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工程法律适用的思考——兼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解读(PDF X页)
政府采购工程法律适用的思考——兼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解读
政府采购工程法律适用的思考——兼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解读朱晋华;陈川生【摘要】本文作者对政府采购工程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思考,对在特定条件下《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标中管辖的交叉情形,提出了处理建议。
《《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但是两法对工程、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在法律层次没有同一表述。
招标投标法将强制招标的工程和有关的货物、服务称之为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法》对工程、货物和服务分别定义,其中"工程"定义为:"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期刊名称】《中国政府采购》【年(卷),期】2015(000)009【总页数】4页(P77-80)【关键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法律适用问题;工程招标;《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解读;工程建设项目;法律层次【作者】朱晋华;陈川生【作者单位】[1]中北大学理学院土木工程学部;[2]山西省机械设备成套局【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10.3《《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但是两法对工程、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在法律层次没有同一表述。
招标投标法将强制招标的工程和有关的货物、服务称之为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法》对工程、货物和服务分别定义,其中“工程”定义为:“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2011年12月20日颁布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条例》)同《政府采购法》的解释靠拢,《招标条例》第二条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须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解读.pptx
学海无涯
1 为保证评审专家“随机”产生,防止评审专家终身固定,明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财政 部门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或 者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2 明确评审专家的评审要求和责任。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根据采购文 件规 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3 强化对评审专家的失信惩戒。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 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 平 台。 4 针对评审专家不同违法行为的性质,区别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其评审意见 无效 ,不得获取评审费,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 行 政处罚,以及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既使其从业受到限制,又使其经济 上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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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海无涯
亮点一:强化源头与结果管理 从近年来政府采购领域引发的公众广泛关注的案件看,突出问题是质次价高和低价恶性 竞争。针对乱象,主要细化并完善了保障公开、公平、公正强化政府采购的源头管理和结果 管理的规定。政府采购监管实践表明,解决这类问题仅靠加强采购程序监督是不够的,还需 要强化政府采购的源头管理和结果管理,做到采购需求科学合理,履约验收把关严格,减少 违规操作空间,保障采购质量。最重要、最根本的就是从注重采购过程转向注重采购结果 , 从关注“谁来买”向“专业地买”转变。这是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向实现“物有所值”迈进 的 一大举措。 具体的三项治理措施为: 1 明确采购人需求责任,采购人应科学合理确定。其中规定,采购人应当厉行节约, 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技术、服务 、 安全等要求,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采购标准应依 据经 费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服务标准确定。 2 规范采购方式的选择。2012 年社科院的相关报告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反响,凸显了 集中采购中协议供货采购的高价问题。针对实践中因协议供货导致政府采购价格高于市场 价 格的问题,《实施条例》规定: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适合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 应当 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但紧急的小额零星货物项目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务、工程项目除外 。中央 单位集中采购中已逐步形成批量集中采购为主、协议供货为辅的格局。 3 强化验收环节把关。“床垮垮”“黑心棉”等事件突出反映了政府采购在验收环 节职责 不清、把关不严的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实施条例》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 机构 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 具 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 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亮点二:信息公开,提高透明度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为防止暗箱操作,遏制寻租腐败,保证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 正,《实施条例》按照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公开的目标导向,在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方面提 出了五项规定: 1 项目信息须公开。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信息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发布。采购项目预算 金额应 当在采购文件中公开。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还应当 将 唯一供应商名称在指定媒体上公示。 2 采购文件须公开。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同时, 将招 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等采购文件同时公告。 3 中标、成交结果须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后,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中标、 成交 结果。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 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 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以案说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理解与适用
媒体 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
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国务院财政部门规
定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国务 院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五、回避的情形与认定
案例分析 案例七:采购代理机构小张在经办采购项
案例十三: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授权代表将 身份证原件随投标文件密封提交是否合法?
