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康盛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平安平安福(2021)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阅读指引平安平安福(2021)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提供轻度疾病、中症疾病、重疾及身故保障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产品,我们先介绍几个保险条款中常用的术语被保险人就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投保人就是购买保险并交纳保险费的人。
受益人就是发生保险事故后领取保险金的人。
保险人就是保险公司。
与您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事关您的切身利益,请您务必仔细、认真阅读本保险条款中背景突出的内容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本保险条款中加了下划线的标题及该标题下的所有内容属于其他与您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下面我们举例说明本产品提供哪些保障例子:王先生为妻子李女士(30周岁)投保平安平安福(2021)重大疾病保险(简称平安福21),基本保险金额30万元,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儿子小王。
本例中王先生为投保人,李女士为被保险人及轻度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小王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平安人寿为保险人。
保险金 领取人 基本轻度疾病保险金达到运动标准后额外给付的轻度疾病保险金合计 领取条件轻度疾病保险金 李女士 30万元×20%=6万元30万元×2%=0.6万元6.6万元假设李女士经医院确诊发生合同所定义的轻度疾病且达到运动标准二我们提供保障的轻度疾病包括原位癌等共40种轻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六次为限,每种轻度疾病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轻度疾病保险金达到六次时,轻度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保险金 领取人 基本中症疾病保险金达到运动标准后额外给付的中症疾病保险金合计 领取条件中症疾病保险金 李女士 30万元×50%=15万元30万元×5%=1.5万元16.5万元假设李女士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且达到运动标准二我们提供保障的中症疾病包括早期原发性心肌病等共20种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平安人寿30种重大疾病详解
平安人寿30种重大疾病详解【摘要】平安30种重大疾病具体指哪些?详细释义是什么?本文将最全的最权威的30种重大疾病解释整合在一起,供消费者投保之需……一: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
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见 8.3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见 8.4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见 8.5 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二: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
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例如急性胸痛等; 1 典型临床表示。
2 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3 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
4 发病 90 天后。
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 50%三: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异体移植手术。
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
四: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证范围内。
五: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
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 90 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达到尿毒症期。
六:多个肢体缺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七: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
平安重大疾病保险条款(20180529095238)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注册号:C00001732612018052803051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可承保下列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一)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自保险期间开始且保险单载明的等待期满之日起(续保从续保生效日起),至保险期间终止之日止,被保险人经符合本保险合同释义约定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保险合同释义规定的重大疾病(以下简称“重大疾病”)的,保险人按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其患重大疾病的,无等待期。
(二)特定部位原位癌保险金责任自保险期间开始且保险单载明的等待期满之日起(续保从续保生效日起),至保险期间终止之日止,被保险人经释义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保险合同释义约定的特定部位原位癌(以下简称“特定部位原位癌”)的,保险人按特定部位原位癌保险金额给付特定部位原位癌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特定部位恶性肿瘤保险金责任自保险期间开始且保险单载明的等待期满之日起(续保从续保生效日起),至保险期间终止之日止,被保险人经释义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保险合同释义约定的特定部位恶性肿瘤(以下简称“特定部位恶性肿瘤”),保险人按特定部位恶性肿瘤保险金额给付特定部位恶性肿瘤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期间开始前、或自保险期间开始且保险单载明的等待期满之日内(续保除外),被保险人经任何医疗机构确诊罹患重大疾病、特定部位原位癌或特定部位恶性肿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已缴纳的保险费,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平安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提示:条款正文中加粗显示的文字内容为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请注意仔细阅读。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 投保对象凡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者均可投保本保险。
第四条 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日起30日为等待期。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等待期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一)在本公司根据“第七条 保险期间与续保”约定审核同意投保人的续保申请后,续保的新合同成立并生效的;(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对投保人返还所交保险费,本保险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按其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条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平安养老[2018]疾病保险075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平安重疾择优方案
1.保险金额:客户可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自主选择合适的保险金额。
2.免赔额:本方案无免赔额。
(五)投保规则
1.投保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2.投保职业:1-4类职业。
3.健康告知:客户需如实告知健康状况,如有隐瞒或虚假告知,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拒绝赔付。
四、合法合规性
2.保险公司将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客户信息安全,遵守反洗钱等相关法律法规。
五、客户服务
1.保险公司提供7×24小时客户服务,为客户解答保险相关疑问。
2.提供在线保全、理赔服务,简化理赔流程,提高理赔效率。
3.定期开展客户关怀活动,提升客户满意度。
六、风险评估与应对措施
1.保险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定期进行风险评估,确保方案可持续性。
2.提高客户对平安保险公司的满意度和忠诚度,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
3.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方案的合法合规性。
三、方案内容
(一)保障范围
1.本方案涵盖100种重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癌症、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等。
