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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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一、“三项岗位”人员含义“三项岗位”人员是指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这三类人员。

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

安全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例如:企业中设置的安环科、安环部的负责人就是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人员可分为分管安全、生产、机电、技术的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二、“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20 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考核不得收费。

第23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82 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安全持证上岗制度

安全持证上岗制度

安全持证上岗制度1 目的为规范项目特种作业人员、操作手以及三类人员等持证上岗作业情况,杜绝无证上岗和无证操作现象,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部所有作业以及管理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

3 管理内容和程序3.1 项目经理必须取得《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才能上岗组织施工生产。

3.2 项目专项安全员必须取得《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才能上岗执法检查。

安全员在工作中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法规、标准、规范,以查隐患、纠违章为己任,杜绝事故的发生。

3.3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按规定通过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作业。

3.3.1 特种作业定义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1999年7月12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13号令)规定,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3.3.2 特种作业人员具备的条件(1) 年龄满18岁;(2) 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3) 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程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4) 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3.3.3 培训内容(1) 安全技术理论;(2) 实际操作技能。

3.3.4 考核、发证(1)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作,并由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签发;(2)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两年复审一次。

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四年一次;(3)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4 所有人员进场必须经安全教育培训后,方可进场作业。

杜绝无证上岗现象,对无证上岗人员要坚决按项目《安全生产奖罚制度》进行处罚。

“三类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

“三类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
4.各部门负责收集、整理、编制、填写、保管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记录。
5.各部门负责人负责编制记录格式,分管安全的领导审批。
四、工作制度
1.“三类人员”管理
①“三类人员”必须要经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的职务。
②企业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证书后,应每年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完成规定学时的培训,并记入培训档案。
d.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五、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全部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
六、制定特种作业操作规程,按规定配置劳动保护用品,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并结合企业特点,建立特殊工种用工名录,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
七、特种设备作恶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
八、企业对特种人员管理需要建立台账,复印特种专业人员证书备查,要确保特种作业人员证件的有效性,要确保人证相符。
XXXXXXXX有限公司三类人员、特种设备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编制:
复核:
审核:
XXXXXXXX有限公司安环科
2020年07月11日
XXXXXXXX有限公司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
一、目的
XXXXXXXX有限公司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文件第二点第6条和《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2017】第二点第10条规定,为保证安全生产组织有序,特制定本制度。
安环科
2020年07月11日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XXXXXXXX有限公司“三类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三、术语及定义
1.“三类人员”是指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类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

三类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

一、制度背景为确保安全生产、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环境监测人员、行政执法人员。

二、制度目的1. 规范三类人员持证上岗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素质;2. 保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等领域的工作质量;3. 减少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

三、适用范围1. 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建筑电工、建筑施工脚手架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安装拆卸工、吊篮安装拆卸工、桩机机械安装拆卸工、建筑焊割工等;2. 环境监测人员:从事与监测活动相关的人员;3. 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法定职责直接对管理相对人实施行政管理的专职人员、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授权或委托行政执法的人员。

四、制度内容1. 持证上岗要求(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证件上岗操作,上岗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技术交底。

未取得合格证者,不得独立开展工作。

(2)环境监测人员:必须参加持证上岗考核,获得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相关监测工作。

未取得合格证者,不能独立开展工作,只能在持证人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3)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有相应资格证书,并经过业务培训和考核。

未取得资格证书者,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2. 培训要求(1)特种作业人员:定期参加安全技术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环境监测人员:定期参加业务知识培训,提高监测能力和水平。

(3)行政执法人员:定期参加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3. 考核与评估(1)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内容包括安全技术、操作技能、应急处置等方面。

(2)环境监测人员:考核内容包括监测技术、数据分析、报告撰写等方面。

(3)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内容包括法律法规、业务知识、执法能力等方面。

4. 监督检查(1)用人单位应加强对三类人员持证上岗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2)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制度执行情况。

持证上岗安全管理制度

持证上岗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公司安全生产水平,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在职员工、实习员工和临时工等。

