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方因私使用工程款行为的法律评析
挂靠工程施工是否合法
挂靠工程施工是否合法在我国的建筑行业中,挂靠现象一直存在争议。
挂靠,即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这种行为在实践中相当普遍。
然而,关于挂靠工程施工的合法性,法律界和社会各界观点不一。
本文将围绕挂靠工程施工的合法性进行分析。
首先,从法律角度来看,挂靠行为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此外,《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也对挂靠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认为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由此可见,从法律层面来说,挂靠工程施工是不合法的。
其次,挂靠工程施工存在诸多问题,影响工程质量、安全和企业信用。
由于挂靠方通常没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其承揽的工程质量难以得到保证。
此外,挂靠行为容易导致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给项目带来风险。
同时,挂靠现象还容易导致企业信用体系受损,影响整个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挂靠行为却屡禁不止。
这主要是因为挂靠工程施工具有一定的市场需求。
一些有资质的建筑企业由于自身能力有限,无法承接过多的工程,而一些没有资质的企业和个人则看中了建筑市场的巨大潜力,希望通过挂靠方式承揽工程。
此外,挂靠行为在实践中也存在一定的隐蔽性,监管起来较为困难。
针对挂靠工程施工的合法性问题,我国政府和相关部门一直在努力加强监管。
住建部颁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等法规,对挂靠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并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严格审查施工企业的资质,严厉打击挂靠行为。
综上所述,挂靠工程施工是不合法的。
这种行为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影响了工程质量、安全和企业信用。
挂靠施工纠纷案法律问题评析
挂靠施工纠纷案法律问题评析因司法说明规定挂靠施工属无效合同,且法院有权收缴当事人差不多取得的非法所得(参见司解第四条),因此在个案中,被挂靠人常常否认与挂靠人之间存在挂靠关系,而主张是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或指派的项目经理对工程进行正常治理,进而主张不属于法院受案范畴或是一种有效合同关系。
(1)挂靠施工与企业内部承包的区别因挂靠施工是违法的,当事人为了规避法律,经常以内部承包的形式显现,而关于内部承包,法院系统一直存在着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法院不予受理的说法(详见1987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可否受理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问题的答复),因此在挂靠施工纠纷案件中,主张不构成挂靠关系的被挂靠方经常提出的主张确实是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关系。
关于如何明白得和界定企业内部承包合同,2001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2001]辽经他字第5号文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关于如何界定企业内部承包问题。
与会同志认为,企业承包合同与内部承包合同不同,区分时可从以下方面考虑:(1)发包方与承包方在签订合同上是否为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平等是认定企业承包的首要要件。
(2)、合同约定的承包内容是否包死,假如约定承包方交纳固定承包费并自负盈亏的属于包死,是企业承包;如约定依照指标完成情形实施奖惩措施、利润提成,或既拿承包费又拿工资的不属于包死,是企业内部承包。
对企业内部承包,法院不予受理。
对企业承包案件,原则是应予审理,但不能解决工人安置等问题的,不宜审理。
”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述规定看,合同是否属于企业内部承包合同要审查合同的主体和内容,不能简单地依合同表面的名称确定,若挂靠人不从被挂靠单位领取工资或奖金,也不享受被挂靠单位的劳动保险待遇,则挂靠人与被挂靠人确实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若双方的合同中约定不管挂靠人所承包的工程盈亏与否,挂靠人均应向被挂靠人交纳固定的治理费,则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就不是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关系,而是施工合同中的挂靠和借用资质的关系。
【典型案例】江苏高院:挂靠人有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被挂靠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案例】江苏高院:挂靠人有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被挂靠人不承担连带责任裁判规则“挂靠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是由于发包人接受挂靠人工作成果,从而产生的向其对应给付的义务。
但挂靠人要求被挂靠人对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则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典型实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苏民终46号一审判决原审法院认为:一、关于涉案工程的工程款如何确定的问题。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名义所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
本案中,崔建春借用鑫世航公司的名义与龙腾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以及与鑫世航公司签订的内部承包责任书均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均为无效合同。
虽合同无效且涉案工程没有竣工验收,但龙腾公司对崔建春所建工程完成的进度工程量及价款予以了确认并作出还款承诺,故确认本案工程价款为550万元,崔建春依合同约定及龙腾公司的确认和承诺主张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二、关于鑫世航公司在本案中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
原审法院认为,虽然崔建春与鑫世航公司存在“挂靠关系”,但鑫世航公司作为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对涉案工程承担质量责任及享有主张工程款的权利,且其违法出借资质也应承担法律责任。
故其对实际施工人崔建春主张的工程款应承担连带责任。
宣判后,鑫世航公司不服,向本院上诉称:1、原审判决认定鑫世航公司对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第四条规定,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企业,并以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不愿起诉的,施工人可作为原告起诉,不必将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被告。
