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经济开发区工业企业优惠政策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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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及实施办法

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及实施办法

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投资优惠政策及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国内外投资商来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投资的吸引力,加大对入区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实现兵团、八师石河子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税收优惠第二条:外商投资企业。

(一)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1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优惠期满后,企业当年产品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照10%执行。

(三)对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10年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自生产经营之月起,免征城市房地产税5年,自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五)外商投资企业的其它税收减免政策按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自治区外投资者设立独资或出资额达到25%以上的企业:(一)对国家、自治区鼓励类产业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新办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新办经营期10年以上的非生产性企业,自经营之日起,第1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

(四)新建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和高新技术项目,自生产经营之日起,8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第四条:新疆境内投资者(一)对国家、自治区鼓励类产业的企业,2010年以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在自治区境内办的内资企业,经自治区税务部门批准,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农产品加工、旅游等企业,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年。

新乡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精选文档】

新乡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精选文档】

新乡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第一条为强化政策引导、资源倾斜和资金扶持,促进产业聚集,加快聚集区建设,推进工业进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集中全县资源,加快聚集区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为企业入驻创造良好的软硬发展环境,使聚集区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六通”、“三化”、“二集中”的条件。

即通路、通电、通水、通电话、通宽带,环境绿化、亮化、美化,污水集中处理、垃圾集中处理。

(二)具备“四就近”的条件,即职工就近居住、子女就近入学、有病就近就医、生活就近购物。

(三)具备优良高效的服务条件。

聚集区管委会对入驻企业实行一站式服务,县政府实行联席办公、联审联批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单独行使职权;聚集区管委会对各类检查收费统一协调,一个窗口对外,任何部门未经允许,不得直接进入企业进行检查收费。

第三条为企业入驻聚集区提供以下优惠政策:(一)凡县域外投资企业入驻聚集区,按照“新乡县鼓励支持投资暂行办法”(新政文〈2005〉121号)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1、经营期限十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投资,下同)在100万元以上的,自开业之日起,企业所得税留成部分呢第一至第二年全部奖励给企业,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奖励给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自开业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一至第三年全部奖励给企业,第四至第七年减半奖励给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自开业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一至第五年全部奖励给企业,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奖励给企业。

2、凡在新乡经济开发区投资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自开业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一年至第五年全部奖励给企业,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奖励给企业;在享受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期间,凡当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在5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的,20%奖励给企业;100万元至150万元之间的,30%奖励给企业;150万元至200万元之间的,40%奖励给企业;200万元以上的,50%奖励给企业。

关于完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考核制度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指导意见

关于完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考核制度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指导意见

关于完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考核制度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完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考核制度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过30多年发展,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国家级经开区)作为先进制造业聚集区和区域经济增长极,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强大引擎、对外开放的重要载体和体制机制改革的试验区域,为我国形成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的对外开放格局作出了突出贡献。

当前,国家级经开区面临的国际国内形势和肩负的历史使命都发生了深刻变化,迫切需要通过完善考核、分类指导、综合施策,促进创新驱动发展,为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继续发挥生力军作用。

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在培育发展新动力、拓展发展新空间、构建产业新体系和发展新体制等方面,持续发挥国家级经开区窗口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培育有全球影响力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发展基地。

(一)坚持以对外开放为引领。

放宽外资准入限制,完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吸引更多中高端外资加速流入。

推进国家级经开区创新外贸发展模式,进一步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加快培育以技术、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的外贸竞争新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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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适应我国对外开放新形势和国际产业转移新趋势,以开放促创新,拓展对外开放新的空间和领域,更好地融入全球产业链、价值链、供应链,提高我国在全球产业分工中的地位。

(二)坚持以科技创新为动力。

着力构建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将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成现实生产力,打造若干高水平、有特色优势的产业创新中心。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省国家级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20〕8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省国家级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20〕8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省国家级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若干意见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省国家级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若干意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破解我省国家级开发区体制机制障碍,提升对外开放水平,带动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一)优化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

