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财产保险条款通用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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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保险合同范本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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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投保人):_______地址: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地址: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鉴于甲方拥有如下财产,为防止意外损失,甲方愿意购买家庭财产保险,乙方自愿承保,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保险合同,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保险财产1.保险财产范围:甲方拥有的位于_______的住宅及室内装潢、家具、家电等财产。

2.保险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元。

第二条保险责任1.乙方在保险期间内对甲方的保险财产因火灾、雷击、爆炸、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原因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

2.乙方在保险期间内对甲方遭受的盗窃、抢劫、诈骗等意外损失负责赔偿。

3.乙方在保险期间内对甲方保险财产因突发性事件导致的损失负责赔偿。

4.乙方在保险期间内对甲方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负责赔偿。

第三条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四条保险费用1.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支付保险费用。

2.甲方支付的保险费用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元。

3.甲方应在保险期限开始前一次性支付保险费用。

第五条赔偿处理1.发生保险事故后,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损失。

2.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_______小时内派员查勘,并根据查勘结果进行赔偿。

3.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_______日内未能派员查勘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4.乙方在查勘后认为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书面通知甲方,并说明理由。

5.甲方对乙方赔偿决定的异议,应在接到赔偿决定书面通知后_______日内向乙方提出,乙方应再次进行查勘,确属保险责任的,应予以赔偿。

第六条合同解除1.在保险期限内,甲方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提前_______日书面通知乙方。

家庭财产险条款(通用3篇)

家庭财产险条款(通用3篇)

家庭财产险条款(通用3篇)家庭财产险条款篇1本条款分为基本险和盗窃险两个部分,保险人(即中国人民保险*司,下同)根据保险的规定,相应承担保险责任。

第一条、保险标的凡是存放在本保险单上载明的地点,属于被保险人(即参加本保险的城乡居民,下同)自有的下列家庭财产都可以向保险人投保。

一、衣着用品、床上用品;二、家具、用具、室内装修物;三、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四、农村家庭的农具、工具、已收获入库的农产品、副业产品;五、非机动交通工具;六、口粮;七、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本条一至六款所列财产;八、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不保财产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货币、票证、有价证券、邮票、古玩、古币、古书、古画、字画、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家禽、家畜、花、树、鱼、鸟、盆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二、烟、酒、食品、保健品、药品、化妆品;三、本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标的中未列明的其它家庭财产、非法占用的财产和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第三条、基本险责任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龙卷风、洪水、雹灾、雪灾、地面突然塌陷、崖崩、冰凌、泥石流;三、飞行物体及其它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以及外来建筑物或其它固定物体的倒塌;四、季节性、区域性暴雨积水倒灌;五、管道爆裂;六、在发生上述保险灾害事故时,为了防止灾害蔓延,或因施救,保护所采取的必要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四条、盗窃险(附加)责任存放在保险地点室内,本保险单上载明的财产(各种表、笔、眼镜、打火机、无线通讯工具、手提电脑、电脑笔记本、随身听等经常随身携带的物品除外),因遭受外来人员的撬门、砸窗、掘墙,有明显被盗窃痕迹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家庭财产保险条款3篇

家庭财产保险条款3篇

家庭财产保险条款家庭财产保险条款精选3篇(一)保险人(保险公司):____地址:____联系电话:____被保险人(家庭成员):____地址:____联系电话:____鉴于被保险人希望为其家庭财产投保,保险人愿意提供相应的保险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标的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的家庭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家具、电器及其他家庭用品。

个人收藏品、艺术品等。

其他经双方确认的财产。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火灾、爆炸。

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地震等。

盗窃、抢劫。

其他经双方确认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三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双方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明确载明。

第四条保险费被保险人应按照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的具体金额和支付方式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五条保险期间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六条索赔程序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以便保险人进行赔偿处理。

第七条赔偿处理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通知和证明材料后,将根据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进行赔偿。

第八条免责条款保险人对以下情况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故意行为导致的损失。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等不可抗力因素。

保险标的的正常磨损、老化。

其他经双方确认的免责范围内的情况。

第九条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保险合同一经订立,双方均应严格遵守。

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条争议解决本保险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____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本保险合同的解释权归保险人所有。

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生效条件本保险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保险合同家庭财产险条款3篇

保险合同家庭财产险条款3篇

保险合同家庭财产险条款3篇篇1一、保险概述与合同双方本合同条款规定的是保险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投保人(以下简称“乙方”)之间的家庭财产险保险合同。

