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守护百分百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平安附加智盈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内容的解.............,对.“平安附加智盈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释以条款为准......。
❖投保后10天内您提出退保,不会给您带来损失………………………………………………1.3❖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2❖您有退保的权利…………………………………………………………………………………6.1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6.1❖本附加险合同对主险合同的宽限期进行了重新约定…………………………………………4.3❖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8)❖保险条款有关于重大疾病的释义,请您留意…………………………………………………8.1❖主险合同的某些变动会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7.2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1.您与我们的合同1.1 合同订立1.2 合同生效1.3 犹豫期1.4 保险期间2.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2.2 保险责任2.3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2.4 责任免除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6.如何解除保险合同6.1 合同解除7.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7.1 年龄性别错误7.2 效力终止7.3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8.释义8.1 重大疾病8.2 专科医生8.3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8.4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平安附加智盈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您与我们的合同1.1 合同订立“平安附加智盈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平安重大疾病保险条款(20180529095238)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注册号:C00001732612018052803051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可承保下列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一)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自保险期间开始且保险单载明的等待期满之日起(续保从续保生效日起),至保险期间终止之日止,被保险人经符合本保险合同释义约定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保险合同释义规定的重大疾病(以下简称“重大疾病”)的,保险人按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其患重大疾病的,无等待期。
(二)特定部位原位癌保险金责任自保险期间开始且保险单载明的等待期满之日起(续保从续保生效日起),至保险期间终止之日止,被保险人经释义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保险合同释义约定的特定部位原位癌(以下简称“特定部位原位癌”)的,保险人按特定部位原位癌保险金额给付特定部位原位癌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特定部位恶性肿瘤保险金责任自保险期间开始且保险单载明的等待期满之日起(续保从续保生效日起),至保险期间终止之日止,被保险人经释义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保险合同释义约定的特定部位恶性肿瘤(以下简称“特定部位恶性肿瘤”),保险人按特定部位恶性肿瘤保险金额给付特定部位恶性肿瘤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期间开始前、或自保险期间开始且保险单载明的等待期满之日内(续保除外),被保险人经任何医疗机构确诊罹患重大疾病、特定部位原位癌或特定部位恶性肿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已缴纳的保险费,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平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_1
平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第一条附加条款的订立本“生命尊严提早给付”附加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之效力经附加于主合同后始生效力。
第二条“提早给付保险金”的给付在主合同有效期间且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诊断确定为严峻疾病末期,并经本公司医师认定其所患疾病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依照医学及临床经验其平均存活期间在6个月以下者,可向本公司申领“提早给付保险金”,但申领以一次为限。
“提早给付保险金”的金额以申请当时主合同疾病身故保险金的50%为限,且同一被保险人依各保险合同所申领的“提早给付保险金”总额以人民币10万元为限。
本公司给付“提早给付保险金”后,主合同的保险金额、各项保险给付、保险单现金价值及续期保险费均按“提早给付保险金”与当年度疾病身故保险金的比例相应减少,该减少部分视为效力终止。
第三条“提早给付保险金”的申请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提早给付保险金”:1.主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3.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4.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及必要的检查报告;5.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申领“提早给付保险金”时,本公司如认何必要可对被保险人的躯体进行检查,其费用由本公司负担。
第四条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提早给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别受理指定或变更。
本公司依此附加条款给付“提早给付保险金”后,若主合同仍属有效,则主合同所指定的各项保险金受益人仅可申领减额后的保险金额。
如被保险人未申领“提早给付保险金”,则受益人的权益依主合同的规定办理,别受本附加条款的妨碍。
第五条欠交保费及未还款项的扣除本公司在给付“提早给付保险金”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其他款项未还清者,则本公司将按“提早给付保险金”与给付当年度主合同疾病身故保险金的比例扣除上述欠款及对付利息后给付。
平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最新版)
编号:YB-HT-2725平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Additional terms for advance甲方:乙方:签订日期:年月日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编订:Yunbo Design平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最新版)第一条附加条款的订立本“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之效力经附加于主合同后始生效力。
第二条“提前给付保险金”的给付在主合同有效期间且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诊断确定为严重疾病末期,并经本公司医师认定其所患疾病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其平均存活期间在6个月以下者,可向本公司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但申领以一次为限。
“提前给付保险金”的金额以申请当时主合同疾病身故保险金的50%为限,且同一被保险人依各保险合同所申领的“提前给付保险金”总额以人民币10万元为限。
本公司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后,主合同的保险金额、各项保险给付、保险单现金价值及续期保险费均按“提前给付保险金”与当年度疾病身故保险金的比例相应减少,该减少部分视为效力终止。
第三条“提前给付保险金”的申请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1.主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3.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4.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及必要的检查报告;5.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时,本公司如认为必要可对被保险人的身体进行检查,其费用由本公司负担。
第四条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提前给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本公司依此附加条款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后,若主合同仍属有效,则主合同所指定的各项保险金受益人仅可申领减额后的保险金额。