2.客户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附加保障,如轻症疾病、身故保险金等。
(二)保险责任
1.客户在保险期间内,如确诊患有本方案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2.客户在保险期间内,如确诊患有本方案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3.客户在保险期间内身故,保险公司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三)保险期间及缴费方式
1.保险期间:客户可选择20年、30年或终身保险期间。
2.缴费方式:客户可选择年缴、季缴、月缴等缴费方式。
(四)保险金额及免赔额
1.保险金额:客户可根据自身需求及经济状况,选择合适的保险金额。
平安保险30种重大疾病范围
业务员:联系电话: Nhomakorabea28.侵蚀性葡萄胎(或称 恶性葡萄胎)
四肢
20.严重III度烧伤 7.多个肢体丧失 15.瘫痪
今天全世界主要致命的疾病:癌症:21%、心脏病: 36 %脑中风:9%;请注意:30~45岁之 间正处于生命高峰期的人超过50%的机会患上致命疾病。人的身体有23亿个细胞,其中一个不正常, 发生病变,就会演变成癌症。目前医疗科技已非常进步,有50%的机会能够挽救患大病的生命,但 需要昂贵的费用。
平 安 保 险 30 种 重 大 疾 病 范 围
12. 深度昏迷 19. 严重帕金森病 1.恶性肿瘤(包括全身每 一个器官和细胞) 13.双耳失聪 14.双目失明 23. 语言能力丧失 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 24. 急性心肌梗塞 16.心脏瓣膜手术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18. 严重脑损伤 9.良性脑肿瘤
11.脑炎后遗症和脑膜 炎后遗症 3.脑中风后遗症
脑 中枢神经
心 脏
胰 腺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 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30.严重原发性心肌炎 25.动脉:主动脉手术 27. 严重的I型糖尿病
8.严重肝功能衰竭失 代偿期 10.急性或亚急性重 症肝炎
6.终末期肾病(或称 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 症)
17.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2.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6.严重的多发性硬化 29.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重 度肾功能损害 4.重大器官(心、肝、肺、 肾、骨髓)移植术或造血干 细胞移植术
平安少儿平安福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平安少儿平安福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健康始终是父母最为关注的焦点。
为了给孩子提供一份坚实的健康保障,平安少儿平安福重大疾病保险应运而生。
然而,要真正了解这份保险的保障内容和相关规定,就需要深入研究其保险条款。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详细解读平安少儿平安福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
一、保险责任(一)重大疾病保障在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照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种类涵盖了多种常见且严重的疾病,如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等。
(二)特定轻度重疾保障若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我们将按照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额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特定轻度重疾的种类包括早期恶性病变、原位癌、皮肤癌等。
需要注意的是,每种特定轻度重疾最多给付一次,且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的给付以三次为限。
(三)少儿特定重疾保障针对少儿群体,本合同还提供了特定的重疾保障。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25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疾,我们将按照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
少儿特定重疾包括白血病、严重心肌炎等。
(四)身故保障若被保险人不幸身故,我们将按照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需要注意的是,在被保险人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将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在被保险人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将按照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一)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额、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额则根据合同约定的比例确定。
(二)保险费您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向我们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在保险合同中会有明确规定。
如果您未能按时支付保险费,可能会导致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或终止。
平安康盛终身男性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平安康盛终身男性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平保发[2002]207号, 2002年10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年龄为16周岁至50周岁的男性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一类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80%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二类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20%给付"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本公司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保险责任终止。
(三)保险费豁免给付上述"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或"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公司豁免本合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
(四)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对于本公司已给付一类或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内因疾病身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内因疾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一类重大疾病"或"二类重大疾病",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重疾险条款解读
重疾险条款解读
重疾险条款是指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具体条款和内容。
以下是对重疾险条款的解读:
1. 保险责任:重疾险是指在被保险人罹患某些明确列明的重大疾病时,保险公司将根据约定给付一定金额的保险金。
2. 重大疾病定义:重疾险条款中会明确列出保险公司所承担责任的重大疾病范围,这些重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癌症、心脏病、肾脏病等。
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需要仔细阅读条款,了解涵盖的疾病种类。
3. 保险金额:重疾险条款中规定了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罹患重大疾病时应支付给付的保险金额。
这个金额一般是固定的,但也可以是根据不同疾病的程度和阶段而有所不同。
4. 等待期:重疾险条款中可能会规定一定的等待期,即投保人需要在购买保险之后的一段时间内才能获得保险金。
这是为了防止投保人买了保险后立即就申请赔付的情况。
5. 给付条件:重疾险条款中会明确列出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的具体条件,包括被保险人所患疾病的诊断标准、医疗证明文件的要求等。
6. 保险期限和终止:重疾险条款中会规定保险的起止日期和保险期限。
一般情况下,重疾险的保险期限是固定的,可以选择固定年限或至投保人达到一定年龄。
总之,重疾险条款是保险合同中非常重要的部分,投保人在购买保险之前应该详细阅读条款,并咨询专业人士以获得更好的理解和解释。
