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依法享有住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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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宅法》是国家法律,于2011年5月1日起实施。

该法旨在加强住房的管理,保护居民住房的合法权益,维护公民的基本住房需求。

该法共计七章五十条,下面仅列出部分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了本法的适用范围,适用于住宅安全、居住环境、住房供给、住房保障等方面的管理。

同时,住宅业主、住宅使用权人、住宅承租人、住宅服务提供者等均需遵守该法。

第二条规定,国家主张节能、环保、科技创新的住房建设方针,鼓励发展绿色住房并制定住宅设计标准,提高住房的品质。

第二章:住宅所有权第四条规定,住宅所有权人享有住宅物权、土地使用权和共有部分的所有权,有权改建、维修、增设附属设施等。

但需注意遵循国家的建筑和环保法规,不扰民、不影响他人利益和环境。

第五条规定,住宅所有权可通过买卖、继承、赠与等方式转移,但需严格执行有关房地产权证登记规定。

第十四条规定,住宅使用权人享有由住房产生的收益、使用权和卫生、安全、环保等权利,有权在经批准的范围内自主决定住房的装修和使用。

第四章:住宅承租人第二十五条规定,住宅承租人有权按协议租住住房,享有居住权;在协议期内不受房主擅自侵犯及房屋拆迁等影响;有权对所租住的住房进行装修、使用等。

第二十六条规定,住宅承租人须按合同约定的租金、使用范围等支付租金,并保护住房设施的完好并不影响正常使用。

第五章:住宅服务第三十五条规定,住宅服务提供者应保证住房的环境卫生、交通安全等基本设施,并为住户提供安全、方便、优质、饮食等服务。

第三十六条规定,住宅服务提供者在对外销售住房时,应公开住房面积、户型和交通、环境等情况,并保证住宅的图纸、规划等符合国家的标准设计。

第六章:住房保障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家着力推进经济适用房建设,满足中低收入家庭需要,确保住房安全和质量,维护群众住房权益。

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落实住房保障政策,将住房保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加强住宅的供给和公平分配。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宅法》是保障公民住房权益的必备法律,是建设规范住房、提高人民住房品质的指南,加强住房管理和改善住房条件的利器。

房地产调控的宗旨应是让人人享有住房权

房地产调控的宗旨应是让人人享有住房权

房地产调控的宗旨应是让人人享有住房权中央政府颁布的一系列房地产调控政策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大部分地区的房价仍然有上涨的趋势。

在富人们进行“炒房”游戏的同时,更多普通百姓的住房权却无法得到切实地保障。

为了社会的稳定、和谐,为了让普通群众更有尊严的生活,向普通百姓提供必需的生活居住的场所、实现公民基本住房权、规范房地产的市场化运作、加强各方的监管力度,是国家的基本职能和义务。

本文从几个方面浅谈了一下。

标签公平;住房权;保障;当今的社会是一个信息化的时代,不知从何时起,“住房”成了一个缕缕出现在媒体、报端的高频词,与此相关的新闻、评论、报道也是充斥了各类媒介。

飞涨的房价、不断升级的拆迁纠纷引发了一连串的社会问题:因炒房暴富的有、全家举债购买婚房当“房奴”的有、抵制暴力拆迁引发的刑事案件致人死亡的有,这些一桩桩、一幕幕震撼人心、令人唏嘘的事件给社会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围绕这些事件也引发了一轮轮的社会大讨论。

在如今以财富论英雄的社会里,相信没有多少人能将积累财富看成是一件与已无关、云淡风轻的事。

而随着福利分房的取消、住房私有化趋势日显,拥有一套属于自己名下的房屋则成为了许多中国家庭为之奋斗的目标。

然而残酷的现实却把大多数人的梦想击个粉碎,因为一些先富起来的人发明了一种叫“炒房”的游戏,他们乐此不疲、不断地总结“游戏”经验,把从中获取的利润作为下一次“游戏”的筹码。

由于当时各种法规、金融政策的不完善,炒房显然是短期内获取暴利最有效的致富途径。

富人们“深谙其道”,渐渐地参与“游戏”的人越来越多,涉及的地点也从最初的几个热点城市逐渐向全国漫延,各地房地产开发项目纷纷上马,土地竞拍市场“楼王”频现,房地产行业成了GDP高涨的重要推手,中国房地产市场呈现了量价齐升的“辉煌”景象。

不过,凡事分两面,既然有人欢喜,自然也有人悲伤,就在这貌似辉煌的背后,“受伤”的却是中国无数的普通家庭。

他们刚享受到一些改革开放带来的幸福成果,还没好好憧憬未来的美好生活,不断高涨的房价就成了掠夺居民财富的“黑手”,为了买房有许多人成了“房奴”一族。

公民基本权利的分类

公民基本权利的分类

公民基本权利的分类公民基本权利的分类在现代社会中,公民权利是一个至关重要的议题。

作为公民,享有和行使各种权利是其必然的权益。

这些权利被认为是公民在社会和法律制度下的基本权利,保障了其自由、平等和尊严。

然而,在探讨公民基本权利时,我们需要对其进行分类和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其具体含义和影响。

