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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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家庭财产保险白金版详细介绍

平安家庭财产保险白金版详细介绍

平安家庭财产保险白金版详细介绍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于家庭财产保险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在保险市场上,平安家庭财产保险白金版是备受关注的产品之一。

本文将为大家详细介绍平安家庭财产保险白金版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大家提供更全面的了解和选择参考。

一、产品概述平安家庭财产保险白金版是一款旨在保障家庭财产安全的综合型保险产品。

该产品涵盖了房屋、家具、财产损失等多个方面,为广大家庭提供了全方位的保障。

无论是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还是其他不可预测的情况,平安家庭财产保险白金版都能为您的家庭提供全面的保障。

二、保障范围1. 房屋保障:平安家庭财产保险白金版可以对房屋进行全面保障,包括建筑结构、屋顶、外墙等各个方面。

无论是因火灾、水灾还是盗窃等原因造成的损失,都将得到相应的赔付和保障。

2. 家具保障:该产品还可以对家庭中的家具进行保障,包括家具损失、盗窃、损坏等情况都将得到赔付。

3. 财产保障:平安家庭财产保险白金版还可以对家庭中的财产进行全面保障,包括贵重物品、首饰、艺术品等财产都将得到保障。

三、保险金额平安家庭财产保险白金版为您提供了多种不同的保险金额选择,您可以根据家庭的实际情况和需求来选择相应的保险金额。

无论是小型家庭还是大型家庭,都能够根据自己的需求来获得合适的保障和赔付。

四、理赔流程平安家庭财产保险白金版的理赔流程简单快捷,为客户提供了便利的服务。

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客户只需按照规定的流程和要求进行报备和申报,保险公司将会尽快进行核查和赔付。

客户可以通过上线、通联方式等多种方式进行理赔申请,享受到高效、便捷的理赔服务。

五、保险费用平安家庭财产保险白金版的保险费用相对较为合理,客户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保障范围来选择相应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用。

平安保险公司为广大客户提供了各种优惠政策和奖励机制,让客户能够获得更多的保险优惠和回报。

六、总结平安家庭财产保险白金版作为一款备受关注的综合型家庭财产保险产品,为广大家庭提供了全面的保障和服务。

家居财产保险条款

家居财产保险条款

4.6
临时住所费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房屋因保险期限内的意外事故、自然
灾害导致不能居住,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需另行租赁居住场所所
产生的费用。
4.7
清理费用 保险责任
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房屋因发生意外事故、
自然灾害,需进行灾场清理而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
赔偿。
4.8
居家责任 保险责任
(1)保险期间内,在被保险人中国境内的(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居所内,因发生意
外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
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
赔偿。
(2)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
导致的损失,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3)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
理的费用,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8.6)
(1)除空调、太阳能热水器外其他存放在被保险人天台及庭院的物品;
(2)除火灾、爆炸、入室盗抢外的其他意外事故导致的移动电话损失; (3)个人财物及贵重物品在被保险人居所外丢失、被盗窃; (4)机件或电器故障引致的电器损毁; (5)被保险人的居所空置超过 60 天; (6)不承保被保险人的居所因进行室内兴建、维修、改装及翻新工程而造成的损毁 或损失。
4.2
银行卡及网 保险责任
银被盗用 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在中国境内办理(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银行
卡及网银帐户因被他人盗用导致的资金损失,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

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条款

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条款

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根据不同的险种和具体需求,会有不同的条款和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平安保险条款:
1.平安财产保险条款:承保因火灾、雷击、爆炸、飞行物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原因造成的损
失。

2.平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保障因意外伤害造成的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

3.平安健康保险条款:提供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能收入保险和护理保险等服务。

4.平安养老保险条款:为投保人提供养老保障,按照约定的养老金领取方式和标准支付养老金。

5.平安投资连结保险条款:将投保人的保费投资于资本市场,通过投资收益来提供保障。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平安保险条款,具体条款可能会因险种、地区、投保人年龄等因素有所不同。

在购买平安保险时,建议仔细阅读保险合同和条款,了解清楚保险保障的范围、理赔流程、除外责任等内容,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2023版家庭财产保险条款通用版

2023版家庭财产保险条款通用版

2023版家庭财产保险条款通用版第一章可保财产第一条凡是存放在本保险单上载明的地点,属于被保险人所有的下列家庭财产均可做为保险标的,由投保人向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

一、衣着用品、床上用品;二、家具、用具、室内装修物;三、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四、农村家庭的农具、工具;五、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与他人共有的本条一至四款所列财产。

本条所指被保险人为参加保险的城乡居民(下同)。

本条所指保险人为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下同)。

第二章不保财产第二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一、房屋及附属设备;二、交通工具;三、拖拉机、农用机械等;四、个体工商户、连家铺子因营业所使用的财产和待销商品;五、金银、珠宝、玉器、首饰、货币、票证、有价证券、纪念币、奖章、奖牌、邮票、古玩、古书、字画、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图表、家畜、宠物、花、树、鱼、虫、鸟、盆景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和工艺品;六、烟酒、食品、粮食、农副产品、药品、化妆品;七、游戏卡、唱盘、影碟、录音录象带、软盘、表、笔、眼镜、无线通讯设备、打火机、手包等经常随身携带的物品;八、本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财产中未列明的其它家庭财产和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第三章保险期限第三条保险期限分为一年、三年、五年期、长效还本保险为一年至八年有效。

