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案例分析题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复习题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复习题导言:国际商法是研究跨国商业交易的法律规则和实践的学科。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商务合作日益增多,因此在这个领域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
做好国际商法案例的分析对于掌握国际商法的基本原理和解决实际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国际商法案例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并掌握该领域的相关知识与技巧。
案例一:国际合同纠纷的解决案情简介:甲公司位于中国,乙公司位于美国,双方签署了一份国际贸易合同。
合同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一批商品,并约定双方负责运输与保险的责任。
然而,在商品运输过程中,商品发生了严重的损坏。
双方对责任进行争议,无法达成一致。
分析: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合同双方对于商品的丢失或损坏负有一定的责任和义务。
首先,双方需要明确约定商品的责任和风险的转移时间点。
其次,合同一方应尽合理的注意进行商品的包装和运输,以保证商品的安全抵达。
当然,如果存在航空公司或其他第三方责任时,则还需依据运输合同或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相应的索赔与追偿。
建议:对于这种类型的案件,双方可以尝试通过谈判、调解或仲裁等方式进行解决。
首先,双方可通过对合同的解释和约定等方式来明确责任与义务。
如果仍无法解决,可以考虑将争议提交至相关仲裁机构,如国际商会仲裁院。
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此外,如果合同中没有选择仲裁作为纠纷解决方式,双方仍可考虑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
案例二:国际商业合作中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案情简介:甲公司位于英国,乙公司位于中国。
甲公司开发了一款独特的电子产品,并申请了专利保护。
然而,乙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生产和销售了与甲公司产品相似的产品,侵犯了甲公司的知识产权。
分析:根据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未经授权生产和销售他人专利保护的产品构成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甲公司的专利在英国有效,但在中国则需要申请专利保护或通过国际专利合作组织来扩展保护范围。
在这种案件中,甲公司可以通过起诉乙公司来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1、船员在航行途中提出增加工资的要求,船主同意了,但后来船主反悔了。
根据英美法的对价规则,船主的新承诺是否有对价?船员的开船义务能否成为船主新承诺的对价?为什么?答:船主的新承诺没有对价。
船员的开船义务不能成为船主新承诺的对价。
因为根据英美法的对价规则,过去的对价不是有效的对价,对价必须是有效的。
在本题中,船主同意船员在航行途中增加工资,船员没有提供新的对价。
而船员的开船义务是在船主承诺之前就存在的,是过去的对价,是无效的对价。
2、某合同规定,卖方应在12月1日之前交付100台机床,总价值为美元。
7月1日,卖方来信称:“由于机床价格上涨,全年供不应求,除非买方同意支付美元,否则他将不交付这100台机床。
”但买方反对,坚持要求卖方按照合同价格交货。
买方曾于7月1日询问另一家供应商,拟寻求替代物。
新供应商可以在12月1日交付100台机床,但要求支付美元。
买方当时未立即补进。
一直到12月1日,买方才以当时的价格美元,向另一家供应商补进100台机床。
由于时间拖延,买方付出3000美元的额外支出。
问:买方可向卖方索赔多少钱?为什么?答:买方可向卖方索赔6000美元。
理由是根据《公约》第77条规定,声称另一方违反合同的一方必须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该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
否则,违反合同的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失赔偿中扣除原可减轻的损失数额,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
在本题中,卖方在7月1日声明不履行合同,即违约。
但买方当时没有采取合理措施,从别的供应商处立即补进货物,违反了减轻损失的义务,导致损失扩大(-=5000美元),包括额外支出(3000美元)。
因此,这些损失(5000+3000=8000美元)可以从赔偿中扣除,不应要求卖方赔偿。
3、有一份合同,出售100吨农产品,总价值为美元。
在卖方交货时,因含水分超过合同规定的比例,买方为此付出了1500美元的烘干费。
但货物经过烘干后品质略有影响,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原货物价值应为美元,但品质受到影响后,该批货物只能值美元。
《国际商法》考试试题(案例分析)
《国际商法》考试试题(案例分析)班级单位____________ 姓名成绩_____________1.A、B、C三人分别出资50万创办了一个合伙企业,由于资金不足,又以该合伙企业的名义向银行借了100万元。
经营三年后该合伙企业破产,经过资产评估,该企业的剩余资产只有70万元,这时,出资者A家里的资产有26万,而B只有3万、C也只有7万。
