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三者险条款
平安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平安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保险责任第一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二条下列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四)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恶意串通;(五)被保险人、驾驶人或受害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
第三条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四)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五)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着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第四条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二)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三)学习驾驶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的;(四)实习期内驾驶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五)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驾车的;(七)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八)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九)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机动车第二者责任保险条款总贝y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为商业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改申请书、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为基本险,投保了本保险后,可选择投保相应的附加险和特约条款。
基本险条款、附加险条款、特约条款的法律效力为:特约条款高于附加险条款,附加险条款高于基本险条款。
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基本险条款为准;特约条款未尽事宜,以基本险条款或附加险条款为准。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式车辆,不含摩托车和拖拉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的受害人,但不包括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五条保险机动车灭失或发生全部损失时,本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对被保险人依法应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给予赔偿。
责任免除第七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交通肇事后逃逸,驾驶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第三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第三者与被保险人或其它致害人恶意串通的行为;(二)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未按本条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提交应予以提交的事故证明的;(三)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2、无驾驶证,驾驶证失效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期间;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4、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或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它必备证书;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属于无有效驾驶资格的情况。
人保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人保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人保机动车商业保险是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供的一种车险服务。
该保险涵盖了各种不同类型的机动车,包括汽车、摩托车、货车和客车等。
这种保险旨在为车主提供一种全面的保险方案,以保障车辆的安全和车主的财产利益。
下面将详细介绍人保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人保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障车主对于机动车发生的意外风险所带来的损失。
具体保险责任包括以下几点:1. 第三者责任险如果车主的机动车在行驶或停放期间对第三者造成了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保险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提供的额度一般为五万元,车主可以选择加额保险费将额度提高到二百万元。
2. 车辆损失险如果车主的机动车在行驶期间发生碰撞、擦挂等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失或无法维修的情况,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赔偿车辆价值的70%。
车主可以选择购买附加保险将赔偿额度提高到100%。
3. 全车盗抢险如果车辆被盗或抢劫,保险公司将按照车辆市场价值的70%进行赔偿。
4. 玻璃单独破碎险该保险适用于玻璃因外来物体撞击或者其他因素破碎,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为车主进行赔偿。
5. 司机座位和乘客座位意外险如果车辆在行驶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司机和乘客因此造成的伤害和身体损失,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为车主进行赔偿。
6. 其他可能的损失其他可能的损失还包括车损保险、不计免赔险、发动机险等。
车主可根据车辆的实际情况灵活选择购买。
二、保险费用计算方法车主在选择人保机动车商业保险时,需要结合车辆的实际状况和保障范围来计算保险费。
其中保险费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 车辆品牌和型号不同的车辆品牌和型号的保险费也不同。
一般情况下,车型越新、越昂贵的保险费也就越高。
2. 车龄保险费与车龄的相关性并不一定。
在有些情况下,老车型的保险费反而会更高。
而一些车型造型独特,配置优越的老款车型,虽然车龄较长,但保险费则相对较低。
3. 驾驶员的驾龄和记录驾驶员的驾驶经历和驾驶学历等因素也会影响到保险费的计算。
2024年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二篇)
2024年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汽车、电车及约定的其他车辆。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
保险责任第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五条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第四条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____%。
责任免除第六条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二)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三)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七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商业三责险条款
《商业三责险条款》保险责任第一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二条下列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四)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恶意串通;(五)被保险人、驾驶人或受害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
第三条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四)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五)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第四条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二)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三)学习驾驶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的;或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五)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驾车的;(七)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八)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九)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都邦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2020
都邦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2020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代步车费用险、车身划痕损失险。
在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车上货物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
在投保了全车盗抢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全车盗抢附加高尔夫球具盗窃险。
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险。
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保险责任:第一条: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立案侦查,自立案之日起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的,本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在约定的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
第二条:保险车辆在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发生的车辆损坏,本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在约定的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修复费用。
