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财税地字〔1986〕8号
财税地字〔1987〕3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3号总局(86)财税地字第008号《关于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下发后,各地在贯彻执行中又陆续提出一些需要明确的问题。
经研究,现作如下解释和规定:一、关于“房产”的解释“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
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根据总局(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文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因此,凡按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的,即应以房屋原价按规定减除一定比例后作为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没有记载房屋原价的,按照上述原则,并参照同类房屋,确定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二、关于房屋附属设备的解释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
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三、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征收房产税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不属于工商部门自用的房产,按规定应征收房产税。
但为了促进集贸市场的发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具体情况暂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四、关于专用汽车(改装车)征免车船使用税的规定专用汽车是指装置有专用设备,具备特定的专用功能,用于承担专门运输任务或专项作业的汽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
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9〕44号1999年3月12日)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原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008号)与原国家税务局印发的《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015号),有关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的具体征税范围的解释不尽一致,并且经济发展及城镇建设已发生变很大变化,在实际执行中,不便于操作,经研究,现进一步解释和规定如下:
一、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的工矿区征收,各地要遵照执行。
二、关于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结束——。
财产行为税政策解答
五、承租房屋后,在原房屋基础上加盖的, 如加盖部分符合房产的解释,则加盖部分 应缴纳房产税;加盖部分产权清晰的,由 产权人缴纳房产税,产权不清晰或无产权 的,由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依据: 1、暂行条例 2、财税地字〔1987〕3号
印花税
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否征收印花税?
十、对于存在超建情况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超建 部分的面积如何确认?
答:(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筑面积原则上以规划部门 的批复文件(详细规划总平面图等)为准,对于项目最终 测绘面积与规划部门批复文件不相符的,经规划等政府部 门确认后,以测绘面积为准。(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可 售面积原则上以销(预)售许可证确认的面积为准,对于 实际可售面积与销(预)售许可证面积不一致的,应由房 地产开发企业提供政府相关部门的证明,按实际可售面积 确认。
需为残疾人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二、购置新建商品房后进行装修改造再投入使用 的,其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何如确定?
答:为该房屋的交付使用时间的次月(开发商交 付使用)。如装修改造如符合大修停用税收优惠 政策,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依据: 1、国税发〔2003〕89号 2、财税地字〔1986〕8号
依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 的公告》(大地税公告2014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 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人防异地建设 费应在哪个项目中进行核算?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人防部门规定缴 纳的人防异地建设费,在“公共配套设施 费”中进行核算。
八、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取得发票但未 实际支付的成本费用,在清算过程中是否 允许扣除?
2022税务财产行为税练兵比武
1、单选题下列合同或凭证中,应缴纳印花税的是()。
A、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B、人寿保险合同C、未按期兑现应税合同D、军事物资运输凭证回答正确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需要缴纳印花税的有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号)第五条规定,军事物资运输。
凡附有军事运输命令或使用专用的军事物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二条规定,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第七条规定,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
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
2、单选题根据契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属于契税纳税义务人的是()。
A、转让土地所有权的甲公司B、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乙公司C、转让办公楼的丁公司D、取得A房屋10%产权份额的丙公司回答正确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二)下列情形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承受方应当依法缴纳契税:1.因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2.因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
3、单选题下列情形中,可以免征契税的是()。
没有规定期限的房产税免税政策
9、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3号)
6、铁路运输企业免征房产税
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铁路局及国有铁路运输控股公司(含广铁〈集团〉公司、青藏铁路公司、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等,具体包括客货、编组站,车务、机务、工务、电务、水电、供电、列车、客运、车辆段)、铁路办事处、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特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06〕17号)
7、地方铁路运输企业免征房产税
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比照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的政策执行,即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6号)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
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3、血站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对血站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产税暂行条例(198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省政府鄂政发[1987]64号文发布]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城市(包括郊区,下同)、县城城区,建制镇镇区、工矿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经营管理或所有的房产,都必须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缴纳房产税。
【政策解读-房产税】房产税计税原值的确认及新旧政策衔接解读
【政策解读-房产税】房产税计税原值的确认及新旧政策衔接解读一、计税原值的确认(一)税收政策演变《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检发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86〕财税地字第008号,已废止) 第十五条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定规定,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对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
”由此可见,对于从价计征房产税的房产计税原值的确认,以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为依据,企业在会计处理时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调整房产原值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当相应予以调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
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十五条规定同时废止。
”因为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有可能将应税房产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而不计入“固定资产”,所以财税〔2008〕152号文件进一步明确规定,应税房产无论在会计处理时是否计入“固定资产”,均应当按规定计征房产税。
房产计税原值的确认仍然依照国家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自财税〔2010〕121号文件下发之日起,从价计征房产税的房产计税原值有了独立于会计核算之外的确认标准。
