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修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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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共三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

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以下简称“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七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造成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八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交通工具的普及程度也越来越高,许多人选择开车出行。

因此,汽车保险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保险行业随之发展,创建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规范了保险市场,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服务保障。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是一个指导性文件,主要是为了规范商业车险市场。

该条款将保险市场纳入监管范畴,针对行业内不规范的现象,加强对车险费率的监管,遏制车险市场乱象的发生。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的出台,不仅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也能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服务保障。

该条款以保护客户的利益为出发点,为购买汽车保险的消费者提供了更明确的权益和责任,能够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例如,如果出现车辆损坏的情况,消费者无需担心其是否得到了合理的赔偿,因为保险公司将根据条款的规定,提供相应的赔款服务。

此外,在购买保险产品时,消费者可以看到具体的保险条款,以了解保险服务的具体情况。

这是保险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举措。

在制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中,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充分考虑了保险公司的利益。

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条款规定的赔偿标准提高精算准确性,减少赔案的不确定性,降低因为此类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和成本。

同时,条款还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不同车型、不同车辆使用情况,制定不同的保费标准。

这样,保险公司将在更公正合理的基础上提供服务。

此外,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中还加强了对保险公司和代理人的管理,提高其服务质量。

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和代理人应当对客户所提出的问题耐心解答,提供真实可靠的服务。

这将有助于提高保险行业整体的服务水平,受益的将是广大消费者。

总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是一项符合国情、有针对性和前瞻性的标准,能够规范保险市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保险行业的服务水平。

条款的出台,能够进一步推动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让广大消费者在买到保险的同时获得更多保障。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1. 绪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旨在规范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的内容和格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以示范条款为基础,对条款中的关键内容进行解析和探讨。

2. 商业保险的基本内容2.1 保险责任范围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车辆损失、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

在示范条款中,保险公司应明确各项保险责任的具体内容和赔偿方式,确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明确了解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

2.2 免赔额和免赔率示范条款要求保险公司在合同中明确免赔额和免赔率的规定,并提供相应的解释和说明。

免赔额是指保险公司对每起事故中,超过该额度部分的损失才进行赔付。

免赔率则是指保险公司对赔偿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扣除后再进行赔付。

明确免赔额和免赔率有助于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权益平衡,避免产生纠纷。

3. 保险合同的条款3.1 投保和续保示范条款规定了机动车商业保险的投保和续保程序和要求。

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提供详细的投保信息,并明确投保人的义务和责任。

在续保方面,示范条款对中断续保的情况进行了规定,并对保险公司的通知义务进行了明确。

3.2 保险费和保险金支付示范条款明确规定了保险费的计算方式和支付方式,并对保险金的支付提出了具体要求。

保险公司应及时支付合同约定的保险金,并向受益人提供必要的协助。

4. 保险事故处理4.1 报案和理赔示范条款要求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保险公司应在收到报案后迅速展开理赔工作,并按照约定的时限进行赔付。

4.2 保险公司的协助义务示范条款要求保险公司在赔付过程中积极与相关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和协调,协助被保险人解决赔偿事宜。

同时,保险公司还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协助处理法律纠纷的义务。

5. 附则示范条款中的附则对合同解释、纠纷处理和违约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合同解释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纠纷处理应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来解决。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是为了规范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的市场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而制定的标准化模板。

该示范条款以明确保险合同中各项条款的性质、内容和解释为目的,为保险公司和保险消费者提供明确的权益和责任,并确保保险合同的公平、公正性。

以下将重点介绍该示范条款的主要内容。

首先,机动车辆综合商业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了机动车辆的损失、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

其中,机动车辆损失险是指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负责赔偿机动车辆因交通事故、器爆炸、自然灾害等造成的直接损失;第三者责任险是指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使用机动车而发生的对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车上人员责任险是指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负责赔偿车辆上乘坐人员因交通事故而发生的人身伤害。

其次,机动车辆综合商业保险的保险费率根据车辆种类、车辆使用性质、车辆购置价格等因素来确定,确保保险费率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保险公司应当提供明确的保险费率表,并向保险消费者解释保费的计算方式和缴费方式。

