导致损失无法确定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
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本保险按以下方法计算赔偿金额:
(一)当被保险人应负赔偿金额高于赔偿限额时:
赔款=赔偿限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
(二)当被保险人应负赔偿金额等于或低于赔偿限额时:
赔款=应负赔偿金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
被保险人应负赔偿金额为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各分项限额以上的部分,乘以事故责任比例。
第二十一条因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的,对于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处理。
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二条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
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的赔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责任。
保险人对挂车赔偿责任与主车赔偿责任所负赔偿金额之和,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
主车、挂车在不同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比例分摊赔款。
第二十三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第二十四条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赔款金额协商确定并赔偿结案后,受害人又就同一事故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间届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