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B)详细条款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 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未交足 2 年保险费的,我们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险合同不得单独申请复效。 7.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1 合同解除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1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天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重大疾 病”(见 9.1),(二)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扣除手续费(见 9.4)后退还保 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这 9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 9.5)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 一的,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豁免保险费: 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经医院(见 9.6)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从本条款约定确诊日(见 9.7)起,我们豁免保险单上所 列的主险和保险期间超过 1 年的附加险的以后各期保险费。 2.2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或主险合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9.8),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患艾滋病(见 9.9)或感染艾滋病病毒(见 9.10)期间; (7)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重疾险条款解读
重疾险条款解读重疾险是指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因患某种特定的重大疾病而需要支付高昂医疗费用时,保险公司将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的保险产品。
重疾险的条款是保险合同中的重要内容,对于理解保险责任、保险金额、责任免除等方面非常重要。
下面将详细解读重疾险条款。
一、重疾定义:重疾险的核心是重疾定义,不同保险公司对于重疾的定义可能存在差异。
因此,在购买重疾险前必须仔细阅读重疾定义条款。
重疾定义通常包括各种癌症、急性心肌梗塞、冠状动脉搭桥术、脑中风、重大器官移植等疾病,以及各类严重视力、听力、言语障碍等身体残疾。
二、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被保险人被确诊为重疾的情况进行赔付。
保险责任包括重疾保险金的给付、豁免保险费等。
重疾保险金的给付通常是一次性给付,金额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而定。
而豁免保险费则是指在被保险人被确诊为某种重疾后,保险公司将暂停收取保险费,但保险合同仍然有效。
三、缺失责任:保险合同中通常规定了某些情况下保险公司对于重疾保险责任的缺失。
常见的缺失责任包括投保人故意犯罪、酗酒、吸毒等行为,或者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存在的未告知或者虚假告知等。
此外,一些疾病由于其起病原因、临床表现等特点,可能被排除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外。
四、等待期:重疾险通常设有等待期。
等待期是指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至确诊重疾或者满期日间的确定期限,在等待期内保险公司不承担重疾保险责任。
等待期的设定是为了防止抗病毒性更强的人购买保险后立即提出赔偿,从而保证保险合同的公平性。
五、退保条款:退保条款规定了保险人可以根据一定的条件、程序和时间退还保险费的规定。
退保条款通常规定了投保人可以在保险期限内选择退保,但可能会扣除一定的退保手续费或者按照退保公式计算退还金额。
六、理赔流程:重疾险的理赔流程通常包括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的病历材料和诊断证明、填写理赔申请表、等待保险公司核实和审核等环节。
理赔流程的顺利进行对于被保险人及时获得保险金十分重要,因此在购买保险前要了解清楚保险公司的理赔流程。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注册号:C00001732612018052803051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可承保下列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一)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自保险期间开始且保险单载明的等待期满之日起(续保从续保生效日起),至保险期间终止之日止,被保险人经符合本保险合同释义约定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保险合同释义规定的重大疾病(以下简称“重大疾病”)的,保险人按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其患重大疾病的,无等待期。
(二)特定部位原位癌保险金责任自保险期间开始且保险单载明的等待期满之日起(续保从续保生效日起),至保险期间终止之日止,被保险人经释义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保险合同释义约定的特定部位原位癌(以下简称“特定部位原位癌”)的,保险人按特定部位原位癌保险金额给付特定部位原位癌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特定部位恶性肿瘤保险金责任自保险期间开始且保险单载明的等待期满之日起(续保从续保生效日起),至保险期间终止之日止,被保险人经释义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保险合同释义约定的特定部位恶性肿瘤(以下简称“特定部位恶性肿瘤”),保险人按特定部位恶性肿瘤保险金额给付特定部位恶性肿瘤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期间开始前、或自保险期间开始且保险单载明的等待期满之日内(续保除外),被保险人经任何医疗机构确诊罹患重大疾病、特定部位原位癌或特定部位恶性肿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已缴纳的保险费,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平安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平安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平保养发[2009]105号,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提示:条款正文中加粗显示的文字内容为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请注意仔细阅读。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册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投保范围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参保成员的配偶与子女也可参加本保险。
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第四条保险责任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日起30日为等待期,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的或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对投保人返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所交保险费,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按其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平安鑫盛重疾条款新保险法
平安鑫盛重疾条款新保险法
平安鑫盛重疾条款是一种保险产品,旨在为购买者提供重大疾病保障。
根据2015年实施的新保险法,保险公司需要遵守以下规定: 1. 提高信息透明度:保险公司需要向购买者提供充分、准确、及时的信息,包括保险产品的内容、费用、保障范围、责任免除等。
2. 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保险公司需要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包括在理赔方面提供及时、公正、合理的赔偿,不得歧视患有某些疾病的消费者。
3. 加强监管:保险公司需要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和规定,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管。
保险公司需要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对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总之,平安鑫盛重疾条款作为一种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应该严格遵守新保险法的规定,保障购买者的权益和利益。
康盛保产品介绍(6)
90日内,给付康盛保种重疾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因意外伤害或90日后,首次发生重疾给付基本保险保额,其余四次分别给付基本
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金额,每组仅给付1次,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累计给 付次数以五次为限,合同终止。
(100种重大疾病,分为5组)注: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及轻症疾病保险
产品名称
康盛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因意外伤害或90日后,每次给付比例35%、40%、45%基本保险金额,累计给付
轻症疾病保险金 次数以3次为限。 (35种轻症疾病) 注: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
止,合同继续有效。
保险责任
中症疾病保险金 (20种中症疾病)
因意外伤害或90日后,每次给付60%基本保险金额,累计给付次数以2次为限。 注: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 止,合同继续有效。
急性心肌梗塞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心脏瓣膜手术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B组 (31种)
主动脉手术
严重原发性心肌病 严重冠心病
慢性呼吸功能衰竭终末期肺病 I型糖尿病
特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
主动脉夹层 嗜铬细胞瘤
胰腺移植
感染性心内膜炎导致的心脏瓣膜病
系统性硬皮病 糖尿病导致的双脚截肢