银行在获得该企业的70万元剩余资产后,要求A、B、C三人用其各自家里的资产来抵剩余未偿还的债务,担遭到了A、B、C三人的拒绝,最后银行只有向法院起诉。
请你替法院作出公正的判决,并说明理由。
2.某商人甲在给乙发的一封要约中说:“我有丰田牌轿车50辆--------(各项交易条件)-------,如你方需要,请电汇55万美元到我方帐户上,我方收到汇款后的15日内交货”。
商人乙在该要约规定的有效期内回电说:“我方完全接受你方提出的各项交易条件,并已将55万美元汇交你方开户银行,该货款在你方交货前代为保管”。
商人甲对此未与答复,并将轿车以更高的价格出售给了另一客户。
商人乙为此向法院起诉,要求商人甲履行合同。
问该合同是否已经成立?为什么?单选题1. 1.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以外的人转让自己在合伙企业的份额时,须得到其他合伙人(D )。
2.各国法律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人数均有规定,如德国股份公司发起人的最低人数为(B )。
3..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及相关事项完全以票据上的记载为准,说明票据具有( C )。
4.工程师刘某原在某研究所从事微波通信机的研究。
1987年3月刘某辞职。
同年11月受聘于某公司,两个月后被公司在刘某的指导下开发出64路微波通信机,依我国专利法,该项专利成果的专利申请权归(B )。
5.甲汽车配件厂对乙汽车厂负有合同债务,此时两公司合并,致使该债务归于消灭,从而使原合同关系亦不复存在。
这种合同消灭的方式被称为( C )。
6.7.乙公司对甲公司发价的接受通知于8月5日从乙地发出,8月9日到达甲公司所在地,8月10日下午到达甲公司传达室,8月11日上午甲公司经理阅及此通知。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6道题答案
1. 2007年6月27日,中方某公司应荷兰某公司的请求,报出C514某初级产品200公吨,每公吨CIF1920美元,鹿特丹,即期装运的实盘(FIRM OFFER)。
对方接到此盘后未作承诺(ACCEPTANCE),只是要求中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延长实盘的有效期。
中方将数量增加到300公吨,价格每公吨减至1900美元,两次延长有效期,最后延至7月25日。
荷商于7月22日来电接受。
但中方在接到对方来电时发现,盛产该产品的国家因严重的自然灾害而影响此产品的产量,致使该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猛涨。
于是,中方以该产品已经出售为由,拒绝向该荷兰公司出售此产品。
试问:(1).中方向荷兰的发盘对中方有无拘束力,为什么?答:有。
发盘具有法律约束力。
符合有效发盘条件,并且发盘人的这种肯定性质的表示为“实盘”,发盘对发盘人具有约束力。
发盘人发出发盘后不能随意反悔,一旦受盘人接受发盘,发盘人就必须按发盘条件与对方达成交易并履行合同(发盘)义务。
(2).荷方7月22日来电接受中方发盘是否构成该买卖合同的成立,为什么?答:构成。
因为在发盘有效期内,受盘人作出了接受承诺。
(3).中方拒绝出售此产品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答;应当承担。
合同在7月22日已经成立,拒绝出售会构成违约。
(4).如果你是一位法官或仲裁员,应如何判决或裁决此案?答:合同成立。
中方不能拒绝出售此产品。
6. 美国A公司欲将从别国进口的某种商品转售给我国B公司,为此A向B发出要约.B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复电:"接受,请提供产地证明."对此,A并未答复.以后,A收到B开来的信用证,信用证中的单据条款要求提供产地证.因为该商品并非美国的本国产品,美国的有关机构不能签发产地证。
于是,A电请B取消信用证中的产地证条款,遭到拒绝,引发了双方的纠纷。
A公司提出它从未对提供产地证的要求表示同意,因此买卖合同并未成立;而B公司则坚持认为双方已经达成合同,A公司必须发合同规定在交货时提供产地证。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6道题答案
1. 2007年6月27日,中方某公司应荷兰某公司的请求,报出C514某初级产品200公吨,每公吨CIF1920美元,鹿特丹,即期装运的实盘(FIRM OFFER)。
对方接到此盘后未作承诺(ACCEPTANCE),只是要求中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延长实盘的有效期。
中方将数量增加到300公吨,价格每公吨减至1900美元,两次延长有效期,最后延至7月25日。
荷商于7月22日来电接受。
但中方在接到对方来电时发现,盛产该产品的国家因严重的自然灾害而影响此产品的产量,致使该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猛涨。
于是,中方以该产品已经出售为由,拒绝向该荷兰公司出售此产品。
试问:(1).中方向荷兰的发盘对中方有无拘束力,为什么?答:有。
发盘具有法律约束力。
符合有效发盘条件,并且发盘人的这种肯定性质的表示为“实盘”,发盘对发盘人具有约束力。
发盘人发出发盘后不能随意反悔,一旦受盘人接受发盘,发盘人就必须按发盘条件与对方达成交易并履行合同(发盘)义务。
(2).荷方7月22日来电接受中方发盘是否构成该买卖合同的成立,为什么?答:构成。
因为在发盘有效期内,受盘人作出了接受承诺。
(3).中方拒绝出售此产品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答;应当承担。
合同在7月22日已经成立,拒绝出售会构成违约。
(4).如果你是一位法官或仲裁员,应如何判决或裁决此案?答:合同成立。
中方不能拒绝出售此产品。
6. 美国A公司欲将从别国进口的某种商品转售给我国B公司,为此A向B发出要约.B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复电:"接受,请提供产地证明."对此,A并未答复.以后,A收到B开来的信用证,信用证中的单据条款要求提供产地证.因为该商品并非美国的本国产品,美国的有关机构不能签发产地证。
