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国家公务员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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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辞退的程序是什么?

公务员辞退的程序是什么?

If you want to wear a crown, you must bear its weight.(页眉可删)公务员辞退的程序是什么?(一)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提出建议并填写《辞退公务员审批表》报任免机关。

(二)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核。

(三)任免机关审批。

(四)《辞退公务员审批表》和辞退决定等存入本人档案。

任免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可以直接作出辞退决定。

公务员辞退的程序是什么呢?是由所在单位根据事实情况,填写辞退申报表报上级人事主管部门审批。

被辞退的可以领取辞退金或是失业保险金。

对辞退不服的可以行使申诉权和控告权维护自身权益。

下面详细解释公务员辞退的程序。

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一、辞退的程序辞退公务员是国家机关的一项权利。

但处理不好,也会侵害公务员的合法权益。

因此,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1.由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按照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辞退国家公务员按下列程序办理:(1)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研究提出建议,填写《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2)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3)任免机关审批。

做出辞退决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和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同时抄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县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辞退国家公务员,须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2.辞退通知以书面形式送达本人。

在辞退程序中,将辞退通知以书面形式送到被辞退的公务员本人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公务员被辞退后就失去了公务员的身份,不能享受公务员的待遇,需要让公务员知道被辞退的事实和理由,这样在他不服时可以通过行使申诉权和控告权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书面通知本人既是公务员进行申诉控告的依据,也是辞退决定生效的条件。

二、辞退的待遇公务员被辞退后,享受的待遇是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被辞退的公务员应在接到辞退通知的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指定的有关机构登记。

1996人发[64号] 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

1996人发[64号] 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人发[1996]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为全面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保障人事制度改革顺利进行,根据有关规定,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告诉我们。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九日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为了贯彻《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保证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顺利推行,现就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的有关问题暂作如下规定:一、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应在接到《国家公务员辞退通知书》后的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指定的有关机构(以下简称“有关机构”)登记。

二、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其人事档案等应由所在单位在做出辞退决定后的十五日内,转交有关机构管理。

三、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自被辞退的次月起由有关机构按月发放辞退费。

辞退费发放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低于公务员办事员的最低工资、高于社会救济”的原则确定。

四、辞退费发放期限:工作年限不足两年的,为三个月;满两年的,为四个月;两年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增发一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五、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辞退费停发:(一)领取期限已满;(二)重新就业;(三)参军;(四)出境或出国定居;(五)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刑。

六、辞退国家公务员所需辞退费,由单位在作出辞退国家公务员决定后的十五日内,一次性向有关机构缴纳,所需费用在单位预算内经费中调剂解决。

七、在已开展机关工作人员失业保险的地区,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的有关事宜,暂按当地失业保险规定办理。

八、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九、本暂行办法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1。

第十四章公务员辞职与辞退

第十四章公务员辞职与辞退

国家公务员管理教程
21世纪公共管理系列教材
14.2 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制度
14.2.3 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引咎辞职制度不同于因自己直接的违法违纪行为导致 的带有强制性的纪律处分和法律制裁。而是在领导成 员的行为尚不够纪律处分和法律制裁的情况下,退下 领导岗位的一个“体面”的方式。 引咎辞职既有政治性,又有法律性,可以说是一种政 治法律责任,这是我国法律责任体系中一种新的责任 制度。建立引咎辞职制度,从法律上解决了长期困扰 了事管理中领导干部“能上不能下”的问题,为建立 一个适用新时期任务的领导干部队伍提出了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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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公共管理系列教材1.2 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制度14.2.3 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 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一般称为引咎辞职 引咎辞职。 引咎辞职 引咎辞职只是辞去现任的领导职务,根据我国公务员法 规定,这时的“领导成员”是指公务员机关的领导人员, 不包括公务员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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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公务员辞退制度
14.3.2 公务员辞退制度的历史沿革 1992年10月国家人事部下发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 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是我国第 一个有关事业单位辞退的行政规章,标志着我国事业 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正式 确立了公务员的辞退制度。 1995年和1996年人事部发布了《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 暂行规定》和《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暂行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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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制度专题第16-17章

