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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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届选举有关问题解答

换届选举有关问题解答

换届选举有关问题解答换届选举有关问题解答1、什么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依照自己意愿选举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即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或某些国家机关领导人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被选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即被选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或某些国家机关领导人的权利。

2、公民应怎样珍惜自己的选举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我国公民的民主权利中的一项基本权利,是人民当家作主行使管理国家权利的主要途径。

每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都应珍惜这一权利,珍惜自己神圣的一票。

3、公民和选民有什么不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即为我国公民。

选民是指年满十八周岁,没有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并依法进行了选民资格登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4、为什么要进行选民登记?选民登记是换届选举工作中一个十分重要的步骤。

通过选民登记确定每个公民是否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切实保障公民民主权利。

选民登记要求做到准确、合法、不错、不重、不漏,使每一个有选举权利的人依法行使选举权,使每一个被依法剥夺了政治权利的人停止选举权。

5、选民的法定年龄怎样计算?选民法定年龄是指公民按照法律规定达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龄。

我国的宪法、选举法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故年满十八周岁即达到了选民法定年龄。

我县确定2011年9月28日为法定选举日,因此,凡在2011年9月28日以前年满18周岁的公民,应该进行选民登记。

6、哪些人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除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下列人员应予以登记,行使选举权利:①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②被判处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③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而被羁押,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④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⑤正在被劳动教养的;⑥正在受拘留处罚的;其中①、③、⑤、⑥项人员,在执行机关所在的选区登记,②、④项人员在户籍所在地选区登记。

部编版道德和法治八年级下册第二单元理解权利和义务知识点总结

部编版道德和法治八年级下册第二单元理解权利和义务知识点总结

第二单元知识点第三课公民权利1、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和监督权等。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基础。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满足的条件:①年满18周岁。

②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③中国公民。

3、监督权的意义:答:(1)公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行使监督权,有助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权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促进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2)有助于提高公民参政议政的热情,激发公民关心国家大事的主人翁精神。

4、人身自由的含义及其内容和地位?答: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人身自由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

5、人格尊严权内容包括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等。

6、社会经济与文化教育权利内容答(1)财产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劳动权(是公民赖以生存的基础)(3)物质帮助权(4)受教育权(教育的作用:教育为个人人生幸福奠定基础,为人类文明传递薪火,成就民族和国家的未来。

)(5)文化权利。

(6)平等权。

(7)宗教信仰自由权。

7、公民行使权利有哪些要求?答:(1)公民行使权利不能超越它本身的界限。

(2)不能滥用权利。

(3)公民行使权利应依照法定程序。

8、公民怎样行使权利?答:(1)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2)公民行使权利应依照法定程序,按照规定的活动方式、步骤和过程进行。

9、遵守正当程序的意义:有利于公民实际享受权利,有效避免和化解纠纷。

10、维护权利的方式有哪些?答:维护权利的方式包括协商(一些常见的消费、劳动争议和交通事故纠纷等)、调解(调解方式主要有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仲裁(仲裁决不同于法院判决,仲裁决不能上诉;仲裁案件不公开审理。

公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公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直接选举,就是由选民自己投票选举, 间接选举,就是由选民选出代表代表 自己参与选举。
当今多数资本主义国家实行直接选举, 即由选民直接选出议员,只有少数国家采 取间接选举,为什么我国直接选举只到县 一级,而不在全国采用直接选举?
各级国家公职人员,是 直接选举产生的,还是 间接选举产生的呢?
由该级人民代表大 会代表选举(或决定) 产生的,所以属于间 接选举。
公民选出国家代表 机关代表和领导人 是为了什么呢?
管理国家、 组织国家政权, 实现人民民主。
选举的权利是人民参加国家管 理的一项最基本的政治权利。
请投上你神圣的一票。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居于我国政治权利 的首位,它是公民参加国家管理、组 织国家政权、实现人民民主的重要途 径,所以它是庄严神圣的。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重要性
在美国有13个州的法律明确规定,凡是赤贫者 或领取救济金的选民,一律不参加投票;各州法律 还规定,选民要想作为国会议员的候选人必须交纳 保证金。
居住期限上的限制
法国、比利时规定至少要居住6各月;加拿大、 芬兰规定至少要居住1年;挪威规定必须居住5年; 泰国规定必须住满20年。
教育程度上的限制:
新加坡宪法规定,必须会说、会读、会写至少下 列语言(英语、马来语、中国官方语和泰米语)之 一者,才有选举权;巴西规定,只有识字并能用本 国语言表达思想的人有选举权。
资料:在美国,要在国家权力机构中 谋求公职,需要花大量的钱。据统计, 1994 年,赢得竞选的参议院候选人平 均花费为450万美元,总统的竞选费用 之巨更是令人咋舌。美国 1996 年总统 选举和国会改选的总费用高达 17.62亿 美元,其中总统选举的费用高达 11.52 亿美元。
财产资格上的限制:

具备怎样的条件才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具备怎样的条件才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具备怎样的条件才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是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重要方式。

