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开采安全的一般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2016)》开采部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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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规定
规程解读
本条文是对各类不同运输设备,双向行驶时运输设备之间最突出部分安全 间距的规定。
1)单轨吊车运输是近年多采用的一些种运输方式,为防止设备和材料在运
输过程中相互碰撞和干扰,本规程规定单轨吊车对开时其安全间隙不得小于 0.8m。 2)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单轨巷道设置绕行道或错车硐室,既满足了提升与 运量的需要,又以绕车线或会车硐室减少了大断面巷道工程量。绕行道及错 车硐室的位置视运距、运量、运速及运输车辆而定,有的矿也采用每隔一固 定的距离间隔设置的方式。 3)与其他运输方式相比,无轨胶轮车会车安全距离为0.5m,其间距增大的 主要原因是考虑到司机控制大吨位车辆行驶的安全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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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规定
第九十二条
在双向运输巷中,两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轨道运输的巷道:对开时不得小于0.2m,采区装载点不得小于0.7m,
矿车摘挂钩地点不得小于1m。
(二)采用单轨吊车运输的巷道:对开时不得小于0.8m。 (三)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的巷道:
1.双车道行驶,会车时不得小于0.5m。
前苏联研究表明,从采深600m开始,采深每增加100m,巷道底板相对移近 量平均增加10%~11%。
据新汶矿业集团孙村煤矿实测,开采深度为600m时,工作面前方支承压力
影响范围为100m左右,当采深增大到800m时,该影响范围增大到120m。
1、一般规定
底鼓量大是深井巷道矿压显现的又一显著特征。前苏联对深部矿井统计分析 结果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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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规定
第八十九条
《煤矿安全规程(2016)》开采部分
1、一般规定
2)矿井热害是随煤矿开采深度不断延深而出现的又一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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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规定
规程解读
本条文主要是对井下采(盘)区安全出口的相关规定。 1)强调水平之间及采(盘)区必须设置至少2个便于行人且通达地面的安
全出口,其目的保证井下任一采(盘)区发生灾情时,人员可以多通道快速、
安全撤离地面。未建成2个安全出口的水平或采(盘)区严禁回采。 2)井巷交岔点必须设置路标的要求,一是便于人员沿着指引路线快速、安 全撤离。神东矿区井下采用荧光粉在煤体上标示和牌标相结合的路标方式, 可观性强,清晰明了,值得借鉴。二是利于救护人员快速准确达到事故地点 实施救护。对于一些多水平开采的老矿区,清晰地路标标示对人员安全撤离 和实施救护十分重要。
深井产生底鼓量的巷道比重
开采深度/m 底鼓比重/% 600~800 25 900 40 ≥1000 约80
原西德对200多条巷道实测,获得的顶底板相对移近量u,底鼓量ui(均为占 巷道原始高度的百分数)及底鼓所占比重的平均值见下表。
巷道顶底板移近量及底鼓所占比重
巷道类别 开拓与准备巷道 回采巷道 开采深度/m 1000 922 u/% 22 40 ui/% 18 32 u/ui/% 82 80
1、一般规定
第八十七条
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出口间距不 得小于30m。 新建、扩建矿井的回风井严禁兼作提升和行人通道,紧急情况下可作为安全 出口。
采用中央式通风的新建和改扩建矿井,设计中应当规定井田边界的安全出口。
煤矿安全规程总则
煤矿安全规程总则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目录第一编总则 4第二编井工部分 6第一章开采 6第一节一般规定 6第二节井巷掘进和支护 8第三节回采和顶板控制 14第四节采掘机械 20第五节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 23 第六节冲击地压煤层开采 23第七节井巷维修和报废 25第八节防止坠落 26第二章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 26第一节通风 26第二节瓦斯防治 33第三节粉尘防治 39第三章通风安全监控 41第一节一般规定 41第二节安装、使用和维护 41第三节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 42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45第一节一般规定 45第二节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 46 48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第三节.第四节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49第五节安全防护措施 50第五章防灭火 52第一节一般规定 52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 54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 57第六章防治水 59第一节一般规定 59地面防治水第二节 59井下防治水第三节 60井下排水第四节 63探探放水第五节 64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第七章 66爆炸材料贮存第一节 66爆炸材料运输第二节 70井下爆破第三节 72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第八章 77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第一节 77立井提升 86 第二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90 第三节提升装置第四节 96空气压缩机 102 第五节电气第九章 103一般规定第一节 103电气设备和保护第二节 105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106 第三节井下电缆 107第四节照明、通信和信号 110 第五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111 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112 第七节114 煤矿救护第十章.第一节一般规定 114第二节救护指战员 115第三节 115救护装备与设施第四节抢救指挥 117118 灾变处理第五节122 露天部分第三编122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采剥 123台阶第一节 123穿孔第二节 123爆破第三节 124采装第四节 128运输第三章 131铁路运输第一节 131汽车运输第二节 136带式输送机运输第三节 137排土 139第四章滑坡防治第五章 141防治水和防灭火 142第六章防治水第一节 142防灭火第二节 143电气 143第七章一般规定 143第一节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 144 第二节架空输电线和电缆第三节 144电力牵引 146第四节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 147第五节照明、通信和信号 149 第六节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150第七节爆炸材料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 152第八节153设备检修第八章.第四编职业危害 154第一章管理和监测 154156第二章健康监护 157附则附录一 157本规程主要名词解释附录二166本规程使用的计量单位及数学符号说明总则第一编第1条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煤矿开采安全的一般规定
