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轻症50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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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双福双星产品投保规则34页

平安双福双星产品投保规则34页
0-17岁 5(仅适用于可选陪护金)/10/15/20年
100种重疾,1倍保额 15种少儿特疾,额外1倍保额 18岁前返还主险保费,18岁后1倍保额 25岁前发生重疾/特疾/轻症 必选,30种轻症,20%保额,最多赔3次
轻症涨保额 费率不变 40万重疾+40万主险 可多子女投保
7
少儿平安福I险种一览表
终身 30种 20%保额,最多3次 涨主险和重疾保额,每次20%,最多3次 100种 1倍保额 1倍保额 必须附加 平安RUN(成人福) 15万主险+12万重疾+15万长期意外
2
平安福19Ⅱ投保规则—险种一览表
简称 平安福19Ⅱ 平安福重疾19Ⅱ
轻症50豁免
代码
投保年龄
1358 1359
10、15、20年交:18-55岁 30年交:18-45岁
571 521/522
1056 1295 1326
1379J
1379B 1379C 1379D 1378
简称 平安福疾19Ⅱ
成人肿瘤 附加心脑血管 附加肝肾疾病 附加恶性肿瘤
附加定期
福保保
长期意外19
附加意外13 意外医疗A/B 住院费用A/B 住院日额18 健享人生A/B e生保续保版 豁免定期A18
16万平安福19Ⅱ(1358)、16万平安福重疾19Ⅱ(1359)
二、险种组合规则
必须以“平安福19Ⅱ(1358)+平安福重疾19Ⅱ(1359)”以组合形式投保;
平安福19Ⅱ、平安福重疾19Ⅱ的交费年期和交费方式必须保持一致。
平安福重疾19Ⅱ(1359)的基本保额不得超过主险平安福19Ⅱ(1358)的基本保额;
双福产品投保规则
#仅供内部培训,请勿外传1 #

附加轻症10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条款

附加轻症10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条款

阅读指引平安附加轻症10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产品提供特定轻度重疾豁免保障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产品,我们先介绍几个保险条款中常用的术语被保险人就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投保人就是购买保险并交纳保险费的人。

保险人就是保险公司。

下面我们举例说明本产品提供哪些保障例子:王先生(31周岁)为妻子李女士(30周岁)投保平安大福星终身寿险(简称大福星)、平安附加大福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简称大福星重疾)及平安附加福星轻症疾病保险(简称福星轻症), 大福星基本保险金额31万元、大福星重疾基本保险金额30万元,福星轻症基本保险金额**万元,均为19年交费,年交保险费***元。

同时为自己投保了平安附加轻症10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简称轻症10豁免),18年交费,年交保险费**元。

在交纳2期保险费后,王先生经医院确诊患特定轻度重疾。

本例中王先生为投保人及轻症10豁免的被保险人,李女士为大福星、大福星重疾及福星轻症的被保险人,平安人寿为保险人。

以上举例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产品之用,您所购买产品的具体保险利益以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为准。

条款目录险种简称:轻症10豁免险种代码:1385平安附加轻症10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1.1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等待期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每次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1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2,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将退还您所支付的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3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发生保险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豁免保险费:豁免保险费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我们免予收取自本条款约定确诊日4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保险中的豁免条款是什么意思

保险中的豁免条款是什么意思

保险中的豁免条款是什么意思在购买保险时,我们常常会听到“豁免条款”这个词。

但对于很多人来说,可能并不清楚它到底是什么意思,以及它在保险中起着怎样的作用。

今天,咱们就用通俗易懂的方式来好好聊聊保险中的豁免条款。

首先,咱们来搞明白什么是豁免条款。

简单说,豁免条款就是在特定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不再缴纳后续的保费,但保险合同仍然有效。

比如说,小明给自己买了一份重疾险,缴费期是 20 年。

在第 5 年的时候,小明不幸患上了合同中约定的轻症疾病。

因为这份保险合同中有轻症豁免条款,所以从确诊轻症的那一刻起,后面 15 年的保费小明就不用再交了,但是保险合同依然有效,要是以后小明不幸患上了重疾,还是能够得到赔偿。

