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意外伤害还贷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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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版平安人寿合同

2024版平安人寿合同

2024版平安人寿合同2024版平安人寿保险合同一、合同当事人1. 保险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 投保人:(投保人姓名)3.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姓名)4. 受益人:(受益人姓名)二、保险合同基本信息1. 合同编号:(合同编号)2. 保险产品名称:平安人寿保险3. 保险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期止4.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5. 保险费:(保险费金额)6. 缴费方式:(缴费方式)7. 缴费期限:(缴费期限)三、保险责任1. 死亡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向受益人支付死亡保险金。

2. 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因疾病导致合同约定的疾病,保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疾病保险金。

3. 意外伤害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因意外伤害导致合同约定的伤害,保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

四、责任免除1. 投保人故意不如实告知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犯罪行为导致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 被保险人因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导致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五、保险费的支付1. 投保人应按照约定的缴费方式和期限支付保险费。

2. 若投保人未按期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有权暂停或终止保险合同。

六、保险金的申请与支付1. 受益人应在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保险人在收到申请后,经核实无误,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七、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 投保人可申请变更合同内容,需经保险人同意。

2. 投保人可申请解除合同,需按合同约定支付解约费用。

八、争议解决1. 合同当事人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保险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九、其他1.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 本合同的解释权归保险人所有。

十、附则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个人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个人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个人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医疗费用支出或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二)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伤残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前述第(一)、(二)款下的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三)医疗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符合本条款第二十六条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进行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的部分给付医疗保险金。

平安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基本条款

平安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基本条款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保险基本条款责任范围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二)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三)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四)被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五)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六)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七)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八)被保险产品造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九)被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十)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十一)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十二)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的责任;(十三)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十四)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赔偿处理(一)若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诉讼时:、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

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

2023年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条款

2023年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条款

2023年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1.1 本合同对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为意外伤害身故和意外伤害烧伤等级鉴定所确定的伤残。

1.2 意外伤害身故指被保险人因非本人意愿且无法预见的、发生在合同有效期内的意外事件而导致身故的情况。

1.3 意外伤害烧伤等级鉴定所确定的伤残指被保险人因非本人意愿且无法预见的、发生在合同有效期内的意外事件而造成的身体伤残,根据烧伤等级鉴定标准确定。

第二条保险期间及保险金额2.1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从起保日零时起至终保日24时止。

2.2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XXX元。

第三条保险费及支付方式3.1 被保险人每年应支付一次保险费,保险费金额在每年保险费年度更替后另行约定。

3.2 保险费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

第四条保险事故通知和理赔4.1 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事故通知书,并按要求提供事故发生时的相关证明材料。

4.2 保险公司收到保险事故通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将在合理时间内进行理赔核定,并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付。

第五条保险责任免除5.1 对于下列情况,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1)被保险人自杀或试图自杀;(2)酗酒、违法犯罪或参与暴力活动导致的意外伤害;(3)战争、军事行动、恐怖袭击等意外事件导致的意外伤害;(4)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行为导致的意外伤害;(5)被保险人从事危险运动或极限运动导致的意外伤害。

第六条合同解除和终止6.1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如不再具备保险条件,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的保险费不予退还。

6.2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不再需要保险,可向保险公司申请终止合同。

终止合同后,被保险人应支付已经享受保险责任的相应费用。

第七条争议解决7.1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当地人民法院解决。

第八条其他事项8.1 保险公司可根据合同约定,变更或调整条款内容,但须提前通知被保险人。

333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333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  提供的保障……………………………………第2.4条 您或被保险人有指  定和变更受益人的权利………………………………第4.1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  请您慎重决策……………………………第1.3条 在某些情况下,  本公司不  承担保险责任…………………………………第2.5条 您与被保险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5.3条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  请您注意…………………………第 6 条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6年5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您与我们的合同1.1 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1.2 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与本公司协商一致,您可以变更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1.3 合同解除一、本合同生效后,如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您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

您要求解除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2、您的身份证明。

二、您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十日内(含十日),扣除手续费(详见释义)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详见释义)。

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本合同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平安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4年新版)