煤矿开采安全的一般规定煤矿开采安全是煤矿生产中最紧要的一项工作,是保障煤炭产能和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的关键所在。
本文重要叙述煤矿开采安全的一般规定。
一、煤矿基本要求1、煤矿应当在充足安全生产条件下,合理规划、科学设计、地质勘探、矿山选址,确保煤炭资源开采利用的安全、高效和可持续。
2、煤矿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体系,明确其管理职责。
煤矿应当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落实安全责任制,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和应急救援演练。
3、煤矿应当依照有关标准配置安全设备和安全设施。
煤矿必需在进风井、出风井、运输巷道、电站、带水区等地方设置安全通道和安全出口。
二、煤矿建设要求1、煤矿建设应当严格依照安全规范,应当建设牢靠、安全、环保、节能的矿井设施。
2、煤矿应当具备安全防灾监控系统,煤矿产生的废弃物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环保措施。
3、煤矿应当为生产安全奠定紧要的基础,应当配置严格的安全设施,如易爆物品的存储和管理设施、坍塌、水害防护工程设施等。
三、煤矿生产管理要求1、煤矿应当依照生产计划进行生产,对煤矿内全部的作业环节进行安全排查和防备处理,确保安全生产。
2、煤矿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培训、安全保障工作,同时也应当进行环保观念的宣扬和宣扬。
3、煤矿应当进行职业卫生检查,以保证各类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保护设施处于良好状态,检查结果应当报告管理部门。
四、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要求1、煤矿开采的安全监督工作应当强化,确保全部设施、设备和作业人员处于安全状态。
2、煤矿应当依照安全标准检查全部的工作流程,包括井筒电器设施的检查、地质推测和瓦斯掌控、安全出口和疏散路线等。
3、煤矿应当落实各种安全防备准备措施,加强生产安全保护,确保在生产中最大程度地防备和减小风险。
五、结论开采煤炭业是一项高风险的行业,有必要严格依照安全生产规范以及各项有关法规进行严格的执行。
对于煤矿而言,煤矿内全部的设备和环节都应当遵从安全牢靠、环保节能的准则,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确保煤炭产能以及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采矿业中的矿山安全制度与管理规范
采矿业中的矿山安全制度与管理规范矿山安全制度与管理规范在采矿业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其主要目的是保障矿工的安全和健康。
矿山安全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安全教育培训:所有进入矿山工作的人员都应接受必要的安全培训,了解矿山安全规定、紧急处置程序和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的正确使用方法。
2. 预防措施:制定全面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矿山作业设备保养和维护到位,矿井内通风、照明、排水等设施正常运转,消防设备齐全有效等。
3. 安全检查与监测:定期进行矿山的安全检查和评估,检测矿井气体浓度和温度,保证矿工的劳动环境符合安全标准。
4. 应急预案: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包括逃生通道、危险品存放和紧急救援措施等,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
5. 安全意识培养: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强调遵守安全规定,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养成良好的安全习惯。
总的来说,要保障矿山的安全,必须严格执行矿山安全制度与管理规范,加强安全管理、技术条件和宣传教育,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保障矿山作业的安全和稳定。
矿业生产安全规章制度最新
矿业生产安全规章制度最新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保障矿业生产安全,预防和减少矿难事故的发生,保护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依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條本规程适用于各类矿山开采和生产作业,对于提高矿业生产安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條矿山企业法人应当承担矿山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建立和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加强职工安全培训,确保矿山生产稳定运行。
第四條矿山企业应当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及时报告生产情况和安全隐患,配合监管部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整改。
第二章矿山安全生产管理第五條矿山企业应当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各级职责,建立健全安全风险评估和控制机制,保证矿山生产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六條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配备专业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安全隐患。
第七條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教育培训体系,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培训和考核。
第八條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确保突发事件时的有效应对和处理。
第九條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信息报告系统,及时向相关部门和职工通报生产情况和安全隐患,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处理。