该条规定虽为确定主体之用,但既然不必将被挂靠人列为共同被告,自然也包含被挂靠人不向挂靠人承担实体责任之意。
被挂靠企业只有在实际取得工程款后,才有将工程款支付给挂靠人的义务。
龙腾公司并未支付工程款,鑫世航公司也从未收到工程款,自然也就不应向崔建春承担付款责任。
挂靠的法律后果包括哪些
挂靠的法律后果包括哪些
1、挂靠人为实际施工人,其有权向工程发包人(建设方)与被挂靠人(转包方)主张工程款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如果工程建设方(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的,挂靠人(实际施工人)就可以直接向工程建设方索要工程款;如果工程建设方已经将工程款支付给被挂靠人,那么挂靠人就可以向被挂靠人主张权利。
2、法院有权收缴双方因履行挂靠合同的非法所得
依据法律规定,法院可以收缴非法所得。
具体收缴的对象为:
(1)对于挂靠人而言,其非法所得应当为扣除实际施工成本以外已经实际取得的工程利润。
(2)对于被挂靠人而言,其收取的工程管理费应当被收缴。
3、被挂靠人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依据《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贵公司还将受到罚款、降低资质,甚至是吊销资质的行政处罚。
借用与挂靠公司责任处理的相关法律依据
借用与挂靠公司责任法律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第六十六条规定,挂靠双方就工程质量问题向业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业主方和被挂靠方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双方主体,而挂靠方是建筑工程的实际履行者,工程质量问题与挂靠方的实际履行行为和被挂靠方的借出资质、营业执照的行为之间有牵连的因果关系。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二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承包商资质挂靠的法律处罚规定和后果
建设工程承包商资质挂靠的法律处罚规定和后果建设工程承包商是承担建筑工程施工、安装、改建、扩建和修理等活动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然而,有些承包商为了规避一些法律风险或是快速获取工程项目,选择资质挂靠的方式,即通过与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合作,借用对方的资质参与工程竞标和施工,这种行为被认定为违法。
在我国,建设工程承包商资质挂靠行为受到法律的严格监管和处罚。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擅自承揽工程项目或者通过挂靠、转包、租赁、出租等方式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项目,最高可被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其暂停承揽工程项目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此外,违法挂靠还有可能带来以下严重后果:1. 工程质量问题:挂靠企业往往缺乏相应的技术实力和管理水平,缺乏对工程质量的有效监控和管理,容易导致工程质量问题,给施工项目带来严重隐患。
2. 合同纠纷:由于挂靠企业与真正承揽工程的承包商之间存在虚假合同关系,一旦发生施工纠纷或合同违约,法律责任难以界定,造成双方的纠纷难以调和。
3. 信用丧失:一旦挂靠企业被发现存在资质挂靠行为,其信誉将受到极大影响,将在建筑市场上失去合作伙伴和项目资源,严重影响企业未来的发展和生存空间。
4. 法律责任:资质挂靠行为一经查实,不仅要承担法律的处罚和惩罚,还可能涉及到商业诚信等方面的法律责任,对企业的经济利益和声誉带来极大损失。
因此,建设工程承包商应当严格依法行事,不得从事资质挂靠等违法行为。
只有依法合规、认真履行职责,才能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保障施工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希望各建筑承包商务必遵守相关法规,严格按照规定办事,共同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解析建筑施工挂靠的法律风险
解析建筑施工挂靠的法律风险前言建筑施工挂靠是建筑施工常用的一种合作方式,它指的是一家建筑施工企业为了在一定期限内接受业主或委托方的建筑项目,而与另一家企业进行合作,将建筑工程承包给另一家企业承揽,由承揽企业进行施工和管理,承包企业则进行管理和监督。
建筑施工挂靠是一种比较复杂的合作方式,在实践中容易产生一些法律风险。
本文将探讨建筑施工挂靠的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一:违反合同约定建筑施工挂靠的法律风险之一是违反合同约定。
建筑施工挂靠的时候,需要签订合同,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但是,在实施建筑施工挂靠过程中,很容易因为各种原因而违反合同约定,例如未按照约定时间交付工程、未按照约定质量进行施工、未按照约定形式支付工程款等等。
这些违约行为都有可能导致法律风险的产生,例如要求承包企业进行赔偿、停止工程施工等等。
因此,在建筑施工挂靠的时候,双方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约定,避免违约行为的发生。
法律风险二:建筑安全事故建筑施工挂靠的法律风险之二是建筑安全事故。
建筑施工挂靠涉及建筑安全的方方面面,包括工艺设计、施工工艺、材料选用、人员管理等等。
如果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不仅会给建筑承包企业带来经济损失,还会影响企业的形象和信誉,甚至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因此,在建筑施工挂靠的时候,要重视建筑安全,加强安全管理,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法律风险三:工资和社会保险问题建筑施工挂靠的法律风险之三是工资和社会保险问题。
建筑施工挂靠涉及工人的工资和社会保险问题,如果出现问题将会产生法律风险。
具体地说,如果承揽企业未按照约定支付工人的工资,或者未按照约定为工人缴纳社会保险,将会导致工人的利益受损,建筑承包企业也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因此,在建筑施工挂靠的过程中,要明确工人的工资和社会保险问题,确保工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法律风险四:知识产权纠纷建筑施工挂靠的法律风险之四是知识产权纠纷。
建筑施工涉及的设计图纸、工艺方案等等都是知识产权,如果在建筑施工挂靠的过程中存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就会产生法律风险。
建设工程施工挂靠行为
建设工程施工挂靠行为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实际施工人(挂靠方)以其有资质的合作伙伴(被挂靠方)的名义进行施工的行为。
这种行为在我国建筑行业中较为普遍,但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法律问题和风险。
本文将从挂靠行为的定义、法律后果、风险和防范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挂靠行为的定义及法律依据挂靠行为并非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但在我国建筑行业中,通常是指没有取得相应施工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以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被挂靠方)的名义承揽工程,并进行实际施工的行为。
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因此,挂靠行为在我国是明确禁止的。
