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范本
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精选3篇)
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精选3篇)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篇1第一条保险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批单、复效、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_______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
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或半年)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或半年)的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
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第一章保险合同概述第一条保险合同基本信息根据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协议约定,投保人购买人寿保险公司提供的重大疾病终身保险产品,保险合同基本信息如下:1. 投保人:________;2. 被保险人:________;3. 保险合同生效日期:________;4. 缴费方式及期限:________;5. 保险金额:________;6. 保险期限:终身;7. 重大疾病保险责任期限:________;8. 受益人:________。
第二章保险责任与赔付规定第二条保险责任与保险金额1. 本合同承保的重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疾病:癌症、心脑血管疾病、肝炎、肾脏疾病等。
具体保障范围详见保险合同附件《重大疾病保障清单》;2. 保险金额为每种重大疾病确定的固定金额,具体金额详见保险合同附件《重大疾病保障清单》。
第三条保险金给付条件1. 被保险人被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经保险公司认可,提供相关医疗文件证明;2. 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重大疾病保险责任期限内;3. 被保险人提供的相关申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保险金给付方式与比例1. 保险金一次性给付。
保险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情况,按照保险金额与重大疾病的严重程度,给付相应金额的保险金;2. 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后,本保险合同终止。
第五章合同履行第五条缴费1. 投保人应按照约定的缴费方式及期限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2. 缴费期限最后一次缴费到期后,本保险合同仍然有效。
第六条宽限期与续保1. 若投保人未按约定时间缴纳保险费,保险公司将给予宽限期,默认为30天。
在宽限期内,本合同仍然有效;2. 若在宽限期内未缴纳保险费,本合同将自行终止。
第七条保险金申请与理赔1. 被保险人确诊重大疾病后,由投保人或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金申请;2. 保险公司将根据相关证明文件进行核查,确认申请人资格后,及时支付合同约定的保险金。
第八章保险合同解除与退保第八条保险合同解除1. 投保人在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退还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2. 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应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金融合同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范本5篇
金融合同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范本5篇第1篇示例:金融合同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范本第一部分:保险合同的效力1. 本合同是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向投保人承担按约定赔偿责任。
2. 保险人将投保人所交保险费视作投保合同成立的条件。
3. 保险合同成立后,除非本合同规定另有约定,否则保险合同效力自投保单生效之日起。
第二部分:保险责任4. 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是针对投保人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其指定受益人进行赔偿。
5. 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恶性肿瘤、心脏病、脑中风、肾脏衰竭等(具体详见保险条款的定义)。
第三部分:保险金额及赔偿方式7. 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投保时约定的金额数额,具体金额数额以投保单或保险合同约定为准。
8. 投保人获得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条件是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并提交相关医疗报告和证明材料。
9. 保险赔偿方式一般包括一次性给付、按期给付等,具体赔偿方式以保险合同的约定为准。
第四部分:保险费及保险期限第五部分:解释与争议解决12. 本合同的解释权归保险人所有,保险合同的约定如有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若无法协商解决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处理。
13.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具有约束力,不可撤销,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或解除合同。
以上为【金融合同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范本】的内容,希朩大家对金融合同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有更深一层的了解。
第2篇示例:金融合同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是一种为投保人提供保障的金融产品。
该保险产品主要针对投保人在人生早期购买,以应对意外或疾病发生时可能会带来的经济风险。
保险公司会根据投保人的健康状况和保费金额,在合同中约定保险的范围、保障期限和赔付条件等,并为投保人提供相应的保障服务。
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范本是保险合同中非常重要的部分,是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权利义务的约定。
以下是一份关于金融合同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范本:第一部分:保险合同的基本情况1. 保险名称:金融合同重大疾病终身保险2. 保险公司:某某保险公司3. 投保人姓名:XXX5. 保险金额:XXX元6. 保险期限:终身第二部分:保险责任范围1. 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重大疾病:- 癌症- 中风- 心肌梗塞- 脑溢血- 重大器官移植- 严重灼伤- 严重肝病- 严重脑损伤2. 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确诊患有上述重大疾病,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赔付条件,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付。
金融合同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范本6篇
金融合同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范本6篇第1篇示例:金融合同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范本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成立与效力1. 本保险合同由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签订,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2. 被保险人应按照约定交纳保险费,保险公司应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3. 本保险合同的生效依据双方的真实意思和合同约定。
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二条保险责任1. 被保险人被确诊为本合同范围内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约定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2. 本合同范围内的重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器官移植等。
3. 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确诊为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应按照约定给付一次性保险金。
第四条保险费用1. 被保险人应按照约定时间和标准交纳保险费。
2. 保险费用的计算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等因素进行确定。
3. 被保险人应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暂停或解除保险合同。
第五条合同变更和解除1. 双方可以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协商变更合同条款,但变更后的合同条款应符合法律规定。
2. 双方一致同意解除保险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并办理解除手续。
