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意外伤害还贷责任保险条款
2024版平安人寿合同
2024版平安人寿合同2024版平安人寿保险合同一、合同当事人1. 保险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 投保人:(投保人姓名)3.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姓名)4. 受益人:(受益人姓名)二、保险合同基本信息1. 合同编号:(合同编号)2. 保险产品名称:平安人寿保险3. 保险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期止4.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5. 保险费:(保险费金额)6. 缴费方式:(缴费方式)7. 缴费期限:(缴费期限)三、保险责任1. 死亡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向受益人支付死亡保险金。
2. 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因疾病导致合同约定的疾病,保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疾病保险金。
3. 意外伤害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因意外伤害导致合同约定的伤害,保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
四、责任免除1. 投保人故意不如实告知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犯罪行为导致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 被保险人因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导致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五、保险费的支付1. 投保人应按照约定的缴费方式和期限支付保险费。
2. 若投保人未按期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有权暂停或终止保险合同。
六、保险金的申请与支付1. 受益人应在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保险人在收到申请后,经核实无误,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七、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 投保人可申请变更合同内容,需经保险人同意。
2. 投保人可申请解除合同,需按合同约定支付解约费用。
八、争议解决1. 合同当事人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保险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九、其他1.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 本合同的解释权归保险人所有。
十、附则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个人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个人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医疗费用支出或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二)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伤残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前述第(一)、(二)款下的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三)医疗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符合本条款第二十六条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进行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的部分给付医疗保险金。
平安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基本条款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保险基本条款责任范围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二)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三)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四)被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五)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六)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七)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八)被保险产品造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九)被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十)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十一)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十二)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的责任;(十三)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十四)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赔偿处理(一)若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诉讼时:、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
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
2023年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条款
2023年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1.1 本合同对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为意外伤害身故和意外伤害烧伤等级鉴定所确定的伤残。
1.2 意外伤害身故指被保险人因非本人意愿且无法预见的、发生在合同有效期内的意外事件而导致身故的情况。
1.3 意外伤害烧伤等级鉴定所确定的伤残指被保险人因非本人意愿且无法预见的、发生在合同有效期内的意外事件而造成的身体伤残,根据烧伤等级鉴定标准确定。
第二条保险期间及保险金额2.1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从起保日零时起至终保日24时止。
2.2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XXX元。
第三条保险费及支付方式3.1 被保险人每年应支付一次保险费,保险费金额在每年保险费年度更替后另行约定。
3.2 保险费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
第四条保险事故通知和理赔4.1 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事故通知书,并按要求提供事故发生时的相关证明材料。
4.2 保险公司收到保险事故通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将在合理时间内进行理赔核定,并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付。
第五条保险责任免除5.1 对于下列情况,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1)被保险人自杀或试图自杀;(2)酗酒、违法犯罪或参与暴力活动导致的意外伤害;(3)战争、军事行动、恐怖袭击等意外事件导致的意外伤害;(4)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行为导致的意外伤害;(5)被保险人从事危险运动或极限运动导致的意外伤害。
第六条合同解除和终止6.1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如不再具备保险条件,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的保险费不予退还。
6.2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不再需要保险,可向保险公司申请终止合同。
终止合同后,被保险人应支付已经享受保险责任的相应费用。
第七条争议解决7.1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当地人民法院解决。
第八条其他事项8.1 保险公司可根据合同约定,变更或调整条款内容,但须提前通知被保险人。
333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 提供的保障……………………………………第2.4条 您或被保险人有指 定和变更受益人的权利………………………………第4.1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 请您慎重决策……………………………第1.3条 在某些情况下, 本公司不 承担保险责任…………………………………第2.5条 您与被保险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5.3条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 请您注意…………………………第 6 条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6年5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您与我们的合同1.1 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1.2 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与本公司协商一致,您可以变更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1.3 合同解除一、本合同生效后,如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您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
您要求解除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2、您的身份证明。
二、您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十日内(含十日),扣除手续费(详见释义)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详见释义)。
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本合同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平安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4年新版)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伤残或医疗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或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具体承担的责任和对应的保险金以保险单载明的为准,且身故保险金和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不超过各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医疗保险金为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对应的医疗责任(如有多项意外责任则为累计意外医疗),且累计给付不超过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