第三条持证上岗是指员工必须取得相应岗位所需的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条公司应建立健全持证上岗管理制度,确保所有员工按照规定持证上岗。

第二章持证上岗的范围和条件第五条持证上岗的范围:1. 从事特种作业的员工,如电工、焊工、高处作业人员等;2. 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的员工;3. 从事爆破作业的员工;4. 从事其他需要特殊技能和知识的岗位。

第六条持证上岗的条件:1. 员工必须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2. 员工应具备良好的身体条件,能够胜任相应岗位的工作;3. 员工应参加相关职业资格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4. 员工应通过公司组织的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章持证上岗的管理第七条公司应设立持证上岗管理部门,负责持证上岗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持证上岗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 制定持证上岗培训计划,组织员工参加培训;2. 对员工进行考核,确保员工具备相应岗位所需的技能和知识;3. 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员工进行登记和管理;4. 定期对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员工持证上岗;5. 对违反持证上岗规定的员工进行处理。

第九条公司应建立健全持证上岗培训制度,包括:1. 培训内容:根据不同岗位要求,制定相应的培训内容;2. 培训方式:采用集中培训、自学、远程教育等多种形式;3. 培训时间:确保员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培训;4. 培训考核: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确保员工掌握培训内容。

第十条公司应建立健全持证上岗考核制度,包括:1. 考核内容:包括理论知识、实际操作技能等方面;2. 考核方式:采用笔试、实际操作、现场考核等多种形式;3. 考核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企业实际情况制定;4. 考核结果:对考核合格的员工颁发相应资格证书。

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

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位内部人员管理,提高工作质量,确保安全生产,保障单位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需要持证上岗的岗位,包括但不限于特种作业、专业技术、安全操作等岗位。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法规优先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标准执行;2. 诚信为本原则:持证人员应诚实守信,严格遵守职业道德;3. 统一管理原则:持证上岗实行统一管理,确保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规定要求。

第二章持证上岗要求第四条持证上岗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身体健康,符合岗位要求;3. 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4. 通过相关岗位的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第五条持证上岗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1. 持证上岗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2. 持证上岗人员应积极参加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3. 持证上岗人员应定期参加复训,保持证书有效性;4. 持证上岗人员应主动接受单位管理,配合监督检查。

第三章持证上岗管理第六条持证上岗管理分为以下环节:1. 岗位设置: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持证上岗岗位,明确岗位要求;2. 培训考核:组织持证上岗人员参加培训和考核,确保人员具备相应能力;3. 证书发放:对考核合格人员,发放相应资格证书;4. 复训管理:定期组织持证上岗人员参加复训,确保证书有效性;5. 监督检查:对持证上岗人员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遵守相关规定。

第七条持证上岗证书管理:1. 持证上岗证书由单位统一管理,不得擅自转借、涂改、伪造;2. 持证上岗人员应妥善保管证书,不得遗失;3. 证书遗失,应及时报告单位,并按规定补办。

第四章激励与处罚第八条对持证上岗人员,单位应给予以下激励:1. 提供培训机会,提高业务水平;2. 优先考虑晋升、调岗等机会;3. 对表现突出的持证上岗人员,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九条对违反本制度的人员,单位应给予以下处罚:1. 警告、通报批评;2. 暂停或取消持证上岗资格;3. 严重违反规定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三类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

“三类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

“三类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一、总则
为保障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有效地进行管理和操作,特制定本持证上岗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及其管控下,有特种设备使用需求的三类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特种设备检修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

三、文件体系及管理
(一)文件体系结构:
1、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2、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3、特种设备检验检修规程;
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
5、特种设备操作技术指标汇总;
6、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许可证发放及监督管理规定;
7、特种设备检验检修许可证发放及监督管理规定。