再次,机动车辆综合商业保险的保险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保险合同的续保责任可以由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保险公司应当在合同续保期前提前30日通知被保险人,若保险公司不通知被保险人续保的,被保险人有权拒绝。

此外,机动车辆综合商业保险还规定了保险责任的免除、保险赔偿的金额计算方法以及争议解决等方面的内容。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履行赔偿义务,并与被保险人协商解决争议。

若无法协商解决的,可以向保险监管部门投诉或者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总的来说,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在明确保险责任范围、保险费率、续保责任等方面提供了明确的规范,保护了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保险公司和保险消费者在购买和投保机动车辆综合商业保险时应当遵守该示范条款的要求,增加保险合同的透明度和可靠性。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共三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

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以下简称“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七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造成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八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新版商业车险示范条款

新版商业车险示范条款

新版商业车险示范条款-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商业车险是指车辆财产保险的一种,主要用于保障商业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意外损失和责任纠纷。

商业车险示范条款是保险公司制定的标准条款,旨在规范商业车险产品的设计和销售,并加强保险行业的监管和服务质量。

在过去的几年里,商业车险市场发展迅猛,车辆保有量不断增加,车险赔付案件也屡屡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商业车险示范条款的推出变得尤为重要。

新版商业车险示范条款作为一种改进和完善的保险标准,将为保险公司、车主和监管机构提供更清晰、更合理的保险规范和制度。

本文将通过对新版商业车险示范条款的详细解读,探讨其意义、主要内容以及相关优势和不足。

同时,我们还将分析商业车险示范条款对商业车险市场、保险公司、车主以及监管机构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通过本文的阐述,读者将了解到商业车险示范条款的背景和意义,掌握新版商业车险示范条款的主要内容,以及对于商业车险市场的影响和建议。

同时,本文也旨在提醒读者关注和了解商业车险的重要性,并加强监管机构对商业车险市场的监管力度,以保障车主的权益和安全。

总之,新版商业车险示范条款的发布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其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将有助于推动商业车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提高保险服务水平。

1.2 文章结构本文主要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引言部分包括概述、文章结构、目的和总结四个小节。

在概述部分,将简要介绍商业车险示范条款的背景和意义。

在文章结构部分,将详细说明本文的组织结构和各个部分的内容。

在目的部分,将明确本文的写作目的和意图。

在总结部分,将对整篇文章进行概括性总结。

正文部分包括背景介绍、商业车险示范条款的意义、新版商业车险示范条款的主要内容、商业车险示范条款的优势和不足四个小节。

在背景介绍部分,将详细介绍商业车险的背景和市场现状。

在商业车险示范条款的意义部分,将阐述商业车险示范条款对于保险行业和车主的重要性。

在新版商业车险示范条款的主要内容部分,将具体介绍新版示范条款的主要条款和规定。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3月14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正式发布《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以下简称《示范条款》),为保险公司提供了商业车险条款行业范本。

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示范条款》的发布,旨在更好的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切实提升车险承保、理赔工作质量,突出解决理赔过程中服务不到位的问题,促进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示范条款》由协会组织行业专业力量,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保监会《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在广泛征求、充分沟通、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前后经过六次修订,历时近一年拟订而成。

为使《示范条款》达到依法合规、公平合理、诚实守信和通俗易懂的要求,在拟订过程中,协会广泛征求了行业内外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包括当面和书面征求监管部门的意见;书面征求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道路运输协会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征求意见;采取座谈的形式征求院校专家学者和部分地市保险协会的意见;以通知的形式征求保险公司的意见;通过协会网站公示的形式征求社会大众的意见等等。

期间,协会总共收到社会各界对《示范条款》的修订意见近800条,涵盖商业车险条款的方方面面,协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整理和归类,并对每条意见都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反复斟酌,采纳合理化建议,并据此对《示范条款》进行了不断完善。