国家公务员制度专题第16-17章

16.5 公务员辞退的条件与程序
一、公务员辞退的条件 《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 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 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 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关于辞退的限制性条件: 《公务员法》第八十四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务员,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 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 形。
二、公务员辞退的程序 1、由拟辞退公务员所在单位提出建议; 2、由任免机关进行审核; 3、任免机关批准同意后,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 本人。 《公务员法》 第八十五条 辞退公务员,按照管理 权限决定。辞退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 的公务员。 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 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第八十六条 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离职前 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 计。
《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变动依照法律规定需要辞 去现任职务的,应当履行辞职手续。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 愿提出辞去领导职务。 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 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 辞去领导职务。 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 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 务。 二、公务员辞职的程序 1、提出书面申请;2、任免机关审查批准;3、办理公务交 接手续

公务员辞退规定(2020年修订)

公务员辞退规定(2020年修订)

公务员辞退规定(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0.12.28•【文号】•【施行日期】2020.12.28•【效力等级】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组织建设正文公务员辞退规定(2009年7月9日中共中央组织部部务会会议审议批准2009年7月24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2020年12月8日中共中央组织部部务会会议修订2020年12月28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辞退工作,保障机关和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辞退,是指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与公务员的任用关系。

法律法规对监察官、法官、检察官等辞退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务员辞退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加强党对公务员队伍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二)从严管理;(三)公道正派;(四)依法依规办事。

第四条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务员辞退工作的综合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级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公务员辞退的审核、审批等工作。

第二章辞退情形和程序第五条辞退公务员,应当依照法定的情形、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六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2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法律和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

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

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

04
CATALOGUE
培训、交流与回避
培训内容、方式和要求
培训内容
包括政治理论、法律法规、业务 知识、工作技能等方面,旨在提 高公务员的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

培训方式
采用集中培训、在线学习、实践 锻炼等多种形式,确保培训效果

培训要求
公务员应按规定参加培训,完成 培训任务,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 能力。同时,培训机构和人员也 应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培训质量
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
受理机构
原处理机关、同级公务员主 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 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为受理
公务员申诉的机构。
处理程序
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 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 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 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 不得超过三十日。
控告对象、条件和立案标准
控告对象
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 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提出控告。
05
CATALOGUE
考核与奖惩
考核内容、标准和程序
考核内容
01
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考核标准
02
以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
、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考核程序
03
包括制定考核方案、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反馈等步骤,确保考
核过程公正、公开、透明。
解聘
聘任制公务员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任机关应当解除聘任合同,包括年度考核 不称职或者有两年为基本称职等。
辞职
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 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 。

第十四章 公务员辞职与辞退

第十四章 公务员辞职与辞退
选择新的职业和单位,既有利于人才的合理流动、合理配置、 合理使用,也能促进公务员管理单位不断反思、不断完善和改
进工作,积极为公务员的成长创造条件,使公务员能全身心地
投入到工作中,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和人民。
(三)辞去公职

1.含义 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自愿申请终止其与所任职机关 的任用关系。


(1)辞去公职是公务员的一项法定权利
(2)不完全由公务员决定,必须经过法定程序


(3)享有法定的辞去公职待遇
(4)主体受到限制

2.辞去公职的条件
1、肯定条件: 不愿意或者不适宜在机关工作
2、限制性条件
我国禁止公务员辞去公职的情形
我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a)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b)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 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c)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d)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 序尚未终结的; (e)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去领导职务,请问这两种辞职
有什么样的区别 ?

A、二者都取消了公务员身份. B、前者的结果是机关与公务员的任用关系归于消灭,后者的结果 使公务员丧失原来担任的领导职务.

