焊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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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分享---- 焊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2009 年修订)
1.职业概括
1.1 职业名称
焊工。
1.2 职业定义
操作焊接和气割设备,进行金属工件的焊接或切割成型的人员(焊工包括手
工焊工和焊接操作工。手工焊工是指用手操持焊钳、焊枪、焊炬进行焊接的人员;焊接操作工是指从事机械化焊接和自动化焊接的操作人员)。
1.3 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4 职业环境
室内、外及高空作业且大部分在常温下工作(个别地区除外)
,施工中会产
生一定的光辐射、烟尘、有害气体和环境噪声。
1.5 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一定的学习理解和表达能力;手指、手臂灵活,动作协调;视力良
好,具有分辨颜色色调和浓淡的能力。
1.6 基本文化程度
初中毕业。
1.7 培训要求
1.7.1 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280 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320 标准学时;高级不
少于240 标准学时;技师不少于 180 标准学时;高级技师不少于200 标准学时。1.7.2 培训教师培训初级、中级、高级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2 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培训场地设备理论知识培训应具有可容纳30 名以上学员的标准教室;技能操作培训场所面积达到80
㎡以上且能安排 8 个以上工位,通风良好,安全设施完善,有相适应的设备和必要的工具、
卡具。
1.8 鉴定要求
1.8.1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申报条件—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