那豁免条款通常都在哪些情况下生效呢?这主要包括投保人豁免和被保险人豁免两种情况。

投保人豁免,一般是在投保人发生特定风险,比如身故、全残、重疾、轻症等时生效。

比如说,爸爸妈妈给孩子买保险,要是爸爸妈妈在缴费期间发生了上述风险,那么后续孩子保险的保费就不用交了,保障依然存在。

被保险人豁免呢,通常是在被保险人自身发生合同约定的风险,比如重疾、轻症、中症等时触发。

就像前面提到的小明的例子。

为什么要有豁免条款呢?这其实是给保险合同加了一道“保险”。

生活中充满了不确定性,万一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遭遇不幸,失去了缴费能力,有了豁免条款,就不用担心保险失效,还能继续拥有保障,这给家庭减轻了很大的经济负担。

豁免条款并不是免费的“午餐”。

在购买保险时,如果选择附加豁免条款,可能需要额外支付一定的费用。

但这个费用通常不会很高,而且和它所能带来的保障相比,还是很值得的。

在选择豁免条款时,有几个要点需要注意。

第一,要留意豁免的条件。

不同的保险产品,豁免条款的触发条件可能会有所不同。

有的可能只豁免重疾,有的可能重疾、轻症都豁免。

所以在购买前,一定要看清楚条款,了解清楚在哪些情况下才能豁免。

第二,要注意豁免对象。

是投保人豁免还是被保险人豁免,或者是两者都有。

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附加个人五十种轻症疾病保险条款

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附加个人五十种轻症疾病保险条款

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附加个人五十种轻症疾病保险条款C00013332622019071903841总则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同意,附加在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上。

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不一致,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第二条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释义一)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医院(释义二)的专科医生(释义三)初次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中定义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释义四),则保险人按照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被确诊初次罹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则保险人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但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缴纳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为续保或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释义五)事故而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的,则不设等待期。

责任免除第四条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初次罹患轻症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六)、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七),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八)的机动车;(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释义九);(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八)遗传性疾病(释义十),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释义十一)。

保险金额第五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同方全球附加投保人豁免保费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同方全球附加投保人豁免保费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4. 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发文号为保监发[2014]6 号,标准编号为 JR/T 0083-2013)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评定书(如适用);
5. 其它与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4 合同解除
4.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于犹豫期后,可以向我们书面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 料: 1. 保险合同; 2. 解除合同申请书; 3.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自收到您的解除 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解除时的现金价值。若有借款, 则先扣除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5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5.1 保险事故鉴定
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该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 定。
6 释义
6.1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6.2 发病
指出现疾病的前兆或异常的身体状况,或已经显现足以促使一般普通谨慎人士引起 注意、寻求诊断、治疗或护理的病症。
4. 具有系统性诊疗等程序或手术设备的二级或以上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但不包 括观察室、联合病房和康复病房;
5. 非主要作为康复医院、诊所、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6.4 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平安福19Ⅱ产品功能组合销售13页

平安福19Ⅱ产品功能组合销售13页
步骤④寿险保障:这份计划涵盖疾病身故及意外身故双重保障,人生在世,生老 病死是无法避免的,特别是30-50岁,贷款、父母赡养、生儿育女后的教育金都 是我们身上的责任重担,所以能做的只是未雨绸缪,留爱不留债,因此设计3050岁疾病身故100万保额,体现爱与责任;50-80岁拥有50万保额,退休期卸下 重担,爱的延续;如不幸罹患重疾,赔付后身故依然有20万元最终费用用于丧葬 及抚慰金,彰显人性关怀
情景案例演示
产品组合训练—平安福19Ⅱ(全面保障,终身有福,健康管理全流程,一款会长大的保险)
平安福19Ⅱ+e生保+小安定寿+就医360
产品名称
基本保额/ 份数
保险期间
保费 交费年期
平安平安福19Ⅱ终身寿险
平安附加平安福19Ⅱ提前给付重大疾 病保险
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C,100)重大 疾病保险
平安附加长期(2019)意外伤害保 险
30岁
重疾:100种,30万保额
轻症:50种,每次赔付20%6万元,可赔付3次共18万元,赔付
后主险重疾保额提升20%,最高可提升60% 50岁
70岁
疾病身故:100万元,其中定 期50万(贷款/父母赡养)
疾病身故:50万元
最终费用(丧葬/抚慰金):20万
意外身故:105万,自驾/ 公共双倍赔付共110万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B)
1万
1年