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应当提交的材 料
法律适用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了供应商参加政府 采购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 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 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
视同财政性资金。
财政性资金的界定与理解
在政府采购管理中,对使用纳入部门预算 管理的资金,无论其资金来源,包括部分 事业收入、经营性收入和其他收入等“自 有收入”,都应当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畴。
财政性资金的界定与理解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 最终为预算支出,实质上相当于使用财政 性资金,也应当纳入政府采购适用范围。 因此,《条例》规定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 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为财政性资金,在 采购时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条例》 的规定进行采购。
项目属性的界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第六条规定,同一招标项 目中含有货物、服务不同采购对象的,以 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项目 属性。
三、工程项目的法律适用与监管
案例四:工程项目招标财政部门是否实施 监管?
案例五:工程项目如何采取非招标方式采 购?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解读
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突出亮点
以问题为导向 一是强化采购人的责任,重视源头管理和结果管理。 二是扩大社会监督渠道,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 三是明确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法律地位,规范政府购 买服务行为。 四是强化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增强政府采购的调控作用。 五是完善规则设计,保证评审专家公平、公正评审 六细化相关主体的违法情形及法律责任,保证责任追究有法 可依
天价采购
预算(预算标准) 采购需求标准(配置标准) 公开(社会监督) 采购人责任(主管部门)
政府采购盗版《新华字典》案
2012年财政部、教育部将《新华字典》 纳入国家免费提供教科书范畴。中央 下拨17亿元专项资金,按照每本《新 华字典》14元的标准计算,由各省 (市)教育部门、财部门实行政府采 购,免费发放。
(一)总则
采购法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采购原则、
工程的法律适用、自由市场、采购预算、采购模式及
集采目录的确定、采购限额标准的管理、采购政策、
明确评审专家的评审要求和责任,规定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并对 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强化对评审专家的失信惩戒,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 信息平台;
针对评审专家不同违法行为的性质,区别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细化相关主体的违法情形及法律责任,保证责任追究有法可依
强化采购人的责任,重视源头管理和结果管理
质次价高——强化采购人的责任,重视源头管理和 结果管理
源头管理:采购需求科学合理
采购人应当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 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必要时 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
(2020年7月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解读.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解读主讲老师刘荣丽第一节《实施条例》概况一、出台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是为了更好地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要求,进一步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
《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十多年来,政府采购总规模从2002年的1 009亿元上升到2013年的16 381亿元。
但是,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的质次价高、效率低下等问题引起了社会关注和对政府采购制度的质疑。
媒体频频曝光:采购的U盘变身itouch4的“豪华采购”、斥资千万元购买10万套“次品”课桌椅、十多家企业竞争报价最高者竟中标,以及“床垮垮”“黑心棉”“问题新华词典”等事件。
这些弊端的暴露,有必要制定出台配套行政法规,细化法律规定,充实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在执行环节上严守死防。
《实施条例》的出台,将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的规范化、法制化,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
《实施条例》是在《政府采购法》既有框架内对政府采购制度作出的进一步细化、明确、重大补充和完善,对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促进政府采购科学管理,防腐祛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实施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二、制定原则《实施条例》共分九章七十九条,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
制定过程中,主要把握了四个原则:一是严格依据《政府采购法》制定,同时也注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做好衔接。
二是按照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发挥政府采购的调控作用,保障政府目的的实现。
三是创新政府采购管理理念和方式,在严格采购程序管理的同时,强化采购需求和结果管理。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案件说法--的理解与适用(1)
媒体 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
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国务院财政部门规
定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国务 院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五、回避的情形与认定
案例分析 案例七:采购代理机构小张在经办采购项
案例九: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交营业执照是 否可以参加投标?
案例十:关联企业是否可以相互借用资质 和业绩?
案例十一:投标人提交类似项目的名称, 并未提供有关合同的证明材料是否能认定 其具有相关业绩?
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应当提交的材 料
案例十二: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提交三年社 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而新设立的公司 只提交了一年相关材料是否可以认定其符 合资格条件?
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 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 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重大违法记录的界定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 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 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九、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 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案例分析
目时发现其三年前任职的公司前来投标, 小张是否需要回避? 案例八:评审专家老吴在参加政府采购评 审时发现其侄儿为该项目谋投标人的授权 代表,老吴是否需要申请回避?