二、挂靠行为的法律后果1. 挂靠合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这意味着挂靠行为所涉及的挂靠合同自始无效。
2. 承担连带责任:挂靠方和被挂靠方在挂靠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即发包方可以要求挂靠方和被挂靠方共同承担因挂靠行为所产生的损失。
3. 行政处罚:根据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挂靠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相关企业和个人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等。
4. 刑事责任:在挂靠行为中,若涉及到欺诈、贿赂等犯罪行为,相关责任人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三、挂靠行为的风险和防范1. 风险:挂靠行为可能导致发包方损失,因为挂靠方可能不具备实际施工能力,导致工程质量、进度等方面出现问题。
同时,挂靠方和被挂靠方在承担连带责任时,可能面临较大的经济风险。
2. 防范:为防范挂靠行为,发包方应在招投标过程中严格审查投标企业的资质,确保中标企业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同时,中标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自己的名义承揽工程。
建筑施工挂靠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建筑施工挂靠是指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将工程项目的一部分或者全部,通过协议、委托等方式,委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快速发展,建筑施工挂靠现象日益普遍。
然而,建筑施工挂靠行为不仅扰乱了建筑市场的秩序,还可能导致一系列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建筑施工挂靠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
二、建筑施工挂靠的法律后果1.合同效力问题(1)挂靠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建筑施工挂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因此挂靠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2)委托合同无效委托合同是指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与挂靠单位或者个人之间签订的委托实施建筑项目的合同。
由于挂靠合同无效,委托合同也因违反法律法规而无效。
2.法律责任问题(1)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筑施工挂靠行为将承担行政责任。
具体包括:①对建设单位: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②对施工单位: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③对挂靠单位或者个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2)刑事责任在建筑施工挂靠过程中,若涉及以下情形,将承担刑事责任:①以欺骗手段取得建筑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的;②利用挂靠关系进行工程建设的;③涉及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的;④涉及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⑤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3.民事责任问题(1)违约责任由于挂靠合同无效,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与挂靠单位或者个人之间签订的委托合同也无效。
因此,双方需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包括:①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②支付违约金。
(2)侵权责任若建筑施工挂靠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挂靠单位或者个人需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包括:①赔偿损失;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信用记录问题建筑施工挂靠行为将被记录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中,对相关单位的信用记录产生负面影响。
工程挂靠的刑事责任
工程挂靠的刑事责任
工程挂靠是指一个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个人或企业,通过与具备
相应资质的他人或企业合作,以合作方的名义承接工程项目并获取
相应的利益。
在一些情况下,工程挂靠可能涉及到刑事责任。
首先,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工程挂靠可能构成诈骗罪。
如果挂靠方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承接工程项目的权利或者利益,其行为可能构成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骗取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
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此,工程挂靠行为如果构成了诈骗罪,挂靠方可能面临刑事
责任。
其次,工程挂靠也可能触犯《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构成违法行为。
根据《建筑法》的相关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
承接建筑工程项目的行为,将被视为违法行为。
根据《建筑法》的
规定,相关主管部门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于严重违法行为者,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构成犯罪行为的,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总的来说,工程挂靠可能涉及的刑事责任主要包括诈骗罪等,
具体的刑事责任将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以及法律的规定来进行认定。
因此,对于从事工程挂靠的个人或企业来说,务必要严格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避免触犯法律,以免承担刑事责任。
挂靠方因私使用工程款行为的法律评析
I案说检察I责任编辑:白孟鑫THE CHINESE PROCURATOR s|中葑福寮笮|挂靠方因私使用工程款行为的法律评析*朱虹润7文摘要:建筑工程中挂靠方因私使用工程款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在司法实践中分歧较大。
从实质性角度出发,以内部承包协议为名实施挂靠,挂靠方与被挂靠企业之间属平等的法律关系。
挂靠方作为建筑工程的实际施工方,是扣除挂靠管理费后的其余工程款的最终权利人,挂靠方因私使用工程款并未侵占被挂靠企业的财产权。
被挂 靠企业拨付给挂靠方的工程款被挂靠方因私使用而导致被挂靠企业承担垫付责任的,应通过民事法律途径解决,而不应适用刑法进行制裁。
关键词:桂靠职务侵占工程款施工方建筑市场中挂靠施工并不少见。
挂靠方将被挂靠 企业拨付的工程款用于个人债务、投资或其他非约定 用途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目前在司法实务界存在认 识分歧,导致案件处理结果产生较大差异。