解除合同后,保险公司应返还未到期的保险费。
第六条保险合同纠纷解决1. 保险合同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申请仲裁或诉诸法院解决。
2. 保险合同纠纷诉讼发生时,应选择保险人所在地或者本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第七条附则1. 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2.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期终止。
终止前的纠纷和争议仍适用本合同的条款和规定。
以上所述为金融合同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范本,具体保险条款以实际签署的保险合同为准。
希望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产品时,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并妥善保管好保险合同。
保险是为了防患于未然,希望大家都能够健康平安!第2篇示例:金融合同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范本第一条保险合同的目的为了保障被保险人在遭受重大疾病影响时能够获得经济补偿和保障,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签订本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第一条目的与范围本合同旨在保障被保险人在发生重大疾病时获得经济补偿,并提供相应的生命关爱服务。
第二条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被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金额赔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条重大疾病定义本合同所称之重大疾病,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被医院确诊并属于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第四条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选择不同的保险金额,并根据所选择的保险金额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第五条索赔条件被保险人在发生重大疾病时,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文件以及其他必要的索赔材料。
保险公司将根据所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并在核实无误后进行保险金的赔付。
第六条保险费缴纳被保险人应按照约定时间和方式缴纳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逾期未缴纳保险费,则本合同将自动终止。
第七条生命关爱服务除了提供经济补偿,保险公司还将提供生命关爱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健康咨询、疾病防控指导、医疗资源指导等。
第八条保险合同解释本合同的解释权归保险公司所有。
第九条合同生效与终止本合同自投保日起生效,并持续至被保险人终身。
合同解除的情况包括:被保险人的死亡、被保险人违反本合同约定、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达成协议解除本合同、本合同有效期届满。
第十条争议解决本合同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附则本合同若有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以上为【保险合同】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具体的保险责任、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等细则,请详细阅读保险合同正文。
如有任何疑问,请咨询保险公司相关人员。
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在人生的旅途中,我们都希望拥有一份坚实的保障,为可能遭遇的重大疾病风险筑起一道防线。
人寿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就是这样一份承诺,为您和您的家人提供长期的安心与呵护。
以下是对该保险条款的详细解读。
一、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
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重大疾病的范围本条款所指的重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种类:1、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2、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
3、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 90 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以上只是部分重大疾病的示例,具体的疾病种类和定义以保险合同中的条款为准。
三、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一)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
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被保险人在遭受重大疾病时能够获得及时的经济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为18至60周岁的中国公民。
如需要扩展保险范围,请与保险公司协商。
第三条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
第四条本保险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自行选择,最低保额为人民币50万元,最高保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第五条本保险的保费根据被保险人的性别、年龄、健康状况、保险金额等因素确定,保费一次性缴清。
第六条被保险人不得对本保险的给付进行指定受益人,如有指定无效。
第七条本保险不设等待期。
第八条如果被保险人故意隐瞒、失实告知与保险事项有关的重要情况,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给付责任。
第九条本保险保费未交清时,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给付责任,已交费将不予退还。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十条本保险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以下原因导致被确诊为下列重大疾病时,给付保险金:(一)恶性肿瘤:指由恶性肿瘤组织和(或)恶性肿瘤细胞引起的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恶性肿瘤、恶性淋巴瘤等。
(二)急性心肌梗塞:指由急性冠状动脉闭塞导致的特定区域的心肌缺血、坏死引起的疾病。
(三)脑中风:指由急性脑血管疾病引起的局部或整个脑血液供应严重障碍或破裂而导致的脑功能紊乱。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被保险人因获得捐赠的实体器官或造血干细胞,经过合理的医疗程序和术前准备后,完成外科手术或医疗治疗。
(五)冠状动脉搭桥手术:指被保险人因冠状动脉疾病而实施的心脏搭桥手术,须是依据科学医学手段经过的手术。
(六)大面积严重烧伤:指被保险人皮肤被火焰、热气、熔化的金属或其他化学物质直接灼伤并引起的疾病。
(七)慢性肾功能衰竭:指被保险人两肾功能持续下降至难以维持正常生命活动所需要的一定水平,须经透析或肾移植治疗。
金融合同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范本8篇
金融合同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范本8篇篇1一、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本合同旨在明确双方权益,保障被保险人在重大疾病发生时得到经济支持。
二、保险对象及投保条件本保险适用于符合投保条件的自然人。
投保人需年满十八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被保险人的年龄、健康状况等需符合保险公司的规定。
三、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以下保险责任:1.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 终身保险:本保险为终身保险,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终身。
四、重大疾病范围及定义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癌症、心脏病、中风等。
具体疾病种类、定义及给付标准以本合同附件的《重大疾病列表》为准。
五、保险金额及保险费1.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2. 保险费:投保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
如投保人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六、合同生效与终止1. 合同生效:本合同自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收取首期保险费之日起生效。
2. 合同终止:本合同在下列情况下终止:(1)保险期间届满;(2)被保险人已领取全部保险金;(3)投保人解除本合同;(4)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1. 投保人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年龄等信息。
2. 被保险人应遵循医嘱,及时就医并告知保险公司病情发展情况。
3. 投保人有义务按时支付保险费。
八、保险事故通知与理赔1. 保险事故通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2. 理赔申请: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应提供完整、真实的理赔材料。
