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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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部地区县级综合档案馆建设专项管理办法

中西部地区县级综合档案馆建设专项管理办法

中西部地区县级综合档案馆建设专项管理办法(发改投资规〔2016〕1604号附件8)(2016年7月2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5〕525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5〕3092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中西部地区县级综合档案馆建设规划》(发改投资〔2010〕2588号,以下简称《规划》)实施和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规划》给予支持的中西部地区县级综合档案馆建设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安排范围和原则第三条中西部地区县级综合档案馆建设专项主要支持纳入《规划》、馆舍面积不足的县级综合档案馆馆舍建设。

第四条中西部地区县级综合档案馆建设项目应当执行《档案馆建设标准》(建标103—2008)、《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G25—2010)等国家建设标准和规范。

档案馆馆舍由档案库房、对外服务用房、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办公室用房等主要功能用房和附属用房组成,其中档案库房是档案馆履行档案安全保管职能的基本保障。

新的建设标准印发实施后,相应执行新的标准。

未下达过中央补助投资的项目可按照新标准测算安排中央补助投资。

第五条中央预算内投资对《规划》确定的档案馆需新建建筑面积以及需改造建筑面积所需投资给予补助。

第六条《规划》实施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按职责分级负责。

中央负责审核、安排中西部地区县级综合档案馆建设补助投资计划,督导检查规划实施情况。

省及市级政府负责安排补助资金,协调监督、检查指导项目实施。

县级政府负责项目实施,提供建设用地、落实建设资金。

二是按标准规范建设。

档案馆建设要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档案馆不属于禁止建设的党政机关楼堂馆所,但在建设中要严格执行控制党政机关楼堂馆所等要求,严禁违规搭建楼堂馆所、扩大办公用房比例和超标准装修。

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2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5号令)、《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7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5〕525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5〕309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项目是指“十三五”期间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分年度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建设的相关项目。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各地、各有关部门共同编制《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明确工程的目标任务、建设内容、实施范围、资金安排等内容。

第四条省级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中央高校主管部门按照《实施方案》,结合实际需求,根据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工程建设进度、工期等情况,合理确定项目储备库,并及时将项目储备库中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模块)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

未列入项目储备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项目不得申请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五条申请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建设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符合《实施方案》规定的遴选要求。

(二)项目已经开工建设或前期工作准备成熟。

计划新开工项目已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等前期工作,投资计划下达后当年即可开工建设。

(三)地方资金落实。

(四)已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模块)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

(五)在同一实施周期内,同一项目此前未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或为分年度执行的续建项目。

第三章投资安排和项目管理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各地年度中央补助投资额度,在因素法测算的基础上结合相关政策措施和实际项目申报情况确定。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3号令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3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3 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四条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主要包括:(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四)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统筹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

对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投资项目应当适当倾斜。

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应当首先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投资补助和贴息的目的、预定目标、实施时间、支持范围、资金安排方式、工作程序、时限要求等主要内容,并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性质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投资补助和贴息标准。

国家级专项规划或者专门规定中已经明确规定了上述内容的,可以不另行制定工作方案。

制定工作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专项规划和有关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

凡不涉及保密内容的,工作方案均应当公开,便于地方政府和企业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需要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项目,应当向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提交资金申请报告。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1号令)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1号令)

第31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二○○五年六月八日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包括长期建设国债投资)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使用灾后重建补助等应急性投资资金的项目,按照有关专项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四条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主要包括:(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四)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应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认真安排好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

对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投资项目应适当倾斜。

第六条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应按照项目安排,并明确资金用途。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可按项目单独申请和安排,也可根据政策规定统一申请、集中安排。

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投资项目的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2亿元。

超过2亿元的,按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安排给单个投资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不超过2亿元,但超过3000万元且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也按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3号令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3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3 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四条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主要包括:(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四)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统筹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

对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投资项目应当适当倾斜。

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应当首先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投资补助和贴息的目的、预定目标、实施时间、支持范围、资金安排方式、工作程序、时限要求等主要内容,并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性质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投资补助和贴息标准。

国家级专项规划或者专门规定中已经明确规定了上述内容的,可以不另行制定工作方案。

制定工作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专项规划和有关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

