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 Q7014-2008 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细则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细则
1目的为贯彻执行《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确保起重机的定期检验工作质量,制定本细则。
2适用围本细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围的起重机械。
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起重机械,全部实施定期检验。
纳入《特种设备目录》没有实施安装监督检验或整机形式出厂,直接交付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在办理使用登记前由所在地检验检测机构依据本规则规定的检验项目及其容、要求和方法进行检验(即设备投入使用前检验,简称首检),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
实施首检的起重机械目录见附录1。
3编制依据《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4定期检验周期、检验人员、检验仪器设备4.1定期检验周期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如下:(1)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1次、其中轮胎式集装门式起重机每2年1次;(2)轻小型起重设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旋臂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每2年1次,其中吊运熔融金属和炽热金属的起重机每年1次。
检验过程中,对作业环境特殊的起重机械经检验机构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机电设备安全监察处批复同意后,可以适当缩短定期检验周期,但是最短周期不低于6个月。
检验机构应当将缩短定期检验的理由、缩短后的周期以及批复情况书面告知使用单位,按照缩短后的周期实施定期检验。
(3)定期检验日期以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检、首检、停用后重新检验的检验合格日期为基准计算,以此类推(下次定检日期不因本周期的复检、不合格整改或逾期检验而变动)。
4.2 检验人员从事起重机定期检验的人员(以下简称检验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起重机械检验书。
现场检验工作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持证检验人员进行,检验部门应指定检验项目负责人。
4.3 检验仪器设备检验人员在检验现场实施定期检验时所采用的仪器设备,应当满足附录2的要求。
检验用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检测工具,纳入计量检定围的,应当依法检定合格,并且在检定有效期。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
起重机械型式实验规程(试行)第一条为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规范起重机械型式实验提高实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国务院令第373号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调整范围内的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实验具体见起重机械型式实验目录附件1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起重机械型式实验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第四条起重机械产品和安全保护装置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实验一首台投入生产的二产品停产1年后重新投产或转厂生产的三主要结构材料关键工艺重要机构安全保护装置有较大改变影响产品安全性能的四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提出型式实验要求的第五条型式实验以产品型号规格为基本单位进行型式实验实验原则如下一不同型号的系列产品分别进行型式实验二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按照规格主要参数系列值从高向低覆盖三超大型起重机械即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逐台进行型式实验第六条型式实验程序如下一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型式实验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实验审定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明细表二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实验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实验备案公告第七条制造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的单位应向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型式实验申请申请时按如下2 种情况进行:一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型式实验同制造许可一并申请随同制造许可申请报相应许可受理机构二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实验应单独提出申请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时需提交如下材料1.申请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2.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3.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三企业集团所属制造单位应按照下列要求申请型式实验1.对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分别单独申请型式实验2.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中的分公司或生产厂应该由集团公司申请型式实验第八条受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出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1.申请材料不全的2.申请材料不实的3.