回避的情形
法律适用 条例第九条明确了回避的情形: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
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 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 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 董事、监事;
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解读
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立法历程
《条例》的出台背景与制定过程
《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十余年来,财政部通过制定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不断完善和健全政府采购制度体系,同时,一
直致力于积极推动《条例》的出台。 《条例》凝结了几届财政部领导以及各级财政部 门的努力和心血,汇聚了多年来财政部门以及社会 各界的集体智慧和实践经验,可谓“十二年磨一
第八条
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 构确定并公布。
(一)总则——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
政府采购法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
结合。
条例:明确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含义
集中采购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分散采购也是政府采购
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19号令
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3.规范采购活动和程序: 规范采购评审工作的通知 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20号令
政府采购保证金和行政处罚罚款上缴事项 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 的通知 4.采购政策: 中小企业、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进 口产品、自主创新等 5.质疑投诉: 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在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财政部 2015年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简介 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立法历程 三、条例在法律制度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四、下一步政府采购相关立法工作简介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简介
我国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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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案件说法--的理解与适用
的情形: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
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 采购活动。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 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 动。
工程项目的法律适用与监管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 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 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 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 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本条例定义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 二款规定保持一致。
八、重大违法记录的界定
案例分析 案例十六:公司的总经理因行贿罪被追究
刑事责任,是否可以认定该公司具有重大 违法记录。 案例十七:公司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 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 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是否可以参加 政府采购活动?
重大违法记录的界定
法律适用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重大违法记录是
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
视同财政性资金。
财政性资金的界定与理解
在政府采购管理中,对使用纳入部门预算 管理的资金,无论其资金来源,包括部分 事业收入、经营性收入和其他收入等“自 有收入”,都应当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畴。