那么,具备怎样的条件才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呢?下面,我们就来一起了解一下。

案例分析
2022年,某市将要举行市长选举,一位年满18岁的公民想要参与选举,但他不知道自己是否具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于是他来到当地选举委员会咨询。

法律解析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规定,具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年满18周岁;
3. 有政治权利和政治义务;
4. 具有合法的住所或者长期居留证明;
5. 具有相应的选民资格或者被选举资格。

其中,选民资格是指具有选举权的资格,被选举资格是指具有被选举权的资格。

具体来说,选民资格包括:1. 具有政治权利和政治义务;
2. 具有合法的住所或者长期居留证明;
3. 在选民名册上注册。

而被选举资格包括:1. 具有选民资格;2. 具有被选举权的资格。

法条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第三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年满十八周岁,有政治权利和政治义务,有合法的住所或者长期居留证明,具有相应的选民资格或者被选举资格。

结论
具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8周岁,有政治权利和政治义务,具有合法的住所或者长期居留证明,具有相应的选民资格或者被选举资格。

其中,选民资格是指具有选举权的资格,被选举资格是指具有被选举权的资格。

我国选举法规定

我国选举法规定

我国选举法规定我国选举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这部法律于1982年6月30日经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7月1日起施行,共4章39条。

第一章是总则,明确选举的目的是实行人民当家作主、民主集中制的制度,保障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促进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发展。

第二章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规定了公民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条件,包括年满十八岁、具备民族、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基本素质,没有丧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情形。

第三章是选举方式和程序,包括选举的组织和程序、选民名册、候选人的提名和审查、选民登记和投票等内容。

其中,选民名册是选举的基础,确保选民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第四章是选举监督,包括选举委员会的监督和选举结果的公告和处理投诉的程序。

选举委员会是选举的组织机关,具有监督选举活动和维护选举公正的职责。

我国选举法有以下几个特点:1. 民主集中制原则:选举法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即一人一票、多数决。

选举中实行等价原则和平等原则,选民享有平等的选举权,选举结果以多数决定。

2. 选民参与广泛:选举法规定,我国公民年满十八岁,具备基本素质的都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保障了选民广泛参与选举的权利。

3. 选举监督严格:选举法明确规定了选举监督的机构和程序,选举委员会负责监督选举活动的进行,确保选举的公正和公开。

4. 法律保障权利:选举法为选民和候选人的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对侵害选民权利和候选人权利的行为,提供了相应的救济措施。

总之,我国选举法是保障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促进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重要法律。

它为我国选举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推动了我国的民主进程。

中美选举制度对比

中美选举制度对比
• 在县、乡两级的直接 选举中“获得过半数选票 当选,少于半数则举行第 二轮选举。第二轮投票中 采用直接选举“得票多者 当选,但得票不得少于 1/3”。
• 县级以上人大代表间 接选举中,候选人仍需获 得半数以上选票者当选。
美国
• 美国国会议员由各州选民直接 选举产生,采取多数选举制度, 在应选名额只有一名的情况下, 得票最高的候选人当选,得票 数不要求超过有效选票的半数。 美国总统由选举人团制产生, 即由各州选派的选举人选出, 每州的选举人数同该州在国会 的参、众两院议员人数相等。 只要总统候选人获得了某州选 举人票的简单多数则“胜者通 吃”获得该州所有选举人票。
• 二.我国的候选人多是采取由政党、人民团体或十人以上的 选民推荐的方式提名的,候选人自我介绍和竞选活动还没 有广泛开展起来,导致选举竞争性不足,选民或代表对候 选人知之甚少,甚至不知道那位候选人代表自己的利益。
• 在美国的选举过程中,竞选者们很擅长利用各种手段和 资源吸引和调动选民,候选人通常采取竞选旅行,广泛会 见选民,发表电视演说,进行电视辩论甚至拍摄纪录片或 广告等形式来抓住选民的眼球。
• 竞选选举公正、透明,提高民众积极参选率方面的积极 贡献也是我国现阶段民主选举所迫切需要的。
• 三.我们国家选举程序的技术性、科学性程度还有待提高。 • 比如: 秘密划票间的设置还不普遍、代划选票现象仍屡
见不鲜、流动人口投票无法解决、无效票的计算不规范。
• 美国,每一处投票站对秘密投票间的设置都是很规范的。 • (1)配备电子操作系统,由电脑出票、读卡,如果反
•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美国公民,至少在美国生 活年,是选举所在州的居 民; ( 3)众议院议员: 年满25 周岁的美国公民,至少在 美国生活九年,是选举所

公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精品PPT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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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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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含义

享 重要性 具有中国国籍

选 主体资格 年满18周岁
举 权
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
和 选举方式: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