本保险合同旨在保障乙方因特定风险导致的家庭财产损失得到经济赔偿。

二、保险标的本保险承保的标的为乙方合法拥有的、座落本合同约定的地址内的家庭财产。

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家具、电器、衣物及其他日常生活用品。

三、保险责任1. 火灾、爆炸;2. 雷电、暴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3. 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以及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4. 盗窃或抢劫;5. 其他列明的风险所导致的乙方家庭财产损失,甲方将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四、不保范围1. 战争、军事行动或暴力事件导致的损失;2. 核辐射、核污染或放射性污染导致的损失;3. 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导致的损失;4.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擅自改动或维修保险标的而导致的损失;5. 其他由保险合同特别排除的风险。

五、保险金额与保费乙方的保险金额根据保险标的的价值确定,具体金额和保费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签订时约定。

乙方应按照约定支付保费。

六、赔偿处理1. 乙方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甲方,并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有关事故的证明文件和资料;2. 甲方在收到乙方的索赔请求后,将及时对索赔请求进行审核;3. 甲方在确认索赔请求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后,将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赔偿金。

七、合同期限与终止本合同的期限以及终止方式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签订时约定。

合同期满前,甲乙双方均有权提出续签或终止合同。

八、争议解决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条款1. 乙方应如实告知甲方保险标的的情况,如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2. 本合同的签订、效力、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4.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保险合同家庭财产险条款5篇

保险合同家庭财产险条款5篇

保险合同家庭财产险条款5篇篇1保险合同家庭财产险条款第一章保险合同基本条款第一条家庭财产险是指以房屋、家具、电器、贵重物品等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保险人对被保险财产发生火灾、爆炸、盗窃、水渍、风灾等意外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是家庭财产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人是承担赔偿责任的单位,被保险人是享受保险权利的个人或单位。

第三条家庭财产险合同自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签订保险合同之日起生效,至保险期限届满或合同解除之日止。

第四条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价值和风险程度确定的赔偿限额。

第五条保险费是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用。

第六条保险金是指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

第七条保险金的支付方式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可以一次性赔付或分期支付。

第八条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提供的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信息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家庭财产险合同解除的原因包括被保险人提前解约、合同到期、保险金额超过规定限额等情形。

第十条保险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

第二章家庭财产险保险责任条款第十一条保险人对于被保险财产发生意外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须符合以下条件:(一)被保险财产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险标的;(二)财产损失系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之一;(三)被保险人支付了相应的保险费。

第十二条保险人对于被保险财产发生火灾、爆炸、盗窃、水渍、风灾等意外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财产损失导致的第三方索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有关保险事故,并按照合同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第十五条保险人对于被保险财产修复、维护和保护不当导致的二次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提供维修、抢救、调查等费用的相应证明。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损失扩大和二次风险,保障被保险财产的安全。

第十八条保险人有权在理赔过程中对被保险人的现场、账册等进行核实,要求提供进一步的资料和情况说明。

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家庭财产保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保险目的及定义1. 本保险合同旨在保障投保人家庭财产的安全,对于意外损失提供赔偿。

2. 本条款中的定义如下:a. 投保人:指购买本保险的自然人或法人。

b. 被保险人:指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

c. 家庭成员:指投保人的直系亲属、配偶以及投保人与其共同居住并共同承担家庭经济支出的其他人员。

第二条保险责任1. 本保险合同对以下事故或损失提供赔偿:a. 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等意外事件导致的财产损失;b. 盗窃、抢劫等违法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失;c. 家庭成员因事故导致的意外伤害或身故。

第三条免赔额和赔偿限额1. 免赔额:本保险合同规定的损失超过免赔额才可获得赔偿。

2. 赔偿限额:投保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赔偿限额,最高不超过保险房屋价值的百分之八十。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四条财产损失保险责任1. 对于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等意外事件导致的财产损失,投保人可获得赔偿。

2. 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被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进行损失评估。

第五条盗窃、抢劫保险责任1. 对于盗窃、抢劫等违法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失,投保人可获得赔偿。

2. 投保人应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个人意外保险责任1. 家庭成员因事故导致的意外伤害或身故,投保人可获得赔偿。

2. 投保人应提供医疗证明、死亡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保险费和保险期间第七条保险费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根据被保险财产和投保人个人情况的不同而异,具体数额请参照保险费率表。

第八条保险期间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投保生效日开始计算。

第四章保险事故处理和理赔第九条保险事故通知和处理1.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尽快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公司要求提供必要材料。

