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1附加鑫祥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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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平安附加鸿祥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9....)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投保后10天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1.3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2 您有退保的权利……………………………………………………………………………6.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3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6.1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8)保险条款有关于重大疾病的释义,请您留意……………………………………………8.1 主险合同的某些变动会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7.2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平保寿发[2019]107号,2019年6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您与我们的合同1.1 合同订立“平安附加鸿祥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9)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1.2 合同生效本附加险合同须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

国寿附加国寿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臻享版)利益条款

国寿附加国寿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臻享版)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附加国寿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臻享版)利益条款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附加国寿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臻享版)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国寿福终身寿险(臻享版)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国寿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臻享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凡十八周岁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附加合同终止日止。

第四条 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第五条 重大疾病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一百种,其中第一种至第二十五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疾病,其他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

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一、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1.原位癌;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

人保寿险附加安心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人保寿险附

人保寿险附加安心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人保寿险附

人保寿险附加安心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条款目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1. 您与我们的合同 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1.1 附加合同订立 4.1 受益人1.2 附加合同生效 4.2 保险金申请4.3 保险金的给付2. 您获得的保障 4.4 保险金申请时效2.1 保险金额2.2 风险保额 5.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2.3 保险期间 5.1 投保范围2.4 保险责任 5.2 风险保障费调整2.5 责任免除6.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3.您的义务和权利 6.1 遗传性疾病3.1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6.2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3.2 犹豫期 6.3重大疾病3.3 合同解除3.4 效力终止条款特别提示本条款特别提示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利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2.4 您可以申请变更基本保险金额…………………………………………………………………3.1 签收保单后10日内您可以要求退还保险费………………………………………………… 3.2 在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解除合同………………………………………………………………3.3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 我们保留调整风险保障费标准的权利..................................................................5.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6)人保寿险附加安心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您与我们的合同1.1 附加合同订立 人保寿险附加安心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人保寿险和谐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A款)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平安附加智慧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平安附加智慧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见 8.10)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 ,我们按照收到重大疾 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附加险合同 终止。 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 主险合同身故保险 金按照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确定, 我们不再承担减少部分所对应的身故 保险金给付责任; 如果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 我们给付主险合同保 单账户价值,主险合同终止。 如被保险人在年满 3 周岁(见 8.11)前初次发生“重大疾病” ,上述“重大疾 病保险金”将乘以下表所对应的比例给付: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年龄 给付比例 0 至 1 周岁 25% 1 至 2 周岁(含 1 周岁) 50% 2 至 3 周岁(含 2 周岁) 75%
4.3
保障成本调整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5.1 效力中止 在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 在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5.2
效力恢复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 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经您与我们协商 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主险合同保险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险合同不得单独申请复效。 自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 本附加险合同 终止。
严重的原发性心指不明原因引起的一类心肌病变包括原发性扩张型心肌病原发性肥厚型心肌病及原发性限制型心肌病三种病变必须已造成事实上心室功能障碍而出现明显的心功能衰竭指按照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提出的心功能状态分级的标准判定心功能状态已达到iv级且有相关住院医疗记录显示iv级心功能衰竭状态已持续至少180本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

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

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一、保险合同的确定1. 基于被保险人提出申请,经保险人同意后,保险合同生效。

2. 保险合同包括保险单、投保单及本条款。

二、保险责任1.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被诊断出患有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人将根据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2. 本保险合同所规定的保险责任仅限于保单所载明的重大疾病,并且保单生效前未发生的。

三、重大疾病定义1. 本保险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是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后被医生诊断出患有的、符合下列众多疾病种类中的一种或几种,具体疾病种类详见保险单。

2. 保险人将根据最新的版权大疾病分类标准对患有的重大疾病进行诊断和认定。

四、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1. 保险金额是指被保险人在发生重大疾病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的金额。

保险金额应当在投保时确定,并在保险单上明确。

2. 保险期限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在投保时共同商定。

3. 保险金支付方式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具体支付时间和方式应当在投保时明确。

五、免赔额1. 免赔额是指在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并满足其他保险责任条件后,保险人开始支付保险金的金额。