申请单位与从事相关特种设备型式实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或鉴定评审工作机构有关的二凡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应及时作出受理申请的决定在申请上签署受理申请的意见并通知申请单位第九条制造单位提出的型式实验受理后即可约请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型式实验机构进行型式实验并与型式实验机构约定实验时间等事项型式实验机构应按期完成实验工作第十条承担起重机械型式实验的检验检测机以下称型式实验机构应符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经管规的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向社会公布后方可从事起重机械型式实验工作具体条件和要求按照特种设备型式实验机构核准规等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型式实验机构应在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专业等方面对实验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签发报告人员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的要求进行培训考核取得检验师以上资格实验时至少有1名具有检验师资格的实验人员参加第十二条型式实验机构必须按照本规程规定和各类型起重机械型式实验细则规定的检验工程内容要求与方法进行实验各类型起重机械型式实验细则由核准的型式实验机构组织起草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实施第十三条制造单位提供的型式实验样机其主要受力结构件必须在本单位制造制造单位必须声明拟制造的产品与型式实验样机一致一旦发现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型式实验结果将作无效处理第十四条对于在实验室内无法进行实验的大型起重机械的整机型式实验申请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型式实验机构确认设备安装地的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可以在使用单位现场进行实验在使用单位现场进行型式实验时实验现场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实验现场的环境和场地条件应符合相关规范及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二实验现场应具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应有影响起重机实验的物品设施三实验现场应设置进行实验的警示牌禁止与实验无关的人员进入四实验人员和配合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实验作业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并遵守安全作业规程第十五条在使用单位现场进行型式实验的样机实验后应及时更换易损件经型式实验机构对相关项确认并履行有关规定程序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六条批量生产的设备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实验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批量生产的轻小型起重设备的型式实验应在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型式实验机构的实验室内进行二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实验应在型式实验样机组装前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型式实验机构的实验室内进行整机型式实验时不再单独进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实验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实验2年进行1次第十七条型式实验的原始记录表格由检验检测机构根据实验细则的要求统一制定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原始记录表中实验工程不得少于规定的实验内容且应方便现场操作和记录填写第十八条实验过程中实验人员应当详细记录各个工程的检测情况及实验结果原始记录填写时有测试数据要求的工程应填写实测数据无量值要求的定性工程应用文字表述实验状况和结果需要另列表格或附图的应附上表格或附图保证原始记录的可追溯性原始记录必须由具有检验师资格的实验人员和审核人员审核签字并注明日期第十九条起重机械型式实验的判定规则为实验细则规定的所有检验和实验工程单项全部合格则综合判定为合格实验细则规定的所有检验和实验工程单项出现不合格则综合判定为不合格对综合判定为不合格的制造单位受检单位整改后仍可以申请进行复检第二十条完成实验工作后型式实验机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始记录中的数据和结果向受检单位出具型式实验报告格式见附件2和型式实验合格证见附件3型式实验报告的结论页必须由检验审核批准人员签字并加盖型式实验机构的检验专用章或公章型式实验报告和型式实验合格证一式2份检验检测机构和申请单位各1份型式实验机构同时应将型式实验结果在每月的最后一周型式实验单位和产品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要求填好后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其中对于额定起重量大于320 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实验国家质检总局审核确认后备案并定期公布通过型式实验的单位和产品名单第二十一条对于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制造单位收到型式实验报告后应及时上报受理制造许可申请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明细表中予以明示第二十二条对于已经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制造单位增加设备类型和型式并在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范围内其型式实验可直接约请型式实验机构进行型式实验型式实验完成后制造单位应及时上报相应受理机构更换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明细表第二十三条获得起重机械型式实验合格的制造单位必须在该产品铭牌包装和合格证及说明书上标明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编号或相应设备型式实验的备案号第二十四条制造单位更改名称时应在更名后30天内将工商行政经管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新的营业执照和旧的营业执照以及原型式实验合格报型式实验机构更换证书同时按规定到相应受理机构更换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和制造许可明细表或更换型式实验备案表第二十五条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质检总局应责成制造单位向型式实验机构交回型式实验合格并向社会公告一将型式实验合格证书转让给其他制造单位使用的二私自涂改型式实验合格证书的三生产产品与型式实验样品不一致的四申请时弄虚作假的第二十六条申请型式实验的单位对实验结果有异议时应向型式实验机构提出复检要求对复检仍有不同意见时可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国家质检总局将组织专家进行评议评议的结果为最终结论第二十七条型式实验机构必须对检验工作负责因型式实验工作失误造成事故的将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等有关规定追究检验检测机构和当事人的责任国家质检总局定期组织对型式实验机构进行监督抽查第二十八条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对制造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时以及检验机构在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监督检验时应检查相应设备与型式实验结果的一致性第二十九条申请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型式实验机构交纳实验费用第三十条本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附件 1.