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272华宁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投保人...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人重要权益提示 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2.4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有指定和变更受益人的权利…………………………第4.1条投保人注意的事项提醒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第2.5条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5.2条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投保人注意……………………第 6 条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4.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4.1 保险金受益人 4.2 保险事故通知 4.3 保险金申请 4.4 保险金给付5. 基本条款 5.1 投保范围 5.2 如实告知 5.3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5.4 被保险人的变动 5.5 地址变更 5.6 争议处理1.保险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内容变更 1.3 合同解除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开始 2.3 保险期间 2.4 保险责任 2.5 责任免除3. 保险费 3.1 保险费交纳 3.2 续保 6. 释义 6.1 手续费6.2 未满期保险费6.3 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或手术 6.4 机动车6.5 高风险运动6.6 艾滋病病毒(HIV )6.7 艾滋病(AIDS)6.8 不可抗力6.9 认可医院6.10 周岁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宁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2006年5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保险合同1.1 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团体重大资料疾病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
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在职员工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投保时年龄为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的投保单位在职人员均可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合同生效60天后被保险人经本合同约定的医院确诊初次身患本合同列明的12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人按本合同所载明的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保险金给付后,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经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可在保险期满后继续投保本保险,续保后将不再设60天的免责期。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患本合同列明的12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人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如发生以上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该被保险人未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投保人可申请退还其相应的未满期净保费。
第五条保险期间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自保险人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24时止。
本合同生效日同保险期间开始日。
第六条保险金额与保险费本合同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人应于投保时一次缴纳全部保险费。
第七条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有权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国寿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国寿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号: 012000014)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年满十六周岁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并能从事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投保时,在职人员人数应不少于三十人,且符合参加本保险条件的在职人员必须全部投保。
第三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三年。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起至期满日止。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六十日内(含六十日)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本条款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2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六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本条款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事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本条款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或自伤身体;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 HIV 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 期间;六、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退还该被保险人未满期保险费。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一、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目录第一条保险合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目录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1)第二条投保范围 (1)第三条保险责任 (1)第四条责任免除 (2)第五条保险责任开始 (2)第六条保险期间 (2)第七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2)第八条续保 (2)第九条如实告知 (2)第十条身体检查 (3)第十一条受益人 (3)第十二条保险事故通知 (3)第十三条保险金的申请 (3)第十四条被保险人的变动 (3)第十五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3)第十六条重要事项变更处理 (4)第十七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4)第十八条争议处理 (4)第十九条释义 (4)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被保险人人名清单、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加盖公章(详见释义)的书面协议构成。