(二)管理制度:
1、持证上岗应当建立档案,并记录如何取得该证书、有效期限及更换期限等信息;
2、持证上岗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安全操作规程、操作技能要求、安全管理知识及其他相关内容;
3、持证上岗的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操作技术指标要求进行工作;
4、企业应当及时对持证上岗的技术人员进行技能考核,以确定其技能水平;
5、企业每季度应当对持证上岗的作业人员进行认定,并及时对操作技能不符合认定标准的人员进行技能重培;。

持证上岗制度范本

持证上岗制度范本

持证上岗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内部持证上岗制度,提高员工素质,保障企业安全生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所有需要持证上岗的岗位,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第三条持证上岗制度是指员工在从事特定岗位工作时,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方能上岗作业。

第四条企业应建立健全持证上岗管理制度,确保员工持证上岗制度的落实。

二、持证要求第五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方能担任职务。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能从事特种作业。

第七条企业应定期组织员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员工综合素质,确保员工持证上岗。

三、持证上岗管理第八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员工持证上岗档案,记录员工持证情况、培训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九条企业应对持证上岗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员工持证上岗制度的落实。

第十条企业应加强对持证上岗员工的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应暂停其相关工作,并督促其参加培训、提高技能。

第十一条企业应鼓励员工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和考试,提高员工持证上岗的比例。

四、持证上岗的监督与处罚第十二条企业应建立健全持证上岗的监督机制,对未持证上岗或持证不符的员工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对未持证上岗的员工,企业应给予警告或罚款等处罚,并督促其参加培训、取得证书。

第十四条对持证不符的员工,企业应暂停其相关工作,并安排其参加培训、提高技能。

第十五条企业应对违反持证上岗制度的负责人或管理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罚,并追究其责任。

五、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第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企业所有。

企业名称:制定日期:年月日。

“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首先,消防员是负责火灾扑救、救援和灭火工作的人员。

消防员岗位工作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和特殊性,需要经过专门的学习和培训,具备一定的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

持证上岗制度要求消防员必须通过国家规定的消防员考试,取得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才能从事相关工作。

这样可以确保消防员具备应对各种复杂火灾情况的能力,提高火灾扑救救援效率和质量。

其次,安全员是负责企业和建筑施工工地安全管理的人员。

安全员岗位工作关系到员工和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需要具备一定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

持证上岗制度要求安全员必须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员培训,获得安全员职业资格证书,才能从事相关工作。

这样可以提高企业和施工工地的安全管理水平,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和施工人员的安全。

最后,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从事高空、井下、爆破、焊接、起重等特殊作业的人员。

特种作业具有较高的风险性和特殊性,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持证上岗制度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获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才能从事相关工作。

这样可以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能力,减少特种作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的安全。

综上所述,实施“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是为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三项岗位”能够安全、规范地开展工作。

通过要求相应人员参加培训,取得相应证书,可以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和安全意识,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这一制度的实施,对于我国建立安全生产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项岗位人员”管理制度

“三项岗位人员”管理制度

贵州诚博煤业有限公司习水县天合煤矿“三项岗位人员”管理制度编制单位:安检科修编时间: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八日“三项岗位人员”管理制度按照《煤矿安全培训规定》(总局令第9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煤矿瓦斯防治攻坚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20〕3号)、《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六个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黔能源煤安〔2020〕34号)文件要求,为全面强化煤矿安全管理,切实提升煤矿“三项岗位人员”履职能力,充分发挥其在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的关键作用,推动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章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及考核一、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煤矿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矿务局局长,煤矿矿长等人员。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调度等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和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井、区、科、队)负责人。

二、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三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二年以上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经历。

三、煤矿企业应当每年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新法律法规、新标准、新规程、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等方面的安全培训。

四、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制定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标准,建立国家级考试题库。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考核标准,建立省级考试题库,并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五、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考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和职业健康基本知识;(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四)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五)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六)其他需要考试的内容。

“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背景在现代社会中,各个行业对于从业人员的要求也在不断提升。

特别是在涉及到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岗位上,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技能更是受到高度重视。