由于税法与会计已经产生了明显的差异,因此,纳税人会计核算的房产原值与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不一致的,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应当根据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医疗健康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医疗健康产业税收优惠政策1.企业开办的医院要缴纳房产税吗?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血站自用的房产需要缴纳房产税吗?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第一条规定,鉴于血站是采集和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又属于财政拨补事业费的单位,因此,对血站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需要缴纳房产税吗?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以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其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的优惠;以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企业开办的医院需要缴纳城镇土地税吗?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5.血站自用的土地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吗?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第一条规定,鉴于血站是采集和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又属于财政拨补事业费的单位,因此,对血站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吗?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其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以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减免税政策依据
房产税税收优惠问题大盘点(一)减免税分类及审批权限1. 减免税分为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核准类减免税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第四条)。
2.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六条)。
(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五条);2.“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三条)。
3.武警部队房产征免房产税问题(1)武警部队的工厂,专门为武警部门内部生产武器、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指人员装备、军械装具、马装具)的,免征房产税。
生产其他产品的,均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2)武警部队与其他单位联营或合资办企业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3)武警部队出租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无租出借的房产,由使用人代缴。
(4)武警部队所办服务社的房产,专为武警内部人员及其家属服务的,免征房产税,对外营业的应征收房产税。
(5)武警部队的招待所,专门接待武警内部人员的免征房产税;对外营业的,应征收房产税;二者兼有的,按各占比例划分征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武警部队房产征免房产税的通知,〔87〕财税地字第012号)4.关于军事机关、部队和所属单位的房产征免税问题(1)军事机关、部队自用的房产,包括所属军事院校、医疗单位、幼儿园、托儿所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军事机关、部队的礼堂(放映电影和演戏)、影剧院(场),不公开对外售票的,免征房产税;公开对外售票的,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国税发[2005]173号】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10-21 0:0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号:国税发[2005]173号发布日期:2005-10-2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关于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问题,《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87〕财税刈值?03号)第二条已作了明确。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房屋功能的完善,又出现了一些新的设备和设施,亟需明确。
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二、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三、城市房地产税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房屋中央空调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等问题的批复》(〔87〕财税地字第028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国家税务总局房产税征收管理中应注意几个政策性问题2009-3-27 11:26:00 文章来源:阿勒泰地区地税局打印 | 复制链接 | 本文Pdf下载 | 本文Word下载四月又将进入房产税的征收期,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在今年的房产税申报受理、日常管理或实施税务稽查过程中,应注意以下房产税政策性问题:一、关于涉外企业及外籍个人成为房产税纳税义务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6号,1951年8月8日政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
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一次性收取地下车位租金涉税操作要点
一次性收取地下车位租金涉税操作要点(一)、签定合同1.地下车位只能出租不能出售地下车位经核实原属“人防工程”,但国家有相关规定“人防工程”的地下车库,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既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也不得出售产权,但可出租车位,收入归投资人所有。
2.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能够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也就是说,法律只能掩护你对这个车库领有20年的租赁使用权,超过20年的,法律不予维护。
3、明确约定租金及其支付方式1)乙方需在签定本合同时将车位租赁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
收取费用后,不再退费。
2)乙方承租停车位的租金为每一车位每年人民币元(车位租赁费一次性收费金额/租赁期限(20年))。
3)假如业主不乐意买车位,开发商也不能随意将车位出售给小区以外的车辆,“除非该小区的地下车库直接衔接小区外的路面,否则业主完全有理由不让小区以外的车辆驶进小区的地面道路,因为小区的地面途径属于共有部位。
”(二)、收入确认1、营业税收入确认旧政:对一次性收取若干年内所有租赁费收入的,属于预收性质。
根据财政部、国度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给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巧、商标权、著述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支款、预存用度、预收定金等),其营业税纳税责任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轨制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以为收入的时间为准。
而按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应在全部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新政:《中华国民共跟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行细则》规定:“纳税人供给修建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征税义务发生时为收到预收款确当天”。
企业在会计核算中,对采取长期出租一次性收取租金方式的,根据合同商定的日期和金额确认租金收入,提前收取的在实际收取房钱当期确认租金收入。
关于补缴以前年度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税前扣除的商榷意见(共5篇)
关于补缴以前年度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税前扣除的商榷意见(共5篇)第一篇:关于补缴以前年度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税前扣除的商榷意见关于补缴以前年度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税前扣除的商榷意见一、原企业所得税政策: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079号)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
注:这一规定限制的只是应计未计成本费用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而没有限制可以追溯到“应计未计年度”补扣。
2、《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补缴以前年度应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各项税金及附加如何税前扣除等问题的批复》(辽地税函[2003]181号)明确,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人当年未提取缴纳,以后年度自行补缴或税务机关查补的以前年度应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应按该补缴税款的税款所属年度调整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科目对补缴年度作所得税纳税调整,该部分补缴税款不得在补缴年度重复计算扣除”。
注:由此可看出国家税务总局对于补缴以前年度税费的意见是可以按该补缴税款的税款所属年度调整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新企业所得税政策: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55号] 第三条: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管理性、程序性文件,凡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在没有制定新的规定前,可以继续参照执行;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应以新税法以及新税法实施后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注:未见有新的文件出台。
2、2009年4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缪慧频副司长在解答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时表示,对于企业补缴的以前年度未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可以在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时进行税前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1987]3号总局(86)财税地字第008号《关于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下发后,各地在贯彻执行中又陆续提出一些需要明确的问题。