起重机械型式实验目录2.型式实验报告样式3.型式实验合格证样式4.型式实验单位和产品情况汇总表附件1起重机械型式实验目录设备类型设备型式型号规格主要参数覆盖原则轻小型起重设备钢丝绳电动葫芦G 80t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格向下覆盖防爆钢丝绳电动葫芦环链电动葫芦气动葫芦防爆气动葫芦内燃平衡重式叉车G 50t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插腿式叉车前移式叉车托盘堆垛车侧面叉车三向堆垛叉车内燃防爆叉车蓄电池防爆叉车电站牵引设备G 28t电站张力设备输变电施工用抱杆G 8t旋臂式起重机柱式旋臂式起重机G 5t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格向下覆盖壁式旋臂式起重机平衡悬臂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电动单梁起重机G 80t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格向下覆盖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防爆梁式起重机通用桥式起重机G 320t防爆桥式起重机绝缘桥式起重机水电站桥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架桥机G 320t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格向下覆盖冶金桥式起重机设备类型设备型式型号规格主要参数覆盖原则门式起重机通用门式起重机G 320t和S 50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格向下覆盖集装箱门式起重机G 40t和S 60m水电站门式起重机G 320t和S 15m万能杆件拼装式龙门起重机G 320t岸边集装箱起重机G 40t装卸桥生产t/h1000塔式起重机普通塔式起重机G R 315tm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格向下覆盖电站塔式起重机G R 2000tm塔式皮带布料机生产率m3/h300桅杆起重机固定式桅杆起重机G 320t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格向下覆盖移动式桅杆起重机缆索起重机固定式缆索起重机G 20t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格向下覆盖摇摆式缆索起重机平移式缆索起重机辐射式缆索起重机铁路起重机蒸汽铁路起重机G 160t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格向下覆盖内燃铁路起重机电力铁路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全路面起重机G R 960tm和G 320t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格向下覆盖轮胎起重机G R150tm和G50t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G 45t集装箱侧面吊运起重机高架集装箱轮胎起重机G 60t集装箱跨运车G 40t履带起重机G R1200tm和G100t设备类型设备型式型号规格主要参数覆盖原则流动式起重机汽车起重机G R 150tm和G 50t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格向下覆盖随车起重运输车G 8t门座起重机固定式起重机G 40t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格向下覆盖港口台架起重机港口通用门座起重机G 60t带斗门座起重机G 40t多用途门座起重机集装箱门座起重机电站门座起重机G R 2000tm和G 200t升降机冷却塔曲线施工升降机不限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格向下覆盖锅炉炉膛检修平台钢索式液压提升装置电站提模装置电站滑模装置升船机G 320t施工升降机不限简易升降机升降作业平台高空作业车机械式停车设备升降横移类机械式停车设备层数每种型号产品分别进行型式实验层数向下覆盖垂直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多层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平面移动类机械式停车设备巷道堆垛类机械式停车设备水平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垂直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简易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设备类型设备型式型号规格主要参数覆盖原则超大型起重机械通用桥式起重机G 320t逐台进行型式实验防爆桥式起重机绝缘桥式起重机电站门式起重机G 320t和S 50m普通塔式起重机G R315tm电站塔式起重机G R 4000tm轮胎起重机G R900tm和G60t履带起重机G R1200tm和G100t门座起重机G 60t电站门座起重机G R 2000tm桅杆起重机G 320t全路面起重机G R 960tm和G 320t安全保护装置电力液压块式制动器不限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格向下覆盖盘式制动器直流电磁铁制动器电动葫芦用锥形转子电动机13KW超载限制器不限力矩限制器起升高度限制器防坠安全器进口各类起重机械各种型式按对应类型型式与型号规格的覆盖范围原则执行特殊类型起重机械特殊型式根据起重机械具体情况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定注1.所有主要参数中G代表额定起重量S代表跨度GR代表额定起重力R代表幅度2.规主要参数指相应规范中规定的额定起重量跨度额定起重力矩参数系列值或生产率3.设备型号按相应规范中的规定执行4表中限定参数以上与320t之间的起重机械型式实验逐台进行附件2 格式编号特种设备型式实验报告设备型式型号规格制造单位委托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授权名称检验检测机构授权名型式实验报告共页第页产品名称设备型型号规格商标制造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级别实验地点试依验据出厂编号生产日期实验结论签发日期章年月日备注签发审核主检设备型型式实验报告共页第页序号试验项目计量单位内容和要求试验结果结论备注注意事项1.报告无检验专用章或型式实验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无效报告无加盖骑缝章无效2.复制报告未重新加盖检验专用章或型式实验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无效复制报告未重新加盖骑缝章无效3.报告无主检审核签发人签字无效4.报告涂改无效5.报告是对设备型式的确认对样品本身的合格与否负责且仅对符合送样样品的产品有效报告附加说明1.委托单位地址电话2.制造单位地址电话3.实验地点4.样品情况5.样品接受日期样品实验日期6.实验工程有无外包7.型式实验检验检测机构地址电话附件 3特 种设 备 型式实验合格证No.TX4XXX-XX-XXXXXX制造单位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产品规范总装图号覆盖范围 本证覆盖以下型号规格产品经对上述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的审查及样品的检验 确认符合下列规范发证日期年 月 日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名( 盖 章 )TX注本证是对设备型式的确认对样品本身的合格与否负责且仅对符合送样样品的产品有效二证书持有者有责任保证产品符合规范规定和保证产品与送样样品的一致性附注起重机械型式实验合格证书的编号规定起重机械型式实验合格证书的编号为TX4000-XX-XX XXXX其中TX 代表特种设备型式实验4000 代表起重机械类别代码XX二位数字代表型式实验检验检测机构代另行公布XX XXXX 前二位数字代表年份后四位数字代表证书当年进行的型式实验流水编号附件4起重机械型式实验单位和产品情况汇总表检验检测机盖章报批负责人上报日期编号序号企业名称设备类型设备型式型号规格主要参数证书编号报告签发日期主题词特种设备规程通知抄送局领导办公厅锅炉局法规司存档 2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2003年9月22日印发录入何云鹏校对尚洪。