凡不涉及保密内容的,工作方案均应当公开,便于地方政府和企业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需要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项目,应当向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提交资金申请报告。

最新-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

最新-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9年7月15日起施行。

主任:徐绍史2019年6月15日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四条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主要包括:(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四)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统筹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

对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投资项目应当适当倾斜。

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应当首先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投资补助和贴息的目的、预定目标、实施时间、支持范围、资金安排方式、工作程序、时限要求等主要内容,并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性质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投资补助和贴息标准。

国家级专项规划或者专门规定中已经明确规定了上述内容的,可以不另行制定工作方案。

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管理暂行办法(发改高技规〔2016〕2514号)(2016年12月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更好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对培育新经济新动能的引导作用,促进公平、公正和公开,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5号)、《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3号)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一)创新能力建设类项目,是指以突破产业发展技术瓶颈,提高重点产业核心技术工程化研发及验证能力,支撑产业化发展为目标的项目。

(二)双创平台类项目,是指以技术合作交流、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技术服务与测试、创业信息和中介服务、创业人才教育和培训、创业培育和孵化、创业国际合作等为目标,有力助推双创发展的支撑平台项目。

(三)“互联网+”和大数据类试点工程,是指利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下一代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加强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围绕探索完善适应“互联网+”和大数据发展的创新试点工程。

(四)信息基础设施类项目,是指以建设泛在高效的信息网络为目标,完善新一代高速光纤网络、构建先进泛在的无线宽带网络、加快信息网络新技术开发应用、支撑基础薄弱区域宽带发展的项目。

(五)区域产业集群类项目,是指集聚高技术产业资源,以推动区域高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为目标的产业集聚示范项目。

(六)其他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

第三条申请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的基本条件:(一)项目申报单位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完成项目相关工作基础和必要条件。

(二)建设内容和重点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通知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项目通知的要求。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投资管理有关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投资管理有关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投资管理有关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3.23•【文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1号•【施行日期】2023.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关于修订投资管理有关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23年3月17日第1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2023年3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投资管理有关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3年3月17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次委务会通过2023年3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维护投资管理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协调性,更好保障投资高质量发展,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决定对投资管理有关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订。

一、规章(一)《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4年第7号)1.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切实加强和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着力推动投资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政府投资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2.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统筹兼顾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各相关政策目标,争取获得经济和社会发展综合效益。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应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战略、重大规划和重大方针政策,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3.将第五条修改为:“审批直接投资项目时,一般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

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保证项目建设有效,防止资金浪费和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中央财政投资建设的,用于发挥全国统一战线作用,实现有关节点、域、区域和省区市间的中央计划落实的大型重点项目,以及完成省级任务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国务院领导的统一战线财政有关部门负责统筹和指导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并汇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四条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的实施,由提出的单位组织实施,主管机关和参与单位依据有关规定,负责统筹组织和协调全过程。

第五条凡采用中央预算内投资方式实施建设项目的,需经主管机关批准,经国务院批准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报批;未经国务院批准的,由主管机关报批。

主管机关的报批标准,凡是属于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的,一般按照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检查:(一)项目建设需求符合国家战略发展目标。

(二)有充分证据表明项目投资总体经济效益明显高于其社会经济效益。

(三)有能够充分发挥项目带动作用的经济效益分析和财务分析有效支持。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详细规划可行、建设条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建设资源能保证正常发挥其效益的。

第六条各地区各投资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法定程序、正确使用财政资金,健全施工管理、有效控制质量、有效考核和评价实施成果。

第七条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要定期进行绩效评价,采取必要的配套措施调整实施机制,优化实施机制,提高执行效率。

第八条各级财政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发布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细则,形成一套制度体系,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管,确保合理介入。

第九条对投资实施中发生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及时给予处理,并积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平。

第十条各省级人民政府、有关地方财政部门和投资主管部门应当落实本办法规定,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

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暂行管理办法

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暂行管理办法

附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更好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对培育新经济新动能的引导作用,促进公平、公正和公开,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5号)、《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3号)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一)创新能力建设类项目,是指以突破产业发展技术瓶颈,提高重点产业核心技术工程化研发及验证能力,支撑产业化发展为目标的项目。

