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
《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
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铁路集装箱运输是现代物流运输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介绍铁路集装箱运输的规则和相关知识。
集装箱定义集装箱是指用于装运货物的标准化货箱。
集装箱的主要特点是尺寸标准化、结构单元化和易于转运装卸。
集装箱不仅能够保护货物免受损失和破坏,还能够提高运输效率和降低物流成本。
集装箱运输方式铁路集装箱运输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滚车运输滚车运输是指将集装箱装载在铁路平板车上,然后通过铁路运输。
滚车运输的优点是运输效率高、安全性高、适用于运输量大的货物。
滚车运输的缺点是需要在起点和终点进行货物的装卸操作,需要特殊的货车和设备。
挂车运输挂车运输是指将集装箱装载在专用拖车上,然后通过铁路运输。
挂车运输的优点是起点和终点的货物装卸过程简单、运输效率较高。
挂车运输的缺点是运输成本较高,不能适用于大量货物运输。
平板车运输平板车运输是指将集装箱装载在铁路专用平板车上,然后通过铁路运输。
平板车运输的优点是货物装卸操作简单、运输效率高。
平板车运输的缺点是在运输过程中需要保持货物的平稳,运输安全性较低。
集装箱装运流程铁路集装箱运输的装运流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环节:集装箱装箱货主将货物装箱并进行封箱操作。
装箱时需要注意保护货物,封箱时需要按照要求进行封条操作。
集装箱运输货车将集装箱运输到目的地。
在运输过程中需要保持货物平稳、安全,如需转运则按要求进行操作。
集装箱拆箱货物到达目的地后,需要进行拆箱操作。
在拆箱过程中需要按照要求进行验货和封条的拆除。
集装箱交付货物拆箱后,货主进行验收并进行交付操作。
收货人需要按照要求进行货物验收。
集装箱运输规则铁路集装箱运输遵循以下规则:装箱规范集装箱内装的货物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各运输公司规定的车宽、车高、车重等装箱规范要求,不得突出集装箱外部,以确保铁路运输的安全。
货物封装货物内贴有标签,内容应包括发站、到站、货主、收货人、货物重量、数量、包装、种类及保险等信息,封条应符合国家及各项相关规定。
《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
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铁运…2007‟203号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明确铁路集装箱运输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维护运输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运输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铁道部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适用于全国营业铁路的集装箱运输。
第二章运输基本条件第3条本规则所称的集装箱是指具备下列条件的运输设备:1.具有足够的强度,可长期反复使用;2.适于多种运输方式运送,途中无需倒装货物;3.设有供快速装卸的设施,便于从一种运输方式转移到另一种运输方式;4.便于箱内货物装满和卸空;5.容积不小于1立方米。
集装箱不包括车辆和一般包装。
第4条铁路运输的集装箱:按重量和尺寸分为1吨箱、10吨箱、20英尺箱、40英尺箱以及经铁道部批准运输的其他重量和尺寸的集装箱。
按箱主分为铁路箱和自备箱,其中铁路箱是承运人提供的集装箱,自备箱是托运人自有或租用的集装箱。
按所装货物种类和箱体结构分为普通货物箱和特种货物箱。
普通货物箱包括通用箱和专用箱,专用箱包括封闭式通风箱、敞顶箱、台架箱和平台箱等;特种货物箱包括保温箱、罐式箱、干散货箱和按货物命名的集装箱等。
按是否符合国家或铁道行业标准分为:标准箱和非标箱。
第5条集装箱箱主应保证集装箱质量符合国家或铁道行业标准,由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认可、制造、维修,并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确保集装箱的质量满足铁路运输安全要求。
第6条特种货物箱、专用箱和非标通用箱应经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相关试验和认证,由托运人向发站提交有关技术文件和上路运输申请;铁路局(公司对运输安全性等进行审查后,提出意见报铁道部公布上路运输。
第7条集装箱应按国家或铁道行业标准涂打相应的标记和标志。
20英尺以上的集装箱应有集装箱检验单位徽记、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安全合格牌照、国际铁路联盟认证标记,其中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安全合格牌照上应标有维修检验日期或有连续检验计划标记,且箱体标明的集装箱号码应与牌照一致。
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定
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集装箱运输是铁路货物运输的一种方式。
《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是《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引伸的规则。
在铁路运输集装箱,承运人和托运人、收货人均应遵守本规则。
本规则未规定的事项,应遵守《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及铁道部公布的有关规定。
本规则的修改、解释权属铁道部。
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则的条件下,可制订管内补充规定,报铁道部备案。
第2条在铁路运输的集装箱,按箱型分为:1吨箱、5吨箱、10吨箱、20英尺箱、40英尺箱。
20英尺以上的集装箱称为大型集装箱。
按箱主分为:铁路集装箱和自备集装箱。
按类型分为:通用集装箱和专用集装箱。
第3条铁路集装箱是铁道部所属的集装箱,自备集装箱是托运人配置或租用的集装箱。
用于国内铁路运输的自备集装箱,应符合《自备集装箱编号和标记涂刷规定》(附件一);用于国际间进出口运输的国际集装箱,应根据国际有关条约和协议的规定,经有关机构鉴定或认可,在箱体上有相应的标志。
不符合规定的,不能按集装箱办理运输。
第4条周转集装箱是托运人投资制造的铁路集装箱。
运量大而稳定或占用集装箱时间长的托运人可使用周转集装箱。
周转集装箱的投资制造和使用按《周转集装箱使用规定》(附件二)办理。
第5条集装箱办理站名和办理自备大型集装箱运输专用线名在《货物运价里程表》中公布。
专用线所有人要求在专用线办理自备集装箱、托运人或收货人要求在专用线临时到发自备集装箱,应向车站提出申请,报铁路局审批。
第6条承运人和托运人对适箱货物应采用集装箱运输,对《集装箱适箱货物品名表》(附件三)中规定的货物,在发站有运用空箱时,必须使用集装箱运输。
第7条集装箱运输应采用门到门运输。
托运人和收货人可使用自有运力或委托运输单位进行门到门运输,承运人应提供便利条件。
个人自用物品和搬家货物可在站内装箱和掏箱。
第8条集装箱集散站是设立在车站之外,具备库场和装卸、搬运设备的货运代理企业。
车站与集散站之间的关系是承运人与托运人的关系。