进一步强化国家级开发区招商引资、投资服务、项目建设、科技创新等经济发展功能。

允许国家级开发区按照机构编制管理相关规定,调整内设机构、职能、人员等,推进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优化协同高效。

优化国家级开发区管理机构设置,精简机构,扁平化管理,结合机构改革逐步加强对区域内各类开放平台的整合规范,积极探索多区合一、机构统一、管理集中的整合规范新路径。

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国家级开发区发展需要,按规定统筹使用各类编制资源。

(责任单位:省委编办,有关设区市、县〔区〕人民政府)(二)理顺国家级开发区与地方的权责关系。

各设区市要做好牵头统筹,进一步理顺国家级开发区与所在地的关系。

各地要结合实际,按照“分类指导、一区一策”的原则,制定出台专门的权责清单,厘清国家级开发区和地方人民政府的事权关系。

国家级开发区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等职能可根据发展阶段和工作重点,依托所在地人民政府履行或通过设区市人民政府依法赋权后行使。

(责任单位:有关设区市、县〔区〕人民政府)(三)加大向国家级开发区放权力度。

关于加快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的几点建议

关于加快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的几点建议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为企业提供公平、透明 、稳定的营商环境。
提高政府服务水平
加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效 率,增强企业满意度。
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制定优惠政策
出台税收减免、租金补贴等政策,吸引企业 入驻经济开发区。
加强与国内外企业的联系
主动对接国内外企业,了解企业需求,提供 个性化服务。
拓展招商渠道
教训三
06
未来展望
经济发展趋势预测
1 2
全球经济复苏
随着全球经济的逐步复苏,各国经济开发区将迎 来新的发展机遇,国际贸易和投资将进一步活跃 。
技术创新驱动
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将加速发展,为经济 开发区提供新的增长动力和竞争优势。
3
绿色发展
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成为全球共识,经济开发 区应加强绿色产业发展和环保技术应用,以实现 可持续发展。
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建设高速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传输设施 ,提高信息化水平。
建设医院、学校、文化中心等设施,提升 居民生活品质。
04
政策支持与保障措施
政策支持体系
制定有利于开发区经济发展的政策
01
包括税收优惠、土地使用优惠、投资审批简化等,以
吸引企业入驻。
完善政策执行机制
02 确保政策的有效落地,避免政策执行过程中的梗阻和
THANKS
谢谢您的观看
经济开发区在产业集聚、技术创新、人才引进等方面具备优势,为区域经济发展提 供了有力支撑。
经济开发区在基础设施建设、招商引资、企业服务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为区域 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环境。
面临的主要问题与挑战
经济开发区面临着产业结构单 一、资源环境压力加大等问题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1、赣州经开区工业用地政策(视项目情况给)企业依法按程序摘牌后,对达到投资合同约定的企业,开发区给予工业发展基金奖励,支持企业发展。

2、赣州经开区工业企业投资政策(视项目情况给)(1)投产之日起5年内,企业所缴纳增值税(营改增前)和企业所得税开发区财政实得部分的60%给予奖励。

(2)投产后5年内,企业高级管理者(指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等,限10人)年薪(工资)所纳个人所得税的开发区财政实得部分的100%给予奖励。

3、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1)对赣州市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2)自2012年1月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赣州市的鼓励类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赣州经开区总部经济政策(1)自企业总部在区内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年度起,由区财政给予5年期纳税奖励:第1—2年,按企业缴纳“三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区财政实得部分的80%给予奖励;第3—4年,按企业缴纳“三税”区财政实得部分的50%给予奖励;第5年,按企业缴纳“三税”区财政实得部分的40%给予奖励。

(2)总部企业高级管理者(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监事会主席、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财务总监),5年内年薪纳税开发区财政实得部分100%奖励给个人。