选 选举程序

权 选举权的保障
2020年10月2日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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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同业、时家具庭备 出2身、、年教满育1程8周度岁、财产状况、居住期缺限,一都不有可
选利3的举、人权未除和被外被依。选”法举剥权夺;但政依治照权法利律被剥夺政治权 下列这些人在我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吗?
A.到雁荡山游玩的法国游客 B.未成年人
C.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 D.年满18周岁 的文盲
●选举权:公民有按照法律的规定, 根据自己的意愿投票选举自己信得过 的人作为人民代表或其他由选举产生 的国家机关领导人的权利。
●被选举权:公民有依照法律的规定, 被其他公民推选为人民代表或其他由 选举产生的国家机关领导人的权利。
2020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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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简称《选举法》)于1979年制定, 1982年第一次修正1986年第二次修正, 1995年2月28日第三次修正,同时公布 实施。
2020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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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我国公民参加国 家管理\组织国家政权\实现人民民主 的重要途径,是公民政治权利中最重 要的权利.
2020年10月2日

关于我国公民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理解

关于我国公民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理解

关于我国公民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理解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我国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正确理解我国公民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含义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权力的途径有两条,一是通过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二是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其中,第二种途径就包括直接民主的方式,即公民直接行使自己的各项民主权利,管理各项事务。

而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权力的方式,是间接民主,即公民必须先选举产生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权力机关,再由各级权力机关代替公民去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而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就是实现这种间接民主的必经程序。

对于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含义,有狭义和广义两个方面的理解。

从狭义上说,所谓选举权是指公民按照自己的意愿,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直接选举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而不包括选举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的人民代表的权利,以及选举产生其他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

被选举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有被选举成为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从广义上说,所谓选举权是指公民按照自己的意愿,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选举产生各级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和选举产生依法应当通过选举方式产生的其他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

所谓被选举权是指公民有依照法律规定被选举成为各级人大代表和依法应当通过选举方式产生的其他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

这样,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涉及的范围就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直接选举产生或者被选举成为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权利;二是间接选举产生或者被选举成为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各级人民代表的权利;三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被选举成为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

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

选举是指公民按照特定的方式选择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

选举制度是规定公民与国家政权之间关系的、由公民通过选择国家公职人员的方式,而赋予国家政权合法性的一系列制度和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选举制度是指各级人民代表的选举、选择制度。

各级人民代表的选举、选择制度,包括普通地方选举和军队人民代表、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选择制度。

普通地方选举适用于一般行政地方人民代表的选举、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的选举。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获得(1)直接选举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检察院或者法院没有决定停止当事人行使选举权利的;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正在被劳动教养的;正在受拘留处分的人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间接选举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普通地方选举中,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享有选举权;但享有被选举权的人不限于本级人大代表。

在军队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选举中,同级军人代表大会的代表享有选举权,但享有被选举权的人不限于本级军人代表大会的代表。

在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中,选举会议的成员享有选举权,但享有被选举权的人不限于选举会议的成员。

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协商选派,享有被选举权的人是参加协商选派的成员,但享有被选举权的人不限于参加协商选派的成员。

2、暂停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直接选举中,因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检察院或者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和和被选举权。

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被剥夺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直接选举中选民资格的确认1、选民登记选民登记是对每一个选民所进行的法律上的认可。

中国政治制度——选举制度

中国政治制度——选举制度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获得 (1)直接选举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 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 、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被剥夺政治权 利的;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检察院 或者法院没有决定停止当事人行使选举权利的;正 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正在受拘留处分的人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4、代表候选人的当选
• 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 得当选。 • 如获得过半数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 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 如代表候选人得票数相等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 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 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选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 照法定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 另选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参加选 举总选票数的1/3。
• 2、选民名单的公布
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由选举委员会 公布。
3、选民资格争议的裁决
• 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可以向选举委员 会提出申诉。 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

申诉人如果对选举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不服,可 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在选举 日以前作出判决。
2、代表候选人的确定
• 候选人名单提出后,如果提出的候选人的人数符合 法定差额比例,直接进行投票选举。 • 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法定的最高差额比例, 进行预选,然后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在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 ,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2天。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 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 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 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 被选举权。 被选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 举权和被选举权。 在此, 举权和被选举权。”在此,我国公民的选举权和 被选举权并没有分开。 被选举权并没有分开。另一种主张则认为选举权 和被选举权不是一致的而是分离的, 和被选举权不是一致的而是分离的,享有选举权 和被选举权的资格不同, 和被选举权的资格不同,有选举权未必有被选举 多数国家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作了区分。 权。多数国家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作了区分。享 有被选举权的资格要比享有选举权的资格更加严 格。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无论是在内容上、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无论是在内容上、实现的
另一种主张则认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是一致的而是分离的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资格不同有选举权未必有被选举权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统一还是分离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统一还是分离? 统一还是分离
选举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选举代议 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 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被选举 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被选举为代议机关代 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 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 在我国关于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否可 以分离,一直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以分离,一直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 是主张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作为同一概念 使用,认为两者同时存在, 使用,认为两者同时存在,是统一而不可 分离的,有选举权即有被选举权。 分离的,有选举权即有被选举权。我国现 行选举法就是这种理论的产物, 行选举法就是这种理论的产物,我国选举 法第3条规定 条规定: 年满18周岁的公民 周岁的公民, 法第 条规定:“年满 周岁的公民,不分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选举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选举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被选‎举为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