《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204
《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204《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20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铁路集装箱运输,保障运输安全、提高运输效率,依法保护和维护铁路运输经营秩序,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运输组织第二条铁路集装箱运输业务主要由铁路运输企业承运,同时可以委托社会化运输企业进行运输。
第三章运输环节第五条铁路集装箱运输包括发货人/托运人的托运、铁路运输企业的运输、收货人的收货等过程。
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铁路集装箱运输进行车皮调度、装车、封签、运输、解封等处理。
第四章运输责任第二十条铁路运输企业对于被托运的集装箱,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安全、完好地运输到指定地点,保证运输品质。
第二十一条铁路运输企业对于运输中发生的客观事故,造成集装箱损坏、遗失以及货物的遗失、灭失等情况,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五章运价第五十九条铁路运输企业可以按照规定对运费进行设置,并根据运输距离和运输区域的不同进行差别化定价。
第六章违例处理第六十九条铁路运输企业对于违反相关规定而出现的行为,可以根据情况对相关责任方进行处罚、警告等措施。
第七章附则第七十条违反本规则的行为,依法可由相关行政部门进行处理,并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取代之前颁布的相关规定。
总结:《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2024)204是中国铁路部门发布的一项规范和管理铁路集装箱运输的规定。
它主要包括运输组织、运输环节、运输责任、运价、违例处理等内容,并对铁路集装箱运输进行了细致而全面的规定。
通过该规则的实施,可以进一步加强对铁路集装箱运输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运输的安全性和效率。
同时,对于违规行为也进行了相应的处罚和警告,以保障铁路运输经营秩序的正常进行。
这项规则的颁布将对铁路运输部门和相关企业的运营和管理产生积极的影响。
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
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集装箱运输管理工作,提高集装箱运输的效率和效益,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是铁路内部对集装箱运输作业要求的规定,不作为托运人、收货人与承运人间划分权力、义务和责任的依据。
本规则未列事项应按《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执行。
第3条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则的条件下,可制定补充规定,报铁道部备案。
第二章集装箱办理站第4条集装箱办理站(以下简称办理站)的开办与停办,由铁路局根据车站的发到货源、场地、机械和作业人员等条件进行审查,报铁道部批准和公布。
办理自备大型集装箱运输专用线的开办与停办,由铁路局根据专用线的场地、机械、取送车等条件进行审查和批准,报铁道部公布。
第5条铁路集装箱不在专用线办理运输。
特殊情况要办理时,办理站的专用线应经铁路局批准,非办理站的专用线应经铁道部批准。
10吨以下自备集装箱在专用线办理运输及20英尺、40英尺自备集装箱在未公布的车站或专用线临时到达或发送,应经铁路局批准。
跨局运输时,应通知对方铁路局,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三章集装箱管理第6条集装箱运输实行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三级管理。
第7条办理站应设立集装箱车间或在货运车间内设立集装箱办公室等,固定集装箱管理人员,负责车站集装箱运输组织管理工作。
第8条办理站应根据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站的具体情况,制定车站集装箱管理细则。
第9条办理站应在车站货运营业室内直接受理托运人递交的集装箱货物运单,在货物运单和领货凭证上加盖“×吨集装箱”戳记。
第10条办理站对到发和进出站的集装箱及中转、修理等集装箱,必须有准确的记载,保证统计正确,防止集装箱丢失。
集装箱的进出站和5吨以上集装箱的到发按箱号管理。
到发的集装箱应使用集装箱箱号卡片(格式一)或集装箱到发登记薄(格式二)进行登记和销号,集装箱箱号卡片销号后顺号装订保存。
进出站的铁路集装箱(包括铁路利用的自备集装箱)应使用铁路集装箱出站单进行登记和销号,集装箱落地的按箱填写,原卡车回站的按批填写,铁路集装箱出站单甲乙联合对后顺号装订保存。
铁路货运集装箱规章制度
铁路货运集装箱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货运集装箱运输秩序,提高运输效率,保障货物安全,特制定本规章。
本规章适用于铁路货运集装箱运输。
第二条铁路货运集装箱运输是指利用铁路进行集装箱货物的运输活动。
第三条铁路货运集装箱运输遵循安全、快捷、准时、便捷的原则,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第四条铁路货运集装箱运输主管部门为国家铁路总公司,具体执行单位为各铁路运输局。
第五条铁路货运集装箱规章制度包括车辆、设备、人员、作业、管理等方面。
第二章车辆规定第六条铁路货运集装箱车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具备安全、可靠的运输能力。
第七条铁路货运集装箱车辆应当定期进行检修维护,确保车况良好,运行安全。
第八条铁路货运集装箱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装卸箱作业,保证货物安全。
第九条铁路货运集装箱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装载,不得超载。
第十条铁路货运集装箱车辆应当按照规定保持车身清洁,确保货物无污染。
第三章设备规定第十一条铁路货运集装箱运输设备应当按照规定进行配备,确保作业顺畅。
第十二条铁路货运集装箱运输设备应当定期维护检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第十三条铁路货运集装箱运输设备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操作使用,保证货物安全。
第十四条铁路货运集装箱运输设备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清洁消毒,确保货物无污染。
第四章人员规定第十五条铁路货运集装箱运输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掌握相关知识技能。
第十六条铁路货运集装箱运输人员应当穿着统一工作服,佩戴工作证,按照规定进行作业。
第十七条铁路货运集装箱运输人员应当遵守相关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第五章作业规定第十八条铁路货运集装箱运输作业应当按照作业流程进行,确保作业有序进行。
第十九条铁路货运集装箱运输作业应当按照作业要求进行,保证作业效率。