(3)购地建设总部大楼的企业,其土地出让价扣除国家规定计提基金后的50%奖励给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奖励资金按企业完成基建投资比例分4次返还,即:开始基建时奖励20%,完成基建时奖励20%,有企业入驻总部大楼且开始纳税时奖励30%,总部大楼入驻企业(公司)年度纳税达到3500万元/年时再奖励剩余的30%。

5、赣州经开区电子商务政策(1)对通过B2B(企业间的电子商务)电子商务形式实现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经营主体,分别按5万元、10万元、2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对通过B2C(企业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模式)电子商务形式实现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5亿元的经营主体,分别按5万元、10万元、2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对通过C2C(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电子商务。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7.31•【字号】潍政发〔2019〕8号•【施行日期】2019.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潍政发〔2019〕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为落实李克强总理视察潍坊时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2019年7月24日市政府第四十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降低企业引才成本1.允许改建房屋用于人才租赁住房。

允许开发企业将已批地未开工、在建、建成的商业用房、写字楼等在符合住宅日照要求和相关设计规范的前提下改为人才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

改建的人才租赁公寓产权为建设单位自有,不能对外销售或面向职工销售。

2.支持企业集中建设人才(职工)公寓。

支持人才集聚的企事业单位、产业园区(产业技术研究院)等利用自有产权待建土地建设研发中心、产业配套住房、人才(职工)公寓等,非生产用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超过15%。

人才(职工)公寓产权为建设单位自有,不能对外销售或面向职工销售。

3.加强高层次人才租赁住房保障。

认真执行《潍坊市高层次人才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潍组通字〔2019〕2号)规定,对企事业单位全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以下标准提供免租住房:顶尖人才(A类,下同)一般不低于190平方米,免租金;领军人才(B类,下同)最高160平方米,免租金(最长期限3年);高端人才(C类,下同)最高120平方米,免租金(最长期限3年)。

A类人才全职在潍工作满10年,可无偿获赠免租住房。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也可按以下标准选择货币化租房补贴:A类人才可享受最高25000元/月的租房补贴;B类人才可享受最高3000元/月的租房补贴(最长期限3年);C类人才可享受最高2000元/月的租房补贴(最长期限3年)。

升级国家级经开区的好处

升级国家级经开区的好处

升级国家级经开区的好处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的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具有精简高效的管理体制。

《关于促进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15号)第五条明确规定:“坚持和完善精简高效的管理体制。

的管理机构一般是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除其中具有企业性质的外,根据授权行使同级人民政府、经济协调与管理等职能”。

也就是说,是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在规划建设和经济管理权限上是相对独立的。

这将有利于形成和完善集中精简、灵活高效、务实亲商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打造更加优越的投资软环境。

+{5D/Q/S"i3C+A二是具有省级商务部门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限。

《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发[2010]209号)第一条明确规定:“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3亿美元和限制类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及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审批和管理。

”而省级经济开发区的审批权限则为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并且仅限于不需要国家和省里综合平衡、不涉及商品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项目。

该项政策规定将有利于我们提高外商投资企业效率。

三是在土地报批、承接产业转移和重大项目立项方面更容易得到国家的支持。

国办发【2005】15号第六条明确规定:“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发展要纳入和并实行统一管理。

符合条件、确有必要扩大规划面积或调整区位的,应当按照《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的规定报批。

”第七条规定:“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可按城市分批次用地形式单独组织报批,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意见-豫政 〔2016〕3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意见-豫政 〔2016〕3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意见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意见豫政〔2016〕36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考核制度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14号)精神,促进全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进一步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通过转型升级,促进经开区由粗放经营转向集约经营,由低端发展转向高端发展,努力实现技术的尖端化、产业的高端化、生产的专业化。