经研究,现作如下解释和规定:一、关于‚房产‛的解释‚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
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根据总局(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文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因此,凡按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的,即应以房屋原价按规定减除一定比例后作为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没有记载房屋原价的,按照上述原则,并参照同类房屋,确定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二、关于房屋附属设备的解释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
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三、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征收房产税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不属于工商部门自用的房产,按规定应征收房产税。
但为了促进集贸市场的发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具体情况暂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四、关于专用汽车(改装车)征免车船使用税的规定专用汽车是指装置有专用设备,具备特定的专用功能,用于承担专门运输任务或专项作业的汽车。
房地产税收政策讲解(3)
房地产税收政策讲解(3)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五、土地增值税有哪些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因国家建设应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因城市市政规划、国家建设的应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而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
(四)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五)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除外),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除外)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六)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改造安置住房、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七)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八)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土地增值税。
房产税减免税优惠政策1.机关、团体和军队免税优惠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机关、团体和军队出租的房产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经营用房应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当照章纳税。
2.事业单位免税优惠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对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事业单位出租的房产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经营用房应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当照章纳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免税优惠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出租的房产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活、经营用房应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当照章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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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从事业单
位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房
产税 3 年。
六、关于免税单位自用房产的解释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
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房和公
务用房。 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
身的业务用房。
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
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
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
在地。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关于城市、建制镇征税范围的解释
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
县城。不包括农村。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
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三、关于“人民团体”的பைடு நூலகம்释
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
屋。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
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
用房屋。
上述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
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产不属于免税范
围,应征收房产税。
七、关于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其他
单位的房产,如何征收房产税?
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
仓库,可否征收房产税?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在开征
地区范围之内的工厂、仓库,不应征收
房产税。
十、关于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
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否免征房
产税?
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
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
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免征房产税。
十一、关于作营业用的地下人防设施,
应否征收房产税?
为鼓励利用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
产税。
十二、关于个人所有的房产用于出租
的,应否征收房产税?
个人出租的房产,不分用途,均应征收
房产税。
十三、关于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可否
补助。因此,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
业单位,也属于是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
事业经费的单位,对其本身自用的房产
免征房产税。
五、关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
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
有无减免税优待?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
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应征收房
产税。但为了鼓励事业单位经济自立,
“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
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
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
四、关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
费的单位”,是否包括由国家财政部门
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
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虽然有
一定的收入,但收入不够本身经费开支
的部分,还要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
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财税地字〔1986〕8 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86-09-25
注释:条款失效。第十一条失效,参
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
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
知》,财税〔2005〕181 号。
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
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
八、关于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如何
确定纳税地点?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房产税
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房产
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座落地
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九、关于在开征地区范围之外的工厂、
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 号。
一、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的解释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
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
条款失效。第七条失效,参见:《财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
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
号。
注释:条款失效,第五条,第七条,第
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
条废止;第二十四条“税务机关审核”
的内容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