第十條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安全技术装备和设施的维护和更新,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提高生产作业环境的安全性。
第三章矿业作业安全第十一條矿山作业现场应当设立明显的安全标识和警示标识,引导职工规范操作,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二條矿山企业应当建立作业许可制度,明确各项作业的操作规程和安全要求,保证作业的安全有序进行。
第十三條矿山企业应当严格控制各项作业的风险源,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事故隐患,确保作业环境的安全性。
第十四條矿山企业应当建立作业巡查和检测制度,定期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作业的安全生产。
第十五條矿山企业应当配备专业作业人员,确保作业的安全操作和有效控制,防止事故的发生。
2016《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章开采部分条款解读
第二章 开采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十六条 新建非突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第一水平)不 应当超过1000m,改扩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当超过 1200m,新建、改扩建小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当超过600m。 矿井同时生产的水平不得超过2个(含2个)。(《关于加 强煤矿井下生产布局管理控制超强度生产的意见》发改运行 [2014]893号) 开采深度越深,井下自然条件越复杂,矿压增大、地温增高、 瓦斯突出危险加剧、冲击地压显现严重等,给矿井建设和生 产增加困难,也加大了矿井抗灾难度。
据不完全统计,因巷道宽度不够使人员被挤、压、 碰、撞的事故,占运输事故的4.6%,这些血的教训 是制定和必须执行本条规定的最重要依据。
第九十二条 在双向运输巷中,两车最突出部分之 间的距离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采用轨道运输的巷道:对开时不得小于0.2m, 采区装载点不得小于0.7m,矿车摘挂钩地点不得小 于1m。
机不带电下放矿车,或运输途中物料从车上掉下来 等等原因,都会造成跑车事故。因此,必须遵守主 要绞车道不得兼作人行道的规定,做到行人不行车, 行车不行人、不作业。
1976年9月13日,某矿四斜井,工人上下班在绞 车道行走时进行"对绳",由于使用一个绳卡和旧绳 套挂2辆矿车,其抗拉强度、安全系数不够,引起矿 车下滑,拉断绳套,发生跑车,而绞车道上又没有 跑车防护装置,造成6人死亡、4人重伤、22人轻伤 的严重事故。
0.3
移动变电站或者平板车上设备最突 出部分与巷道侧的间距
第九十一条 新建矿井、生产矿井新掘运输巷的一侧, 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0.8m (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1m )以上的人行道,管 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
采煤作业安全要求
工作面支护方面,预防冒顶的措施
• 1、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具体操作 时,站在安全地点,用手镐由轻到重敲打 顶板和煤帮,如果声音清脆又没有震动感, 说明顶板没有离层是安全的,如果有空声, 表示顶板离层,有可能立即掉下来,要立 即在这里架设支架。
• 2、增加支柱的稳定性。当煤层倾角大,工 作面倾斜布置时,顶板有倾斜向下缓落的 趋势。因此,在架设支架时,应在支柱与 顶底板垂线间向倾斜上方呈一角度进行支 护,这一角度的大小,取决于工作面的倾 角及顶底板的岩性。一般是工作面每倾斜 6~8度,支护应具有10度的迎山角,当工 作面倾角较大时,支柱之间还要采取架设 撑木等措施,以增加支柱的稳定性。
普采和综采
• 普采、综采的工作程序和炮采一样,包括:破煤、装 煤、运煤、支护和采空区处理五大程序。在普采和 综采面使用采掘机落煤、用单体液压支架或液压支 架支护顶板,这是普采、综采和炮采最大的不同。 在操作和使用采煤机时,一定要注意安全。使用有 链牵引采煤机割煤时,在开机和改变牵引方向前, 要发出信号,在收返回信号后,才能开机和改变 牵引方向,防止牵引链跳动或者是断链伤人。采煤 机上必须装有能停止工作面刮板输送机运行的闭锁 装置。采煤机因故暂停时,要打开隔离开关和离合 器,每班工作结束后和司机离开时,要切断电源, 打开离合器。
• 需要格外注意的是:采煤机采煤后要及时 支护,缩短顶板的空顶时间。对于综采工 作面,顶板破碎时,要在采煤机割煤后及 时移架。普采和炮采一样,一般采用单体 液压支柱,配合金属铰接顶梁或钛型梁组 合成单体支架支护顶板。在端头支护时, 综采工作面采用端头支架支护,普采和炮 采一样,一般采用四梁八柱方式架设。
• 3、超前架设支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 巷道连接处20米范围内,要加强支护,这 种做法,我们叫做超前支护。具体做法是 在采煤工作面上下出口两巷内20米的范围 内超前架设支护。
煤矿采掘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管理规定
煤矿采掘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管理规定煤矿采掘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管理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编制采掘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原则是:(一)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2011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矿井巷工程施工规范》GB__-2010、《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__-2010等相关法规及行业标准和有关技术文件规定。
(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方针,积极推广、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先进的管理手段,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三)必须坚持“一工程、一规程;一变化、一措施”的原则。
单位工程开工之前,必须提前编制、审批并贯彻规程、措施,不得重复使用或借用规程、措施。
采煤规程以一个工作面为单位编制;掘进规程以同一煤层进风巷、回风巷和采区上、下山,或者是有独立用途、性质的单位工程分别编制。
单头连续施工两条巷道(最多不超过两条),可以编制一份作业规程。
采区轨道上山绞车房、变电所、充电房等专用硐室要单独编制掘进作业规程,巷道附属性硐室和长度小于6米的探巷可以包含在该巷道掘进作业规程中。
所有修护和零星工程都要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同一工程如果地质条件、技术要求、施工方案及施工工艺等发生变化时要及时编制补充安全技术措施。
同一工程仅更换施工队施工时,施工队可提出书面申请,经技术安全管理部门和分管副总、总工程师审核签字同意,使用这一工程有效的掘进施工作业规程及相关的补充安全技术措施。
不允许未经批准借用规程、措施。
第二条必须建立健全采掘作业规程编制和实施的责任制度。