为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在一些行业中逐渐推行“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什么是三项岗位“三项岗位”通常指的是机电工、电工和焊工这三个岗位。

这三个岗位在各行各业中都属于重要的技术工种,在相关行业中占据着至关重要的位置。

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技能水平的高低不仅会直接影响到岗位的工作效率,更会涉及到人身安全和公司的切身利益。

因此,企业要求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关证书和资质,才能够胜任这些岗位。

为什么需要持证上岗制度在工作中,从业人员可能会面临各种突发事件和风险。

如何保障从业人员和企业的利益,降低风险,就成为了企业管理的一项基本任务。

持证上岗制度旨在通过强化从业人员技术培训和考核,确保他们具备足够的岗位素质,降低事故的发生概率。

同时,持证上岗制度也可以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发展前景。

拥有相关证书和资质的从业人员,总体上来说更受雇主的青睐。

他们可以在岗位上承担更多责任,得到更高的薪酬报酬和更多的晋升机会。

持证上岗的标准持证上岗的标准,既要满足岗位的技能要求,又要满足相应的资质认证要求。

在“三项岗位”中,机电工、电工和焊工所需要的证书与培训机构都已经明确出来。

机电工的证书机电工证证书是机电工人员从事机电、电子、机械等岗位的必备证件。

机电工主要负责机械设备的维护、修理和调试工作。

机电工证证书由国家负责颁发,证书的有效期限为6年,过期后需要重新考取。

机电工人员每隔一定时间就需要进行证书的更新和验证。

符合标准的机电工人员,可以使用自己的证书在公司中拥有更多的机会和升职机会。

电工的证书电工证是电工人员从事电气设备安装、维护和测试工作的必备证书。

电工证书由国家负责颁发,证书的有效期限为6年,过期后需要重新考取。

电工在工作中需要对电力系统、电器设备进行维护、检修、安装等操作,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三项岗位”人员含义“三项岗位”人员是指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这三类人员。

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

安全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例如:企业中设置的安环科、安环部的负责人就是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人员可分为分管安全、生产、机电、技术的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0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考核不得收费。

第23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第82 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6 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三项岗位”人员及班组长持证上岗制度

“三项岗位”人员及班组长持证上岗制度

“三项岗位”人员及班组长持证上岗制度
一、持证上岗人员类别:国家规定的三项岗位人员(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

二、安全资格证书的有效期限。

1、对调整工种岗位、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应当进行专门安全培训。

未经安全培训和培训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煤矿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证书),应在国家规定的有效期内进行复审,并按时参加复训和考核。

3、证书复审时间为至复审到期前2个月内进行,不按规定办理复审的,按无效证件处理。

复审不合格的,须重新参加培训。

证书有效期到期的,必须在到期前2个月内重新培训,领取新证书。

4、证书持有人一岗一证,因岗位变动,应取得相应岗位的证书。

根据工作需要,一本证书可登记一个主工种,1—2个兼职工种,但必须经过相应工种的安全培训。

三、处罚规定:
1、对现有岗位人员不足,需要补充的三项岗位人员,用人单位必须提前2个月书面申请,经矿领导研究同意,由安监部门审核合格后报送培训机构培训。

未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一律不准上岗。

2、已取得“安全资格证书”,但未持证上岗的人员,给予20~50元的罚款。

3、凡因无证上岗或未持证上岗人员被上级有关部门查出而对我矿的处罚,一律由责任单位、责任人承担,并对其单位主管罚款500元/人次。

四、由矿培训科负责培训计划的编制,联系培训机构进行复、培训工作;由矿培训科负责检查。

凡出现漏培、误培的,对责任人罚款50~200元,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对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

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4页)

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4页)

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一、三类人员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努力提高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加强安全管理,保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责任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及企业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 三类人员是指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 在本企业任职的三类人员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试考核,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后方可在本单位担任相应的职务。

(三) 本企业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四) 企业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后,在三类人员岗位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 按照《建筑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1997]83号文要求,三类人员每年学习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以下规定:1.企业法人、项目经理30学时;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40学时。