除上述文件之外的其他书面或口头的协议、承诺均不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对其效力本公司不予认可。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被保险人范围: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的正式在职员工及其身体健康的亲属(仅限其配偶及子女)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投保人范围: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含三十日,保险期间届满时按本合同第八条续保的,不受本条规定的三十日限制)经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的专科医生(详见释义)确诊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详见释义),本公司按本合同所载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二、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后经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引言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以下简称“本保险”)是一种针对人们面临重大疾病风险而设计的保险产品,为被保险人在被诊断为某些列明的重大疾病后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
本保险的条款旨在为客户提供详细、全面的保险保障信息,帮助客户了解保险的各项责任、义务和限制。
第一章保险计划1.1 保险基本信息本保险是一种人身保险,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指定的在合同生效时存在的个人或机构。
本保险最大的保险年龄与最低保险年龄均为50周岁,最高承保年龄为70周岁。
1.2 保险责任范围本保险的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需求而定,最高的保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25 种绝症:如癌症、肝功能衰竭、脑血管疾病等;2)开颅术或其他重大手术:如心脏手术、脑部手术等;3)意外纯失明或两耳失聪;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手术;5)终末期肾衰竭或肝衰竭或肺衰竭或终末期肝硬化。
注意,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上述多项情况,则本保险只向被保险人支付一次保险金。
1.3 保险费用保险费用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保额、保险期限、职业及健康状况等多种因素计算。
保险费用可以一次性缴清,也可以分期缴纳。
在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如果保费连续两个月未缴纳,则本保险将被自动终止。
1.4 保险期限本保险的保险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被保险人的终身。
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可以选择保险期限。
第二章管理规定2.1 保险责任一旦被保险人被确诊为本保险条款所列明的重大疾病,本保险公司将向被保险人支付相应的保险金,也就是在合同中约定的一定金额。
被保险人因与相应的疾病治疗而产生的费用不包括在本保险范围内。
2.2 保险的免责事项保险公司在下列事项发生时可以不承担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在自杀、自残、自毁的因素下自杀,或者在自杀、自残、自毁的因素下被指示给予帮助;2)被保险人因酗酒、吸毒、非法用药等情况而导致的疾病、伤害;3)被保险人因从事危险运动、职业篮球、足球、橄榄球、摔跤等高风险活动而导致的疾病、伤害;4)被保险人参军、服役、出工作执勤期间死亡、疾病;5)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确认保险单生效之前,已经患有或已接受过保险公司所限定的疾病的治疗;6)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前从未检查过的疾病或因隐瞒或不诚实回答问题导致的疾病。
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
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在职员工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投保时年龄为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的投保单位在职人员均可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合同生效60天后被保险人经本合同约定的医院确诊初次身患本合同列明的12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人按本合同所载明的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保险金给付后,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经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可在保险期满后继续投保本保险,续保后将不再设60天的免责期。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患本合同列明的12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人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如发生以上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该被保险人未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投保人可申请退还其相应的未满期净保费。
第五条保险期间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自保险人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24时止。
本合同生效日同保险期间开始日。
第六条保险金额与保险费本合同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人应于投保时一次缴纳全部保险费。
第七条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有权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合同的订立第一条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第二条合同成立及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投保年龄投保年龄是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释义)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16周岁至65周岁。
提供的保障第四条保险金额本合同项下各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五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24时止。
第六条等待期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罹患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向投保人退还其为该被保险人交纳的本合同项下的保险费,这30日称为保险责任等待期。
投保人为同一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合同,保险责任无等待期。
第七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见释义)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向该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合同“重大疾病定义”。