在本文中,我们将着重讨论公民基本权利的三个主要分类:政治权利、社会权利和经济权利。

一、政治权利政治权利是公民作为社会成员在政治领域享有的权利。

这些权利涵盖了公民参与政治决策和表达意见的自由。

其中包括:1.选举权:公民有权参与选举过程,并在选举中投票,选择合适的候选人代表其利益和意愿。

2.言论自由:公民拥有自由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观点的权利,不受政府或其他力量的限制。

3.结社自由:公民有权自由组织和参加社会、政治团体,以实现自己的利益和目标。

4.信息自由:公民有权获取、传播和分享信息的自由,以便做出明智的决策和行动。

政治权利的保障对于公民的参与和影响力至关重要,是一个强大和健康的民主制度的基石。

二、社会权利社会权利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享有的权利,旨在确保公平和公正的社会秩序。

这些权利关注着公民的基本需求和福祉。

主要包括:1.教育权利:公民有权接受基本教育,并享受平等的教育机会,以便发展个人潜力和增强社会参与能力。

2.健康权利:公民有权享受基本医疗保健和健康服务的权利,以保障其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3.住房权利:公民有权拥有适当的住房,以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并能够享受安全和舒适的居住环境。

4.工作权利:公民有权享受公平和合理的工作条件,包括工资待遇、劳动保护和平等就业机会。

社会权利的保障对于实现社会正义和平等至关重要,有助于提高公民的福祉和社会发展。

三、经济权利经济权利是公民在经济领域享有的权利,旨在确保公正分配和个人自由。

这些权利涵盖了公民的经济权益和机会。

主要包括:1.财产权利:公民有权拥有和自由处置财产,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居住权利的法律规定(3篇)

居住权利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居住权利,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选择居住地点、居住方式和居住条件,并享有居住安全的权利。

居住权利是公民基本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公民的生活品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我国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等层面,对居住权利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宪法层面的居住权利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是我国最高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其中,与居住权利相关的规定如下:(1)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2)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宪法修正案》对宪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其中与居住权利相关的修正案如下:(1)第二十二条:宪法第三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2)第三十二条:宪法第四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三、法律层面的居住权利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民事基本法,其中与居住权利相关的规定如下:(1)第三百六十六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2)第三百七十二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我国房地产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与居住权利相关的规定如下:(1)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房地产权属登记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法。

(2)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建设标准进行开发建设。

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宪法解读宪法保障公民居住权利

宪法解读宪法保障公民居住权利

宪法解读宪法保障公民居住权利宪法作为一个国家最高的法律文书,是法律与法规的总纲领,对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其中,宪法不仅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还对公民的居住权利进行了保障。

本文将通过解读宪法来探讨宪法如何保障公民的居住权利。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这一条款不仅保障了公民的言论自由,还保证了他们对居住环境的评价和批评能够自由表达。

公民有权通过言辞和行动提出对住房环境、居住条件、居住区域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以促进居住权利的实现与提升。

其次,宪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受法律的保护。

这一条款保护了公民不受非法侵害,包括居住权利的保护。

公民拥有在合法、安全、稳定的环境下居住的权利,不受他人的非法侵扰。

如果公民的居住权利受到侵害,他们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三,根据宪法第十四条,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这一条款明确宪法保障了公民住宅的私人性质和安全性。

任何人、组织都不得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侵犯公民的住宅权利。

通过这一条款,宪法保证了公民在自己的住宅内享有安宁、隐私和自由,为他们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此外,宪法还为保障公民的居住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宪法第三十六条,国家保障妇女的权益,鼓励和支持各种形式的婚姻家庭。

这一条款明确了国家对于婚姻家庭的保护责任,为公民提供了良好的家庭居住环境。

同时,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保障和改善民族地区的居住条件,使各民族公民享有公平、和谐、稳定的住房环境。

综上所述,宪法作为最高法律文书,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宪法不仅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还保障了公民的居住权利。

通过解读宪法中相关条款,我们可以看到宪法对公民居住权利的保护力度,并通过法律途径为公民提供居住权利的保障和维权渠道。

只有充分发挥宪法在公民居住权利保障中的作用,才能为公民提供一个安全、和谐、稳定的生活环境。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正式实施以来,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观念得到了发展和完善,并得以正式确定,成为民主法治国家的基础。

它不但反映了国家社会的基本特征,而且是民主法治国家维护国家安全和稳定、促进和谐社会发展的重要法律制度。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权利,包括住房权、参加社会保障的权利、劳动的自由权、参政权、宗教信仰自由权等;二是义务,包括保护国家秘密、国民缴纳税款的义务、劳动的义务、遵守国家法律的义务等。

首先,作为我国公民应享有的最重要的基本权利之一,住房权是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的,强调个人在居住、建房、经商等方面应享有的自由,并根据《宪法》规定,人民集体拥有宅地使用权,国家拥有房地产所有权和管理权,承担保护公民和集体利益的责任。

其次,我国公民有参加社会保障的权利,被视为国家社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坚持公平原则,努力增强社会保障的公平性和科学性,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以期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障的基本权利。