选‎举权的内容‎包括登记权‎、推选权、‎提名权、投‎票权、罢免‎权。

推选权‎是指村民有‎权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登记权是指‎村民事有经‎登记列入参‎选村民名单‎的权利;提‎名权是指由‎村民直接提‎名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投‎票权是指村‎民有权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推选村民‎代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罢免‎权是指村民‎依法可以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有选举权的‎村民享有选‎举权的五项‎内容是法律‎所赋予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

村民只‎有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过程中同‎时享有这五‎项权利,才‎是真正行使‎了选举权,‎这种选举权‎扩是完整的‎。

目录‎1简介2‎规则3条件‎4相关内容‎简介‎被选举权‎是指国公民‎被选任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的权利。

各‎国一般对候‎选人的资格‎设有比选民‎资格更为严‎格的限制。

‎如美国公民‎只要年满1‎8岁,符合‎居住条件1‎个月至2年‎者就有选举‎权,而担任‎众议员的资‎格是年满2‎5岁,作为‎美国公民已‎满7年,‎当选时是选‎出州的居民‎;担任参‎议员的资格‎是年满3‎0岁,作为‎美国公民已‎满9年,当‎选时是选出‎州的居民;‎当选为美国‎总统的资格‎是出生在美‎国,年满3‎5岁并居住‎美国14年‎以上的公民‎。

日本年满‎20岁以上‎的国民有选‎举权,而众‎议员候选人‎须年满25‎岁以上,参‎议员候选人‎须年满30‎岁以上,归‎化人及其子‎女无当选国‎会议员资格‎。

多数国家‎规定,选举‎官员、现役‎军人、司法‎官员等,不‎得在其执行‎职务的区域‎内竞选。

许‎多资本主义‎国家在提名‎议员候选人‎时,还实行‎选举保证金‎制度,即要‎求每个议员‎候选人在选‎举前交纳一‎笔巨额保证‎金作为参加‎竞选的条件‎,因而使更‎多的人不能‎享有被选举‎权。

关于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通信

关于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通信

关于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客体问题(东华高中老杨)关于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内涵,《政治生活》教材第8页没有明确的概念界定,《宪法》34条并没有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内涵做出规定。

教学中一些教师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客体理解也不同,很难形成统一,教学和考试种出现不同的答案,产生一些麻烦和困惑。

一些地方的考试题中出现相互矛盾的答案(2013年上海的考题)为此本人专门请教《政治生活》教材责任编辑常超老师,下面是常老师的解释,分享给各位同仁。

【以下部分是:常超老师的回信的一部分】关于第二个问题,一些老师也有这个疑惑,我想谈谈我的理解。

一、公民的政治权利在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监督权。

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 我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举权是我国公民非常重要的一项政治权利。

二、公民的选举权1.选举权在国家层面,是指公民享有选举与被选举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或者某些国家机关领导人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公民享有选举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的权利是公民的选举权中最重要的权利。

它包含三方面的内容:(1)公民有按照自己的意愿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2)公民有被选举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3)公民对被选举的代表享有监督和罢免的权利。

2.选举权在社会基层民主层面,包括居民委员会和村民选举村委会的选举。

公民三大基本政治权利和义务

公民三大基本政治权利和义务

公民三大基本政治权利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监督权。

我国公民的义务包括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公民三大基本政治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选举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的权利。

被选举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被选举为国家权力机关代表或行政官员的权利。

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就是公民依法享有的选举人民代表和被选为各级人民代表或行政领导的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极为庄严的政治权利,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

2.政治自由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我国公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权利都写入我国宪法,这说明公民行使这些权利有法律的保证。

同时我国公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都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由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自由要受法律的制约,自由和法律是统一的,法律是自由的体现和保证,自由要受法律的制约。

3.监督权:监督的对象是人民代表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监督的内容: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缺点提出批评,对其改进工作提出建议,对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在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揭发,举报,要求依法处理。

公民的政治义务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是我国顺利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保证,也是实现公民政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重要保证。

每个中国公民,都应当把自己的命运与国家盛衰、民族兴亡紧密联系在一起,自觉地履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

2.遵守宪法和法律,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是公民根本的行为准则。

遵守宪法和法律是我们应尽的义务。

3.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概念的质疑

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概念的质疑

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概念的质疑作者:朱翠华陈远根来源:《教学与管理(中学版)》2008年第12期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思想政治必修2》政治生活第一课第二框在讲到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时,关于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含义是这样表述的:公民依法享有的选举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的权利,是公民的选举权;公民被选为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的权利,是公民的被选举权。

但在讲到村委会和居委会(第二课第一框和第三框)时,村民或居民选举村委会主任或居委会主任,又说这是公民在行使民主选举的权利。

这就产生了矛盾,大家都知道,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权力机关,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即为人大代表。

而村委会或居委会又不是国家权力机关,其主任更不是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这样的选举怎能称得上是民主选举呢?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一、对教材提供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概念的质疑针对这个问题,笔者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根据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第三十四条是这样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同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10月27日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中也有同样的规定。

