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会计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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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会计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摘要】国有企业关系着我国经济发展的成败兴衰,完善国有企业会计监督工作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在现代的企业制度下,国有企业的会计监督工作暴露出来很多问题,本文对我国国有企业的会计监督现状做了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丰富了国有企业会计监督的相关研究,希望对解决我国国有企业会计监督问题有所启示。

【关键词】国有企业;会计监督;现状;对策

国有企业掌握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命脉,关系着我国经济发展的成败兴衰。而国有企业健康有序的运行和发展,更离不开会计监督的有力支撑和保障。会计监督对于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完整,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着巨大的作用。因此,国有企业会计监督的创新和发展会关系着国有企业的前途和命运。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先后走过了放权让利、承包经营责任制、股份制试点等阶段。进入90年代以来,国有企业改革又朝着转换机制、政企分开、制度创新、战略调整等方向继续发展。经过多年的努力,国有企业虽然建立了公司制,但是其会计监督起步较晚,与西方发达国家仍有很大的差距,尚不能有效的

发挥作用,甚至根本没有形成一个系统的理论体系,也没有深入应用于企业的管理实践。

由于国有企业股权结构的特殊性和会计监管制度的外

生性,使得会计监督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这可以从我国近几年大量出现的国有企业会计信息失真及其导致的不良后

果的案例中得到印证。我国迫切需要对国有企业会计监督这一个课题深入研究,以便于更好的改进国有企业会计监督工作。会计监督具有较强的务实性,力求理论研究联系实际,既注重对现实问题的深刻剖析,又致力于寻求切实的解决措施。有效的国有企业会计监督可以防止国有企业操纵会计信息生成以及披露,督促注册会计师诚信执业,进而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资本市场健康运行。因此对国有企业会计监督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我国国有企业会计监督的现状

1.国有企业产权界定模糊,会计监督效率低下

所谓国有企业产权界定模糊,是指国家所有权职能的行使和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地位没有独立的运作方式和实现形态,而不是指企业的国家所有权不明确。现代产权理论认为,产权制度运行效率的高低取决于产权界定的清晰程度。一方面,国有产权界定的不明确给虚假会计信息的滋生埋下了祸根。从政府角度来看,表现为国家所有权职能与政府行政职能不分。政企不分使得国家作为所有者动用行政手段干预企

业自主经营。如政府干部的政绩考核多以上交的国家财政收入为指标,很多国有企业高管出于个人利益动机盲目制定经济增强指标,给企业下达利税任务。而企业完成有困难,被迫提供虚假信息。与此同时,国家所有权职能依附于政府的各行政部门,造成没有独立的机构能按法定程序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真正负责。造成会计信息失真谁都负责而谁都不负责的局面,从而使会计信息失真不能得到有效控制。另一方面,国有产权不明确将导致多层次的委托代理机制,主要表现为“全国人民―国家―政府―国有资本管理机构―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经理层”等多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具体来讲就是国有企业的归全国人民,全国人民把这个权利委托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又把这个权利委托给各级人民政府,中央及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国有资本管理机构,而国有资本管理机构又下设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由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代表国家所有者行使对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权力。因此从国有资产的初始委托人到国有企业的终极代理人之间,存在着多层次的委代理关系,致使会计监督效率低下。

2.国有企业会计监督体系不完善

我国国有企业现行的会计监督体系是由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社会审计监督和政府部门监督组成的三位一体的体系。该体系对保证国有企业会计工作的正常进行发挥了巨大

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会计监督的法律机制不健全,导致了会计工作难以有效地行使监督职能,使得国有企业会计监督不力。首先,国企内部会计监督无法形成有效监督。会计人员和审计人员自身特殊的双重身份使得单位内部会计监

督实际上是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和审计人员的监督、审计人员对会计人员的监督、会计人员对单位内部部门及经济业务活动的监督。显然,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在公司内部无法形成有效的监督。此外,所有者和债权人是与企业的利益最相关的人,他们为了自己的权益不被侵害,需要对经营者进行监督,但在新《会计法》的会计监督体系中确没有相关规定,这是会计监督体系的一大缺陷。其次,社会审计不规范。虽然近年来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得到较快发展,但仍存在很多不规范之处。目前,社会审计所产生的威慑力不是独立的,而必须借助于委托人才会发挥实际作用。我国一部分会计师事务所挂靠在各主管部门,事务所与挂靠的主管部门在人事管理、资金投入、收益分配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这种体制无法保证社会审计的独立性。而另一部分会计师事务所虽然完成了脱钩改制工作,但尚未建立合理的机制。此外,注册会计师素质和执业水平有待提高。这些因素都使得社会审计的监督功能难达到应有的效果。最后,政府监督存在重复进行和职能不到位的问题。各种监督职责不清,造成重复检查,增加被查单位负担,有了问题却

相互推脱。政府监督没有形成威慑力,影响了政府监督的实际效果。此外,部分政府部门监督人员素质不高,法制观念淡薄,主观随意性很大,更有甚者私心过重。

3.国有企业会计监督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首先,会计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尚未完善。近年来,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会计法》为主体,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全方位、多层次的会计监管法规体系。但这些会计监管的法律法规还存在滞后问题。由于我国近些年经济高速发展,但是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能够完全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因而许多出现的经济违法违规问题在法律中找不到合理的解释。其次,会计监管法律法规之间不协调。《会计法》、《公司法》、《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刑法》以及其他有关法规,对我国会计监管工作的有序运行发挥了极大的作用,但它们也表现出了不同程度的不协调、甚至冲突。特别是有关措施缺乏照应或相互交叉,或存在遗漏和抵触现象,形式不规范,体例不统一,致使监管部门很难对会计违法行为进行具体定性。最后,监管处罚不力,处罚的威慑作用不够。我国对上市公司信息违规处罚由主要由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实行。尽管近年来监管部门加强了监管力度,但处罚的威慑力非常有限,违规上市公司不当信息披露的内在驱动,远胜于监管处罚的威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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