由总工程师组织,全面做好采掘作业规程从编制执行到工程完工全过程的管理工作,即“地质说明书”、“现场勘查”、“编制”、“审批”、“贯彻”、“考试”、“实施”、“复审”、“总结”、“归档”,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做到作业规程的管理制度化。
第三条采掘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应由施工单位(施工区队)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
煤矿开采安全的一般规定(标准版)
煤矿开采安全的一般规定(标准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煤矿开采安全的一般规定(标准版)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个出口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m。
采用中央式通风系统的新建和改扩建矿井,设计中应规定井田边界附近的安全出口。
当井田一翼走向较长、矿井发生灾害不能保证人员安全撤出时,必须掘出井田边界附近的安全出口。
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区都必须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
未建成两个安全出口的水平或采区严禁生产。
井巷交岔点,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
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通往安全出口的路线。
对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和两个水平之间的安全出口,倾角等于或小于45°时,必须设置人行道,并根据倾角大小和实际需要设置扶手、台阶或梯道。
倾角大于45°时,必须设置梯道间或梯子间,斜井梯道间必须分段错开设置,每段斜长不得大于10m;立井梯子间中的梯子角度不得大于80°,相邻两个平台的垂直距离不得大于8m。
安全出口应经常清理、维护,保持畅通。
主要绞车道不得兼作人行道。
提升量不大,保证行车时不行人的,不受此限。
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并符合下列要求:(1)主要运输巷和主要风巷的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m。
架线电机车运输巷的净高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总则
煤矿安全规程总则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目录第一编总则 4第二编井工部分 6第一章开采 6第一节一般规定 6第二节井巷掘进和支护 8第三节回采和顶板控制 14第四节采掘机械 20第五节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 23 第六节冲击地压煤层开采 23第七节井巷维修和报废 25第八节防止坠落 26第二章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 26第一节通风 26第二节瓦斯防治 33第三节粉尘防治 39第三章通风安全监控 41第一节一般规定 41第二节安装、使用和维护 41第三节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 42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45第一节一般规定 45第二节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 46 48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第三节.第四节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49第五节安全防护措施 50第五章防灭火 52第一节一般规定 52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 54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 57第六章防治水 59第一节一般规定 59地面防治水第二节 59井下防治水第三节 60井下排水第四节 63探探放水第五节 64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第七章 66爆炸材料贮存第一节 66爆炸材料运输第二节 70井下爆破第三节 72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第八章 77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第一节 77立井提升 86 第二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90 第三节提升装置第四节 96空气压缩机 102 第五节电气第九章 103一般规定第一节 103电气设备和保护第二节 105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106 第三节井下电缆 107第四节照明、通信和信号 110 第五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111 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112 第七节114 煤矿救护第十章.第一节一般规定 114第二节救护指战员 115第三节 115救护装备与设施第四节抢救指挥 117118 灾变处理第五节122 露天部分第三编122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采剥 123台阶第一节 123穿孔第二节 123爆破第三节 124采装第四节 128运输第三章 131铁路运输第一节 131汽车运输第二节 136带式输送机运输第三节 137排土 139第四章滑坡防治第五章 141防治水和防灭火 142第六章防治水第一节 142防灭火第二节 143电气 143第七章一般规定 143第一节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 144 第二节架空输电线和电缆第三节 144电力牵引 146第四节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 147第五节照明、通信和信号 149 第六节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150第七节爆炸材料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 152第八节153设备检修第八章.第四编职业危害 154第一章管理和监测 154156第二章健康监护 157附则附录一 157本规程主要名词解释附录二166本规程使用的计量单位及数学符号说明总则第一编第1条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矿山采矿安全管理制度
矿山采矿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山采矿安全管理,规范生产秩序,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矿山开采过程中的各项活动。
矿山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等,明确各级负责人、管理人员和职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确保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到位,落实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责任。