本文结合 一起由挂靠经营引发的刑事案件“李某某、刘某 某职务侵占案”,辨析挂靠方因私使用工程款的性质,以就教于方家。
一、李某某、刘某某职务侵占案及主要问题点(一)简要案情与诉讼经过2009年年底,李某某能拿到中粮万科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的工程项目,但李某某无承揽资质,后经朋 友介绍,李某某与北京某建筑公司签订直属承包协议,协议约定:该建筑公司成立第三直属项目部,由李某 某负责,对外承揽工程;甲方将工程款支付给建筑公 司后,建筑公司按照工程结算实际到账款的6%收取管 理费,再将工程款拨付给第三直属项目部,用于材料 费、项目管理费等费用支出;公司财务部为第三直属 项目部开设独立账户用于资金拨付,第三直属项目部 独立控制与结算工程项目款;第三直属项目部自主经 营、自负盈亏,施工过程中的经济损失由其自行承担,因法院判决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公司有权向李某 某追偿。
李某某于2010年5月被聘用为该建筑公司副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102488]总经理。
浅析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问题
浅析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问题在施工行业中,挂靠是一种常见的现象。
挂靠是指一家施工单位将自己的施工项目挂靠到另一家施工单位名下进行施工。
这种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员与挂靠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实际的施工项目却是由其他公司承接的。
在挂靠情况下,有时会出现实际施工人员主张工程款的问题。
本文将从实际情况出发,对这一问题进行浅析。
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问题的出现原因主要是挂靠公司未能按时支付实际施工人员的工资,或者挂靠公司违约未能向实际施工人员支付工程款。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实际施工人员会按照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工程进度进行工作,但由于挂靠公司的原因,工程款未能按时支付。
这就导致了实际施工人员主张工程款的问题。
针对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的问题,实际施工人员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实际施工人员可以通过与挂靠公司进行协商,要求挂靠公司按时支付工程款。
如果协商无果,实际施工人员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要求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实际施工人员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例如通过劳动仲裁、提起诉讼等方式来主张自己的工程款。
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问题的解决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利益,包括实际施工人员、挂靠公司以及项目业主等。
在解决这一问题时,需要充分尊重合同约定,保障实际施工人员的权益,同时也要考虑到挂靠公司的实际情况,避免因为工程款问题导致挂靠公司面临经济困境。
项目业主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在挂靠情形下,项目业主有责任确保工程款按时支付,避免影响实际施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对于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问题,有关部门也应该加强监管和管理,确保挂靠施工行为的合规性。
在挂靠施工过程中,有关部门应定期对挂靠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存在的问题,保障实际施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有关部门也应该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对挂靠施工行为进行规范管理,提高违约成本,降低实际施工人员的风险。
浅析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问题
浅析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问题在建筑施工行业中,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挂靠施工是指实际承揽工程施工的单位并非承包方,而是通过与承包方签订挂靠协议,以挂靠的形式参与工程的施工队伍。
在实际施工中,挂靠情形下的工程款问题常常困扰着实际施工人。
本文将就此问题展开浅析,探讨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的相关问题。
一、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的权利在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作为挂靠单位参与工程的实际施工工作,具有应得到相应的工程款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实际施工人所应得的工程款。
实际施工人在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期限内,有权要求承包方按时支付工程款。
施工单位及时支付工程款是保障工程质量和进度的重要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规定,挂靠单位在项目施工中有权依法行使合法权益,并要求承包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如果承包方未能按时支付工程款,实际施工人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包括向施工监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要求行政主管部门对承包方进行处罚等。
实际施工人在挂靠情形下主张工程款的过程中面临着种种困难。
由于挂靠单位地位相对较弱,往往在工程款支付中处于被动地位,很难主动争取自己的权益。
一些承包方可能会采取拖延支付工程款的手段,以此来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
由于实际施工人通常是依托于承包方的关系参与施工,因此在权益维护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挂靠单位在主张工程款过程中还面临着法律诉讼成本高、时间长,以及证据收集、程序繁琐等问题。
在实践中,实际施工人要主张工程款往往需要付出巨大的代价,这给他们的权益维护带来了不小的难度和挑战。
针对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的困难,有关部门和施工行业应采取一系列的对策来加强权益保护和解决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问题。
要加强对施工单位的法律意识和权益保护意识的教育和宣传,增强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浅析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问题
浅析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问题
挂靠工程是指由一个建筑施工企业或个人,通过与另一个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或个人签订合同,并将施工任务委托给后者完成。