通过政策鼓励和引导,让转型升级的潜力充分释放,使我省经开区真正成为产业的集群发展区、科技创新的示范区、对外开放的引领区。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省级以上经开区达到50家以上,国内生产总值超500亿元的经开区10家以上,实际利用外资超亿美元的经开区20家以上,进出口超亿美元的经开区20家以上。

二、加快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三)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经开区管理体制改革。

一是推动经开区构建适应经济转型升级的行政管理体制,探索开放创新、产业城市融合的发展模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实自治区工业园区(开发区)项目推进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实自治区工业园区(开发区)项目推进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实自治区工业园区(开发区)项目推进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29•【字号】桂政办发[2007]131号•【施行日期】2007.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实自治区工业园区(开发区)项目推进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13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为了进一步加快和推进我区工业园区(开发区)又好又快发展,积极有效地承接产业转移,根据2007年9月20日召开的全区迎接产业转移加快园区发展工作会议有关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充实自治区工业园区(开发区)项目推进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实领导小组,增加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教育厅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充实后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商务厅、环保局、招商局。

二、明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一)自治区经委。

1. 作为领导小组的组长单位。

负责全区工业园区(开发区)(以下简称“工业园区”)的综合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工作及负责领导小组工作运转和召集事宜。

2. 根据全区经济发展情况,组织制定我区工业园区管理办法和奖惩措施,对全区的工业园区实行规范化管理。

3. 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工业园区的建设情况,做好财政扶持资金的分配工作。

4. 对引进入园的项目在技改扶持资金的安排上予以倾斜。

5. 牵头研究制定全区工业园区的布局规划和发展规划。

6.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区工业园区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1.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指导符合条件的工业园区做好申报国家级工业园区的前期工作。

2. 根据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部署,协同有关部门争取国家对引进的入园企业在项目、资金方面的支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5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5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58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各类开发区建设,增强园区功能优势,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科学把握开发区功能定位(一)打造深化改革开放的先行区。

率先复制推广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创新成果,推动开发区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激发新时期开发区创新发展的动力和活力。

强化开发区精简高效的管理特色,创新开发区运营模式,在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中继续充当探路者,不断提高开发区对外开放水平。

(二)打造新旧动能转换的引领区。

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围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推动实现产业智慧化、智慧产业化、跨界融合化、品牌高端化,实现传统产业提质效、新兴产业提规模、跨界融合提潜能、品牌高端提价值。

加快存量变革、增量崛起、特色壮大、品牌创建,深入推进开发区产业结构优化,打造全省改革创新发展的新载体、新引擎。

(三)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聚集区。

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创新创业资源整合,完善专业化、网络化科技服务体系,增强创新要素聚集能力,加快构建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的新型孵化平台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打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生态系统。

(四)优化发展环境的示范区。

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

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

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一、生产性企业投资优惠政策(一)投资开发区的生产性企业,适用15%的所得税率;从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开发区的生产性企业,从开发区产业发展基金中给予一定额度的基金扶持,主要用于该企业内部的基本建设、技术开发、职工培训或扩大再生产的投入。

1、对投资在30亿人民币以上的龙头项目、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高新技术项目和招收区内劳动力1000人以上的劳动密集型项目,享受如下优惠政策:(1)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按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25%)部分和城建税、教育附加的全额给予基金扶持。

(2)从获利年度起,第3-10年内,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的全额给予基金扶持。

2、对投资在10-30亿人民币的龙头项目、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高新技术项目和招收区内劳动力500-1000人的劳动密集型项目,享受如下优惠政策:(1)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按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25%)部分的80%和城建税、教育附加的全额给予基金扶持。

(2)从获利年度起,第3-10年内,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的80%给予基金扶持。

3、投资在3-10亿人民币的龙头项目,享受如下优惠政策:(1)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按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25%)部分的60%和城建税、教育附加的全额给予基金扶持。

(2)从获利年度起,第3-10年内,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的60%给予基金扶持。

