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法律体系
阿联酋

阿联酋的王子和公主们
阿联酋的历史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历史,在一个很长的时 期内同阿曼的历史有密切联系(见阿曼历 史)。16世纪初,葡萄牙人侵入波斯湾地 区,1514年占领了霍尔木兹岛,随后控制了包括 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在内的波斯湾地区。接 踵而至的是英国人、法国人、荷兰人等。
阿联酋的经济文化
【 行政区划 】 由七个酋长国组成:阿布 扎比、迪拜、沙迦、哈伊马角、阿治曼、富 查伊拉、乌姆盖万。 【 经济 】 阿联酋的经 济 : 以石油生产和石油化工业为主,同时, 注重发展经济多样化。 目前,服务业已成 为该国的重点发展产业。 【 资源 】 石油和 天然气资源非常丰富。已探明的石油储蓄量 为 133.4亿吨,占世界石油总储量的9.4%, 居世界第三。天然气储量为5.9万亿立方米, 居世界第四。 【 农牧渔业 】 农业不发达。 近年来,政府采取鼓励务农的政策。今年农 业发展较快,蔬菜可满足市场需求的65%, 肉、蛋、奶产量逐年增长,分别满足当地需 求的52%、67% 、90%。主要农产品有椰枣、 玉米、蔬菜、柠檬等。渔产品可满足国内需 求的80%。畜、牧业规模很小,主要肉类品 依赖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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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简称 阿联酋 首都 阿布扎比 国歌 Arabic Emirati Tahiat Alalam 官方语言 阿拉伯语 时区 东四区 国家领袖 总统哈利法· 本· 扎耶德· 阿勒纳哈扬 人口密度 30/km2 主要宗教 伊斯兰教 GDP总计 800亿美元 国际电话区号 +971 道路通行 靠右驾驶 独立日 1971年12月2日 国鸟 游隼 外文名 The United Arab Emirates 所属洲 亚洲 主要城市 迪拜,沙迦,哈伊马角 国家代码 AE 货币 阿联酋迪拉姆 政治体制 贵族共和制 人口数量 423万(2004) 主要民族 阿拉伯族 国土面积 83600平方公里 人均GDP 5万美元 人类发展指数 0.846(高,2011年) 法律体系 伊斯兰教法
迪拜国际金融中心简介

迪拜国际金融中心简介迪拜是阿联酋第二大酋长国和经济中心,以金融、贸易、货运、旅游等产业为主。
2004年,迪拜政府决定建立迪拜国际金融中心(Dubai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enter, DIFC),推出允许外资100%所有权、50年免税、资本账户完全可兑换以及区内独立的法律体系和金融监管体系等措施。
尽管自由区内公司也受到包括最低投资额度、不得进行本币交易等限制,但总体看,上述措施不仅较好地促进了DIFC自身的发展,也带动了迪拜整体金融业的发展。
2012年,金融部门产值在GDP中占比约11%。
一、DIFC发展概况经过9年的发展,DIFC已成为国际金融和商业活动的理想港湾,吸引全球机构入驻,其中约37%是金融机构,其他机构涵盖制造业、石油和天然气、电信、商业服务等行业。
2012年底,区内注册企业数达912家,同比增长7%,其中包括345家受监管公司(受迪拜金融服务管理局监管的金融机构、专业性机构以及金融市场组织),450家未受监管公司以及117家零售企业。
2013年10月6日,DIFC管理局宣布区内公司总数突破1000家,就业人数超过15000人。
其中包括25家全球顶级银行中的21家、全球前20家资产管理公司中的11家、全球前10大保险公司中的6家以及前10大律师事务所中的6家。
365家受监管的金融组织中,包括311家金融机构,52家会计、审计、法律、咨询、风险管理、数据收集与研究、后勤服务等中介机构,以及NASDAQ迪拜和迪拜商品交易所2个交易所。
在365家金融组织中,欧洲占37%、北美占18%、中东占26%、亚洲占11%、其他地区占8%。
中国四大银行均在DIFC设立了分支机构。
DIFC极大地促进了迪拜金融业的发展,根据迪拜统计局数据,2012年迪拜实际GDP达867亿美元,其中金融部门占11%。
二、DIFC的管理框架DIFC是根据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联邦法律和迪拜酋长国法律设立的联邦金融自由区,由迪拜副酋长谢赫·马克图姆·本·穆罕默德·本·拉希德·阿勒马克图姆殿下(Sheikh Maktoum Bin Mohammed Bin Rashid Al Maktoum)担任主席,主持DIFC 高级董事会(DIFC Higher Board)工作。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地理位置示意图
伊朗
波斯湾
阿拉伯联合酋 长国
沙特 阿拉伯
哈撒克 斯坦
国家简介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简称为阿联酋。19 世纪初,它是英国的保护国。1971年3月1日, 英国宣布同各酋长国签订的条约于年底终止。 同年12月2日,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宣告成立, 由阿布扎比、迪拜、沙迦、富查伊拉、乌姆 盖万和阿治曼6个酋长国组成联邦国家。
后记
多么富有的国家啊 !听说那里 的出租车都是兰博基尼牌的!感兴 趣的同学们,课后可以搜集更多的 资料!来了解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制作者:黄允楷
四· 世界之最 ——帆船酒店。
五· 世界之最——迪拜 塔
六· 后记
爸爸说,在亚非洲交界的地方,有一个 渺小而又富有的国家——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简称阿联酋)。那里的土地虽然很小,但 是那里生产石油,他们靠向外国出售石油赚 了许多钱。因此那个国家很富有。爸爸还说, 那个国家用这些钱,建造了一个超六星级的 酒店——帆船酒店。我对这个国家充满了向 往。
中文名称: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英文名称:The United Arab Emirates 简 称: 阿联酋 所属洲 :亚洲 首 都: 阿布扎比 主要城市 :迪拜,沙迦,哈伊马角 国庆日 :12月2日(1971年) 官方语言 :阿拉伯语 货 币 :阿联酋迪拉姆 辅币:费尔 国家领袖 :总统哈利法· 本· 扎耶德· 阿勒纳哈扬 人口数量 :840万(2014年10月)人口密度 :30人/平方公里 主要民族 :阿拉伯族 主要宗教 伊斯兰教 国土面积 :83600平方公里 国际电话区号: +971 道路通行: 靠右驶 独立日: 1971年12月2日 法律体系 :伊斯兰教法 国 鸟: 游隼 国 花 :孔雀草 货币换算: 1迪拉姆=100费尔 建交日期 :1984年11月1日
阿联酋婚姻制度