可见,作为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和自由,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由我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明确规定的,但是对于什么是选举权,什么是被选举权,它们的具体定义在我国《宪法》和《选举法》中是没有明确表述的。

再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8年11月4日修订通过),第十一条是这样规定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八年级政治 公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教案

八年级政治 公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教案
学生:由选举产生的国家机关领导人,有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行政机关的领导人有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各省省长、副省长,各市市长、副市长,各县县长、副县长等。
教师:我们刚才进行课代表选举时是由我班全体同学直接选举产生的。那么,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也就是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也是由全国公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吗?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必须清楚两个概念,一是直接选举,就是由选民自己投票选举,一是间接选举,就是由选民选出代表代表自己参与选举。好,现在请回答问题。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我国公民依法参加国家管理的一项最基本、最重要的政治权利。
教学步骤
(体现教学内容、教学问题设计、时间安排、板书设计、学法指导、作业布置和预习等)
教学方法
教学手段
教学过程:
课前五分钟布置3位同学《今日说法》,教师点评。
学习过程
(组织一次课代表选举活动)
教师:为使我们班的思想政治课学习取得更好的成绩,在上新课前,我想请同学们进行一次课代表选举活动。选举的程序是这样的:首先由我提名候选人,然后举手表决。现在我宣布,候选人是甲、乙、丙、丁四位同学,请同学们举手表决。(老师统计票数)现在我宣布,学生乙当选为我班的思想政治课代表,请学生乙上来做一个简单的就职演说(鼓掌)。
学生: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员、计票人员和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进行核对,做出记录,并按法定程序公布选举结果。
教师:对,而且这中间还有许多事情要做,比如选票和选举的有效与否等。如果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就无效,少于投票人数的就有效。每一X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的代表人数的,该选票作废;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中美选举制度的差异

中美选举制度的差异

中美选举制度的差异一、中美选举制度的差异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规定上的差异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年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美国:〔1〕选民:出生在美国、年满18周岁的美国公民,到达所在州的居住要求;〔2〕参议院议员:年满20周岁的美国公民,至少在美国生活九年,是选举所在州的居民;〔3〕众议院议员:年满25周岁的美国公民,至少在美国生活九年,是选举所在州的居民;〔4〕总统:美国外乡出生的公民,年满35周岁,在美国居住年满14周年。

2、选举机构的差异中国:中央选举机构中央选举委员会负责对全国的选举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但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专门的中央选举机构的设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的地方选举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 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工作,代行选举机构的职权基层选举机构,在县、乡两级要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随着村民自治的深入推行,村一级也开始设立选举委员会,负责主持村委会选举工作。

由于法律规定选举委员会只是主持选举的组织,因此,一般而言,选举工作结束后,选举委员会即宣告撤销。

美国:中央选举主持机关是联邦选举委员会,属于常设、独立性的机构(即独立于立法、司法、行政的专门机构)。

总统、副总统和两院议员等联邦性质的公职选举由联邦选举委员会主管,该委员会由6名专职委员和2名由两院秘书长兼任的委员组成。

地方主管直接选举的机构是州的选举事务委员会、州政府秘书;县、市选举工作由县选举委员会、政府秘书主管,办理具体事务的官员或雇员都由地方选举事务委员会或主管官员任命。

3、选举经费来源的差异中、美选举制度选举经费的规定最明显的区别在于经费的来源是公费还是自筹上。

中国:按照现行选举法第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

参政权法律规定(3篇)

参政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参政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

参政权法律规定了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义务和程序,对于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促进民主政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参政权的概念、参政权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参政权法律保障体系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参政权的概念参政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自由、集会自由、结社自由、游行示威自由等。

参政权是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重要途径。

三、参政权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1.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参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年满18周岁,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1)选举权选举权是指公民依法参加选举,选举国家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

我国实行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选举制度。

(2)被选举权被选举权是指公民依法被选举为国家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

被选举权的享有条件与选举权相同。

2. 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是公民表达意愿、行使参政权的重要方式。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1)言论自由的内容言论自由的内容包括:表达个人意见、发表批评和建议、传播信息、进行舆论监督等。

(2)言论自由的限制言论自由的限制包括: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不得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不得侵犯他人隐私、名誉、荣誉等。

3. 集会自由集会自由是公民表达意愿、行使参政权的重要途径。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集会的自由。

(1)集会自由的内容集会自由的内容包括: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等。

(2)集会自由的限制集会自由的限制包括: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危害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被选举权一直都没有从选举权的权利...

被选举权一直都没有从选举权的权利...