平安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基本条款
平安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基本条款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保险基本条款责任范围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二)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三)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赔偿处理(一)若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诉讼时:1 、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
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2 、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
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3 、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二)生产出售的同一批产品或商品,由于同样原因造成多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或死亡或多人的财产损失,应视为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被保险人义务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一)在投保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问题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问题作出真实,详尽的回答或描述;(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三)保险期满后,被保险人应将保险期间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的总值书面通知本公司,作为计算实际保险费的依据。
平安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残疾或医疗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身故保险金及残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不超过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中国平安产品责任保险条款
中圍平支PING AN ・・■仃ttH中国年S财产保B童股份有B艮公司产品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車、保捡車、保险兌证以凡孵组成。
肪;U保险合同删定,机采用书而形丸第二条申华人民胖国境内昭类机关、企事业車位、怫经济如织以及其他组织,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碱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改明的it溯期内用保检人所生产、出售的产晶或商話在承保区域总田内发生点外事故,遥成使用、消狀標作该产碱制的人瞰其他任何人员的人:H亡或财产扌员失,由受害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窖瞎偿请求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a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疸由被保险人和2 的经济賂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冷合同约定0才瞎偿。
第四条M故发生或者闻讼的,对应由被保冷人文付的仲我或诉讼费用以爪事先经保冷人书而同:U册貝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牲韓矿),保险人翩本保险合同约定也0桶侥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投保人、被保险人加代表的就彳亍为或重大过失;(二)故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耕覆罢匚骑乱、i 动、恐怖活动;(三)核翩t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毅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献条下歹烦失、费用和责化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就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贵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四)精神损害赔偿;(五)间接损失;(六)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悄况;(七)被保险人产品本身的损失;(八)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九)被保险人的产品被其他生产商用干构成其他商品或产品的部件,由于被保险人的产品存在缺陷、不足或危险情况未能达到预期用途,导致其他商品或产品不能使用、报废或必须更换部件的损失. 但被保险人的产品在投入预期用途后发生突然和意外的物质性损坏而导致其它商品或产品的损失不受此限;(+)被保险人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C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贵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贵赔偿。
平安保险意外伤害险赔付标准
平安保险意外伤害险赔付标准平安保险意外伤害险赔付标准一、评估主题在深入探讨平安保险意外伤害险赔付标准之前,首先要对意外伤害险的基本概念和作用有所了解。
意外伤害险是一种保险产品,旨在在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或逝去时提供经济赔偿,以帮助其应对意外造成的经济困难。
而平安保险作为一家知名的保险公司,其意外伤害险赔付标准必然备受关注。
接下来,我们将从简到繁地探讨平安保险意外伤害险赔付标准,从保险理念、保险责任、赔付标准等多个方面进行全面评估。
二、意外伤害险的保险责任和赔付标准1. 保险责任在谈论平安保险意外伤害险的赔付标准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险的保险责任通常包括意外逝去、意外伤残、医疗费用赔偿等,而平安保险的保险责任又是如何规定的呢?2. 赔付标准平安保险意外伤害险的赔付标准不同于其他险种,其涉及的赔付对象、赔付比例、赔付条件等都有别于其他险种。
在这部分内容中,我们将详细介绍平安保险意外伤害险的赔付标准,并结合真实案例展示其赔付流程和标准。
三、理解和总结在全面了解了平安保险意外伤害险的保险责任和赔付标准之后,我们还可以结合实际案例来理解和总结所学知识。
我对这个主题的个人观点是……通过本文的全面评估和深入探讨,相信您已对平安保险意外伤害险的赔付标准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在今后的理赔过程中,可以依据相关知识更加灵活地处理相关事宜,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文章总字数大于3000字,未统计),对平安保险意外伤害险的赔付标准进行更加深入的探讨和分析,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四、赔付流程和申请平安保险意外伤害险的赔付流程和申请是保险赔付的关键环节。
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伤害后,需要按照保险合同中的规定及时向保险公司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保险公司会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在符合赔付条件的情况下进行赔付。
在这一部分,我们可以从赔付流程的完整性和申请材料的准备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五、赔付案例分析通过真实的赔付案例分析,可以更直观地了解平安保险意外伤害险赔付标准的具体应用和实际情况。
平安保险车险条款
平安保险车险条款第一部分基本险本保险为机动车辆基本险。
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乘客座位责任险、驾驶员座位责任险,保险人按承保险别及有关条款的规定,负赔偿责任。
1.保险责任1.1车辆损失险被保险车辆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1.1.1碰撞、倾覆、火灾、爆炸;1.1.2外界物体倒塌、空中飞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1.1.3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1.1.4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1.1.5如该车辆遭受在本保险单承保范围内的损毁而致不能行驶时,保险人承担为施救、保护或将其移送至最近的修车处所需的合理费用。
但该项费用不得超过承保当地政府颁发的有关收费标准或修理费用的20%,以低者为准。
1.2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1.3乘客座位责任险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致使车内乘客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
1.4驾驶员座位责任险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过失或被抢劫、被抢夺,而致驾驶员伤亡,依法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