阿联酋婚姻制度阿联酋的婚姻制度是指这个国家针对婚姻问题的法律法规。
随着阿联酋全面现代化的发展,阿联酋的婚姻制度也在不断的更新和发展,以符合当今的社会需求。
本文将对阿联酋婚姻制度的法律法规及其相关政策进行详细介绍,以便更好地了解和支持阿联酋国家婚姻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阿联酋婚姻制度是以宗教法为基础的婚姻制度。
阿拉伯伊斯兰世界是以宗教法为基础的社会体系,阿联酋也不例外。
根据宗教法,阿联酋的婚姻制度由民事法解决,由民事法院管辖。
阿联酋民事法典规定男女可以在20岁以上结婚,而且婚姻的缔结有许多规定,例如:双方都必须是年满20岁的完全行为能力人,双方都必须同意结婚,双方必须具备正当婚姻目的,男方须就婚前拥有足够的收入来维持家庭和妻子。
根据阿联酋法,婚后双方应当遵守劳资关系的一般规定,如责任,保证,福利等,这些规定的目的在于促进夫妻双方的关系。
根据阿联酋《结婚法》,未经双方同意的离婚是无效的。
但是,如果双方都同意,双方可以在法院申请法定的离婚,该离婚要经过特定条件和步骤才能最终生效。
在申请离婚时,夫妻双方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宗教证明,如道德责任书、责任书等,而且双方必须同意遵守离婚协议中的所有条款。
婚前合同由法院管辖,它将严格按照双方签署的协议执行,但是,在双方同意离婚后,法院可以根据夫妻双方的实际情况和社会政府的要求,做出适当的裁决以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
此外,阿联酋还有关于父母权利的规定,根据阿联酋的宗教法,母亲的责任是照顾孩子,给孩子带来他们需要的一切。
同时,母亲也有权利要求给孩子足够的教育、健康和安全保障,以及他们需要的照顾。
父亲的责任是保护孩子,提供他们必要的一切支持,并确保孩子得到足够的关爱和照顾。
父母同时也有权利决定孩子的结婚对象。
阿联酋的婚姻制度也允许未成年人结婚。
根据宗教法,未成年人可以婚前缔结关系,但是,他们在结婚前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经过审批后才能够正式缔结婚姻,以确保未成年人的婚姻行为安全、遵守社会公德,并且确保结婚后双方的婚姻责任。
阿联酋有哪些主要宗教?

阿联酋有哪些主要宗教?阿联酋的宗教信仰多样,主要包括伊斯兰教和基督教。
以下将对阿联酋的主要宗教进行介绍。
一、伊斯兰教作为阿联酋最主要的宗教,伊斯兰教在这里广泛流传并对国家的法律体系和社会道德起着重要作用。
根据宪法规定,伊斯兰教是阿联酋的国教,大部分阿拉伯人都信仰伊斯兰教。
在阿联酋,人们可以看到许多清真寺,往往作为社区中心,也是教育和文化交流的场所。
每年的斋月期间,穆斯林们会进行日间禁食,并在大约日落时分通过吃斋饭结束禁食。
1. 阿拉伯文化的熏陶:伊斯兰教对阿联酋的文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包括语言、艺术、建筑和风俗等方面。
阿拉伯语是官方语言,并在社会生活中广泛使用。
阿联酋的建筑风格也受到了伊斯兰教的影响,如富有装饰性的清真寺和宫殿建筑等。
2. 宗教节日的庆祝:阿联酋的穆斯林会庆祝一系列的宗教节日,其中最重要的是开斋节和古尔邦节。
开斋节是斋月结束后的节日,穆斯林们会互相祝贺并庆祝过去一个月的禁食结束。
古尔邦节是另一个重要的宗教节日,穆斯林们会聚集在清真寺进行礼拜和祷告。
二、基督教在阿联酋,基督教是第二大宗教,主要由外国人和少数阿联酋公民信仰。
根据宪法,基督教教堂、孤儿院和学校等机构是受到保护的,宗教自由也得到了保障。
1. 基督教的传播:阿联酋的基督教社区由来自不同国家的信徒组成,他们共同参与礼拜和宗教活动。
教堂在阿联酋的主要城市和旅游区域广泛分布,为信徒提供了宗教活动和社交交流的场所。
2. 跨文化融合:作为多元宗教的阿联酋,鼓励各宗教群体之间的交流和和谐。
基督教的节日如圣诞节和复活节在阿联酋也得到了普遍的认可和尊重,人们会相互祝福并分享庆祝的喜悦。
综上所述,阿联酋的主要宗教包括伊斯兰教和基督教。
伊斯兰教对国家文化、社会和生活方式有着重要的影响,而基督教则是外国人和少数阿联酋公民主要信仰的宗教。
尽管宗教背景不同,但阿联酋鼓励各宗教群体之间的交流和和谐,使得多元宗教在这个国家得到了和谐共存的实现。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国家成长史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国家成长史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简称(阿联酋),于1971年12月2日宣布成立,有阿布扎比、迪拜、沙迦、哈伊马角、富查伊拉、阿基曼、和乌姆盖万七个酋长国组成联邦国家。
首富阿布扎比是境内最大的酋长国。
拥有石油,是最富有的酋长国,其次是他的邻居迪拜,但显然迪拜的名气要比首都阿布扎比响亮得多。
地理位置及基本信息UAE(The united Arab Emiretes)面积达83,600平方公里(包括沿海岛屿)位于阿拉伯半岛东部。
北临波斯湾,海岸线长734公里东部和南部与阿曼交界,西南部和西北部与沙特接壤,西北部与卡塔尔毗邻。
处于横跨亚洲和北非地区的干燥回归线区域内,属热带沙漠气候,夏季炎热潮湿(5月-10月),气温40-50摄氏度,冬季(11月-翌年4月)气温10-20摄氏度,偶有沙尘暴。
平均降水量约100毫米,多集中于1-2月间。
全国人口约750万(截止2010年年初统计),外籍人口占百分之八十七,主要来自一度、巴基斯坦、埃及、叙利亚、巴勒斯坦等国家。
居民大多信奉伊斯兰教,多数属逊尼派。
语言:阿拉伯语为官方语言,通用英语。
货币:迪拉姆(dirham),1迪拉姆=1.8人民币(2010年12月30日星期四)。
电压:220V/240V国家代码:971同北京时差:比北京晚-4小时。
国花:孔雀草,国鸟:雄鹰。
建国历史公元7世纪,阿联酋属于阿里阿伯帝国。
16世纪初,葡萄牙首先侵占这一地区。
其后,英国、荷兰、法国、等相继入侵,1800左右,这一地区出现了2股比较大的阿拉伯力量,即巴尼亚斯部落和卡瓦希姆部落。
阿联酋现任总统脱胎于巴尼亚斯部落,该部落控制了海湾下游地区,其中包括现在的阿布扎比和迪拜。
卡瓦希姆部落主要是一支海上低于英国舰队和船队的部落,其活动扩展到印度洋一带,是现任沙加酋长即源于该部落。
1820年,该地区被英国征服。
英国强迫当第七个酋长国签订了所谓“永久休战条约”,称该地区为“特鲁西尔阿曼”意义为休战的阿曼。
全球外汇监管亚洲篇之迪拜——DFSA