给付重大疾病、中症或轻症保险金后,豁免余下各期的本合同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注: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发生合同所列的 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仅按一种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给付轻症 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确诊的疾病同时符合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定义和合同所 指的中症疾病定义的,本公司仅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确诊的疾病同时符 合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定义和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定义的,本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 险金的保险责任。上述每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的间隔须至少为180日、第二次确诊的恶性肿瘤须满距 初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已满5年、第三次确诊的恶性肿瘤须距第二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已满5年。上述重 大疾病保险金与身故保险金不可兼得,若本公司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余保险金将不再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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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康盛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平保发[2002]207号, 2002年10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年龄为16周岁至50周岁的男性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一类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80%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二类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20%给付"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本公司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保险责任终止。
(三)保险费豁免给付上述"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或"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公司豁免本合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
(四)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对于本公司已给付一类或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内因疾病身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内因疾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一类重大疾病"或"二类重大疾病",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是指按给付当时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初次患"一类重大疾病"或"二类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负豁免保险费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
如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五条保险期间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
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费率调整本公司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之权利。
保险费率的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
本公司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后,投保人须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交纳保险费。
第八条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豁免保险费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豁免保险费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九条受益人指定和变更本合同"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十条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
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
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一条保险金申请(一)"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申请由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户籍或身份证明;3.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4.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身故保险金"的申请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身故保险金: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户籍或身份证明;3.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6.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五)"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请求给付的权利,自申请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身故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二条欠交保险费或未还款项的扣除本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其他款项未还清者,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后给付。
第十三条首期后分期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首期后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方法及日期交付,如到期未交付,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
第十四条合同效力中止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
第十五条减额交清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的,而本合同已持续有效达一年以上并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如投保人在投保时进行约定或宽限期满前书面同意,本公司将以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所具有的现金价值,扣除保单各项欠款本息后作为一次交付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第十六条保单贷款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一年后,经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可以凭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贷款。
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保单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六个月期贷款利率与2.5%之较大者+2.0%"。
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
若投保人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其所欠的贷款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它各项欠款达到保单现金价值时,该保单的效力即行终止。
第十七条合同效力恢复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本公司规定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八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十九条地址变更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二十条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一条合同解除处理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于本保险单签发之日起十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
如经本公司体检则扣除体检费。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解除合同申请书;3.投保人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