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重大疾病保险条款(20180529095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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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类重大疾病终身保障

62类重大疾病终身保障
投保人:宝宝的父亲
被保险人:宝宝
投保日第一年起发生合同约定的重疾病或身故,后期保费免缴,保险理赔利益不变。
20岁生存总收益21万32(267892)
30岁生存总收益30万97(461532)
40岁生存总收益44万38(56总收益87万90(942964)
交通意外伤害2-20万
意外医疗报销5万
领钱:
15、16、17岁每年领取8000元
18、19、20、21岁每年领取15000元
七年共领取教育金84000
领取完教育金后还剩:
22岁帐户181171---235563
30岁帐户250093---367430
40岁帐户376541---645253
50岁帐户566231---1135649
62种重大疾病终身保障---平安少儿平安福
年缴保费
保障利益一
保障利益二
保障利益三
8187.87
缴费20年
一,10种少儿重疾保障保额50万
二,45种重大疾病保障保额50万
三,8种轻度重疾保障保额10万
四,白血病保障保额100万
五,一般意外10万
六,公共交通及自驾车意外20万
62类重大疾病保障终身。
身价遗产51万
投保人:宝宝的父亲
被保险人:宝宝
投保日20年内发生合同约定的重疾病或身故,后期保费免缴,保险理赔利益不变。
领钱保障兼得---平安少儿守护星
年缴保费
保障利益一
利益二
利益三
利益三
10424
36种重大疾病保障保额20万
3岁开始到22岁每年领取2400元
22岁开始到105岁每年领取1200元
60岁时可领祝寿金154240元

平安康瑞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平安康瑞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1.3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如果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我们会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主险合同即被撤销,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1.4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本主险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③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7.2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1)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2)主险合同办理减额交清;
(3)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7.3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5.1现金价值
本主险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5.2自动垫交
如果您选择了保险费自动垫交,您在宽限期结束时若仍未交纳保险费,我们将以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所垫交的保险费视同借款,按照保单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如果您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您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4.2宽限期
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单所约定的交费日期的次日起60天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平安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提示:条款正文中加粗显示的文字内容为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请注意仔细阅读。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 投保对象凡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者均可投保本保险。

第四条 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日起30日为等待期。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等待期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一)在本公司根据“第七条 保险期间与续保”约定审核同意投保人的续保申请后,续保的新合同成立并生效的;(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对投保人返还所交保险费,本保险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按其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条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平安养老[2018]疾病保险075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平安人寿30种重大疾病详解

平安人寿30种重大疾病详解

平安人寿30种重大疾病详解【摘要】平安30种重大疾病具体指哪些?详细释义是什么?本文将最全的最权威的30种重大疾病解释整合在一起,供消费者投保之需……一: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

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见 8.3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见 8.4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见 8.5 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二: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

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例如急性胸痛等; 1 典型临床表示。

2 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3 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

4 发病 90 天后。

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 50%三: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异体移植手术。

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

四: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证范围内。

五: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

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 90 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达到尿毒症期。

六:多个肢体缺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七: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

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C,加强版)条款

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C,加强版)条款

阅 读 指 引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C,加强版)产品提供重疾豁免保障 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产品,我们先介绍几个保险条款中常用的术语被保险人就是受合同保障的人。

投保人就是购买保险并交纳保险费的人。

保险人就是保险公司。

下面我们举例说明本保险产品提供哪些保障例子:王先生为其妻子李女士(30岁)投保平安平安福终身寿险(简称平安福)、平安附加平安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5)(简称平安福重疾15)及平安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13)(简称长期意外13),平安福基本保险金额30万元、平安福重疾15基本保险金额25万元、长期意外13基本保险金额20万元,20年交费,同时投保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C,加强版)(简称豁免C 加强版),19年交费,年交保险费67.64元。

王先生在交纳2期保险费后,李女士经医院确诊患重大疾病,获赔重大疾病保险金25万元,平安福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为5万元,同时豁免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本例中王先生为投保人,李女士为被保险人,平安人寿为保险人。

保障内容豁免金额豁免条件豁免保险费豁免平安福(5万元基本保险金额)和长期意外13(20万元基本保险金额)剩余18期保险费 1795×18=32310元豁免C 加强版无需继续交费等待期后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受保障的重大疾病。

我们提供保障的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等共45种。

以上举例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产品之用,您所购买产品的具体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条款目录险种简称:豁免C 加强版 险种代码:1148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C ,加强版)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及提供保障的期间。

