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一——泰康健康有约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效力恢复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凡一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十六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投保人限为被保险人的父亲或母亲。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对本合同所负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保险责任开始日期为生效日。
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合同撤销权」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的次日起十日内,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并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
自投保人本人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起,本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人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
第五条「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的交付、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和合同效力中止」保险费交费方式分为一次交、年交、半年交、月交。
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选择分期交付时,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费交费期间、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保险费交费日期交付。
本公司派员收取保险费时,收取人员应向投保人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
自保险单载明保险费交费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
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自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六条「保险费的自动垫交」在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若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同意保险费自动垫交,本公司将以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动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泰康健康人生终身条款.docx
《泰康健康人生重大疾病终身保障计划》产品说明书风险提示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健康人生重大疾病终身保障计划》中的主险《泰康健康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为分红型保险,附加险《泰康附加健康人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为健康保险,不参与分红。
主险的红利分配将随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动,红利并非确定值,也可能为>—I—A^零。
本产品说明书仅针对《泰康健康人生重大疾病终身保障计划》,其中,红利仅针对主险《泰康健康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计划”指我们提供的“泰康健康人生重大疾病终身保障计划”,“主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健康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保险合同”,“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附加健康人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为方便您了解和购买本计划,请您仔细阅读本产品说明书:一、产品性质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健康人生重大疾病终身保障计划》由主险《泰康健康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产品,和附加险《泰康附加健康人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构成。
本计划中主险和附加险不可单独销售。
本计划中主险《泰康健康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为分红型保险。
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预定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投保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
在发达国家已运用两百多年的分红保险,是作为抵御通货膨胀和利率风险的主力险种,其主要优点在于分红保单不但能够提供传统保单下的保障功能,还可以给投保人提供分享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即参加保险公司投资和经营管理活动所得盈余的分配的机会。
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的分配。
附加险《泰康附加健康人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为重大疾病保险,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时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二、产品特色低交费,高保障;有分红,管大病;能养老,终身保;范围广,显人性三、保险责任主合同在主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1)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保险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主合同与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保险合同终止。
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文档
2020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文档CONTRACT TEMPLATE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合同是市场经济中广泛进行的法律行为,人议,以及劳动合同等,这些合同由其他法律包括婚烟、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进行规范,不属于我国合同法中规范的合同在市场经济中,财产的流转主要依靠合同。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效力恢复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凡一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十六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投保人限为被保险人的父亲或母亲。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对本合同所负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保险责任开始日期为生效日。
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合同撤销权」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的次日起十日内,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并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
自投保人本人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起,本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人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
第五条「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的交付、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和合同效力中止」保险费交费方式分为一次交、年交、半年交、月交。
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选择分期交付时,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费交费期间、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保险费交费日期交付。
本公司派员收取保险费时,收取人员应向投保人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
自保险单载明保险费交费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
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自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方案一——泰康健康有约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方案一——泰康健康有约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一、什么是健康有约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答:健康有约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是一款费用低、保障高、保障全,并且涵盖60种重大疾病和26种轻症的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保障终身,可有效弥补因重大疾病带来的家庭经济困难。
二、健康有约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责任有哪些?答:包括1、重大疾病;2、身故责任;3、轻症.1、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支付被保险人已交纳的保费数额,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者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非因意外伤害身故,保险公司支付受益人已交纳的保险费数额,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身故,保险公司按保额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轻症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支付被保险人已交纳的保险费数额,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轻症保险责任终止,重疾保险继续有效.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者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的20%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轻症保险责任终止,重疾保险继续有效。