《示范条款》的发布,是国内商业车险产品发展进程中的一次重要创新,对国内车险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示范条款》立足于解决社会公众关心的重要问题、切实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对原有商业车险条款进行了全面梳理,认真筛查不利于保护被保险人权益、表述不清和容易产生歧义之处,并进行了合理修订,主要有四个突出特点。

一是调整车辆损失险承保、理赔方式,强化保护消费者利益。

针对商业车险市场中广受关注的热点问题,《示范条款》明确规定,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最新版)资料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最新版)资料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6最新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6)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

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
示范条款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以下简称“示范条款”)是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一套财产保险法律文件,旨在改善机动车保险市场结构、推进行业规范发展、提高机动车保险服务质量。

示范条款的内容包括:
1. 投保范围:机动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安全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行驶的车辆(包括小型轿车、小型客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三轮汽车、拖拉机、挂车、特种车辆等)。

2. 保险责任:根据本条款及其所附出的附加条款,保险人对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 责任免除: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发生的下列损失,保险人将不承担赔偿责任:(1)被保险机动车的驾驶员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安全保险条例》的规定;(2)被保险机动车的驾驶员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技术审查规则》的规定;(3)被保险机动车的驾驶员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条例》的规
定;(4)被保险机动车的驾驶员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5)被保险机动车的责任人在保险期间故意或因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6)被保险机动车由于参加比赛、赛跑、竞赛或者运动活动而发生的损失;(7)被保险机动车由于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而发生的损失;(8)被保险机动车由于使用非法改装及不合法驾驶而发生的损失。

4. 赔偿方式:保险人在确定赔偿金额后,应当向被保险人支付现金。

中国保险行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中国保险行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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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共三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

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以下简称“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七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造成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八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行业车险示范条款变化内容

行业车险示范条款变化内容

1、不计免赔率险 2、摩托车、拖拉机损失保险 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
1、不计免赔率险 2、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 第三方特约险
12 主险和附加险旳相应关系变化
险别
机动车产品体系(含挂车)
主险
车损险
三者险
车上人员责任险
玻璃单独破碎险
自燃损失险
新增长设备损失险
车身划痕损失险
发动机涉水损失险(仅合用于家庭
11 02 示范条款架构变化
机动车11个附加险
特种车11个附加险
摩托车、拖拉机2个 单程提车2个附加险
1、玻璃单独破碎险 2、自燃损失险 3、新增设备损失险 4、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 5、车上货品责任险 6、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 7、指定修理厂险
8、不计免赔率险 9、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 第三方特约险
保险金额 投保时旳新车购置价 投保时旳实际价值 出险时旳实际价值
28 03 示范条款内容变化 • 保险金额
示范条款与现行条款车损险保险金额及补偿处理对比
内容 不足额投保
示范条款 无
2023版条款 能够,百分比赔付
新车购置价
补偿处理
不含车辆购置税
含车辆购置税
全部损失按照保额 赔付; 部分损失 在保额内按照实际 修复费用计算补偿 。
索赔更便利,处理了 “无责不赔”旳问题。
目录页
01 示范条款主要变化 02 示范条款体系变化 03 示范条款内容变化
— 6—
7
02 示范条款体系变化
合并保险条款, 体现风险差别。
现行商业车险条款(2023版)
改革后商业车险条款(2023版)
1.A条款(人保条款) 2.B条款(平安条款) 3.C条款(太平洋条款)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的通知-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的通知-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2014版)》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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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的通知
各财产保险公司,各省(市)保险行业协会、同业公会:
为适应社会文明进步的时代要求,更好地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解决司法实践中反映出的突出问题,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要求,在财产险监管部的指导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保协)组织力量对2012年版商业车险示范条款进行修订完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多方征求意见基础上,形成《中保协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

现予印发,供各公司参考使用。

中保协联系人:陈古铭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附件:
1.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
2.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
3.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摩托车、拖拉机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
4.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2015年3月20日
——结束——。

(完整word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6最新版)

(完整word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6最新版)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6)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

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五) 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七) 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责任免除第八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5、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6、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7、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8、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2、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3、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4、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