1.1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等待期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重大疾病”1,(二)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平安康盛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平安康盛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平安康盛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平保发[2002]207号, 2002年10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年龄为16周岁至50周岁的男性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一类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80%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二类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20%给付"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本公司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保险责任终止。

(三)保险费豁免给付上述"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或"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公司豁免本合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

(四)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对于本公司已给付一类或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内因疾病身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内因疾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一类重大疾病"或"二类重大疾病",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平安福80种重疾20种轻度重疾

平安福80种重疾20种轻度重疾

平安福80种重大疾病和20种轻度重疾第1类:与恶性肿瘤相关的疾病1.恶性肿瘤2.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第2类:与心脏或脑血管相关的疾病3.急性心肌梗塞4.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5.脏瓣膜手术6.严重的原发性心肌病7.脑中风后遗症8.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9.主动脉手术10.严重感染性心内膜炎11.严重肺源性心脏病12.艾森门格综合征13.严重的Ⅲ度房室传导阻滞14.严重冠心病15.风湿热导致的心脏瓣膜疾病第3类:与器官功能严重受损相关的疾病16.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17.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18.双耳失聪19.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20.双目失明21.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肾功能损害22.语言能力丧失23.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24.严重溃疡性结肠炎25.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26.终末期肺病27.胰腺移植28.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29.严重肾髓质囊性病30.严重肝豆状核变性(Wilson病)31.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32.严重弥漫性系统性硬皮病33.肺淋巴管肌瘤病34.肺泡蛋白质沉积症35.慢性复发性胰腺炎36.特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37.严重小肠疾病并发症38.严重的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39.严重克隆病40.骨髓纤维化41.严重哮喘42.小肠移植43.胆道重建手术第4类:与神经系统相关的疾病44.良性脑肿瘤45.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46.深度昏迷4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48.瘫痪49.严重的多发性硬化50.严重帕金森病51.严重运动神经元病52.严重脑损伤53.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54.植物人状态55.进行性核上性麻痹56.开颅手术57.亚急性硬化性全脑炎58.克雅氏病59.丧失一眼及一肢60.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61.破裂脑动脉瘤夹闭手术62.脊髓小脑变性症第5类:其他重大疾病63.多个肢体缺失64.严重的1型糖尿病65.严重Ⅲ度烧伤66.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67.象皮病68.经输血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69.严重肌营养不良症70.弥漫性血管内凝血71.因职业关系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72.嗜铬细胞瘤73.严重的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74.因器官移植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75.严重面部烧伤76.严重瑞氏综合症(Reye综合征)77.成骨不全症第三型78.多处臂丛神经根性撕脱79.原发性脊柱侧弯的矫正手术80.溶血性链球菌引起的坏疽20种轻度重疾:第1类:与恶性肿瘤相关的疾病1、早期恶性病变2、原位癌第2类:与心脏或脑血管相关的疾病3、皮肤癌4、心包膜切除术5、早期原发性心肌病6、心脏瓣膜介入手术7、颈动脉血管成形术或内膜切除术8、心脏起搏器植入9、主动脉内手术第3类:与器官功能严重受损相关的疾病10、听力严重受损11、肝叶切除12、视力严重受损13、单个肢体缺失14、非严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第4类:与神经系统相关的疾病15、轻度脑损伤16、轻度颅脑手术17、早期运动神经元病18、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19、中度瘫痪20、中度昏迷“金鑫盛”保障45种重大疾病一、与恶性肿瘤相关的疾病:1、恶性肿瘤、2、侵蚀性葡萄胎(或成恶性葡萄胎);二、与心脏或脑血管相关的疾病:3、急性心肌梗塞、4、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5、心脏瓣膜手术、6、严重的原发性心肌病、7、脑中风后遗症、8、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9、主动脉手术、10、严重感染性心内膜炎;三、与器官功能严重受损相关的疾病:11、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12、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13、双耳失聪、14、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15、双目失明、16、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重度的肾功能损害、17、语言能力丧失、1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19、严重溃疡性结肠炎、20、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21、终末期肺病、22、胰腺移植、23、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24、严重肾髓质囊性病、25、严重肝豆状核变性(Wilson病)、26、自身免疫性肝炎、27、严重弥漫性系统性硬皮病;四、与神经系统相关的疾病:28、良性脑肿瘤、29、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30、深度昏迷、31、严重阿尔茨海默病、32、瘫痪、33、严重的多发性硬化、34、严重帕金森病、35、严重运动神经元病、36、严重脑损伤、37、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38、植物人状态;其他重大疾病:39、多个肢体缺失40、严重的1型糖尿病、41、严重Ⅲ度烧伤、42、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43、象皮病、44、经输血导致的艾滋病感染或患艾滋病、45、严重肌营养不良症。