3、责任免除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2)至第(10)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1)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8)被保险人故意自伤;(9)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10)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但本合同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康泰终身保险条款 (12)
康泰终身保险条款康泰终身保险是一款长期保险产品,旨在为保险人提供全面、长期的保障,保障范围包括意外伤害、疾病、身故、残疾等。
保险费的定价是基于保险人的年龄、健康状况、职业等个人因素,康泰终身保险也提供了多种不同的保险期限和保额可选,以满足不同保险需求的客户。
康泰终身保险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意外伤害保障:在保险期间内,若保险人因意外事故造成身故、伤残、医疗费用等损失,康泰终身保险将根据事故类型、受损程度等情况进行赔付。
2. 疾病保障:康泰终身保险提供了针对多种疾病的保障,包括但不限于癌症、心脏病、脑血管病等,若保险人罹患以上疾病或需要接受相应的手术治疗,康泰终身保险将提供相应的赔偿。
3. 身故保障:若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不幸身故,康泰终身保险将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受益人一定的保险金额。
4. 残疾保障:若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疾病而被认定为残疾,康泰终身保险将根据残疾程度赔偿相应的保险金额。
除以上保险责任外,康泰终身保险还提供了一些附加服务和保障:1. 高风险运动保障:对于经常从事高风险运动的保险人,康泰终身保险提供了相应的保障,保证其在运动中出现意外事故时得到赔付。
2. 重疾豁免保障:若保险人罹患严重疾病,康泰终身保险将对其未来的保险费用进行豁免,以减轻其经济负担。
3. 免费体检服务:康泰终身保险为保险人提供定期的免费体检服务,以及相应的健康指导和咨询,帮助保险人保持健康状态。
值得注意的是,康泰终身保险的保险责任和保障范围是需要在合同中确定的,保险人在购买保险前需认真阅读条款,了解合同条款并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
此外,康泰终身保险也需要保险人遵守相关的保险规定和要求,如保险人需按时缴纳保险费用,遵守健康生活习惯等,以保证合同的有效性。
总体来说,康泰终身保险是一款全面且长期的保险产品,旨在为客户提供全面的保障和附加服务。
在购买之前需要认真了解合同条款、保险责任和保费等相关要素,并遵守保险规定,以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和保障效果。
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效力恢复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凡一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十六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投保人限为被保险人的父亲或母亲。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对本合同所负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保险责任开始日期为生效日。
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合同撤销权」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的次日起十日内,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并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
自投保人本人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起,本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人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
第五条「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的交付、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和合同效力中止」保险费交费方式分为一次交、年交、半年交、月交。
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选择分期交付时,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费交费期间、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保险费交费日期交付。
本公司派员收取保险费时,收取人员应向投保人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
自保险单载明保险费交费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
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自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六条「保险费的自动垫交」在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若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同意保险费自动垫交,本公司将以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动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康泰终身保险条款
康泰终身保险条款一、产品背景和保障责任康泰终身保险是一种长期的保险产品,旨在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提供全方位的保障。
本产品涵盖了意外伤害保险、重大疾病保险、意外身故保险和全残保险四项保障责任。
1. 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体受伤(包括但不限于外伤、烧伤、碾压等等)而导致疾病或死亡,本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向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保险金额根据个人的职业、工作环境、年龄、性别等因素进行测算,并根据被保险人的具体等级进行排名,确保被保险人和家庭的基本生活能够得到保障。
2. 重大疾病保险被保险人因罹患重大疾病而导致生活能力严重下降时,将获得一笔保险金作为家庭收入的补充,抚慰心灵的同时保障生活所需,保险金额根据患病的种类、病情严重程度等因素进行测算,确保被保险人及其家庭获得最大化的保障。
3. 意外身故保险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向被保险人的合法受益人支付相应的保险金,以便解决家庭的经济问题,保障家庭生活和孩子的教育等方面的需求,保险金额根据个人的职业、工作环境、年龄、性别等因素进行测算,并根据被保险人的具体等级进行排名。
4. 全残保险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永久全残,本公司将向被保险人支付相应的保险金,以便解决家庭的经济问题,保障家庭生活和孩子的教育等方面的需求,保险金额同样根据个人的职业、工作环境、年龄、性别等因素进行测算,并根据被保险人的具体等级进行排名。
二、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限本产品保障的年龄范围为18周岁至60周岁,保险期限为终身,即被保险人终身享受保险保障。
三、保费及保费支付方式本产品的保费由以下因素决定: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投保时的健康状况、所选择的保险责任等。
适用投保人按年缴、半年缴或季缴的方式,具体保费如下表所示。
保费以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为准。
保障责任保障期限保费意外伤害保险终身50元/年重大疾病保险终身100元/年意外身故保险终身500元/年全残保险终身500元/年四、保险合同解除的情形本产品的保险合同可以由以下原因解除:1.被保险人因自杀或故意犯罪而导致意外身故或者全残的情形;2.被保险人投保时故意隐瞒重要的病史或职业等情况;3.被保险人因病、灾难等原因已经失去了投保时健康状况的标准,且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金给付条件;4.被保险人不按规定缴纳保险费;5.被保险人因其他不可预见原因而无法继续享受保险,经保险公司审查属实后,解除保险合同。
《泰康常安终身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泰康常安终身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投保人...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投保人拥有的重要权益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投保人若要求退保,本公司无息退还保险费...1.4❖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4❖ 投保人有退保的权利..........................................................6.1投保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5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投保人及时通知本公司......................................3.2❖ 投保人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 退保会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投保人慎重决策......................................6.1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7.1本合同对重大疾病进行了明确定义,请投保人仔细阅读 (8)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 (9)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常安终身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2010年7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泰康常安终身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_合同范本