论我国基层人大代表候选人制度论文摘要基层人大代表候选人的产生程序是形成初步候选人、确定正式候选人、选举基层人大代表的源头,基层人大代表候选人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直接体现,也是基层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实践中存在“十人以上选民联名推荐候选人”的现实效果不尽如人意、基层人大代表候选人介绍过于简单、基层人大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确定程序缺乏操作性等现实问题,近期又涌现出自荐候选人现象,面对这些问题和新现象,笔者希望能够在我国基层人大代表候选人制度方面作出一些有益探索。

笔者梳理了我国基层人大代表候选人制度相关内容,并阐述了基层人大代表候选人制度实现被选举权的保证也是选举及代表质量的保证。

之后笔者通过我国基层人大代表候选人制度历史变迁的研究,对我国基层人大代表候选人制度的历史背景和现行基层人大代表候选人产生程序形成了清晰的认识。

1953年我国第一部《选举法》对基层人大代表候选人的产生做出明确规定,但存在无被选举权公民的范围过于宽泛和过分强调党团提名等不足; 1979年《选举法》明确选民联名人数,增加预选程序,推进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化建设进程;1982 年到 2010 年《选举法》的五次修改使基层人大代表候选人制度相关法律条文日趋完善。

我国现行的基层人大代表候选人产生程序包括初步候选人的形成、候选人介绍、正式候选人的确定三方面。

接着笔者结合我国基层人大代表候选人制度实际实施情况分析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缺陷:未明确规定候选人资质和初步候选人产生的程序、对候选人的宣传介绍过于简单、正式候选人确定程序不明确、监督体制不健全等。

昀后笔者提出完善我国人大代表候选人制度的一些建议:确定推荐主体和限额法定原则、候选人资质和确定方式法定原则、候选人介绍全面公正公开原则;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候选人资质要求、增加候选人自荐方式、完善候选人提名程序和介绍程序、落实预选程序;昀后完善候选人制度的监督程序、建立选举观察制度等。