第四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归档安全生产资料、事故调查报告、技术档案等,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五条矿山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评审和检测,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事故应急预案等制度,及时发现、排除安全隐患,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六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各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加强危险源监测、风险评估和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
第二章生产经营管理第七条矿山企业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建立生产经营管理制度,明确生产经营目标、作业流程、责任人员等,确保生产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第八条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对工作场所、设备、工艺流程等的监督检查,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转,消除事故隐患。
第九条矿山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拒绝违章作业,坚决杜绝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
第十条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确保职工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安全技术和管理制度,加强工程技术管理和安全设备的维护运行,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可靠。
第十二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相关质量监督和效果评价制度,及时纠正和改进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不足,保障质量稳定和生产效果。
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第十三条矿山企业应当配备专业的安全生产监督员,负责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处理。
煤矿开采安全的一般规定
煤矿开采安全的一般规定煤矿是我国能源行业的主要组成部分,也是重要的经济资源。
然而,煤矿采掘的过程中存在着很多危险性,如瓦斯爆炸、煤尘爆炸、地质灾害等,给安全生产带来了很大挑战。
因此,在煤矿开采中,必须加强安全管理,制定一系列科学、合理、实施可行的规定,保障煤矿开采的安全。
以下是煤矿开采安全的一般规定。
一、煤矿安全基础规定1.煤矿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法律和法规进行生产,制定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煤矿必须按照规定的条件开展工作,不得私自决定开采范围、采煤强度等参数,确保在安全生产条件下合理利用煤矿资源。
3.煤矿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规定进行设备购置和使用,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二、煤矿生产安全规定1.煤矿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采煤工艺流程进行生产作业,不得采用未经授权或不符合规定的采煤方法。
2.煤矿必须严格执行委托、担保、质量保证等制度,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用户要求。
3.煤矿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规定,进行事故隐患排查,确保安全生产。
三、煤矿作业人员安全规定1.煤矿生产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规定的煤矿安全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才能上岗作业。
2.煤矿必须配备完善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安全防护用品,确保煤矿工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3.煤矿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作业制度进行操作,禁止个人私自行动和作业。
四、煤矿安全教育和管理规定1.煤矿必须开展广泛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煤矿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
2.煤矿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严格执行安全制度和安全标准。
3.煤矿要积极主动地配合政府、公安机关等部门进行安全检查和安全评估,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保障生产安全。
总之,煤矿开采安全工作是一项长期而重要的任务。
煤矿企业要根据安全生产基础规定、生产安全规定、作业人员安全规定、安全教育和管理规定,制定并贯彻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切实保障煤矿生产安全。
同时,在进行煤矿开采的过程中,也应该注重可持续性发展和环保问题,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健康,为推动全球能源转型和发展做出贡献。
选矿厂安全技术一般规定
选矿厂安全技术一般规定矿厂安全技术一般规定是保障矿业生产和劳动者安全的重要法规和规章制度。
以下将对矿厂安全技术一般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1. 通用规定矿厂安全技术一般规定是为了保障矿业生产和劳动者安全,确保矿厂各项作业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矿厂在进行各项作业前,必须依法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明确作业流程和相关责任人,确保安全工作的有效实施。
同时,还要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从而避免事故的发生。
2. 作业环境安全规定矿厂作业环境安全是矿厂安全技术的核心内容之一。
矿厂必须具备良好的通风和排水设施,确保室内环境的清洁和空气的流通,防止有害气体的积聚和扩散。
同时,对于可能引起火灾和爆炸的场所,需要配备相应的防爆设备和器材,确保作业安全。
此外,还要对可能导致人身伤害的场所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从而提醒员工注意安全。
3. 机械设备安全规定矿厂机械设备安全是矿厂安全技术的重要方面。
矿厂必须对所有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对于危险设备和高风险作业设备,还需设置防护设备和安全装置,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