(二)双创平台类项目,是指以技术合作交流、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技术服务与测试、创业信息和中介服务、创业人才教育和培训、创业培育和孵化、创业国际合作等为目标,有力助推双创发展的支撑平台项目。

(三)“互联网+”和大数据类试点工程,是指利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下一代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加强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围绕探索完善适应“互联网+”和大数据发展的创新试点工程。

(四)信息基础设施类项目,是指以建设泛在高效的信息网络为目标,完善新一代高速光纤网络、构建先进泛在的无线宽带网络、加快信息网络新技术开发应用、支撑基础薄弱区域宽带发展的项目。

(五)区域产业集群类项目,是指集聚高技术产业资源,以推动区域高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为目标的产业集聚示范项目。

(六)其他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

第三条申请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的基本条件:(一)项目申报单位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完成项目相关工作基础和必要条件。

(二)建设内容和重点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通知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项目通知的要求。

(三)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专项规划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19.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45号令)

19.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45号令)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四条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具体包括:(一)社会公益服务和公共基础设施;(二)农业和农村;(三)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四)重大科技进步;(五)社会管理和国家安全;(六)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公共领域。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会同相关行业部门统筹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

对欠发达地区,特别是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投资项目应当适当倾斜。

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应当分专项制定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明确投资补助和贴息的预定目标、实施周期、支持范围、资金安排方式、工作程序、监督管理等主要内容,并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性质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投资补助、贴息标准,作为各专项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的具体依据。

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专项规划和有关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凡不涉及保密内容的,均应当公开。

第七条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应当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项目的投资补助和贴息金额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核定,对于已经足额安排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7号令)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7号令)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7号令)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是为切实加强和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而制定的。

2014年1月2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最新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全文包括总则、项目决策、建设管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股则共五章四十二条。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以下简称直接投资项目或者项目),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的中央本级(包括中央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直接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需要审批开工报告。

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专项规划中已经明确、前期工作深度达到项目建议书要求、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

第四条申请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以及需要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统筹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其中特别重大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批准;其余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后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在编制年度计划时统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五条审批直接投资项目时,一般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

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六条直接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的编制、审批以及建设过程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4.01•【文号】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中直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政府投资条例》,充分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加强和改进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及项目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的内涵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安排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

(一)直接投资,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政府有关机构或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建设实施的方式。

(二)资本金注入,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作为经营性项目的资本金,指定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项目建成后政府投资形成相应国有产权的方式。

(三)投资补助,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适当予以补助的方式。

(四)贷款贴息,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使用贷款的投资项目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方式。

二、合理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的条件(五)对支持中央本级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合理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安排方式。

(六)对支持地方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根据投资专项的具体情况,对地方可以采取的资金安排方式提出要求。

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投资补助”)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由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含国债项目资金)安排的,专项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补助资金。

第二章投资补助适用范围第三条投资补助主要适用于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主要包括:(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项目;(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四)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投资补助根据国家调控宏观经济的需要和国家确定的重点进行安排。

对具体项目的投资补助,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第五条投资补助可根据项目建设实施进度一次或分次安排。

第三章投资补助项目预算管理第六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投资补助资金的预算管理,实行“先审核,后下达预算”的办法,严把预算下达审核关。

并按照预算管理程序,下达投资补助项目预算。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以暂缓或停止下达预算:(一)投资计划不符合国务院确定的投资补助安排原则和重点;(二)项目已申请其他投资补助的;(三)项目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四)需要地方财政部门财力配套,地方财政部门未出具意见的;(五)需要地方财政部门承诺有关事项,地方财政部门没有承诺的;(六)项目建成后,需同级财政部门安排运营经费而同级财政部门没有出具意见的;(七)项目单位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八)审计部门、财政监督机构和评审机构发现项目单位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九)项目单位违法违规受到举报的;(十)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2.23•【字号】陕发改投资〔2016〕1680号•【施行日期】2016.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发改投资〔2016〕1680号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韩城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西咸新区经济发展局,省级有关部门:现转发《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5号),并就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资金投向。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具体包括:社会公益服务和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和国家安全以及其他公共领域。