第八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见释义);(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车(见释义);(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见释义);(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8)遗传性疾病(见释义),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见释义)。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目录第一条保险合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目录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1)第二条投保范围 (1)第三条保险责任 (1)第四条责任免除 (2)第五条保险责任开始 (2)第六条保险期间 (2)第七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2)第八条续保 (2)第九条如实告知 (2)第十条身体检查 (3)第十一条受益人 (3)第十二条保险事故通知 (3)第十三条保险金的申请 (3)第十四条被保险人的变动 (3)第十五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3)第十六条重要事项变更处理 (4)第十七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4)第十八条争议处理 (4)第十九条释义 (4)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被保险人人名清单、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加盖公章(详见释义)的书面协议构成。
除上述文件之外的其他书面或口头的协议、承诺均不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对其效力本公司不予认可。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被保险人范围: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的正式在职员工及其身体健康的亲属(仅限其配偶及子女)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投保人范围: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含三十日,保险期间届满时按本合同第八条续保的,不受本条规定的三十日限制)经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的专科医生(详见释义)确诊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详见释义),本公司按本合同所载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二、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后经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重大疾病保险是一种保险产品,旨在为被保险人提供在被诊断患有特定重大疾病时的经济保障。
不同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可能会有所不同,但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保险责任:描述了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特定重大疾病时应承担的保险责任,即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额或给付一定的保险金。
2.重大疾病定义:列出了保险合同中所包括的重大疾病范围,如癌症、心脏病、脑中风、肾脏疾病、器官移植等。
3.保险金额:规定了被保险人在患有符合定义的重大疾病时可获得的保险金金额,通常以一定的固定数额或基于保险金额比例来确定。
4.等待期:说明了在投保后的一段时间内,如果被保险人患有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可能不承担保险责任。
等待期的长度可能因不同的保险公司和合同而有所不同。
5.免赔额:描述了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需要自行承担的一部分费用,超过免赔额部分的费用由保险公司支付。
6.保险金申请和理赔:规定了被保险人需要提交的文件和材料,以及理赔的申请流程和时间限制。
7.保险费和续保:描述了投保人需要支付的保险费金额和支付方式,以及续保的条件和程序。
8.保险合同生效和终止:规定了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终止条件,包括合同解除、退保等情况。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内容,具体内容和细节可能
会因不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而有所不同。
在购买重大疾病保险前,建议您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了解条款内容,如果有疑问,可以咨询保险公司或专业保险代理人。
财产保险团体重疾理赔协议合同
财产保险团体重疾理赔协议合同甲方(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全称]乙方(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全称]鉴于甲方为依法成立的保险公司,乙方为依法成立的团体组织,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团体重疾保险理赔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保险合同的确认本合同为团体重疾保险合同,乙方作为投保人,甲方作为保险人,双方确认本合同的法律效力,并同意遵守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
第二条保险责任甲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对乙方成员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导致的重大疾病,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偿。
第三条保险金额及保费乙方成员的团体重疾保险金额为人民币[具体金额]元/人,保费为人民币[具体金额]元/人/年,由乙方按年支付给甲方。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起始日期]起至[终止日期]止。
第五条理赔程序乙方成员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时,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具体天数]日内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甲方在收到乙方的理赔申请及证明材料后,应在[具体天数]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进行赔付。
第六条免责条款甲方不承担以下情形下的赔偿责任:1. 乙方成员故意行为导致的疾病;2. 乙方成员在投保前已患有的重大疾病;3. 乙方成员违反保险合同约定的行为;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本合同一经双方签署,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如需变更或解除合同,应提前[具体天数]日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书面协议。
第八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可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九条其他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全称]授权代表签字:日期:[签署日期]乙方(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全称]授权代表签字:日期:[签署日期]。
中保人寿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中保人寿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中保人寿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第一章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第二条 _________公司_________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第三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