于是,A电请B取消信用证中的产地证条款,遭到拒绝,引发了双方的纠纷。
A公司提出它从未对提供产地证的要求表示同意,因此买卖合同并未成立;而B公司则坚持认为双方已经达成合同,A公司必须发合同规定在交货时提供产地证。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1、中方甲公司向英方乙公司发价,出售丝织品一批,若接受请5月底以前回复。
5月10日英方发电称,你方要价太高,请降低价格。
半个月后,市场行情发生变化。
5月25日英方发电称,你方报价已接受。
中方未再理睬,并将货物卖给法国公司。
那么中方是否违约?为什么?(中方没有违约)2、中方甲公司与英方乙公司洽谈购买货物400吨,英方发电称,确认你方货物400吨,7月在伦敦交货,货款60万美元,中方立即回电,完全同意,已汇款60万美元,7月在阿伯丁交货。
英方未再回电并将货物卖给法国公司。
那么英方是否违约?为什么?(英方未违约,因为中方回电改变了交货地点,已对要约内容做了实质性改变,相当于一个新的要约,英方没有再回复,所以合同未签订,不构成违约。
)——这答案仅作参考,只能表示大概意思,答案语言宜重新组织,以便更专业更完整。
总结出答案的同学请分享!3、中方甲公司与阿根廷乙公司签订小麦进出口合同,约定进口阿根廷小麦2500吨,4000美元每吨,2009年10月1日前交货,FOB方式,并规定若出现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合同解除,订立日期2008年8月1日,到了2008年9月8日,阿根廷政府实行小麦出口管制,规定出口价应不低于5000美元每吨,那么中方可否解除合同?为什么?(中方不可以解除合同。
虽然阿根廷实行政府管制,属于不可抗力,但这个不可抗力还没有达到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程度,所以中方还不能解除合同。
)4、中方甲公司与日本乙公司签订机器进口合同,约定若日后发生纠纷仲裁解决。
事后双方果然发生分歧,中方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日方也进行了应诉。
但到开庭审理时,日方突然提出双方有仲裁协议法院无权审理。
那么法院是否可审理本案,为什么?(法院有权审理本案。
虽然仲裁具有排他性,仲裁协议有排除法院的管辖权,但争议发生后中方向法院提起诉讼,日方也应诉了,说明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愿意放弃仲裁协议,因此仲裁协议已不复存在,所以法院是有权审理本案的。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甲方”)与一家美国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规定,甲方将向乙方出售一批机械设备,乙方则需支付相应的货款。
合同中明确了货物的规格、数量、价格、交货地点、支付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未能按时支付货款,甲方因此拒绝交付货物。
乙方随后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甲方履行交货义务并赔偿因延迟交货造成的损失。
案例分析:1. 合同的法律适用与解释在国际商事交易中,合同的法律适用是首要问题。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如果合同双方的营业地分别位于不同国家,并且这些国家都是CISG的缔约国,那么CISG将自动适用。
在本案中,中国和美国均为CISG的缔约国,因此CISG应作为解决双方争议的主要法律依据。
2. 支付义务与交货义务的关系根据CISG第53条规定,买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规定支付货物的价款。
同时,第54条规定,卖方在买方履行了支付价款义务后,必须交付货物。
在本案中,乙方未能按时支付货款,甲方有权根据CISG第71条的规定,暂时中止履行交货义务。
3. 违约责任的确定在乙方未能履行支付义务的情况下,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根据CISG第74条,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支付因延迟支付货款而产生的利息。
此外,甲方还可以根据第75条的规定,要求乙方赔偿因延迟交货而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损失、额外费用等。
4. 仲裁程序的适用在国际商事合同中,双方通常会约定争议解决的仲裁程序。
在本案中,双方应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将争议提交至约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仲裁程序应遵循合同中规定的仲裁规则,包括仲裁地点、仲裁语言、仲裁员的选择等。
结论:在本案中,甲方有权根据CISG的规定,要求乙方履行支付义务,并在乙方履行支付义务后交付货物。
同时,甲方还可以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因延迟支付货款造成的损失。
双方应按照合同中的仲裁条款,通过仲裁程序解决争议。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题
2010年司法考试第86题
甲公司(卖方)与乙公司订立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由于甲公司在履约中出现违反合同的情形,乙公司决 定宣告合同无效,解除合同。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 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宣告合同无效意味着解除了甲乙二公司在合同中的义 务 B。宣告合同无效意味着解除了甲公司损害赔偿的责任 C。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也因宣告合同无效 而归于无效 D。如甲公司应归还价款,它应同时支付相应的利息
