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平安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4)条款
平安福2014产品组合
前列腺癌:是发生于男性前列腺组织中的恶性肿瘤,是前列腺腺泡细胞异常无序生长
的结果。前列腺癌的发病率具有明显的地理和种族差异。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它 是男性最常见的恶性肿瘤,其死亡率居各种癌症的第二位;在亚洲,其发病率低于西方 国家,但近年来呈迅速上升趋势。
TNM分期:T指原发肿瘤,N指区域淋巴结,M指远处转移,
重疾中规定上三种障碍由脑 中风引发时予以给付保险金,现 在由意外引发的以上障碍也在计 划保障范围内。
(仅供内部培训使用)
23
有时,我们不能延长生命来照顾亲人 但可以通过人寿保险,延长自己的经济生命来履行
让
爱与责任
(仅供内部培训使用)
没有缺口 24
(仅供内部培训使用)
组合特色
• 轻度重疾新突破,保障更全性价高
• 重疾保障额度高,确诊即付重疾金 • 自驾车意外保障加倍,保障期限更长久 • 拓展意外伤残保障范围至281项,关爱更周 全 • 稳定保障伴终身,确定利益抗风险
• 豁免保障显关怀,安心无忧享未来
(仅供内部培训使用)
5
产品佣金
交费年期 趸交 10年交 15年交 主险保额【15,20)万
第1年 4% 40% 45% 45% 50% 55% 60%
第2-3年 5% 10%
第4-5年 4% 8%
20/30 主险保额【20,30)万 年交 主险保额【30,100)万
主险保额100万及以上
12%
10%
(仅供内部培训使用)
6
目录
1
2 3
平安福2014险种组合
平安福2014两大利好 轻度重疾解析
降低保额起保点, 可增加客户群
趸
交
起保点为50万
平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
平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第一条附加条款的订立本“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之效力经附加于主合同后始生效力。
第二条“提前给付保险金”的给付在主合同有效期间且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诊断确定为严重疾病末期,并经本公司医师认定其所患疾病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其平均存活期间在6个月以下者,可向本公司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但申领以一次为限。
“提前给付保险金”的金额以申请当时主合同疾病身故保险金的50%为限,且同一被保险人依各保险合同所申领的“提前给付保险金”总额以人民币10万元为限。
本公司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后,主合同的保险金额、各项保险给付、保险单现金价值及续期保险费均按“提前给付保险金”与当年度疾病身故保险金的比例相应减少,该减少部分视为效力终止。
第三条“提前给付保险金”的申请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1.主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3.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4.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及必要的检查报告;5.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时,本公司如认为必要可对被保险人的身体进行检查,其费用由本公司负担。
第四条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提前给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本公司依此附加条款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后,若主合同仍属有效,则主合同所指定的各项保险金受益人仅可申领减额后的保险金额。
如被保险人未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则受益人的权益依主合同的规定办理,不受本附加条款的影响。
第五条欠交保费及未还款项的扣除本公司在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其他款项未还清者,则本公司将按“提前给付保险金”与给付当年度主合同疾病身故保险金的比例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平安附加平安六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阅读指引平安附加平安六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提供身故、轻度疾病、中症疾病、少儿特定重疾、重疾及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保障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产品,我们先介绍几个保险条款中常用的术语被保险人就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投保人就是购买保险并交纳保险费的人。
受益人就是发生保险事故后领取保险金的人。
保险人就是保险公司。
与您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事关您的切身利益,请您务必仔细、认真阅读本保险条款中背景突出的内容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本保险条款中加了下划线的标题及该标题下的所有内容属于其他与您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下面我们举例说明本产品提供哪些保障例子:李女士为丈夫王先生(30周岁)投保平安附加平安六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简称六福重疾),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李女士本人,同时投保了平安平安六福两全保险(简称平安六福),主附险基本保险金额均为30万元,交费期间均为30年,主附险年交保险费之和为8160元。
本例中李女士为投保人及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王先生为被保险人及轻度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平安人寿为保险人。
保险金 领取人 基本轻度疾病保险金达到运动标准后额外给付的轻度疾病保险金合计 领取条件轻度疾病保险金 王先生30万元×20%=6万元/ 6万元情形1:假设王先生经医院确诊发生合同所定义的轻度疾病且未达到运动标准30万元×1%=0.3万元 6.3万元情形2:假设王先生经医院确诊发生合同所定义的轻度疾病且达到运动标准一30万元×2%=0.6万元 6.6万元情形3:假设王先生经医院确诊发生合同所定义的轻度疾病且达到运动标准二轻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六次为限,每种轻度疾病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轻度疾病保险金达到六次时,轻度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保险金 领取人 基本中症疾病保险金达到运动标准后额外给付的中症疾病保险金合计 领取条件中症疾病保险金 王先生30万元×50%=15万元/ 15万元情形1:假设王先生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且未达到运动标准30万元×2.5%=0.75万元 15.75万元情形2:假设王先生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且达到运动标准一30万元×5%=1.5万元 16.5万元情形3:假设王先生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且达到运动标准二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平安附加福加分20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费率表
