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财产险条款 (2)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1. 引言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是一种保险产品,旨在保护个人和家庭的财产免受意外损失的影响。
本条款将详细说明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的范围、责任和赔偿方式等重要条款。
2. 保险范围本保险适用于个人或家庭的住宅、车辆、家电、财产损失等。
具体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2.1 住宅保险保险人将对被保险人的住宅进行保险,并承担以下责任:•火灾、爆炸、地震、水灾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盗窃、抢劫等意外事件造成的财产损失。
2.2 车辆保险保险人将对被保险人的车辆进行保险,并承担以下责任:•车辆碰撞、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盗窃、抢劫等意外事件造成的财产损失。
2.3 家电保险保险人将对被保险人的家电进行保险,并承担以下责任:•设备故障、损坏造成的维修费用;•盗窃、抢劫等意外事件造成的财产损失。
2.4 财产损失保险保险人将对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进行保险,并承担以下责任:•被盗窃、抢劫或人为破坏等事件造成的财产损失;•其他意外事件造成的财产损失。
3. 保险责任与赔偿方式3.1 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将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责任根据不同保险范围分别规定,但总体遵循以下原则:•根据被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被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若被保险财产已经得到其他投保人的保险,保险人只承担其中的一部分责任。
3.2 赔偿方式被保险人发生损失后,应尽快通知保险人,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保险人将根据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采用以下方式进行赔偿:•直接赔付:根据损失的具体情况,保险人直接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给被保险人;•维修或替换:对于可修复的损失,保险人将承担维修费用;对于无法修复的损失,保险人将支付相应的替换费用。
4. 保险费用和续保4.1 保险费用被保险人需要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限和金额向保险人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
保险费用根据不同的保险范围和保险金额而定,具体费用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保险合同家庭财产长效还本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家庭财产长效还本保险条款一、保险财产范围本合同规定的家庭财产范围主要包括: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家具、电器、服装、书籍等家庭生活用品及其他室内财物。
投保人可选择部分投保或全部投保,具体内容应在保险单中明确。
二、保险期限本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自保险公司收到投保人的保费并出具保险单时开始。
如需续保,应在保险期满前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三、保险金额与保费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费根据保险金额、保险期限、风险等级等因素计算,具体金额由保险公司根据相关规定核定。
四、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对保险财产在保险期限内因火灾、爆炸、雷击、暴风雨、洪水等自然灾害以及盗窃、抢劫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保险责任。
具体赔偿标准按照保险金额与实际损失的比例进行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五、投保人义务1.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保险财产的情况,包括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等。
2. 投保人应按时缴纳保费,如未按时缴纳,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3. 投保人应妥善保管保险财产,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发生损失。
4. 如有事故发生,投保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采取必要的施救措施。
六、保险公司权利与义务1. 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及时向投保人支付保险金。
2. 保险公司有权对保险财产进行检查,了解保险财产的状况。
3. 保险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人提供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4. 保险公司不得擅自解除保险合同,如投保人违反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七、赔偿处理1.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
2. 保险公司收到报案后,应及时查勘现场,核定损失。
3. 赔偿金额根据保险金额与实际损失的比例确定,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4. 如投保人对赔偿决定有异议,可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合同解除与终止1. 保险合同可因下列原因解除:(1)投保人申请解除;(2)保险公司因投保人违反合同约定而解除。
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家庭财产保险条款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布日期】1982.10.01•【文号】•【施行日期】1982.10.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家庭财产保险条款(1982年10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发布)第一条保险目的,为了使城乡居民的家庭财产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后得到经济补偿,发扬团结互助精神,安定人民生活,特举办家庭财产保险。
第二条保险财产:凡是存放、座落于本保险单所载明地点,属于被保险人(即参加保险的城乡居民,下同)自有的下列家庭财产,都可以向保险人(即保险公司,下同)投保:一、房屋及其附属设备;二、衣服、卧具、家具、用具、器具、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交通工具等生活资料;三、农村家庭的农具、工具、已收获的农产品、副业产品、家禽;四、个体劳动者的营业用器具、工具、原材料、商品。
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所共有的上述财产。
第三条不保财产: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一、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古书、字画、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图表、家畜、花、树、鱼、鸟、盆景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的财产。