A。乙公司应以付款交单的方式支付货款
B。甲公司不发运第二份合同项下货物的行为构成违约
C。甲公司可以停止发运第二份合同项下的货物,但应及时 通知乙公司
D。如乙公司提供了付款的充分保证,甲公司仍可拒绝发货
【解析】本题中,甲乙两公司就同一种农产品签订了两份国际贸易 合同。对第一份合同,甲公司依约将该合同项下的货物发运后, 乙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要求变更付款方式,即要求由付款 交单方式变更为货到后30天付款,甲公司同意了这一变更,因此, 乙公司应以货到后30天付款的方式支付货款,A选项错误。预期 违反合同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履行期到来前,一方明示拒绝履行 合同,或通过其行为推断其将不履行。本题中,对第一份合同, 在甲公司同意付款方式的变更后,乙公司未依约付款,并以资金 紧张为由再次要求延期付款。虽然这是两份合同,但第一份合同 的履行情况已表明乙公司在履行合同的能力或信用方面存在严重 缺陷,其将不能履行合同中买方的付款义务。对第二份合同,乙 公司的行为构成预期违反合同,对此,甲公司可以中止履行义务。 故甲公司不发运第二份合同项下货物的行为不构成违约,B选项 错误。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中止履行的 一方当事人不论是在货物发运前还是发运后,都必须通知另一方 当事人,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则中止履 行的一方必须继续履行义务。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国际商法案例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是一家成立于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是一家成立于法国的跨国公司,主要从事电子元器件的进出口业务。
2008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公司将其持有的某电子产品研发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乙公司,股权转让价格为5000万美元。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股权转让手续,乙公司也按照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然而,在股权转让完成后不久,双方就出现了纠纷。
二、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已履行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义务?2. 甲公司是否已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完成股权转让手续?3. 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合法有效?三、案件审理1. 乙公司是否已履行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义务?乙公司辩称,其已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但甲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乙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
甲公司则主张,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且存在欺诈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乙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且乙公司已按照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因此,乙公司已履行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义务。
2. 甲公司是否已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完成股权转让手续?乙公司主张,甲公司未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完成股权转让手续,导致其无法行使股东权利。
甲公司则辩称,其已按照约定完成了股权转让手续。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已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完成了股权转让手续,将子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了乙公司。
因此,甲公司已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义务。
3. 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合法有效?乙公司主张,股权转让协议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应属无效。
甲公司则认为,股权转让协议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合法有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股权转让协议符合我国法律法规,未违反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双方应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如下:1. 乙公司已履行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义务;2. 甲公司已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完成股权转让手续;3. 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题