如被保险人未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则受益人的权益依主合同的规定办理,不受本附加条款的影响。
平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
---------------------------------------------------------------范文最新推荐------------------------------------------------------ 平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第一条 附加条款的订立本“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之效力经附加于主合同后始生效力。
第二条 “提前给付保险金”的给付在主合同有效期间且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诊断确定为严重疾病末期,并经本公司医师认定其所患疾病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其平均存活期间在6个月以下者,可向本公司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但申领以一次为限。
“提前给付保险金”的金额以申请当时主合同疾病身故保险金的50%为限,且同一被保险人依各保险合同所申领的“提前给付保险金”总额以人民币10万元为限。
本公司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后,主合同的保险金额、各项保险给付、保险单现金价值及续期保险费均按“提前给付保险金”与当1 / 10年度疾病身故保险金的比例相应减少,该减少部分视为效力终止。
第三条 “提前给付保险金”的申请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1.主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3.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4.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及必要的检查报告;5.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时,本公司如认为必要可对被保险人的身体进行检查,其费用由本公司负担。
---------------------------------------------------------------范文最新推荐------------------------------------------------------ 第四条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提前给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平安守护百分百新产品基础知识介绍25页
整体形态不变、规则微调
• 允许主险单独投保 • 允许单独解除附加重疾合同
产品组合费率整体微降
• 安鑫保:下降2.5% • 爱满分:下降0.4% • 福满分:下降0.9% • 爱加分:下降0.3% • 福加分:下降0.2%
变更规则及条款
规则
• 取消主险保额超过重疾保额时,必须附加被 保人重疾豁免的规则,改为可选
保险期间分为:至80周岁、90周岁保单周年日
注:保单贷款功能,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附加臻享照护两全保险”保什么:
护理 保障
等待期后 生效
(90天)
一次性护理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 确诊达到长期护理状 态,给付已交保费
长期护理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 确诊达到长期护理状 态,次月1日起,每 月给付1倍基本保额, 最高给付3年
若本主险合同未附加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 给付主险合同主要保险利益摘要表载明金额给付身故 保险金。
保险期间分为:至60周岁、70周岁、80周岁保单周年日
注:保单贷款功能,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附加守护百分百提前给付重疾”保什么:
佣金
保单年度交费期1源自2345
3年交
12%
4%
4%
—
—
5年交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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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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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交
35%
5%
5%
4%
4%
20年
40%
8%
8%
平安附加平安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条款
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平安附加....平安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4....).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签收合同后10日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1.4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2 您有退保的权利……………………………………………………………………………7.1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我们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作了特别提示,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2.2、2.3、9.3、9.4、9.12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4.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9 保险条款有关于重大疾病及特定轻度重疾的释义,请您留意 …………………9.3、9.4 主险合同的某些变动会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8.2 若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主险合同必须同时申请解除 ……………………1.4、7.1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1.2 合同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1.5 保险期间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3.2 保险金申请 3.3 保险金的给付 3.4 诉讼时效4.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 4.2 保险费率调整5.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5.2 减额交清6.合同效力的恢复 6.1 效力恢复7.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年龄错误 8.2 效力终止8.3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9.释义 9.1 周岁9.2 有效身份证件 9.3 重大疾病 9.4 特定轻度重疾 9.5专科医生险种简称:平安福重疾14 险种代码:11319.6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9.7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9.8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9.9 永久不可逆9.10 心功能状态分级 9.11 意外伤害 9.12 医院 9.13 毒品 9.14 酒后驾驶 9.15 机动车9.1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9.17 遗传性疾病9.18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9.19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9.20 净保险费平安附加平安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4)条款(平保寿发[2014]117号,2014年4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重疾评测看懂平安人寿守护才知道是否值得百分百
举个栗子
30岁男性客户,守护百分百两全险选择保至70岁,保额50万,20年缴费,附加福星轻症疾病 保险及轻症豁免。我们和普通终身重疾做个对比。
保费多了六千多,差异最大的无非是70岁守护百分百可以领取28万满期生存金。我们把相差 的保费取6000整数缴20年再配置一份终身寿险,看看70岁可以领到多少钱。
举例来理解这个条款假设一个人投保30万保额守护百分百两全险其附加重疾险保额也是30万那么在主险两全险保险期间如选择保至70岁在70岁之前发生了重疾理赔保险公司给付30万之后主险及附加重疾险的合同都会终止满期生存金将和你没有任何关系这是最不利于消费者的一种情况
重疾评测看懂平安人寿守护才知道是否值得百分百
营销人员的介绍没有任何不对,只是其中内容都是向有利于消费者情况去引导,描述的是没 有发生重疾顺利活到满期,领到了已缴保费,附加重疾险在主险到期后继续有效保至终身。 只是忽略了领取满期金前发生了重疾理赔会如何。
守护百分百附加提前给付重疾保险
这份重疾险挺纯粹的,它纯粹在于它只保障80种重疾,没有中症也没有轻症保障。当然需要 轻症保障的可以通过附加轻症保险来解决,但保费不算便宜,满期生存金也不包含这部分保 费。
可选保障至60/70/80岁。选择保至哪个岁数在于你想在多少岁领回已缴保费,越早保费越贵。 这份保险的重要保障责任有两点。 一、 到合同期满仍存活,领回两全险及其附加重疾险的所缴保费,即满期生存金。 二、在保险期间身故,如18岁前身故,给付已缴保费,18岁后身故,给付保额或合同现金价 值两者取大。 主险的保障责任很简单,可以视为一份没有利息强制储蓄的寿险。重点要介绍一条保险代理 人可能会刻意或无意忽略介绍的重要条款。