同时,还要对机械设备操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他们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减少事故的发生。
4. 劳动者安全规定矿厂劳动者安全是矿厂安全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
矿厂必须制定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员工的操作行为进行规范。
此外,还要对员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确保他们身体健康,适合从事相应的工作。
在劳动者进行高风险作业前,还要进行严格的岗前培训,提醒他们注意安全事项,减少事故的发生。
5. 紧急救援规定紧急救援是矿厂安全技术的重要环节。
矿厂必须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对各类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预测和分析,明确应急救援措施。
同时,还要配备足够的救援器材和仪器设备,保障紧急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此外,矿厂还需定期组织紧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能力和处理事故的能力,保障员工在紧急情况下的安全。
6. 安全教育和培训规定安全教育和培训是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的重要手段。
矿山规章制度
矿山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维护矿工健康,保护环境,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矿山生产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矿山安全生产标准进行,确保生产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
第三条,所有矿工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做好个人防护,保障自身安全。
第四条,严禁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私自进入矿山作业区域,违者将受到严厉处罚。
第五条,矿山设备必须经过定期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运转正常,不得使用过期或损坏的设备。
第六条,矿山生产过程中必须做好环境保护工作,严禁乱倾倒废弃物,保持矿山周边环境整洁。
第七条,矿山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用电安全规定,禁止私
拉乱接电线,确保用电安全。
第八条,矿山生产过程中必须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定期进行
应急演练,提高矿山应急处置能力。
第九条,矿山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严格执行矿山规章制度,确保生产安全。
第十条,违反本规章制度的矿工将受到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
者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凡在矿山生产中工作的人员必
须严格遵守,违者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煤矿开采安全的一般规定-最新范文
煤矿开采安全的一般规定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个出口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m。
采用中央式通风系统的新建和改扩建矿井,设计中应规定井田边界附近的安全出口。
当井田一翼走向较长、矿井发生灾害不能保证人员安全撤出时,必须掘出井田边界附近的安全出口。
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区都必须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
未建成两个安全出口的水平或采区严禁生产。
井巷交岔点,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
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通往安全出口的路线。
对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和两个水平之间的安全出口,倾角等于或小于45°时,必须设置人行道,并根据倾角大小和实际需要设置扶手、台阶或梯道。
倾角大于45°时,必须设置梯道间或梯子间,斜井梯道间必须分段错开设置,每段斜长不得大于10m;立井梯子间中的梯子角度不得大于80°,相邻两个平台的垂直距离不得大于8m。
安全出口应经常清理、维护,保持畅通。
主要绞车道不得兼作人行道。
提升量不大,保证行车时不行人的,不受此限。
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并符合下列要求:(1)主要运输巷和主要风巷的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m。
架线电机车运输巷的净高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要求。
(2)采区(包括盘区,以下各条同)内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m,薄煤层内的不得低于1.8m。
采煤工作面运输巷、回风巷及采区内的溜煤眼等的净断面或净高,由煤矿企业统一规定。
运输巷两侧(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1)新建矿井、生产矿井新掘运输巷的一侧,从巷道道渣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0.8 m(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 1.8m;巷道另一侧的宽度不得小于0.3m(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0.5m)。
煤矿开采安全规范
煤矿开采安全规范一、总则本规范旨在确保煤矿开采过程的安全,保护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防止事故发生,保障煤矿生产的顺利进行。
煤矿开采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安全生产方针,确保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二、组织与管理煤矿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煤矿应制定详细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职责,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到人。
三、安全培训与教育煤矿应对新员工进行安全培训,确保他们了解煤矿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措施。
煤矿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四、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煤矿应确保作业现场通风良好,有害气体浓度符合规定标准。