2010年司法考试第87题
甲公司(买方)与乙公司订立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 同。后因遇到无法预见与不能克服的障碍,乙公司未能 按照合同履行交货义务,但未在合理时间内将此情况通 知甲公司。甲公司直到交货期过后才得知此事。乙公司 的行为使甲公司遭受了损失。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 合同公约》,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乙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把障碍其影响及时通知甲 公司
B。乙公司解除合同后,不再对甲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C。乙公司不交货,无论何种原因均属违
D。甲公司有权就乙公司未通知有关情况而遭受的损失请求 赔偿
【解析】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9~80条对免责的情况进行了规定。 免责的条件是:①不履行必须是由于当事人不能控制的障碍所致。例如,战 争、禁运、风暴、洪水等。②这种障碍是不履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 的。③这种障碍是当事人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的。关于免责的通知,根据公 约第79条第(4)款的规定,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将障碍及其对他履行义务能 力的影响通知另一方。如果对方在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已知道或理应知道此一 障碍后一段合理时间仍未收到通知,则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对由于对方未收到 通知而造成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关于免责的后果,根据公约第79条第(5)款 的规定,免责一方所免除的是对另一方损害赔偿的责任,但受损方依公约采 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权利不受影响。本题中,在合同订立后,乙公司未能按照 合同履行交货义务的原因是遇到了其无法预见与不能克服的障碍,符合公约 规定的免责的条件,其不交货不属于违约。故C选项错误。虽然乙公司不履行 合同义务的原因符合免责的条件,但它有通知的义务。故A选项正确。因为乙 公司没有在合理时间内将障碍及其对它履行义务能力的影响通知甲公司,甲 公司直到交货期过后才得知此事,乙公司的行为使甲公司遭受了损失,所以 乙公司对由于甲公司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损失应付赔偿责任,甲公司有权就 乙公司未通知有关情况而遭受的损失请求赔偿,故B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国际法律商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长期合作协议,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出口一批电子产品。
在货物出口过程中,B公司发现部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经检验发现,这些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会对消费者造成伤害。
B公司遂向甲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涉及国际法律商法中的产品责任法律问题。
二、案情分析1. 案件事实(1)A公司作为出口商,有义务保证出口产品的质量,避免因产品质量问题给消费者带来损害。
(2)B公司作为进口商,有义务对进口产品进行检验,确保产品符合安全标准。
(3)双方签订的长期合作协议中,并未对产品责任进行明确约定。
2. 法律依据(1)国际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根据《联合国产品责任公约》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进口商等均应承担产品责任。
本案中,A公司作为生产者,应当承担产品责任。
(2)国际合同法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有义务保证其出售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包括质量、数量、包装等。
本案中,A公司未履行保证产品质量的义务,违反了国际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三、案例分析1. A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产品责任?根据国际产品责任法律制度,A公司作为生产者,应当承担产品责任。
首先,A公司生产的电子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消费者造成伤害;其次,A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未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产品质量,存在过错。