TSGQ7015-2008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doc 37页)
TSGQ7015-2008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doc 37页)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Q7015-2008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Regulation for Perio dicity Inspection of Lifting Appliances(二次修订版2011年1月1日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8年8月7日前言2007年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起草任务书。
2007年3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成立起草组,在上海市召开工作会议,在前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草案。
2007年8月,中国特检院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本规则的征求意见稿。
2007年9月29日,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7〕44 号文征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07年11月,起草组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
2007年12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2008年8月7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明确规定了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工作的目的、性质、适用范围、检验周期、检验条件、仪器设备、检验项目、内容和方法以及检验结果的判定原则,以指导和规范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工作。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俞中建梅水麟李鸣吴峰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尚洪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董尚元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葛翔江苏省无锡市特种设备检验分院孙小伟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赵鹏华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院佛山分院李松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丁家宝洛阳市特种设备检验所郭鹏伟翟让河南省新乡市特种设备检验所宋耀国北京华电万方管理体系认证中心杨清泉国家起重运输机械质检中心杨春平安徽叉车集团公司凌忠社郑州铁路局特检所雷庆秋目录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1)附件A 实施首次检验的起重机械目录 (6)附件B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不适用于叉车) (8)附件C 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 (22)附件D 起重机械定期(首检)检验报告 (24)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则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则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那么Regulation for Type Test of Cranes(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21年月日目录第一章总那么 (1)第二章型式实验程序和要求 (1)第三章监督治理 (5)第四章附那么 (6)附件A 起重机械及其安全爱护装置规格含义 (7)附件B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约请函 (8)附件C 样机设计文件审查项目和要求 (9)附件D 样机检查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 (10)附件E 样机试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 (47)附件F 起重机械型式实验备忘录 (101)附件G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格式) (102)附件H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格式) (113)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规范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工作,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那么。
第二条本规那么适用于«特种设备名目»范畴内的起重机械及其安全爱护装置的型式试验。
第三条实施起重机械制造单位资质许可的起重机械产品,其型式试验应当在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取得相应的制造许可证后进行。
实施型式试验备案的起重机械产品,其型式试验应当在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型式试验备案受理后进行。
第四条型式试验由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机构在其核准范畴内进行。
第五条起重机械及其安全爱护装置凡属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型式试验:(一)制造单位首次制造的或者制造单位停产四年以上复原生产的;(二)产品型号改变的;(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
注1:型号是指要紧结构(特指主梁、主支撑腿、主副吊臂、标准节)形式相同,起升机构形式相同的一种机型的代号,其代号由产品品种名称、结构形式、机构形式组成,并以字母、数字或其组合表示。
第六条型式试验按照产品型号和规格(规格是指主参数)进行,不同型号的产品应当分别进行型式试验。
TSGQ7015-2008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法规标准集注-西安-李红昌-2013.11详解