此外,我国公民也享有劳动的自由权,根据《宪法》的规定,政府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合法权益,确立职业自由制度,保障劳动者就业自由,禁止任何单位强迫他们改变所选择的职业。

另外,作为我国公民有参政权,参政权是公民参与政治活动的基本权利,它是民主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施民主政治的基础,是公民的政治自由的体现。

最后,我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宗教信仰自由权是国家宪法规定的,任何公民有权自由选择宗教信仰或不信仰宗教,不受国家、社会、集体或任何组织的限制,有自由参加宗教活动和自由宣扬宗教信仰的权利。

除此之外,我国公民还有义务,他们应该遵守国家的法律、严守社会秩序,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合法权利,不得干涉他人的合法活动,尊重国家的领导,尊重国家的法律,严格遵守国家的规范性文件。

此外,公民还有守护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泄露、转移或者滥用国家秘密,以及遵守税收法规,履行国家规定的缴纳税款义务。

浅析住宅不受侵犯权中“住宅”的认定标准

浅析住宅不受侵犯权中“住宅”的认定标准

浅析住宅不受侵犯权中“住宅”的认定标准住宅不受侵犯权是指公民或者法人的住房不受侵犯的权利,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人权尊重的一个重要体现。

但是,住宅不受侵犯权的实行需要确定住宅的认定标准。

本文将从法律、行政及社会经济等多个角度浅析住宅不受侵犯权中“住宅”的认定标准。

一、法律角度1.《民法典》中的住宅认定标准《民法典》规定了住房的定义。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五百二十六条规定,“住房是公民及其家庭成员居住或者生活必需的用房”。

该规定将住宅定义为公民居住或生活所需的用房。

这是住宅不受侵犯权的最基本的认定标准。

2.《物权法》中的住宅认定标准《物权法》对住宅认定标准作出了详细规定。

《物权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住宅是指供人居住的房屋,包括配套的用房和附属建筑物。

”3.《刑法》中的住宅认定标准《刑法》规定了住宅定位的相关罪行的定罪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破坏住宅罪,是指故意毁坏公民、法人的住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法律规定,明确了住宅的三个主要认定标准,即住宅是供人居住的房屋,是公民居住或生活所需的用房,以及住宅的配套用房和附属建筑物。

二、行政角度从行政角度来看,住宅的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1. 住宅的用途房屋被规划和具备生活用途的建筑物一般都可以被认定为住宅,例如公寓、别墅、住宅区等,这些建筑物的用途就是供人居住。

相反的建筑物,如公共建筑或商住两用建筑等,虽有人居住,但功能显然不是以住宅为主。

2. 住宅的外观住宅的外观也可以体现建筑物是否是住宅。

住宅的外观通常体现了装饰、设计,包括采光、通风和对隐私的保护。

如果房屋外墙被涂成饱和的色彩,表面装饰不在住宅的风格范围内,或者窗户面积小、通风不良,都不能被认为是住宅。

三、社会经济角度1.住宅面积在社会经济角度,住宅的认定还取决于住宅的面积。

如果住宅面积过小,也难以被认定为住宅。

例如小于6平方米的格子间,很难算做住宅。

宪法第39条中的住宅的定义

宪法第39条中的住宅的定义

宪法第39条中的住宅的定义
宪法第39条中关于住宅的定义是指国家保障公民的住房权利,保障公民拥有适宜的居住条件。

这一定义体现了国家对人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和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

根据宪法第39条的规定,住宅的定义不仅仅是指建筑物本身,还包括与之相关的基础设施、居住环境及相关服务等。

它要求国家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所有公民都能够享有适宜的居住条件,不受种族、性别、地域、经济状况或其他因素的歧视。

住宅的定义涉及到许多方面,包括居住的安全性、卫生条件、供水供电、通风采光等。

同时,宪法第39条中还规定了国家对住宅建设的责任和义务:加强住房规划,提高住房质量和居住环境;加大对城乡居民的住房保障力度,促进低收入群体的住房改善;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满足住房困难群体的基本需求。

宪法第39条的住宅定义还要求国家建立健全的住房保障制度,包括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完善住房贷款政策、加大对住房困难群体的补贴和救助力度等。

这些措施旨在确保公民拥有稳定、安全和适宜的居住环境,促进人民生活的改善和社会的稳定。

可以说,宪法第39条中的住宅的定义体现了国家对公民住房权利的保障和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

通过加强住房规划、提高住房质量、改善居住环境、建立住房保障制度等措施,国家致力于为全体公民提供适宜的居住条件,推动社会发展和人民幸福。

论公民住房权的宪法保护及其制度建构

论公民住房权的宪法保护及其制度建构
得存 。人 宅相 扶 , 感通 天地 ” 。 人 的生 存依 靠 于有 关 的物 质基 础 , 后 才 能 之 进一 步满 足其 他更 高级 的需 求 。 马克 思指 出 : 人 “ 们首 先必 须 吃 、 、 、 , 后才 能从事 政 治 、 喝 住 穿 然 科
和 其他 措 施 以确保 这 些权 利 的充 分实现 ” 。事 实 上 , 法 在 确 认 公 民住房 权 的 同时 , 为政 府 课 宪 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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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民住房权的宪法保护及其制度建构
马存 利 山西财 经 大学法 学 院