19年交
82 83 84 86 87 88 89 91 92 93 93 94 95 95 95 95 95 94 94 93 91 90 88
保至60周岁
29年交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0 71 72 72
注: 月交保费=年交保费*0.09,季交保费=年交保费*0.265,半年交保费=年交保费*0.52。
29年交
71 73 74 76 77 78 80 81 82 84 85 86 87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19年交
100 102 104 106 109 111 113 116 118 120 123 125 127 130 132 135 137 140 143 145 148 151 153 156 159 162 165 167
(每万元基本保险金额)
女性
保至70周岁
19年交
103 105 107 109 111 113 115 118 120 121 123 125 127 128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5 135 135 134 134 132 131 129
29年交
78 80 81 83 85 86 88 90 91 93 94 96 97 98 99 101 101 102 103 103 104 104 104
19年交
112 115 117 120 123 125 128 131 133 136 139 141 144 146 149 151 153 156 158 160 161 163 164 166 167 168 168 169
保至80周岁
29年交
86 88 90 92 94 96 99 101 103 105 108 110 112 114 116 119 121 123 124 126 128 130 131 133 134 135 136 137
平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最新版)
编号:YB-HT-2725平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Additional terms for advance甲方:乙方:签订日期:年月日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编订:Yunbo Design平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最新版)第一条附加条款的订立本“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之效力经附加于主合同后始生效力。
第二条“提前给付保险金”的给付在主合同有效期间且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诊断确定为严重疾病末期,并经本公司医师认定其所患疾病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其平均存活期间在6个月以下者,可向本公司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但申领以一次为限。
“提前给付保险金”的金额以申请当时主合同疾病身故保险金的50%为限,且同一被保险人依各保险合同所申领的“提前给付保险金”总额以人民币10万元为限。
本公司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后,主合同的保险金额、各项保险给付、保险单现金价值及续期保险费均按“提前给付保险金”与当年度疾病身故保险金的比例相应减少,该减少部分视为效力终止。
第三条“提前给付保险金”的申请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1.主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3.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4.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及必要的检查报告;5.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时,本公司如认为必要可对被保险人的身体进行检查,其费用由本公司负担。
第四条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提前给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本公司依此附加条款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后,若主合同仍属有效,则主合同所指定的各项保险金受益人仅可申领减额后的保险金额。
如被保险人未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则受益人的权益依主合同的规定办理,不受本附加条款的影响。
平安附加平安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条款
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平安附加....平安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4....).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签收合同后10日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1.4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2 您有退保的权利……………………………………………………………………………7.1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我们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作了特别提示,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2.2、2.3、9.3、9.4、9.12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4.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9 保险条款有关于重大疾病及特定轻度重疾的释义,请您留意 …………………9.3、9.4 主险合同的某些变动会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8.2 若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主险合同必须同时申请解除 ……………………1.4、7.1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1.2 合同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1.5 保险期间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3.2 保险金申请 3.3 保险金的给付 3.4 诉讼时效4.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 4.2 保险费率调整5.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5.2 减额交清6.合同效力的恢复 6.1 效力恢复7.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年龄错误 8.2 效力终止8.3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9.释义 9.1 周岁9.2 有效身份证件 9.3 重大疾病 9.4 特定轻度重疾 9.5专科医生险种简称:平安福重疾14 险种代码:11319.6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9.7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9.8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9.9 永久不可逆9.10 心功能状态分级 9.11 意外伤害 9.12 医院 9.13 毒品 9.14 酒后驾驶 9.15 机动车9.1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9.17 遗传性疾病9.18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9.19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9.20 净保险费平安附加平安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4)条款(平保寿发[2014]117号,2014年4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文书】平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