TSG Q7015-2008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法规标准集注B1 技术文件审查根据使用单位提供的技术文件,审查上次检验报告,以及使用单位使用记录(包括日常使用状况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自检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是否齐全,并且是否存档保管。
注B-1:对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自检记录,审查是否按照《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TSG Q5001)和安装使用维修说明的要求进行,发现问题是否进行了处理。
(不适用于首检)TSG Q5001第三十四条在用起重机械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保持起重机械的正常状态。
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全面检查应当按照本规则和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的要求进行,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且记录,记录存入安全技术档案。
第三十五条在用起重机械的日常维护保养,重点是对主要受力结构件、安全保护装置、工作机构、操纵机构、电气(液压、气动)控制系统等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易损件和失效的零部件。
第三十六条在用起重机械的自行检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整机工作性能;(二)安全保护、防护装置;(三)电气(液压、气动)等控制系统的有关部件;(四)液压(气动)等系统的润滑、冷却系统;(五)制动装置;(六)吊钩及其闭锁装置、吊钩螺母及其放松装置;(七)联轴器;(八)钢丝绳磨损和绳端的固定;(九)链条和吊辅具的损伤。
第三十七条起重机械的全面检查,除包括第三十六条要求的自行检查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金属结构的变形、裂纹、腐蚀,以及其焊缝、铆钉、螺栓等连接;(二)主要零部件的变形、裂纹、磨损;(三)指示装置的可靠性和精度;(四)电气和控制系统的可靠性。
必要时还需要进行相关的载荷试验。
第三十八条使用单位可以根据起重机械工作的繁重程度和环境条件的恶劣状况,确定高于本规则规定的日常维护保养、自行检查和全面检查的周期和内容。
第三十九条起重机械的日常维护保养、自行检查,应当由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实施;全面检查,应当由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第1号修改单
附件:《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觃则》(TSG Q7015-2008)第1号修改单(对2008年10月第1版的修改)一、正文修改1. 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1次,其中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每2年1次;”第二款修改为:“性能试验中的额定载荷试验、静载荷试验、动载荷试验项目,首检时必须进行。
”第三款修改为:“检验过程中,对作业环境特殊的起重机械,检验机极报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可以适当缩短定期检验周期,但是最短周期不低于6个月。
”第三款最后增加:“注1:定期检验日期以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检、首检、停用后重新检验的检验合格日期为基准计算,以此类推(下次定检日期不因本周期内的复检、不合格整改或者逾期检验而变动)。
”2. 第六条修改为:“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首检的项目和要求,按照《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见附件B)进行。
”3. 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检验程序至少包括检验前准备、现场检验、缺陷处理、检验结果汇总、结论判定和出具检验报告等。
”第三款、第四款修改为:“本觃则设定的检验项目,如果不能满足起重机械安全性能要求,或者其他特殊情冴,检验机极可以根据具体情冴,增加检验项目。
增加的检验项目应当报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后执行。
”4. 第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准备起重机械上次的检验报告、维保和自检记录等使用记录,以及检验工作需要的相关资料;”第(四)项修改为:“需要登高进行检验(高于地面或者固定平面2m以上)的部位,采取可靠安全的登高措施;”5. 第十二条修改为:“进行首检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除应当按照第十一条的第(二)至第(十一)项的觃定进行准备外,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产品技术文件,包括设计文件[总图、主要受力结极件图、电气原理图、液压(气动)系统原理图]、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使用维修说明等;“(二)制造许可证或者型式试验备案许可证明;“(三)产品监督检验证明(适用于实施监督检验的);“(四)施工单位的安装许可证、安装告知书(适用于在使用现场安装,幵且不实施安装监检,但是需要安装许可资质的)。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第一条为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规范起重机械型式试验,提高试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调整范围内的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具体见《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目录》(附件1)。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起重机械产品和安全保护装置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试验:(一)首台投入生产的;(二)产品停产1年后重新投产或转厂生产的;(三)主要结构、材料、关键工艺、重要机构、安全保护装置有较大改变,影响产品安全性能的;(四)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提出型式试验要求的。
第五条型式试验以产品型号规格为基本单位进行,型式试验试验原则如下:(一)不同型号的系列产品分别进行型式试验;(二)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按照规格(主要参数系列值)从高向低覆盖;(三)超大型起重机械(即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逐台进行型式试验。
第六条型式试验程序如下:(一)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审定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明细表;(二)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备案、公告。
