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讲 国际法律制度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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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讲 国际法律制度
主要内容
第一节 国际法的主体与原则 第二节 领土法、海洋法和空间法
第三节 武装冲突法
一、国际法的概念
二、国际法的主体
三、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法是在国家的长期交往实践中逐
步形成的行为规范,是指调整国际关系主要
是国家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 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 目前,我国的领土问题主要是中印边界尚未划定、 南沙群岛和钓鱼岛被侵占,以及与有关国家间海 域划界等问题。
海洋法 按照《海洋法公约》,海洋法包括有关内海、领海、毗连区、 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公海、国际海底区域、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等九种海域的法律地位及一系列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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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国际航行的海峡 • 八、群岛水域
九、公海
• 公海是指内海、领海、专属经济区、群岛水 域以外的全部海域。任何国家不得有效地声称将 公海的任何部分置于其主权下。公海对所有国家 开放,包括沿海国和内陆国。任何国家不得主张 对公海本身行使管辖权。 • 1982年《海洋法公约》规定公海自由包括6 项,即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 道自由、捕鱼自由、建造人工岛屿和设施自由、 科学研究自由。
1.主权国家。主权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这是由国 家的主权属性、国际社会的现实和国际法的特点决定的。 2.国际组织。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际组织主要是政府间 的国际组织。
3.其他。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他 们是殖民地民族在争取民族独立的过程中,作为其未来民族国 家的过渡性实体,参与某些国际关系,从而被国际社会接受为 国际法的主体。但是其作为国际法主体,是有条件和不完全的。
领海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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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毗连区
• 沿海国可以在领海以外毗邻领海划定一定宽 度的海水带,在此区域中,沿海国对海关、财政、 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某种管制权,这个区 域称为毗连区。
按照《海洋法公约》规定,毗连区的宽度从 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
五、专属经济区
• 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毗邻领海的一定宽度的水 域,根据《海洋法公约》规定,它从领海基线量 起不得超过200海里。 • 沿海国对于专属经济区不拥有领土主权,只享有 公约规定的某些主权权利。
我国的海洋立法
我的海域非常辽阔,北自渤海北岸,南至南海南端,西从北 部湾,东至东海东界,整个海岸线长度18000多公里,由黄 海、渤海、东海、南海四个海域构成的中国海面积达472.7 万平方公里。 我国已经制定、公布的法律有: 1982年《海洋环境保护法》,1983年《海上交通安全法》, 1986年《渔业法》, 1992年《领海与毗连区法》,1996年《中国政府关于领海 基线的声明》,1998年《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等。 我国参加1982年的《海洋法公约》,于1995年5月15日批 准,6月7日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了批准书,7月7日我国正 式成为公约的缔约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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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水
• 内水是一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一切水域,包 括沿海国沿岸的港口、海湾和海峡
三、领海
• 领海是一国领海基线以外毗邻一国领陆或内水的 一定宽度的海水带。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 公约》的规定,领海的宽度不得大于12海里。内 陆国没有领海。 • 领海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领海水体及其上空和 底土都处于沿海国的主权管辖和支配之下。与领 土的其他部分惟一不同的是,外国船舶在领海中 享有无害通过权。
十、国际海地区域
• •
空间法分为空气空间法和外层空间法。 空气空间是地球表面的上空。空气空间法 规定了航空器及其国际民用航行规则。 • 外层空间法是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活 动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简称 “空间法”。
• 以开发自然资源为目的
• 专属经济区的制度不影响其上空和底土本身的法 律地位。
六、大陆架
• 沿海国的大陆架是指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 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 域的海床和底土。
• 如果从领海基线量起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 200海里,则扩展至200海里;如果超过200海里, 则不得超出从领海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超出 2500米等深线100海里。
4.个人是不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的。如果主张个人也是 国际法主体,不但扩大了国际法主体范围,而且将导致改变国 际法调整的对象,也会改变国际法的性质,因此,个人不是国 际法的主体。
(一)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
(二)互不侵犯原则
(三)互不干涉内政原则 (四)平等互利原则 (五)和平共处原则 (六)民族自决原则
• 从形成看,边界分为传统习惯边界和条约确定边界。
• 边境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界标的维护、 边境土地的使用、界水的利用、边民的往来、边境事 件的处理等制度。
• 我国有领土面积约960万平方公里,海洋国土面积 约300万平方公里。我国领土的中心位置在陕西省 泾阳县永乐镇石际寺村。 • 我国与朝鲜、俄罗斯、蒙古等14国有陆地边界。
(二)领土主权
1. 领土不可侵犯; 2. 国家在领土范围内享有属地管辖权;
3. 国家对领土范围内的一切土地和资源具有的占 有、使用和支配的永久权利。
(三)领土主权的限制
1. 受国际惯例的限制 2. 受条约的限制:共管、租借、势力范围、国际 地役。
(四)边界与边境制度
• 边界也称国界,是确定一国领土范围的界限,也是国 家行使领土主权的界限。一国的边界将一国领土与他 国领土、或将一国领土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 一国领土与外层空间分隔开来。边界是一个由空中到 地下的封闭曲面。
(七)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八)忠诚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国家领土是指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上的特定部分。
它在国际法wenku.baidu.com的意义表现在:领土是构成国家的基本要
素之一,是国家及其人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
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
(一)领土的构成
1. 领陆。是国家疆界以内的全部陆地。领陆是领 土的最基本部分。 2. 领水。是国家陆地疆界以内的水域和与陆地疆 界邻接的一定宽度的水域,包括内水和领海。 3. 领空。是国家领陆和领水之上的一定高度的空 气空间。 4. 底土。包括领陆的底层土、内水和领海的水床 和底层土,以及底土下的水和资源等。p.247
主要内容
第一节 国际法的主体与原则 第二节 领土法、海洋法和空间法