煤矿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提醒员工注意安全。
煤矿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如安全出口、消防器材、安全照明等,确保员工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撤离。
五、事故预防与应急救援煤矿应制定事故预防措施,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
煤矿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在发生事故时,煤矿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人员进行救援,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六、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煤矿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煤矿应建立隐患排查制度,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登记、评估、整改和复查。
七、安全信息报告与公开煤矿应建立安全信息报告制度,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煤矿应公开安全生产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安全生产透明度。
八、附则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煤矿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煤矿开采安全的一般规定(5篇)
煤矿开采安全的一般规定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个出口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m。
采用中央式通风系统的新建和改扩建矿井,设计中应规定井田边界附近的安全出口。
当井田一翼走向较长、矿井发生灾害不能保证人员安全撤出时,必须掘出井田边界附近的安全出口。
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区都必须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
未建成两个安全出口的水平或采区严禁生产。
井巷交岔点,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
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通往安全出口的路线。
对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和两个水平之间的安全出口,倾角等于或小于45时,必须设置人行道,并根据倾角大小和实际需要设置扶手、台阶或梯道。
倾角大于45时,必须设置梯道间或梯子间,斜井梯道间必须分段错开设置,每段斜长不得大于10m;立井梯子间中的梯子角度不得大于80,相邻两个平台的垂直距离不得大于8m。
安全出口应经常清理、维护,保持畅通。
主要绞车道不得兼作人行道。
提升量不大,保证行车时不行人的,不受此限。
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并符合下列要求:(1)主要运输巷和主要风巷的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m。
架线电机车运输巷的净高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要求。
(2)采区(包括盘区,以下各条同)内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m,薄煤层内的不得低于1.8m。
采煤工作面运输巷、回风巷及采区内的溜煤眼等的净断面或净高,由煤矿企业统一规定。
运输巷两侧(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1)新建矿井、生产矿井新掘运输巷的一侧,从巷道道渣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0.8m(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巷道另一侧的宽度不得小于0.3m(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0.5m)。
巷道内安设输送机时,输送机与巷帮支护的距离不得小于0.5m;输送机机头和机尾处与巷帮支护的距离应满足设备检查和维修的需要,并不得小于0.7m。
煤矿开采安全的一般规定
煤矿开采安全的一般规定前言煤矿开采是我国重要的能源产业之一,也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
因此,为了确保煤矿开采活动的安全,国家制定了一些规定和标准,以指导和监控煤矿开采过程。
本文介绍了煤矿开采安全的一般规定,以供参考。
煤矿开采许可煤矿开采许可是进行煤矿开采活动的前提条件。
在进行开采前,需要先申请煤矿开采许可证,并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后方可开展矿业开采。
申请煤矿开采许可证需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并按照煤矿开采许可证所规定的范围、期限和规模开采。
开采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开采许可证所规定的开采范围、期限和规模,不得超越许可证所规定的权限进行开采。
煤矿开采的技术要求开采人员必须掌握煤矿开采技术,并遵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
在开采过程中,应采用安全、有效、节能、环保的技术,采取科学的管理措施,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开采单位必须先取得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才能开展矿业开采生产。
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对煤矿开采单位生产条件、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控制措施、应急预案等方面的一种监督管理方式。
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在煤矿开采单位生产保障部门的组织下,经过省级煤炭安全监察机构审核、批准后颁发。
颁发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矿开采单位的日常监督,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始终得到有效的安全保障。
煤矿开采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保障人员安全在煤矿开采过程中,应采取措施保障工人的安全。
如在采煤工作面的防尘防毒保护、工人应急疏散指引牌、工人作业场所的支护、工人的培训和考核等方面予以关注。
控制煤矿开采环境在煤矿开采过程中,应控制煤矿开采环境的风险。
采用吸尘装置、消音器、防爆设备等措施,减少因工作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噪声和安全隐患。
加强设备性能保障在煤矿开采过程中,应加强对于设备性能保障的检查,遇到存在问题的设备应及时更换并且进行修理,以保障设备安全可靠地工作。
结语煤矿开采是一项高风险的行业,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煤矿开采安全的一般规定是从各个方面确保煤矿开采过程的安全,减少可能发生的生产事故。
煤矿安全规程(四)
