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疫规划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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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接种制度
一、预防接种全部使用一次性注射器或自毁型注射器。使用的注射器必须是正规厂家的合格产品(具有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
二、预防接种室须达到《株洲市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建设标准》要求。每天下班前须用消毒液对接种台面消毒清洁,接种室和候诊室用紫外线灯照射30分钟以上,做好登记。
三、接种前须询问接种对象既往疫苗过敏史和目前健康状况,确认本次接种的疫苗,填写接种告知登记表。
四、接种前核对疫苗的品名、批号、效期等。无标签或标签不清,过失效期、安瓿破裂、变色、有凝块或异物的疫苗严禁使用。
五、接种时核对姓名、接种疫苗名称。检查一次性注射器包装是否完好,是否在有效期内。按接种技术规程和疫苗说明书进行接种。卡介苗要分桌接种。
六、一次性注射器使用后用毁型机毁型或将针管、针头分开放入有消毒液的防刺破安全盒或回收桶。
七、接种后须观察30分钟后确认未发现接种反应,接种者在接种证上填写本次接种疫苗名称、批号。
八、疫苗必须实行带冰接种。活疫苗开启后半小时、灭活疫苗开启后一小时未用完应废弃。
九、医疗垃圾集中焚毁或交正规医疗废物收集机构统一处理。
预防接种副反应和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一、建立预防接种副反应和事故登记本,专人负责。
二、对预防接种一般反应、加重反应进行对症治疗,对异常反应、群体性反应和接种事故要采取应急救护措施。
三、发生预防接种副反应后、责任报告人必须在6小时(农村12小时)内报告当地疾控部门,并填写疑似预防接种副反应报告卡。如出现死亡、严重器官损伤、群体性反应和接种事故,报告人应在发现后2小时内报告所在县级疾控部门。
四、预防接种副反应、群体性反应和接种事故必须由县级以上疾控部门开展个案调查,由县级以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小组进行鉴定和作出处理意见。
五、接种后发生原因不明的死亡病例,应立即报请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区级及以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小组进行鉴定,并组织尸体解剖,查明死亡原因,作出处理意见。
六、过敏性休克处理原则:使病人平卧、头部放低、注意保暖;立即皮下或静脉注射肾上腺素(1/1000)0.5-1.0ml,或同时肌注苯海拉明25-50mg;同时通知临床医生进行有关抗休克处理。
七、晕厥处理原则:使病人平卧,松解衣扣,注意保暖;轻者可给予温开水、热糖水喝,必要时可针刺或用手掐人中穴;数分钟后仍不恢复者,可皮下注射(1/1000)肾上腺素0.3-0.5ml,并通知临床医生救治。
疫苗和冷链管理制度
一、根据现行的免疫程序,本辖区的总人口数,出生率,各年龄组人口数及疫苗的损耗系数等制订疫苗计划,按时将下一年度的免疫规划用苗数量报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二、疫苗实行专人管理,严格按照“省—市—县—乡(接种点)”供应渠道购苗。
三、疫苗的出入要有帐目登记,账物相符,登记必须有疫苗的名称、数量、生产厂名、批号、失效期、进出数量、结余数量、领取人等。
四、疫苗的运输、贮存和使用要严格按照有关的温度要求进行。疫苗按疫苗规定的温度进行贮存,疫苗的运输必须用冷藏车或冷藏箱。
五、按照疫苗的品种、批号分类存放。分发使用疫苗按照“先短效期、后长效期”和同批疫苗按“先入库,先出库”的原则,存放要整齐,包装标志明显,疫苗之间留出冷气循环通道。
六、冷链设备要有专室或固定房间存放,有足够储存疫苗的专用冰箱,配置能适应带冰接种的疫苗冷藏设备,冷链设备做到专人管理,建档建账:设备名称、数量、型号及户地、说明书、有关技术资料、使用和损坏情况等,定期保养,建立维修记录。
七、有专人负责冷链设备保养、管理,冰箱内放置温度计,每天定时记录温度至少2次(上午和下午各1次),并妥善保存温度登记本,做好停电、发电、停机、故障维修记录,发生故障及时抢修,并把疫苗转移到其它冰箱。管理员因故外出不能进行日常监测时要做好交接班。结霜厚度超过4毫米以上要及时除霜,冷藏箱和冷藏背包每次使用后,及时取出冰排,擦干净,保持内外干燥清洁。坚持每季度一次冷凝器散热板清扫,每月进行转动机械加油,冰箱内蒸发管道结冰超过5毫米要及时除霜。保证冰箱使用安全,开门装置完好,有防火防漏设施。
八、冷链设备严禁存放其它物品、过期疫苗,保持清洁卫生。
预防接种证、卡(册)管理制度
一、预防种证、卡(册)按照受种者的居住地实行属地化管理。
二、各接种单位负责责任区域7岁以下儿童(包括流动人口儿童和计划外生育儿童)预防接种证、卡(册)的建立。
三、儿童出生1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到儿童居住地的承担预防接种单位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
四、设有产科的医疗卫生单位,要告知新生儿监护人及时到居住地接种单位建立预防接种证、卡(册)。
五、寄居本地时间满3个月或3个月以上,7岁以下的外地户口儿童建立预防接种证、卡(册),纳入流动人口管理内容,另外建卡建证。
六、统一使用省卫生厅印制的预防接种证、卡(册)。
七、预防接种证、卡(册)由实施接种人员用钢笔填写,书写工整、文字规范、填写准确、齐全、时间(日期)栏(项)填写以公历为准,接种者签全名。
八、儿童迁入时,原接种单位应将儿童既往预防接种史的证明交儿童家长或其监护人,转入迁入地接种单位;迁入地接种单位应主动向儿童家长或其监护人索查儿童既往预防接种史证明,无预防接种证、卡或接种证明的要及时补建、补种。
九、接种单位至少每半年对责任区内儿童的预防接种证、卡(册)进行一次检查和整理,剔出迁出、死亡或失去联系1年以上的儿童预防接种卡片,由接种单位另行妥善保管。
十、对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后须补种(补证)的儿童,接种单位凭查验单位的补种(补证)通知单,积极主动为其补种疫苗或补办预防接种证。
十一、预防接种证应由儿童监护人长期保管。预防接种卡(册),城市由接种单位保管,农村由乡级预防保健单位保管。保管期限应在儿童满7周岁后再保存不少于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