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

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
条款
近年来,中国汽车保有量逐年攀升,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的需求
也越来越大。

为了规范行业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中国保险行业协
会制定了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是指车主为自己的机动车购买的综合性商业
保险,旨在保障车主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其他损失所遭
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示范条款规定了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的保险责任、赔偿标准、免
赔额、保险金额等重要条款内容。

例如,针对车辆损失,示范条款规
定了具体赔偿标准和免赔额,车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保险金额和
理赔方案;针对车上人员伤亡,示范条款规定了赔偿责任和标准,保
障车主和车上乘客的人身安全。

此外,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还规定了保险公司和车主之
间的权益和义务,包括保险费用支付、理赔申请和处理等方面。

这样
做既能够明确保险公司和车主的责任范围,也能够保护消费者的合法
权益。

总之,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汽车保
险行业的规范化和进步。

车主在购买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时需要仔细
阅读条款内容,充分了解保险责任和赔偿标准,以免在发生意外事故
或损失时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

同时,保险公司应当加强监管和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不断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和期望。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21-03-14 生效日期: 2021-03-14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文号:各车险经营公司: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商业保险制度,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要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中国保监会的指导下,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组织研究拟定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现予印发,请各公司参考执行。

特此通知。

2021年3月14日附件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种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总那么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特种车损失保险、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特种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特种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局部险种。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当保险责任。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特种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用于清障、清扫、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轮式或履带式专用机动车,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清洁、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机动车,或油罐车、汽罐车、液罐车、冷藏车、集装箱拖头以及约定的其它机动车〔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特种车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或操作人员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以下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或操作人员随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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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三)修订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按投保时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投保时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
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其他市 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 折旧金额根据本保险合同列明的折 旧系数表(同现行产品,分使用性质匀速折旧)计算。

全部损失按照保额赔付,部分损失在保额内按照实际损

新增1个附加险
车损险无法找到第三方不计免赔险
14
(九)整合附加险种
指定修理厂险: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本附加险,并增加支付本附加险的保险 费的,机动车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可指定修理厂 进行修理。
无法找到第三方不计免赔险: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后,均可投保本附加险。投保了本附 加险后,对于机动车损失保险第十一条第(三)款列明的, 被保险机动车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但因无法找到第 三方而增加的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 赔偿。
——
保留
保留
保留
——
——
——
保留
——
—— 减少(仅 保留登记 证书、来 11 历证明)
盗抢险
——
删除
——
删除
(七)调整双方义务
被保险人义务: a. 对于不影响赔偿处理的内容,予以删除; b. 对于影响赔偿的内容,分别列入责任免除及赔偿处 理; c. 对于被保险人缴费义务,作为合同成立的条件,列 入总则。
d.主挂车的赔偿金额以主车和挂车的责任限额总和为限; e.对于损失项目无法重新核定的,仅对于不能证明的部分拒绝赔偿; f.保险人支付赔款后的追加索赔,予以赔付; g.简化条款,删除部分法律法规已明确的内容(车辆保养义务、合同解 除的有关规定、重复保险等)。
18
谢谢!
19
8
(五)减少责任免除(共15条) Nhomakorabea车损险:(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三责险:(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拖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含挂
车)或被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其他机动车拖带。
9
(五)减少责任免除(共15条)

车上人员:(共三条)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修订说明
行业工作组 2012年2月
主要修订内容
工作小组确立了“广泛征求、充分沟通、反复论证”的工作思路,在条 款修订中主要体现了以下十个方面的特点:

理顺产品架构:4个条款 优化条款体例:分列主险+通用条款+附加险 修订保险金额:怎么保怎么赔


体现代位追偿:维护被保险人权益,提供多种赔偿方式
减少责任免除:减少15条 调整免赔比例:盗抢


调整双方义务:删除或调整
简化索赔资料:车损、盗抢 整合附加险种:38(10+5+1+23) 强化如实告示:与赔偿有关的列入责任免除
2
(一)理顺产品架构
简化产品架构,机动车采用统一的条款;体现风险 差异,对特种车,摩托车、拖拉机,单程提车单独设置
条款。
具体如下图所示:
行业示范 条款
机动车条款
特种车条款
摩托车、拖 拉机条款
单程提车条 款
3
(二)优化条款体例
四个主险合并制定一个条款,分列保险责任、责任免 除、赔偿处理,提炼共性内容,简化条款。具体如下所示:
总则
车损、三责、车上责任、盗抢
通用条款 附加险 释义
• 保险责任 • 责任免除 • 赔偿处理
a. 车门没有完全闭合; b. 车上人员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 c. 保险车辆被抢夺、抢劫过程中造成的人身伤亡。

盗抢险:(共三条)
a. 被盗窃未遂造成的损失;
b. 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c. 承租人或经承租人许可使用保险车辆的驾驶人与保险车辆同时失踪。
6
(四)体现代位追偿
与代位追偿实务保持一致,车损险的代位追偿覆盖交强 险、商业险,赔款计算公式修改为: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之和)-绝对免赔额
对于被保险人未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保险人均可先赔后追。
7
(五)减少责任免除(共15条)

5个并进主险保险责任
教练车特约 租车人人车失踪 法律费用 倒车镜车灯单独损坏 车载货物掉落

保留10个附加险
玻璃单独破碎险 自燃损失险 新增设备损失险 车身划痕损伤险 发动机涉水损失险 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 车上货物责任险 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 不计免赔险 指定修理厂险(修订内容)
保险人义务:将涉及赔偿的保险人义务纳入通用条款。
12
(八)简化索赔资料
减少了车损险的营运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等;盗抢险的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正副本、被保险人身 份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许可证或营运许可证复印件;全套
原车钥匙等。
13
(九)整合附加险种
行业原有38个附加险及特约条款,本次减少28个,(其中5个并 进主险保险责任,删除23个),保留10个附加险,新增一个附加险:
16
(十)强化如实告知
将与赔偿有关的,例如免赔率条文等放在责任免除中, 加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17
(十一)其他修订
a.扩大第三者的定义,与交强险保持一致;
b.落实高院司法解释,将人伤赔偿标准修订为“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 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的医疗费用”
c.明确施救费用在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
失金额赔付。
5
(四)体现代位追偿
取消关于依据事故责任比例承担保险责任的内容,维护 被保险人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提供多种赔偿方式。 (一)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
险人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向第三方进行索赔;
(二)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本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在保险 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并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 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15
(九)整合附加险种

删除23个附加险及特约条款
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 更换轮胎服务特约条款 送油、充电服务特约条款 拖车服务特约条款 附加换件特约条款 随车行李物品损失特约条款 新车特约条款A 新车特约条款B 附加油污污染责任保险条款 附加机动车出境保险条款 异地出险住宿费特约条款 特种车保险批单 特种车车辆损失扩展险条款 特种车固定机具、设备损失险条款 多次出险增加免赔率特约条款 约定区域通行费用特约条款 零部件、附属设备被盗窃险条款 使用安全带特约条款 免税车辆关税责任险条款 节假日行驶区域扩展特约条款 全车盗抢附加高尔夫球具盗窃险条款 异地出险住宿费特约条款 救援费用特约条款

共性:(共七条)
a. 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区分驾驶资格与驾驶能力的概念,
维护被保险人利益,符合法律精神 b.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
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c. 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尚未核发合法有效的行驶 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解决“无牌不赔的争议” d. 改变使用性质未如实告知; e. 发动机车架号同时变更; f. 诉讼费、仲裁费; g. 责任免除的兜底条款。
10
(六)调整免赔比例
无法找 到第三 方免赔 率 保留
险别
事故责任 免赔率 与三责一 致 (5、 10、15、 20)
非指定驾 驶人免赔 率
行驶区 域外免 赔率
超载 免赔 率
丢失钥 匙免赔 率
无法提供 单证免赔 率
车损险
保留
——
——
三责险
车上 人员
保留
与三责一 致 (5、 10、15、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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