67元
1年
小安定寿
50万
至50岁
775元
20年
就医360(本部) 总计
1份
1年
199元
1年
12604.54 元
➢ 案例背景:30岁男性,公司主管,已婚未育 ➢ 投保详情:平安福主险50万+重疾30万+意外5万+

新华多倍保障产品组合产品责任摘要优势14页

新华多倍保障产品组合产品责任摘要优势14页
特定严重疾病保险金:20%基本保额
本公司需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额外给付20%基本保额,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在合 同保险期间内,特定严重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注:1.以上多倍保障重大疾病保险系列的保险责任为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不含)后。2.单一组别给付限额的余额:单一组别给付限额减去该组别疾病累计已 给付的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3.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在被保险人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及以后,重大疾病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减去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 金(包括被保险人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和之后给付金额之和)后的余额。
给付100%基本保额与该项疾病所属组别对应的单一组别给付限额的余额二者之较小者,合同继续有效。
身故保险金:最高100%基本保额
给付100%基本保额-累计已给付的疾病保险金(最低为0元),合同终止。
: 前10年关爱保险金 50%基本保额(成人版)/100%基本保额(青少版)
成人版在给付重大疾病/身故保险金的同时额外给付50%基本保额;青少版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额外给付100%基本保额本 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前10年关爱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序号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轻症疾病名称
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术 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 风湿性心脏瓣膜疾病 植入大脑内分流器
结核性脊髓炎 糖尿病视网膜晚期增生性病变
糖尿病导致单足截除 可逆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新增轻症)
中度溃疡性结肠炎 植入人工耳蜗手术
轻症疾病名称
中度细菌性脑膜炎 中度病毒性脑炎 中度系统性红斑狼疮

附加轻症60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条款

附加轻症60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条款

阅读指引平安附加轻症60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产品提供特定轻度重疾豁免保障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产品,我们先介绍几个保险条款中常用的术语被保险人就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投保人就是购买保险并交纳保险费的人。

保险人就是保险公司。

下面我们举例说明本产品提供哪些保障例子:王先生(31周岁)为妻子李女士(30周岁)投保平安福上福1终身寿险(简称福上福1)、平安附加福上福19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简称福上福重疾19), 福上福19基本保险金额31万元、福上福重疾19基本保险金额30万元,均为19年交费,年交保险费***元。

同时为自己投保了平安附加轻症60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简称轻症60豁免),18年交费,年交保险费**元。

在交纳2期保险费后,王先生经医院确诊患特定轻度重疾。

本例中王先生为投保人及轻症60豁免的被保险人,李女士为福上福19、福上福重疾19的被保险人,平安人寿为保险人。

以上举例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产品之用,您所购买产品的具体保险利益以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为准。

条款目录险种简称:轻症60豁免险种代码:1393平安附加轻症60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1.1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等待期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每次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1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2,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将退还您所支付的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3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发生保险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豁免保险费:豁免保险费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我们免予收取自本条款约定确诊日4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国寿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A款)利益条款介绍

国寿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A款)利益条款介绍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A款)利益条款介绍第一条附加合同构成国寿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A款)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本公司所认可的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A款)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身体健康的主合同被保险人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主合同的交费期间。

第四条重大疾病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十二种,均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疾病。

一、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1.原位癌;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

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国泰附加豁免保费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国泰附加豁免保费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国泰附加豁免保费重大疾病保险条款2010.10 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条款是保险合同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中画底线或是黑体的文字特别关系着您的重要权益,请您阅读时尤其注意。