公 民住房权 宪 法保 护的 必要性
国是 公约 的缔 约 国, 因此 , 通过 宪法 方 式 保 障住
房权 将 是我 国履行 国际义 务 的需要 。 社会 权 ( 生存 权 、 住权 ) 居 的一个 重要 特 点就
1住 房权 是一 项基 本人 权 .
杨 成铭 在 《 权 法 学》 人 中指 出 :人 权 的 普遍 “ 性 是指 所 有 国家 和 人 民都 应 当努 力 实现 人权 的 共 同标 准 , 遍 性 基 于 人 类 的共 同属 性 , 不 是 普 而 不 同 国家 民族 的特 殊 性 ; 于人类 生 存和 发 展 的 基
题 得 不到解 决 , 向行 政法 院提 起宪 法诉 讼 。 可 三 、 民住 房权 宪 法保 护的 法律 制度 公 1 将 公 民住房权 载 入宪 法 . 纵观世 界 各 国住房 权入 宪 的方 式 , 归纳起 来 主 要 有 两种 方 式 : 是 通 过 修 宪 明 文规 定 ; 是 一 二 通 过 宪法 解释 。结合 我 国的立法 实 际 与 国情 , 笔 者 认 为采 取 第一 种方 式 对住 房权 的保护 更 有 效 。

我国公民住房权保障论文

我国公民住房权保障论文

浅谈我国公民住房权的保障摘要:安居是人类最基本的需要之一。

享有适当住房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它关系到人们能否有尊严地生活,也关系到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住房政策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公民住房保障制度突飞猛进,出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公民住房保障制度。

但我国目前的住房社会保障体系还存在诸多不足,公民住房权尚未得到充分的保护。

国家应认真对待住房权这一基本人权,更新思路,改进制度安排,有效整合资源,真正实现公民“住有所居”。

本文通过简要介绍了我国公民住房权的概念、性质,明确了保障我国公民住房权的现实意义,提出了保障我国公民住房权的几点措施。

关键词:公民住房权;现实意义;保障措施中图分类号:d66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5-0103-02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胡锦涛同志提出:居住权的法律与政策保障研究要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努力使全体人民“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

这是我国解决住宅问题的重要方针政策。

保障公民的住房权利,特别是解决社会弱势群体的住房问题,从而实现“居者有其屋”,关系到公民基本人权的实现,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

一、公民住房权的概念与性质公民住房权是近几十年才逐渐发展起来的基本人权概念,它经历了政府无责、政府承担道义责任、政府承担法律责任的演绎过程。

一般认为,住房权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住房权是指具有平等地位的公民及其组成的家庭,以获得可以承受起的、适宜人类居住的由国家和政府保障其实现的,具有满足正常生活所需的基础设施并不受歧视的住房权利。

具体说来,它包含以下子权利:(一)住房所有权,即房屋所有者对该房屋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二)房屋居住权,指住房使用者虽不具有产权,但具有满足正常生活所需的基础设施并不受歧视的住房权利;(三)住房保障权,指政府有义务构建基本的住房保障体系,使一国公民免于受到诸如住房紧缺等难题的困扰;(四)住房宜居权,指住房环境与居民的文化生活习惯相适应。

宪法学视野中的公民住房权及其保障

宪法学视野中的公民住房权及其保障

基 本 条 件 的 权 利 ,都 可 以 列 于 社 会 权 的范 畴 当
收 稿 日期 :0 1— 1—1 21 0 8
中。事实 上 ,住房 权 也正是 伴 随着社 会 权理 论 和实 房权 由此 成 为 公 民所 享 有 人 权 中 的一 项 “ 本 人 基
作者 简 介 : 晓毅 ( 9 8一) 女 , 南洛 阳 人 , 读 硕 士 , 要 践 的发展 而被 提 出 的。社会 权属 于 第二 代 人权 ,住 赵 18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河 在 主 从 事 宪 法 与行 政 法研 究.
房权得 到切 实而有效的保障。
关键词 :住 房权 ;人 格尊严 ;基本人权 ;国家义务
D I1 .9 9ji n 17 5 3 .0 10 . 1 O :03 6 /. s.64— 0 5 2 1 .2 0 1 s 中 图分 类 号 :D 2 F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章 编 号 :17 5 3 (0 1 0 0 4 0 64— 0 5 2 1 )2— 0 1— 4
1 住房权作 为一项基本 人权 的证成
2 纪之 后 ,伴 随 着 政 府 干 预 和 福 利 国家 理 念 的 0世
普遍 兴起 和广 泛传 播 ,公 民所享 有 的传 统意 义上 的 回顾 西方 的人权 演进 史就 会发 现 ,住 房权 是伴 第 一代 人 权 内 容 已经 无 法 适 应 时 代 的需 要 J 于 。 随着第 二代 人权 中社 会权 的出现而 被提 出来 的 ,明 是 ,作为 “ 极 自由” ( oiv iet) 的第二 代 积 Psi Lbr te y 显具 有 人 权 属 性 。并 且 ,作 为 宪 法 “ 权 规 范 ” 人 之核 心 的 “ 人格 尊 严 ” ,也 内在 地要 求 把 住 房权 视