4、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开发区主导产业和相关的配套产业类的项目,按其投资额大小,30亿元人民币以上、30-10亿元人民币、10-3亿人民币、3亿元人民币以下的,经开发区管理局审核认定,自投产之日起4年内,分别按其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25%)部分的70%、60%、50%、40%和城建税、教育附加的全额给予基金扶持。

分别从其获利年度起,第3-8年内,分别按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60%、50%、40%,给予基金扶持。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开发区提档升级的实施意见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开发区提档升级的实施意见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开发区提档升级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09•【字号】宿政发[2012]76号•【施行日期】2012.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开发区提档升级的实施意见(宿政发〔2012〕7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城,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开发区完善功能配套,提升核心竞争力,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现就加快全市开发区提档升级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并重、利用境内资金与境外资金并重、扩大总量与提升质量并重、致力于增强体制机制活力,促进全市开发区由相对单纯的工业集中区向以产业为主导的多功能综合性区域转变”的建设发展要求,坚持以项目建设为抓手、以科技创新为支撑、以体制机制创新和人才集聚为保障,全面推进全市开发区提档升级,为推进宿迁更大突破、实现全面小康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目标任务到2015年,全市开发区基本建成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联动发展、相互促进的多功能综合性现代产业区。

力争经济总量翻两番,地区生产总值达到1700亿元,年均递增30%以上;公共财政预算收入达到175亿元,年均递增38%以上;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明显提高;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达到20%以上;新兴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的比重达到20%以上;研发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力争达到3.5%;实际到账外资突破10亿美元;进出口总额在调结构、提高质量的基础上快速增长,达到50亿美元,使开发区成为全市经济发展增长极、新兴产业集聚区、外商投资密集区、改革开放的先行区和迅速崛起的新城区。

具体目标为:1.固定资产投入增幅:高于全市平均增幅10个百分点。

国家开发区优惠政策

国家开发区优惠政策

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国家级开发区优惠政策的规定一、税收(1)开发区企业从被认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国发[1991]12号)。

(2)开发区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国发[1991]12号)。

(3)新办的开发区企业,经企业中请,税务机关批准,从投产年度起,二年内免征所得税。

对新办的中外合资经营的开发区企业,合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头二年免征所得税。

免税期满后,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在一定期限内给予适当减免税照顾。

(国发[1991]12号)(4)以内资办的开发区企业,其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三十万元以下的,可暂免征所得税;超过三十万元的部分,按适用税率征收所得税。

对其属于“火炬”计划开发范围的高新技术产品,凡符合新产品减免税条件并按规定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的税款,可专项用于技术开发,不计征所得税(国发[1991]12号)。

(5)内资办的开发区企业,以自筹资金新建技术开发和生产经营用房,按国家产业政策确定免征建筑税(或投资方向调节税)(国发[1991]12号)。

(6)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1号)。

(7)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1号)。

(8)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1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莆政综〔2020〕33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莆政综〔2020〕33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莆政综〔2020〕3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业(产业)园区标准化建设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闽政〔2020〕1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开发区(园区)改革和创新发展,按照基础设施优先、产业优先、公共配套优先、环境优先原则,坚持以质量效益为中心,以转型升级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围绕打造“改革试验区、开放先行区、创新引领区、合作示范区”目标,突出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推动资源有效整合,形成集聚效应,构筑定位清晰、优势互补、辐射带动作用强的开发区发展新格局,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坚持规划引领。

立足实际、着眼长远,以发展规划为统领,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以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为支撑,按照“一县一区、一区多园”布局,落实“多规合一”,科学编制全市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开发区的数量规模、空间布局、产业定位和未来发展方向,引导全市开发区科学有序发展,明晰开发区边界,明确功能分区,重点建设好核心区,突出生产功能,统筹核心区与生活区、商务区、办公区等城市功能建设,构建“大园区+小城市”公共服务网络,推进产城融合。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二、优化空间布局。