C、二者均出于自愿.

D、前者根据本人意愿提出,后者须经任免机关批准.


题 2
2、丧失公务员的一切待遇。 3、公务员的再次任职受到一定的限制。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细则>的通知》的决定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细则>的通知》的决定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细则>的通知》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2.03.28•【字号】深人发[2002]43号•【施行日期】1996.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3月28日深人发[2002]43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以及归口管理的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注(注:原规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重新发布均已改为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

)、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等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细则》的通知(1996年1月17日深人发[1996]6号)市政府各局(办)人事处(办公室)、列入实施公务员制度范围的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各区人事局:现将《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深圳市国家公务员(以下简称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优化公务员队伍,根据《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国家公务员制度讲座》学习辅导(5)

《国家公务员制度讲座》学习辅导(5)

《国家公务员制度讲座》学习辅导(5)第十四章辞职辞退第一节公务员辞职辞退的概念一、公务员辞职、辞退的涵义公务员的辞职,是指公务员根据本人意愿,依照法律规定,辞去现任职务,解除其与行政机关职务关系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

这是《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所规定的特定概念。

公务员的辞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在法定的管理权限内作出的解除公务员全部职务关系的行政行为,这种行为的直接结果是解除了公务员与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关系。

一般说来,辞退无需事先征得公务员的同意,而是公务员所在部门或单位在一定条件下依法作出的一种行政行为。

二、公务员辞职辞退的特征辞职辞退赋予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的双向选择权。

公务员根据本人意愿有选择职业和工作单位的权利;国家行政机关则有根据法律规定辞退不适宜继续在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的权力。

公务员的辞职具有如下特点:第一,辞职是公务员的法律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基本权利。

劳动权包括了择业权,而辞职正是公务员择业权利的一种实现形式。

权利的行使与否完全取决于权利主体的意愿,他既可享受,也可放弃。

所以,公务员是否辞职,由公务员本人自行决定。

对于公务员辞职的权利,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都不得非法侵犯。

第二,辞职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

从法理上讲,公民行使权利,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所以,公务员的辞职必须经本人申请,报经任免机关批准,不得擅自离职。

第三,辞职作为公务员的一项权利,是有保障的,即辞职公务员享有法定的辞职待遇。

公务员依法辞职后,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获得各种人事关系证明,有在规定范围内获得重新就职的权利,在辞职者担任其他国家公职以后,其在国家行政机关的工龄可以连续计算。

第四,辞职的主体是有法律限制的。

未满国家行政机关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公务员,不得辞职;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岗位上任职的公务员,不得辞职。

公务员的辞退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辞退公务员,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法定权力。

第十章 公务员的辞职辞退和退休

第十章 公务员的辞职辞退和退休

公务员辞退
• 辞退公务员的涵义: • 辞退公务员的涵义。是指机关依照法律规 定的条件,通过一定的程序,在法定的管 理权限内作出的解除公务员全部职务关系 的行为。
• 辞退公务员的意义。 • 1、体现了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 • 2、有利于保持机关的活力,维护机关工作 的严肃性。 • 3、建立辞退制度是保证机关和公务员双方 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 热点问题: • 如何妥善安置辞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工作问题 ? • 因吉林市中百商厦“2· 15”特大火灾案引咎辞职的 吉林市市长刚占标,于一个月内就出任新组建的 正厅级单位——吉林省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的负 责人;因“非典”疫情而辞职的原卫生部部长张 文康,于2003年10月就任“副部级”事业单位— —宋庆龄基金会的副主席,因同样原因引咎辞职 的原北京市市长孟学农,则于去职5个月后出任国 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党 组副书记,级别依然是正部级。
• (三)引咎辞职。指公务员中的领导 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重大损 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 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 领导职务。 • 环保总局局长解振华因松花江污染 事件引咎辞职 • 1993年6月—1998年3月任国家 环境保护局局长、党组书记、国务 院环委会副主任兼秘书长; 1998年3月起任国家环境保护总 局局长、党组书记。 1997年9月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 次全国代表大会上,解振华当选为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2002年 11月当选为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 央委员会委员。★
第十章公务员辞职辞退和退休
• 第一节:公务员辞职 • 第二节:公务员辞退 • 第三节:公务员退休
第一节:公务员辞职
• 公务员辞职的涵义 : • 公务员的辞职,有二种涵义: • 一是辞去领导职务,是指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 依法向任免机关申请不再担任所任的领导职务, 不丧失公务员的身份,可以按照规定另行任职, 是在机关内部的职务选择; • 二是辞去公职,指公务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之 规定,按法定程序,自愿终止其与国家行政机关 的任用关系。