我国公民住宅权

我国公民住宅权

论我国公民住宅权【摘要】国际社会普遍重视公民住宅权的法律保障问题,而我国关于住宅权保障方面研究和建设却相当滞后。

在最近的重庆的公租房中,我们不难发现其对于我国住宅权保障机制完善的工作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同时也存在诸多不足。

本文通过对住宅权基本理念的分析,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在总结公租房政策的经验基础上认真分析仍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自己的制度构想,以期为将来的住宅权立法和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住宅权;重庆公租房;住宅权保障一、我国住宅权立法现状住宅权是社会保障法上的概念,与民法上的居住权有严格的区别,后者仅指对某一不动产空间的使用权。

它与宪法刑法上规定的住宅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也不一样。

如上文所述它的涵义范围远远大于这两者。

尽管理论界对于住宅权已经开始有了许多概念层次的谈论但是从立法上来看我国做的还是非常滞后的。

法律未成,理论先行。

这样就突出了我们对于住宅权进行理论研究的必要性。

二、我国住宅权制度的缺陷及公租房政策(一)我国住宅权保障机制的缺陷自1998年进行城镇居民住房制度改革以来,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及廉租住房供应体系建设进展缓慢,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则发展迅速,后者事实上已成为当前我国居民住房供给的主渠道。

①目前,我国的普通居民很难在不依靠先辈的积蓄的情况下单独购买一套完整产权的商品房。

(二)重庆中公租房政策的内容以及意义重庆的公租房政策指政府投资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按优惠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申请者的资格要求是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

租期满五年后,符合一定条件的还可以购买一套公租房。

我们不难看出公租房政策较之以往的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等有了很大的放宽,不再拘泥于了地区和户籍的限制。

居住权继承权法律规定(3篇)

居住权继承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居住权与继承权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涉及到公民的居住权益和财产权益。

居住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在特定房屋内居住的权利,而继承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本文将围绕居住权继承权法律规定,对相关法律条文、司法实践和案例分析进行详细阐述。

二、居住权法律规定1. 居住权概念及法律依据居住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在特定房屋内居住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公民有权依法享有居住权。

”这意味着居住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2. 居住权取得方式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三条规定,居住权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取得:(1)依法继承: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明确将居住权赠与他人,或者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放弃继承,其他继承人共同同意将居住权赠与他人。

(2)赠与:被赠与人将自己的居住权赠与他人。

(3)法定取得:依照法律规定,公民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取得居住权。

3. 居住权行使与限制(1)行使居住权:居住权人有权依法行使居住权,包括居住、使用、收益和处分。

(2)限制居住权:在以下情况下,居住权人不得行使居住权:①居住权人死亡;②居住权人放弃居住权;③居住权人将居住权转让、出租、抵押、出质等;④居住权人违反居住权人之间达成的协议。

4. 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情形包括:(1)居住权人死亡;(2)居住权人放弃居住权;(3)居住权人将居住权转让、出租、抵押、出质等,且居住权人未履行相应义务。

三、继承权法律规定1. 继承权概念及法律依据继承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公民依法享有继承权。

”2. 继承权取得方式继承权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取得:(1)法定继承: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顺序,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被继承人遗产。

(2)遗嘱继承: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依法继承被继承人遗产。

(3)遗赠:被继承人在生前或死后,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受赠人依法继承被继承人遗产。

社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社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社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在一个社会中,每个公民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担负相应的义务。

这些权利和义务是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基础,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共同发展的关键。

本文将探讨社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并阐述其重要性。

一、社会公民的权利社会公民作为国家和社会的组成部分,有权享受一系列的个人权利,这些权利是公平、公正、平等和尊严的基石。

下面列举一些常见的社会公民权利:1. 人身及思想自由:每个社会公民都有言论、出版、宗教信仰、思想等自由的权利,并且不受歧视和迫害。

2. 生命权和身体安全权:每个社会公民都有享受生命、个人安全和健康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能侵犯或威胁这些权利。

3. 教育权:每个社会公民都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包括基础教育和终身学习的机会,并且不受性别、种族和社会经济地位的限制。

4. 劳动权和社会保障权:每个社会公民都有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正的工作环境,享有合理的劳动报酬和社会福利。

5. 健康权:每个社会公民都有享受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社会应提供可及、公平和质量可靠的医疗资源。

6. 住房权:每个社会公民都有住房的权利,政府应制定政策和提供条件,以满足人民基本的居住需求。

以上只是一些社会公民权利的例子,实际上,社会公民的权利还包括了更多细分领域以及法律保护。

二、社会公民的义务除了享有权利外,社会公民也有相应的义务和责任,这些义务是确保社会和谐与共同利益的基础。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社会公民义务:1. 遵守法律:社会公民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同时也要尊重社会的道德规范和公序良俗。