2.责任免除2.1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2.1.1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挡风玻璃单独破损;2.1.2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2.1.3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2.1.4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失踪以及由此引起的车辆部分损失或车上零配件、附属设备单独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或丢失;2.1.5车辆水淹后由于处理不当和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2.1.6两轮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2.1.7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平安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平安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对象凡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者均可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本公司承保后被保险人配偶及子女也可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及“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该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及“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身故及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三)交通意外伤害身故或残疾特别保险金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除给付第(一)项“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外还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交通意外伤害身故特别保险金”。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者均可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客机、火车、轮船或汽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该项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客机、火车、轮船或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该项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客机、火车、轮船或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其各项交通工具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分别以保险单上载明的该项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该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客机、火车、轮船或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同一项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的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平安团体意外险的赔偿标准
平安团体意外险的赔偿标准1.引言1.1 概述概述:平安团体意外险是一种为员工或团体提供的保险产品,旨在提供在意外事件发生时的经济保障。
该保险涵盖的范围广泛,包括各种不可预见的事故,如意外伤害、疾病和身故等。
在现代社会,意外事件时有发生,无论是工作场所还是日常生活中,人们都无法完全排除意外的发生。
因此,平安团体意外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工具,不仅可以为个人和家庭提供额外的保障,还可以为企业和组织提供员工福利。
本文将重点探讨平安团体意外险的赔偿标准,这是决定保险合同是否具有可行性和价值的重要因素。
了解这些赔偿标准对购买者来说至关重要,因为它们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了解在意外事件发生时能够得到的经济保障程度。
在接下来的章节中,我们将对平安团体意外险的定义进行阐述,并详细解释赔偿范围的内容。
通过对相关条款和规定的分析,我们将探讨赔偿标准的重要性,并提出针对该标准的建议。
这篇文章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平安团体意外险的赔偿标准,使他们能够在购买保险时做出明智的决策。
在不可预见的意外事件中,拥有适当的保险保障将成为一个人或团体的重要资产,帮助他们在困境中重新站立起来。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编写如下:1.2 文章结构本文将围绕平安团体意外险的赔偿标准展开讨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引言:首先,我们将对平安团体意外险进行概述,介绍其基本定义和作用,以便读者对该保险产品有初步了解。
2. 平安团体意外险的定义:在本节中,将详细解释平安团体意外险是什么,它的特点和作用,以及为什么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购买这种保险。
3. 平安团体意外险的赔偿范围:在本部分,我们将详细介绍平安团体意外险的赔偿范围,包括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伤残赔偿、身故赔偿等各个方面。
同时,我们还会探讨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赔偿问题,以使读者全面了解在意外事件发生时可以享受到的保障。
4. 平安团体意外险的赔偿标准的重要性:在本节中,我们会强调平安团体意外险的赔偿标准对于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都具有重要意义。
P0120平安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平保养发[2009]105 号,2009 年 9 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提示: 条款正文中加粗显示的文字内容为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请注意仔细阅读。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 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 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投保人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基础上可选择投保可选部分的一 项或多项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约定承担下列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 (一)基本部分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 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 例表”(见附表 1)二到七级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见附表 2)所列残疾之一的,本公司按附表所列 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 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见附表 1)二到七级及“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 例表”(见附表 2)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的,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 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仅给付一项意外伤残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 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该次意外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投保前已有或因责 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见附表 1)及“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见附表 2)所列的残 疾,也视为前次残疾),本公司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二)可选部分 1.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突发急性病,并自急性病发作之日起 30 日内因该急性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额给付急性病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2.医疗保险金
平安附加长期(2019)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者以乘客身份乘坐个人非营业车辆期间遭受意 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的,除按第二项给付意外 身故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二项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身 故特别保险金。
个人非营业车辆指在境内登记、登记的使用性质为非营业性运输(非营运), 且行驶证记载所有人为个人的机动车,并须符合以下规定: (1)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 (2)有合法有效行驶证; (3)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 (4)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 9 个座位; (5)上述机动车如从事以营利为目的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的行为、或从事网
我们不保什么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2.1 责任免除 2.2 其他免责条款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伤残、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6;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7机动车 8;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8) 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
平安附加长期(2019)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保什么 、保多久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平安-2004-意外伤害、医疗、意外津贴条款介绍
140/141条款的利润测算说明
利润
=
死差
+
费差
‖
实收保费*75%*(1-净保费赔付率)
‖
实收保费*考核费用率-费用支出
费用支出 营业费用支出
险种 140 141 228 考核费用率 23% 20% 20%
= =
10% 8% 8%
(分摊后)固定费用支出
+ 费用,日常经营费用,职 场维护费用,其他)
140/141/228条款内容剖析
险种 名称 保险责任 责任说明 费率 累计净 水平 赔付率 意外身故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 140的 70% 保险金 就其保险金额给付,对该被保险人责任终止。
140
