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中央空调工程质量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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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空调工程质量验收

一.评定标准与评定等级

1.中央空调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1.1中央空调的工程质量评定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标准执行。这些标准有:(1)《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

(2)《建筑采暖卫生与煤气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2-88。

(3)《通风与空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4-88。

1.2工程质量检查的依据有:

(1)《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

(3)工程设计图纸及设计文件、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会议纪要及工程洽商。(4)国家及地方有关的施工规范、规程、工艺标准。

(5)企业标准、工法、施工方案、技术交底等。

2.质量评定等级

2.1单位工程质量等级

(1)符合以下标准的单位工程为“合格”:

a.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应全部“合格”。

b.质量保证资料应基本齐全。

c.观感质量的评定得分率应达到70%及其以上。

(2)符合以下标准的单位工程为“优良”:

a.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应全部合格,其中有50%及以上优良。

b.质量保证资料应基本齐全。

c.观感质量的评定得分率应达到85%及其以上。

2.2分部工程质量等级

(1)合格: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

(2)优良: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其中有50%及以上为优良。

2..3分项工程质量等级

(1)合格

a.保证项目必须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

b.基本项目抽查处/件应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的合格规定。

c.允许偏差项目抽检的点数中,有80%及其以上的实测值应在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允许偏差范围内。

(1)优良

a.保证项目必须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

b.基本项目抽查处/件应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的合格规定;其中有50%及其以上的处/件符合优良规定;,该项即为优良;优良项数应占检验项数50%及其以上。

c.允许偏差项目抽检的点数中,有90%及其以上的实测值应在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允许偏差范围内。

二. 通风与空调工程验收内容

1.一般规定

1.1通风与空调工程的验收分为竣工验收与综合效能实验两个阶段。竣工验收主要是对工程施工质量的检验及评定;综合效能试验是对工程使用功能的检测及评估。

1.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完毕后,应对各系统作外观检查和无生产负荷的联合试运转测定

及调试,合格后即应验收。

1.3通风与空调工程投入试运行后,应作生产负荷条件下的综合效能试验的测定与调整,合格后即可交工验收。

2.竣工验收

2.1通风与空调工程的竣工验收是施工单位按本标准要求将质量合格的工程移交建设单位的验收过程。

2.2通风与空调工程各系统的外观可按下列项目检查:

风管表面平整、无破损、接管合理;风管连接处以及风管与设备或调节装置的连接处无明显缺陷。空气洁净系统的风管、静压箱等内表面应清洁无积尘。

各类调节装置的制作和安装应正确牢固,调节灵活,操作方便。防火排烟阀关闭严密,动作可靠。

风口表面应平整,颜色一致,安装位置正确,风口的可调节部件应能正常动作。

管道、阀门及仪表安装位置应正确,无水、气渗漏。

通风机、制冷机、水泵安装的精度,其偏差应符合有关条规定。

风管、部件及管道的支、吊架型式、位置及间距应符合要求。

除尘器、集尘室安装应牢固,接口严密。

组合式空调机组外表平整,接缝严密,组装顺序正确,喷水室无渗漏。

风管、部件、管道及支架的油漆应附着牢固,漆膜厚度均匀,油漆颜色与标志符合设计要求。

绝热层的材料、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表面平整、无断裂和松弛。室外防潮层或保护壳顺水搭接、无渗漏。

声器安装方向正确,外表面应平整无破损。

风管、管道的软性接管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接管自然,无强扭。

2.3通风与空调工程在联合试运转中,应检查系统各设备的运转情况,其运行应符合有关条文的规定。

2.4通风与空调工程的无生产负荷系统联合试运转的测定与调整的内容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1)通风机的风量、风压及转速的测定。通风与空调设备的风量、余压与风机转速的测定。

(2)系统与风口的风量测定与调整。实测与设计风量的偏差不应大于10%。

(3)通风机、制冷机、空调器噪声的测定。

(4)制冷系统运行的压力、温度、流量等各项技术数据应符合有关技术文件的规定。(5)防排烟系统正压送风前室静压的检测。

(6)空气净化系统,应进行高效过滤器的检漏和室内洁净的级别的测定。对于大于或等于100级的洁净室,还需增加在门开启状态下,指定点含尘度的测定。

(7)空调系统带冷(热)源的正常联合试运转应大于8h,当竣工季节条件与设计条件相差较大时,仅做不带冷(热)源的试运转。通风、除尘系统的连续试运转应大于2h。(8)设计要求满足的其他调试项目。

2.5通风与空调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及记录:

(1)设计修改的证明文件和竣工图。

(2)主要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和仪表的出厂合格证明或检验资料。

(3)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中间验收记录。

(4)氨制冷剂管道焊接无损探伤检验记录。

(5)冷冻水管道压力试验记录。

(6)通风、空调系统漏风试验记录。

(7)现场组装的空调机组、除尘器及装配式洁净室的漏风试验记录。

(8)制冷系统试验记录。

(9)空调系统联合试运转的测定与调试记录。

(10)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记录。

(11)分部工程观感质量评定记录。

(12)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3.交工验收

3.1通风与空调工程的交工验收应由建设或总承包单位,向国家或业主移交质量合格的工程。

3.2通风与空调工程交工验收的综合效能试验应由建设单位负责,设计、施工单位配合。综合效能试验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并已具备生产试运行的条件下进行。

3.3通风与空调工程综合效能试验的项目应按本规范相关规定确定。

(1)通风、除尘系统综合效能试验可包括下列项目:

a.室内空气中含尘浓度或有害气体浓度与排放浓度的测定;

b.吸气罩罩口气流特性的测定;

c.除尘器阻力和除尘效率的测定;

d.空气油烟、酸雾过滤装置净化效率的测定。

(2)空调系统综合效能试验可包括下列项目:

a.送回风口空气状态参数的测定与调整;

b.空调机组性能参数的测定与调整;

c.室内噪声的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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