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国家公务员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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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国家公务员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研究提出建议,填写《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

(二)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

(三)任免机关审批。

做出辞退决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和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同时抄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县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辞退国家公务员,须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县(市)人民政府作出辞退决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和被辞退的公务员,同时将辞退决定抄送上一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三、县(市)以下国家行政机关辞退国家公务员按下列程序办理:
1、公务员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研究提出建议,填写《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报县(市)人民政府,经县(市)政府人事部门提出审核意见,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2、县(市)人民政府作出辞退决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和被辞退的公务员,同时将辞退决定抄送上一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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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辞退国家公务员工作程序
1、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研究提出建议,填写《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一式三份(到区人事局领取审批表),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

2、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后,由任免机关审批,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和被辞退人;将审批后的《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报区人事局备案(审批表一份由区人事局留存备案,一份由单位留存备案,一份放入被辞退人档案)。

3、将备案及归档材料整理立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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