为帮助您快速把握本条款的核心,请您认真阅读下列【重要提示】,具体内容请以【条款内容】为准。

【重要提示】※您拥有的重要权益保证续保……………………………………………………………………………………………2.5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连续投保满两年后,我们不能拒绝您的续保申请;续保时将会依当时被保险人的年龄重新计算保险费。

犹豫期………………………………………………………………………………………………2.7 您书面签收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次日起十日为犹豫期,在犹豫期内,如您认为本保险不适合您,您可以撤销本附加合同,并取回全部已交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3宽限期………………………………………………………………………………………………6.2 对于续期或续保保险费,如您因故未能按时交付的,自保险费应交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在宽限期内,我们仍然承担保险责任。

申请豁免保险费的权利……………………………………………………………………………8.2 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受益人有权向我们申请豁免保险费,申请时需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我们会依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豁免保险费。

退保…………………………………………………………………………………………………9.1 犹豫期过后,您还享有退保的权利,但退保后实际退还的数额可能小于您所交的保险费,请您慎重考虑。

※您应履行的义务如实告知……………………………………………………………………………………………5.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可能严重影响您的权益。

按时交纳保险费……………………………………………………………………………………6.1 您应按时交纳保险费。

人保寿险附加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人保寿险附加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人保寿险附加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人保寿险[2019]疾病保险029号条款目录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4.1.1 附加合同订立 4.1 豁免保险费申请1.2 附加合同生效 4.2 保险费的豁免4.3 诉讼时效2. 您获得的保障2.1 保险期间 5. 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2.2 保险责任 5.1 投保范围2.3 责任免除6. 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3. 您的义务和权利 6.1 意外伤害3.1 保险费的交纳 6.2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3.2 效力终止 6.3 遗传性疾病3.3 未还款项 6.4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6.5 我们认可的医院6.6 轻症疾病条款特别提示本条款特别提示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利✧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 …………………………………………...2.2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主合同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1.1✧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3✧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3.1✧当某些情形发生时,本附加合同效力自动终止………………………………………………3.2✧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6)人保寿险附加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您与我们的合同1.1 附加合同订立人保寿险附加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主合同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保险中的豁免保费和健康附加险

保险中的豁免保费和健康附加险

保险中的豁免保费和健康附加险在保险合同中,豁免保费和健康附加险是两个重要的保险条款。

它们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提供了额外的保障和利益。

本文将就保险中的豁免保费和健康附加险进行详细论述,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两项保险条款。

一、豁免保费豁免保费是指在被保险人发生意外或遭遇重大疾病期间,保险公司暂时或永久免除其应缴纳的保险费用。

这意味着假若被保险人不幸遭遇意外事故或罹患严重疾病导致无法正常工作,保险公司将继续为其支付保费,确保保险合同的继续有效,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履行赔偿义务。

豁免保费的适用条件因不同的保险公司而异,一般为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符合一定的健康状况要求,并且事故或疾病符合合同约定的“豁免保费事件”。

通常,被保险人需要提交相关的医疗证明和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将依据合同约定的豁免保费条款进行认定和处理。

豁免保费的好处显而易见。

对于被保险人而言,一旦发生豁免保费事件,无需再支付保费,即便无法工作或收入减少,保险合同仍能正常履行,享受到保险金的保障。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豁免保费可以增加合同的灵活度和可持续性,为公司树立积极形象,并增加消费者对保险产品的信任度。

二、健康附加险健康附加险是指在原有的保险合同基础上,额外附加一份针对特定健康风险的附加保险。

它可以为被保险人提供更全面的健康保障,弥补传统保险合同中的一些不足之处。

健康附加险的种类繁多,包括但不限于重疾险、医疗险、长期护理险等。

被保险人可以根据个人健康状况、需求和预算选择适合自己的健康附加险产品。

这些附加险通常具有灵活的赔付方式和保费选择,在保障范围和赔付金额上也能够提供更大的保障。

健康附加险的优势在于补充原有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增加被保险人在意外事故或疾病发生时的经济帮助。