第七条制造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的单位,应向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型式试验申请。
申请时按如下2种情况进行:(一)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同制造许可一并申请,随同制造许可申请报相应许可受理机构。
(二)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应单独提出申请,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申请时需提交如下材料:1.申请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2.《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3.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三)企业集团所属制造单位应按照下列要求申请型式试验:1.对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分别单独申请型式试验;2.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中的分公司或生产厂,应该由集团公司申请型式试验。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修改条
修改条款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B9.6
B9.6起重量限制器
检查额定起重量不随幅度变化的起重机械是否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起重量限制器,并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检查和试验:
(1)起升额定载荷,以额定速度起升、下降,全过程中正常制动3次,起重量限制器不动作;
(2)保持载荷离地面100~200mm,逐渐无冲击继续加载至1.05倍的额定起重量,检查是否先发出超载报警信号,然后切断上升方向动作,但机构允许下降方向的运动。
B9.6起重量限制器
额定起重量不随幅度变化的起重机械,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起重量限制器,并且进行检查和试验。
B9.6.1首检
(1)起升额定载荷,以额定速度起升、下降,全过程中正常制动3次,起重量限制器不动作;
性能试验中的额定载荷试验、静载荷试验、动载荷试验项目,首检时必须进行。
第十八条
第二款
(二)本规则规定的检验项目有不合格项,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二)本规则规定的检验项目有不合格项,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可根据此原则和当地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在B-3后增加注B-4、注B-5
注B-4:对于本规则实施前已经投用的起重机械(以下简称旧设备),如果在最近一次定检是按照原《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296号)进行检验检,发现存在不合格项,并且使用单位已按要求采取了有效的措施,则允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使用单位在继续采取有效措施的情况下使用,该检验项目判定为合格,但是应当在该检验项目的备注栏中注明。
注B-5:本规则中新增的一些检验项目,对于旧设备可作“无此项”处理。具体项目如下:
关于TSGQ7015-2008《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中
FJSEI FQPJ29-R03-2008内部工作联系单№:— 1 —层— 2 —附件1:关于TSGQ7015-2008《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中部分检验项目的处理意见一、第五条中规定“额定载荷试验、静载试验、动载试验项目,首次定期检验时必须进行;额定载荷试验项目,以后每间隔1个检验周期进行1次。
”处理意见:1、首次检验时,按规定要求执行。
2、定期检验时,载荷应由使用单位提供,因现场条件限制确实无法提供额定载荷进行载荷试验的,由使用单位提供书面说明材料监护使用,明确日常使用过程中的最大载重量不超过额定载重量,并以现场能提供的最大载荷进行试验。
二、B1(1)技术文件审查中规定“使用单位使用记录(包括日常使用状况记录、自行检查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齐全,符合规定。
”处理意见:检查使用单位的相应记录是否齐全,并且检查是否有存档。
对“自行检查记录”暂不执行。
三、B1(2)中规定“存在雷击可能的起重机械有避雷系统有效证明”。
— 3 —处理意见:存在雷击可能的起重机械定义为设计中有要求防止雷击的起重机械。
对该类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提供有防雷检验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避雷系统有效证明。
四、B4 金属结构检验中规定“金属结构的连接焊缝无明显可见的焊接缺陷”。
处理意见:对检验人员能够到达的主要受力构件主要部位的焊缝进行抽查,如发现超标缺陷,应扩大抽查范围。
五、第十九条中规定“复检的具体项目和方式由检验机构根据整改项目及其影响决定。
”处理意见:复检的具体项目一般为上次检验不合格项目。
六、第十四条和第八条对增加的检验项目(手段)的执行方式描述不同。
处理意见:对需增加的检验项目报省特检院的分院或检验部门技术负责人同意后执行。
七、第9.6条中规定“检查额定起重量不随幅度变化的起重机械是否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起重量限制器。
”处理意见:1、对2009年11月1日之前出厂的起重机械,对20t以下(含)桥式起重机和10t以下(含)门式起重机的工作状况或环境确实不会超载的(除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械和防爆起重机械外),如无特殊要求的轻小型起重设备、带专用吊具(如抓斗、电磁吸盘等)、生产线专用工装,经检验人员现场确— 4 —认,由使用单位出具监护使用保证函后,可不强制执行,其余起重机械应在2011年12月31日前通过改造或更换达到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另对20t以上(不含)桥式起重机和10t以上(不含)门式起重机均应设置起重量限制器。
TSGQ7015-2008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二次修订版2011年1月1日执行)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Q7015-2008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Regulation for Perio dicity Inspection of Lifting Appliances (二次修订版2011年1月1日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8年8月7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Q7015-2007前言2007年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起草任务书。
2007年3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成立起草组,在上海市召开工作会议,在前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草案。
2007年8月,中国特检院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本规则的征求意见稿。