在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是指完成施工任务的企业或个人,主张工程款则是指实际施工人要求支付的施工款项。
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问题需要从法律、经济和实际角度进行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挂靠工程需要通过书面合同来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和时间等。
在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有权主张工程款。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施工合同是一种建设工程合同,合同的双方应当互相履行约定的义务。
实际施工人完成了委托的施工任务,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工程款项。
如果支付工程款存在问题,可以通过合同纠纷解决机构进行仲裁或诉讼来解决。
从经济角度来看,在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完成了建筑工程的实际施工,因此应当享有相应的经济利益。
如果没有得到应有的工程款支付,将会影响实际施工人的经营发展和工程质量。
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是合情合理的。
从实际操作的角度来看,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处理。
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尽量达成一致意见。
如有必要,可以寻求法律援助,并依法行使自己的权益。
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是合理合法的,需要遵循相关法律的规定,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通过法律和经济分析,可以维护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施工行业的健康发展。
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发包人之间的工程款结算法律责任
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发包人之间的工程款结算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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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发包人之间的工程款结算法律责任挂靠人的工程款结算的重要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实际施工人的含义和种类致关重要。
上述《司法解释》第26条中的与《合同法》规定的施工人不是同一个概念,应有必要予以分清,《合同法》所指的施工人的内涵是不一样的,施工人概括了有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所有施工主体,包括总承包人、承包人、专业工程承包人、劳务作业分包人,不包括挂靠、转包、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
因此,实际施工人是违法承包人,施工人是合法承包人。
实际施工人在概念的内涵上与施工人并列,专门指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挂靠人)的承包人。
正是为了区别《合同法》规定的合法的施工人的概念,《司法解释》使用了实际施工人这一表述方式。
所以,实际施工人就是指在合同无效前提下的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或者借用资质(挂靠)的实际从事施工的违法承包人。
可以看出,挂靠人就是司法解释指的实际施工人。
法律适用挂靠施工合同的效力分析
法律适用挂靠施工合同的效力分析摘要在我国建筑业高速发展的过程中,挂靠施工等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由于违反了我国建筑立法对施工人资质的强制性规定,挂靠施工合同通常被认定为无效。
近来,由于挂靠施工形式的不断发展,如何准确界定挂靠施工行为,并与内部承包和转包等行为进行甄别,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引发挂靠施工合同效力方面的争议,更进一步影响相关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
从法律规范构成的角度看,我国对于挂靠施工合同的效力规范并不完善,缺少对于非资质缺乏型挂靠施工行为的规范;从法律关系构成的角度看,挂靠施工行为具有复合性,对于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借用资质合同性质与效力,应当准用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综合分析认定挂靠施工合同的效力。
关键词:挂靠、借用资质、内部承包、转包、委托合同引言2019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对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施行以来的众多问题作出了进一步完善。
其中,《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4条对挂靠施工行为中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发包人的责任范围作出规范,但在挂靠施工合同效力存有争议的现状下,许多问题仍亟待解决。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对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采取“参照合同结算工程价款”的处理规则,挂靠施工合同无效后,并不影响双方对于工程款的结算,但施工合同无效对工程质量、工期等索赔的范围、计算和责任承担方式产生的直接影响,亦会造成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失衡。
同时,从合同无效制度的实质出发,法律对合同效力的评价,对当事人行为产生的引导作用,亦有利于从源头上杜绝挂靠施工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的良好秩序。
一、挂靠施工合同效力认定标准的统一化需求(一)建筑市场中挂靠施工行为仍旧猖獗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高速发展,带动建筑业市场的空前繁荣,相当一部分不具备法定资质的企业或者个人,被建筑行业的利润所吸引,通过各种方法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对外承揽工程,形成我国建筑市场上十分常见的,由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由实际施工人进行施工建设的现象。
挂靠人侵占工程款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挂靠人侵占工程款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在建筑施工领域,挂靠人以施工企业的名义私领工程款是否构成职务侵占最,目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
本文从挂靠的法律关系及工程款的法律属性进行分析,认为挂靠人不是被挂靠的施工企业的职工,在挂靠关系中工程款的所有与占有是相区分的,挂靠人享有工程款的合法请求权,其领取工程款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问题的提出】挂靠,在建筑施工领域,是指无资质的单位、个人〔挂靠人〕借用符合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被挂靠人〕的名义承接工程,并向有资质的企业缴纳相应“管理费”的行为,被挂靠人只收取固定的“管理费”而不参与施工、工程财务、安全生产等管理,由挂靠人对工程项目自负盈亏。