关键词:基层人大代表初步候选人候选人介绍正式候选人确定ABSTRACTThe procedure of choosing the candidates for the representatives of People’sCongress of grassroots’ level i s the source of forming preliminary candidates, ascertaining final candidates and electing people’s representative of the People’sCongress of grassroots’ level and the system of choosing candidates for thePeople’s Congress is the direct reflection of“people being their own masters” andserves as an important composition of grassroots democracy, however, practicallyspeaking, the mechanism of “ ten electorates jointly recommend one candidate” isnot being desirable,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candidate for the representatives ofPeople’s Congress of grassroots’ level being too simple, the procedures ofascertaining the final candidates and electing people’s representative of thePeople’s Congress of grassroots’ level being lack of operability and with latestsituation such as the electorate recommending himself. While, facing theseproblems and new situation, the writer hopes to make some helpful explorationsto the system of the representatives of People’s Congress of grassroots’ levelThe writer firstly conducted a thorough study on Chinese system ofcandidates for representatives of People’s Congress of grassroots’level andelaborated that the system is guarantee for ensuring the realization of rights ofbeing reelected and the quality of the election and the representatives beingelected therefrom. Then, the writer had a clear understanding towards historicalbackground of the Chinese system of candidates for representatives of People’sCongress of grassroots’ level and the procedures of forming the candidates for therepresentatives after having made a historical study of the development ofChinese system of candidates for representatives of People’s Congress ofgrassroots’ level. In the first Electoral Law of 1953, it clearly stipulated theproduction of the candidates for the legal representatives of People’s Congress ofgrassroots’ level, but it had flaws that the people who had no rights for beingelected was too broad and it overly emphasized the recommendation ofthe Parties;in the Electoral Law of 1979, it made progress of Socialism Democracy by clearlystipulating the number of electorate who could jointly make the recommendationfor the candidate and adding procedures of preliminary elections; the fiveamendments to Electoral Law from 1982 to 2010 mad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Chinese system of candidates for representatives of People’s Congress ofgrassroots’ level become perfect. Now, the production procedures of Chinesesystem of candidates for representatives of People’s Congress of grassroots’ levelconsist of the choosing of candidates,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candidates and thedetermination of final candidates. Then, by combining the reality of Chinesesystem of candidates for representatives of People’s Co ngress of grassroots’ level,the writer analyzes the shortcomings of the system as follows: theprocedures ofqualification of the candidates and the form of the preliminary candidates beingnot clear, the introduction for the candidates being too simple, the procedures ofascertaining the final candidates being not clear and the supervision system beingnot well constructed. Lastly, the writer puts forward proposals as follow: principleof legitimacy in determining the recommending bodies and its limitation andqualification of candidates and the way of ascertaining candidates and principle ofequality and openness of introducing the candidates shall be established; and afterthat, it shall further establish the systems such as determining the qualifications ofthe candidates, adding the way of self-introduction, improving the procedures ofnomination and introduction, and preliminary election; lastly it shall improve thesystem such as supervision and observation of the electionsKEY WORD: The re presentatives of People’s Congress of grassroots’level,The preliminary candidates,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candidates, The determinationof final candidates目录引言.1第一章我国基层人大代表候选人制度的概述及现实意义4第一节我国基层人大代表候选人制度的概述..4一、我国基层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界定..4二、我国基层人大代表候选人制度的内涵5三、我国基层人大代表候选人制度的法律规定..7第二节我国基层人大代表候选人制度的现实意义.9一、选举是民主制度的基石9二、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基本理论..11三、候选人制度是被选举权实现的保证.12第二章我国基层人大代表候选人制度的沿革14第一节我国基层人大代表候选人制度的历史变迁14一、1953年《选举法》:限制候选人资质,产生以党团提名为主14二、1979年《选举法》:明确选民联名人数,增加预选程序.15三、五次修正:法律条文完善,民主化程度提高..16第二节我国基层人大代表候选人制度的现行程序18一、我国基层人大代表初步候选人的产生..18二、我国基层人大代表候选人的介绍19三、我国基层人大代表正式候选人的确定..20第三章我国基层人大代表候选人制度存在的缺陷..22第一节我国基层人大代表候选人制度缺乏明确规定.22一、我国基层人大代表候选人资质未明确规定.22二、我国基层人大代表初步候选人产生程序未明确规定..24三、我国基层人大代表候选人的介绍宣传过于简单25第二节我国基层人大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确定程序不透明26一、具体操作规则不明确.26二、确定过程不公开透明.27第三节我国基层人大代表候选人监督制度不健全28一、选民的监督意识不强.28二、监督体制不健全..29三、监督渠道不畅通..29第四章我国基层人大代表候选人制度的完善构想..31第一节确定代表候选人制度的原则31一、代表候选人的推荐主体法定原则31二、代表候选人的推荐限额法定原则31三、代表候选人资质法定原则32四、代表候选人介绍需遵循全面、公正、客观原则33五、正式代表候选人确定方式法定原则.33第二节完善基层人大代表候选人制度的程序设计34一、明确基层人大代表候选人资质要求.34二、完善候选人的提名程序,增加候选人自荐方式36三、完善候选人介绍方法,规范见面程序..37四、完善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确定程序,落实预选程序.39第三节健全基层人大代表候选人的监督制度.42一、健全监督制度的重要性..42二、建立选举观察制度43三、完善选举诉讼制度45结语48附录49参考文献.50后记52引言一、选题的意义在我国 2011年的基层人大代表选举过程中,社会上涌现出了自荐参选基层人大代表的候选人,先后有江西下岗女工刘萍、广州市民天涯社区商务运营总监梁树新、社会评论家李承鹏、专栏时评作家五岳散人等公开宣布参加当地人大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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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选举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被选举为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选举权的内容包括登记权、推选权、提名权、投票权、罢免权。推选权是指村民有权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登记权是指村民事有经登记列入参选村民名单的权利;提名权是指由村民直接提名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投票权是指村民有权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推选村民代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罢免权是指村民依法可以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有选举权的村民享有选举权的五项内容是法律所赋予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村民只有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过程中同时享有这五项权利,才是真正行使了选举权,这种选举权扩是完整的。