例如,重疾险可以提供一次性高额赔付,用于患病期间的治疗和康复;医疗险可以用于支付医疗费用、药品费用等。

这些附加保险的存在,能够为被保险人减轻经济负担,提供更全面的健康保障。

众安附加个人轻度恶性肿瘤疾病保险条款

众安附加个人轻度恶性肿瘤疾病保险条款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个人轻度恶性肿瘤疾病保险条款(众安备-健康【2016】附28号)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合同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同意,附加在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上。

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不一致,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二部分保障内容第二条保险责任自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之日零时起满90日(含第90日)为等待期(若为连续投保,则不受此等待期的限制)。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二级及以上医院(见释义一)的专科医生(见释义二)确诊初次罹患轻度恶性肿瘤(见释义三),保险人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轻度恶性肿瘤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二级及以上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轻度恶性肿瘤,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第三条责任免除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罹患轻度恶性肿瘤,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被保险人投保本附加合同时已经罹患轻度恶性肿瘤的;(二)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化学污染;(五)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见释义四)、先天性恶性肿瘤、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释义五);(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释义六)。

第四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保险期间内不能进行变更。

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B)详细条款

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B)详细条款
1.2 合同生效 如果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 如果您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应交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有 10 天的犹豫期。如果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 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我们会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 本附加险合同即被撤销,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1.4 投保对象 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作为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若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的,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1.5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险合同或保险期间超过 1 年的附加险合同最后一 期保险费的约定交费日止。 2.我们提供的保障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 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未交足 2 年保险费的,我们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险合同不得单独申请复效。 7.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1 合同解除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1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天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重大疾 病”(见 9.1),(二)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扣除手续费(见 9.4)后退还保 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这 9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 9.5)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 一的,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豁免保险费: 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经医院(见 9.6)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从本条款约定确诊日(见 9.7)起,我们豁免保险单上所 列的主险和保险期间超过 1 年的附加险的以后各期保险费。 2.2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或主险合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9.8),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患艾滋病(见 9.9)或感染艾滋病病毒(见 9.10)期间; (7)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和泰泰平卫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说明书

和泰泰平卫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说明书

和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泰泰平卫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产品说明书一、重要声明(一)本产品为普通型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约定的前28种重大疾病、及前3种轻症疾病的定义与《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所规定的对应疾病的定义一致。

疾病保险,是指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时,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障的保险。

(二)对保险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请您关注保险合同中加粗内容。

(三)本产品说明书所载资料,仅供您理解保险合同时参考,各项内容均以保险条款约定为准。

二、产品基本特征(一)投保范围:本产品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28天至55周岁,且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

(二)保险期间:本产品的保险期间为保至终身。

(三)交费期间:本产品的交费期间分为:10年交、15年交、20年交、25年交、30年交。

(四)交费方式:本产品的交费方式分为:年交。

(五)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于保单等待期后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必选责任:本产品的必选责任包括“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轻中症疾病持续保险金”四项。

1.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

我们将豁免其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本合同(不包含附加合同)余下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缴纳,本合同不终止。

自前述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身故或者全残保险金”(若选)和“疾病关爱保险金”(若选)项下的“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责任均终止,我们将继续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轻中症疾病持续保险金”、“疾病关爱保险金”(若选)项下的“中症疾病关爱保险金”、“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选)、“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若选)、“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若选)、“恶性肿瘤--重度住院津贴保险金”(若选)责任。

中信保诚附加轻症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条款阅读指引.pdf

中信保诚附加轻症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条款阅读指引.pdf

中信保诚人寿[2018]疾病保险072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中信保诚附加轻症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条款阅读指引◆中信保诚附加轻症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产品提供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保障。

◆为了帮助您更好地理解本条款,我们先介绍几个本条款中的概念。

•“我们”指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您”指投保人,就是购买本保险并缴纳保险费的人。