早在1999年,建设部为了整顿和标准建设市场,颁布《关于印发(1999年整顿和标准建设市场的意见)的通知》(建建[1999]53号),该《通知》就对挂靠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凡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任务的,均属挂靠承接工程任务”,并且基于对建设工程质量的考虑,将其作为一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认定,我国《建筑法》亦予以明确禁止。
《建筑法》第26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但实践中,挂靠施工却是“潜规则”,而且由于被挂靠人只是名义上的“管理”,导致挂靠人“侵占”工程款的现象大量存在,比方挂靠人以施工企业的名义〔被挂靠人〕向业主单位申请拨付工程款,将业主单位拨付的工程款用于归还个人债务或做其他目的使用。
挂靠人这种“侵占”工程款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
一种观点认为,挂靠人构成职务侵占罪。
理由是:〔1〕挂靠人对外是以被挂靠人的名义行驶权利和履行义务,因此可以认定为是被挂靠人的职工,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2〕由建设公司向被挂靠人拨付的工程款,在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进行结算之前,工程款名义上仍是被挂靠人所有,挂靠人对工程款没有处分权;〔3〕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私自领取工程款挥霍,主观上具有非法占用的目的,客观上侵犯了被挂靠人的财产权益,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工程挂靠情形下,被挂靠人对外担责及追偿问题探析(下篇)
工程挂靠情形下,被挂靠人对外担责及追偿问题探析(下篇)【内容摘要】工程挂靠情形下,被挂靠人是否需要对挂靠人在施工中产生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责任、欠付他人工程款、材料款等债务及欠付劳务费等承担责任?如果被挂靠人因此承担责任的,能否向挂靠人追偿?法律依据是什么?追偿比例如何确定?……一系列问题摆在被挂靠人面前。
本文通过梳理各地法院的裁判规则,在既有的法律体系框架内对上述问题进行探析。
关键词:挂靠共同侵权过错责任合同责任追偿03被挂靠人对外向第三人承担支付工程款、材料款、租金、违约金等债务责任后,向挂靠人进行追偿的问题实践中,由于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签署分包合同、采购合同、设备租赁合同等,在挂靠人无力按约支付款项的情况下,由被挂靠人支付款项的情况较为常见。
被挂靠人能否向挂靠人追偿所支付的款项呢?我们分析认为:在挂靠经营中,被挂靠人仅出借资质收取固定管理费,挂靠经营风险由挂靠人承担,所得利润亦由挂靠人享有,而因挂靠经营对外签署的合同风险及相应债务应当由挂靠人承担,挂靠人系这类合同实际意义上的权利享有者及义务承担方;且在这种情况下,挂靠人或被挂靠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并不因挂靠关系的存在而必然无效,挂靠经营亦非必然给第三人造成损失。
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是否就挂靠经营产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目前法律并未具体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被挂靠人是否应对工程挂靠产生的债务承担付款责任,判断标准通常是:挂靠人是否以被挂靠人名义订立合同或者在没有以被挂靠人名义订立合同的情形下,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即被挂靠人承担责任的原因是基于合同相对性。
因此,在被挂靠人垫付相关款项后,根据公平原则,有权按照双方挂靠协议约定向挂靠人进行追偿。
以下案例即持该观点:【案例】莫志华与深圳市东深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案【(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471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莫志华再审申请的请求及理由,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东深公司对莫志华是否享有追偿权以及莫志华是否有权请求东深公司赔偿相关款项的问题。
挂靠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的破局思考(一)
挂靠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的破局思考(一)导读:债权具有相对性,债权人只能向与其有相对性的债务人主张债权。
在建设工程领域,不仅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还涉及其他主体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突破合同相对性较多的领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下称《2021年解释》)第43条规定基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建筑工人权益之目的,突破了债的相对性,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
同时,为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对发包人责任进行了限制,即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以及只有两类实际施工人即转包合同的承包人和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的权益得以适用该规定,而对于挂靠人的权益保护问题未涉及。
因此,在《2021年解释》无明文规定挂靠人可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情况下,对挂靠人提起对发包人诉讼的有关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此整理分析,与大家共议。
一、什么是挂靠?什么是实际施工人?1、关于挂靠的识别和认定《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住建部2019年1月3日发布)第9条第1款规定,“本办法所称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第2款规定,“前款所称承揽工程,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
据此,建筑行业的挂靠,一般是指没有相应资质或建筑资质较低的企业、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自然人以营利为目的,借用其他有相应建筑资质或资质较高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的行为。
工程挂靠的准确法律术语叫作“借用资质”[1]。
借用资质与挂靠的法律性质相同。
不论是从司法层面还是行政管理角度,挂靠都是被绝对禁止的。
事实上,尽管我国制定了体系复杂的建筑资质管理制度,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
但是,由于建筑市场的发育不完善,市场主体的逐利性,为了获取较为丰厚的建筑行业收益,“挂靠”就应运而生了。
挂靠施工人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项目建设,建筑公司是否承担还款责任?
挂靠施工人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项目建设,建筑公司是否承担
还款责任?