财政性资金的界定与理解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 最终为预算支出,实质上相当于使用财政 性资金,也应当纳入政府采购适用范围。 因此,《条例》规定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 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为财政性资金,在 采购时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条例》 的规定进行采购。
以案说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理解与适用
职工“两违”做到“教育为主、扣 罚为辅”,鼓励职工认识错误、改 正错误。采取征集亲情寄语、张贴 “全家福”、为职工过“集体生 日”、与单独作业职工家属签订人 身安全亲情包保合同书等多种方式, 用亲情的力量激励和感化职工。五 是创建安全文化。积极营造良好的 安全氛围,将安全格言警句分布在 全段169个班组的醒目位置,安全灯 箱和宣传栏安设在职工上下班必经
响力和覆盖面。在全段18个车间和 169个班组的醒目位置安设了沈局精 神、吉工精神和班组精神的宣传栏 和宣传板。段《吉工之声》和《吉 工新闻》编发一线采访新闻136期, 大力宣传干部职工践行核心价值观 和沈局精神,突击奉献、克难攻坚, 确保安全生产的先进事迹。三是强 化学习教育认知。在采取党委中心 组学习、干部理论学习、班组政治 学习的基础上,党政主要领导带头,
馆,透过历史沿革、峥嵘岁月、创 新发展等六个板块,浓缩演绎了百 年吉工的发展进程。坚持发挥段 “一报一台一网”文化宣传引领作 用,段小电视台制作的《大爱筑和 谐》专题片在局电视台进行了展播。 三是争创班组“五好之家”。制定 “五好之家”考核办法,把着力点 放在“管家、爱家”上,对169个工 区建家成果进行常态化管理,做到 工区日检查、车间周巡检,全段月
以文化铸魂育人
用文化推动发展
努力为安全生产提供精神动力
——关于加强企业文化建设的实践 与思考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吉林工务段党委书记
于春叶
设的总体部署,把“强基、务实、 和谐、争先”吉工精神作为文化建 设的基本内涵,精心设计,倾力打 造,有力促进了全段各项工作的全 面发展。
年确定为“企业文化推进年”, 2014年确定为“企业文化发展年”, 2015年确定为“企业文化创新年”, 深入开展三个主题年创建活动。三 是设计特色标识。紧密结合实际, 突出工务元素,精心设计段徽和主 题标识。段徽采用两个弹条扣件对 接,“工”字凸显,寓意党政密切 配合,共谋发展;四个弯角代表着 四段合一,干群同心,共建和谐吉 工。用钢轨夹板、弹条扣件、平垫
2018-2019-201X年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重要条款解读-优秀word范文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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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说,制定出台《条例》是为了更好地实施《政府采购法》。
然而,《条例》从颁布到实施,只有短短的几天,应该说时间非常仓促。
从《条例》实施一个多月的情况来看,无论监管部门还是执行机构都面临着一些问题。
在全国政府采购法规与实务研修班(第二十三期)上,《条例》的四大起草者之一--上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副处长王周欢阐明了《条例》在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并结合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详解重要条款。
为了使学员快速学习和掌握《条例》,提高执业水平,王周欢将一天的《条例》课程划分为三大部分:《条例》立法背景与立法依据、《条例》在政府采购制度上的完善与创新以及《条例》有关条文的理解和适用。
《条例》与众多法律相衔接"《条例》依据《政府采购法》而制定,《条例》的颁布使整个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得以完善。
"王周欢说,《条例》属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由于《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内容从一个法律体系来看有很强的原则性,它需要确立相关的制度,这些制度有待于通过行政法规将其细化。
《政府采购法》自201X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引起社会关注和对政府采购制度的质疑,有必要制定出台配套行政法规,细化法律规定,充实完善政府采购制度。
所以《条例》出台,一方面是为了细化《政府采购法》,另一方面也是将实践过程中的创新提升到法律层面。
事业单位做好政府采购工作的几点思
摘要:事业单位在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十多年以来,在提升财政使用效率、节约财政资金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执行过程中也暴露出诸多的管理风险,为此,本文通过梳理事业单位政府采购流程及其关键风险点,提出了提升事业单位政府采购效率的对策。
关键词:事业单位;政府采购;财政资金事业单位承担着不同领域的公共事务的管理职责,政府采购方式购买的货物、服务工程项目内容较为多样化,采购管理风险的管控难度也相对较大,这就需要事业单位根据单位业务运营特点以及采购环节风险特征进行风险控制。