公务员辞职审批流程

公务员辞职审批流程

公务员辞职审批流程很多公务员都萌生过辞职的头,但是公务员辞职比一般工作者辞来更为麻烦,你知道公务员辞职的审批流程吗?辞职时又要注意什么?辞职社保怎么转移?以下是文学范为您提供。

一、公务员的辞职流程(1)本人向单位提交辞职申请。

(2)单位党组讨论决定,将讨论决定书面报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批,填写(3)任免机关党组研究决定。

(4)任免机关审批,作出同辞去公职或者不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同意辞去公职的应当同时(5)任免机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知公务员所在单位和申请辞去公职的公务员,并将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送同这里的任免机关,可以是一级党委,也可是同级人大常委会。

因此,政府部门或政府组成部门领导的辞职,还要经过同级人大此外,《规》还明确,公务员申辞去公职未予批准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复核、理的执行。

公务员在辞去公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

对擅自离职的,《规定》明确,公务员去公职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公务员辞职;是指务员根据本人意愿提出,并经免机关批准,依法解除其与机关的职务关系,或者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公务员辞职后的待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及公务员辞职(辞退)一、辞职(辞退)一年内有全民单位同意接受的,接收单位及主管部门的意见在人才交流中心按有关规定办理人事关系和档案接转手续,辞职(辞二、辞职(辞退)后一年内应聘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及私营企业等非国有单位工,自行开办企业,并愿意委托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其人事关系和档案的,凭聘用单位的营业执照和用意见办理人事关系和档案托管手续。

托管后保留原三、辞职(辞退)后没有接收单位的,其人事关系才中心代理,如未办理人事代理的,期不计算工龄,超过一未找到单位,但又未办理人事代理的,其身[公务员辞职后的养老保险]一般公务员的养老保障会比普通职业的来的高,供也更全面。

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

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

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字体:】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现将《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现行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任免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任免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必须贯彻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和党管干部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职务实行委任制,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及驻外全权大使的产生和任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章任免机关和任免权限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按照规定的任免权限任免国家公务员。

各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任免国家公务员职务的有关事宜,并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任免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按下列权限任免国家公务员职务:(一)国务院任免各部、委员会的副部长、副主任,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局长、副局长、主任、副主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副代表、驻联合国有关常设机构及部分国际组织的代表、副代表,驻外总领事及相当职务;(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任免各厅、局、委员会的副厅长、副局长、副主任,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局长、副局长、主任、副主任,各行政公署的专员、副专员,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及相当职务;(三)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任免各局、委员会的副局长、副主任,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局长、副局长、主任、副主任,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及相当职务;(四)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任免各委、办、局(科)的副主任、副局(科)长,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及相当职务和乡、镇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的国家公务员职务。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人发〔1996〕64号【发布部门】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7.19【实施日期】1996.07.1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人发[1996]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为全面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保障人事制度改革顺利进行,根据有关规定,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告诉我们。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九日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为了贯彻《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保证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顺利推行,现就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的有关问题暂作如下规定:一、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应在接到《国家公务员辞退通知书》后的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指定的有关机构(以下简称“有关机构”)登记。