以“扩、并、转、提”为整合方向,以省级及以上开发区为主体,整合或代管同一区域工业园区,选准龙头延伸产业链,精准筛选入驻企业,实现开发区由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改革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改革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6.09•【字号】鄂州政办函〔2021〕22号•【施行日期】2021.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改革的通知鄂州政办函〔2021〕22号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鄂州市委鄂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州发〔2021〕5号)精神,推进惠企政策“免申即享”改革措施落实落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分工市发改委(市优化办)负责统筹推进“免申即享”(即让符合条件的企业免于申报、直接享受优惠政策)工作,协调部门之间责任分工,联合相关部门督促落实“免申即享”惠企政策;全面收集和动态调整“免申即享”清单,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将“免申即享”清单向市“企事通”平台、市中小企业服务平台推送,并在市政府门户网发布。

市财政局负责惠企政策专项资金保障,联合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兑现“免申即享”中的财政资金。

市行政审批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企事通”平台建设,增强平台服务企业的能力。

同时做好“企事通”与市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市政府门户网等平台功能和数据的对接,打通平台之间数据“壁垒”。

市经信局负责完善市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功能,积极主动上传和及时更新“免申即享”惠企政策信息。

市融媒体中心和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及时公开“免申即享”等惠企政策。

市直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免申即享”惠企政策落实的具体办理工作。

涉及由财政资金兑付的,要会同财政部门及时将惠企资金直接转到企业银行帐户;涉及减税、降费等不需要或不直接由财政资金兑付的,按政策规定执行;须报经市政府批准的,要积极组织申报,抓紧落实到位,同时向“企事通”、市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和市政府门户网站推送惠企政策信息,并抄送市优化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19•【文号】国办发〔2017〕7号•【施行日期】2017.01.1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开发区建设是我国改革开放的成功实践,对促进体制改革、改善投资环境、引导产业集聚、发展开放型经济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开发区已成为推动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重要平台。

当前,全球经济和产业格局正在发生深刻变化,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面对新形势,必须进一步发挥开发区作为改革开放排头兵的作用,形成新的集聚效应和增长动力,引领经济结构优化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强对各类开发区的统筹规划,加快开发区转型升级,促进开发区体制机制创新,完善开发区管理制度和政策体系,进一步增强开发区功能优势,把各类开发区建设成为新型工业化发展的引领区、高水平营商环境的示范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集聚区、开放型经济和体制创新的先行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形成经济增长的新动力。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改革创新。

强化开发区精简高效的管理特色,创新开发区运营模式,以改革创新激发新时期开发区发展的动力和活力。

坚持规划引领。

工业企业优惠政策

工业企业优惠政策

工业企业优惠政策关于进一步完善经济开发区工业企业优惠政策的意见为进一步强化政策引导、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开发区工业企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现就进一步完善经济开发区工业企业优惠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对在经济开发区新办的工业企业实行税收奖励凡在经济开发区新办的工业企业,经审核投资规模、投资强度、投资进度达到规定要求,亩均纳税1万元、年纳税总额20万元以上或年度纳税总额不足20万元但亩均纳税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税收奖励政策(出口企业的纳税总额可包含其享受的免抵退税款,奖励仍按实际征收入库税款计算),具体为:所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前5年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第6-10年地方留成部分减半奖励;前5年所征的城市建设维护税全额奖励给企业。

第二条对进驻经济开发区标准化厂房的工业企业分别予以税费奖励(一)税收奖励办法为:按企业租赁厂房面积计算,每千平方米年纳税额在3万元(含3万元)—5万元的,前5年所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奖励给企业;每千平方米年纳税额达5万元以上的,前5年所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二)租金奖励办法为: 1.签订投资合同在经济开发区新建厂房的:新建单体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且在两年内投资到位的企业,租金按50%退还给企业;新建单体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注册资金4000万元以上且在三年内投入到位的,租金按100%退还给企业。