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第三章合同效力的恢复第四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第四章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确定罹患重大疾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无论被保险人罹患一种或二种以上重大疾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公司所负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责任即行中止,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第六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以后因疾病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
中保人寿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二篇)
中保人寿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保险合同编号:xxxxxx第一条总则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投保人(以下简称“乙方”)共同签订,依法设立,以保证乙方在发生重大疾病时获得一定金额的保险金。
本保险合同的一切权利、义务和责任均以本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为准。
第二条保险期间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合同生效日起到投保人的死亡或满80周岁之日止。
第三条保险金责任乙方在保险期间内,如因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经医院确诊,就可以向甲方申请领取相应的保险金。
第四条重大疾病定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指的是以下列出的疾病,发生后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 心肌梗塞:必须有明确的心肌梗塞诊断,并有相应的临床症状和体征。
2. 癌症:必须有病理学或细胞学诊断,并满足特定的病理报告、影像学资料等要求。
3. 脑中风:必须有明确的脑中风诊断,并有相应的临床症状和体征。
4. 肾脏衰竭:必须有相应的肾脏功能检测指标异常,并满足特定的诊断要求。
5. 认知功能障碍:必须有相应的神经心理学检测结果,经专科医生确认存在认知功能受损,并有相应的临床症状和体征。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由乙方根据自身需要和支付能力选择,并在投保时与甲方协商确定。
第六条保险合同的生效和终止本保险合同自乙方签收保险单之日起生效。
保险合同终止的情况包括:达到保险期间结束日、死亡或提前解约。
第七条索赔程序和要求1. 乙方在申请索赔时,需根据甲方要求提供完整的保险单、申请书、医院诊断证明、治疗资料、发票等相关证明文件。
2. 索赔审核期限为30个工作日,甲方会在审核通过后将保险金支付给乙方或其指定的受益人。
第八条争议解决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保险监管机构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附则本保险合同的具体情况和约定以保险单和附件为准。
特此合同生效。
投保人签字:保险公司签字:中保人寿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二)3000字一、引言中保人寿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是一种针对重大疾病风险而设计的保险产品。
中保人寿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中保人寿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中保人寿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本保单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居民大病医疗保障的指导意见》等法规、规章的基础上设计,旨在为投保人提供全面、可靠的重大疾病保障。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定义和构成1.1 本保险合同是指企业/个人与保险公司订立的,以投保人缴纳保险费为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法律文件。
1.2 本保险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保险条款(即本人告知书)、理赔条款、保险费收据等组成。
投保单、保险单、保险条款、理赔条款是本保险合同的主要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3 投保人应在投保前认真阅读本保险条款及其附件,并在投保申请书中如实告知与本保险事项有关的情况,如有不实情况可能引起纠纷,对自己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
1.4 本保险合同的附件包括:《声明函》和《指定受益人申请书》。
如有适用,具体情况另行约定。
第二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定义和保障范围2.1 本保险合同所称“重大疾病”是指下列疾病/MCCI(多重系统脏器损害综合症)在确诊或经调查鉴定后,符合国际或行业标准的定义:(1)恶性肿瘤:包括但不限于肿瘤、癌症、淋巴瘤等;(2)急性心肌梗塞;(3)冠状动脉搭桥手术;(4)脑卒中:(5)重大器官移植;(6)严重烧伤;(7)慢性肺源性心脏病、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期、肾病终末期、Ⅲ度或Ⅳ度烧伤、艾滋病等符合保险公司规定的疾病;(8)MCCI多重系统脏器损害综合症(Multiple Cystemic Chronic Ilnesses)。
2.2 保障范围:(1)符合上述规定的重大疾病首次确诊;(2)因上述规定的重大疾病,而由于投保人在国内合法就医产生的合理、必要医疗费用;(医疗费用必须是属于社会医疗保障外的费用,不包含国家规定的住院起付线和最高报销限额部分,不包括原疾病治疗期间的日常医疗费用。
)2.3 不能享受索赔的疾病:(1)保单生效日前已患或证实患有或已引起或控制的疾病及其直接或间接的后遗症;(2)医生明确说明的非由保险所属的疾病而导致的症状、综合征或疼痛;(3)并发症、并存疾病、迟发症及其他继发病变;(4)未经合法授权的行为导致的后遗症及其后果;(5)重大疾病的大面积、集体爆发,如瘟疫、流行性感冒等;(6)其它从医学和法律上规定不属于重大疾病保险范围内的疾病。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重大疾病保险是一种重要的保险产品,旨在为被保险人在罹患特定重大疾病时提供经济保障。
该保险的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部分,决定了保险责任的范围和理赔条件。
以下是一般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
1. 重大疾病定义重大疾病保险通常将一系列特定疾病列为保险责任范围。
该部分会对各种重大疾病进行定义,并要求确诊时符合特定的医学标准。
这些标准可以包括症状、体征、专业诊断、检查结果等。
合同中列明的重大疾病通常包括但不限于心脏病、癌症、中风、肾脏疾病、器官移植等。
2. 理赔条件重大疾病保险的理赔条件是投保人申请获得保险金的前提。
保险合同会明确列明的医学证据,如需要提供的病历记录、诊断证明等。
此外,合同可能还规定需要提供特定医院或医生出具的证明文件。
合同还可能规定投保人需要在特定的时间范围内提出理赔申请,并对追溯期(例如,自诊断或发病之日起的90天内)进行约定。
3. 保险金给付方式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一般提供两种给付方式:一次性给付和分期给付。
一次性给付是指被保险人诊断患有重大疾病后,一次性获得全部的保险金。
分期给付是指被保险人获得鉴定重大疾病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分期领取保险金。
被保险人可以根据个人需要选择合适的给付方式。
4. 约定免责条款保险合同通常会约定一系列免责条款,明确哪些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常见的免责条款包括:•投保时已患有被排除重大疾病;•重大疾病的发生与被保险人的职业、生活习惯等直接相关;•国际战争、恐怖袭击、核爆炸等不可抗力事件。