各单位应紧密结合国家资金投向和重点,切实做好项目谋划、储备、申报等各项工作。

二、严格履行申报程序。

各单位应按照我委《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实施方案》(陕发改投资〔2015〕1516号)等要求,抓紧充实重大项目储备库,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未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项目,不得申请资金。

同时,申请资金的项目需通过全省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并提交资金申请报告。

三、切实做好审核工作。

各单位在汇总申报资金时,应加强项目审核,确保项目符合中央资金投向和申请程序、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专项管理办法要求、主要建设条件落实、已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审批,并对审核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四、加强项目实施管理。

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

【推荐】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2017)

【推荐】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2017)
第四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
第十八条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调度已下达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下列实施情况,并按时通过在线平台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
(一)项目实际开竣工时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期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四条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具体包括:
(一)社会公益服务和公共基础设施;
(二)农业和农村;
(三)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
(四)重大科技进步;
(五)社会管理和国家安全;
(六)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公共领域。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会同相关行业部门统筹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对欠发达地区,特别是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投资项目应当适当倾斜。
第十条资金申请报告由需要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项目单位提出,按程序报送项目汇总申报单位。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对资金申请报告提出审核意见,并汇总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资金申请报告可以单独报送,或者与年度投资计划申请合并报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等为项目汇总申报单位。

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 年第7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1页共25页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是指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安排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直接管理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恢复、单纯购置工程项目)。

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授权监管的项目,根据授权范围履行项目申报、审批或相关组织管理职责。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所属事业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申报和审批。

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需要审批开工报告。

其中:专项规划中已经明确、前期工作深度达到项目建议书要求、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

第2页共25页第二章项目申报和审批第四条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专项规划是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过建立项目储备库,安排组织规划项目的论证评估、审批立项并安排年度投资计划。

第五条申请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3000 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初审后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中央预算内投资3000 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批。

第六条项目建议书由项目单位组织编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项目建议书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第3页共25页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

申请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3000 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安全改造专项管理,提升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打捆切块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7〕189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以下简称“本专项”)设立的目的是支持煤矿企业提高防灾治灾抗灾能力,提升煤炭开采本质安全水平,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促进煤炭安全稳定供应,保障国家能源安全。

本专项实施周期为2023—2025年。

第三条本专项投资安排方式为投资补助,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专项资金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有关中央企业为单位按年度统一申报。

国家发展改革委向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打捆下达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提出绩效目标、补助标准和工作要求等,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按规定时限将打捆投资以投资补助方式分解安排到具体项目,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备。

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为项目汇总申报单位。

第四条专项资金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金额应当一次性核定,对于已经足额安排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

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不同中央财政专项资金。

第二章支持原则、重点投向和补助标准第五条煤矿安全改造应本着企业负责、政府支持的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

煤矿安全改造项目资金来源以煤矿企业自有资金、银行贷款为主,符合条件的项目中央和地方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条煤矿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保证煤矿安全改造项目企业自有资金及时到位。

未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项目,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第七条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主要用于支持以下建设内容:(一)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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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2016)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5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12.05
【实施日期】2017.0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45号)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自2017年1月5日起施行。

2013年发布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号)同时废止。

主任:徐绍史
2016年12月5日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四条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具体包括:
(一)社会公益服务和公共基础设施;
(二)农业和农村;
(三)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
(四)重大科技进步;
(五)社会管理和国家安全;
(六)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公共领域。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会同相关行业部门统筹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

对欠发达地区,特别是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
地区和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投资项目应当适当倾斜。

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应当分专项制定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明确投资补助和贴息的预定目标、实施周期、支持范围、资金安排方式、工作程序、监督管理等主要内容,并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性质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投资补助、贴息标准,作为各专项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的具体依据。

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专项规划和有关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凡不涉及保密内容的,均应当公开。

第七条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应当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项目的投资补助和贴息金额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核定,对于已经足额安排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

同一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请不同专项资金。

第二章申报和审核
第八条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项目,应当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应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审批),并提交资金申请报告。

第九条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项目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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