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效力恢复、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凡一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十六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投保人限为被保险人的父亲或母亲。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对本合同所负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保险责任开始日期为生效日。
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合同撤销权」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的次日起十日内,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并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
自投保人本人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起,本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人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
第五条「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的交付、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和合同效力中止」保险费交费方式分为一次交、年交、半年交、月交。
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选择分期交付时,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费交费期间、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保险费交费日期交付。
本公司派员收取保险费时,收取人员应向投保人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
自保险单载明保险费交费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
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自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六条「保险费的自动垫交」在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若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同意保险费自动垫交,本公司将以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动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康泰终身保险条款
康泰终身保险条款康泰终身保险是一种保障人生的全方位保险产品,它保障你的一生,提供长期保障和灵活的兑现选项。
康泰终身保险的保障基金充足、稳健运作,有着更长的释放期限,因此可以成为个人和家庭未来的安全感之源。
本文将对康泰终身保险的条款做一些简要的介绍。
康泰终身保险的保险金额可以在保单生效前由投保人自主选择,根据被保险人的职业、年龄、性别等因素,来确定保险费的费率和保障水平。
保险金额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随时调整,以应对生活中的各种变化。
康泰终身保险的保障期限是终身,即可以一直持续到被保险人去世。
在被保险人去世后,保险公司会根据保单中的约定为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用于缓解家庭的经济压力。
康泰终身保险的保险费可以选择一次性缴清或分期缴纳,分期缴纳的方式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情况,来选择不同的缴费期限。
此外,也可以选择保险金在保险期满时一次性兑现或按月领取,这样可以满足不同的个人和家庭的兑现需求。
在康泰终身保险条款中,还包括了一些附加保障,例如残疾保障和豁免保费。
残疾保障可以在被保险人因病或意外导致全残或部分残疾时,为其提供一定的保障金,以帮助他们度过难关。
豁免保费的条款可以在被保险人因意外或疾病导致无法继续支付保险费用时,由保险公司代为支付保险费用,以确保被保险人的保障不中断。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康泰终身保险条款包含了一些限制和免责条款。
例如,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时隐瞒或故意虚报有关资料,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此外,保险公司还会在条款中规定某些疾病或意外不符合保险赔偿条件的范畴。
总之,康泰终身保险是一种全方位的保险产品,可以提供长期的保障和灵活的兑现方式,帮助个人和家庭在未来面临各种风险时,保持安心和稳定。
而了解康泰终身保险条款中的各种保障和限制条款,则可以更好的理解该产品在生活中的应用和作用。
方案一——泰康健康有约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方案一——泰康健康有约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一、什么是健康有约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答:健康有约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是一款费用低、保障高、保障全,并且涵盖60种重大疾病和26种轻症的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保障终身,可有效弥补因重大疾病带来的家庭经济困难。
二、健康有约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责任有哪些?答:包括1、重大疾病;2、身故责任;3、轻症。
1、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支付被保险人已交纳的保费数额,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者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非因意外伤害身故,保险公司支付受益人已交纳的保险费数额,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身故,保险公司按保额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轻症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支付被保险人已交纳的保险费数额,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轻症保险责任终止,重疾保险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者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的20%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轻症保险责任终止,重疾保险继续有效。
3、责任免除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2)至第(10)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1)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8)被保险人故意自伤;(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10)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但本合同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效力恢复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凡一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十六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投保人限为被保险人的父亲或母亲。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对本合同所负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保险责任开始日期为生效日。
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合同撤销权」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的次日起十日内,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并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
自投保人本人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起,本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人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
第五条「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的交付、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和合同效力中止」保险费交费方式分为一次交、年交、半年交、月交。
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选择分期交付时,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费交费期间、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保险费交费日期交付。
本公司派员收取保险费时,收取人员应向投保人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
自保险单载明保险费交费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
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自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六条「保险费的自动垫交」在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若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同意保险费自动垫交,本公司将以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动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泰康养老健康有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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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39
40
较市场同类产品低
20%-30%
保障
多
覆盖
全
呵护
久
•60种重大疾病,26种轻症,同时涵盖因意外、重疾导致的身故;
•轻症保额为额外赔付,轻症理赔后主险依然有效,且主险保额不受影
响;
•保险期间为终身,提供一辈子的重疾保障和身价保障;铁定赔!