第三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本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在约定的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四条:下列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一)非全车遭盗窃、抢劫、抢夺,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抢劫、抢夺、损坏;(二)非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发生的任何损失;(三)诈骗行为造成的损失;(四)承租人以及经许可使用保险车辆的驾驶人与保险车辆同时失踪导致的损失;(五)保险车辆被有关机关罚没、扣押、查封;(六)保险车辆在被罚没、扣押、查封期间发生的损失;(七)未按保险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八)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九)因民事、经济纠纷导致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十)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交强险主要是承担广覆盖的基本保障。
对于更多样、更高额、更广泛的保障需求,消费者可以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自愿购买商业三责险和车损险等。
人保车辆商业险保险条款
人保车辆商业险保险条款
《人保车辆商业险保险条款》
一、定义
1.保险责任: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由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2.保险事故:指致使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包括行驶车辆在内的发生的、突然而自然的事件(突发性事故)。
3.保险期间:指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日起至本保险合同生效期止(含保险合同生效日)之间的期间。
二、保险标的
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所有的汽车(包含增加的附加设备,除另有明确约定外)。
三、保险责任
1.车辆损失险
被保险人购买车辆损失险,保险人在本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负责赔偿因保险事故引起的被保险车辆损失。
2.第三者责任险
被保险人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在本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负责赔偿因保险事故引起的第三者的人身、财产损失。
四、免赔额
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时,按照各险种免赔额的规定,被保险人应承担一定金额的损失,保险人只负责承担超过免赔额部分的赔偿责任。
免赔额,各险种的具体金额以
保险合同中载明为准。
五、责任免除
在以下情形下,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承担: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酒后驾车;
(3)被保险人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
(4)被保险人擅自将被保险车辆以租、借、赠送等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
(5)被保险车辆因行驶在非法、未经许可的赛车场上或技术性比赛中发生事故;
(6)被保险车辆因参加特别行为而发生事故。
六、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以保险合同中载明为准。
机动车商业险保险条款
机动车商业险保险条款一、承保范围本保险条款适用于各类机动车商业保险业务,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及其附加险等。
二、保险责任1.车辆损失险:在保险期间内,因雷击、暴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和碰撞、倾覆等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相关的施救费用,保险公司在约定限额内负责赔偿。
2.第三者责任险: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3.车上人员责任险: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三、责任免除本保险条款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以下责任:1.保险车辆因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损失;2.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3.事故责任不清或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事故责任方;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5.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四、赔偿处理1.被保险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驾驶保险车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
2.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合理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及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通知保险公司。
如因被保险人延迟报案或未及时通知而导致保险公司无法核实事故的真实性,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3.赔偿处理时应遵循先人后物的原则,确保人员安全。
对于第三者责任险,如涉及第三者伤亡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应及时向受害人或家属进行赔偿。
4.对于车辆损失险,如受损车辆尚可修复,保险公司会按照修理费用进行赔偿;如受损车辆无法修复或报废,保险公司会按照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扣除残值后进行赔偿。
5.对于车上人员责任险,如发生事故导致车上人员伤亡,被保险人应根据法律规定向受害人或家属进行赔偿。
机动车商业险保险条款
机动车商业险保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使用机动车过程中所发生的交通事故风险,依法采取商业保险形式,本条款制定。
第二条本保险适用的机动车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汽车、摩托车、电动车等各种类型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经双方订立后生效,投保人需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并严格遵守保险条款的规定。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是指在保险期间和保险金额内,受保险车辆因交通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五条本保险承担的险别包括交通事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
第六条交通事故责任险是指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在使用机动车过程中因交通事故导致第三者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法定赔偿责任。
第七条车辆损失险是指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在使用机动车过程中因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件导致受保险车辆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第三者责任险是指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在使用机动车过程中因交通事故导致第三者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车上人员责任险是指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在使用机动车过程中,因交通事故导致车上人员受伤或者死亡的赔偿责任。
第三章保险责任排除第十条以下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1.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2.被保险人酒驾、无证驾驶、超速行驶等违章行为导致的事故;3.被保险人不按规定使用、维修、保养机动车;4.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项。
第十一条以下情况下保险公司部分承担保险赔偿责任:1.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损失部分;2.被保险人违反交通规则导致的事故的损失部分。
第四章索赔和理赔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立即联系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索赔申请。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在接到索赔申请后将派出鉴定人员对受损车辆进行评估,确定赔偿金额。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在鉴定合法有效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款项。
第十五条如对保险公司的赔偿决定有异议,被保险人可以在接到赔偿款项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商业三者险的免责条款的认定
商业三者险的免责条款的认定
商业三者险是一种保险,通常用于保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因为第三方受伤或财产损失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免责条款是保险合同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规定了保险公司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免除对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免责条款的认定涉及到法律、保险合同和具体案例等多个方面。
首先,免责条款的认定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进行分析。
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对于免责条款的规定可能有所不同,因此需要结合当地的法律来判断免责条款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其次,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通常会明确列出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比如保险人故意造成的损失、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等。
因此,需要仔细研读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了解保险公司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此外,具体的案例也对免责条款的认定有一定的影响。