第二十条铁路货运集装箱运输作业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装卸箱作业,不得擅自操作。
第二十一条铁路货运集装箱运输作业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保护作业,确保货物完好。
第六章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铁路货运集装箱运输管理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保障运输顺利进行。
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铁运[2007]204号中国铁道出版社2007年·北京目录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 (3)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基本要求 (3)第三章运输管理 (3)第四章运输组织 (4)第五章铁路箱质量管理 (5)第六章安全管理 (6)第七章信息和统计 (6)第八章附则 (7)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加强集装箱运输管理工作,提高集装箱运输效率,保证运输安全,加快集装箱运输发展,依据《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等规章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是铁路内部集装箱运输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全国营业铁路,不作为托运人、收货人与承运人间划分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依据。
第3条与国家铁路接轨的其他铁路,其集装箱运输的安全管理和业务指导,由行使安全监管职责的铁路局负责。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4条集装箱运输实行全路统一管理。
铁路局、铁路集装箱专业运输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均应设专人负责集装箱运输管理,共同完成集装箱运输工作。
第5条集装箱办理站(包括办理集装箱运输的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下同)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与其运量相适应的,适合集装箱堆存、装卸和修理的场地。
2.具备集装箱计量称重及安全检测条件。
3.配备集装箱专用装卸机械和吊具,装卸机械的起重能力要满足所装卸集装箱总重量的要求。
4.具备计算机管理和与全路联网的条件,满足自动化管理和信息传输的需要。
5.办理专用集装箱和特种货物集装箱的,还必须具有相应的生产和安全设备设施(如:机械、站台、充电、充液、充装设备等)。
6.铁道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6条集装箱办理站应设置集装箱货运人员,负责集装箱运输管理和装卸车组织。
公司在主要集装箱办理站的箱管人员应掌握集装箱作业动态和信息,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沟通车站解决。
第7条集装箱运输业务的开办与停办,由车站根据货源、办理条件等提出申请逐级上报。
铁路局和公司协商一致后报铁道部审核公布。
车站停办集装箱运输业务后,应对站存的铁路箱进行清查,按集装箱调度命令及时回送,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准确录入信息系统。
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
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集装箱运输是铁路货物运输的一种方式。
《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是《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引伸的规则。
在铁路运输集装箱,承运人和托运人、收货人均应遵守本规则。
本规则未规定的事项,应遵守《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及铁道部公布的有关规定。
本规则的修改、解释权属铁道部。
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则的条件下,可制订管内补充规定,报铁道部备案。
第二条在铁路运输的集装箱,按箱型分为:1吨箱、5吨箱、10吨箱、20英尺箱、40英尺箱。
20英尺以上的集装箱称为大型集装箱。
按箱主分为:铁路集装箱和自备集装箱。
按类型分为:通用集装箱和专用集装箱。
第三条铁路集装箱是铁道部所属的集装箱,自备集装箱是托运人配置或租用的集装箱。
用于国内铁路运输的自备集装箱,应符合《自备集装箱编号和标记涂刷规定》(附件一);用于国际间进出口运输的国际集装箱,应根据国际有关条约和协议的规定,经有关机构鉴定或认可,在箱体上有相应的标志。
不符合规定的,不能按集装箱办理运输。
第四条周转集装箱是托运人投资制造的铁路集装箱。
运量大而稳定或占用集装箱时间长的托运人可使用周转集装箱。
周转集装箱的投资制造和使用按《周转集装箱使用规定》(附件二)办理。
第五条集装箱办理站名和办理自备大型集装箱运输专用线名在《货物运价里程表》中公布。
专用线所有人要求在专用线办理自备集装箱、托运人或收货人要求在专用线临时到发自备集装箱,应向车站提出申请,报铁路局审批。
第六条承运人和托运人对适箱货物应采用集装箱运输,对《集装箱适箱货物品名表》(附件三)中规定的货物,在发站有运用空箱时,必须使用集装箱运输。
第七条集装箱运输应采用门到门运输。
托运人和收货人可使用自有运力或委托运输单位进行门到门运输,承运人应提供便利条件。
个人自用物品和搬家货物可在站内装箱和掏箱。
第八条集装箱集散站是设立在车站之外,具备库场和装卸、搬运设备的货运代理企业。
车站与集散站之间的关系是承运人与托运人的关系。
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的通知各铁路局,集装箱、特货公司:现将《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技术规章编号:TG/HY110 -2015)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2015年12月3日TG/HY110-2015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铁总运〔2015〕31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装箱运输管理工作,保证铁路运输安全,加快集装箱运输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货物运输规程》《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称总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铁路的集装箱运输。
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的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办理集装箱运输时,铁路局应将集装箱运输安全内容纳入有关运输安全协议。