全球外汇监管亚洲篇之迪拜——DFSA⼤家都知道迪拜 Dubai 是阿联酋的其中⼀个酋长国,也是阿联酋五个酋长国中经济⽐较发达的⼀个,与中东和⾮洲其他区域相⽐,迪拜成熟的⾦融环境及完善的交易基础设施,成为全球外汇经纪商开拓中东热⼟的“桥头堡”,⽽迪拜⾦融中⼼(DIFC)⼜是这些⾦融服务企业的⾸选。
DIFC为外资⾦融机构提供的条件和营造的环境成为核⼼吸引⼒。
那么,究竟是什么吸引了如此多的外汇经纪商、知名⾦融公司⼊驻迪拜?下⾯让MMIG⼩编从⼏个⽅⾯分析⼀下,给想在迪拜发展外汇业务的经纪商们做⼀个参考。
⽆外汇管制外汇管制的开放降低了公司⾯临的政治风险,从⽽吸引⼤量专业⾦融资本流⼊迪拜。
同时,这样增加了资本的流动性。
应该说,相对于其他⼀些新兴的国际⾦融中⼼,迪拜的零税率和⽆外汇管制是其⽆可⽐拟的竞争⼒。
零税率迪拜国际⾦融中⼼为⼊驻的⾦融机构提供了很多优惠条件,包括⾄少50年的零税率;同时DIFC已经和45个国家都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等。
独特的法律体系迪拜国际⾦融中⼼在商事法律⽅⾯采⽤了⼀套独⽴于阿联酋司法体系的司法制度,整个中⼼相当于⼀个特殊司法区。
⾦融中⼼内设⽴了独⽴的司法机构,相关的商事诉讼或仲裁都可在中⼼内的司法机构或仲裁机构遵循普通法规定加以解决。
特殊的监管机构迪拜⾦融中⼼不受阿联酋央⾏的管制。
该中⼼在规范管理上完全独⽴于阿联酋央⾏,在该中⼼落户的所有银⾏等⾦融企业只需要接受迪拜⾦融服务管理局(DFSA)的监管。
事实上,迪拜国际⾦融中⼼的整体架构与英国的⾦融管理局(FCA)⼀样,从设⽴之初就把英国的制度整套搬过来。
迪拜国际⾦融中⼼的商事法律是依据英国普通法确⽴的,管理规范也是⽐照伦敦⾦融中⼼的监管规范制定的。
由于伦敦的这套监管规范已经在全世界被认为是⾮常标准的监管规范,多数在迪拜国际⾦融中⼼落户的企业对于这套法律及监管规范⾮常熟悉,这也降低了企业的法律风险。
看完了迪拜的监管及监管制度的介绍,相信⼤家已经清楚了迪拜受到外汇经纪商追捧的原因。
迪拜国际金融中心简介

迪拜国际金融中心简介迪拜是阿联酋第二大酋长国和经济中心,以金融、贸易、货运、旅游等产业为主。
2004年,迪拜政府决定建立迪拜国际金融中心(Dubai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enter, DIFC),推出允许外资100%所有权、50年免税、资本账户完全可兑换以及区内独立的法律体系和金融监管体系等措施。
尽管自由区内公司也受到包括最低投资额度、不得进行本币交易等限制,但总体看,上述措施不仅较好地促进了DIFC自身的发展,也带动了迪拜整体金融业的发展。
2012年,金融部门产值在GDP中占比约11%。
一、DIFC发展概况经过9年的发展,DIFC已成为国际金融和商业活动的理想港湾,吸引全球机构入驻,其中约37%是金融机构,其他机构涵盖制造业、石油和天然气、电信、商业服务等行业。
2012年底,区内注册企业数达912家,同比增长7%,其中包括345家受监管公司(受迪拜金融服务管理局监管的金融机构、专业性机构以及金融市场组织),450家未受监管公司以及117家零售企业。
2013年10月6日,DIFC管理局宣布区内公司总数突破1000家,就业人数超过15000人。
其中包括25家全球顶级银行中的21家、全球前20家资产管理公司中的11家、全球前10大保险公司中的6家以及前10大律师事务所中的6家。
365家受监管的金融组织中,包括311家金融机构,52家会计、审计、法律、咨询、风险管理、数据收集与研究、后勤服务等中介机构,以及NASDAQ迪拜和迪拜商品交易所2个交易所。
在365家金融组织中,欧洲占37%、北美占18%、中东占26%、亚洲占11%、其他地区占8%。
中国四大银行均在DIFC设立了分支机构。
DIFC极大地促进了迪拜金融业的发展,根据迪拜统计局数据,2012年迪拜实际GDP达867亿美元,其中金融部门占11%。
二、DIFC的管理框架DIFC是根据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联邦法律和迪拜酋长国法律设立的联邦金融自由区,由迪拜副酋长谢赫·马克图姆·本·穆罕默德·本·拉希德·阿勒马克图姆殿下(Sheikh Maktoum Bin Mohammed Bin Rashid Al Maktoum)担任主席,主持DIFC 高级董事会(DIFC Higher Board)工作。
阿联酋法律体系