2. 具体免赔额金额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共同商定,并在保险单上明确。

六、保险金申请和支付1. 被保险人在被诊断出患有重大疾病后,应及时提出保险金申请,并提供医疗证明和相关资料。

2. 保险人在接到申请后,应当尽快进行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保险金。

七、保险合同的终止1. 保险合同可因以下情况终止:a. 被保险人死亡;b. 保险金给付期间结束;c. 被保险人解除合同;d. 保险人解除合同;e. 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2. 在合同终止后,对于已发生的重大疾病,保险人仍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保险金的支付。

八、合同变更和解释1. 本保险合同的任何变更及解释,应当经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的书面协议,并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

人保寿险附加精心优选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人保寿险附加精心优选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人保寿险附加精心优选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您与我们的合同1.1 附加合同订立人保寿险附加精心优选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人保寿险精心优选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主合同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未在主合同保险单上或批注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1.2 附加合同生效本附加合同需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期与主合同相同。

2 您获得的保障2.1 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

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2.3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见5.5)(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同时,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额减少;主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及保险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

当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主合同终止。

2.4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达到重大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5.1);(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8)遗传性疾病(见5.2),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5.3)。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重大疾病保险是一种保险产品,旨在为被保险人提供在被诊断患有特定重大疾病时的经济保障。

不同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可能会有所不同,但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保险责任:描述了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特定重大疾病时应承担的保险责任,即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额或给付一定的保险金。

2.重大疾病定义:列出了保险合同中所包括的重大疾病范围,如癌症、心脏病、脑中风、肾脏疾病、器官移植等。

3.保险金额:规定了被保险人在患有符合定义的重大疾病时可获得的保险金金额,通常以一定的固定数额或基于保险金额比例来确定。

4.等待期:说明了在投保后的一段时间内,如果被保险人患有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可能不承担保险责任。

等待期的长度可能因不同的保险公司和合同而有所不同。

5.免赔额:描述了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需要自行承担的一部分费用,超过免赔额部分的费用由保险公司支付。

6.保险金申请和理赔:规定了被保险人需要提交的文件和材料,以及理赔的申请流程和时间限制。

7.保险费和续保:描述了投保人需要支付的保险费金额和支付方式,以及续保的条件和程序。

8.保险合同生效和终止:规定了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终止条件,包括合同解除、退保等情况。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内容,具体内容和细节可能
会因不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而有所不同。

在购买重大疾病保险前,建议您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了解条款内容,如果有疑问,可以咨询保险公司或专业保险代理人。

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签收本附加险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仅扣除工本费 …………………………1.4 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您有按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申请减保的权利………………………………………………………………………5.1 您有退保的权利(须与主险合同一并退保)………………………………………………………………………7.2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本附加险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您注意....................................................................................2.4 主险合同终止时,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7.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2 本附加险合同的某些事项适用主险合同条款,请您注意..................................................................8.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1)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附加险条款。