与国家铁路接轨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集装箱运输时,铁路局应将集装箱运输安全内容纳入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运输协议。
第三条总公司负责全路集装箱运输组织和统一管理。
铁路局负责管内集装箱运输组织和经营管理。
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集装箱公司)负责铁路箱的购置、租赁、维修、报废等资产管理工作。
第四条铁路局应充分发挥集装箱标准化程度高、装卸作业快、货物安全性好以及便于开展多式联运的优势,优先发展集装箱运输,提高集装箱运输比例。
第五条铁路局和集装箱公司应建立集装箱运输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投入,制定作业流程和质量标准,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建立安全责任制和考核机制,保证集装箱运输安全。
第二章运输基本条件第六条本规则所称的集装箱是指具备下列条件的运输设备:(一)具有足够的强度,在有效使用期内可以反复使用;(二)适于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运送货物,途中无需倒装;(三)设有供快速装卸的装置,便于从一种运输方式转到另一种运输方式;(四)便于箱内货物装满和卸空;(五)内容积不小于1立方米。
集装箱不包括车辆和一般包装。
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的通知各铁路局,集装箱、特货公司:现将《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技术规章编号:TG/HY110-2015)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2015年12月3日TG/HY110-2015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铁总运〔2015〕31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装箱运输管理工作,保证铁路运输安全,加快集装箱运输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货物运输规程》《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称总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铁路的集装箱运输。
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的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办理集装箱运输时,铁路局应将集装箱运输安全内容纳入有关运输安全协议。
与国家铁路接轨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集装箱运输时,铁路局应将集装箱运输安全内容纳入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运输协议。
第三条总公司负责全路集装箱运输组织和统一管理。
铁路局负责管内集装箱运输组织和经营管理。
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集装箱公司)负责铁路箱的购置、租赁、维修、报废等资产管理工作。
第四条铁路局应充分发挥集装箱标准化程度高、装卸作业快、货物安全性好以及便于开展多式联运的优势,优先发展集装箱运输,提高集装箱运输比例。
第五条铁路局和集装箱公司应建立集装箱运输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投入,制定作业流程和质量标准,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建立安全责任制和考核机制,保证集装箱运输安全。
第二章运输基本条件第六条本规则所称的集装箱是指具备下列条件的运输设备:(一)具有足够的强度,在有效使用期内可以反复使用;(二)适于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运送货物,途中无需倒装;(三)设有供快速装卸的装置,便于从一种运输方式转到另一种运输方式;(四)便于箱内货物装满和卸空;(五)内容积不小于1立方米。
集装箱不包括车辆和一般包装。
集装箱铁路运输管理规则
集装箱铁路运输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集装箱运输管理工作,提高集装箱运输的效率和效益,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是铁路内部对集装箱运输作业要求的规定,不作为托运人、收货人与承运人间划分权力、义务和责任的依据。
本规则未列事项应按《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执行。
第3条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则的条件下,可制定补充规定,报铁道部备案。
第二章集装箱办理站第4条集装箱办理站(以下简称办理站)的开办与停办,由铁路局根据车站的发到货源、场地、机械和作业人员等条件进行审查,报铁道部批准和公布。
办理自备大型集装箱运输专用线的开办与停办,由铁路局根据专用线的场地、机械、取送车等条件进行审查和批准,报铁道部公布。
第5条铁路集装箱不在专用线办理运输。
特殊情况要办理时,办理站的专用线应经铁路局批准,非办理站的专用线应经铁道部批准.10吨以下自备集装箱在专用线办理运输及20英尺、40英尺自备集装箱在未公布的车站或专用线临时到达或发送,应经铁路局批准。
跨局运输时,应通知对方铁路局,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三章集装箱管理第6条集装箱运输实行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三级管理。
第7条办理站应设立集装箱车间或在货运车间内设立集装箱办公室等,固定集装箱管理人员,负责车站集装箱运输组织管理工作。
第8条办理站应根据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站的具体情况,制定车站集装箱管理细则。
第9条办理站应在车站货运营业室内直接受理托运人递交的集装箱货物运单,在货物运单和领货凭证上加盖“×吨集装箱”戳记。
第10条办理站对到发和进出站的集装箱及中转、修理等集装箱,必须有准确的记载,保证统计正确,防止集装箱丢失。
集装箱的进出站和5吨以上集装箱的到发按箱号管理。
到发的集装箱应使用集装箱箱号卡片(格式一)或集装箱到发登记薄(格式二)进行登记和销号,集装箱箱号卡片销号后顺号装订保存。
进出站的铁路集装箱(包括铁路利用的自备集装箱)应使用铁路集装箱出站单进行登记和销号,集装箱落地的按箱填写,原卡车回站的按批填写,铁路集装箱出站单甲乙联合对后顺号装订保存。
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
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铁路集装箱运输是一种以集装箱为基本装载单位进行的铁路运输方式,其具有快捷、安全、可靠、经济等优点,可以在快速、高效地满足国家经济发展和物流需求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证铁路集装箱运输的安全与有效,国家对铁路集装箱运输进行了严格的管理,并制定了一系列规则。