自办理投保手续并交纳保险费次日零时起到规定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第四章保险金额第四条由被保险人根据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自行确定,并且按照保险单上规定的保险财产项目分别列明。

第五章保险费第五条本保险分为非还本及还本保险两种形式,由投保人自愿选择,被保险人应当在投保时依照收费标准一次缴清保险费。

收费标准请详见附表。

第六章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人仅对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一、火灾、爆炸;二、雷击、冰雹、雪灾、洪水、地震、地陷、崖崩、龙卷风、冰凌、泥石流;三、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以及外来的建筑物和其它固定物体的倒塌;四、在发生以上灾害事故时,为防止灾害蔓延采取的必要措施所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以及在施救过程中支付的合理费用。

平安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平安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平安家庭财产保险条款平安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保险是人们在经济生活中保障自身利益的重要方式之一。

在保险中,家庭财产险就是一种重要的保险产品。

平安家庭财产保险条款是一份重要的文档,用于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保险责任、保险费等方面的具体内容。

接下来,本文将详细介绍平安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一、保险范围平安家庭财产保险可以对家庭所有不动产、动产和其他财产进行保险,例如房屋、家具、电器、珠宝、证券等。

被保险人需要根据具体需要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具体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范围。

同时,平安家庭财产保险还可以提供附加保险条款,如雇佣家政服务、支付押金等。

二、保险责任平安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涉及以下内容:1. 盗窃、抢劫、风暴、火灾等意外事件导致的财产损失;2. 水暴涨引起的财产损失;3. 财产保管错误导致的损失;4. 广告意外导致的财产损失;5. 宠物和动物引起的财产损失。

三、保险费和赔偿平安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种类和金额来决定。

对于一些特定的财产,需要额外支付附加保险费用。

如果保险期间内发生了意外事件,保险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文件进行理赔。

根据具体情况,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修复财产或者进行赔偿。

被保险人需要尽快向保险公司报案,以便尽快开始理赔程序。

四、注意事项在购买平安家庭财产保险前,被保险人需要详细了解本条款的各项内容,并严格按照要求提供正确的信息。

同时,被保险人需要仔细阅读保险合同的其他内容,例如条款、声明等,了解保险的基本条款和责任范围,以便在意外事件发生时及时获得赔付。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需要妥善保管自己的财产,并随时注意安全,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总之,平安家庭财产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的权益和责任,被保险人需要仔细阅读并遵守条款的各项规定,以便在保险期间内获得及时有效的赔偿。

同时,保险公司在赔付过程中也应当及时、恰当地处理赔偿事宜,做到保险责任到位,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家庭财产保障。

家财宝条款

家财宝条款

平安“家财宝”综合保障计划◎平安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保险责任一、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在保险单载明的地址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包括但不限于:1.家庭燃气用具、电器、用电线路以及其他内部或外部火源引起的火灾;2.家庭燃气用具、液化气罐以及燃气泄露引起的爆炸。

(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三)台风、暴风、暴雨、龙卷风、雷击、洪水、冰雹、雪灾、崖崩、冰凌、突发性滑坡、泥石流和自然灾害引起地陷或下沉。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平安附加盗抢综合险条款保险责任一、保险期间内,位于保险单所载明地址的房屋内的保险标的或房屋的门、窗、锁,因遭受经公安部门确认的外部人员的入室抢劫行为或有明显现场痕迹的盗窃行为而丢失,自公安部门认定的案发之日起六十天内,被盗抢的保险标的认未查获的,对于丢失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二、保险期间内,位于保险单所载明地址的房屋内的保险标的或房屋的门、窗、锁,在遭受经公安部门确认的外部人员的入室抢劫或有明显现场痕迹的盗窃过程中被损坏,自公安部门认定的案发之日起六十天内,被保险人仍未从盗抢人处获得赔偿的,对于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平安附加水暖管爆裂损失保险条款保险责任一、因高压、碰撞、严寒、高温造成被保险房屋内自来水管道、暖气管道(含暖气片)、下水管道以及太阳能热水器室内外管道(以下简称水暖管)爆裂,对因此产生的水暖管修复费用,保险人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二、因高压、碰撞、严寒、高温造成水暖管爆裂(包括被保险房屋内、楼上住户、隔壁邻居家以及属于业主共有部分的水暖管),对由此造成被保险房屋内的保险标的遭受的水浸、腐浊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平安家庭财产保险家庭综合保障专用附加个人家政服务人员雇主责任综合保险条款

平安家庭财产保险家庭综合保障专用附加个人家政服务人员雇主责任综合保险条款

平安家庭财产保险家庭综合保障专用附加个人家政服务人员雇主责任综合保险条款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家庭财产保险(家庭综合保障专用)附加家政服务人员雇主责任综合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平安家庭财产保险(家庭综合保障专用)(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

