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地设施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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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公共场所责任书
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管理责任书
为加强对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从事卖淫嫖娼、赌博、吸食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古鲁瓦克派出所签定《治安管理责任书》,承担以下治安责任。
一、经营场所的负责人是本场所的治安第一责任人,本场所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负有治安责任。本场所的一切经营活动,必须严格遵守的国家法律、法规。
二、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经营单位的负责人要严格执行公安机关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负责检查、监督场所内的消防安全、安全防范等制度落到实处,并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保安人员。
三、场所的营业大厅、包厢等内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消防标准,雇用的人员证件齐全,并到派出所进行登记。
四、加强对本场所从业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遵纪守法观念,提高识别违法犯罪活动的能力,做好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建立健全安全防火、防盗等制度,预防违法犯罪活动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五、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对公安机关检查发现的不安全因素和治安隐患要积极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确保安全。六、严禁有卖淫嫖娼、赌博、吸食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为上述活动提供方便和条件,发现后必须立即予以制止,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七、经营场所负责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违法犯罪嫌疑的,不制止,放任不管,又不报告而引发各类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除追究具体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外,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场所负责人。
八、本责任书由经营场所所在地公安机关监督执行,监督单位与场所负责人各持壹份并存档备案。
派出所责任人:场所负责人:
(签名)(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篇二:户外广告设施安全责任书
册即送vip渝中区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安全责任书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设施安全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落实、接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以下简称场地单位)和(以下简称设置单位或广告公司)在设置户外广告向渝中区城管办签订安全责任书。
一、场地单位和设置单位(或广告公司)依法全面落实该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责任,各责任单位的法人代表对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负总责,层层分解,全面落实安全责任。在广告设置和使用中所发生的安全事故,由场地单位和广告公司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二、场地单位和设置单位(或广告公司)保证全面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严格按照具有法定的设计单位的该户外广告钢架图的各项指标要求,严密施工,禁止无证(照)工人作业,禁止偷工减料、违规操作,确保户外广告设施制作、安装的安全。
三、对该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场地单位和设置单位(或广告公司)负责全面落实日常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强化日常检修、维护工作责任的落实,确保做到有专人随时对所设置的广告设施钢架、电线铺设、电线情况等进行全面仔细检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钢架锈蚀、电路老化、漏电等现象,消除一切安全隐患。杜绝广告设施发生火灾、垮塌、伤亡等事故,确保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安全。
四、设置单位(或广告公司)负责落实该户外广告设施的容貌管理,定期对该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清洗和整容,随时保证其容貌整洁、美观。
五、场地单位和设置单位(或广告公司)负责每半年对该户外广告设施进行一次安全管理检查,并向渝中区城管办书面报告检查情况。
场地单位(盖章)设置单位或广告公司(盖章)法人代表(签名)法人代表(签名)
电话:电话:年月日年月日篇三:房屋(场地)租赁安全责任书
房屋(场地)租赁安全责任书
甲方
乙方: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他各种安全法规,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遵照《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物权法》、《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明确甲方为房屋(场地)出租单位,对乙方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乙方为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此甲、乙双方签订以下安全责任书。
一、乙方租赁甲方生产(经营)用房,在经营中应承担以下安全责任。
(一)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地方各项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执法和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甲方监管。
(二)乙方应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各项具体安全制度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演练;制定安全岗位责任制,划分防火责任区,指定安全防火责任人,按照国家标准完善安全生产必备的硬件设施,配备消防器材并掌握其使用方法,办理完毕各类资质许可和证照方可营业。
(三)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工作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组织好安全值班、值宿,确保双方资产及货物的安全完好。
(四)未经甲方同意,乙方禁止房内拆墙、打洞,堆放超过房屋负荷的重物,损坏附属设施,影响房屋的建筑结构。需要对房屋装修的,在不影响建筑结构的情况下,报经公安、消防、房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并验收合格,才能使用,所需费用由乙方自理,水、电、气配置图交甲方备存。
(五)乙方在经营活动中,不得在承租区域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乙方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等违法犯罪活动。
(六)乙方应妥善管理承租区域内消防、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对过期、失效消防器材进行更换。
(七)乙方用电必须符合安全规定,不准乱拉接电线,不准超负荷用电,不准使用电炉和其它违禁电器,不准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保险装置。停电后,可用电筒和停电宝,禁止使用蜡烛等明火照明。
(八)禁止在柜台内、堆货场所吸烟和使用明火。在营业场所需要安装火炉使用明火时,必须符合安全规定(不具备条件的,禁止使用)。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并指定专人管理。火炉和炉筒与商品、柜台、电线、顶棚、房檐、门窗、墙壁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用耐火材料隔开。不准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引火,不准在火源附近堆放商品和可燃物,不准靠近火源烘烤衣物和其它物品。
(九)乙方因经营需要配备的电工、锅炉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上岗证复印件加盖乙方公章报甲方及相关部门备案。乙方必须制定锅炉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控措施,对危险源管控到位。乙方应按照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地方相关特种设备规定,定期对锅炉、电梯等特种设备进行检测检修,保证安全使用。
(十)乙方每天停止营业后,必须进行彻底检查,消除易燃物,处理好电源、火源、办妥交接班,有关人员方可离去。
二、乙方在进行装修施工过程中应做到以下安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