一、政府采购的含义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的含义可以表述为: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该含义表述包涵以下几个层面的内容,一是关于采购对象,政府采购法明确划定了三类采购对象,分别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也就是与财政预算相关的组织类型都纳入了采购对象范畴;二是关于采购资金,如果采购对象进行采购的资金来源于财政资金,那么就须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如果采购资金来自于单位经营收入或捐赠,则不受政府采购法的限制;三是关于资采购内容和限额,并非将采购对象的所有货物、工程和服务都纳入在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之外的采购行为不受《政府采购法》限制,但是,如果《集中采购目录》之外的采购内容超过了规定的限额标准,依然需要遵循《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
二、政府采购的特点政府采购的资金来自于财政预算,因此,在与社会其它经济组织采购交往中,必须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我国出台《政府采购法》的目的在于规范财政支出管理以及从宏观角度调节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这就注定了政府采购与其它单位组织采购和个体的市场采购行为有着本质的不同,并形成了其独特的特点。
(一)政府采购行为的政策导向性市场主体的采购行为受供求关系以及市场规律调节,而政府采购行为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也是国家对行业进行宏观调节的重要手段,国家之所以每年都对《集中采购目录》中采购品类进行调整与增删,是因为可以通过采购目录的调整,可以为产业调整提供政策倾斜或保护服务,由此体现政府采购的政策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理解与适用(二)
接 受 其 给 予 的 赠 品 、 回 扣 或 者 与 采 购 无 关 的 其 他 商 品 、服 务
本 条第 二 款主 要 是对 采 购人 在 开 展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中 一 些 行 为 的 禁 止 规 定 。 在 实 践 中 ,采 购 人 向供 应商 索 要或 者 接 受 其 给予 的赠 品 、回扣 或者 与 采 购无 关 的其他 商 品 、服务 的现象 时有 发生 。这些 现 象 有 的表 现 为 法 律 禁 止 的 “暗 扣 ”,有 的表 现 为法 律 允许 的 “明扣 ”。向供 应 商 索 要 赠 品 、 回 扣 或 者 与 采 购 无 关 的 其 他 商 品 、服 务 是 采 购 人 的 一 种 主 动 行 为 .突 出表 现是 采 购人 在 采 购文 件 中要 求供 应 商 在 采 购 项 目之 外 增 加 部 分 与 采 购 项 目 相 同 的产 品和 服务 。或 提 供与 采 购项 目 无 关 的其 他 产 品和 服务 。如开 展 图 书采 购 活 动 时 ,在 采 购 文 件 中 要 求 供 应 商 承
破 坏 性实 验 ,以证 明供应 商 交 付 的货 物 是否 符 合 再 提 出任何 资 格条 件 ,不做 任何 事前 审核 。
合 同 的要 求 ,或 者 要 求 供 应 商 提 供 一 中采 购 机 构 以 外 的采 购
件 ,保 证 及 时 进 行 维 修 ,但 这 些 要 求 一 般 应 在 采 代 理 机 构 的 区别 在于 :一是 设 立 的 主体 和 机构 的
监 督广 角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政 府采购 法实施 条例 》的 理解与适用(二 )
●陈 渊鑫
九 、采 购 人 的职 责 和 义 务 及 禁 止
(二 )禁 止 采 购 人 向 供 应 商 索 要 或 者
政府采购法及其条例对照解读表
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六条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十七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第十八条(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九条(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第十七条 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第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解读及其应用研讨
投标人之间是否有串通投标行为, 可从投标文件是否存在异常一致等方 面进行认定。
第三十八条 [以他人名义投标]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 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
(一)通过转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 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的;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 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资格预审文件 未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资格 审查的依据。
第十六条 [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结 束后,招标人应当向通过资格预审的 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通过通知书,告 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并同时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书 面告知其资格预审结果。未通过资格 预审的申请人不得参加投标。
• 研究:政府管理定位的合理性 • 研究:招标人与投标人的利益平衡
三、《条例》对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指定部门及评标专家库管理规定