租金奖励政策待固定资产投入到位后兑现。

2.只租不建工业项目:租期2年以上、租赁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租赁价格按当年出租价格的70%收取。

(三)购买标准化厂房奖励政策为:鼓励购买标准化厂房,对在经济开发区购买占地20亩以上标准化厂房的企业,即可按本意见第一条规定执行政策。

第三条加大对经济开发区内工业存量、闲置资产特别是存量土地盘活利用力度对盘活经济开发区存量、闲置资产进行生产的工业企业,分别按以下不同政策予以兑现:(一)凡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投资协议的,契税全额先征后奖,同时可享受经济开发区工业企业的其他税收奖励政策,兑现日期从盘活项目投产之日算起。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各开发区企业财政奖励政策的意见(暂行)-衢政发[2006]85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各开发区企业财政奖励政策的意见(暂行)-衢政发[2006]85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各开发区企业财政奖励政策的意见(暂行)正文:----------------------------------------------------------------------------------------------------------------------------------------------------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各开发区企业财政奖励政策的意见(暂行)(衢政发〔2006〕85号)为深入实施“工业立市、借力发展、特色竞争”战略,鼓励市内外投资者到开发区投资创业,促进产业集聚和技术创新,实现市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市区各开发区企业财政奖励政策提出如下意见:一、境内投资者到开发区投资设立生产型工业企业,享受下列财政奖励政策。

(一)企业从设立之月起5年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开发区财政分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二)企业从投产之月起5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开发区财政分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二、境外投资者到开发区投资创业,享受下列财政奖励政策。

(一)企业在享受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期满之月起,生产型工业企业2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开发区财政分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二)生产型工业企业在公司设立之月起5年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开发区财政分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三)企业进入开发区时为境内企业,中途与境外投资者合资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兑现企业所得税奖励政策,对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按剩余优惠年限计算兑现增值税、营业税奖励政策。

(四)外商投资比例在25%以下的企业,按照境内投资者政策兑现。

三、农业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财政奖励政策。

(一)被命名为市、县级农业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财政贴息、科研经费补助等相关政策;涉及与上缴税收相关的财政奖励政策,按照本意见相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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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经济开发区工业企业优惠政策的意见
为进一步强化政策引导、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开发区工业企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现就进一步完善经济开发区工业企业优惠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对在经济开发区新办的工业企业实行税收奖励
凡在经济开发区新办的工业企业,经审核投资规模、投资强度、投资进度达到规定要求,亩均纳税1万元、年纳税总额20万元以上或年度纳税总额不足20万元但亩均纳税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税收奖励政策(出口企业的纳税总额可包含其享受的免抵退税款,奖励仍按实际征收入库税款计算),具体为:所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前5年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第6-10年地方留成部分减半奖励;前5年所征的城市建设维护税全额奖励给企业。

第二条对进驻经济开发区标准化厂房的工业企业分别予以税费奖励
(一)税收奖励办法为:
按企业租赁厂房面积计算,每千平方米年纳税额在3万元(含3万元)—5万元的,前 5年所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奖励给企业;每千平方米年纳税额达5万元以上的,前5年所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二)租金奖励办法为:
1.签订投资合同在经济开发区新建厂房的:新建单体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且在两年内投资到位的企业,租金按50%退还给企业;新建单体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注册资金4000万元以上且在三年内投入到位的,租金按100%退还给企业。

租金奖励政策待固定资产投入到位后兑现。

2.只租不建工业项目:租期2年以上、租赁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租赁价格按当年出租价格的70%收取。

(三)购买标准化厂房奖励政策为:
鼓励购买标准化厂房,对在经济开发区购买占地20亩以上标准化厂房的企业,即可按本意见第一条规定执行政策。

第三条加大对经济开发区内工业存量、闲置资产特别是存量土地盘活利用力度
对盘活经济开发区存量、闲置资产进行生产的工业企业,分别按以下不同政策予以兑现:
(一)凡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投资协议的,契税全额先征后奖,同时可享受经济开发区工业企业的其他税收奖励政策,兑现日期从盘活项目投产之日算起。