下面是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的相关内容:集装箱规格要求铁路在运输集装箱铁路货物时,除了与货车挂篮式车厢进行铁路运营外,也可以使用铁路集装箱,因此对铁路集装箱进行了一定的规格要求。
目前国内常见的集装箱有20英尺和40英尺的两种规格,铁路集装箱通常采用标准尺寸,即20英尺(6.1米)和40英尺(12.2米)。
铁路集装箱在使用过程中也需要符合一定的质量标准。
例如,铁路集装箱的自重(即箱子的重量)应该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以确保铁路集装箱的运输安全。
集装箱装载要求对于铁路集装箱的装载,国家也制定了严格的要求。
在装载铁路集装箱运输货物时,铁路集装箱箱体内部不得有碎块或杂物,并且顶部和底部需要固定,以确保运输的安全。
铁路集装箱运输货物时,箱体内的货物也必须被牢固地固定在箱体内,避免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破损。
集装箱的铁路运输在铁路集装箱的运输中,还需要遵守一些具体的规则。
例如,在铁路集装箱之间运输货物时,可以使用起重机或堆高机将货物从一个集装箱转移到另一个集装箱中,也可以采用铁路集装箱平车或集装箱车进行货物的运输。
需要注意的是,转移货物时应避免货物的破损或不当转移导致危险的情况出现。
在铁路集装箱运输中,货物应该在出发前和抵达目的地后进行严格的检查,以确保货物的安全和完好。
在铁路集装箱运输中发生意外事故时,相关责任人员需要对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并及时启动事故调查。
同时,相关部门也需要及时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以确保铁路集装箱运输的安全再次发生。
铁路集装箱运输的安全保障为了确保铁路集装箱运输时的安全,国家针对铁路集装箱的安全保障也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
《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1)
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明确铁路集装箱运输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维护运输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运输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铁道部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适用于全国营业铁路的集装箱运输。
第二章运输基本条件第3条本规则所称的集装箱是指具备下列条件的运输设备:1.具有足够的强度,可长期反复使用;2.适于多种运输方式运送,途中无需倒装货物;3.设有供快速装卸的设施,便于从一种运输方式转移到另一种运输方式;4.便于箱内货物装满和卸空;5.容积不小于1立方米。
集装箱不包括车辆和一般包装。
第4条铁路运输的集装箱:按重量和尺寸分为1吨箱、10吨箱、20英尺箱、40英尺箱以及经铁道部批准运输的其他重量和尺寸的集装箱。
按箱主分为铁路箱和自备箱,其中铁路箱是承运人提供的集装箱,自备箱是托运人自有或租用的集装箱。
按所装货物种类和箱体结构分为普通货物箱和特种货物箱。
普通货物箱包括通用箱和专用箱,专用箱包括封闭式通风箱、敞顶箱、台架箱和平台箱等;特种货物箱包括保温箱、罐式箱、干散货箱和按货物命名的集装箱等。
按是否符合国家或铁道行业标准分为:标准箱和非标箱。
第5条集装箱箱主应保证集装箱质量符合国家或铁道行业标准,由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认可、制造、维修,并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确保集装箱的质量满足铁路运输安全要求。
第6条特种货物箱、专用箱和非标通用箱应经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相关试验和认证,由托运人向发站提交有关技术文件和上路运输申请;铁路局(公司)对运输安全性等进行审查后,提出意见报铁道部公布上路运输。
第7条集装箱应按国家或铁道行业标准涂打相应的标记和标志。
20英尺以上的集装箱应有集装箱检验单位徽记、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安全合格牌照、国际铁路联盟认证标记,其中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安全合格牌照上应标有维修检验日期或有连续检验计划标记,且箱体标明的集装箱号码应与牌照一致。
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
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目录1. 引言2. 铁路集装箱运输的定义和背景3. 集装箱装载和封闭要求4. 铁路集装箱运输的安全措施5. 铁路集装箱运输的运费和费用计算方法6. 铁路集装箱运输的投保要求7. 铁路集装箱运输的货物索赔程序8. 铁路集装箱运输的服务质量要求9. 结论1. 引言铁路集装箱运输作为一种高效、安全、环保的运输方式,得到了广泛应用和发展。
本文将介绍铁路集装箱运输的规则和要求,旨在帮助企业和个人在铁路集装箱运输中遵守相关规则,确保货物安全、运输顺利。
2. 铁路集装箱运输的定义和背景铁路集装箱运输是指通过铁路运输系统进行货物运输的方式,在标准化的集装箱内装载货物,并采取封闭式运输方式。
铁路集装箱运输的背景是提高运输效率、保证运输安全、减少运输成本。
3. 集装箱装载和封闭要求为确保货物在运输中不受损坏,铁路集装箱运输有特定的装载和封闭要求。
货物应按照规定的摆放方式和限重进行装载,并确保集装箱内部保持平稳。
集装箱的封闭要求包括正确使用封条、封口、封箱胶带等密封材料,以确保货物的安全性。
4. 铁路集装箱运输的安全措施为确保货物和人员的安全,铁路集装箱运输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安全措施。
这包括对集装箱进行安全检查,在运输过程中加强对集装箱的监控,确保货物的安全到达目的地。
此外,还需要制定应急预案,以应对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
5. 铁路集装箱运输的运费和费用计算方法铁路集装箱运输的运费和费用计算方法是根据一定的规则和指标进行确定的。
常见的计算方法包括按照货物的重量、体积或是按照运输里程进行计算。
此外,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如运输路线、货物特性等。
6. 铁路集装箱运输的投保要求为最大程度地减少货物运输过程中的风险,铁路集装箱运输通常需要进行货物保险。
货物保险可以为货主提供一定的保障,确保在意外情况下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
关于投保要求,货主需要遵守相关规则和流程。
7. 铁路集装箱运输的货物索赔程序如果在铁路集装箱运输过程中发生货物损失或损坏,货主有权提出索赔。
铁道部关于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
铁道部关于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9.10.01•【文号】铁运[1989]82号•【施行日期】1989.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铁运(1989)82号1989年10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集装箱运输管理工作,提高集装箱运输的效率和效益,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是铁路内部对集装箱运输作业要求的规定,不作为托运人、收货人与承运人间划分权力、义务和责任的依据。