•“被保险人”指受本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1我们保什么、保多久1.1基本保险金额1.2保险责任1.3保险期间2我们不保什么2.1除外责任2.2其他免责条款3如何缴纳保险费3.1您缴纳保险费的义务4如何豁免保险费4.1豁免保险费的申请4.2保险费的豁免5如何退保5.1解除保险合同6其他权益6.1现金价值7需关注的其他内容7.1保险合同的构成7.2保险金额7.3保险责任的开始7.4投保年龄7.5年龄误告7.6合同效力的终止7.7变更本附加合同7.8身体检查7.9适用主合同条款8名词释义附录1轻症疾病定义中信保诚附加轻症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1我们保什么、保多久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基本保险金额 1.1本附加合同(指您购买的《中信保诚附加轻症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产品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如果该金额有所变更,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

保险责任 1.2在本附加合同的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见8名词释义)明确诊断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附录1中列明的轻症疾病,我们将豁免自被保险人被确诊之日起您应缴纳的主合同及约定的附加合同(如有)余下各期保险费,其金额等于本附加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直至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

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缴付,本保险责任终止。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为等待期。

在等待期届满前,若被保险人发生并被确诊患有轻症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轻症豁免的范围

重大疾病保险轻症豁免的范围

重大疾病保险轻症豁免的范围当我们谈论重大疾病保险时,我们通常关注的是如何为潜在的严重疾病风险提供保障。

然而,除了重症保障,轻症豁免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方面。

本文将重点探讨重大疾病保险中轻症豁免的范围,帮助您了解这一保障的内涵和外延。

一、轻症豁免的定义轻症豁免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合同中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豁免其剩余未交保费,同时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这一条款旨在减轻被保险人在遭遇轻症疾病时的经济负担,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其后续的医疗费用。

二、常见的轻症豁免范围1. 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这是指癌症的早期阶段,例如原位癌、皮肤癌等。

2. 特定脑部疾病:例如轻度脑中风、脑垂体瘤等。

3. 冠状动脉介入手术:例如冠状动脉造影术、球囊扩张术等。

4. 特定视力障碍:如单眼失明、角膜移植等。

5. 特定肢体缺失:例如单侧肾脏切除、单手或单足截肢等。

6. 特定神经系统疾病:如帕金森病、肌营养不良症等。

7. 早期肝硬化、严重头部外伤等其他疾病。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轻症豁免范围可能因不同的保险产品和保险公司而有所差异。

因此,在选购重大疾病保险时,建议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中的条款,了解其轻症豁免的范围和条件。

三、轻症豁免的意义与作用轻症豁免条款可以为被保险人提供以下保障:1. 减轻经济负担:一旦被保险人发生合同中约定的轻症疾病,剩余保费得以豁免,从而减轻了被保险人的经济压力。

2. 保障后续治疗:有了轻症豁免,被保险人可以更加安心地接受后续治疗,不用担心医疗费用的问题。

3. 提高保险计划的可持续性:有了轻症豁免的保障,被保险人更有动力持续选购和持有保险,从而提高了整个保险计划的可持续性。

四、总结与建议在选择重大疾病保险时,轻症豁免范围是值得关注的重要因素之一。

了解并比较不同产品中的轻症豁免条款,可以帮助您选择最适合自己和家人的保障方案。

此外,选购保险前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中的条款,确保其满足您的需求和期望,也是非常重要的步骤。

健康树重大疾病保险条款附加健康树轻症疾病保险条…

健康树重大疾病保险条款附加健康树轻症疾病保险条…

健康树重大疾病保险条款附加健康树轻症疾病保险条款附加健康树豁免保险费轻症疾病保险条款责任免除因下述一种或多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身故、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或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如发生复效情形,则自本合同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七)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本合同所列第31、32种重大疾病除外);(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一)项情形全残、身故、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或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的,本公司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和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同时各附加险合同均终止;被保险人因上述除第(一)项之外的其他情形全残、身故、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或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和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同时各附加险合同均终止。