2. 尊重他人权利:社会公民应尊重他人的权利、自由和尊严,避免歧视和侵犯他人的利益。

3. 履行公民义务:社会公民应积极履行公民义务,如参与选举投票、履行税收义务、参与社区服务和环保行动等。

4. 维护社会稳定:社会公民应积极参与社会和谐与稳定的建设,不参与暴力、破坏和非法活动。

5. 学习和自我提升:社会公民应重视学习和自我提升,不断完善自己的知识和技能,为社会进步做出贡献。

居住权三个法律规定(3篇)

居住权三个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导语:居住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在我国《民法典》中得到了明确的界定和规定。

本文将围绕居住权的三个关键法律规定展开详细解析,以期为读者提供全面了解。

一、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在特定住所内居住、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在我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居住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在特定住所内居住、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二、居住权的三个关键法律规定1. 居住权的取得与设定(1)法定取得《民法典》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居住权自公民出生时取得。

”这意味着,公民出生后即享有居住权,无需任何法定程序。

(2)约定取得《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居住权的取得、期限和条件。

”这意味着,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协议约定居住权的取得,并约定居住权的期限和条件。

(3)设定条件《民法典》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设定居住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居住权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②居住权人具有合法的居住需求;③居住权人同意设定居住权。

”2. 居住权的行使与限制(1)行使权利《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居住权人可以依法行使居住权,包括居住、使用和收益。

”(2)限制条件《民法典》第二百五十条规定:“居住权人行使居住权,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居住权人自身合法权益。

”3. 居住权的变更与消灭(1)变更《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自愿放弃居住权的,居住权可以变更。

”(2)消灭《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居住权消灭的情形包括:①居住权期限届满;②居住权人自愿放弃居住权;③居住权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④居住权人因死亡而消灭。

”三、居住权的法律意义1. 维护家庭和谐居住权的规定有利于维护家庭和谐,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通过居住权的设定,家庭成员可以在共同居住的房屋中享有居住权,从而避免因房屋产权纠纷导致的家庭矛盾。

2. 保障老年人权益居住权的规定有利于保障老年人权益。

老年人作为社会弱势群体,居住权的规定有助于保障他们在晚年生活中享有稳定的居住环境。

是否应该实行全民免费住房的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实行全民免费住房的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实行全民免费住房的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实行全民免费住房。

首先,全民免费住房是一项基本的人权,每个人都有权利享有基本的住房条件。

正如联合国宣言中所提到的,“每个人都有享有居住的权利”,因此政府应该为每个公民提供免费的住房。

如果没有住房,人们就无法享受其他权利,比如教育、医疗等。

因此,实行全民免费住房是保障人权的必要措施。

其次,全民免费住房可以减少社会不平等。

在现代社会中,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很多人因为无法负担高昂的住房费用而陷入贫困。

如果政府提供免费住房,可以减少这种不平等现象,让每个人都有一个安全、舒适的住所。

正如马克思所说,“住房是人类的第一需要,没有住房就没有其他一切”。

因此,政府应该为贫困人群提供免费住房,以减少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

最后,全民免费住房可以促进经济发展。

如果人们不再需要为住房支付高昂的费用,他们就可以将这部分资金用于其他方面,比如教育、医疗、创业等。

这将促进经济的发展,增加社会财富。

同时,免费住房也可以吸引更多的人才来到城市,推动城市的发展。

因此,全民免费住房不仅是一项人道主义政策,也是一项促进经济发展的有效措施。

反方观点,不应该实行全民免费住房。

首先,全民免费住房会严重损害私有财产权。

如果政府为每个公民提供免费住房,就意味着政府需要征用大量的土地和房屋,这将直接侵犯私有财产权。

而私有财产权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如果政府违反了这一原则,将会破坏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其次,全民免费住房会导致资源浪费和住房质量下降。

如果政府提供免费住房,就意味着政府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和资源,这将导致资源的浪费。

同时,政府为了节省成本,可能会降低住房的质量,导致住房条件恶化。

正如亚当·斯密所说,“私人利益是推动经济发展的最大动力”,如果政府过多干预市场,将会导致资源的浪费和住房质量的下降。

最后,全民免费住房会削弱个人的动力和责任意识。

如果政府为每个人提供免费住房,就会让人们失去对自己生活的责任感和奋斗的动力。

居住权的法律构造

居住权的法律构造

居住权的法律构造居住权是指个人或家庭拥有安全、适宜且有尊严的住房的权利。

为保障这种权利,在法律上出现了若干构造。

本文将对这些构造进行解析。

一、宪法级别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也是保障公民居住权的首要法律依据。

目前,我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居民有住房的权利,国家发展住房事业”。

该规定的出现,明确了居住权是人权的一部分,又将其列为了国家发展的重点项目之一。

民法典民法典第一千三百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他人居住权利,不得非法占有、毁坏他人住所,不得强行闯入他人住所,不得骚扰他人的居住”。

该规定明确禁止侵犯他人的居住权利,并按照该权利的基本内涵作出了具体的陈述。

物权法《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的权利,有权依法防止或者排除他人侵害。

”此规定既强调了不动产所有权者的权利,也保障了该权利的行使。

同时,《物权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还明确规定了对不动产权利的保护具体措施,如对未登记的不动产权利的保护和追溯、对量化的经济损失的赔偿等。