煤矿安全规程(四)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矿井在采掘过程中所,只要发生过1次煤(岩)与瓦斯突出(简称突出,下同),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煤层即为突出煤层。
突出矿井及突出煤层的确定,由煤矿跨国公司提出报告,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授权单位鉴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运营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省级煤矿安全工商企业执法监督机构备案。
对于突出煤层或突出矿井,只有在有充分依据证明不再有突出充份危险,由煤矿企业提出报告,经原鉴定单位确认和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撤销,黄壁庄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新建矿井的煤层突出危险性根据的部门提供地质勘探基础资料,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核准单位鉴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新井建设期间必须根据揭穿各煤层的实际情况验证煤层的突出危险性,经验与所定的煤层突出危险性不符时,由冶炼厂企业提出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一百七十七条突出矿山在编制年度、季度、月前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只要编制防治突出措施计划。
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行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化验、安全防护措施等综合防治突出措施。
第一百七十八条煤矿企业应掌握突出动态和规律、填写突出卡片、积累资料、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治注重措施,在每十年第一季度内,将上才年度的突出资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和全国突出档案室。
第一百七十九条对有鲜明危险的新建矿井,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治突出煤层突出的设计。
设计应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程序、采煤方法、通风方式、支护形式、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保护层的选择、抽放巴塔和局部防治突出措施等内容,并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第一百八十条突出矿井中采掘工作面应遵循下列原则:(一)主要巷道应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沉积层中。
应尽可能减少突出煤层中的掘进工作量。
开采保护层的采区,仍须充分利用保护层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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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开采安全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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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个出口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m。
采用中央式通风系统的新建和改扩建矿井,设计中应规定井田边界附近的安全出口。
当井田一翼走向较长、矿井发生灾害不能保证人员安全撤出时,必须掘出井田边界附近的安全出口。
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区都必须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
未建成两个安全出口的水平或采区严禁生产。
井巷交岔点,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
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通往安全出口的路线。
对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和两个水平之间的安全出口,倾角等于或小于45°时,必须设置人行道,并根据倾角大小和实际需要设置扶手、台阶或梯道。
倾角大于45°时,必须
设置梯道间或梯子间,斜井梯道间必须分段错开设置,每段斜长不得大于10m;立井梯子间中的梯子角度不得大于80°,相邻两个平台的垂直距离不得大于8m。
安全出口应经常清理、维护,保持畅通。
主要绞车道不得兼作人行道。
提升量不大,保证行车时不行人的,不受此限。
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并符合下列要求:
(1)主要运输巷和主要风巷的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m。
架线电机车运输巷的净高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要求。
(2)采区(包括盘区,以下各条同)内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m,薄煤层内的不得低于1.8m。
采煤工作面运输巷、回风巷及采区内的溜煤眼等的净断面或净高,由煤矿企业统一规定。
运输巷两侧(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新建矿井、生产矿井新掘运输巷的一侧,从巷道道渣
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0.8 m(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巷道另一侧的宽度不得小于0.3m(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0.5m)。
巷道内安设输送机时,输送机与巷帮支护的距离不得小于0.5m;输送机机头和机尾处与巷帮支护的距离应满足设备检查和维修的需要,并不得小于0.7m。
巷道内移动变电站或平板车上综采设备的最突出部分,与巷帮支护的距离不得小于0.3m。
(2)生产矿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宽度不符合第(1)项的要求时,必须在巷道的一侧设置躲避硐,两个躲避硐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40m。
躲避硐宽度不得小于1.2m,深度不得小于0.7m,高度不得小于1.8m,躲避硐内严禁堆积物料。
(3)在人车停车地点的巷道上下人侧,从巷道道渣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
在双轨运输巷中,两列列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对开时不得小于0.2m,采区装载点不得小于0.7m,矿车摘挂钩地点不得小于1m。
采区结束回撤设备时,必须编制专门措施,加强通风、瓦斯、放火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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