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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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开发合同与合作开发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 : 1 、委 托开发合同,委托人提供经费供另一方研究开发,其目的是 为获得研究开发成果,用于其生产领域,获取经济效益;研 究开发人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目的是为了获取报酬。而合作
开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共同的,各方的目 的一致,通过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是共有的。 2 、合同主体 一般也不同。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各方大多为专门从事研 究开发工作的科研单位,而委托开发合同,则一般是科研单 位与企业之间的合作。委托开发合同的成果所有权依合同的 约定在当事人之间进行不同程度的分享。 3 、合作开发合同, 研究开发过程中出现的风险通常由各方当事人共同承担;委 托开发合同,其开发风险则一般由委托人承担,也可依合同 约定由双方分担。 4 、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 务是平行的,即当事人都承担类似的义务,又都有权请求和 监督另一方履行相应的义务。委托开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 权利义务是相对的,即委托人的主要义务也就是研究开发人 的主要权利;研究开发人的主要义务即委托人所享有的权 利。
3 、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 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 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均有不经对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 者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并独占由 此所获利益的权利。一方当事人使用和许可他人使用该成果 所得收益,另一方或其他各方均无权请求分享该收益。当事 人一方将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让与他人,或者以独占或者 排他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未经对方当事 人同意或者追认的,应当认定该让与或者许可行为无效。
取得的使用、转让技术秘密成果的权利。它在性质上与所有 权或者专利权的不同之处在于: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 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其义务主体也是特定的。
1 、技术委托开发合同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 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 取得专利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如果研究开发人 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专利 申请权。
为服务方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短期接受服务方的 工作成果, 支付报酬。 服务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服务工作的, 应免收报酬并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技术咨询合同与技术服务合同的区别在于 : 技术咨询合 同是顾问方为委托方提供决策参考所订立的合同,为委托方 决策服务,委托方采纳与否,采纳后是否有效,顾问方不承 担责任。而技术服务合同是服务方为委托方解决具体的技术 技术服务合同, 是指当事人一方利用其技术、知识、经 验和信息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提供服务所பைடு நூலகம்立的合 同。一方当事人为服务方,另一方为委托方。服务必须按期 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解决实际技术问题,并保证工作 质量,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委托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 为服务方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短期接受服务方的 工作成果, 支付报酬。 服务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服务工作的, 应免收报酬并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技术咨询合同与技术服务合同的区别在于 : 技术咨询合 同是顾问方为委托方提供决策参考所订立的合同,为委托方 决策服务,委托方采纳与否,采纳后是否有效,顾问方不承 担责任。而技术服务合同是服务方为委托方解决具体的技术 技术服务合同, 是指当事人一方利用其技术、知识、经 验和信息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提供服务所订立的合 同。一方当事人为服务方,另一方为委托方。服务必须按期 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解决实际技术问题,并保证工作 质量,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委托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 为服务方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短期接受服务方的 工作成果, 支付报酬。 服务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服务工作的, 应免收报酬并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2 、技术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 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如果 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可以优先 受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如果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 放弃其专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则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 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但申请人取得专利权后,放弃专利申 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专利。如果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 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则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关注企业技术合同中的知识产权条款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 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按照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技术合同主要分为这四大类: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 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 同,技术服务合同。公司员工在签订技术合同时,特别要注 意以下事项:
技术转让合同 是指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包括其他有 权对外转让技术的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 或者许可他人实施、使用所订立 的合同。就尚待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或者不涉及专利、专利 申请或者技术秘密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所订立的合同 则不属于技术转让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 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 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合同。一方当事人 为委托方,另一方当事人为顾问方。其特点是,顾问方按照 委托方的要求所作出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供委托方作出决策 时参考。咨询报告只要符合合同约定,委托方以此决策造成 损失,应由委托方承担。 技术 技术服务合同, 是指当事人一方利用其技术、知识、经 验和信息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提供服务所订立的合 同。一方当事人为服务方,另一方为委托方。服务必须按期 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解决实际技术问题,并保证工作 质量,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委托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
技术咨询合同与技术服务合同的区别在于 :
技术咨询合 同是顾问方为委托方提供决策参考所订立的合同,为委托方 决策服务,委托方采纳与否,采纳后是否有效,顾问方不承 担责任。而技术服务合同是服务方为委托方解决具体的技术 问题,完成约定的专业技术工作,保证工作质量,并对实施 后果负责。
二、技术成果(主要指技术秘密、专利申请权、及专利 权)归属和收益分配的约定。
1. 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合同执行过程中 及合同执行完成后得到的任何资料和成果。
2. 完成合同的技术成果、专利申请权等相关知 识产权归甲乙双方共有。
因为该研发合同中需要用到我公司的一项核心技术, 对方原想转让该核心技术,但因故未谈妥,现提出先 做一个产品研发合同加工一套产品以验证测试该核心 技术并满足其自身的使用急需。由于该核心技术也是 研发出来不久,我公司也没有在其他产品上应用该技 术,也没有申请专利,今后也准备以技术秘密的方式 进行保护。后期我公司计划利用该技术生产出产品进 行销售,也可以考虑转让给其他公司。现在一方面担 心由于上面的合同条款的影响导致我公司的后续计划 无法实施,另一方面又不便拒绝该合同,因此想请庞 律师指点一下,谢谢! 另外,上面提到的“合同执行过程中及合同执行完成 后得到的任何资料和成果”、“完成合同的技术成 果” 如何界定?前面提到的核心技术是不是也就因 该合同使得对方名正言顺地可以要求得到了呢?