2. 保险公司将在收到通知后指派专业人员进行核查和事故处理。

第十条理赔程序1. 投保人应填写理赔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2. 保险公司将在收到理赔申请后进行审核,并在合理时间内给予答复。

保险合同家庭财产险条款3篇

保险合同家庭财产险条款3篇

保险合同家庭财产险条款3篇篇1一、保险标的及保险责任本合同所涉及的保险标的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单中列明的家庭财产。

本保险对于因下列原因导致的财产损失承担保险责任:1. 火灾、爆炸;2. 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3. 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4. 空中物体坠落等意外事件。

二、保险金额及保险价值1.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家庭财产的实际价值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按照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的最高限额。

2. 保险价值以被保险人的家庭财产在投保时的实际价值为准。

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价值有所变更,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以便调整保险金额。

三、保险期间本合同自保险单载明的起始日期起至终止日期止。

除非经保险人同意,中途不得擅自变更保险期间。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1.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提供真实的被保险人信息、保险标的及其价值等相关资料。

2. 被保险人应妥善保管保险标的,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保险事故的发生。

3.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4. 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提供真实、完整的索赔资料。

五、赔偿处理1.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将根据保险责任范围及保险金额,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2. 赔偿方式如下:(1)现金赔偿:保险人以现金方式支付赔偿金;(2)修复赔偿:保险人负责修复受损的保险标的,恢复到原有状态。

3. 若保险标的部分损失,保险人将根据损失程度进行相应比例的赔偿。

若损失无法确定具体数额,保险人将根据市场行情或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六、除外责任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承担保险责任:1.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导致的损失;2. 地震、海啸等不可抗力的损失;3. 战争、军事行动等政治风险导致的损失;4. 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除外责任。

七、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自保险单载明的起始日期起生效,至终止日期止失效。

保险合同到期前,被保险人可选择续保。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通用3篇)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通用3篇)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通用3篇)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篇1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1.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一)保险标的范围第一条凡是被保险人自有的,座落于本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内的下列家庭财产,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二、室内财产:(一)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二)衣物和床上用品;(三)室内装潢、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被保险人可自由选择投保。

第二条下列财产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第一条载明的财产;二、存放于院内、室内的非机动农机具、农用工具及存放于室内的粮食及农副产品;三、经保险人同意的其他财产。

第三条下列家庭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市、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三、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四、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五、无线通讯工具、笔、打火机、手表,各种磁带、磁盘、影音激光盘;六、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屋顶的简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与保险房屋不成一体的厕所、围墙、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七、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八、其他不属于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

保险责任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体的倒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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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保险条款通用版
第一章可保财产
第一条凡是存放在本保险单上载明的地点,属于被保险人所有的下列家庭财产均可做为保险标的,由投保人向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

一、衣着用品、床上用品;
二、家具、用具、室内装修物;
三、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
四、农村家庭的农具、工具;
五、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与他人共有的本条一至四款所列财产。

本条所指被保险人为参加保险的城乡居民(下同)。

本条所指保险人为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下同)。

第二章不保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
一、房屋及附属设备;
二、交通工具;
三、拖拉机、农用机械等;
四、个体工商户、连家铺子因营业所使用的财产和待销商品;
五、金银、珠宝、玉器、首饰、货币、票证、有价证券、纪念币、奖章、奖牌、邮票、古玩、古书、字画、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图表、家畜、宠物、花、树、鱼、虫、鸟、盆景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和工艺品;
六、烟酒、食品、粮食、农副产品、药品、化妆品;
七、游戏卡、唱盘、影碟、录音录象带、软盘、表、笔、眼镜、无线通讯设备、打火机、手包等经常随身携带的物品;
八、本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财产中未列明的其它家庭财产和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第三章保险期限
第三条保险期限分为一年、三年、五年期、长效还本保险为一年至八年有效。

自办理投保手续并交纳保险费次日零时起到规定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第四章保险金额
第四条由被保险人根据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自行确定,并且按照保险单上规定的保险财产项目分别列明。

第五章保险费
第五条本保险分为非还本及还本保险两种形式,由投保人自愿选择,被保险人应当在投保时依照收费标准一次缴清保险费。

收费标准请详见附表。

第六章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人仅对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冰雹、雪灾、洪水、地震、地陷、崖崩、龙卷风、冰凌、泥石流;
三、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以及外来的建筑物和其它固定物体的倒塌;
四、在发生以上灾害事故时,为防止灾害蔓延采取的必要措施所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以及在施救过程中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七章除外责任
第七条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或暴力行为;
二、核子辐射和污染;
三、被保险人或其家属成员的故意行为;
四、电视、电器(包括属于电器性质的文化娱乐用品)、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和超电压、碰线、弧花、走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损毁;
五、堆放在露天及罩棚下保险财产,以及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帆布等材料为外墙、屋顶、屋架的简陋屋棚,由于暴风、暴雨所造成的损失;
六、虫蛀、鼠咬、霉烂、变质以及其它不属于本保险单第六条所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七、保险财产在违章建筑、危险建筑内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

