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办法(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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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办法(范本)
1 范围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级管理,综合治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职工身体健康。
适用于公司对各类职业病的预防和控制。
2 职责
2.1 办公室负责职业病防治的归口管理,对各部门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2.2 各部门负责人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做好下属职工的职工病防治工作。
3 管理要求
3.1 职业病定义
职业病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由于某些特殊的环境而引起的疾病。即由于人体受粉尘、毒物、噪声、高温等影响,造成人的某些器官发生病变,或者引起全身性疾病。
3.2 本公司有可能产生的职业病种类
3.2.1 尘肺——电焊工尘肺、其他尘肺
3.2.2 职业中毒——甲苯中毒
3.2.3 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中署
3.2.4 职业性眼病——电光性眼炎
3.2.5 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噪声聋
3.2.6 职业性肿瘤——苯所致白血病
3.3 职业病防治原则
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原则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实行分级管理,综合治理。
3.4 职业病防治工作内容
3.4.1 公司确保职工参加工伤保险。
3.4.2 厂房设计时的职业危害防治
3.4.2.1 涉及有害作业的新建、改造和技术引进安装项目,要求其卫生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以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材料。
3.4.2.2 各车间布局做到有害与无害分开的原则,并保证空气畅通。
3.4.2.3 办公室根据不同的职业危害性质,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
3.4.2.4 发现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不符合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直至职业危害因素经治理达标后,方可重新工作。
3.4.3 宣传和培训
3.4.3.1 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向职工明确该岗位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不得向职工隐瞒职业危害,也不得强制职工从事具职业危害的工作。
3.4.3.2 办公室对职工进行上岗前和上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说明有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后果和必须采取的防护措施,指导职工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3.4.3.3 办公室在公司相关工作场所醒目位置公布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要求等,对有严重危害的工作场所应特别警示。
3.4.3.4 供应部必须要求供方在提供的有可能产生化学品、放射性物质的设备、材料上,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3.4.4 合理安排工作
3.4.4.1 任何情况下,不得在没有防护措施保护的情况下从事职业危害工作。
3.4.4.2 合理安排班组人员的轮休时间,确保在职业危害场所内连续停留时间符合国家相关法令。
3.4.4.3 尤其在夏季高温日,要做好防暑降温工作,防止中暑现象发生。
3.4.4.4 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也不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3.4.5 发放和使用劳防用品
各部门按《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的要求采购、领取劳防用品,涉及职业危害的人员正确使用,各班组长检查使用情况。
3.4.6 职业病诊断和治疗
3.4.6.1 办公室组织涉及职业病岗位人员的体检、诊断、治疗等一系列工作。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职工,除每年一次的常规体检外,还应在上岗前、上岗期间及离岗时作不定期的针对性体检。
3.4.6.2 办公室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在职工上岗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职工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3.4.6.3 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公司给予适当岗位津贴。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3.4.7 职业病报告
一旦确诊有职业病,办公室必须如实填写“职业病登记表”,向海宁市疾病预防和控制中心报告。
4 相关文件
4.1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5 记录
5.1 职业病登记表
5.2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