高法裁判要旨:
一、建筑公司的挂靠人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用于项目建设,不属于代表公司履行职务的行为,建筑公司并非借款合同主体。
即便借款实际用于项目建设,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建筑公司也不必承担还款责任。
二、建筑公司违法出借资质,并不导致其需对挂靠人以个人名义对外签订的借款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建议:
1.出借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注意明辨相对人的身份。
建筑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挂靠人为工程项目筹资对外以个人名义借款时,尽管能提供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等身份证明文件,亦不构成履行职务的行为,不产生代表公司签订合同的法律效果,公司并非借款合同主体,对还款不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
因而,出借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注意合同相对人的身份,不应误信实际施工人、挂靠人具有对外代表公司为职务行为的权限,对合同相对人的偿债能力产生误判,从而授予其过高信用,提供数额较高的借款。
2.建设工程承包人将工程转包给实际施工人时,在承包合同、授权委托书中,应当尽量明确实际施工人的权限。
防止由于“全权代理”“作为项目总负责人”等模糊表述,使实际施工人具有对外代表公司签订合同的权利外观,使得建筑公司对实际施工人对外签订的合同承担责任。
3.实际施工人、挂靠人在应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
其并非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并不具有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签订合同的权限,因而其以履行职务行为为由推卸还款责任的行为将不被法院支持。
因而,建议上述人员依约履行合同,否则将承担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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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方因私使用工程款行为的法律评析作者:朱虹润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19年第10期摘要:建筑工程中挂靠方因私使用工程款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在司法实践中分歧较大。
从实质性角度出发,以内部承包协议为名实施挂靠,挂靠方与被挂靠企业之间属平等的法律关系。
挂靠方作为建筑工程的实际施工方,是扣除挂靠管理费后的其余工程款的最终权利人,挂靠方因私使用工程款并未侵占被挂靠企业的财产权。
被挂靠企业拨付给挂靠方的工程款被挂靠方因私使用而导致被挂靠企业承担垫付责任的,应通过民事法律途径解决,而不应适用刑法进行制裁。
关键词:挂靠职务侵占工程款施工方建筑市场中挂靠施工并不少见。
挂靠方将被挂靠企业拨付的工程款用于个人债务、投资或其他非约定用途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目前在司法实务界存在认识分歧,导致案件处理结果产生较大差异。
本文结合一起由挂靠经营引发的刑事案件——“李某某、刘某某职务侵占案”,辨析挂靠方因私使用工程款的性质,以就教于方家。
一、李某某、刘某某职务侵占案及主要问题点(一)简要案情与诉讼经过2009年年底,李某某能拿到中粮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项目,但李某某无承揽资质,后经朋友介绍,李某某与北京某建筑公司签订直属承包协议,协议约定:该建筑公司成立第三直属项目部,由李某某负责,对外承揽工程;甲方将工程款支付给建筑公司后,建筑公司按照工程结算实际到账款的6%收取管理费,再将工程款拨付给第三直属项目部,用于材料费、项目管理费等费用支出;公司财务部为第三直属项目部开设独立账户用于资金拨付,第三直属项目部独立控制与结算工程项目款;第三直属项目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施工过程中的经济损失由其自行承担,因法院判决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公司有权向李某某追偿。
李某某于2010年5月被聘用为该建筑公司副总经理。
刘某某系第三直属项目部的财务负责人,其于2012年1月与该建筑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但按照约定,第三直属项目部员工的工资由项目部承担,员工的保险由项目部支付费用,建筑公司负责代缴。
2010年3月至2014年12月,李某某承包的第三直属项目部相继承揽了数个项目,均以建筑公司名义与甲方签订合同。
期间,第三直属项目部存在拖欠工人工资及施工方工程款的情况,相关施工方和材料商将建筑公司起诉至法院,建筑公司先行垫付费用。
至2016年年底,建筑公司为李某某的第三直属项目部共垫付3000余万元。
建筑公司后经审核公司账目发现,第三直属项目部将建筑公司打入其账户的工程款,转入六个与工程无关的账户,有两个账户为李某某名下公司所设。
其中,李某某将该公司拨付的工程款350.55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且对于项目部向三个公司分别转账623万余元、325万余元、140万余元等支出无法做出合理解释。
第三直属项目部账户还向财务负责人刘某某及其哥哥名下分别转账102万及120万元。
侦查机关指控:李某某承包第三直属项目部期间伙同项目部会计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工程款并转移至与工程无关的账户,且拒不向该公司上报财务账簿,造成该公司损失1909万余元,以李某某、刘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李某某、刘某某不属于建筑公司的职工,建筑公司将工程款拨付第三直属项目部是基于建筑公司与第三直属项目部的合同约定,并非基于二人的职务行为,第三直属项目部对资金具有支配权,并不存在将工程款占为己有的情况,故二人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对其作出法定不起诉。
(二)问题焦点对于本案,分歧意见集中在:(1)李某某、刘某某是否为建筑公司的员工,能否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2)工程款属建筑公司所有还是第三直属项目部所有。
围绕该两点,实务中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李某某被建筑公司聘为副总经理,全面负责第三直属项目部的工程项目,刘某某作为第三直属项目部的财务负责人,亦与建筑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二人均属于建筑公司的员工。
李某某利用自己系第三直属项目部负责人的职务之便、刘某某利用自己系第三直属项目部财务负责人的职务之便,将建筑公司拨付的工程款随意转进转出、私自使用,未用于工程项目,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侵犯了建筑公司的财产权益,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李某某、刘某某虽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聘用合同,但建筑公司并未向二人发放工资、职工福利,也未向二人缴纳社保,二人并不是建筑公司的员工,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
第三直属项目部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对建筑公司拨付的工程款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李某某、刘某某随意使用工程款的行为不属于侵占他人财产。