第三节 武装冲突法
一、国际法的概念
二、国际法的主体
三、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法是在国家的长期交往实践中逐
步形成的行为规范,是指调整国际关系主要
是国家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 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 目前,我国的领土问题主要是中印边界尚未划定、 南沙群岛和钓鱼岛被侵占,以及与有关国家间海 域划界等问题。
海洋法 按照《海洋法公约》,海洋法包括有关内海、领海、毗连区、 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公海、国际海底区域、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等九种海域的法律地位及一系列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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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国际航行的海峡 • 八、群岛水域
九、公海
• 公海是指内海、领海、专属经济区、群岛水 域以外的全部海域。任何国家不得有效地声称将 公海的任何部分置于其主权下。公海对所有国家 开放,包括沿海国和内陆国。任何国家不得主张 对公海本身行使管辖权。 • 1982年《海洋法公约》规定公海自由包括6 项,即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 道自由、捕鱼自由、建造人工岛屿和设施自由、 科学研究自由。
1.主权国家。主权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这是由国 家的主权属性、国际社会的现实和国际法的特点决定的。 2.国际组织。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际组织主要是政府间 的国际组织。
3.其他。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他 们是殖民地民族在争取民族独立的过程中,作为其未来民族国 家的过渡性实体,参与某些国际关系,从而被国际社会接受为 国际法的主体。但是其作为国际法主体,是有条件和不完全的。
领海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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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毗连区
• 沿海国可以在领海以外毗邻领海划定一定宽 度的海水带,在此区域中,沿海国对海关、财政、 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某种管制权,这个区 域称为毗连区。
按照《海洋法公约》规定,毗连区的宽度从 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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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专属经济区
• 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毗邻领海的一定宽度的水 域,根据《海洋法公约》规定,它从领海基线量 起不得超过200海里。 • 沿海国对于专属经济区不拥有领土主权,只享有 公约规定的某些主权权利。
我国的海洋立法
我的海域非常辽阔,北自渤海北岸,南至南海南端,西从北 部湾,东至东海东界,整个海岸线长度18000多公里,由黄 海、渤海、东海、南海四个海域构成的中国海面积达472.7 万平方公里。 我国已经制定、公布的法律有: 1982年《海洋环境保护法》,1983年《海上交通安全法》, 1986年《渔业法》, 1992年《领海与毗连区法》,1996年《中国政府关于领海 基线的声明》,1998年《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等。 我国参加1982年的《海洋法公约》,于1995年5月15日批 准,6月7日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了批准书,7月7日我国正 式成为公约的缔约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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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水
• 内水是一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一切水域,包 括沿海国沿岸的港口、海湾和海峡
三、领海
• 领海是一国领海基线以外毗邻一国领陆或内水的 一定宽度的海水带。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 公约》的规定,领海的宽度不得大于12海里。内 陆国没有领海。 • 领海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领海水体及其上空和 底土都处于沿海国的主权管辖和支配之下。与领 土的其他部分惟一不同的是,外国船舶在领海中 享有无害通过权。
十、国际海地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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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间法分为空气空间法和外层空间法。 空气空间是地球表面的上空。空气空间法 规定了航空器及其国际民用航行规则。 • 外层空间法是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活 动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简称 “空间法”。
• 以开发自然资源为目的
• 专属经济区的制度不影响其上空和底土本身的法 律地位。
六、大陆架
• 沿海国的大陆架是指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 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 域的海床和底土。
• 如果从领海基线量起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 200海里,则扩展至200海里;如果超过200海里, 则不得超出从领海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超出 2500米等深线100海里。
4.个人是不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的。如果主张个人也是 国际法主体,不但扩大了国际法主体范围,而且将导致改变国 际法调整的对象,也会改变国际法的性质,因此,个人不是国 际法的主体。
(一)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
(二)互不侵犯原则
(三)互不干涉内政原则 (四)平等互利原则 (五)和平共处原则 (六)民族自决原则
• 从形成看,边界分为传统习惯边界和条约确定边界。
• 边境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界标的维护、 边境土地的使用、界水的利用、边民的往来、边境事 件的处理等制度。
• 我国有领土面积约960万平方公里,海洋国土面积 约300万平方公里。我国领土的中心位置在陕西省 泾阳县永乐镇石际寺村。 • 我国与朝鲜、俄罗斯、蒙古等14国有陆地边界。
(二)领土主权
1. 领土不可侵犯; 2. 国家在领土范围内享有属地管辖权;
3. 国家对领土范围内的一切土地和资源具有的占 有、使用和支配的永久权利。
(三)领土主权的限制
1. 受国际惯例的限制 2. 受条约的限制:共管、租借、势力范围、国际 地役。
(四)边界与边境制度
• 边界也称国界,是确定一国领土范围的界限,也是国 家行使领土主权的界限。一国的边界将一国领土与他 国领土、或将一国领土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 一国领土与外层空间分隔开来。边界是一个由空中到 地下的封闭曲面。
(七)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八)忠诚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国家领土是指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上的特定部分。
它在国际法wenku.baidu.com的意义表现在:领土是构成国家的基本要
素之一,是国家及其人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
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
(一)领土的构成
1. 领陆。是国家疆界以内的全部陆地。领陆是领 土的最基本部分。 2. 领水。是国家陆地疆界以内的水域和与陆地疆 界邻接的一定宽度的水域,包括内水和领海。 3. 领空。是国家领陆和领水之上的一定高度的空 气空间。 4. 底土。包括领陆的底层土、内水和领海的水床 和底层土,以及底土下的水和资源等。p.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