平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第一条附加条款的订立本“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之效力经附加于主合同后始生效力。
第二条“提前给付保险金”的给付在主合同有效期间且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诊断确定为严重疾病末期,并经本公司医师认定其所患疾病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其平均存活期间在6个月以下者,可向本公司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但申领以一次为限。
“提前给付保险金”的金额以申请当时主合同疾病身故保险金的50%为限,且同一被保险人依各保险合同所申领的“提前给付保险金”总额以人民币10万元为限。
本公司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后,主合同的保险金额、各项保险给付、保险单现金价值及续期保险费均按“提前给付保险金”与当年度疾病身故保险金的比例相应减少,该减少部分视为效力终止。
第三条“提前给付保险金”的申请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1.主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3.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4.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及必要的检查报告;5.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时,本公司如认为必要可对被保险人的身体进行检查,其费用由本公司负担。
第四条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提前给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本公司依此附加条款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后,若主合同仍属有效,则主合同所指定的各项保险金受益人仅可申领减额后的保险金额。
如被保险人未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则受益人的权益依主合同的规定办理,不受本附加条款的影响。
第五条欠交保费及未还款项的扣除本公司在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其他款项未还清者,则本公司将按“提前给付保险金”与给付当年度主合同疾病身故保险金的比例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平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
平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是一种保险附加条款,旨在为投保人在重大疾病、身故或全残等情况下提供提前给付的保障。
在保险合同中增加此附加条款,可以为投保人和受益人提供更全面的保障和经济援助。
下面将从定义、适用范围、保障期限、理赔条件、等角度对平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进行详细介绍。
一、定义平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是指在投保人患有某些列明的重大疾病、身故或全残等情况下,保险公司提前支付保险金给投保人或受益人的附加条款。
此附加条款的加入可以给投保人和受益人带来经济援助,帮助他们应对各种困难和需求。
二、适用范围平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适用于投保人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1. 投保人被确诊患有保险合同中列明的重大疾病,例如心脏病、癌症、脑卒中等。
2. 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
三、保障期限平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的保障期限通常与主险的保障期限相同。
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只要符合重大疾病、身故或全残等情况下的理赔条件,即可享受提前给付的保险金。
四、理赔条件平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作为一项附加险种,其理赔条件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重大疾病:投保人被确诊患有合同中列明的重大疾病,例如心脏病、癌症、脑卒中等。
需要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材料以证明患病情况。
2. 身故或全残:投保人因意外事故而身故或全残。
需要提供相关的身故或全残证明以证明事故发生及其严重性。
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投保人或受益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进行核查,并在复核无误后及时支付给付保险金。
五、保险金给付方式平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的保险金给付方式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以一次性给付或分期给付的形式进行,这需要在投保时根据个人需求进行选择。
六、解除合同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合同可以在以下情况下提前解除:1. 投保人提出书面解约申请,并在保险责任尚未发生之前解约。
2. 投保人丧失保险费支付能力,导致保险合同被解约。
平安福投保规则2014.300
产品组合保额配比规则
保额配比规则:
➢ 平安福重疾: – 平安福重疾的基本保额不得超过主险平安福的基本保额; – 当平安福重疾的基本保额小于主险平安福的基本保额时,必须附加附加 豁免重疾C12(1103);
➢ 长期意外13: – 长期意外13(1120)的基本保额≤1000万时,其基本保额不能超过平安 福(1118)基本保额的5倍; – 长期意外13(1120)的基本保额>1000万时,其基本保额不能超过平安 福(1118)基本保额的2倍;
--
30万
2份
3万
10份
46-50
15万 12万
--
35万
2份
3万
10份
说明
如客户无投保记录,且本次投保无异常告知,按公司现行投保规则,上述投保计划 均为三免件:免体检、免契调、免财务资料。仅参加抽检抽调。
运营督导部 契约支持室 2014年3月
目录
➢ 产品组合及保额配比规则 ➢ 其它规则 ➢ 平安福“三免”计划推荐
险种基本信息一览表
简称 代码
投保年龄
平安福
平安福 重疾
1118 1119
趸交:18-65岁 10年交,18-55岁 15年交,18-55岁 20年交,18-55岁 30年交,18-45岁30年至70岁无 Nhomakorabea有
产品组合规则
趸交时
➢ 平安福可单独投保,也可选择附加长期意外13; ➢ 不能附加平安福重疾,及其它附加险;
非趸交时,必须以组合形式投保:
➢ 10年交、15年交时:
–必须组合:平安福+平安福重疾+长期意外13 ➢ 20年交:
–投保年龄18-50岁时,必须组合:平安福+平安福重疾+长期意外13 –投保年龄51-55岁时,必须组合:平安福+平安福重疾 ➢ 30年交: –投保年龄18-40岁时,必须组合:平安福+平安福重疾+长期意外13 –投保年龄41-45岁时,必须组合:平安福+平安福重疾
平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
平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第一条附加条款的订立本“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之效力经附加于主合同后始生效力。
第二条“提前给付保险金”的给付在主合同有效期间且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诊断确定为严重疾病末期,并经本公司医师认定其所患疾病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其平均存活期间在6个月以下者,可向本公司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但申领以一次为限。
“提前给付保险金”的金额以申请当时主合同疾病身故保险金的50%为限,且同一被保险人依各保险合同所申领的“提前给付保险金”总额以人民币10万元为限。
本公司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后,主合同的保险金额、各项保险给付、保险单现金价值及续期保险费均按“提前给付保险金”与当年度疾病身故保险金的比例相应减少,该减少部分视为效力终止。
第三条“提前给付保险金”的申请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1.主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3.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4.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及必要的检查报告;5.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时,本公司如认为必要可对被保险人的身体进行检查,其费用由本公司负担。
第四条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提前给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本公司依此附加条款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后,若主合同仍属有效,则主合同所指定的各项保险金受益人仅可申领减额后的保险金额。
如被保险人未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则受益人的权益依主合同的规定办理,不受本附加条款的影响。
第五条欠交保费及未还款项的扣除本公司在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其他款项未还清者,则本公司将按“提前给付保险金”与给付当年度主合同疾病身故保险金的比例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早会5:平安福早会系列之十字图
11
二、解决方案:
1、夫妻互保图(针对夫妻) 2、十字图(针对个人)
2
训练目标:
通过PAR建议书讲解方法,使客户了解到该产 品带给他的利益,激发客户购买欲。
仅供内部培训使用
3
参考设计平安福计划:
张先生,30岁,某私营企业主,其妻子为其投保平安福计划,年交保费:11981 元,20年交。
投保险种
平安平安福终身寿险 平安附加平安福提前给付重大疾 病保险(2014) 平安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 (2013)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 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 险(B,2014)
基本保额
300000 300000
保险期间
终身 终身
交费年期
20年 20年
首年保险费
5550 2880
500000 50000 ——
至70岁 1年 20年
20年 一年期 19年
2500 318 733
仅供内部培训使用
4
平安福十字图讲解法——步骤一:P(保险条款)
1、重疾金 2、意外金 3、伤残金 4、身故金
5、豁免金
1 1 9 8 1 元
交20年
仅供内部培训使用
5
平安福十字图讲解法——步骤二:A(优势)
1、重疾金 确诊重疾 即付230 万重疾金, 100%基 本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额。 2、意外金 驾驶或乘坐非营运私 家车、乘坐公共交通 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 害的保额双倍赔付, 最高达100万,保险 责任延至70岁。 3、伤残金 意外伤残评 定标准由原 有的34项拓 展至281项。 4、身故金 平安福提供 伴随终身的 主险和重疾 保障。 5、豁免金 投保人身故或在 等待期后发生合 同约定的残疾、 重疾时,可以免 交保险期间剩余 的各期保费。
平安附加平安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4)条款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1.2 合同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1.5 保险期间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3.2 保险金申请 3.3 保险金的给付 3.4 诉讼时效 4.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 4.2 保险费率调整 5.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5.2 减额交清 6.合同效力的恢复 6.1 效力恢复 7.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及风险 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年龄错误 8.2 效力终止 8.3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9.释义 9.1 周岁 9.2 有效身份证件 9.3 重大疾病 9.4 特定轻度重疾 9.5 专科医生 9.6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9.7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 力完全丧失 9.8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9.9 永久不可逆 9.10 心功能状态分级 9.11 意外伤害 9.12 医院 9.13 毒品 9.14 酒后驾驶 9.15 机动车 9.1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 滋病 9.17 遗传性疾病 9.18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 色体异常 9.19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9.20 净保险费
阅 读 指 引
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 对 “ 平安附加 平安福 提前给付 重大疾病保险 ( 2014 ) 合同 ” . .... ... .... ...... . . . . . . .. . .......... .............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合同后10日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1.4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2 您有退保的权利……………………………………………………………………………7.1
平安附加福满分20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费率表