平安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4年新版)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伤残或医疗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或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具体承担的责任和对应的保险金以保险单载明的为准,且身故保险金和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不超过各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医疗保险金为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对应的医疗责任(如有多项意外责任则为累计意外医疗),且累计给付不超过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

平安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基本条款

平安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基本条款

平安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基本条款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保险基本条款责任范围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二)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三)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赔偿处理(一)若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诉讼时:1 、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

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2 、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

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3 、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二)生产出售的同一批产品或商品,由于同样原因造成多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或死亡或多人的财产损失,应视为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被保险人义务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一)在投保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问题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问题作出真实,详尽的回答或描述;(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三)保险期满后,被保险人应将保险期间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的总值书面通知本公司,作为计算实际保险费的依据。

平安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平安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残疾或医疗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身故保险金及残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不超过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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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意外伤害还贷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向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个人商品住房或汽车等抵押贷款,或以拥有合法产权的个人房屋、汽车等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或向商业银行申请无抵押贷款,且上述贷款尚未还清的借款个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死亡或伤残,造成连续三个月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相关的贷款合同约定的还贷责任,保险人按以下偿付比例承担事故发生时相关贷款合同项下的未了还贷责任。

上表中伤残等级对照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称《伤残鉴定标准》)。

伤残项目对应《伤残鉴定标准》两项者,如果两项不同级,以级别高者为伤残等级,如果两项同级,以该级别的上一等级为伤残等级;伤残项目对应《伤残鉴定标准》三项以上者(含三项)以该等级中的最高级别的上一等级为伤残等级。

但无论如何,伤残等级不得高于上表中所规定的一级。

责任免除第四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而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期间;(二)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而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六)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八)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九)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在遭受保险事故前已拖欠银行的贷款本息及罚息;(二)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发生第四、五条中情形,被保险人死亡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照短期费率系数表的标准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终止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给投保人。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第八条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以事故发生时相关贷款合同项下的未了还贷责任为限。

第九条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第十条本保险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费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的交纳方式可以为趸缴、期缴。

第十二条约定趸缴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期缴保险费的,在交纳了首期保费后,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投保人到期未交纳余期保险费,自期缴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天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仍承担保险责任,但赔偿时需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投保人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的,则本保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终止。

保险人义务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保险人按照第十九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八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第十九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二)被保险人身份证明;(三)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四)有效的意外伤害事故的证明;(五)被保险人身故的,需提交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被保险人残疾的,需提交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等级鉴定书;(六)未了还贷责任证明;(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第二十条涉及本保险相关的贷款合同项下的借款人多于一人时,如其中一名被保险人遭受本条款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保险人将按本条款第三条确定的赔偿金额除以借款人数负责赔偿。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贷款合同项下未了还贷责任的100%:匕例给予偿付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二十二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付赔偿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三条保险人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二十五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其他事项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提前清偿相关的贷款合同项下贷款余额或将抵押商品住房的产权转让给第三者后,保险责任终止。

第二十八条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九条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本保险合同,投保人退保的,需提交凭保险单正本、保费发票。

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收到投保人的书面申请之日的二十四时起终止。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扣除3%手续费后,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按本保险费率表的规定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亦可解除本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开始前,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可提前十五天通知投保人解除合同,对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按日比例计收,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第三十条发生保险事故且保险人已承担赔偿责任的,投保人或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九条规定解除合同的,保险人仅将赔偿限额扣除累计已赔偿金额后剩余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释义第三十一条【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伤残】指因意外伤害事故引起的、有鉴定资格的伤残鉴定部门鉴定的,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残程度鉴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的一至八级伤残程度。

【地震次生原因】指强烈震动后,以震动的破坏后果为导因引起的一系列其他灾害,诸如火灾、水灾、海啸、滑坡和泥石流以及毒气、细菌、放射性污染等。

【无有效驾驶证】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交通工具/、(3)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

【高风险运动】指比一般常规性的运动风险等级更高、更容易发生人身伤害的运动,在进行此类运动前需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和行动上的准备,必须具备一般人不具备的相关知识和技能或者必须在接受专业人士提供的培训或训练之后方能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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