本规则未列事项应按《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执行。
第3条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则的条件下,可制定补充规定,报铁道部备案。
第二章集装箱办理站第4条集装箱办理站(以下简称办理站)的开办与停办,由铁路局根据车站的发到货源、场地、机械和作业人员等条件进行审查,报铁道部批准和公布。
办理自备大型集装箱运输专用线的开办与停办,由铁路局根据专用线的场地、机械、取送车等条件进行审查和批准,报铁道部公布。
第5条铁路集装箱不在专用线办理运输。
特殊情况要办理时,办理站的专用线应经铁路局批准,非办理站的专用线应经铁道部批准。
10吨以下自备集装箱在专用线办理运输及20英尺、40英尺自备集装箱在未公布的车站或专用线临时到达或发送,应经铁路局批准。
跨局运输时,应通知对方铁路局,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三章集装箱管理第6条集装箱运输实行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三级管理。
第7条办理站应设立集装箱车间或在货运车间内设立集装箱办公室等,固定集装箱管理人员,负责车站集装箱运输组织管理工作。
第8条办理站应根据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站的具体情况,制定车站集装箱管理细则。
第9条办理站应在车站货运营业室内直接受理托运人递交的集装箱货物运单,在货物运单和领货凭证上加盖“×吨集装箱”戳记。
第10条办理站对到发和进出站的集装箱及中转、修理等集装箱,必须有准确的记载,保证统计正确,防止集装箱丢失。
铁路集装箱运输条件
铁路集装箱运输条件(一)集装箱箱型分类按箱型分:1 吨箱、5 吨箱、10 吨箱、20 英尺箱、40 英尺箱。
按类型分:通用集装箱、专用集装箱。
通用箱适用多种普通件杂货的运输,专用箱适用某种状态或特殊性质货物的运输。
按所有人分:铁路集装箱、自备集装箱。
(二)集装箱适用货物通用集装箱以装运贵重、易碎和怕湿货物为主,如家电、仪器、仪表、小型机械、玻璃陶瓷、建材、工艺品、文化体育用品、医药、卷烟、酒、食品、日用品、化工产品、针纺织品、小五金和其他适合集装箱运输的货物。
下列货物不能使用集装箱运输:1.易于污染和腐蚀箱体的货物;2.易于损坏箱体的货物;3.鲜活货物:4.危险货物。
专用集装箱分别用于特殊性质的液体、汽车或需要通风、冷藏等货物运输。
(三)集装箱货物运输条件托运人托运集装箱货物,应按批提出货物运单和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订单,集装箱总重之和不得超过容许载重,铁路集装箱与自备集装箱不得按一批办理。
集装箱装箱由托运人负责,使用前须检查箱体状态,箱体不良时,应要求承运人更换。
装箱后,由托运人施封。
集装箱掏箱由收货人负责,装掏箱作业,托运人、收货人也可委托承运人担当。
集装箱掏空后应清扫干净、关闭箱门,有污染的须进行洗刷。
使用自备集装箱时,收货人将自备集装箱与货物同时领取。
须要向发站回送的,收货人在领取同时填写特价证明书,经到站签认在30 日内向原发站回送。
承运人核收回送运费,承运人利用回送的自备集装箱运货物至回送的到站时,免收回送运费。
(四)集装箱运输“一口价”集装箱运输“一口价”系指集装箱自进入发站货场时起至搬出到站货场时止、运输全过程的各项价格总和,一次收取,一票结清的一种运费结算办法。
“一口价”包括铁路基本运价、建设基金、新路新价均摊、电气化附加费、特殊运价、杂费等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运价和杂费,但不包括下列费用:1. 保价费;2. 快运费:3. 委托铁路装掏箱的装掏箱综合作业费;4. 专用线装卸作业的费用;5. 集装箱在到站超过免费暂存期间产生的费用;6. 由于托运人、收货人的责任发生的费用。
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的通知各铁路局,集装箱、特货公司:现将《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技术规章编号:TG/HY110 -2015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2015年 12 月 3 日TG/HY110-2015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铁总运, 2015? 313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装箱运输管理工作,保证铁路运输安全,加快集装箱运输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货物运输规程》《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称总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铁路的集装箱运输。
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的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办理集装箱运输时,铁路局应将集装箱运输安全内容纳入有关运输安全协议。
与国家铁路接轨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集装箱运输时,铁路局应将集装箱运输安全内容纳入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运输协议。
第三条总公司负责全路集装箱运输组织和统一管理。
铁路局负责管内集装箱运输组织和经营管理。
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集装箱公司)负责铁路箱的购臵、租赁、维修、报废等资产管理工作。
第四条铁路局应充分发挥集装箱标准化程度高、装卸作业快、货物安全性好以及便于开展多式联运的优势,优先发展集装箱运输,提高集装箱运输比例。
第五条铁路局和集装箱公司应建立集装箱运输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投入,制定作业流程和质量标准,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建立安全责任制和考核机制,保证集装箱运输安全。
第二章运输基本条件第六条本规则所称的集装箱是指具备下列条件的运输设备:(一)具有足够的强度,在有效使用期内可以反复使用;(二)适于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运送货物,途中无需倒装;(三)设有供快速装卸的装臵,便于从一种运输方式转到另一种运输方式;(四)便于箱内货物装满和卸空;(五)内容积不小于 1 立方米。
集装箱不包括车辆和一般包装。
《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
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铁运…2007‟203号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明确铁路集装箱运输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维护运输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运输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铁道部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适用于全国营业铁路的集装箱运输。