保险公司收到符合要求的理赔申请后,将在约定时间内作出核定。
九、争议处理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金融合同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范本4篇
金融合同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范本4篇全文共4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金融合同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范本合同编号:XXXXX本保险合同是由甲方(保险公司)与乙方(投保人)就乙方本人投保的终身保险事项所订立的。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就乙方终身保险的具体事项约定如下:第一条保险标的1. 乙方投保的终身保险包括但不限于:癌症、心脏病、中风等重大疾病。
2. 若乙方在保险期间内罹患以上述疾病之一,甲方将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履行保险赔偿的责任。
第二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1. 本合同的每年保险费为XXX元。
2. 乙方的保险金额为XXX元,若乙方在保险期限内罹患重大疾病,甲方将按照约定向乙方赔偿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条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为乙方终生。
2. 乙方在保险期间内如罹患重大疾病,甲方将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3. 乙方须遵守保险公司的相关规定,确保保单的正常有效性。
第四条保险金的赔付1. 若乙方在保险期内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时,乙方须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将相关资料提交给甲方。
2. 经甲方确认乙方符合保险条款规定,将在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3. 保险金的计算方式为投保金额乘以相应的赔付比例。
第五条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内容。
2. 若乙方需要中止保险合同,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甲方,并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相应的退保手续。
第六条其他事项1. 本保险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决争议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若甲方、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应将争议提交仲裁;如仲裁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第七条附则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保险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本金融合同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范本,甲乙双方遵照执行,无违反者。
甲方(保险公司):______ 乙方(投保人):______日期:______ 日期:______注:本保险合同内容遵循保险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中保人寿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二篇)
中保人寿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保险合同编号:xxxxxx第一条总则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投保人(以下简称“乙方”)共同签订,依法设立,以保证乙方在发生重大疾病时获得一定金额的保险金。
本保险合同的一切权利、义务和责任均以本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为准。
第二条保险期间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合同生效日起到投保人的死亡或满80周岁之日止。
第三条保险金责任乙方在保险期间内,如因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经医院确诊,就可以向甲方申请领取相应的保险金。
第四条重大疾病定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指的是以下列出的疾病,发生后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 心肌梗塞:必须有明确的心肌梗塞诊断,并有相应的临床症状和体征。
2. 癌症:必须有病理学或细胞学诊断,并满足特定的病理报告、影像学资料等要求。
3. 脑中风:必须有明确的脑中风诊断,并有相应的临床症状和体征。
4. 肾脏衰竭:必须有相应的肾脏功能检测指标异常,并满足特定的诊断要求。
5. 认知功能障碍:必须有相应的神经心理学检测结果,经专科医生确认存在认知功能受损,并有相应的临床症状和体征。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由乙方根据自身需要和支付能力选择,并在投保时与甲方协商确定。
第六条保险合同的生效和终止本保险合同自乙方签收保险单之日起生效。
保险合同终止的情况包括:达到保险期间结束日、死亡或提前解约。
第七条索赔程序和要求1. 乙方在申请索赔时,需根据甲方要求提供完整的保险单、申请书、医院诊断证明、治疗资料、发票等相关证明文件。
2. 索赔审核期限为30个工作日,甲方会在审核通过后将保险金支付给乙方或其指定的受益人。
第八条争议解决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保险监管机构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附则本保险合同的具体情况和约定以保险单和附件为准。
特此合同生效。
投保人签字:保险公司签字:中保人寿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二)3000字一、引言中保人寿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是一种针对重大疾病风险而设计的保险产品。
金融合同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范本5篇
金融合同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范本5篇全文共5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金融合同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保险合同的内容,规范保险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终身保险合同。
第二条保险公司为保险合同的核心成员,拥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合同一经签署,并不得擅自解除或修改。
双方签约后,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擅自解除,尽管可采取其他合法程序以终止合同。
第二章终身保险保障责任第四条终身保险保障范围包括:保险人在被确诊为合同列举重大疾病时,保险公司按照累积保费及利息给付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
第五条本合同列举的重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严重脑卒中、器官移植术或进行全身器官移植手术、特定疾病的早期症状等。
第六条保险公司在收到保险人申请及相关证明文件并核实属实后,将在合理时间内给付保险金,保险金由累积保费及利息决定,给付方式将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
第三章终身保险责任免责第七条本公司保留终身保险责任豁免权,对于下列情形,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给付保险金:1、保险人患有或因患有未披露的重大疾病;2、保险人在签订合同时隐瞒或虚报相关健康信息;3、保险人伪造相关证明文件;4、保险人未经合法程序安排相关检查;5、保险人在报案后不提供足够证明文件;6、其他不符合保险合同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保险公司在保证给付保险金的同时,有权对健康情况进行调查并要求保险人进行相关检查。
第四章终身保险合同的终止第九条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有权不向保险人支付任何款项,如果:1、保险人拒绝进行相关检查;2、保险人丧失了合同规定的重大疾病;3、保险人自动退出合同;4、其他不符合保险合同规定的情形。
第十条保险合同解除后,保险公司仍有权追究保险人因欺诈而获利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终身保险合同的争议解决第十一条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若友好协商未果,双方应提交相关行政机关或仲裁机构进行调解。
中保人寿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范本
中保人寿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范本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中国保险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为乙方投保的重大疾病终身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目的与保险对象本合同旨在保障甲方及其指定的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间因重大疾病导致的经济风险。
被保险人为甲方指定的个人,具体信息详见本合同附表。
二、保险期限与方式本合同自甲方支付首期保险费并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终身。
保险方式为终身保障,一经投保,长期有效。