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城市和农村土地管理部门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耕地保护、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实施情况的检查,发现有违法使用、非法取得土地的,应当责令并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该规定强化了城市和农村的规划管理,规避了土地利用争议,保护了民众的居住权。

租赁住房条例《租赁住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中明确承担的主要维修责任和维修方式,并按时按质进行维修;出租人违反前款规定,导致承租人人身安全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该规定明确了房屋出租人的责任,并且规定了出租人的违法行为的惩罚。

三、司法实践司法实践中,居住权保障主要体现在被征地、拆迁、无房家庭、租房等方面。

个案涉及的保障形式有宪法权利保障、市容环境、房产权益、民事赔偿、公益诉讼等。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居住权3篇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居住权3篇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居住权3篇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居住权1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居住权我们每个人都需要一个安全稳定的住所来生活、工作和休息。

在中国,居住权是一个人基本的生活权利之一,也是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之一。

居住权是指每个人依法享有合法占有和使用住房的权利。

居住权的保护:居住权的保护是指国家保护居民的住房权利,而在保护的过程中,法律明确了以下内容:1.国家鼓励和支持住房的发展,保障居民的住房需求。

2. 国家加大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等政策的财政支持。

3. 国家规定了住房补偿、征地拆迁等对住房的保护措施。

4. 依据《城乡规划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保障公共区域、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

5. 通过房地产税、空置房产税等,调整市场房价,保障居民合理经济负担。

居住权的获得:居住权的获得有许多途径,如个人购买房屋、租赁房屋、住房保障等。

1. 购买房屋:个人可以通过按揭贷款、全款购房等方式购买房屋,依法享有使用房屋的权利。

2. 租赁房屋:个人可以选择租赁未被抵押、查封、冻结的住房,依法享有租赁期限内的住房权利。

3.住房保障:如申请公租房、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可以获得相应的住房权益。

居住权的义务:在享有居住权的同时,个人也有相应的义务。

1. 所有者必须按照规定支付相应的税费、管理费等义务,同时也需要遵守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2. 有权人需要依法维护物业安全、清洁、卫生等基本公共设施和环境的管理。

3. 个人需要保持周围和邻里和谐、拥护和支持公共设施建设、环境卫生治理。

总之,居住权是所有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是现代社会保障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为保障公民的居住权提供了各种形式的政策,但是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现行的住房保障政策,使住房问题得到更好的解决。

同时,公民在依法享有住房权利的同时,也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义务,保护共同的住房环境和设施,建设更美好的城市居住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也是国家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民住宅权的宪法地位

公民住宅权的宪法地位

公民住宅权的宪法地位
公民住宅权是指公民在国家保障下享有稳定住房权益的权利。

这一权利在宪法中具有
重要地位,体现了国家对公民基本生活需要的保障和公平正义的追求。

公民住宅权的宪法地位体现在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

我国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是不可侵犯的。

”住房作为公民的私有财产之一,享有合法的私有权益,受到宪法的保护。

这就意味着,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侵犯公民的
住房财产权,否则将违反宪法,需承担法律责任。

公民住宅权的宪法地位体现在宪法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

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应当坚持有计划、按比例、适度发展原则,逐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
文化需要。

”住房作为公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之一,国家应当追求住房资源的合理配置,确
保公民享有平等、适度的住房权益。

宪法在这一条款中明确要求国家通过发展计划,逐步
满足人民的住房需求,体现了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

公民住宅权在宪法中具有重要地位。

宪法将公民的住房权益作为基本权利进行保护,
明确规定了公民住宅权的合法性和不可侵犯性,强调了住房权是公民的基本生活权益之一,体现了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

通过宪法的保障,公民住宅权得到了法律的保护和支持,对
于提高人民群众的住房质量,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居住权的法律构造

居住权的法律构造

居住权的法律构造
居住权是指个人或集体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享有居住的基本权利。

在法律构造方面,居住权涉及多个法律法规,包括宪法、法律、条例等,以确保人民的基本居住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首先是宪法。

宪法是一国最高法律,其中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在中国宪法中,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居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这一条款确保了公民的基本居住权利,防止个人或组织侵犯他人的住房权益。

其次是土地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涉及土地使用、征地拆迁等问题,保障了人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

在土地管理法中,对居民的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明确规定,保证了居民能够合法申请土地使用,保障其居住权利。

再次是房屋租赁法和物权法。

房屋租赁法规定了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租房人的居住权。

物权法规定了房产所有权的取得、保护和转让,确保了居民的房产所有权得到保障。

城市规划法和建筑法也对居住权有重要意义。

城市规划法规定了城市规划的基本原则和程序,保障了人民的基本居住条件。

建筑法则明确了建筑物的合法性和质量要求,确保了人们居住的安全和舒适。

还有居住权的相关条例和规章。

各级政府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出台了一系列与居住权相关的条例和规章,如居民户口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等,进一步完善了居住权的法律保障体系。