20年交
71 72 73 74 75 76 77 77 78 78 78 79 79 79 78 78 78 78 77 77 76
30年交
53 54 54 55 56 56 57 57 58 58 58 58 59
10年交
172 175 179 182 185 189 192 195 198 200 203 206 208 210 212 214 215 217 218 219 219 220 220 219 219 218 216 214 212 209 206 203 198
注: 月交保费=年交保费*0.09,季交保费=年交保费*0.265,半年交保费=年交保费*0.52。
男性
保至70周岁
15年交
120 122 125 127 129 131 133 135 137 139 141 143 144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2 153 153 153 153 153 152 151 150 148 146
10年交
179 184 188 192 196 200 204 208 212 216 220 224 228 231 235 239 243 246 250 253 256 259 263 266 268 271 273 275 277 279 280 281 281 281 281 279 278 275
《平安附加福满分20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费率表
(每万元基本保险金额)
保险期间 交费期间
投保年龄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2-平安福产品基础知识(岗前2014年6月)
•
最低保额:趸交时为50万,非趸交时15万
25
平安福健康保障计划——
平安平安福终身寿险
险 种 组 合
平安附加平安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平安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13)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 或(B)
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C,2012)
26
计 划 特 色
轻度重疾新突破,保障更全性价高 重疾保障额度高,确诊即付重疾金 自驾意外保障高,保障期限更长久 意外伤残281项, 关爱范围更周全 稳定保障伴终身,确定利益抗风险
41-45岁
平安福(1106)+平安福重疾(1119)
注:1、交费年期为期交时,必须以组合形式投保 2、主、附险交费期必须保持一致
39
3、附加险投保规则
趸交时 • 平安福(1118)仅能附加长期意外13(1120),不能附加平安福重疾 (1119)及其它长期附加险
非趸交时 • 当平安福(1118)与平安福重疾(1119)基本保额为1:1时,仅能附加豁 免定期A12(1101)、豁免重疾B12(1102)、一年期附加险(不含180、 518) 当平安福(1118)与平安福重疾(1119)基本保额非1:1时,必须附加豁 免重疾C12(1103),且可以选择附加附加定期(735)、豁免定期A12 (1101)、豁免重疾B12(1102)及一年期附加险(不含180、518) 40
数据来源:新华网
10
意外风险的不可控性
2014年 MH370失联事件、韩国客轮沉没事件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1年 2010年
H7N9新型禽流感爆发
尼日利亚客机坠毁 日本海啸事件 温州动车事故 甘肃舟曲县泥石流
平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
平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第一条附加条款的订立本“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之效力经附加于主合同后始生效力。
第二条“提前给付保险金”的给付在主合同有效期间且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诊断确定为严重疾病末期,并经本公司医师认定其所患疾病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其平均存活期间在6个月以下者,可向本公司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但申领以一次为限。
“提前给付保险金”的金额以申请当时主合同疾病身故保险金的50%为限,且同一被保险人依各保险合同所申领的“提前给付保险金”总额以人民币10万元为限。
本公司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后,主合同的保险金额、各项保险给付、保险单现金价值及续期保险费均按“提前给付保险金”与当年度疾病身故保险金的比例相应减少,该减少部分视为效力终止。
第三条“提前给付保险金”的申请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1.主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3.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4.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及必要的检查报告;5.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时,本公司如认为必要可对被保险人的身体进行检查,其费用由本公司负担。
第四条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提前给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本公司依此附加条款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后,若主合同仍属有效,则主合同所指定的各项保险金受益人仅可申领减额后的保险金额。
如被保险人未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则受益人的权益依主合同的规定办理,不受本附加条款的影响。
第五条欠交保费及未还款项的扣除本公司在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其他款项未还清者,则本公司将按“提前给付保险金”与给付当年度主合同疾病身故保险金的比例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平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
平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第一条附加条款的订立本“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之效力经附加于主合同后始生效力。
第二条“提前给付保险金”的给付在主合同有效期间且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诊断确定为严重疾病末期,并经本公司医师认定其所患疾病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其平均存活期间在6个月以下者,可向本公司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但申领以一次为限。
“提前给付保险金”的金额以申请当时主合同疾病身故保险金的50%为限,且同一被保险人依各保险合同所申领的“提前给付保险金”总额以人民币10万元为限。
本公司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后,主合同的保险金额、各项保险给付、保险单现金价值及续期保险费均按“提前给付保险金”与当年度疾病身故保险金的比例相应减少,该减少部分视为效力终止。
第三条“提前给付保险金”的申请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1.主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3.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4.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及必要的检查报告;5.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时,本公司如认为必要可对被保险人的身体进行检查,其费用由本公司负担。