第二章运输基本条件第3条本规则所称的集装箱是指具备下列条件的运输设备:1.具有足够的强度,可长期反复使用;2.适于多种运输方式运送,途中无需倒装货物;3.设有供快速装卸的设施,便于从一种运输方式转移到另一种运输方式;4.便于箱内货物装满和卸空;5.容积不小于1立方米。
集装箱不包括车辆和一般包装。
第4条铁路运输的集装箱:按重量和尺寸分为1吨箱、10吨箱、20英尺箱、40英尺箱以及经铁道部批准运输的其他重量和尺寸的集装箱。
按箱主分为铁路箱和自备箱,其中铁路箱是承运人提供的集装箱,自备箱是托运人自有或租用的集装箱。
按所装货物种类和箱体结构分为普通货物箱和特种货物箱。
普通货物箱包括通用箱和专用箱,专用箱包括封闭式通风箱、敞顶箱、台架箱和平台箱等;特种货物箱包括保温箱、罐式箱、干散货箱和按货物命名的集装箱等。
按是否符合国家或铁道行业标准分为:标准箱和非标箱。
第5条集装箱箱主应保证集装箱质量符合国家或铁道行业标准,由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认可、制造、维修,并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确保集装箱的质量满足铁路运输安全要求。
第6条特种货物箱、专用箱和非标通用箱应经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相关试验和认证,由托运人向发站提交有关技术文件和上路运输申请;铁路局(公司对运输安全性等进行审查后,提出意见报铁道部公布上路运输。
第7条集装箱应按国家或铁道行业标准涂打相应的标记和标志。
20英尺以上的集装箱应有集装箱检验单位徽记、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安全合格牌照、国际铁路联盟认证标记,其中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安全合格牌照上应标有维修检验日期或有连续检验计划标记,且箱体标明的集装箱号码应与牌照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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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的通知各铁路局,集装箱、特货公司:现将《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技术规章编号:TG/HY110 -2015)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2015年12月3日TG/HY110-2015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铁总运〔2015〕31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装箱运输管理工作,保证铁路运输安全,加快集装箱运输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货物运输规程》《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称总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铁路的集装箱运输。
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的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办理集装箱运输时,铁路局应将集装箱运输安全内容纳入有关运输安全协议。
与国家铁路接轨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集装箱运输时,铁路局应将集装箱运输安全内容纳入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运输协议。
第三条总公司负责全路集装箱运输组织和统一管理。
铁路局负责管内集装箱运输组织和经营管理。
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集装箱公司)负责铁路箱的购置、租赁、维修、报废等资产管理工作。
第四条铁路局应充分发挥集装箱标准化程度高、装卸作业快、货物安全性好以及便于开展多式联运的优势,优先发展集装箱运输,提高集装箱运输比例。
第五条铁路局和集装箱公司应建立集装箱运输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投入,制定作业流程和质量标准,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建立安全责任制和考核机制,保证集装箱运输安全。
第二章运输基本条件第六条本规则所称的集装箱是指具备下列条件的运输设备:(一)具有足够的强度,在有效使用期内可以反复使用;(二)适于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运送货物,途中无需倒装;(三)设有供快速装卸的装置,便于从一种运输方式转到另一种运输方式;(四)便于箱内货物装满和卸空;(五)内容积不小于1立方米。
集装箱不包括车辆和一般包装。
第七条铁路运输的集装箱:按长度分为20英尺箱、40英尺箱、45英尺箱以及经总公司运输局批准运输的其他长度的集装箱。
按箱主分为铁路箱和自备箱,其中铁路箱是承运人提供的集装箱,自备箱是托运人自有或租用的集装箱。
按所装货物种类和箱体结构分为普通货物箱和特种货物箱。
普通货物箱包括通用箱和专用箱,专用箱包括封闭式通风箱、敞顶箱、台架箱和平台箱等;特种货物箱包括保温箱、罐式箱、干散货箱和按货物种类命名的集装箱等。
按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分为:标准箱和非标箱。
第八条集装箱应符合国家标准,按规定涂打标记和标志,具有集装箱检验单位徽记、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安全合格牌照、国际铁路联盟标记,标有定期检验日期或连续检验计划标记。
第九条非标铁路箱由总公司运输局公布运输条件后,方可上路运输。
非标自备箱办理海铁联运、国际联运(发站或到站为港口、铁路口岸站)以及管内运输的,由发送铁路局确定运输条件,确保满足运输安全要求后方可上路运输;其他须由发送铁路局提出运输条件,报总公司运输局公布后方可上路运输。
铁路局不得确定以下自备箱的运输条件:不符合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的集装箱;角件与货车集装箱锁闭装置、装卸机械集装箱吊具不匹配的集装箱;标记总重小于吨的集装箱。
第十条集装箱应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保证质量满足铁路运输安全要求。
集装箱从出厂到第一次检验的间隔期不得超过5年,以后检验的间隔期不得超过年。
第十一条集装箱办理站(包括办理集装箱运输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下同)是办理集装箱运输业务的车站。
集装箱在集装箱办理站间办理运输。
集装箱办理站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运量相适应的,适合集装箱堆存、装卸的场地。
(二)装卸线数量和长度满足生产需要。
(三)具备集装箱称重计量及安全检测条件。
(四)配备集装箱装卸机械,起重能力满足所装卸集装箱总重量的要求。