年龄 30
缴费 3649
现金价值 2182
35
40 55 60 65 70 75
补贴当次异地就医
往返交通、住宿费
额5000元) (省内限额2000元,省外限
陪同办理入院
后的各项手续
绿通是客户的尊严卡
绿通
• 让客户在疾病面前不求人、送礼、
• 不费力、不排队!
• 更有面子、有尊严!
11
绿通是客户的救命卡
12
年度标准保费>10000元(含)
企业缴费 也可以!
用户名:身份证号 密码:身份证号后六位
一张保单保全家
3人成团 福利共享
投保年龄:0—70周岁,期交最长可交至65岁,61岁—70岁仅可趸交
次标准体经核保通过可投保
什么是次标准体?由于存在健康问题而导致罹患重大疾病的概率高于一般人群的被保险人, 比如已患高血压、糖尿病、甲状腺结节等疾病。
免体检额度高
原 规则 新 规则
运营规则
1、投保年龄:0-70周岁均可,但61周岁—70周岁仅支持趸交(即一次性交费) 2、缴费方式:年交 3、缴费期间:1-10年任意选择,同时提供15年交、20年交、交至50周岁、交 至55周岁、交至60周岁。缴费期满时被保险人年龄不超过65周岁。 4、投保对象:员工可以为本人投保,也可以为父母、配偶、子女投保(根据 监管要求,线上投保模式仅支持父母为10岁以上的孩子投保) 5、保额:每个被保险人投保的保额应不少于5万,若选择线下家庭单,整单 保额应不低于20万。未成年人保额规定(10岁以下最高20万,10岁以上最高50万 )。 6、健康告知:每个被保险人都应该如实进行健康告知,若存在既往症,应详 细描述,我公司审核时,会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健康状况,做出同意承保、加费 承保或者拒保的反馈。
泰康健康百分百C+重大疾病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泰康健康百分百C+重大疾病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4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35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
36
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
(条款全文完)
者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的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34
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者麻痹、或者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5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者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
物外不能摄取或者吞咽状态。
36
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
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健康百分百C+条款。
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效力恢复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凡一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十六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投保人限为被保险人的父亲或母亲。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对本合同所负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保险责任开始日期为生效日。
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合同撤销权」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的次日起十日内,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并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
自投保人本人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起,本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人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
第五条「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的交付、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和合同效力中止」保险费交费方式分为一次交、年交、半年交、月交。
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选择分期交付时,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费交费期间、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保险费交费日期交付。
本公司派员收取保险费时,收取人员应向投保人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
自保险单载明保险费交费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
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自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六条「保险费的自动垫交」在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若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同意保险费自动垫交,本公司将以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动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泰康乐安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 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但本合同继 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病因导致其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 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载明于本合同“9.1 轻症疾病定义” 。 重大疾病保 险金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被保险人经 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 多种) ,我们将按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不计息)向重大疾病保 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 一种或者多种) ,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 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 (无 论一种或者多种) , 我们将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 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合同“9.2.重大疾病定义” 。 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被保险人非 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 我们将按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 (不计息) 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 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1)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不含 18 周岁生日)前身故,身故保险金数 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 ; (2)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年满 18 周岁(含 18 周岁生日) ,身故保险金数额 等于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轻症疾病豁 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或者 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经医院初 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则自确诊日后首个本 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本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 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本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 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我们在保险期间内只给付一项,在给付其 中任意一项后,本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仅针对符合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进行给付,对于已经首先符 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 险金。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 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2)至第(10)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 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或者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1)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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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一——泰康健康有约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一、什么是健康有约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答:健康有约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是一款费用低、保障高、保障全,并且涵盖60种重大疾病和26种轻症的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保障终身,可有效弥补因重大疾病带来的家庭经济困难。
二、健康有约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责任有哪些?