三、保险金额与保险费保险金额根据甲方选择的保险计划确定,具体金额详见本合同附表。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支付保险费。
四、保险责任乙方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规定的重大疾病,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五、重大疾病范围与定义本合同所涉及重大疾病的范围及定义按照乙方公布的相关条款执行,具体疾病种类和定义详见本合同附表。
六、合同解除与终止合同解除与终止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
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可在双方协商一致后解除或终止。
七、免责条款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患病的,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1. 投保人的欺诈行为;2.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性活动所致疾病;3.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等因素所致疾病。
八、通知与告知双方应就本合同有关的事项及时通知对方。
甲方在投保时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及相关情况。
乙方有权对甲方的告知情况进行核实。
九、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条款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3.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金融合同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范本3篇
金融合同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范本3篇篇1金融合同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范本第一部分:保险合同概述一、合同名称:金融合同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二、合同当事方:甲方(保险公司)及乙方(投保人)三、保险合同生效日期:合同生效后即生效四、保险合同终止日期:本合同永久有效,直至一方解除合同或其他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第二部分:保险责任与保险金支付一、保险责任:1. 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包括对投保人被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提供保险金给付的责任。
2. 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恶性肿瘤、心脑血管疾病、器官功能衰竭等。
3. 保险责任具体细则详见保险合同附件。
二、保险金支付:1. 投保人被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后,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应在申请材料齐全合规的情况下,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支付保险金。
2. 保险金支付方式包括一次性领取、分期领取等,具体支付方式详见保险合同附件。
三、除外责任:1. 因战争、恐怖活动、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损失不在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内。
2. 投保人故意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的损失也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第三部分:保险费用及费率调整一、保险费用:1. 保险费用根据投保人的年龄、健康状况、保额等因素确定,具体保费金额详见保险合同附件。
2. 保险费用交纳方式包括年交、月交、一次性交等,具体交纳方式详见保险合同附件。
二、费率调整:1. 保险公司有权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及经济形势变化,适时调整保险费率,需提前通知投保人。
2. 保险费率调整幅度应在合理范围内,不得对投保人造成不当经济损失。
第四部分:投保人义务一、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资料,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否则因虚假信息导致的损失应由投保人自行承担。
二、投保人应按时足额交纳保险费用,否则保险合同可能被解除。
三、投保人应妥善保管保险合同及相关文件,避免遗失或泄露。
第五部分:合同解除与终止一、合同解除:1. 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 若发生保单解除,保险公司应按照约定规则进行解约,退还相应的保费。
商业保险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3篇)
商业保险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3篇)商业保险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精选3篇)商业保险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篇1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第二条中保人_保险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第三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
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合同效力的恢复第四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确定罹患重大疾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无论被保险人罹患一种或二种以上重大疾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公司所负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责任即行中止,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第六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以后因疾病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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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范本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第二条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后,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合同撤销权第三条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单之日起日内可亲自或以邮寄方式书面连同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
合同撤销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邮戳次日零时起或亲自送达时起生效。
合同撤销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但合同撤销前若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规定负保险责任,但合同不得撤销。
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销申请,并收回保险单后,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付的保险费。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第四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
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保险费的垫交第五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间仍未缴付,而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交保险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前另以书面作反对声明外,本公司自动垫交其应缴保险费及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及利息时,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合同效力的恢复第六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投保人交清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日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无论被保险人患一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公司所负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即行终止,但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八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日以后因疾病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