20英尺、40英尺集装箱吊具下额定起重量不小于35吨,满足宽体箱发展需要。
装卸机械宜具备称重、装载均衡状态检测功能。
(五)具备良好的硬件、软件和计算机网络环境,能够应用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信息系统。
(六)办理特种货物箱和专用箱时,还需配备相应的生产和安全设施设备(如:站台、装卸、充装、抽卸、充电设施设备等)。
第十二条车站(包括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开办集装箱运输业务,由铁路局确认满足规定条件后,将以下内容报总公司运输局公布:车站名称、铁路专用线或专用铁路名称、起重能力、办理箱型、危险货物运输办理情况、是否为国铁及控股标准箱办理站。
第十三条车站(包括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停办集装箱运输业务(或因站场施工等需临时停办集装箱运输业务),由铁路局将以下内容报总公司运输局公布:车站名称、铁路专用线或专用铁路名称、停办箱型、停办原因;其中,临时停办集装箱运输业务的,除上述内容外,还需报停办日期范围。
车站停办集装箱运输业务后,应清查站存铁路箱,及时组织回送。
第十四条在一定季节和区域内不易腐烂、变质、冻损的易腐货物,经托运人和承运人协商一致后,在保证不影响货物质量的前提下,可使用通用集装箱装运。
第十五条集装箱军事运输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要严格执行《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等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定。
第三章业务办理第十七条集装箱运输,每批必须是标记总重相同的同一箱型。
铁路箱和自备箱不得按一批办理。
集装箱装运多种品名的货物不能在运单内逐一填记时,托运人应按箱提出物品清单。
集装箱内单件货物重量超过100 千克时,应在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分别注明实际重量。
第十八条托运人应使用状态良好的集装箱。
使用铁路箱时,车站应提供状态良好的集装箱。
托运人在使用前必须检查箱体状况,发现箱体状况不良时及时提出,由车站予以更换。
第十九条集装箱所装货物应符合所用箱型适箱货物要求,不得腐蚀、损坏箱体。
性质互抵的货物不得混装于同一集装箱内。
铁路通用集装箱不得装运易污染箱体的货物。
第二十条块煤之外的其他煤和铁矿石品类的货物不得使用集装箱运输,重箱卸船后不掏装箱直接经铁路运输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托运的集装箱,单箱总重不得超过其标记总重;且不得超过发站和到站的集装箱起重能力,在车上直接装卸货物的特种货物箱、专用箱等除外。
第二十二条托运人可自行装箱,也可委托承运人装箱。
装箱时应码放稳固,装载均衡,不超载、不集重、不偏重、不偏载、不撞砸箱体,采取防止货物移动、滚动或开门时倒塌的措施,保证箱内货物和集装箱运输安全。
第二十三条集装箱施封由托运人负责。
通用集装箱重箱必须施封;施封时确认左右箱门锁舌和把手入座后,在右侧箱门把手锁件施封孔处施封一枚,用10号镀锌铁线将箱门把手锁件拧固并剪断余尾。
其他类型集装箱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合的施封方法。
托运的空集装箱可不施封,托运人须关紧箱门并用10号镀锌铁线拧固。
第二十四条托运人应在运单上逐箱填记集装箱箱号和相应的施封号码。
已填记的箱号和施封号码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时,托运人须在更改处盖章证明。
第二十五条托运人(收货人)可自行安排汽车取送集装箱,也可委托车站办理,车站均应提供便利条件。
托运人(收货人)领取铁路箱出站的,车站应与托运人(收货人)签订铁路箱出站使用协议并收取保证金;铁路局可结合实际免收保证金。
根据托运人(收货人)要求,可在站内指定区域装、掏箱。
第二十六条发送的集装箱应于约定进站日期当日进站完毕。
到达的集装箱,应于承运人发出领货通知的次日起算,2日内领取集装箱货物,并于领取的当日内将箱内货物掏完或将集装箱搬出。
集装箱货物(含空自备箱)在车站存放超过上述免费仓储期限,应按规定核收仓储费。
第二十七条从车站搬出铁路箱时,车站根据运单填写“铁路箱出站单”(见附件1)作为出站和箱体状况交接的凭证。
集装箱送回车站时,车站应检查箱体状况,收妥集装箱并结清费用后,在乙联上加盖车站日期戳和经办人章,将收据交还箱人。
第二十八条托运人或收货人使用铁路箱超过下列期限,自超过之日起核收集装箱延期使用费:(一)站内装箱的,应于约定进货日期当日装完。
站内掏箱的,应于领取的当日内掏完。
(二)到达的集装箱,应于承运人发出领货通知的次日起算,2日内领取集装箱。
(三)集装箱出站的,重去空回或空去重回时,应于领取的次日送回;重去重回时,应于领取的3日内送回。
第二十九条车站与托运人或收货人交接集装箱时,施封的凭箱号、封印和箱体外状,不施封的凭箱号和箱体外状交接。
第三十条发站在接收集装箱时,检查发现箱号或封印内容与运单记载不符或未按规定关闭箱门、拧固、施封的,应由托运人改善后接收。
箱体损坏危及货物和运输安全的不得接收。
第三十一条承运人有权对集装箱货物品名、重量、数量、包装、装载状况等进行检查。
需要开箱检查货物时,在发站应通知托运人到场,在到站应通知收货人到场。
托运人有违约责任时,承运人应按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向托运人或收货人核收违约金和因检查产生的作业费用。
可继续运输的,车站应会同托运人补封,编制货运记录。
第三十二条到站应向运单记载的收货人交付集装箱。
在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装卸车的集装箱,交接办法由车站与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的使用单位商定。
第三十三条收货人在接收集装箱时,应按运单核对箱号,检查施封状态、封印内容和箱体外状。
发现不符或有异状时,应在接收当时向车站提出,车站按规定及时处理。
第三十四条收货人可自行掏箱,也可委托承运人掏箱。
铁路箱掏空后,应清扫干净,将箱门关闭良好,撤除无关标记,有污染的须洗刷除污。
车站应对交回的铁路箱空箱进行检查,发现未清扫或未洗刷的,应在清扫或洗刷干净后接收。
第三十五条集装箱在承运人的运输责任期内,箱体没有发生危及货物安全的损坏,箱号、施封号码与运单记载一致,施封有效时,箱内货物由托运人负责。
第三十六条自备箱由于承运人责任造成损坏、丢失时,车站应编制货运记录,由承运人负责赔偿。
第四章运输管理第三十七条进出站的铁路箱使用“铁路箱出站单”管理。
到发的集装箱使用“集装箱到发登记簿”(见附件2)管理。
单证保管期限为1年。
第三十八条车站应建立铁路箱出站使用管理制度,加强进出站交接检查,按规定核收集装箱延期使用费,加速铁路箱周转,保证资产安全。
第三十九条车站应及时催还未按时送回的铁路箱。
定期清查站内外的铁路箱,发现账实不符时,及时查明原因并按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的铁路箱由车站统一管理和运用,发生的集装箱延期使用费由车站核收。
第四十一条在车站存放的铁路箱不得挪作他用。
如有挪用,对挪用者自挪用之日起核收规定费率2倍的集装箱延期使用费。
第四十二条集装箱应固定作业场地,与其他货物分开存放。
堆场应划分箱区箱位,在地面作出明显标识,留有检查作业通道。
第四十三条车站应敞开受理自备空箱堆存业务,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空箱堆存服务协议,使用空箱堆存交接单办理进场、出场交接,提高服务质量,吸引自备箱上路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