1、《条例》对招标公告发布媒介指定部 门的规定
1)范围更加合理 2)时间更加清楚
第十二条 [招标公告的发布] 依法必须 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 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 等媒介上发布。其中,各地方人民政 府依照审批权限审批、核准、备案的 依法必须招标民用建筑项目的招标公 告,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足三个的,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重新 进行资格预审或者不经资格预审直接 招标。
第十七条 [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 要求]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内容不得 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
违反部分无效。因部分无效影响资格预审 正常进行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重新 进行资格预审或者不经资格预审直接招标;
论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法律适用
价 ,但招 标 文件 要 求提 交 各选 投标 的除 外 ” 。根据 这 一 规 定 ,该 投 标人 的 投标 应 当被 否 决 ,作无 效 投 标处 理 。 此 外 ,这 一 处 理 方 式 也 符 合 《 招 标 投标 法 实 施 条 例 》
第 八 十 四条 的立 法 本 意 , 即 当 《 政 府 采 购 法 》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未 另 行 规 定 时 ,应 遵 循 《 招 标 投 标 法 》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的相 关规 定 。
共 同 规范 。 实践 中 需要 两法 协 同规 范 的例 子 不胜 枚举 。 如 :某政 府 采 购 货 物 招 标 项 目,招 标 文 件 未 规 定提 交 备 选 方 案 ,开 标 后 发 现某 投标 人 提 交 了两份 不 同 的投 标 文 件 , 由 于招 标 文 件 中 未对 该 情 形 如 何 处 理 作 出相 关 规 定 ,而 《 政 府 采购 法 》及 其 配 套 法 律规 范 也对 此 未 作任 何规 定 ,评标 委员会 一 时一 筹莫 展 。
束 和 规范 ,那 么 对该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五 十 一 条 规 定 : “ 有 下 列 情
购 法 》 及 其配 套法 律 规 范 对 政 府采 购 货 物 和 服 务 招标
项 目另 有规 定 的,从 其规 定 。
其 规 定 ”的 表述 ,可 理 解 为 以 下几 层 意 思 :一是 政 府 采 购货 物和 服 务招 标项 目,受 《 招标 投标 法 》 的管辖 ;
二是 《 招 标 投 标 法 》 及 其 实 施条 例 中 的一 般 规 定 ,适
用 于 政 府 采 购 货 物和 服 务 招 标 项 目 ;三 是 如 《 政 府 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分条文的理解与适用(七)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分条文的理解与适用(七)作者:陈渊鑫来源:《财政监督》 2018年第19期四十七、最低评标价法中的中标方法法律条文:第五十六条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
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
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法律条文重点内容解读:本条是关于最低评标价法中的中标方法的规定。
所谓中标候选人,是指评标委员会经过评审从投标人中择优选出的供采购人从中确定中标人的一个或多个投标人。
本条对政府采购项目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如何确定中标候选人作出了具体规定。
在适用中,应当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一)同一项目确定多个中标人的方法在政府采购时,如果希望同样的货物或服务由多个投标人承担供货,采购人一般应当将采购内容划分为若干个标段分标段进行招标。
分标段招标有可能会出现一个投标人在多个标段中标的情况。
此时,采购人可以规定投标人可参加多个标段投标,但是只能在其中一个标段中标,即俗称的“兼投不兼中”。
“兼投不兼中”的做法是不违反《招标投标法》公平原则的,不会排斥任何投标人。
但是,采购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清楚各个标段确定中标人的先后顺序和确定中标人的规则,按照规定的顺序和规则确定中标人。
如果由于某些中标候选人被确定为中标人而失去在其余标段的中标资格以后,导致其余标段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或实质性满足要求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时,其余标段应当作废标处理。
举个例子来说,某货物政府采购项目根据采购数量的不同将项目分为A、B、C三个标段。
为了保证三个标段由三个不同的投标人中标,规定投标人只能在一个标段中标,且采购人按照标段顺序依次确定中标人。
假设有甲、乙、丙、丁4个投标人参加投标,投标人在三个标段的综合得分排序均为甲、乙、丙、丁。
采购人在第一标段应确定甲为中标人,第二标段应确定乙为中标人。
甲和乙分别在第一、第二标段中标后,第三标段的投标人只有两家,则第三标段应该废标。
解读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与实务
招标文件内容的一致性