李某某、刘某某既非建筑公司的员工,其所划出、私自使用的工程款也非建筑公司财产,故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如果认为挂靠方以被挂靠方的名义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再加上双方签订了聘用合同,进而认定挂靠方是被挂靠方的员工,这显然是对挂靠关系的本质和员工身份的确认缺乏清晰的认识。
再者,工程款虽然是由被挂靠方拨付,但能否认定工程款为被挂靠方所有,与挂靠方和被挂靠方之间有无结算并没有关系,真正应该追问的是基于挂靠这一特殊关系下工程款的性质问题。
以下,本文将结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从挂靠的法律关系本质和工程款的法律属性角度,分析挂靠方因私使用工程款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二、直属承包方内部人员是否属于被挂靠企业工作人员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建筑工程中存在以建筑企业的分支机构、项目部等形式对外开展经营活动,自筹资金,自行负责工程施工、管理,与建筑企业之间没有产权联系、没有统一的财务管理,不承担技术、质量和经济责任的,是典型的挂靠关系,挂靠方又被称作实际施工人。
实际施工人常常以项目部的形式存在,项目部負责人往往具有“项目经理”的身份或者被聘为建筑公司管理人员。
如本案中的实际施工人为第三直属项目部,负责人李某某被聘为建筑公司的副总经理。
一方面挂靠方以被挂靠方的名义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同时具有被挂靠方下属机构的形式要件,另一方面挂靠方又独立经营、自负盈亏,挂靠方内部人员能否被视为被挂靠方工作人员需要从实质角度分析。
有观点认为,对职务侵占罪主体的认定,只要行为人事实上在从事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员工所从事的事物,原则上就应认定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主体。
[1]按照此种观点,是否有无人事关系、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都不影响对主体的认定,则实习生、临时工或者兼职人员都可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这显然对“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的理解过于宽泛,容易造成刑罚打击面过大。
也有司法实务者认为,从业人员必须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才能被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2]这种观点对职务侵占罪主体范围的划定过于片面,会使本属于本罪评价范畴的主体逃避法律的制裁。
本文认为,判断一个人能否成为某单位的“人员”,应重点考察以下两方面,一是该人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即该人是否应当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
二是用人单位是否向该人支付薪酬。
(一)我国现行用工关系分类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用工关系大致分为四类:机关单位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之间的聘任关系;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聘用关系;受《劳动法》调整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受《民法总则》《合同法》等普通民事法律调整的提供劳务者与接受劳务者之间的劳务关系。
[3]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均不属于职务侵占罪的评价范畴,故在此不予讨论。
一般来说,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是用工关系的两个大类。
劳务关系为两个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的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具有临时、短期、替代性高的特点。
[4]劳务关系的双方是平等的,提供劳务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不必接受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约束,只需要按照要求提供劳动成果即可。
因此,提供劳务者也不能成为职务侵占罪中“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劳動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具有稳定、长久、持续的特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有书面的劳动合同和职工名册,劳动关系一旦形成,劳动者须遵守用人单位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安排、支配、管理和调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从而双方建立起行政隶属关系。
用人单位不仅应为劳动者支付报酬,还应缴纳社保等福利性待遇。
行为主体与用人单位之间若存在实质性的劳动关系,则属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二)挂靠方人员与被挂靠企业之间的关系就本案实际情况看,虽有合同文本显示李某某被聘用为该建筑公司副总经理,但最初李某某承包第三直属项目部时并未与建筑公司签订书面聘用合同,该合同落款日期为2013年7月倒签。
也即,从第三直属项目部成立以来,李某某并未与建筑公司签订事实上的劳动合同。
项目进行期间,李某某聘用佟某某为第三直属项目部经理,直接负责项目的管理、运营,而李某某则很少来项目部的办公地,李某某无须向建筑公司汇报工程进度、工作业绩,其在哪里、在做什么并不受建筑公司的安排和支配,建筑公司的规章制度对李某某缺乏约束力,可以说,李某某与建筑公司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行政隶属关系。
此外,李某某的人事关系仍保留在李某某名下公司,社保由李某某名下公司缴纳,建筑公司从未向李某某发放过工资,李某某与建筑公司亦不存薪酬发放事实。
因此,李某某与建筑公司之间不具备实质性的劳动关系,不应被认为是建筑公司的员工。
刘某某与李某某情况类似,不做赘述。
事实上,建筑公司将李某某任命为自己的副总经理,其目的只是为了规避《建筑法》第26条的禁止性规定。
仅仅具有被挂靠方的任命书或者劳动合同书这一形式,并不能认定挂靠方就是被挂靠方的员工。
三、工程款权属问题的综合衡量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物所有权。
挂靠方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行为,取决于工程款是否为被挂靠方的财产。
(一)从工程建设的实际运营看工程款的归属按照挂靠方与被挂靠方签订的直属承包协议约定,挂靠方对项目独立经营、自负盈亏。
施工前期需要的施工费、材料费均由挂靠方自行筹措、支付,被挂靠方并未对项目进行任何投资,则挂靠方是工程建设中的义务承担者,相应的,挂靠方也应为最终的权利享有者。
挂靠方是以被挂靠方的名义对外签署承包合同,对外被挂靠方是项目工程款的收款人。
当工程款打入被挂靠方账户中时,根据货币的“占有即所有”属性,被挂靠方享有该笔工程款的所有权,但由于挂靠方为工程建设项目收益的最终受益者,挂靠方对于工程款具有返还请求权。
当被挂靠方扣除管理费将工程款拨付给挂靠方后,挂靠方则成为工程款的所有人,同时对被挂靠方的返还请求权也相应抵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