第四条保险责任: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一、火灾、爆炸;二、雷电、冰雹、雪灾、洪水、海啸、地震、地陷、崖崩、龙卷风、冰凌、泥石流;三、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以及外来的建筑物和其它固定物体的倒塌;四、暴风或暴雨使房屋主要结构(外墙、屋顶、屋架)倒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五、因防止灾害蔓延或因施救、保护所采取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和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五条除外责任: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战争、军事行动或暴力行为;二、核子辐射和污染;三、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四、电机、电器(包括属于电器性质的文化娱乐用品)、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和超电压、碰线、弧花、走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损毁;五、堆放在露天的保险财产,以及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帆布等材料为外墙、屋顶、屋架的简陋屋、棚,由于暴风、暴雨所造成的损失;六、虫蛀、鼠咬、霉烂、变质、家禽的走失或死伤,以及其它不属于本保险单第四条所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是指一种保险产品,旨在保障家庭在日常生活中所遇到的风险和损失。
此类保险常常被人们称为“全家保险”,是一种包含多种险种的保险,如家庭住房保险、财产损失保险、意外保险、医疗保险等,旨在为家庭的安全和财产提供全面而可靠的保障。
1.保险责任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是一种综合保险,包括家庭住房保险、财产损失保险、意外保险、医疗保险等。
家庭住房保险是保单承保的房屋及其内部设施被盗、被损、灾害损失的风险保险;财产损失保险主要针对家庭中的财产损失,如电器、家具等物品损坏或被盗。
意外保险针对家庭成员发生意外伤害或死亡的情况给予赔偿,医疗保险则针对家庭成员因意外或其它疾病导致的治疗费用。
2.保险金额及费用家庭财产综合保险保额一般较高,根据家庭的实际情况以及保险公司的要求进行投保。
一般而言,保险费用通常根据家庭的保险项目、财产保险费率、普通保险费率等因素来决定。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的费用相对较高,但是,如果发生损失,保险公司会给予全面保障,确保家庭在经济上没有断层。
3.保险续存及理赔程序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在保险期满后,可以选择续存保险。
如果保险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受益人可以按照保险合同规定进行理赔。
理赔程序一般包括报案、调查、审核、估损、赔款等过程。
在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的理赔过程中,受益人需要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保险公司则会依据合同规定与事实情况判断赔偿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赔偿。
4.附加条款在家庭财产综合保险中,经常会出现一些附加条款,如《豪华家居物品保险条款》、《珍藏品保险条款》、《宠物保险条款》等。
附加条款是指在原有保险合同基础上增加保险责任的条款。
这些附加条款保障的是家庭的非常规财产,在保险合同中并未覆盖,但对家庭而言仍然具有重要意义。
总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是一种综合保险,能够全面覆盖家庭在日常生活中所遇到的风险和损失。
投保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有助于稳定家庭财产,保护家庭成员的健康与安全,同时为家庭成员带来心理上的保障。
保险合同家庭财产险条款5篇

保险合同家庭财产险条款5篇篇1保险合同家庭财产险条款第一章保险合同基本条款第一条家庭财产险是指以房屋、家具、电器、贵重物品等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保险人对被保险财产发生火灾、爆炸、盗窃、水渍、风灾等意外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是家庭财产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人是承担赔偿责任的单位,被保险人是享受保险权利的个人或单位。
第三条家庭财产险合同自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签订保险合同之日起生效,至保险期限届满或合同解除之日止。
第四条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价值和风险程度确定的赔偿限额。
第五条保险费是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用。
第六条保险金是指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
第七条保险金的支付方式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可以一次性赔付或分期支付。
第八条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提供的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信息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家庭财产险合同解除的原因包括被保险人提前解约、合同到期、保险金额超过规定限额等情形。
第十条保险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
第二章家庭财产险保险责任条款第十一条保险人对于被保险财产发生意外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须符合以下条件:(一)被保险财产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险标的;(二)财产损失系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之一;(三)被保险人支付了相应的保险费。
第十二条保险人对于被保险财产发生火灾、爆炸、盗窃、水渍、风灾等意外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财产损失导致的第三方索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有关保险事故,并按照合同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第十五条保险人对于被保险财产修复、维护和保护不当导致的二次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提供维修、抢救、调查等费用的相应证明。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损失扩大和二次风险,保障被保险财产的安全。
第十八条保险人有权在理赔过程中对被保险人的现场、账册等进行核实,要求提供进一步的资料和情况说明。
2025年保险合同家庭财产险条款

保险合同家庭财产险条款一、定义1.本保险条款中所使用的词语,除另有明确规定外,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定义相一致。
2.本保险按照“家庭财产险(B组)”投保。
二、保险责任及范围1.保险责任:本保险保险期内,对于被保险人的房屋、家庭财产及车辆财物的损失或损坏,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2.保险范围:•房屋:房屋内部分自来水、煤气、排污管道或电线故障、路上车辆碰撞房屋、盗窃、雨、雹、风灾、漏水、失火、爆炸等意外损失或损坏。
•家庭财产:家庭内的电器、家具、日用品及其他私人用品、首饰等因意外事故和突发事件损毁、丢失引起的损失。