平安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平安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平安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及被保险人名册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对象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在职人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本合同中的重大疾病分为基本重大疾病与其它重大疾病两类,基本重大疾病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投保,其它重大疾病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选择投保,具体疾病种类及疾病定义以本保险合同第十七条释义为准。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于其保险责任生效日起30 日后(续保从续保生效日起)初次患本合同所附且经投保人投保的重大疾病(以下简称“重大疾病” ),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于其保险责任生效日起30 日内(续保除外)初次患重大疾病,本公司对投保人无息返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所父保险费,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第五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自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本合同中载明。

平安大病保险理赔流程

平安大病保险理赔流程

平安大病保险理赔流程一、发现生病。

当你发现自己可能得了大病的时候,心里肯定慌慌的。

别担心,这时候就可以开始考虑理赔的事儿了。

不过呢,先得把病好好治着,自己的身体才是最重要的嘛。

二、报案。

这可是个很关键的步骤哦。

你可以拨打平安保险的客服电话,就像给朋友打电话一样轻松。

告诉客服你的保单号,还有你生病的大致情况。

比如说,“嗨,我是买了你们大病保险的那个谁谁谁,我现在好像得了啥啥病,可难受了,我要理赔呢。

”客服都会很耐心地听你说的,就像你在跟闺蜜或者兄弟倾诉一样。

三、准备资料。

这一步就有点像你出门要收拾行李一样,得把东西都准备齐全了。

1. 病历本是必须的呀,那上面记录着你的病情发展,医生的诊断啥的。

就像是你的生病日记,只不过这个日记很重要哦。

2. 诊断证明也不能少。

这可是医生明确告诉你得的是什么病的一个官方文件呢。

3. 费用清单也得带上。

就是你在医院花了多少钱,都花在哪些地方了,这都要清楚地列出来。

你可以想象成是你在给保险公司报账,得让人家知道钱都花哪儿去了。

4. 身份证复印件也得准备好。

这就像是你的身份证明,让保险公司知道是你本人来理赔的。

四、提交资料。

资料准备好了,就可以提交啦。

你可以选择线上提交,在平安保险的官方APP或者网站上按照提示操作。

如果不太会弄线上的,也没关系,去线下的营业网点,找那些工作人员帮忙。

他们都很热情的,会像对待家人一样对待你。

你把资料递过去的时候,就像把宝贝交给一个靠谱的朋友保管一样放心。

五、审核。

这时候就交给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啦。

他们会仔细查看你提交的资料,这个过程可能需要一点时间,你就耐心等着就好。

就像你在等快递一样,虽然有点小期待又有点小着急,但要相信他们肯定会认真对待的。

六、赔付。

如果审核通过了,那就是最开心的时候啦。

钱就会打到你的账户里啦。

这时候你就可以用这笔钱更好地治疗自己的病,或者补充一下因为生病而损失的收入之类的。

就像突然收到一个大红包,虽然这个红包是因为生病才有的,但也算是一种安慰啦。

平安少儿平安福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平安少儿平安福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平安少儿平安福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健康始终是父母最为关注的焦点。

为了给孩子提供一份坚实的健康保障,平安少儿平安福重大疾病保险应运而生。

然而,要真正了解这份保险的保障内容和相关规定,就需要深入研究其保险条款。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详细解读平安少儿平安福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

一、保险责任(一)重大疾病保障在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照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种类涵盖了多种常见且严重的疾病,如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等。

(二)特定轻度重疾保障若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我们将按照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额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特定轻度重疾的种类包括早期恶性病变、原位癌、皮肤癌等。

需要注意的是,每种特定轻度重疾最多给付一次,且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的给付以三次为限。

(三)少儿特定重疾保障针对少儿群体,本合同还提供了特定的重疾保障。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25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疾,我们将按照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

少儿特定重疾包括白血病、严重心肌炎等。

(四)身故保障若被保险人不幸身故,我们将按照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需要注意的是,在被保险人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将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在被保险人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将按照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一)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额、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额则根据合同约定的比例确定。

(二)保险费您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向我们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在保险合同中会有明确规定。