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九条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日后的缴费期内患重大疾病,从其被确定患重大疾病之日起,免缴本合同以后各期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责任免除第条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患重大疾病、身故或身体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三、在合同订立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四、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五、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六、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八、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九、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日以内患重大疾病。
发生第一款情事时,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权利的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发生第九款情事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发生其他各款情事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保险费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第一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而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
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第二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其他保险事故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应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三日内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负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曾加的查勘、调查费用。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第三条被保险人申请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申请免缴保险费时,应出具下列文件:一、保险单、保险金申请书或免缴保险费申请书;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四、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第四条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一、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五条被保险人申请领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一、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鉴定书;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合同的解除第六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本公司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
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
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达时,本公司将该项通知送达受益人。
第七条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本公司应于接到通知后三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但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三、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第八条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及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
如果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合同内容的变更第九条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申请减少保险金额,但是减额后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最低承保金额,其减少部分视为解除合同。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第二条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并将本保险单与被保险人的同意书送交本公司批注。
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二一条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变更地址第二二条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本公司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索赔时效第二三条本合同的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批注第二四条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不生效力。
合同纠纷第二五条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第二六条本条款所称“重大疾病”,是指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一、心脏病(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坏死,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条件:1、新近显示心肌梗塞变导的心电图。
2、血液内心脏酶素含量异常增加。
3、典型的胸痛病状。
但心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
二、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的血管旁路手术,须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证实冠状动脉有狭窄或阻塞情形,必须接受冠状动脉旁路手术。
其他手术不包括在内。
三、脑中风: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者。
所谓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是指事故发生六个月后,经脑神经专科医生认定仍遗留下列残障之一者:1、植物人状态。
2、一肢以上机能完全丧失。
3、两肢以上运动或感觉障碍而无法自理日常生活者。
所谓无法自理日常生活,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已为之,经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状态。
4、丧失言语或咀嚼机能。
言语机能的丧失是指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
咀嚼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以外不能摄取食物之状态。
四、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指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的衰竭而必须接受定期透析治疗。
五、癌症: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且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白血球过多症,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国际疾病伤害及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但下述除外:1、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症。
4、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皮肤癌。
六、瘫痪指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包括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经六个月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
关节机能的机能丧失指永久完全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超过六个月以上。
上肢三大关节包括肩、肘、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包括股、膝、踝关节。
七、重大器官移植手术:指接受心脏、肺脏、肝脏、胰脏、肾脏及骨髓移植。
八、严重烧伤:指全身皮肤20%以上受到第三度烧伤。
但若烧伤是被保险人自发性或蓄意行为所致,不论当时清醒与否,皆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
九、暴发性肝炎:指肝炎病毒感染而导致大部分的肝脏坏死并失去功能,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肝脏急剧缩小;2、肝细胞严重损坏;3、肝功能急剧退化;4、肝性脑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