(六)三类人员的学习教育培训内容: 1.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 2.建筑施工标准、规范、规程和安全生产相关知识。

(七)安全管理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建立本单位三类人员的管理台帐。

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减少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特种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包括高空作业人员、电工、电(氧)焊工、机械汽车驾驶员、吊装工、爆破工等。

特种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年满十八周岁;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经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并成绩合格;4、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
1.信号工、电工、焊工、爆破工、通风瓦检工、防治水工、防突工、综掘机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全部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

2.制订特种作业操作规程,按规定配置劳动保护用品,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并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建立特殊工种用工名录,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

3.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项目部不得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作业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

4.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特种作业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按章操作,拒绝违章指挥。

5.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应随身携带证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6.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项目部有关负责人报告。

7.实行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制度。

复审不合格的应当重新参加考试,逾期未申请复审或考试不合格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予以注销并调离岗位。

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

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

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三类人员是指根据其工作性质,将人员划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的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是指对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要求其持有相应的岗位资质证书,才能上岗工作的管理制度。

下面将详细介绍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

一、三类人员管理制度三类人员管理制度是根据员工工作内容的特点,将员工分为不同的类别进行管理。

这是为了更好地落实人力资源的配置,合理安排人员岗位,提高工作效率。

一类人员一般是公司的重要核心人员,担任重要岗位,具备较高的技能水平和专业知识,对企业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对于一类人员的选拔与培养应该十分重视,需要从专业能力、工作经验、岗位责任等方面进行全面综合考察。

二类人员一般是公司中级管理人员,担任一些重要的管理岗位,需要有相应的管理经验和能力。

对于二类人员的选拔与培养,应该注重其管理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

三类人员一般是公司一线员工,从事一些常规的操作性工作。

对于三类人员的选拔与培养,要注重其专业技能和工作纪律,以及对公司的忠诚度。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是对从事特定作业的人员进行管理的一种制度。

特种作业是指对安全生产有较大危害的作业,需要经过特殊培训和考试,取得相应的岗位资质证书后,方可上岗从事相关工作。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特种作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掌握特种作业的操作方法和安全措施,以保障工作过程中的安全与顺利进行。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的具体要求包括:1.对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进行培训和考试,取得相应的岗位资质证书;2.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定期检查和复审,确保其持证上岗;3.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加强安全培训和事故应急演练;4.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责任心;5.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建立相应的激励和惩罚机制。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并且提升企业形象,增强企业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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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一、“三项岗位”人员含义
“三项岗位”人员是指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这三类人员。

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

安全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例如:企业中设置的安环科、安环部的负责人就是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人员可分为分管安全、生产、机电、技术的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二、“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20 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考核不得收费。

第23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82 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6 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9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 学时。

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48 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30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
照本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三)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如
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
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
煤矿未按照本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管理规定》第 40 条:生产经营
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41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
并处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42条: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 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三、“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的资格证书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号令、30号令、44号令,省安监局鄂安监管[2011]1号文件规定,以下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1、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厂长、经理),应取得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厂长、副经理、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应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
全资格证
3、特种作业人员(电工作业(电工)、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电焊工)、高处作业(架子工)、制冷与空调作业:是指对大中型制
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安装与修理的作业),应取得特种作业人
员操作证。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的规定,以
下工种不属于安监部门组织培训发证:电梯操作、起重机械操作、锅炉司炉工、水处理工、压力容器(气瓶)和压力管道操作工、客
运索道工、大型娱乐设施操作工、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驾驶(如叉车驾驶)。

四、注意事项
及时提醒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参加复审、换证,避免因证件
漏审、过期影响企业的行政许可事项;通过登记使企业应按法律、
法规数量要求配备“三项岗位”人员,避免不按规定配备“三项岗位”人员,及一证多用;严禁无证人员从事“三项岗位”的工作;
坚决杜绝“三项岗位”人员不按规定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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