第八章退保
第八条非还本保险形式的保险,未届保险期满中途不办理退保手续。

第九条凡投保人选择一年、三年、五年还本保险形式的,投保后享受下列保险待遇,并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保险期满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保险人将投保人交纳的保险本金全数退还给投保人。

二、保险期满后,若不退保,投保人应另办续保手续。

三、被保险人如在保险期内要求退还保险本金,就根据非还本家财险费率计收本保险年度的保险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从应退还的保险本金中扣回。

第十条投保人选择长效还本保险形式的投保后享受下列保险待遇,并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长效还本保险期为八年有效,八年保险期满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保险人将投保人交纳的保险本金全数退还给投保人。

二、长效还本保险期满五年以上要求退还保险本金的,要视本保险年度内是否出险而不定期,若本保险年度内出险,发生赔款的要按短期计费标准计收(见短期计费标准表计算),从退还的保险本金中扣回;若本保险年度内未出险,未发生赔款的不收取任何费用,将保险本金全数退还给投保人。

三、保期不满五年要求退还保险本金的,依照本条款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办理。

第九章赔偿处理
第十一条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和损失当天出险当地的市场重置价,并且按其新旧程度计算赔款,但最高以不超过保险单上分项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如保险单上未列分项保险金额时,分项赔偿限额按以下比例计算赔偿;衣着及床上用品按20%计算;家具、用具、室内装修物按30%计算;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按50%计算。

第十二条依本条款第六条第四款规定支付的合理的施救费用,应与保险财
产直接损失赔偿金额分别计算,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保险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合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且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四条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施救并保存现场,向当地公安部门或有关部门报告,同时立即通知保险人,以便及时确定损失、查勘处理。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保险财产损失清单、施救费用单据以及所在单位、街道、乡(镇)和有关职能部门(如公安、气象等部门)的证明。

第十六条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

如果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示时,保险人可以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第十七条保险财产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后,被保险人应如实向保险人提供损失情况,如有虚报损失等欺骗行为,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经支付的赔偿,并终止保险合同。

第十章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财产存放地点发生变更,或保险财产所有权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人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应当维护保险财产的安全,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防灾防损工作。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如果不发行或违反本条款的各项义务和规定,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第十一章其它事项
第二十一条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以后,该保险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为原保险金额减去赔偿金额后的余额。

非还本形式的保险若在保险期内累计赔款彀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不退还终止日至届满日的保险费。

在同一保险年度内累计赔款达到保险金额时,该保险年度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但保险单以及剩余年度的保险金额仍全额有效。

本条所述各种情况,应由保险人出具批单加以批注。

第二十二条如果被保险人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财产遭受损失的当天起,一年内不向保险人申请索赔,不提供本条款第十五条所规定的单证,或者从保险人书面通知之日起一年内不领取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二十三条还本保险形式的保险,保险人有权根据银行同期储蓄利率的变动,相应调整费率或保险金额,并告知被保险人。

第十二章保险仲裁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发生争议不能解决时,可以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法院处理。

家庭财产险附加盗窃险条款
本保险为家产财产险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人投保了家庭财产险的基础上,经保险人同意,才能投保家庭财产附加盗窃险,其保险金额以不超过投保人投保的家庭财产险的保险金额为限。

兹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本保险单承保的家庭按照以下规定附加盗窃保险。

一、存放于保险地址室内的保险财产,因为遭受外来的、有明显痕迹的盗窃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二、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服务人员、寄居人的故意行为、或勾结怂恿他人盗窃或因顺手偷摸、窗外钩物等无法证明外来人员盗窃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三、本保险按照保险单所列财产项目分项承保、分项理赔。

四、被保险人在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盗窃损失后,要保存现场,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否则如保险人无法确定保险责任及损失情况的,保险人有权不予赔偿。

五、赔款后,破案追回的保险财产,应归保险人所有。

衩保险人如果愿意收
回该项被追回的财产,其已经领取的赔偿金必须退还给保险人,保险人对被追回的财产的损毁部分,可以按照实际损失补偿。

六、本附加险的其它未尽事宜按照家庭财产保险条款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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