2007年9月29日,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7〕44 号文征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07年11月,起草组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
2007年12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2008年8月7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明确规定了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工作的目的、性质、适用范围、检验周期、检验条件、仪器设备、检验项目、俞中建梅水麟李鸣吴峰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尚洪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董尚元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葛翔江苏省无锡市特种设备检验分院孙小伟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赵鹏华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院佛山分院李松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丁家宝洛阳市特种设备检验所郭鹏伟翟让河南省新乡市特种设备检验所宋耀国北京华电万方管理体系认证中心杨清泉国家起重运输机械质检中心杨春平安徽叉车集团公司凌忠社郑州铁路局特检所雷庆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Q7015-2007目录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1)附件A 实施首次检验的起重机械目录.........................................................(6) 附件B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不适用于叉车)...............(8) 附件 C 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22) 附件D 起重机械定期(首检)检验报告 (2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Q7015-2008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则.doc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QX00X-2012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则Regulation for Type Test of Cranes(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2年月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型式实验程序和要求 (1)第三章监督管理 (5)第四章附则 (6)附件A 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规格含义 (7)附件B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约请函 (8)附件C 样机设计文件审查项目和要求 (9)附件D 样机检查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 (10)附件E 样机试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 (47)附件F 起重机械型式实验备忘录 (101)附件G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格式) (102)附件H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格式) (113)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
第三条实施起重机械制造单位资质许可的起重机械产品,其型式试验应当在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取得相应的制造许可证后进行。
实施型式试验备案的起重机械产品,其型式试验应当在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型式试验备案受理后进行。
第四条型式试验由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机构在其核准范围内进行。
第五条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型式试验:(一)制造单位首次制造的或者制造单位停产四年以上恢复生产的;(二)产品型号改变的;(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
注1:型号是指主要结构(特指主梁、主支撑腿、主副吊臂、标准节)形式相同,起升机构形式相同的一种机型的代号,其代号由产品品种名称、结构形式、机构形式组成,并以字母、数字或其组合表示。
第六条型式试验按照产品型号和规格(规格是指主参数)进行,不同型号的产品应当分别进行型式试验。
同一型号的产品按照规格从高向低覆盖。
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试验方法及内容要求
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试验项目及内容要求1制动器1.1闭合性能和释放性能在设计文件和标准规定的制动弹簧工作力以及电源电压范围内,操作制动器5次以上,观察制动器闭合和释放动作。
制动器闭合和释放应当灵活,无卡滞现象。
1.2静态制动力矩按照砝码法或使用静制动力矩测试仪进行试验。
制动器静态制动力矩不得小于额定值。
对钳盘式安全制动器,试验其静态制动力,应当不小于额定值。
1.3动态制动力矩动态制动力矩应当在惯性试验台上进行,其中制动电机在制动电机专用试验台上测试。
制动器在额定制动状态和标准规定的制动初转速以及单次制动功条件下,测量每次制动过程中平均动态制动力矩值。
每次测得的平均制动力矩值均不得小于0.9倍的额定制动力矩值。
1.4推动器的推力试验将推动器垂直放置在试验台架上,按照额定电压给推动器连续通电运行4h以上,使推动器电动机达到热稳定状态后,分别按照以下要求调整电源的电压及其施加载荷,通电运行推动器,观察推起行程:(1)推动器电源在额定频率和额定电压下,推动1.25倍的额定载荷;(2)推动器电源在额定频率和85%额定电压下,推动额定载荷。
在相应的电源条件下,推动器应当能够将相应载荷推起至额定行程。
1.5推动器的工作行程将制动器两侧制动瓦退距调整在额定值,断续操作制动器,并且测量推动器的工作行程。
试验后检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不具有自动补偿功能的制动器,推动器的工作行程不大于推动器额定行程的75%;(2)具有自动补偿功能的制动器,推动器的工作行程不大于推动器额定行程的85%。
1.6推动器动作性能试验将推动器安装在常闭鼓式或者电力液压盘式制动器上,推动器在额定电压、额定电源频率、60%负载持续率和额定制动弹簧工作力下,按照最大操作频率连续操作推动器30min以上。
试验后检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最大操作频率符合设计文件或者相应标准规定值;(2)每个动作循环过程中推杆的运动不得有卡滞、爬行现象。
1.7推动器密封性能试验推动器在额定电压、额定电源频率、60%负载持续率和额定载荷下,连续运行4h以上,使推动器电动机达到热稳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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