五、保密条款的约定
当事人在订立技术合同时可以就 交换技术情报和资料
达成书面保密协议。技术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 或各方在一定期限、一定地域内对有关情报和资料负有保密 义务。 保密条款主要包括: 保密内容的范围, 涉密人员范围, 保密期限以及泄密的责任等。
我想咨询一下知识产权方面的事宜。最近我公司 准备承接一个产品研发合同,对方拟制的合同中有两 条我有些担心,这两条内容是:
三、 签定技术合同时关于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的 约定。
技术开发合同 ( 包括委托开发合同与合作开发合同 ) 更 多地是关注开发出来的技术成果的归属,一般不太关注后续 改进的技术成果问题,所谓的后续改进技术成果多存在于技 术转让合同以及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中。 《合同法》第 354 条: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 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 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 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 61 条的规定仍 不能确定的,
四、 技术合同中价款、 报酬或使用费的支付方式的约定。
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支付方式取决于当事 人约定,没有统一的成文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对 技术合同的价款、报酬和使用费作了如下规定:当事人没有 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 、对于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与合作 开发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根据有关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 成本、先进性、实施转化和应用的程度,当事人享有的权益 和承担的责任,以及技术成果的经济效益等合理确定;
(二) 、对于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根据有关 咨询服务工作的技术含量、质量和数量,以及已经产生和预 期产生的经济效益等合理确定。 支付方式可采用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一次总算、分期 支付,也可以采用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等 方式。若约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产品价格、实施专利和 使用技术秘密后新增的产值、利润或者产品的销售额的一定 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约定的其他方式计算。提成支付的比 例可以采取固定比例、逐年递增比例或逐年递减比例。约定 提成支付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查阅有关会计帐目的 办法。
一、
首先要弄清楚签订的是哪一类型的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的类型不同,权利义务内容也有差别。若选择 不正确,不仅影响技术合同的履行,而且容易引起争议。正 确的选择合同类型,关键在于对各种类型的技术合同有正确 的理解。下面对这几类型的技术合同作一简要分析。
技术开发合同 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 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它具体又可 分为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委托开发合同, 是一方 进行物质投资和经费投入,另一方从事研究开发。 合作开发 合同中 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按照合同约定的分 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合作各方可以共同进行全部的研究开 发工作,也可以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分工,分别承担不同阶段 或不同部分的研究开发工作。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一方仅提 供资金、设备、材料等物质条件或者承担辅助协作事项,另 一方进行研究开发工作的,属于委托开发合同。
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 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在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完成的新技术成 果的归属,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或约 定不明确的,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 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 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
技术成果是技术合同中最重要的概念,它是技术合同的 标的。 作为一种无形资产, 相关法律对技术成果作如下定义: 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 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 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 种等。 专利和技术秘密是最重要的两类技术成果。 它们的主要 区别在于: 一项发明创造经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人 在专利权存续期间享有实施发明创造的排他权。从这个意义 上讲,专利权在性质上与所有权有类似的一面,这就是说除 了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人都是义务主体,负有不侵害其所有权 或专利权的义务。但是对一项技术秘密而言,法律没有确认 掌握该项成果的人享有“所有权” 或者在性质上与所有权 相类似的独占权。技术秘密的拥有者既不能妨碍在他以前掌 握该项成果的人实施该成果,也不能阻止在他以后开发、掌 握该成果的人使用、转让该成果。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 转让权,是指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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