被保险人需要仔细阅读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以充分了解保险责任的限制。
5. 续保条件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一般具有一定的保险期限,通常为数年。
在合同到期后,被保险人有权选择是否继续保险,但可能需要支付更高的保费,并可能需要重新进行健康评估。
保险公司也有权在特定情况下选择不续约,例如被保险人存在较高的风险或已发生重大疾病。
6. 退保规定合同还包括保险退保规定,规定了被保险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并退还一部分保费。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9年 3 月中国保监会备案)条款目录1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5 合同解除 8 释义1.1 合同构成 5.1 解除合同(退保) 8.1 周岁1.2 合同生效 8.2 团体1.3 投保范围 8.3 意外伤害8.4 毒品8.5 酒后驾驶8.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2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6 如实告知8.7 无有效行驶证2.1 保险金额 6.1 如实告知8.8 机动车2.2 保险期间 6.2 不如实告知的后果 8.9 医疗事故2.3 保险责任 8.10 非处方药2.4 责任免除 8.11 潜水8.12 攀岩8.13 探险3 保险金的申请 7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8.14 武术比赛3.1 受益人7.1 职业或工种的确定与变更8.15 特技表演3.2 保险事故通知 7.2 年龄错误处理8.16 净保险费3.3 保险金申请 7.3 被保险人变动8.17 未满期净保险费3.4 保险金给付 7.4 合同内容变更 8.18 不可抗力3.5 保险金申请时效 7.5 联系方式变更7.6 争议处理附表一: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4 保险费的交纳保险金给付比例表4.1 保险费的交纳 附表二: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中华联合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中华联合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1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被保险人名册、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生效日载于保险单或批注单上。
本公司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1.3 投保范围 1、凡十六周岁以上(含十六周岁)六十五周岁以下(含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的团体在职人员,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重疾险保险合同条款
重疾险保险合同条款《重疾险保险合同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以下部分构成:1. 保险合同正文;2. 保险单;3. 保险条款;4. 保险单批注;5. 双方约定的其他附件。
第二条保险标的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的身体伤害或死亡。
第三条保险责任1. 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及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2. 重大疾病保险责任: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经诊断确认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及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第四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1. 保险金额: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 保险费:投保人按照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一次性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率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职业等因素确定。
第五条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为一年。
保险期限届满后,投保人可申请续保。
第六条保险金给付1. 意外伤害保险金给付: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公司应在确认事故性质和保险责任后10日内给付保险金。
2. 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被保险人经诊断确认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应在确认诊断结果后10日内给付保险金。
第七条合同解除和终止1.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的,保险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2.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合同终止。
第八条争议处理本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保险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其他约定1. 本保险合同的成立、变更、解除等事项,均以书面形式为准。
2. 本保险合同的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法律适用和合同效力1. 本保险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处理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本保险合同自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后生效,保险期限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财产保险团体重疾理赔协议合同
财产保险团体重疾理赔协议(范本)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提高员工福利,增强员工健康保障,特向乙方投保团体重疾保险。
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对甲方员工因患重大疾病而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进行理赔。
现双方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范围本保险涵盖的重疾种类及理赔标准按照乙方提供的《团体重疾保险条款》执行。
二、保险金额甲方为每位员工投保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元。
三、保险期限本保险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四、理赔程序1. 被保险人确诊患有本协议所列重大疾病后,应立即通知甲方。
2. 甲方应在得知被保险人患病后________日内向乙方提交理赔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3. 乙方在收到完整理赔申请材料后,将在________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进行理赔。
五、理赔材料理赔申请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诊断证明书;- 医疗费用明细及发票;- 保险合同及本协议副本。
六、其他条款1. 甲方应确保所有被保险人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乙方有权对理赔申请进行调查,以核实其真实性。
3.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需双方书面确认。
七、争议解决双方因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