二、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其人事档案等应由所在单位在作出辞退决定后的十五日内,转交有关机构管理。

三、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自被辞退的次月起由有关机构按月发放辞退费。

辞退费发放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低于公务员办事员的最低工资、高于社会救济”的原则确定。

四、辞退费发放期限:工作年限不足两年的,为三个月;满两年的,为四个月;两年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增发一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五、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辞退费停发:(一)领取期限已满;(二)重新就业;(三)参军;(四)出境或出国定居;(五)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刑。

六、辞退国家公务员所需辞退费,由单位在作出辞退国家公务员决定后的十五日内,一次性向有关机构缴纳,所需费用在单位预算内经费中调剂解决。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文字号】人核培发〔1995〕77号【发布部门】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7.18【实施日期】1995.07.1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现将《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事部一九九五年七月十八日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利,优化国家公务员队伍,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的辞职,是指国家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任用关系。

第三条辞退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其同国家公务员的任用关系。

第二章辞职第四条国家公务员要求离开国家行政机关,不再担任国家公务员职务,可以向任免机关申请辞职。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辞职:(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以及调离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的;(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三)正在接受审查的;(四)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

第六条国家公务员辞职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填写《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二)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三)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四)任免机关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及申请辞职的公务员。

第七条国家公务员辞职,任免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表的三个月内予以审批。

过三个月未予批复的,视为同意辞职,任免机关应予办理辞职手续。

国家公务员在辞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给予开除处分,不准重新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

第八条国家公务员辞职后,两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国有企业或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工作的,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

事业单位人员辞退制度

事业单位人员辞退制度

事业单位人员辞退制度1. 引言事业单位是一种特殊的组织形式,由国家或地方政府设立,承担公共服务职能。

事业单位人员辞退制度是对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确保事业单位的人员结构与工作需要相适应,维护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转。

本文将从事业单位人员辞退制度的适用范围、辞退程序、辞退条件、辞退方式等方面进行介绍。

2. 适用范围事业单位人员辞退制度适用于事业单位内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公开招聘和内部选拔的人员,以及合同制和非合同制的人员。

无论是行政管理人员、教师、科研人员还是医务人员,都适用于该制度。

3. 辞退程序事业单位人员辞退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3.1 申请辞退单位需要辞退人员时,应由上级单位或负责人向人事部门申请辞退,并提供辞退的理由、依据和相关证据。

3.2 审批人事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批,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确保依法辞退人员。

3.3 通知被辞退人员人事部门在获得辞退批准后,向被辞退人员发出书面通知,明确辞退的原因、日期和权益处理事宜。

3.4 办理离职手续被辞退人员收到辞退通知后,应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包括归还单位财物、办理社保手续等。

3.5 后续工作事业单位在辞退人员后,要及时更新人事档案,保留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结余工资、社保福利处理等。

4. 辞退条件事业单位人员辞退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4.1 违反纪律、职责如果事业单位人员违反纪律规定、职责要求,导致严重后果,且不能通过其他形式进行处理,单位可以考虑辞退。

4.2 不适应岗位如果事业单位人员无法胜任自己的岗位,并经过岗位调整、培训等措施后仍无明显改善,单位可以考虑辞退。

4.3 考核不合格事业单位会定期对人员进行绩效考核,如果人员的绩效评价连续多次不合格,单位可以考虑辞退。

4.4 与工作岗位无关的原因事业单位人员因个人身体原因无法胜任工作,且经过医疗评估后无法恢复工作能力,单位可以考虑辞退。

5. 辞退方式事业单位人员辞退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5.1 终止劳动合同对于合同制人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的规定,经合同协商解除或不续签劳动合同。

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

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单位】国务院【颁布日期】19930814【实施日期】19931001【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对国家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优化、廉洁,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中的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产生和任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章名】第二章义务与权利第六条国家公务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三)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五)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七)公正廉洁,克己奉公;(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国家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一)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二)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三)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四)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五)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六)提出申诉和控告;(七)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辞职;(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章名】第三章职位分类第八条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职位设置;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作为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培训、晋升等的依据。