(二)凡未经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同意,且没有签订投资协议的,一律不予兑现奖励政策。

(三)根据经济开发区投资协议中对税费方面有约定的,按投资协议执行。

第四条对再生资源企业进行税收奖励
企业交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增值税全额附征地税(即5%的城市维护建设税、3%的教育附加、1%的地方教育附加)部分,减半奖励给企业。

该项奖励每半年兑现一次。

第五条设立企业增收奖
对年实际入库税收首次达5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且入库税收比上年增长20%以上的骨干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6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降低涉企收费标准,实施收费减免政策
(一)对在经济开发区新建的工业企业,其施工图纸经过经济开发区审核并
符合要求的,企业在建设过程中实行“零规费”。

(二)对进入经济开发区的工业企业,在土地使用权证办理过程中,地籍测绘服务收费不高于省规定低限标准(0.18元/平方米)50%收取,免收土地登记费、土地证书工本费;在房屋产权证办理过程中,免收房屋登记费。

(三)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经济开发区工业企业用电,享受每度0.1元电费补贴。

供电部门免收移表费、用户受电及配电方案咨询费、验表费、供电施工管理费和单电源供电的高可靠性费用。

由供电部门负责施工的,减半收取设计费。

实行双电源(路)供电的免收一路高可靠性费用。

(四)环保部门对在经济开发区投资的工业企业免征项目环保预审费和本县职权范围内的项目审批费。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证券市场募集资金
对进入改制或上市实质性进程中的改制辅导企业,县财政先期垫付200万元的改制辅导费用,待企业成功上市后全额奖励给企业。

第八条设立新兴产业研发基金
2009年,县财政安排1000万元资金(以后每年按10%递增)滚动用于扶持新能源、电子、机械产业及其他新兴产业发展。

对发展潜力大、市场前景广、技术含量高的企业,由经济开发区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认定,并经县政府批准后,县财政可先期注入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厂房建设,待企业投产1年后2-3年内再按银行贷款同期利率计算本息进行分期偿还。

第九条建立健全投融资体系和信用担保体系
各贷款担保机构为企业提供担保的,担保费减半收取,减半的部分由县财政补贴。

鼓励企业通过信贷、上市、票据、担保、股权、融资租赁、外汇贷款等多种形式进行融资,拓宽投资渠道。

对企业新上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贷款,经验收后,优先给予贷款贴息10个百分点(其中银行下调5个点,县财
政补贴5个点)支持。

上述政策兑现由县金融办牵头负责。

第十条加大项目资金争取工作力度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以年纳税额为主要依据,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省、市扶持政策(项目、资金等)。

县各有关部门从国家和省争取的项目资金优先向经济开发区优势企业倾斜。

县政府各职能部门积极协助工业企业做好各类发明创造、科研成果的申报和转化工作。

此项工作由经济开发区牵头负责项目筛选、初定,县财政局、经贸局、发改局、科技局等部门具体负责项目申报争取。

第十一条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
严格规范入企检查及各类评比、观摩行为,行政执法、经济服务部门要创新管理和服务方式,充分利用网络、报表等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与服务,减少入企检查次数(除安全生产以外)。

对确需进入经济开发区企业进行检查的,由检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注明检查事由、范围、时间,报经县软环境建设与管理办公室、经济开发区联合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

否则,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企业检查;对需要进入经济开发区企业观摩的,统一由经济开发区扎口管理、审批。

第十二条明确税收奖励兑现时间
对符合上述相关条件的企业,税收奖励根据纳税情况,原则上每半年兑现一次;对月均纳税额50万元以上的重点企业,原则上每季度兑现一次。

本意见由江苏泗阳经济开发区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此前出台的相关奖励政策继续有效,与本文件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以本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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