2014-10-15作者:小波柳莹导读:阿联酋实行联邦制。
1971年临时宪法规定了联邦的权利围,临时宪法于1996年5月经修订成为永久宪法。
阿联酋法律体系呈现法国法、伊斯兰法与习惯法并存的局面。
同时,阿联酋参加的国际条约也是阿联酋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一、法律体系阿联酋采用的是民法体系(拉丁法系),但源于法国法系的埃及法对阿联酋的法律体系具有明显的影响。
伊斯兰教法是阿联酋法律体系又一个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伊斯兰教法并非成文法,而是一种伊斯兰法学思想,《古兰经》作为伊斯兰教的教义,要求人们在经济活动中自觉遵守“诚实、守信、公平、争议、仁慈”的原则。
因此,阿联酋法律体系呈现法国法、伊斯兰法与习惯法并存的局面。
同时,阿联酋参加的国际条约也是阿联酋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阿联酋的立法机构是联邦最高委员会。
联邦最高委员会有权制定和通过联邦法律。
此外,各酋长国根据宪法,拥有就各酋长国部事务制定法令法规的权力。
阿联酋的法律体系从纵向上大致分为宪法、联邦法律、国际协定及条约以及酋长国地方法律。
(一)宪法阿联酋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治理原则、七个酋长国之间的法律关系和各个国家机构的职能和责任,明确了自由、权利、公职和联邦的社会经济基础,国家安全与武装力量以及通常各国宪法都会涉及的其他问题。
根据宪法规定,联邦政府负责制定包括国防、全、外交、医疗卫生、环境规划与控制、劳动力市场调控与管理、电信以及各酋长国之间的交通以及水电气等基础设施等事关国家外安全领域的政策和法律,并且保留对这些领域的直接管辖权,以此保证实现宪法规定的宗旨与目标。
除此之外,宪法还赋予地方政府资源(如石油和其它矿产资源)的控制权力。
地方政府还负责自己的城市管理事务以及对本区域经济活动发放许可证的权利。
通过这种分权方式,在保证满足联邦政府整体愿景和规划条件下,每个地方政府均拥有有效规划经济战略的灵活处置权。
(二)联邦法律联邦法律须经联邦最高委员会批准后并由联邦总统签署公布。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阿拉伯文:تاراملإا ةيبرعلا ةدحتملا,英文:The United Arab Emirates ),一般简称阿联酋,俗称沙漠中的花朵,是一个以产油著称的中东沙漠国家,位于阿拉伯半岛东部,北濒波斯湾,海岸线长734公里。
西北与卡塔尔为邻,西和南与沙特阿拉伯交界,东和东北与阿曼毗连。
外籍人口占3/4,主要来自印度、巴基斯坦等国。
居民大多信奉伊斯兰教,多数属逊尼派;在迪拜,什叶派占多数。
自1966年阿联酋发现石油以来,该国一跃成为世界最富裕的国家之一。
中文名称: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英文名称: T he United Arab Emirates简称: 阿联酋所属洲: 亚洲首都: 阿布扎比主要城市:迪拜,沙迦,哈伊马角 国歌: Arabic Emirati Tahiat Alalam国家代码: A E官方语言:阿拉伯语 货币: 阿联酋迪拉姆时区: 东四区政治体制:贵族共和制 国家领袖: 总统哈利法·本·扎耶德·阿勒纳哈扬人口数量: 508万(2012年) 人口密度: 30人(平方千米) 主要民族: 阿拉伯族 主要宗教: 伊斯兰教 国土面积: 83600平方公里 GDP 总计: 3825亿美元(2012年国际汇率) 人均GDP : 66,625美元(2012年国际汇率) 国际电话区号: +971 国际域名缩写: .ae 道路通行: 靠右驾驶 人类发展指数: 0.846(高,2011年) 独立日: 1971年12月2日 法律体系: 伊斯兰教法 国鸟: 游隼 国花: 孔雀草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行政区划(酋长国)▪ 阿布扎比酋长国 ▪ 迪拜酋长国 ▪ 沙迦酋长国 ▪ 哈伊马角酋长国▪ 阿治曼酋长国 ▪ 富查伊拉酋长国 ▪ 乌姆盖万酋长国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由七个酋长国组成:阿布扎比(Abu Dhabi)、迪拜(Dubai)、沙迦(ash-Shariqah 或Sharjah)、哈伊马角(Ras Al Khaimah)、阿治曼(Ajman)、富查伊拉(Fujairah)、乌姆盖万(Umm-al-Qaiwain)。
阿联酋法律体系的国家法安全与司法

法院体系与审判程序
法院体系
阿联酋的法院体系分为三级,即最高 法院、上诉法院和初级法院。各级法 院之间具有明确的管辖范围和审判程 序。
审判程序
阿联酋的审判程序遵循公正、公开和 透明的原则。审判过程包括起诉、受 理、调查、审判和执行等阶段,确保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司法实践中的挑战与改革
挑战
在阿联酋的司法实践中,面临的挑战包括案件积压、审判效率不高、司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这些 问题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效率,亟待解决。
02
CATALOGUE
阿联酋法律体系概述
法律体系构成
宪法
联邦法律
阿联酋宪法是最高法律,规定了国家的基 本制度、原则、权利和义务。
由阿联酋联邦国民议会制定,适用于全国 范围,包括刑法、民法、商法等。
地方性法规
伊斯兰法
由各酋长国制定,适用于本地区,涉及地 方管理、城市规划、交通等方面。
作为阿联酋的主要法律渊源之一,伊斯兰 法对阿联酋的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影响, 尤其在家庭法、继承法和刑法方面。
全的定义、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等。
阿联酋法律体系中的国家法安全与司法 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阿联酋在国 家法安全和司法方面的现状,指出存在
的问题和不足。
阿联酋法律体系中的国家法安全与司法 的改进措施及建议:提出针对阿联酋国 家法安全和司法方面存在问题的改进措 施和建议,如完善法律制度、加强司法
独立性等。
04
CATALOGUE
司法制度及实践
司法制度概述
阿联酋的司法制度
阿联酋的司法制度以伊斯兰法为基础 ,同时吸收了民法和商法的元素。阿 联酋的宪法规定了司法独立和司法审 查的原则,确保司法公正和透明。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医疗器械法规分析

医疗器械许可范围涵盖了不同类型的医疗器械,包括诊断设备、治疗设备、辅助设备等。 不同类别的医疗器械有不同的注册要求和流程。
医疗器械监管和执法情况
监管机构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设立了专门的医疗器械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医疗器械市场。该机构负责制定和执行相关法规 和标准,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性。
医疗器械注册和许可制度
注册制度
阿联酋实行医疗器械注册制度,所有 在阿联酋销售的医疗器械都需要在相 关监管机构进行注册。注册过程中需 要提交产品的技术文件、临床数据、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等。
许可制度
除了注册制度外,阿联酋还对医疗器 械的生产、进口和销售实行许可制度 。相关企业需要获得相应的许可证才 能在阿联酋从事医疗器械相关活动。
建立合作机制
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医疗器械 监管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加强信 息沟通和协作,共同推动行业发
展。
参与国际交流
积极参加国际医疗器械领域的交 流活动,了解全球最新的法规动 态和技术趋势,提升企业的国际
竞争力。
加强人才培养
培养一批熟悉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医疗器械法规的专业人才,为企 业开展国际化经营提供有力支持
医疗器械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分布相对集中,主要集中在 大型医院、诊所和医疗保健中心等机构。此外,随着远程医 疗和移动医疗的快速发展,家庭医疗器械市场也逐渐兴起。
市场主要参与者
01
国际知名医疗器械制造商
如西门子、通用电气、飞利浦等国际知名医疗器械制造商在阿拉伯联合
酋长国设有分支机构或代理商,提供各类高端医疗器械产品和服务。
监管措施
监管机构采取了一系列监管措施,包括定期巡查、抽样检验、质量评估等,以确保市场上销售的医疗器械符合相关法 规和标准的要求。
阿联酋2019人工智能伦理准则与原则