141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 31.90% “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比例*保险金 意外残疾 140的 备注信息 30% 保险金 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给付,如果180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 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本公司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 八十日内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备注信息 1)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给付:A.本公司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 出的合理医疗费用(原为: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进行治疗,本公司就其实 意外伤害 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B.被保 140的3 倍 93.05% 医疗保险金 险人如果已从其它途径获得补偿,则本公司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 任(原为:被保险人因第三者造成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中依法由第三者承担的部 分,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C.被保险人如为境外就医,本项保险责任中的 医疗费用按照国内当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折算(新增加内容); 2)责任免除: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它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 (原为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为责任免除范围)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平安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
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第一级之一者, 保险人自鉴定确认日起,每日按照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0.2%给付365日的全残辅助保险金。被保险人在领取全残辅助保险金期间身故的,该项
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恐怖袭击; (九)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十)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发生上述第六、七条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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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意外伤害还贷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向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个人商品住房或汽车等抵押贷款,或以拥有合法产权的个人房屋、汽车等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或向商业银行申请无抵押贷款,且上述贷款尚未还清的借款个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死亡或伤残,造成连续三个月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相关的贷款合同约定的还贷责任,保险人按以下偿付比例承担事故发生时相关贷款合同项下的未了还贷责任。
上表中伤残等级对照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称《伤残鉴定标准》)。
伤残项目对应《伤残鉴定标准》两项者,如果两项不同级,以级别高者为伤残等级,如果两项同级,以该级别的上一等级为伤残等级;伤残项目对应《伤残鉴定标准》三项以上者(含三项)以该等级中的最高级别的上一等级为伤残等级。
但无论如何,伤残等级不得高于上表中所规定的一级。
责任免除第四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而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期间;(二)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而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六)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八)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九)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在遭受保险事故前已拖欠银行的贷款本息及罚息;(二)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发生第四、五条中情形,被保险人死亡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照短期费率系数表的标准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终止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给投保人。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第八条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以事故发生时相关贷款合同项下的未了还贷责任为限。
第九条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第十条本保险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费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的交纳方式可以为趸缴、期缴。
第十二条约定趸缴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期缴保险费的,在交纳了首期保费后,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投保人到期未交纳余期保险费,自期缴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天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仍承担保险责任,但赔偿时需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投保人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的,则本保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终止。
保险人义务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保险人按照第十九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八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第十九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二)被保险人身份证明;(三)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四)有效的意外伤害事故的证明;(五)被保险人身故的,需提交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被保险人残疾的,需提交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等级鉴定书;(六)未了还贷责任证明;(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第二十条涉及本保险相关的贷款合同项下的借款人多于一人时,如其中一名被保险人遭受本条款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保险人将按本条款第三条确定的赔偿金额除以借款人数负责赔偿。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贷款合同项下未了还贷责任的100%:匕例给予偿付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二十二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付赔偿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三条保险人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二十五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其他事项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提前清偿相关的贷款合同项下贷款余额或将抵押商品住房的产权转让给第三者后,保险责任终止。
第二十八条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九条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本保险合同,投保人退保的,需提交凭保险单正本、保费发票。
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收到投保人的书面申请之日的二十四时起终止。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扣除3%手续费后,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按本保险费率表的规定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亦可解除本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开始前,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可提前十五天通知投保人解除合同,对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按日比例计收,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第三十条发生保险事故且保险人已承担赔偿责任的,投保人或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九条规定解除合同的,保险人仅将赔偿限额扣除累计已赔偿金额后剩余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释义第三十一条【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伤残】指因意外伤害事故引起的、有鉴定资格的伤残鉴定部门鉴定的,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残程度鉴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的一至八级伤残程度。
【地震次生原因】指强烈震动后,以震动的破坏后果为导因引起的一系列其他灾害,诸如火灾、水灾、海啸、滑坡和泥石流以及毒气、细菌、放射性污染等。
【无有效驾驶证】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交通工具/、(3)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
【高风险运动】指比一般常规性的运动风险等级更高、更容易发生人身伤害的运动,在进行此类运动前需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和行动上的准备,必须具备一般人不具备的相关知识和技能或者必须在接受专业人士提供的培训或训练之后方能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