平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
平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是一种保险附加条款,旨在为投保人在重大疾病、身故或全残等情况下提供提前给付的保障。
在保险合同中增加此附加条款,可以为投保人和受益人提供更全面的保障和经济援助。
下面将从定义、适用范围、保障期限、理赔条件、等角度对平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进行详细介绍。
一、定义平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是指在投保人患有某些列明的重大疾病、身故或全残等情况下,保险公司提前支付保险金给投保人或受益人的附加条款。
此附加条款的加入可以给投保人和受益人带来经济援助,帮助他们应对各种困难和需求。
二、适用范围平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适用于投保人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1. 投保人被确诊患有保险合同中列明的重大疾病,例如心脏病、癌症、脑卒中等。
2. 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
三、保障期限平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的保障期限通常与主险的保障期限相同。
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只要符合重大疾病、身故或全残等情况下的理赔条件,即可享受提前给付的保险金。
四、理赔条件平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作为一项附加险种,其理赔条件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重大疾病:投保人被确诊患有合同中列明的重大疾病,例如心脏病、癌症、脑卒中等。
需要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材料以证明患病情况。
2. 身故或全残:投保人因意外事故而身故或全残。
需要提供相关的身故或全残证明以证明事故发生及其严重性。
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投保人或受益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进行核查,并在复核无误后及时支付给付保险金。
五、保险金给付方式平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的保险金给付方式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以一次性给付或分期给付的形式进行,这需要在投保时根据个人需求进行选择。
六、解除合同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合同可以在以下情况下提前解除:1. 投保人提出书面解约申请,并在保险责任尚未发生之前解约。
2. 投保人丧失保险费支付能力,导致保险合同被解约。
平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
平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
平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是指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发生某些特定情况时,保险公
司可以提前给付一部分保险金或全部保险金的附加条款。
这样可以让被保险人及其家
属在重大疾病、身故等情况下提前获得保险金,以应对财务上的困难。
根据具体的保险合同和条款,平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通常包括以下情况:
1. 重大疾病:如果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保险合同中列明的重大疾病(如恶性肿瘤、心
脏病等),保险公司可以提前给付一部分或全部保险金。
2. 残疾或全残:如果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导致残疾或全残,保险公司可以根据
保险合同的规定提前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
3. 终末期疾病:如果被保险人被医生确诊为终末期疾病(如癌症晚期、器官衰竭等),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提前给付一部分或全部保险金。
需要注意的是,每份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可能会有所差异,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应仔细
阅读合同条款,了解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的具体内容和保险公司的给付条件。
此外,如果在生效期间发生上述情况,被保险人需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的证明和资料,以便顺利获得提前给付的保险金。
平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
平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诊断确定为严峻疾病末期,并经本公司医师认定其所患疾病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按照医学及临床阅历其平均存活期间在6个月以下者,可向本公司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但申领以一次为限。
“提前给付保险金”的金额以申请当初主合同疾病身故保险金的50%为限,且同一被保险人依各保险合同所申领的“提前给付保险金”总额以人民币10万元为限。
本公司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后,主合同的保险金额、各项保险给付、保险单现金价值及续期保险费均按“提前给付保险金”与当年度疾病身故保险金的比例相应削减,该削减部分视为效力终止。
第三条“提前给付保险金”的申请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实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1.主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3.被保险人户籍证实及身份证实;4.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实书及须要的检查报告;5.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缘由等有关的其他证实和资料。
被保险人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时,本公司如认为须要可对被保险人的身体举行检查,其费用由本公司负担。
第四条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提前给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本公司依此附加条款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后,若主合同仍属有效,则主合同所指定的各项保险金受益人仅可申领减额后的保险金额。
如被保险人未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则受益人的权益依主合同的规定办理,不受本附加条款的影响。
第五条欠交保费及未还款项的扣除第六条适用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适用本附加条款:一、被保险人曾依本附加条款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二、主合同终止或已变更为减额交清;三、主合同为定期死亡保险。
平安守护百分百新产品基础知识介绍25页
注、臻享照护保险产品计划=臻享照护两全保险+附加臻享照护护理保险
“臻享照护两全保险”保什么: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 按照期满时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 额 ×您与我们约定的交费年期给付满期生 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 我们按照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 额×已交费年度数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 同终止。
守护百分百新产品基础 知识介绍
CONTENTS
目
录
注:均在4月1日上市
1 守护百分百
2 臻享照护 3 平安福等产品改造
“守护百分百”的基本轮廓
“守护百分百”指“守护百分百保险产品计划”,由两全保险和提前给付重大疾病 保险组成,显著提升客户健康保障。
是什么
• 组合构成:
两全保险+提前给付重疾保险
80种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 80种“重大疾病”,则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金额为下列两者的较大者
1、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确诊时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 价值之和
*陪护金(可选)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身故,按照 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若本主险合同附加了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 被保险人身故,按照如下给付:
1、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身故:给付max (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主险合同及附加提前给付 型重疾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2、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给付主险 合同及提前给付型重疾合同年交保险费之和 × 已交 费年度数
10年交
27%
5%
5%
4%
平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标准版
合同编号:合同协议甲方:乙方:2021年03月07日平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第一条附加条款的订立本“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之效力经附加于主合同后始生效力。
第二条“提前给付保险金”的给付在主合同有效期间且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诊断确定为严重疾病末期,并经本公司医师认定其所患疾病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其平均存活期间在6个月以下者,可向本公司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但申领以一次为限。
“提前给付保险金”的金额以申请当时主合同疾病身故保险金的50%为限,且同一被保险人依各保险合同所申领的“提前给付保险金”总额以人民币10万元为限。
本公司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后,主合同的保险金额、各项保险给付、保险单现金价值及续期保险费均按“提前给付保险金”与当年度疾病身故保险金的比例相应减少,该减少部分视为效力终止。
第三条“提前给付保险金”的申请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1.主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3.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4.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及必要的检查报告;5.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时,本公司如认为必要可对被保险人的身体进行检查,其费用由本公司负担。
第四条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提前给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本公司依此附加条款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后,若主合同仍属有效,则主合同所指定的各项保险金受益人仅可申领减额后的保险金额。
如被保险人未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则受益人的权益依主合同的规定办理,不受本附加条款的影响。
第五条欠交保费及未还款项的扣除本公司在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其他款项未还清者,则本公司将按“提前给付保险金”与给付当年度主合同疾病身故保险金的比例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平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
---------------------------------------------------------------范文最新推荐------------------------------------------------------ 平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第一条 附加条款的订立本“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之效力经附加于主合同后始生效力。
第二条 “提前给付保险金”的给付在主合同有效期间且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诊断确定为严重疾病末期,并经本公司医师认定其所患疾病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其平均存活期间在6个月以下者,可向本公司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但申领以一次为限。
“提前给付保险金”的金额以申请当时主合同疾病身故保险金的50%为限,且同一被保险人依各保险合同所申领的“提前给付保险金”总额以人民币10万元为限。
本公司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后,主合同的保险金额、各项保险给付、保险单现金价值及续期保险费均按“提前给付保险金”与当1 / 9年度疾病身故保险金的比例相应减少,该减少部分视为效力终止。
第三条 “提前给付保险金”的申请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1.主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3.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4.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及必要的检查报告;5.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时,本公司如认为必要可对被保险人的身体进行检查,其费用由本公司负担。
---------------------------------------------------------------范文最新推荐------------------------------------------------------ 第四条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提前给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884平安附加聚富年年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对.“.平安附加聚富年年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投保后10天内您提出退保,不会给您带来损失………………………………………………1.3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2您有退保的权利…………………………………………………………………………………6.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6.1本附加险合同对主险合同的宽限期进行了重新约定…………………………………………4.3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8)保险条款有关于重大疾病的释义,请您留意…………………………………………………8.1主险合同的某些变动会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7.2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平安附加聚富年年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您与我们的合同1.1 合同订立“平安附加聚富年年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1.2 合同生效如果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
如果您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同主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
1.3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您可以认真审视本附加险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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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 读 指 引平安附加守护百分百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提供重疾及身故保障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产品,我们先介绍几个保险条款中常用的术语被保险人就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投保人就是购买保险并交纳保险费的人。
受益人就是发生保险事故后领取保险金的人。
保险人就是保险公司。
下面我们举例说明本产品提供哪些保障例子:王先生为妻子李女士(30周岁)投保平安附加守护百分百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简称守护百分百疾),基本保险金额为20万元,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儿子小王,同时投保了平安守护百分百两全保险(简称守护百分百),守护百分百选择的保险期间为至7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
本例中王先生为投保人,李女士为被保险人及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平安人寿为保险人。
保险金领取人给付金额领取条件重大疾病保险金李女士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与确诊时主附险现金价值之和两者的较大值李女士初次发生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提供保障的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等共80种身故保险金小王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与身故时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两者的较大值假设李女士在80周岁时身故以上举例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产品之用,您所购买产品的具体保险利益以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为准。