主题:阿联酋2019人工智能伦理准则与原则一、背景介绍阿联酋作为中东地区的先进科技和经济实力的代表,一直致力于推动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和应用。
为了规范人工智能技术的使用和发展,阿联酋政府于2019年发布了《阿联酋2019人工智能伦理准则与原则》,以确保人工智能的发展能够同时遵循伦理和法律规范,保障公民的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二、人工智能伦理准则的重要性1. 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变革和挑战,为了以正确的方向引导这项技术的发展,制定伦理准则尤为重要。
2. 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涉及到个人隐私权、公平性、责任与透明度等伦理问题,而准则的制定能够为相关问题提供指引和规范,对技术的发展起到重要的引导作用。
三、《阿联酋2019人工智能伦理准则与原则》的内容1. 保障公民权益和隐私——该准则规定在开发和应用人工智能技术时,必须尊重和保护个人的隐私权和数据安全,不得滥用个人数据。
2. 确保公平和不歧视——人工智能系统不得歧视个人或裙体,不得基于种族、性莂、宗教或其他个人特征做出不公平的决策。
3. 确保技术的可靠性和安全——人工智能系统的开发需要遵循一定的技术标准和安全准则,确保其在使用过程中能够有效运行和不会造成意外损害。
4. 强调透明度和问责制度——人工智能系统的决策应该尽可能透明,相关的算法和数据应该对公众透明,并建立合理的问责制度。
5. 强调社会责任——人工智能的发展和应用必须符合社会利益,不得违反公共道德和法律法规,同时应该对可能造成的社会问题负起相应的责任。
四、人工智能伦理准则的落实与挑战1. 落实挑战:要求人工智能技术开发者和应用者遵守伦理准则,需要建立相关的监管机制和法律法规来对违反准则的行为进行制裁。
2. 技术难题:由于人工智能技术的复杂性及其应用范围的广泛性,要求其符合伦理准则可能面临技术上的难题和挑战,需要持续不断的技术研发和创新。
3. 社会普及:人工智能伦理准则的贯彻落实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和支持,需要加强对公众的教育和宣传,提高社会对伦理准则的认知度。
政治体系知识:海湾国家政治体系的复杂性

政治体系知识:海湾国家政治体系的复杂性海湾国家是指位于波斯湾及其周边地区的一些国家,包括巴林、科威特、卡塔尔、阿联酋、沙特阿拉伯和阿曼等。
这些国家的政治体系之所以被称为复杂,是因为它们的政治制度、社会结构、民族宗教、战略利益、经济发展等方面存在着各种差异和冲突。
首先,海湾国家政治体系的复杂性表现在它们的政治制度上。
其中,沙特阿拉伯、巴林等国家采用了绝对君主制,由国王或沙皇全权掌握国家权力,对国家的军事、外交、内政等领域具有决定性作用。
其他国家如卡塔尔和阿联酋则实行了合法王室制度,国王与代表组成的议会共同决策。
而在科威特和阿曼等国家则使用君主立宪制,国王与议会平衡共治。
由于这些制度的不同,导致了这些国家在政治决策上存在着较大的分歧,难以形成一致性的指导方针和政治行动。
其次,海湾国家政治体系的复杂性还包括了其社会结构。
由于人口来源和文化背景的不同,这些国家的民族宗教、社会习俗、传统文化等存在着较大差异。
例如,在沙特阿拉伯和巴林等国家,伊斯兰教是国教,该国法律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和伊斯兰教息息相关。
而在阿联酋和卡塔尔等国家,则包容世俗、多元的社会结构,文化多元和包容、多民族文化交融等成为这些国家的社会特点。
这些差异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海湾国家民族宗教矛盾的尖锐化,在国内和国际上都存在着不稳定的因素。
第三,海湾国家政治体系的复杂性还表现在它们战略利益的不同。
这些国家都拥有丰富的石油资源,是全球石油市场的重要参与者,政治利益与经济利益密不可分。
然而,由于各国的经济建设水平和区域战略利益不同,导致它们在石油政治问题、区域热点问题等方面存在着分歧和争议。
例如,在叙利亚战争中,沙特阿拉伯和卡塔尔等国家支持反对派,而伊朗等国家则支持叙利亚政府。
在也门危机中,沙特阿拉伯等国家支持也门政府军,而伊朗支持胡塞武装组织等反政府武装。
这些争议给海湾国家带来了极大的地缘政治压力,对地区和平稳定造成了影响。
最后,海湾国家政治体系的复杂性还表现在其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上。
反腐败导刊 清廉单元建设十大创新案例

反腐败导刊清廉单元建设十大创新案例导言反腐败工作是建设清廉政治的重要保障,清廉单元建设作为反腐败的重要举措,正在逐步推进,各地区乃至国际上都涌现了不少成功的创新案例。
在这篇导刊中,我们将介绍十大清廉单元建设的创新案例,以期为更多地方和组织提供借鉴和启示。
一、南京市“阳光清廉宿舍”建设南京市政府通过实施“阳光清廉宿舍”建设项目,将充分利用互联网和移动应用技术,监督清算住房和水电费用,实现公开透明化管理,并建立了宿舍公共秩序监督、激励机制,有效营造了清廉的宿舍环境。
二、新加坡“清廉信用卡”新加坡政府在反腐败工作中不断创新,推出了“清廉信用卡”项目,该项目通过信用卡交易数据的监测,监督政府工作人员的消费行为,有效地限制了腐败现象的发生,提升了政府工作人员的清廉意识。
三、北京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模式北京市通过引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模式,即随机抽取监督对象和监督时间、地点,公开监督结果,实现了监督全程全覆盖,提高了监督效果,有效地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四、日本“反腐败智能监督平台”日本政府借助科技创新,开发了“反腐败智能监督平台”,该平台通过人工智能技术对政府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实时监控和分析,及时发现和预防腐败行为,为反腐倡廉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持。
五、香港“清廉问责制度”香港政府在实施清廉单元建设上,建立了严格的问责制度,规定了政府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和责任界定,形成了对腐败行为的高压态势,有效地净化了政府工作环境。
六、韩国“清廉激励机制”韩国政府引入了一系列的清廉激励机制,例如对廉洁政府工作人员进行奖励、晋升和褒扬,形成了廉政文化氛围,鼓励了政府工作人员的廉洁行为。
七、澳大利亚“反腐败透明网站”澳大利亚政府建立了“反腐败透明网站”,通过公开政府机关的预算、资金使用情况等数据,实现了对政府行为的全方位监督和公众参与,有效地提高了政府的透明度和廉洁性。
八、德国“清廉组织评估体系”德国政府建立了清廉组织评估体系,对政府机构和企事业单位进行清廉评估,通过对评估结果的公开,提高了机构和单位的清廉意识和自律性。
中国与阿联酋经贸合作的空间挑战和应对建议