•车辆财物:本人合法拥有且使用的私家车、摩托车、自行车因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失。
3.本保险承保范围以保险单载明的为准。
三、免赔额1.在保险赔偿时,免赔额为人民币100元/件。
2.免赔额是指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金之前,自行承担的一定金额或一定比例的损失。
四、保险费1.保险费由被保险人按照本合同规定的费率和费用缴纳。
2.保险费的计算方式为:保险金额× 费率× 保险期限。
3.如果被保险人未按期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有权终止本保险合同。
五、保险金的给付1.在出险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交申报索赔书和相应的证明材料。
2.根据实际出险情况,保险人应及时进行传统及网络理赔核查,待全部材料清理好后,符合赔付标准即应在合理期限内给付保险金。
3.对于索赔核实不属实或者索赔材料虚假的,保险人不予赔付,对于虚假申报索赔的,保险人有权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保险合同终止1.本保险合同在下列情况下终止:(1)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2)合同期满;(3)保险合同到期后,被保险人未按时支付续保保险费的;(4)保险人退保的。
2.在下列情况下,保险人有权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终止合同:(1)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保险事故的;(2)被保险人故意欺骗保险人隐瞒或者不如实告知重要事项的。
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家庭财产保险条款家庭财产保险条款第一条适用范围本条款适用于家庭财产保险(以下简称“本保险”)的投保、保险责任以及保险金的给付等事项。
第二条定义本保险所述家庭是指亲属关系的成员,在同一居住地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保险费是指被保险人应当支付给保险人的费用。
保险金额是指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标的物的价值、面积、数量等进行确定的保险金数额。
第三条保险责任1. 本保险对于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意外损失,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
2. 本保险对于被保险人家庭的房屋、家具、电器、贵重物品等财产进行保险。
第四条责任免除1. 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保险的行为。
2.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
3. 被保险人没有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由此造成的损失。
4. 依照合同约定,保险责任不存在的情况。
第五条保险事故通知与理赔1. 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且提交理赔申请。
2. 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尽快采取措施,合理避免或减少损失。
3. 保险人应当及时理赔,并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第六条保险金给付1. 在确认保险事故损失金额后,保险人应当在合理时间内将保险金给付给被保险人。
2. 保险金的给付方式按照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约定执行。
3. 保险人应当支付保险金,但有权扣除本保险费及其他费用。
第七条终止和解除1. 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2. 被保险人提前解除合同,应当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3. 本合同期满或者履行完毕时,自动解除合同。
第八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向保险监管机构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附则1. 本保险合同一经签订即为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2. 本保险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3. 对于本合同未尽事宜,适用中国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以上为家庭财产保险条款的基本内容。
请投保人在购买保险前仔细阅读并理解,确保与保险公司建立起明确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普通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完整版)

(合同范本)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YW-HT-017401普通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General family property comprehensive insurance clause普通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完整版)说明:该合同书适用于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便于双方协调配合;为日后解决争议提供依据,防范可能存在的风险,可下载收藏或打印使用(请先阅读并同意条款后使用)。
普通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保险标的范围第一条凡是被保险人自有的,座落于本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内的下列家庭财产,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二、室内装潢;三、室内财产:(一)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二)衣物和床上用品;(三)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被保险人可自由选择投保。
第二条下列财产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第一条载明的财产;二、存放于院内、室内的非机动农机具、农用工具及存放于室内的粮食及农副产品;三、经保险人同意的其他财产。
第三条下列家庭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三、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四、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五、无线通讯工具、笔、打火机、手表,各种磁带、磁盘、影音激光盘;六、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屋顶的简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与保险房屋不成一体的厕所、围墙、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七、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八、其他不属于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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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险条款
本条款分为基本险和盗窃险两个部分,保险人(即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下同)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相应承担保险责任。