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主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附加险保险合同的家政人员不包括:(一)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二)非家政服务行业全日制工;(三)年龄在16周岁(含)以下或70周岁(含)以上的人员。

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家政服务人员在雇用期间从事被保险人的家政服务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对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家政服务人员自致伤害或自杀;(二)因家政服务人员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三)家政服务人员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四)家政服务人员在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期间所遭受的人身伤害;(五)家政服务人员在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所遭受的人身伤害。

平安保险定损标准

平安保险定损标准

平安保险定损标准平安保险定损标准一、财产损失1. 各类物资、产品、设备、资料等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合同协议价格确定。

2. 损坏的交通、运输工具等,根据损坏程度,按照原价值的一定比例进行折旧后确定损失金额。

3. 其他无法确定实际价值的财产损失,根据保险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按照损失时的市场价格或合同协议价格确定。

二、财产损毁1. 保险标的物在遭受火灾、爆炸、雷击等意外事故后发生损毁,按照受损财产的原价值减去残值后进行赔偿。

2. 若受损财产已经失去使用价值,则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合同协议价格进行赔偿。

三、财产火灾1. 保险标的物在遭受火灾时发生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合同协议价格进行赔偿。

2. 若保险标的物在火灾中完全损毁,则按照标的物的原价值减去残值后进行赔偿。

四、财产爆炸1. 保险标的物在遭受爆炸事故后发生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合同协议价格进行赔偿。

2. 若保险标的物在爆炸中完全损毁,则按照标的物的原价值减去残值后进行赔偿。

五、机动车保险赔付1. 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或人员伤亡,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按照车辆原价值减去残值后进行赔偿。

2. 若车辆在事故中完全损毁,则按照车辆原价值进行赔偿。

六、家庭财产保险赔付1. 家庭财产在遭受盗窃、抢劫、纵火等意外事故后发生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合同协议价格进行赔偿。

2. 若家庭财产在事故中完全损毁,则按照原价值减去残值后进行赔偿。

七、意外伤害保险赔付1. 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伤害后,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按照被保险人受伤程度和医疗费用进行赔偿。

2. 若被保险人在意外伤害中导致残疾,则根据残疾程度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比例进行赔偿。

八、健康保险赔付1. 被保险人在遭受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住院治疗时,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按照医疗费用进行赔偿。

2. 若被保险人在健康保险期限内不幸身故,则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金额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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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家庭财产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可以承保的家庭财产包括:(一)房屋(包括房屋以及房屋交付使用时已存在的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二)房屋装修(包括与房屋装修配套的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三)室内财产,包括:1.普通家用电器(包括安装在房屋外的空调器和太阳能热水器等家用电器的室外设备);2.便携式家用电器:包括便携式电脑、移动电话、随身听、数码播放器、电动剃须刀、照相机、摄像机;3.床上用品、衣物、鞋帽、箱包、手表;4.家具;5.文体娱乐用品,包括文具、书籍、球具、棋牌。

(四)经投保人申请且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承保的其他家庭财产。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图表、动植物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二)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三)用于生产经营的财产;(四)其他不属于第二条所列范围的财产。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在保险单载明的地址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包括但不限于:1.家庭燃气用具、电器、用电线路以及其他内部或外部火源引起的火灾;2.家庭燃气用具、液化气罐以及燃气泄露引起的爆炸。

(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三)台风、暴风、暴雨、龙卷风、雷击、洪水、冰雹、雪灾、崖崩、冰凌、突发性滑坡、泥石流和自然灾害引起地陷或下沉。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没收、征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地震、海啸;(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或超电压、碰线、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自身损毁;(二)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三)未按要求施工导致建筑物地基下陷下沉,建筑物出现裂缝、倒塌的损失;(四)置放于阳台或露天的财产,或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秆、芦苇、杆、帆布等材料为外墙、棚顶的简陋罩棚下的财产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所造成的损失;(五)保险标的在保险单载明地址的房屋外遭受的损失,但安装在房屋外的空调器和太阳能热水器等家用电器的室外设备除外;(六)间接损失;(七)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率)。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第九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费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的交纳方式可以为趸缴、期缴。

第十三条约定趸缴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期缴保险费的,在交纳了首期保费后,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投保人到期未交纳余期保险费,自期缴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天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仍承担保险责任,但赔偿时需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投保人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的,则本保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终止。

保险人义务第十四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三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八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保险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但前述检查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根据费率表的规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根据费率表的规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四)涉及违法、犯罪的,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三)财产损失、费用清单;(四)发票(或其他保险人认可的财产证明)(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第二十四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五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

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六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标的出险时实际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出险时实际价值;(二)保险金额低于保险标的出险时实际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三)若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约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其出险时实际价值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出险时实际价值。

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小于其出险时实际价值时,上述费用按被施救标的的保险金额与其出险时实际价值的比例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

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出险时实际价值与全部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二十八条每次事故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根据第二十六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或免赔率)后的金额。

第二十九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条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或保险人承担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大于或等于保险金额的,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自动终止。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且保险人承担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小于保险金额的,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保险金额自动恢复至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

第三十一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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