条款目录(不含三级目录)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 合同构成1.2 合同成立与生效1.3 投保年龄1.4 犹豫期2.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2.2 保险期间2.3 保险责任2.4 责任免除3.保险金的申请3.1 受益人3.2 保险金申请3.3 保险金给付3.4 诉讼时效4.保险费的支付4.1 保险费的支付4.2 保险费率的调整5.减保 5.1 减保6.保险费自动垫交6.1 保险费自动垫交7.合同终止与解除7.1 合同终止7.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8.1 合同终止的特殊处理8.2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8.3 年龄错误9.重大疾病的定义9.1 重大疾病的定义9.2 定义来源及确诊医院范围10.特定疾病的定义10.1 特定疾病的定义10.2 定义来源及确诊医院范围11.释义11.1 周岁11.2 有效身份证件11.3 意外伤害11.4 毒品11.5 酒后驾驶11.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1.7 无有效行驶证11.8 机动车11.9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11.10 遗传性疾病11.11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11.12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11.13 情形复杂11.14 专科医生11.15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11.16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11.17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11.18 永久不可逆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2012年8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简称“附加金佑重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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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保险责任
等待期
9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 8.7)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 一的,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提前给付主险合同部分或全 部保险金并相应调整主险合同各项保险利益: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见 8.8)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 ,我们按照 3 倍基本保险 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如被保险人在年满 3 周岁前初次发生“重大疾病” ,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 将乘以下表所对应的比例给付: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年龄 给付比例 0 至 1 周岁 25% 1 至 2 周岁(含 1 周岁) 50% 2 至 3 周岁(含 2 周岁) 75%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等额减少,如被保险人在年满 3 周岁前初次发 生 “重大疾病” , 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 “重 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比例的乘积等额减少;主险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及保 险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当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 额减少至零时,主险合同终止。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3.2 受益人 保险金申请 除另有约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由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 疾病诊断证明书; (4)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 料。
3.4
保险金申请时效
如何交纳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交纳 您应当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向我们交纳保险费。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 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必须随主险合同保险费一同支付,不能单独交纳。 我们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的权利。 我们将根据本附加险合同计算费率所用的重大疾病发生率与实际情况的偏差 程度,决定保险费率是否调整。本保险的费率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 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 我们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并向保险监管机关备案后,您须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交 纳续期保险费。
重大疾病保险金 申请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3.3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 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 天内,履行给 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受益人对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2 年不行 使而消灭。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3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6.1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8 保险条款有关于重大疾病的释义,请您留意……………………………………………8.1 主险合同的某些变动会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7.2
1.2
合同生效
1.3
犹豫期
1.4
保险期间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1)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 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 3 倍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天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 列情形之一的: (一) “重大疾病” (见 8.1) , (二)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 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未满期净保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这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1.2 合同生效 1.3 犹豫期 1.4 保险期间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3.2 保险金申请 3.3 保险金的给付 3.4 保险金申请时效 4.如何交纳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交纳 4.2 保险费率调整 5.合同效力的恢复 5.1 效力恢复 6.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6.1 合同解除 7.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 年龄错误 7.2 效力终止 7.3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8.释义 8.1 重大疾病 8.2 专科医生 8.3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8.4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8.5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8.6 永久不可逆 8.7 意外伤害 8.8 医院 8.9 毒品 8.10 酒后驾驶 8.11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8.12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8.13 机动车 8.14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8.15 遗传性疾病 8.16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8.17 本条款约定利率 8.18 周岁
4.2
保险费率调整
合同效力的恢复
5.1 效力恢复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您应填写复效申 请书,并按我们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 明文件,经我们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利息及其他 未还款项的次日零时起, 合同效力恢复。 应付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 (见 8.17) 计算,但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险合同不得单独申请复效。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 年龄错误 (1)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 8.18)计算。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 为 0 周岁(指出生满 28 天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 55 周岁。 (2)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 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①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 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 起超过 2 年的除外。对于解除合同的,我们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②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 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或 在给付保险金时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 。 ③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 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1)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2)主险合同办理减额交清; (3)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1)保险事故通知; (2)宽限期; (3)效力中止; (4)如实告知; (5)未还款项; (6)合同内容变更; (7)地址变更; (8)争议处理。
7.2
效力终止
7.3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释义
8.1 重大疾病 重大疾病是指被保险人初次发生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或初次接受符合下列定 义的手术。该疾病或手术应当由专科医生(见 8.2)明确诊断。 以下重大疾病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制定了规范定义的疾病。
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 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 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
平安附加鑫祥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平保寿发[2009]18 号,2009 年 2 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平安附加鑫祥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 )由 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 )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险合同须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 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同主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有 10 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认真审视 本附加险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 的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我们会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自您书面申请 解除合同之日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您和我们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有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您必 须选择以下方式中的一种: (1)申请将该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同时解除,我 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2)您可以不用解除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但需经我们审核同 意,并按我们的规定增加该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6.1 合同解除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 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您的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 和资料之日起 30 天内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如果您和我们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有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您必 须选择以下方式中的一种: (1)申请将该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同时解除; (2)您可以不用解除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但需经我们审核同 意,并按我们的规定增加该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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