第一条、保险标的
凡是存放在本保险单上载明的地点,属于被保险人(即参加本保险的城乡居民,下同)自有的下列家庭财产都可以向保险人投保。
一、衣着用品、床上用品;
二、家具、用具、室内装修物;
三、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
四、农村家庭的农具、工具、已收获入库的农产品、副业产品;
五、非机动交通工具;
六、口粮;
七、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本条一至六款所列财产;
八、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不保财产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货币、票证、有价证券、邮票、古玩、古币、古书、古画、字画、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家禽、家畜、花、树、鱼、鸟、盆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烟、酒、食品、保健品、药品、化妆品;
三、本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标的中未列明的其它家庭财产、非法占用的财产和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第三条、基本险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龙卷风、洪水、雹灾、雪灾、地面突然塌陷、崖崩、冰凌、泥石流;
三、飞行物体及其它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以及外来建筑物或其它固定物体的倒塌;
四、季节性、区域性暴雨积水倒灌;
五、管道爆裂;
六、在发生上述保险灾害事故时,为了防止灾害蔓延,或因施救,保护所采取的必要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四条、盗窃险(附加)责任
存放在保险地点室内,本保险单上载明的财产(各种表、笔、眼镜、打火机、无线通讯工具、手提电脑、电脑笔记本、随身听等经常随身携带的物品除外),因遭受外来人员的撬门、砸窗、掘墙,有明显被盗窃痕迹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第五条、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二、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电机、电器(包括电器性质的文化娱乐用品)、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弧花、走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本身损毁;
四、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服务员、寄居人员的故意行为、或勾结纵容他人盗窃、或被外来人员顺手偷摸、窗外钩物所致的损失;
五、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六、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六条、保险金额、保险价值和保险费率
一、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自行确定,并且按照保险单上规定的保险标的项目分别列明;
二、家庭财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的实际价值;
三、基本险、附加险年保险费率均为2‰。
第七条、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为一年,从签单次日零时起至保险到期日二十四时止。
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第八条、赔偿处理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损失当天出险地的市场平均价格及损失财产的购置年限计算赔偿金额,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若本保险单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款规定处理。
二、本条款第三条第六款规定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应与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分别计算,各以保险金额为限。
三、保险标的遭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在赔款中扣除。
四、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保险标的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出险通知书、救护费用发票以及必要的单据和有关部门(如所在单位、街道、乡镇及公安、气象部门等)的证明。
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欺诈行为。
被保险人的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收到单证后应当迅速审定、核实。
对手续齐全,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五、由第三者责任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六、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其保险金额相应减少,由保险人出具批单加以注明;在保险期限内累计赔偿达到保险金额时,该保险单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保险当事人均可依法终止合同。
七、如果本保险单所承保的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本保险人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
原则负赔偿责任。
八、赔款后,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应当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如果愿意收回该项被追回的财产,其已经领取的赔款必须退还给保险人。
保险人对被追回财产的损毁部分,可以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如果被保险人从其知道保险标的遭受损失的当天起满两年不向保险人申请索赔,不提供本条款第八条第四款所规定的单证,或者从保险人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两年不领取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九条、被保险人义务
一、被保险人应按照保险人规定的一年期家庭财产保险费率计算应交保险费,在保险合同生效前一次交清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三、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如有被保险人变更保险标的地址、保险标的权利转让等情况,被保险人应当事前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四、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把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及向当地公安或有关部门报告。
五、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本条一至四款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终止保险合同。
第十条、其他事项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
也可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