条款目录险种简称:守护百分百疾 险种代码:1572平安附加守护百分百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1.1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身故,我们按照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1)身故时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身故时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等待期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每次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1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7重大疾病释义”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将退还您所支付的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2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7重大疾病释义”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3;(2)确诊时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前已发生某重大疾病,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后再次发生该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主险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及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
1医院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医疗机构。
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2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3基本保险金额指投保时您购买的金额,会在投保书、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我们所保障的重大疾病我们提供保障的重大疾病共有80种,名称如下,具体释义见“7重大疾病释义”。
第1类:与恶性肿瘤相关的疾病1、恶性肿瘤2、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第2类:与心脏或脑血管相关的疾病3、急性心肌梗塞5、心脏瓣膜手术7、脑中风后遗症9、主动脉手术10、严重感染性心内膜炎12、艾森门格综合征14、严重冠心病4、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6、严重的原发性心肌病8、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11、严重肺源性心脏病13、严重的Ⅲ度房室传导阻滞15、风湿热导致的心脏瓣膜疾病第3类:与器官功能严重受损相关的疾病16、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18、双耳失聪20、双目失明22、语言能力丧失24、严重溃疡性结肠炎26、终末期肺病27、胰腺移植29、严重肾髓质囊性病31、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33、肺淋巴管肌瘤病35、慢性复发性胰腺炎37、严重小肠疾病并发症39、严重克隆病41、严重哮喘43、胆道重建手术17、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19、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21、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肾功能损害23、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25、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28、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30、严重肝豆状核变性(Wilson病)32、严重弥漫性系统性硬皮病34、肺泡蛋白质沉积症36、特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38、严重的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40、骨髓纤维化42、小肠移植第4类:与神经系统相关的疾病44、良性脑肿瘤46、深度昏迷48、瘫痪50、严重帕金森病52、严重脑损伤54、植物人状态56、开颅手术58、克雅氏病60、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62、脊髓小脑变性症45、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4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49、严重的多发性硬化51、严重运动神经元病53、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55、进行性核上性麻痹57、亚急性硬化性全脑炎59、丧失一眼及一肢61、破裂脑动脉瘤夹闭手术第5类:其他重大疾病63、多个肢体缺失65、严重Ⅲ度烧伤67、象皮病69、严重肌营养不良症70、弥漫性血管内凝血64、严重的1型糖尿病66、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68、经输血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71、因职业关系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72、嗜铬细胞瘤73、严重的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75、严重面部烧伤77、成骨不全症第三型78、多处臂丛神经根性撕脱80、溶血性链球菌引起的坏疽或患艾滋病74、因器官移植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76、严重瑞氏综合症(Reye综合征,也称赖氏综合征、雷氏综合征)79、原发性脊柱侧弯的矫正手术1.2保险期间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我们不保什么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2.1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4;(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5机动车6;(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7(不包括经输血、因职业关系、器官移植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8)遗传性疾病8,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9。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4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5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6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7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
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8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9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2.2其他免责条款除“2.1责任免除”外,本附加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1.1保险责任”、“5.1犹豫期”、“7重大疾病释义”、“8.4年龄错误”、“脚注1医院”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如何支付保险费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如果不及时交费可能会导致合同效力中止。
3.1 保险费的支付本附加险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10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11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必须随主险合同保险费一同支付,不能单独支付。
3.2 宽限期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附加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3.3 效力中止与恢复在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险合同不得单独申请复效。
10 交费期间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合同的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后的下一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的期间。
若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计算交费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