在实际的保险纠纷案件中,法院会根据具体的案情来判断免责条款是否适用,保险人是否符合免责条款的规定。
总之,商业三者险的免责条款的认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法律、保险合同和具体案例等多个因素。
保险人在购买商业三者险时,应该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了解免责条款的内容,以便在发生保险纠纷时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车险商业险条款
车险商业险条款
以下是车险商业险的主要条款内容。
1. 车辆损失险:保险公司对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自燃、盗窃、抢劫、恶意损坏等原因造成的车辆损失进行赔偿。
2.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驾驶、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后果进行赔偿。
3. 司机责任险: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驾驶、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交通事故造成车上司机人身伤亡、残疾等后果进行赔偿。
4. 乘客责任险: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驾驶、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乘客人身伤亡、残疾等后果进行赔偿。
5. 不计免赔险:保险公司在指定的情况下不计算免赔额,对被保险人进行全额赔偿。
6. 玻璃单独破碎险:保险公司对被保险车辆的玻璃在保险期限内因外部原因而破碎进行赔偿。
7. 涉水险:保险公司对被保险车辆在涉水行驶中因水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8. 自燃损失险:保险公司对被保险车辆在无外部原因下自行发生自燃的损失进行赔偿。
9. 机舱损失险:保险公司对被保险车辆在发动机舱内因机械故障、零配件损坏等原因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10. 修理期间费用险:保险公司对被保险车辆在修理期间因交通事故
无法正常使用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赔偿。
2023年车险商业险条款
2023年车险商业险条款
摘要:
1.2023 年车险商业险条款概述
2.车险商业险的主要险种
3.2023 年车险商业险条款的主要变化
4.变化对车主和保险公司的影响
5.结论
正文:
2023 年车险商业险条款是指在中国市场上,车辆保险公司为车主提供的一系列商业险保障。
车险商业险主要涵盖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划痕险、玻璃单独破碎险等险种,为车主提供全方位的保障。
2023 年车险商业险条款相较于往年有一定的变化。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额有所提高。
2023 年车险商业险条款中,第三者责任险的最高保额将提升至100 万元,更有利于保障车主在行驶过程中可能给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其次,车辆损失险的赔付范围扩大。
2023 年车险商业险条款中,车辆损失险将覆盖更多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如地震、海啸等,为车主提供更全面的保障。
此外,2023 年车险商业险条款对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赔付标准进行了调
整。
调整后,车上人员责任险在发生意外事故时,对车上乘客的赔付标准将更加合理,有利于保障乘客的权益。
2023 年车险商业险条款的变化对车主和保险公司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对于车主来说,更高的保额和更全面的保障范围有助于减轻车主在行驶过程中的心理压力,保障车主的权益。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调整后的条款有助于提高保险公司的赔付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总之,2023 年车险商业险条款为车主提供了更加全面和有针对性的保障,有助于维护车主的合法权益。
2023年车险商业险条款
2023年车险商业险条款【最新版】目录1.2023 年车险商业险条款概述2.必买的三种车险险种3.车险购买注意事项正文2023 年车险商业险条款随着汽车保险市场的不断发展,车险商业险条款也在不断更新和完善。
在 2023 年,车险商业险条款主要有以下几种:1.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车辆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造成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这是车险中最基本的险种,建议所有车主购买。
2.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可以有效避免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经济纠纷。
3.车上人员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车上人员伤亡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购买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可以保障车主和家人的出行安全。
必买的三种车险险种综上所述,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是车险中最基本的险种,也是车主必须购买的三种险种。
这三种险种可以有效保障车主和他人的权益,避免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经济纠纷。
车险购买注意事项在购买车险时,车主应注意以下几点:1.仔细阅读保险合同:购买车险前,车主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了解保险条款、保险责任、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等内容,以便在购买保险时做到心中有数。
2.比较不同保险公司的报价:购买车险时,车主应多家保险公司进行比较,选择性价比较高的保险公司。
3.选择合适的保险额度:购买车险时,车主应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合适的保险额度,既要保障自身权益,又要避免过度投保。
4.注意保险期限:购买车险时,车主应注意保险期限,确保保险在有效期内。
商业三者险免赔条款
商业三者险免赔条款想象一下,叔叔有一辆小汽车,他给车买了商业三者险。
这个保险呢,本来是在叔叔开车不小心撞到别人或者弄坏别人东西的时候,可以帮忙赔钱的。
但是,这里面有一些情况,保险公司是不会赔钱的,这就是免赔条款。
比如说,叔叔喝酒之后开车,这是非常危险的行为。
如果他喝了酒开车还不小心撞到了别人的自行车,那这个时候,商业三者险就不会赔给骑自行车的人钱。
因为喝酒开车是不被允许的,这就像在玩游戏的时候违反了最重要的规则一样。
还有一种情况呢。
假如叔叔没有按照规定给汽车做检查,汽车的刹车有点问题,他却不知道,然后开车的时候因为刹车不灵撞到了路边的小摊位。
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也可能不会赔钱。
这就好比叔叔没有照顾好自己的小汽车,小汽车生病(刹车不灵)了还让它出去工作,出了事就得自己负责啦。
再给你们讲个故事吧。
有个伯伯,他的车也有商业三者险。
有一天,他特别生气,开车的时候故意去撞了和他吵架的邻居的围墙。
伯伯以为保险会赔呢,可是这是他故意做的坏事呀。
保险公司怎么会为故意破坏的行为赔钱呢?这就像你故意把小朋友的玩具弄坏了,不能让别人来帮你赔一个新的一样。
另外,如果叔叔开车去了一个保险合同里规定不能去的地方,比如说一些特别危险的、没有路的山里,然后在那里出了事,保险公司也可能不赔。
这就像你答应爸爸妈妈只在操场玩球,你却跑到马路上玩,结果球丢了或者弄坏了东西,爸爸妈妈可能就不会给你再买新的球了。
从这些例子里咱们能知道,商业三者险虽然是个保护我们的好东西,但是我们也要遵守规则。
不能做那些不对的事,不然在需要保险帮忙的时候,它可能就不管我们了。
我们在生活里也要像遵守游戏规则一样,遵守各种规定,这样才能让大家都平平安安、快快乐乐的。
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条款有哪些
一、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条款有哪些1、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第三者责任险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
(1)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指持有驾驶执照的被保险人本人、配偶及他们的直系亲属或被保险人的雇员,或驾驶人使用保险车辆在执行被保险人委派的工作期间、或被保险人与使用保险车辆的驾驶人具有营业性的租赁关系。
二是合格,指上述驾驶人必须持有有效驾驶执照,并且所驾车辆与驾驶执照规定的准驾车型相符。
只有“允许“和“合格”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时,保险人才予以赔偿。
保险车辆被人私自开走,或未经车主、保险车辆所属单位主管负责人同意,驾驶人私自许诺的人开车,均不能视为“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开车,此类情况发生肇事,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意外事故:指不是行为人出于故意,而是行为人不可预见的以及不可抗拒的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
车辆使用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分为:①道路交通事故:凡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即保险车辆在公路、城市街道、胡同(里巷)、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发生的意外事故。
道路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②非道路事故:保险车辆在铁路道口、渡口、机关大院、农村场院、乡间小道等处发生的意外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一般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但对保险车辆在非道路地点发生的非道路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般不予受理。
这时可请出险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研究处理,但应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计算保险赔款金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与商业三者险条款区别对比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
保险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定义第四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六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第七条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保险责任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0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6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条款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相关事项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