第四条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提前给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本公司依此附加条款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后,若主合同仍属有效,则主合同所指定的各项保险金受益人仅可申领减额后的保险金额。
如被保险人未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则受益人的权益依主合同的规定办理,不受本附加条款的影响。
第五条欠交保费及未还款项的扣除本公司在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其他款项未还清者,则本公司将按“提前给付保险金”与给付当年度主合同疾病身故保险金的比例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平安福2014
本资料仅供内部培训,禁止对外使用
17
本资料仅供内部培训,禁止对外使用
18
MIT
PC
4月19日
4月23日
届时平安福重疾和平安福重疾14将同时存在
15万
本资料仅供内部培训,禁止对外使用
8
新增了主险保额15-20万元档 平安福(2014)首年佣金率为45%,较智胜的26%高了19%
交费年期 趸交 10年交 第1年 4% 40% 第2-3年 5% 第4-5年 4%
15年交
主险保额【15,20)万 20/30 主险保额【20,30)万 年交 主险保额【30,100)万 主险保额100万及以上
本资料仅供内部培训,禁止对外使用
:
22
新闻发布会吸引了全国近50 家媒体亲临现场。 会后,截止13年11月15日, 73家平面媒体报道84篇、80 家网络媒体转载400余篇。
资料共享地址:
本资料仅供内部培训,禁止对外使用
/repository.detail.do3?informationNo=348325&itemNo=010401&columnId=01040101 23
本资料仅供内部培训,禁止对外使用
25 25
5
新增8种轻度重疾
早期恶性病 变 原位癌 皮肤癌 脑垂体瘤.脑 囊肿.脑动脉 瘤及脑血管 瘤 听力严重 受损
心脏瓣膜介 主动脉内手 入手术 术
脑损伤
重疾保障与护身福一致,男 29种、女 30 种
亚健康
轻度重疾
重度重疾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我们将根据本附加险合同计算费率所用的重大疾病发生率及特定轻度重疾发生率 与实际情况的偏差程度,决定保险费率是否调整。本保险的费率调整针对所有被保 如果您不同意费率调整, 可以申请解除合同。 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 的现金价值。 我们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后,您须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支付续期保险费。
7.1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您解除合同的手 续及风险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 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 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主险合同必须与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申请解除。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险种简称:平安福重疾 14 险种代码:1131
平安附加平安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4)条款
(平保寿发[2014]117 号,2014 年 4 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1
您与我们的合同
合同订立 “平安附加平安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4)合同” (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 同” )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 )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险合同须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 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同主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 9.1)计算。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 投保年龄为 18 周岁至 55 周岁。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 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 附加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时, 您需要填写申请书, 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见 9.2)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 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若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主险合同必须与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申请解除。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至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终 止时止。
3.4
诉讼时效
4.1
如何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险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 9.19) 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必须随主险合同保险费一同支付,不能单独支付。
4.2
保险费率调整
阅 读 指 引
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 对 “ 平安附加 平安福 提前给付 重大疾病保险 ( 2014 ) 合同 ” . .... ... .... ...... . . . . . . .. . .......... .............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合同后10日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1.4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2 您有退保的权利……………………………………………………………………………7.1
2.2
保险责任