居住权的法律构造主要包括宪法、土地管理法、房屋租赁法、物权法、城市规划法、建筑法等,并通过相关条例和规章细化了这些法律的具体内容。

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旨在保障人民的基本居住权益,提高人民居住条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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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依法享有住房权
我国法律法规中明确保障和促进人权,乃是现代国家公共财政的终极价值与根本目的之所在,而保障和促进人权的事业,则绝不能无视公共财政的存在及其功能。

住房权作为一项新型的权利形态和生存权的必要内涵,它的实现也必须依赖于财政税收,它的宪法保护有赖于公共财政支撑的宪政制度。

(一)住房权又称适足住房权,是指公民有权获得可负担得起的适宜于人类居住的,有良好物质设备和基础服务设施的,具有安全、健康、尊严,并不受歧视的住房权利。

为实现住宅权,政府、个人和国际社会组织承担着重要的责任与义务。

按照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的观点,住房权不应从狭义的有限的角度来理解,例如将之等同于仅仅有一个可遮住头部的屋顶的居所,或将居住场所单单视为一种商品。

相反应将之视为安全、和平、尊严的生活的权利。

因此,适当住房权的要求应当是:第一,永久占有的法律保障;第二,服务、材料设备及设施使用:例如安全饮用水、炊事能源、供暖和采光、卫生和浴洗设施、食物储存设备、废气处理设施、排水设备和紧急救援工具;第三,承受能力:个人或家庭用于住房的资金费用,不应达到使其他基本需要受到威胁或被迫让路的程度;第四,居住条件:住房必须给居住者提供相当的空间,使之免受寒冷、干燥、炎热、雨淋、风吹或其它影响健康的因素、倒塌和疾病传播;第五,可获得性:不仅正常和健康者,而且处于不利地位的群体,如老人、儿童、残疾人、临终病人、艾滋病患者、医疗事故当事人、精神病人、自然灾害受害者、灾害频发区人口及其他有关群体均可获得住房;第六,居住地必须靠近工作单位、医疗机构、学校、儿童看护中心和其他社会机构;第七,文化生活的充实也是很重要的。

房屋的建筑方式、建筑材料的使用与支持这些政策,必须体现出住房的文化个性和多样性;第八,现代化不能牺牲住房的文化多维性。

我们可以明确:住房权不能仅仅理解为四面墙和一个屋顶,或仅仅视为商品,而应被看作是促进正义、平等、和平的工具;应被视为在任何地方和平、安全、有尊严的生活的权利。

(二)住房权的宪法性质住房权是生存权的必要内涵。

基本人权包括生存权与发展权两项。

生存权,即公民为国家宪法、法律所确认和保护、为国家财政所支持的像人那样生存的权利,是指一个人的生命不受非法侵犯以及要求社会创造条件以使其生命得以延续的权利。

由此可知,生存权包含两方面的内容:生命安全权与生命存续权。

生命安全权是指人的生命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到任何的伤害与剥夺的权利。

生命存续权指人作为人应当具备的生存条件,
如衣、食、住、行等各方面的物质生活保障。

居住是人的基本生理需要,有房居住是个人能够立足于社会的基本前提。

人的生活中有三分之二的时间是在住宅中度过的,良好的居住环境提供良好的学习、娱乐、休息、生活条件,适当的住房方便人们日常生活、社会交往、获取信息、实现自我。

反之,没有住房而流落街头,将失去一切隐私的可能,将无从保障人的生活,甚至生命本身也将受到威胁。

住房权会影响到生存权和生存权侧面的基本权的实现。

对于居住者而言,适足住房权的缺乏,导致工作和生计的剥夺、尊严甚至生命权的丧失;住房权会影响受教育权的实现,如居无定所导致儿童失去受教育的机会,无家可归已经被证明是严重阻碍儿童充分享受教育权的因素,此外,因为住房的不稳定、频繁地更换学校也会影响生活在低收入家庭的儿童的学习效果;住房权还会影响环境权的实现。

如果公民的住房权得不到保障,人的基本权利生存权也就无法得到保障。

因此我们可以确定,适当的住房权是实现生存权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公民的住房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生存权的必要内涵。

住房权作为生存权的必要内涵,政府负有保障责任。

保障执法权的义务要求缔约国及其代理人预防任何他人或非国家行为者侵犯任何个人的住房权。

促进义务要求缔约国在充分实现住房权方面强调法律和政策的重要性,采取一系列的积极措施,其中包括国家和地方层面的立法已承认住房权、在住房和相关政策中纳入住房权责任以及识别可证实的水准基点以实现社会各个方面充分享有住房权。

实现住房权的义务在性质上属于最具积极性的一类。

它牵涉到一系列问题,如公共开支、政府对经济和土地市场的管理、住房补贴、监督房租层级及其他住房成本、提供公共住房、基本服务、税收和随后的重新分配经济措施。

住房权的实现也必须依赖于财政税收,它的宪法保护有赖于公共财政支撑的宪政制度。

详尽法规查询请参阅汇法网,住房权被侵犯时可以到汇法网找律师寻求法律帮助,我们为您提供强大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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