中国与阿联酋经贸合作的空间挑战和应对建议中国和阿联酋是友好的合作伙伴,两国在经贸合作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仍然存在一些空间挑战需要应对。
本文将探讨中国与阿联酋经贸合作中的空间挑战,并提出相应的应对建议。
双方在地理距离上存在较大的障碍。
中国与阿联酋相距遥远,这给双方的贸易往来和人员交流带来了一定的不便。
为了克服这一挑战,建议双方加强交通合作,开通直航航班,优化货运渠道,提高运输效率。
还可以增加双方间的航班、公路和铁路运输航线,促进两国之间的人员交流和商务活动。
文化差异也是阻碍经贸合作的因素之一。
中国和阿联酋存在着不同的宗教信仰、习俗和观念等方面的差异,这可能会导致双方在商务谈判和合作中出现误解和障碍。
为了克服这一挑战,建议双方加强文化交流,增进相互了解。
可以通过组织文化交流活动、举办展览和座谈会等方式,促进双方间的文化交流和互信。
一些企业可以派遣专门的人员负责研究阿联酋的文化差异和商业环境,以便更好地理解和适应当地的文化习俗。
语言障碍也是一个挑战。
中文和阿拉伯语是完全不同的语言,这可能在商务谈判和合作中造成困难。
为了克服这一问题,建议双方加强语言培训和翻译工作。
可以组织中文和阿拉伯语的培训班,提供专门的翻译和口译服务,帮助双方更好地沟通和合作。
政策和法律环境的差异也是一个挑战。
中国和阿联酋在政治体制、法律体系和市场规则等方面存在差异,这可能会影响两国之间的经贸合作。
为了克服这一挑战,建议双方加强法律合作,促进法律交流和互信。
可以签署双边贸易协议,建立争端解决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合作。
相关部门还可以提供法律咨询和指导,帮助企业了解和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
中国与阿联酋的经贸合作面临着一些空间挑战,但这些挑战可以通过加强交通合作、文化交流、语言培训和翻译工作,以及加强法律合作等方式得到克服。
双方应加强合作,共同努力,实现经贸合作的互利共赢。
ecas标准

ecas标准
ECAS标准是指阿联酋合格评定体系(Emirates Conformity Assessment System),也被称为阿联酋符合性评估系统。
该体系是根据阿联酋2001
年第28号联邦法律授权实施的产品认证计划,是一个强制性的产品认证体系。
该体系的目的是保证产品符合核定标准,不仅是产品质量方面,还包括安全方面。
如果产品符合该标准和要求,则授予其标志“Al Alama”。
除
了产品本身,ECAS也评估生产商或制造商。
该体系中规定对内阁条例/2列出的所有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随后阿联酋又逐渐添加了其他产品。
ECAS认证计划保证进入阿联酋的产品符合核定标准,所有涉及公众生活、
健康和安全的产品以及影响环境和阿联酋经济的产品都属于该计划内。
此外,ECAS将把本地生产的产品也列入该计划内,以确保这些产品的质量,使这
些产品在全球市场中具有竞争力。
针对电器安全认证,阿联酋运作ECAS程序和自愿认证EQM。
ECAS全称
是Emirates Conformity Assessment Scheme,是当地在线注册程序,根据2001年Federal Law No. 28而设立,涵盖安规、有害物质限制(RoHS)和能效的管控。
EQM全称是Emirates Quality Mark,为当地自愿认证;
除了对产品本身,对制造商的质量管控系统也有所要求;程序相对复杂,时间相对长。
比较适用于每年大量出口到阿联酋的企业。
如需更多信息,建议咨询相关人员或机构获取准确内容。
阿联酋法律体系

阿联酋法律体系2014-10-15作者:孙小波柳莹导读:阿联酋实行联邦制。
1971年临时宪法规定了联邦的权利范围,临时宪法于1996年5月经修订成为永久宪法。
阿联酋法律体系呈现法国法、伊斯兰法与习惯法并存的局面。
同时,阿联酋参加的国际条约也是阿联酋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一、法律体系阿联酋采用的是民法体系(拉丁法系),但源于法国法系的埃及法对阿联酋的法律体系具有明显的影响。
伊斯兰教法是阿联酋法律体系又一个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伊斯兰教法并非成文法,而是一种伊斯兰法学思想,《古兰经》作为伊斯兰教的教义,要求人们在经济活动中自觉遵守“诚实、守信、公平、争议、仁慈”的原则。
因此,阿联酋法律体系呈现法国法、伊斯兰法与习惯法并存的局面。
同时,阿联酋参加的国际条约也是阿联酋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阿联酋的立法机构是联邦最高委员会。
联邦最高委员会有权制定和通过联邦法律。
此外,各酋长国根据宪法,拥有就各酋长国内部事务制定法令法规的权力。
阿联酋的法律体系从纵向上大致分为宪法、联邦法律、国际协定及条约以及酋长国地方法律。
(一)宪法阿联酋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治理原则、七个酋长国之间的法律关系和各个国家机构的职能和责任,明确了自由、权利、公职和联邦的社会经济基础,国家安全与武装力量以及通常各国宪法都会涉及的其他问题。
根据宪法规定,联邦政府负责制定包括国防、国内安全、外交、医疗卫生、环境规划与控制、劳动力市场调控与管理、电信以及各酋长国之间的交通以及水电气等基础设施等事关国家内外安全领域的政策和法律,并且保留对这些领域的直接管辖权,以此保证实现宪法规定的宗旨与目标。
除此之外,宪法还赋予地方政府资源(如石油和其它矿产资源)的控制权力。
地方政府还负责自己的城市管理事务以及对本区域经济活动发放许可证的权利。
通过这种分权方式,在保证满足联邦政府整体愿景和规划条件下,每个地方政府均拥有有效规划经济战略的灵活处置权。
(二)联邦法律联邦法律须经联邦最高委员会批准后并由联邦总统签署公布。
阿联酋法律体系