被选举权与担任公职的权利具有密切的联系,是担任公职权利的一种法定条件权。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大量的公职是通过选举程序来产生的,因此,能否享有担任公职的权利首先取决于能否在法律上获得担任公职的机会。担任公职的权利是被选举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当然,担任公职的权利它可以依据多种形式来实现,通过选举程序来担任公职只是担任公职权利实现的一种方式,担任公职的权利还可以通过被任命权、参加考试权等一系列法定条件权来实现。
根据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在现代民主社会中,公民所享有的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通常由选举权、被选举权和担任公职的权利三项独立的政治权利组成,这三项权利具有独立的权利功能,同时又相互作用,构成了公民参与公共事务权利的具体权利内容。被选举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政治权利,其所保护的法律上的核心利益是被提名为候选人以及被选举为正式的代表或公职人员,因此,从权利所对应的利益角度来看,被选举权包括被提名权和当选权;从实现被选举权所对应的法律上的利益的手段来看,被选举权又包括了在选举过程中的表达自由、结社自由以及有关物质保障等保障被选举权得到有效实现的条件性的权利。所以,被选举权总体上来看,是由法定条件权和法定的利益权构成的一种复合性政治权利,对被选举权的保护也是一个综合和系统的制度体系,而不能仅仅满足于个别环节。
作为一项政治权利,被选举权的权利功能与选举权的权利功能有所不同,选举权保障的是每一个公民通过平等地享有投票权来自己表达自己的政治主张的权利;而被选举权则是通过保障公民的被提名权和候选人的当选权来保障公民享有直接参与社会公众事务管理的权利。被选举权是与选举权紧密联系的一种政治权利。通常被选举权与选举权同时受到法律的保护,在一般情况下,享有选举权的公民同时可以享有被选举权。但是,由于被选举权具有不同于选举权的权利功能,因此,享有被选举权的权利主体资格往往要比享有选举权的权利主体资格更加严格。这是因为选举权通常只涉及到公民个人的政治表达,而被选举权不仅需要享有权利的主体能够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政治主张,而且还要能够依据宪法和法律行使一定管理职权,具备必要的管理素质。所以,在宪法制度上,被选举权是比选举权受到更多的法定条件限制的政治权利。
条件
根据《宪法》第3条规定,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条件有三: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须年满18周岁,须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
精神病患者有选举权。但依照《宪法》第26条规定: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性质是由国家性质和社会制度决定的,它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与资本主义国家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有本质的区别,其特点是:
本文由 提供,原文地址:/view/b_757519.html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条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五条人民解放军单独进行选举,选举办法另订。 第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 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 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
被选举权在公民的政治权利体系中占据非常重要的位置,它是连接选举权和担任公职的权利之间的权利桥梁,也是公民参与公众事务权利的核心权利内容。被选举权问题近年来在中国选举制度的实践中其地位越来越受到重视。为了保证合格的公民能够获得充分的被提名的权利和担任正式候选人的权利,中国的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都先后做了相应修改。2004年10月27日新修改的选举法第三十一条确立了预选制度,该制度的确立,实际上是从进一步完善公民的被选举权制度角度出发的。在原来的选举法下,虽然公民的被提名权可以获得充分的保障,但是获得作为正式候选人资格的权利却由于候选人酝酿、协商机制存在着不够民主的弊病而影响被选举权实现的公平和公正性。此次选举法对正式候选人进行预选的制度规定,比较好地弥补了以往选举制度的缺陷,在保证公民的被选举权实现方面迈出了一大步。
4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中国宪法还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在中国,国家的,集体的利益同公民个人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这种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是由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决定的,同一切剥削阶级国家公民权利和义务是脱节的,分离的,中国公民利益和义务的一致性,正是我们国家人民当家作主的表现。
1公民权利的广泛性.中国公民权利的广泛性,首先表现在权利的主体的广泛性,为绝大多数的公民享有,如中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数在总人口中比重日益扩大,被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占极少数.其次,表现在权利内容的广泛性,中国公民权利的广泛性同资本主义国家公民权利的狭隘性相比较,充分体现了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
首先,从政府在保障被选举权实现中的责任来看,被选举权具有平等性,也就是说,只要是符合法律所规定的享有被选举权的公民,就应当平等地享有被选举权。保证每一个符合条件的公民都能够平等地享有被选举权是政府在保证被选举权实现中的首要的人权保障责任。其次,政府在保证被选举权实现的过程中,应当在制度上和物质条件上为被选举权的实现创造各种条件,防止因为不作为或者是缺少有效的制度手段导致被选举权实现中的不平等现象的产生。再次,从公民享有被选举权的角度来看,被选举权应当平等地适用于每一个公民,除非法律所规定的特殊情形之外,一般不得无故限制公民的被提名和当选的权利。最后,被选举权由于是一种政治权利,因此,一般情况下,基于被选举权而获得了担任公职机会的公民不得无故拒绝当选或者是履行公职所要求履行的义务,如果随意拒绝或者是不履行公职,就会破坏民主社会基于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制度所建立起来的民主政治秩序,故对于拒绝或者不履行公职的公民应当采取法律上限制其被选举权的方式来保证被选举权选举权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目录
1简介2规则3条件4相关内容
简介
被选举权是指国公民被选任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的权利。各国一般对候选人的资格设有比选民资格更为严格的限制。如美国公民只要年满18岁,符合居住条件1个月至2年者就有选举权,而担任众议员的资格是年满25岁,作为美国公民已满7年, 当选时是选出州的居民; 担任参议员的资格是年满 30岁,作为美国公民已满9年,当选时是选出州的居民;当选为美国总统的资格是出生在美国,年满35岁并居住美国14年以上的公民。日本年满20岁以上的国民有选举权,而众议员候选人须年满25岁以上,参议员候选人须年满30岁以上,归化人及其子女无当选国会议员资格。多数国家规定,选举官员、现役军人、司法官员等,不得在其执行职务的区域内竞选。许多资本主义国家在提名议员候选人时,还实行选举保证金制度,即要求每个议员候选人在选举前交纳一笔巨额保证金作为参加竞选的条件,因而使更多的人不能享有被选举权。在资产阶级国家里,候选人的提名权往往被资产阶级政党所垄断,普通选民很难行使这种权利,即使获得提名,如果没有政党做后台,也很难获得大量选民的支持。中国1982年宪法和1979年选举法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不分民族 、种族、性别 、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被选举权,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的当选资格为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规则
被选举权是联合国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五条所确定的一项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与该公约所规定的其他权利不同的是,被选举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缔约国境内具有缔约国国籍的公民,而不是该公约所规定的在缔约国境内居住和生活的所有自然人,因此,相对于其他人权来说,被选举权是作为现代民主社会中的一项特殊权利而存在的,是一种公民才能享有的“特权”。
当然,中国现行的选举制度中还有一些地方值得进一步加以完善,如候选人如何与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接触,被提名人与候选人如何宣传和介绍自己,特别是公民个人如何通过自身的努力来获得选举提名,并相应地防止可能出现的被选举权中的“特权”的发生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从理论进一步加以研究,在制度上进一步探索更成熟的做法。并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作出制度上的进一步完善,建立比较公平和公正的选举制度和选举环境,保障被选举权的充分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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