如果您未能按时支付保险费,可能会导致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或终止。

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B)详细条款

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B)详细条款
1.2 合同生效 如果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 如果您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应交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有 10 天的犹豫期。如果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 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我们会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 本附加险合同即被撤销,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1.4 投保对象 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作为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若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的,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1.5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险合同或保险期间超过 1 年的附加险合同最后一 期保险费的约定交费日止。 2.我们提供的保障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 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未交足 2 年保险费的,我们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险合同不得单独申请复效。 7.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1 合同解除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1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天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重大疾 病”(见 9.1),(二)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扣除手续费(见 9.4)后退还保 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这 9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 9.5)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 一的,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豁免保险费: 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经医院(见 9.6)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从本条款约定确诊日(见 9.7)起,我们豁免保险单上所 列的主险和保险期间超过 1 年的附加险的以后各期保险费。 2.2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或主险合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9.8),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患艾滋病(见 9.9)或感染艾滋病病毒(见 9.10)期间; (7)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平安重大疾病保障范围

平安重大疾病保障范围

平安重大疾病保障范围
1、I型糖尿病16、多发性硬化
2、良性脑肿瘤17、急性心肌梗死
3、恶性肿瘤18、急性重型肝炎(爆发性肝炎)
4、肝病未期19、肌萎缩性(骨髓)侧索硬化症
5、冠状动脉搭桥术20、急性出血性坏死性胰腺炎
6、脑中风21、系统性红斑狼疮(女性)
7、乙脑22、慢性肾功能衰竭未期(尿毒症)
8、帕金森氏病23、侵蚀性葡萄胎(女性)
9、深度昏迷24、重度颅脑损失
10、失聪25、原发性心肌病
11、失明26、心脏辨膜置换
12、严重烧伤27、主动脉手术
13、瘫痪28、重要器官移植
14、言语功能丧失29、肢体缺失
15、原发性肺动脉高压30、再生障碍性贫血
平安轻度重疾保障范围
1、恶性病变5、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2、原位癌6、主动脉内手术
3、皮肤癌7、脑部肿瘤
4、听力严重受损8、脑损伤。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注册号:C00001732612018052803051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可承保下列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一)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自保险期间开始且保险单载明的等待期满之日起(续保从续保生效日起),至保险期间终止之日止,被保险人经符合本保险合同释义约定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保险合同释义规定的重大疾病(以下简称“重大疾病”)的,保险人按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其患重大疾病的,无等待期。

(二)特定部位原位癌保险金责任自保险期间开始且保险单载明的等待期满之日起(续保从续保生效日起),至保险期间终止之日止,被保险人经释义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保险合同释义约定的特定部位原位癌(以下简称“特定部位原位癌”)的,保险人按特定部位原位癌保险金额给付特定部位原位癌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特定部位恶性肿瘤保险金责任自保险期间开始且保险单载明的等待期满之日起(续保从续保生效日起),至保险期间终止之日止,被保险人经释义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保险合同释义约定的特定部位恶性肿瘤(以下简称“特定部位恶性肿瘤”),保险人按特定部位恶性肿瘤保险金额给付特定部位恶性肿瘤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期间开始前、或自保险期间开始且保险单载明的等待期满之日内(续保除外),被保险人经任何医疗机构确诊罹患重大疾病、特定部位原位癌或特定部位恶性肿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已缴纳的保险费,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平安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平安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平安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平保养发[2009]105号,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提示:条款正文中加粗显示的文字内容为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请注意仔细阅读。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册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投保范围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参保成员的配偶与子女也可参加本保险。

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第四条保险责任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日起30日为等待期,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的或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对投保人返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所交保险费,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按其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平安守护福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平安守护福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三)发生特定轻度重疾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过经医院 3确诊的、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 且满足本主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给付条件,被保险人身故, 我们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1 基本保险金额指投保时您购买的金额,会在投保书以及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 额。
/
发生过特定轻度重疾后 发生重大疾病额外给付 的重大疾病保险金
/
合计 50 万元
①②
50 万元 50 万元×5%=2.5 万元
/
52.5 万元
①③
50 万元 50 万元×10%=5 万元
/
55 万元
①④
50 万元
/
50 万元×30%=15 万元 65 万元
①⑤ ①⑥
50 万元 50 万元
/
50 万元×60%=30 万元 80 万元
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 18 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 25 天每天运动步数不 少于 10000 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一),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 金额的 1%额外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 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 24 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 25 天每天运动步数不 少于 10000 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二),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 金额的 2%额外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特定轻度重疾额外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我们
①⑥
50 万元
/
50 万元×90%=45 万元 95 万元
①②④
50 万元 50 万元×5%=2.5 万元 50 万元×30%=15 万元 67.5 万元
①②⑤