阿联酋法律体系阿联酋法律体系2014-10-15作者:孙小波柳莹导读:阿联酋实行联邦制。
1971年临时宪法规定了联邦的权利范围,临时宪法于1996年5月经修订成为永久宪法。
阿联酋法律体系呈现法国法、伊斯兰法与习惯法并存的局面。
同时,阿联酋参加的国际条约也是阿联酋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一、法律体系阿联酋采用的是民法体系(拉丁法系),但源于法国法系的埃及法对阿联酋的法律体系具有明显的影响。
伊斯兰教法是阿联酋法律体系又一个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伊斯兰教法并非成文法,而是一种伊斯兰法学思想,《古兰经》作为伊斯兰教的教义,要求人们在经济活动中自觉遵守“诚实、守信、公平、争议、仁慈”的原则。
因此,阿联酋法律体系呈现法国法、伊斯兰法与习惯法并存的局面。
同时,阿联酋参加的国际条约也是阿联酋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阿联酋的立法机构是联邦最高委员会。
联邦最高委员会有权制定和通过联邦法律。
此外,各酋长国根据宪法,拥有就各酋长国内部事务制定法令法规的权力。
阿联酋的法律体系从纵向上大致分为宪法、联邦法律、国际协定及条约以及酋长国地方法律。
(一)宪法阿联酋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治理原则、七个酋长国之间的法律关系和各个国家机构的职能和责任,明确了自由、权利、公职和联邦的社会经济基础,国家安全与武装力量以及通常各国宪法都会涉及的其他问题。
根据宪法规定,联邦政府负责制定包括国防、国内安全、外交、医疗卫生、环境规划与控制、劳动力市场调控与管理、电信以及各酋长国之间的交通以及水电气等基础设施等事关国家内外安全领域的政策和法律,并且保留对这些领域的直接管辖权,以此保证实现宪法规定的宗旨与目标。
除此之外,宪法还赋予地方政府资源(如石油和其它矿产资源)的控制权力。
地方政府还负责自己的城市管理事务以及对本区域经济活动发放许可证的权利。
通过这种分权方式,在保证满足联邦政府整体愿景和规划条件下,每个地方政府均拥有有效规划经济战略的灵活处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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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15作者:孙小波柳莹导读:阿联酋实行联邦制。
1971年临时宪法规定了联邦的权利范围,临时宪法于1996年5月经修订成为永久宪法。
阿联酋法律体系呈现法国法、伊斯兰法与习惯法并存的局面。
同时,阿联酋参加的国际条约也是阿联酋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一、法律体系阿联酋采用的是民法体系(拉丁法系),但源于法国法系的埃及法对阿联酋的法律体系具有明显的影响。
伊斯兰教法是阿联酋法律体系又一个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伊斯兰教法并非成文法,而是一种伊斯兰法学思想,《古兰经》作为伊斯兰教的教义,要求人们在经济活动中自觉遵守“诚实、守信、公平、争议、仁慈”的原则。
因此,阿联酋法律体系呈现法国法、伊斯兰法与习惯法并存的局面。
同时,阿联酋参加的国际条约也是阿联酋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阿联酋的立法机构是联邦最高委员会。
联邦最高委员会有权制定和通过联邦法律。
此外,各酋长国根据宪法,拥有就各酋长国内部事务制定法令法规的权力。
阿联酋的法律体系从纵向上大致分为宪法、联邦法律、国际协定及条约以及酋长国地方法律。
(一)宪法阿联酋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治理原则、七个酋长国之间的法律关系和各个国家机构的职能和责任,明确了自由、权利、公职和联邦的社会经济基础,国家安全与武装力量以及通常各国宪法都会涉及的其他问题。
根据宪法规定,联邦政府负责制定包括国防、国内安全、外交、医疗卫生、环境规划与控制、劳动力市场调控与管理、电信以及各酋长国之间的交通以及水电气等基础设施等事关国家内外安全领域的政策和法律,并且保留对这些领域的直接管辖权,以此保证实现宪法规定的宗旨与目标。
除此之外,宪法还赋予地方政府资源(如石油和其它矿产资源)的控制权力。
地方政府还负责自己的城市管理事务以及对本区域经济活动发放许可证的权利。
通过这种分权方式,在保证满足联邦政府整体愿景和规划条件下,每个地方政府均拥有有效规划经济战略的灵活处置权。
(二)联邦法律联邦法律须经联邦最高委员会批准后并由联邦总统签署公布。
在最高委员会闭会期间,因紧急情况必须立即颁布联邦法律的,联邦总统和联邦部长会议可以“法令”形式共同颁布法律,但其内容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颁布的“法令”至迟应在颁布后一个星期内提交联邦最高委员会批准。
如联邦最高委员会批准通过,则确认其具有法律效力,然后通知联邦部长会议。
如联邦最高委员会未批准通过,则颁布的“法令”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可以作出“决定”,批准颁布的“法令”在此之前的法律效力或调整其法律效力。
此外,在联邦最高委员会闭会期间,联邦最高委员会可以授权联邦总统及联邦部长会议共同颁布“命令”作为紧急指示(涉及签订国际协定及条约,宣布实施或取消军法管制,宣布战争防御状态,任命联邦最高法院院长及法官的事项除外),但最终批准权仍属联邦最高委员会所有。
任何“命令”应由联邦总统签署后在政府公报上发表。
除非联邦法律对特定情况作出相反规定,联邦法律对于其生效以前发生的情况不具有溯及力,刑事案件除外。
(三)国际协定及条约为促进阿联酋投资和贸易的发展,迄今为止,阿联酋已经在全球范围内签署了44项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和32项双边投资条约。
中国政府和阿联酋政府之间签订并已经生效的协定和条约主要包括:《经济、贸易、技术合作协定》、《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新闻文化合作协定》、《引渡条约》、《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协定》、《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双边劳务合作谅解备忘录》等。
(四)酋长国地方法律阿联酋联邦除对宪法明确规定的事项拥有全部立法和行政权外,作为联邦成员的各酋长国可同邻邦或毗邻地区签订有限的地方性行政协定。
但这些协定不得违反联邦利益或联邦法律,而且应事先通知联邦最高委员会。
如果联邦最高委员会对上述协定不予批准,则必须暂时搁置,听候联邦最高法院尽快对反对意见作出裁决。
此外,各酋长国政府在这方面的权限还包括采取适当措施负责执行联邦颁布的法律以及联邦签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协定,包括为此目的颁布必要的地方法律、章程、决议和法令。
二、外国投资优惠政策和措施概述在符合阿联酋政府反洗钱规定的情况下,阿联酋不限制外汇自由汇入和汇出。
因此,一般情况下,外国投资者投资资本和利润回流不受限制。
阿联酋货币迪拉姆可自由兑换,汇率直接与美元挂钩。
在阿联酋的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外汇贷款不必获得阿联酋中央银行批准。
外资公司或外国自然人可将红利、利息、工资收入、营业利润等自由汇出境外而无需任何批准手续。