答:包括1、重大疾病;
2、身故责任;
3、轻症。
1、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
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支付被保险人已交纳的保费数
额,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者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非因意外伤害身故,保险公司支付受益人已交纳的保险费数额,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身故,保险公司按保额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轻症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支付被保险人已交纳的保险费数额,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轻症保险责任终止,重疾保险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者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的20%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轻症保险责任终止,重疾保险继续有效。
3、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2)
至第(10)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重
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1)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8)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10)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但本合同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三、健康有约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涵盖多照中重大疾病和轻症,分别是什么?
答:健康有约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涵盖60种重大疾病(附表一)和26种轻症(附表二)。
附表1.(60种重大疾病)
四、健康有约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缴费方式及缴费额
答:1、趸交(一次性缴费);
2、期交(按年缴费)。
缴费额测算,见附表3、附表4
被保险人的缴费金额与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性别、保险金额、健康状况、缴费方式和缴费期间等因素确定。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缴纳首期保险费后,其余各期的保险费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缴纳日缴纳。
宽限期
如果保险费未按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约定按时交纳,自保险费
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保险费交纳的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其数额以本合同中载明的每期保险费数额为准。
如果保险费在宽限期内未按约定交纳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保额保费有最低限制吗?
答:每个被保险人需满足一下两个条件之一:
1、趸交(一次性缴费)/年交保费不低于1000元;
2、保额不低于1万元。
六、合同的失效与复效?(补充)
答:
七、健康有约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对投保时间
有什么限制?
答:1、员工入职后试用期满、第一个约定缴费日起可投保;
2、最迟缴费年龄不超过退休年龄。
八、缴费期间内,员工工作调动如何处理?
答:1、员工可选择继续享有保单权益,需个人在离开单位后的次月起自行续交剩余保费;
2、员工可选择减额缴清,即按已缴纳保费的现金价值转换为相应保额的保单;
3、员工可选择放弃保单权益,已缴纳保费不退还个人。
保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已缴纳的保费-保险公司的管理
费用开支在该保单上分摊的金额-保险公司因为该保单向推销人
员支付的佣金-保险公司已经承担该保单保险责任所需要的纯保
费+剩余保费所生利息。
九、孕妇是否可以作为被保险人?
答:在投保后怀孕员工,继续享有保单权益。
投保时已怀孕的员工选择在生产后,在约定缴费日进行投保。
(单位增减人员需在约定缴费日进行投保)
十、健康有约终身重大疾病保险重疾对投保金额有哪些限制?
答:被保险人可叠加购买健康有约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但所有保额累计不超过200万元,且所投保的所有有效重疾险产品保额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十一、员工退休时没有出险,保单的处理方式
答:1、继续享有保单权益。
2、以保单的现金价值转换为健康有约长期护理险。
详见方案二。
十二、员工与原单位已无劳动关系情况下(离职和退休),出险后理赔是否还需要原单位出具相关证明?
答:受益人提交理赔申请及相关资料即可,不需要单位证明。
十三、我有社保报销,重疾保险还需要吗?
答:重疾保险与医疗报销没有任何关系,重疾保险主要看医院的诊断证明和病理报告,按投保时的保额赔付,与花费多少医疗费用没有关系。
十四、健康有约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的投保条件
答:标准体(健康体)。
十五、员工出险,如何理赔
答:员工得重疾,凭个人保险凭证,身份证明,二级(含)以上公立医院提供的诊断证明和病理报告,即可获赔重疾保险金。
如果员工身故,凭个人凭证,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户口注销证明,领取人身份证明和银行卡复印件,死亡保险金受益约定书。
如果是意外造成的,还需要公安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文件,以上资料齐全后由受益人领取保险金。
十六、投保手续办理
答:本着自愿原则,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单位统一办理,缴纳相关费用。
费用从个人补充医疗个人账户代扣代缴,按期缴费的年缴费不得高于个人期内个人账户金额80%。
1、个人申请,选择投保种类、保额,缴费方式等;
2、由保险公司操作进行险种转换(医疗基金险转为健康有约重大疾病险);
3、个人填写健康告知书或提供半年内的体检报告(由保险公司确定方式);
4、单位签订投保单,个人取得保险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