2. A公司是否违反了国际合同法?根据国际合同法,A公司有义务保证其出售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
本案中,A公司生产的电子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违反了合同规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案件判决(1)甲国法院判决A公司承担产品责任,赔偿B公司因产品质量问题所遭受的损失。
(2)甲国法院判决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B公司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
四、启示1. 跨国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产品责任问题,以避免纠纷。
2. 跨国公司应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管,确保产品符合国际标准,避免因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纠纷。
3. 跨国公司在面临产品责任纠纷时,应积极寻求国际法律途径解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国际商法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跨国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一家总部位于美国的大型跨国企业,主要从事高科技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该公司在我国设立了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甲公司中国分公司”),负责其在华的业务运营。
2019年,甲公司中国分公司与我国一家本土企业(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中国分公司供应一批高科技产品。
二、合同主要内容1. 标的物:乙公司向甲公司中国分公司供应一批高科技产品,包括设备、零部件和原材料。
2. 数量:合同约定供应数量为1000台设备,每台设备包含若干零部件和原材料。
3. 价格:合同价格以美元计价,采用FOB(船上交货)价格术语。
4. 付款方式:甲公司中国分公司在货物到达指定港口后30日内支付货款。
5. 交货时间:合同约定交货时间为签订合同后60日内。
6. 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产品质量符合国际标准ISO 9001。
7. 争议解决: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三、纠纷产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中国分公司发现乙公司供应的部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ISO 9001标准。
甲公司中国分公司遂要求乙公司进行整改,但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由于质量问题,甲公司中国分公司无法将产品销售给最终客户,导致公司损失惨重。
甲公司中国分公司遂向乙公司提出索赔,但双方就赔偿金额和责任承担等问题产生分歧。
四、法律问题分析1. 合同履行中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乙公司供应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违反了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2. 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甲公司中国分公司遭受损失,乙公司应赔偿甲公司中国分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国际法律商法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背景韩国与伊朗之间的石油合同争议源于1995年,当时韩国三星物产公司与伊朗国家石油公司(NIOC)签订了一项石油开发合同。
根据该合同,三星物产公司有权在伊朗的一个油田进行勘探和开发。
然而,由于伊朗国内的政治和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伊朗政府于2004年单方面终止了与三星物产公司的合同,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三星物产公司认为,伊朗政府的单方面终止合同违反了《伊朗-韩国投资保护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因此向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提起仲裁请求,要求伊朗政府赔偿损失。
伊朗政府则辩称,其终止合同是出于国家利益的考虑,不构成对三星物产公司的违约。
二、仲裁庭组成根据《ICSID公约》的规定,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其中,三星物产公司提名了一名仲裁员,伊朗政府提名了一名仲裁员,双方共同选定了一名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
三、仲裁庭审理过程1. 开庭审理仲裁庭于2008年开庭审理本案。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分别提交了证据、证人证言和专家意见。
仲裁庭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并对证人进行了询问。