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职位分类,设置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和等级序列。

第九条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非领导职务是指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

辽宁省人事厅关于贯彻《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人事厅关于贯彻《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人事厅关于贯彻《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正文:---------------------------------------------------------------------------------------------------------------------------------------------------- 辽宁省人事厅关于贯彻《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2002年11月21日)为了搞好公务员辞职辞退工作,畅通“出口”,完善公务员管理制度,根据《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国家公务员根据本人意愿,要求辞去所担任的公务员职务,离开国家行政机关,解除其与国家行政机关任用关系,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向任免机关申请辞职。

第二条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公务员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准或暂不准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职位上工作的;(二)从事机要、保密等到工作,或虽然调离了上述岗位,但尚在规定的解密期限内的;(三)正在执行重要公务,而且必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四)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

含最低服务年限依职位不同,规定为3-5年(含试用期);(五)正在接受组织审查,尚未结案的;(六)其他原因不宜辞职的。

第三条公务员辞职应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并填写《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

(二)所在单位须在一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按公务员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

(三)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是否符合辞职有关规定。

(四)任免机关审批。

任免机关须在接到公务员辞职申请的三个月内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同意或不同意)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和所在单位。

逾期未批,视为同意辞职,并要给予补办辞职手续。

(五)备案。

任免机关自下达《国家公务员辞职通知书》后的三十日内,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四条公务员要求辞职,在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审批期间擅自离职的或未批准而擅自离职的,给予开除处分,并不准重新录用到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

江苏省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办法

江苏省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办法

江苏省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利,优化国家公务员队伍,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结合本省部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关联法规:第二条国家公务员的辞职,是指国际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中止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任用关系。

第三条辞退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其与国家公务员的任用关系。

第二章辞职第四条国家公务员要求离开国家行政机关,不再担任国家公务员职务,可以向任免机关申请辞职。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辞职:(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以及调离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的;(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三)正在接受立案审查的;(四)未满五年(含试用期)服务年限的。

第六条国家公务员辞职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二)所在单位应在接到申请表的一个月内依本实施办法审查,提出意见并按管理权限呈报任免机关;逾期不呈报的本人可以直接向任免机关提出辞职申请;(三)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四)任免机关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及申请辞职的公务员,同时抄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呈报单位应将任免机关的审批文件存入本人档案。

第七条国家公务员辞职,任免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表的三个月内予以审批。

逾期未批的,视为同意辞职,任免机关应予办理辞职手续。

国家公务员在辞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

对擅自离职超过十五日的,由任免唧咕给予开除处分,其中县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开除国家公务员,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给予开除处分的,不得重新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

第八条国家公务员辞职后,两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企业或者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工作,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

第三章辞退第九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辞退:(一)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工作安排的;(三)因单位调整、撤消、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日的;(五)不履行国家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或者造成恶劣影响,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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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国家公务员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研究提出建议,填写《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

(二)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

(三)任免机关审批。

做出辞退决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和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同时抄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县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辞退国家公务员,须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县(市)人民政府作出辞退决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和被辞退的公务员,同时将辞退决定抄送上一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三、县(市)以下国家行政机关辞退国家公务员按下列程序办理:
1、公务员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研究提出建议,填写《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报县(市)人民政府,经县(市)政府人事部门提出审核意见,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2、县(市)人民政府作出辞退决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和被辞退的公务员,同时将辞退决定抄送上一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
二、辞退国家公务员工作程序
1、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研究提出建议,填写《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一式三份(到区人事局领取审批表),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

2、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后,由任免机关审批,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和被辞退人;将审批后的《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报区人事局备案(审批表一份由区人事局留存备案,一份由单位留存备案,一份放入被辞退人档案)。

3、将备案及归档材料整理立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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