第四条本保险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投保人投保了国家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时,也可以同时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第五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法律法规和本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伤害而被提起诉讼或仲裁,所产生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诉讼或仲裁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金额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赔偿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赔偿限额的30%。
责任免除第六条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他们的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二)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七条保险车辆在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二)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三)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四)竞赛、测试、在营业性修理场所修理期间;(五)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腐蚀;(六)保险车辆拖带其他未保险车辆(含挂车)或被其他未保险车辆拖带;(七)驾驶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八)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没有驾驶证或无有效的合格驾驶证;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4.实习期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和带挂车的车辆时,无正式驾驶员并坐监督指导; 5.实习期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载运危险品的车辆;6.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或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车;7.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8.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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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和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
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三)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 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二) 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三)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四)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六) 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八) 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九)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通知义务,且因转让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十)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十一)被保险机动车拖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含挂车)或被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其他机动车拖带.第七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二)精神损害赔偿;(三)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四)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五)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六)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七)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第八条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九条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一)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全部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20%;(二)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10%;(三) 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增加免赔率10%;(四)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第十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责任限额第十一条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本保险合同时按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限额档次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的责任限额为限.保险期间第十三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第十四条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间、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第十五条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
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六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 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
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保险人未能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的,应与被保险人商定合理期间,并在商定期间内作出核定,同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支付赔款;(四)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五)保险人自收到索赔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金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金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七条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八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如指定驾驶人的,应当同时提供被指定驾驶人的驾驶证复印件。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改装、加装或被保险家庭自用汽车、非营业用汽车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否则,因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
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引起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赔偿处理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
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及其他证明。
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
第二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被保险机动车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第二十四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
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第二十五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第三者财产,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
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无法重新核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第二十六条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被保险机动车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被保险机动车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被保险机动车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
第二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
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
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重复保险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与各保险合同责任限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第二十九条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证明和资料、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三十条保险人支付赔款后,对被保险人追加的索赔请求,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后,本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间届满。
保险费调整第三十二条保险费调整的比例和方式以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保险费率方案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