责任免除因下述一种或多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如发生复效情形,则自本附加险合同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七)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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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指引平安附加轻症50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产品提供特定轻度重疾豁免保障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产品,我们先介绍几个保险条款中常用的术语被保险人就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投保人就是购买保险并交纳保险费的人。

保险人就是保险公司。

下面我们举例说明本产品提供哪些保障例子:王先生(31周岁)为妻子李女士(30周岁)投保平安平安福19Ⅱ终身寿险(简称平安福19Ⅱ)、平安附加平安福19Ⅱ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简称平安福疾19Ⅱ), 平安福19Ⅱ基本保险金额31万元、平安福疾19Ⅱ基本保险金额30万元,均为19年交费,年交保险费***元。

同时为自己投保了平安附加轻症50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简称轻症50豁免),18年交费,年交保险费**元。

在交纳2期保险费后,王先生经医院确诊患特定轻度重疾。

本例中王先生为投保人及轻症50豁免的被保险人,李女士为平安福19Ⅱ、平安福疾19Ⅱ的被保险人,平安人寿为保险人。

以上举例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产品之用,您所购买产品的具体保险利益以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为准。

条款目录险种简称:轻症50豁免险种代码:1378平安附加轻症50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1.1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等待期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每次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1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2,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将退还您所支付的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3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发生保险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豁免保险费:豁免保险费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我们免予收取自本条款约定确诊日4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前已发生某“特定轻度重疾”,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后再次发生该“特定轻度重疾”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保险责任。

本附加险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在保险单上载明,所豁免的保险费不包含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的附加险的保险费。

已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1医院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医疗机构。

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2特定轻度重疾指被保险人发生符合“7特定轻度重疾释义”定义的疾病,或接受符合“7特定轻度重疾释义”定义的手术。

该疾病或手术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3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4本条款约定确诊日指满足本附加险合同“特定轻度重疾”定义所有条件之日。

我们所保障的特定轻度重疾我们提供保障的特定轻度重疾共有50种,名称如下,具体释义见“7特定轻度重疾释义”。

1.2保险期间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相同。

我们不保什么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2.1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特定轻度重疾”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5;(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6机动车7;(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8;5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6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7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8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

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8)遗传性疾病9、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10。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特定轻度重疾”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特定轻度重疾”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2.2其他免责条款除“2.1责任免除”外,本附加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1.1保险责任”、“5.1犹豫期”、“7特定轻度重疾释义”、“脚注1医院”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如何支付保险费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如果不及时交费可能会导致合同效力中止。

3.1 保险费的支付本附加险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11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且必须随被附加保险合同保险费一同支付,不能单独支付。

3.2 宽限期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

如果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在您补交主险合同、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附加险合同以及本附加险合同当期应付保险费后,我们仍然会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附加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3.3 效力中止与恢复在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险合同不得单独申请复效。

自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9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10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1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 如何豁免保险费这部分讲的是发生保险事故后如何豁免保险费。

4.1豁免保险费申请在申请豁免保险费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由您、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受益人填写豁免保险费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12;(3)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4)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4.2保险费的豁免我们在收到豁免保险费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豁免保险费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豁免保险费义务;若我们在收到豁免保险费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第30日仍未作出核定,除豁免保险费外,我们将从第31日起以下一期应豁免的保险费为基数,按超过天数赔偿申请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

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保证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若我们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则上述的30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豁免保险费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 如何退保这部分讲的是您可随时申请退保,在犹豫期内退保没有损失,犹豫期后退保会有损失。

5.1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有20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5.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1)保险合同;(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12有效身份证件指政府有权机关颁发的能够证明其合法真实身份的证件或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营业执照等。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解除合同后,您会失去原有的保障。

其他权益这部分讲的是您所拥有的其他相关权益。

6.1 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

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保单年度13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特定轻度重疾释义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保障的50种特定轻度重疾的定义,其中包含一些免责条款,请您特别留意。

第1类:与恶性肿瘤相关的疾病1 早期恶性病变指经组织病理学检查被明确诊断为下列恶性病变,并且接受了相应的治疗。

(1)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2)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3)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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