• 同一问题的多次描述,或描述不完整 • 投标人须知、技术参数、商务条款、评标方 法、标准 • 合同特殊条款与合同一般条款 • 条款正文与附件及附录 • 图纸与规定, 后续图纸与以前提供的图纸 •… ★招标文件:以谁为准,谁优先,否则就会 出现多个判断。否则废标
招标文件的作用
• • • • 反映采购人的需求 供应商编制投标文件的依据 评委评标的依据 采购代理机构回复质疑和财政部门处理 投诉的依据之一 • 采购人和供应商签订合同的依据之一 • 采购人验收的依据之一 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招标文件-1)投标邀请的主要内容
•招标公告的内容
(招标文件-2)投标须知的主要内容
分包18#-33
• 配套政策:预算管理、评审方法、合 同管理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 审批非公开招标方式(设区的市、州) • 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省) • 建立评标专家库 • 认定中标无效 • 处理供应商投拆 • 合同备案 • 监督检查 • 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招标程序
• 招标委托 • 资格预审(邀请招标) • 招标文件编制及发 售 • 发布招标公告或邀 请函 • 对外发售招标文件 • 评标委员会组成及 专家确定
特殊合同条款 对“合同的通用条款”的补 充及说明 • 交货条件 • 质量保证 • 履约保证金的具体金额和 提交方式 • 验收的具体程序 • 保险的具体要求 • 付款方式和货币要求 • 技术服务和售后服务的具 体要求 • 对一般合同条款的增减等 • 附件
(招标文件-4)技术规格及要求
• 采购项目名称、项目背景(工作条件、 使用环境)、用途、数量 • 采购项目的技术性能要求(含功能要求、 配置参数) • 供货范围 • 附件及零配件(包括专用工具)、备 品备件的要求 • 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政府采购工程的法律适用分析——着眼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法律适用
政府采购工程的法律适用分析——着眼于《政府采购法实施
条例》第七条的法律适用
魏昕;陈川生;李显冬
【期刊名称】《中国政府采购》
【年(卷),期】2016(000)008
【摘要】本文首先从《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两部法规入手,进而解释工程与工程建设项目两个易混淆的概念,探究其两者之间的衔接关系,进而分析《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在实务界的法律适用。
【总页数】4页(P77-80)
【作者】魏昕;陈川生;李显冬
【作者单位】[1]中国政法大学;[2]山西省机械设备成套管理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0.3
【相关文献】
1.《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在工程建设项目中法律适用问题探析 [J], 郑云芬;
2.政府采购工程法律适用的思考——兼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解读[J], 朱晋华;陈川生;
3.《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在高校设备采购中的矛盾分析及对策建议 [J], 谈鸣秋;
4.政府采购法律冲突实证与法律适用分析 [J], 王跃晨
5.政府采购工程法律适用问题浅析——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的不同意见 [J], 刘洪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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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与招标投标法律体系七方面的衔接
浅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与招标投标法律体系七方面的衔接2021年1月30日,国务院颁布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颁布施行,是《政府采购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12年以来处于行政法规法律位阶的法律文件长期缺位的补位,是招标采购行业的一件大事,对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我国采用招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并行立法的模式,带来了招标法律制度与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并存的现状。
存在“各抒己见”、“相互冲突”等问题。
业界经常讨论“两部法律的结合”。
考虑到“两法不同”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两法合一”将使中国在加入GPA的谈判中缺乏回旋余地,投标清单远远超过其他国家和地区,中国实施了几十年的工程承包资格管理制度将面临解体,而我国工程承包企业将面临国际竞争等重大现实问题,笔者认为,在不久的将来很难实现“两法合一”,但在行政法规的法律层面上,将两大法系与法律文件相结合,是历史和现实考量下的权宜之计。
在一定程度上,该条例考虑了与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细则》及其下级法律的衔接,有效地促进了两大法系的统一,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首先,在法律适用范围上,《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按照业界窄义的理解,《招标投标法》就是一部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文件。