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 我们按照下列方式提前给付主险合同部分或全部保 险金并相应调整主险合同各项保险利益: ,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 重大疾病保险 被保险人经医院(见 9.12)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 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金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给付的 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 主险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及保险单上载明的现金价 值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当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主险合同 终止。 ,且确 特定轻度重疾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特定轻度重疾”但此前未发生“重大疾病” 诊 28 日后仍生存的,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保险金 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我们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后,本附加险 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或“特定轻度重疾”的,我们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9.13) ;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9.14)机动车(见 9.15) ;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 9.16) ;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见 9.17)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 9.18) 。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 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 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1.2 合同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1.5 保险期间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3.2 保险金申请 3.3 保险金的给付 3.4 诉讼时效 4.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 4.2 保险费率调整 5.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5.2 减额交清 6.合同效力的恢复 6.1 效力恢复 7.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及风险 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年龄错误 8.2 效力终止 8.3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9.释义 9.1 周岁 9.2 有效身份证件 9.3 重大疾病 9.4 特定轻度重疾 9.5 专科医生 9.6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9.7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 力完全丧失 9.8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9.9 永久不可逆 9.10 心功能状态分级 9.11 意外伤害 9.12 医院 9.13 毒品 9.14 酒后驾驶 9.15 机动车 9.1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 滋病 9.17 遗传性疾病 9.18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 色体异常 9.19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9.20 净保险费
3.1 3.2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受益人 保险金申请 除另有指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及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 诊断证明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我们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作了特别提示,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2.2、2.3、9.3、9.4、9.12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4.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9 保险条款有关于重大疾病及特定轻度重疾的释义,请您留意 …………………9.3、9.4 主险合同的某些变动会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8.2 若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主险合同必须同时申请解除 ……………………1.4、7.1
重大疾病保险 金和特定轻度 重疾保险金申 请
3.3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 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 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第 30 日仍 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 31 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 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保证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 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若我们要求投保人、被保险 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则上述的 30 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 明和资料的期间。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 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 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1.2
合同生效
1.3
பைடு நூலகம்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1.5
保险期间
2.1
我们提供的保障
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该金 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列情 形之一的: (一) “重大疾病” (见 9.3)或“特定轻度重疾” (见 9.4) , (二)因导 致“重大疾病” 或“特定轻度重疾”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 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这 9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 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 9.11)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