平安福佑安康重大疾病保险现金价值表

平安福佑安康重大疾病保险现金价值表

平安福佑安康重大疾病保险现金价值表
方法一:看产品基本信息
想要了解一款产品,首先就要了解产品的基本信息,其中投保规则和保障内容是重点,对于我们来说投保要求宽松更容易投保,保障内容越全面保障更好。

下面就以平安福佑安康保险为例:
1、投保规则
(1)投保年龄:附身满28天-50周岁
(2)保障期间:保至80周岁、100周岁
(3)交费期间:10年,可按月或按年交
(4)等待期:180天
2、两全保险责任
(1)满期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平安平安安且仍生存,全额返还已交保费。

(2)祝寿金:投保年龄在40岁及以下,保障期间为保至80岁,在65岁时,返还28%已交保费;保障期间为100周岁在65岁时返还50%已交保费。

若投保时年龄在40岁以上,保障期间为保至80岁,在75岁时可返还28%已交保费;保至100周岁返还50%已交保费。

(3)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按已交保费和基
本保额较大者赔付。

3、附加重疾险责任
(1)重疾保障:包含80种重疾,确诊按已交保费和基本保额较大者赔付。

(2)轻症保障:包含20种轻症,确诊可赔20%保额。

方法二:看产品亮点
市面上的重疾险产品很多,如果产品没有突出的优势,那么很难在同类产品中脱颖而出。

所以产品怎么样,也需要关注产品亮点。

下面就以平安福佑安康保险为例:
1、满期返还:这是一款返还重疾险,自带返还责任,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没有发生重疾理赔,且保险到期仍生存,可以一次性拿回全部已交保费,即使没有发生理赔也能保证本金不受损。

2、交费灵活:虽然交费期间只能选择10年,但可选按年交或按月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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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注册号:C00001732612018052803051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可承保下列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一)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自保险期间开始且保险单载明的等待期满之日起(续保从续保生效日起),至保险期间终止之日止,被保险人经符合本保险合同释义约定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保险合同释义规定的重大疾病(以下简称“重大疾病”)的,保险人按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其患重大疾病的,无等待期。

(二)特定部位原位癌保险金责任自保险期间开始且保险单载明的等待期满之日起(续保从续保生效日起),至保险期间终止之日止,被保险人经释义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保险合同释义约定的特定部位原位癌(以下简称“特定部位原位癌”)的,保险人按特定部位原位癌保险金额给付特定部位原位癌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特定部位恶性肿瘤保险金责任自保险期间开始且保险单载明的等待期满之日起(续保从续保生效日起),至保险期间终止之日止,被保险人经释义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保险合同释义约定的特定部位恶性肿瘤(以下简称“特定部位恶性肿瘤”),保险人按特定部位恶性肿瘤保险金额给付特定部位恶性肿瘤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期间开始前、或自保险期间开始且保险单载明的等待期满之日内(续保除外),被保险人经任何医疗机构确诊罹患重大疾病、特定部位原位癌或特定部位恶性肿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已缴纳的保险费,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第六条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罹患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五)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七)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保险金额第七条本保险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特定部位原位癌保险金额、特定部位恶性肿瘤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第八条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且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保险人义务第九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条保险人按照第十八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一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三条投保人符合保险法规定的退还保险费相关要求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法相关规定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缴清保险费。

第十五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六条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十七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否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第十八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二)保单号;(三)被保险人身份证明;(四)释义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若申请特定部位原位癌保险金或特定部位恶性肿瘤保险金,诊断需以固定组织标本的病理组织学检查结果为依据,任何组织涂片和穿刺活检结果均不能作为诊断依据;(五)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六)若被保险人死亡的,应当提供专业机构出具的尸检证明。

不能提供尸检证明而导致死亡原因无法查明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七)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二十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第二十二条有关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按下列约定:(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本保险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资格,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或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二十三条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四条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二)保险单;(三)保险费交付凭证;(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

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

释义第二十五条【医院】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的定点医院,未约定定点医院的,则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重大疾病】指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一)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1. 原位癌;2. 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3. 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4. 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5. 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注);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

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1. 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2. 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3. 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4. 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三)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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