但是,到底何为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的“工程”,何为招标投标法律体系中的“工程建设项目”,一直存在法律规定差异的问题,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招标一投标法》将“工程建设项目”定义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购法》将“工程”定义为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将《招标投标法》中的“工程建设项目”进一步界定为“工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三部分,并将“工程”定义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定义为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定义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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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 等 不属于 招标投 标 法规 范 的服务项 目, 如果 主体、 资
金适格 , 则适用 ( ( 政 府 采 购 法 规 范 的 服 务 范 围。
招标 条例 》颁 布实施 后, 政 府采 购工程 及其有关 的货物 、 服务在实 践中的纠结 在很大程 度上得 到解决 。 但 是非 招标 方式 采购的工程 没有适用法 律规范 。
的, 这 里 哪 台 电脑 是 基 本 功 能 , 哪台 电脑是 附属功 能 ,
进行招标 投标 的 , 适用招标 投标法 。 ” 但是两法对工程 、
工程 有关的 货物 和服务在法律 层次没有 同一表 述 。 招标 投标 法将 强制招 标的工程 和有关 的货物 、 服务称 之为工
还是存 在 困惑 。 其实, 在实践 中这种 法律适 用的 选择 非 常 简单 , 所 谓与工程不 可分 割且实现 其基本 功能所 必需 的设 备、 材料 等就 是指工 程设计 图纸 中所包含 的所有 设
法 》第三条规 定的依法必 须招标的范 围。 工程 建 设项 目有关 服务 指勘 察、 设计 和 监理 等, 这 里的 “ 等” 是 为低 阶 法规 立 法预 留的空 间 , 而 不是 任何 单 位和个人可以任一 解释 的 “ 框”。 如环 境评 价、 安全评
察、 设 计、 监理等服 务。 ”
备、 材料等, 所有 工程 设计 图纸 都 包含建 筑 图对工程 、 货物和服 务分别定
义, 其中 “ 工程 ” 定 义 为:“ 本 法所 称 工程 , 是指 建设 工 程, 包括建 筑 物和 构筑 物 的新建 、 改建 、 扩建 、 装修 、 拆
有关 的货物 , 贵宾 间的沙发可 以移动属于 可以分 割 的货
物; 有专家强 调有关 的满足度仅 限于 “ 基本 功能”, 不包
( 以下 简称 《 条 例 》)第七 条第一 款 规 定 :“ 政 府 采购 工程 以及与 工程建 设有 关的 货物 、 服 务, 采用招 标方式
2 0 1 5 / 9・ 总 第1 7 2 期 7 7
2 0 1 4 年1 2 月3 1 曰颁 布 的 ( ( 政 府 采 购 法 实施 条 例》
读, 紧 密度 应 当以满 足度 为基 础 。因此 , 两者 的连 接词
用“ 且”而 不是 “ 和” 。 有 专家 用物 理的 状 态解 读 “ 不 可
分割 ”。 如体 育馆 的观 众席座 椅固定 在场 地上 属于 工程
本文作者对政府采购 工程法律适 用问题进行 r 思考, 对在特定条件下 政府采购法》和 ( ( 招标投 标法 往政 府采购工程招标中管辖的交叉情形 , 提出 _ 『 处理建议 。
政 府 采 购 工 程 法 律 适 用 的 思
兼对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的解读
口 朱晋华 陈川生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四条 规 定 :“ 政 府 采 购工 程 括 “ 附属功 能”, 这种 “ 精 密”的解读 有时也 难以判定 。 如 监狱 的若 干 电脑 , 有 些 是 办 公用 的 , 有些 是监 视 用
的工程 建设项 目, 是 指工程 以及与工程 有关 的货物 和服
务。 前款 所 称 工程 , 是 指建 设 工程 , 包括 建 筑物 和 构筑
物 的新 建、 改 建、 扩 建及其相 关的装 修、 拆除 、 修缮等 ;
招标 条例 》在 政府 采 购法 规 定 的建 筑物 、 构筑 物 的新 建 、 改 建、 扩 建和 装修 、 拆除 、 修缮 之间增加 了 “ 及
应 当指 出 的 是 , 同《 政 府 采 购 法 》略 有 不 同 的 是 ,
2 0 l 1 年l 2 月2 01 3 颁 布 的 招 标 投标 法 实 施 条 例》 ( 以下 简称 招 标 条 例 )同 《 政 府采 购 法 的 解释 靠 拢, 招标 条例 》第二条规 定 :“ 招标 投标 法第三 条所称
除、 修缮等。 ”
图纸 和设 备 图纸 或 清单 , 设 计 图纸 范 围内货物 、 材料 就 是 工程 有关 的货物 。 上 述案 例中的沙 发、 电脑 列入 工程
项 目的设备清单 , 依 照招标 投标 法的规 定执行, 反之, 如 果主体 、 资金适 格, 适用 政府 采购法 》。
所 称 与工程 有关的货物 , 是指 构成工程 不可分割 的组成
部分, 且 为 实现 工程 基本 功能 所必须 的设 备、 材料 等 ; 所 称 与工程 建设有 关的服务, 是指 为完成 工程所 需的勘
其 相 关 的”五个 限制 性 定 语 。 即 同新 建 、 改建、 扩 建无 关 的装 修 、 拆 除 和修 缮 的单 独工程 , 不属于 招 标投 标
招 标 条 例 》对 “ 工 程 ”的 解 读 同 政 府 采 购 法 》
完 全相 同 : 指 建 设 工程 , 包括 建筑 物 和构 筑 物 ; 对有 关 的货 物 做了紧密度 和满 足度 的 限定 。 其 中, 不 可分 割表
示与工 程的 紧密度 , 实 现 其 基 本 功 能 表 示 对 项 目的 满 足 度; 这里的 “ 不 可 分 割 ”和 “ 基 本 功 能 ”不 能 做 割 裂 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