此外,阿联酋通过设立自由贸易区的方式大量吸引外资。
外国投资者可选择在非由阿联酋禁止或限制外国投资者投资的行业中设立特定专业公司,或者可选择在自由贸易区内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独资公司。
基于海合会成员国的地位,阿联酋也鼓励和允许海合会成员国100%控股企业在阿联酋进行商业活动。
阿联酋是一个低税收国家,境内没有营业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以及增值税、印花税等税收。
从税收法律层面上,外国企业与阿联酋当地企业法律地位平等,当地企业享受的税收政策基本都适用于外国企业。
阿联酋对行业的鼓励和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一、针对不同行业采取不同的征税措施。
被征税企业主要集中于外国银行和外国石油类公司。
二、针对不同商品征收不同税赋。
阿联酋对于那些与阿联酋传统文化和习俗不相符的商品征收较高的重税。
特定重税商品一般指烟草类和酒精饮料等。
三、各酋长国根据自身条件设立不同的产业发展区,给予各种优惠政策,从而推动这些产业的快速发展。
三、经济贸易法律概述(一)经济贸易主管部门阿联酋联邦政府负责对外贸易投资管理的部门主要是经济部和外贸部。
经济部的职能主要包括:制定经济政策和经济贸易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监督经济活动;管理国内投资以及吸引外资;协调政府部门和企业间的关系。
外贸部的职能主要包括:制定贸易政策和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与其他国家同级别贸易部委签订贸易协议;在国际贸易组织、展会和会议中代表阿联酋与其他国家相关部门合作。
(二)经济贸易法律体系概述除国防、国内安全、外交、医疗卫生、环境规划与控制、劳动力市场调控与管理、电信以及成员国之间的交通和水电气等基础设施等这些事关国家内外安全领域的政策和法律由联邦保留制定法律的权利及管辖权外,阿联酋各酋长国在经济、贸易、投资、行政等法律制定以及相关活动的控制和监管方面均享有不同程度地自主权和灵活处置权。
阿联酋现行有效的与贸易相关的法律主要体现在《商业公司法》、《商业代理法》和相关规定、《商业交易法》、《商标法》、《版权法》、《专利法》、《海事法》以及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和海关监管等法律中。
(三)经济贸易监管法律外国投资者在阿联酋从事贸易活动主要适用以下法律:《商业公司法》:根据阿联酋《商业公司法》,外国投资者在阿联酋从事各种商贸活动,首先应向投资所在地酋长国的经济或贸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通过方可取得营业执照。
除在自由贸易区内,外国投资者不得在阿联酋境内直接设立独资公司,只能设立合资公司并须通过阿联酋籍公民或由阿联酋籍公民设立的实体法人(以下简称“阿联酋居民”)作为担保人和合伙人,担保人与合伙人不必为同一人。
作为外国投资者的合伙人,阿联酋居民在合资企业的投资比例一般为51%或以上,外国投资者在合资企业的投资比例一般为49%或以下,双方根据各自的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和承担义务。
担保人可不必投资,但有权获取合资公司利润的一定比例作为担保费,以贸易公司为例,担保人一般收取合资公司纯利润的20%。
《商业代理法》:如果外国公司或其他实体不采取在阿联酋设立实体公司的形式,而仅希望通过贸易方式或设立代表处的形式使其产品进入阿联酋市场,则须按照《商业代理法》的规定指定商业代理。
根据阿联酋《商业代理法》,被代理人可以在阿联酋全国指定一家商业代理,也可以在每个或多个酋长国指定一家商业代理,但不得在一个酋长国指定多家商业代理。
商业代理在代理区域内通过独家的方式推广销售被代理人的产品。
被代理人与商业代理须签订代理协议并在登记部门登记。
《商业交易法》:《商业交易法》是阿联酋专门管辖商业活动的法律。
《商业交易法》定义了商业活动的范围;确立了一些基本概念,例如经纪、商业代理、运输(海运除外)等;就某些类型的商业交易做出了明确规定,包括公开拍卖、通常为连锁店和百货公司采用的分期付款方式销售商品和降价销售商品等。
《商业交易法》内容涉及广泛,除包括与前述有关的内容外,还包括国际商品销售、商标(商誉)、不正当竞争、商业抵押、电子交易与电子商务、银行业活动、商业票据和破产等内容。
除《商业交易法》确立的一些基本原则外,在商业交易中,根据《可兰经》确立的伊斯兰金融教法基本原则,贷款人向借款人收取利息是被禁止的。
债权人通常被称作合作伙伴,被要求与债务人共担风险,也就是说,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时难以享受到优先于股东的权益,因此,债权人权益的保障和实现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
阿联酋目前还没有专门的破产法,现行破产制度主要体现在《商务交易法》中。
《商标法》及相关法律:作为巴黎保护工业产权委员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阿联酋已经根据相关国际标准颁布了《版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
在阿联酋注册商标,应通过商业代理或阿联酋国内商标注册代理机构提出申请。
如申请被主管机关受理,则在阿联酋官方公报上发布公告,申请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公告期间如无他人提出异议,则公告期间届满,注册商标自申请日起计算保护期,商标注册保护期为十年。
商标保护期前五年内,商标所有人连续使用该商标且无他人对商标的有效性提出异议,则任何人无权再对商标的所有权提出争议。
商标所有人可在保护期最后一年提出续展申请,申请续展十年。
无论是申请注册商标还是专利,申请人均可通过阿联酋经济部网站的网上服务获得有关申请文件和具体资料。
阿联酋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并进一步扩展到计算机和互联网领域。
近年来,阿联酋加强了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对于以盈利为目的非法进口和使用盗版软件,将处以罚款甚至监禁。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相关法律规定:阿联酋对进口食品进行监管的部门包括环境与水资源部、阿布扎比食品管理局和各酋长国市政厅。
阿联酋是海湾合作委员会成员国,因此采用与海湾合作委员会标准基本一致的进口商品标准。
除对影响公共生活、健康、安全、环境的进口商品控制较为严格外,其他进口商品准入标准相对宽松。
此外,阿联酋各酋长国政府均有权视具体情况对当地口岸进口的动物及动物源性产品实施进口禁令。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清真食品必须符合伊斯兰教对屠夫、被宰杀动物、宰杀工具及方法等方面的要求,并获得阿联酋驻出口国使领馆或其授权机构、阿联酋有关机关认可的伊斯兰组织颁发的认证。
阿联酋有关动植物进口检验检疫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1979年阿联酋第5、6号联邦法及其修订本、2001年阿联酋农业与水产部(现为环境与水资源部)发布《第109号行政决定》转发《海湾合作委员会国家第460号动物检疫规定》、2005年第383、511号部长决议、2009年第539号部长决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