2. 证据交换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交换了与案件相关的文件、照片、录音、视频等证据。
3. 专家证人出庭双方当事人分别指派了专家证人出庭作证。
专家证人就合同条款、伊朗国内政治和经济状况、国际投资法律等问题发表了意见。
4. 最终陈述在庭审结束后,双方当事人分别进行了最终陈述。
四、仲裁庭裁决1. 合同效力仲裁庭认为,三星物产公司与伊朗国家石油公司签订的石油开发合同是有效的,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 伊朗政府终止合同的行为仲裁庭认为,伊朗政府单方面终止合同的行为违反了《伊朗-韩国投资保护协定》中关于合同效力、履行的规定,构成对三星物产公司的违约。
3. 赔偿金额仲裁庭综合考虑了以下因素:合同终止给三星物产公司造成的损失、伊朗政府的违约行为、伊朗国内政治和经济状况等,最终判定伊朗政府应向三星物产公司赔偿损失。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题
一、、案情介绍美国哈迪公司以“FOB里斯本”条件向英国庞德公司购买300吨葡萄牙松节油,而实际上该批货物由葡萄牙供货人供货,并规定由该供货人取得出口许可证。
但当作为买方的美国船只到达里斯本港口时,葡萄牙政府拒绝签发货物发往东德的出口许可证,卖方船只由此未能装船。
美方向英国上议院提起上诉。
2、判决结果英国上议院判决,根据FOB合同规则,英国公司须承担未能装船的全部责任。
英国庞德公司败诉。
请根据法理分析本案例。
二、1、案情介绍出口商甲向进口商乙出售小麦1000公吨,CFR价格条件。
但在装运港装船的小麦都是混装的,共3000公吨,卖方准备当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再分拨1000吨给买方。
但小麦在路途因高温天气发生变质,共损失1200公吨,其余1800吨得以安全运抵目的港。
卖方向买方声明其出售的1000吨小麦已在途中全部损失,且认为根据CFR合同,风险从货物越过船舷时已转移给买方,故卖方对以上损失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买方则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
双方遂提起仲裁。
2、判决结果仲裁庭认为,卖方应承担货物在途中灭失的一切风险,其不能推卸责任,应向买方交付1000吨小麦。
请运用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理论分析本案例。
三、1、案情介绍台湾某出口商与斯里兰卡某进口商在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中约定以CIF Colambo价格条件销售泼纹绸,合同价款共计514.50美元。
但在产品接受出口检验时被发现其中混有不合格产品,约占货物全部39.4%,且卖方未予清理。
因卖方在合同与信用证上均未标明在货物中混有不合格产品的比例,故当买方发现货物存在瑕疵后拒绝支付货款,并要求卖方减价赔偿损失。
2、案件结果本案经双方协商后,卖方准备以未出口的下一批货物减价的方式,承担交货不符的法律责任,买方也同意按照汇票金额付款。
卖方因此在另一批准备向买方装运出口的玩具制品中扣除价金总额中的150美元向买方供货。
请运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违约及其救济方法分析本案例。
四、甲鞋店于1月6日向乙鞋厂发函要求购买1000双男、女式时装鞋,式样及质量要求与乙鞋厂一周前送去的样品一样。
国际外贸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是一家位于中国的出口商,主要从事机械设备出口业务。
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是一家位于美国的进口商,主要从事基础设施建设。
2018年,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机械设备出口合同,合同金额为100万美元。
合同约定,甲方负责将机械设备出口至乙方,乙方在收到货物后30日内支付货款。
合同中还明确了交货时间、质量标准、运输方式等条款。
二、案例经过1. 交货时间:根据合同约定,甲方应在2019年1月31日前将货物运至乙方指定的港口。
然而,由于生产过程中出现了质量问题,甲方未能按时完成生产,导致交货时间推迟至2019年2月15日。
2. 质量问题:在货物到达乙方后,乙方发现部分机械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经检验,不合格率达到10%。
乙方认为甲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3. 货款支付:由于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乙方拒绝支付货款。
甲方与乙方多次协商,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乙方遂向美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案例分析1. 违约认定根据合同约定,甲方应在2019年1月31日前将货物运至乙方指定的港口,但实际交货时间为2019年2月15日,超过了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构成违约。
关于质量问题,乙方提供的检验报告显示,不合格率达到10%,超过了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因此,甲方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也构成违约。
2. 违约责任(1)甲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6条规定,卖方应保证其交付的货物与合同相符。
在本案中,甲方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应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50条规定,买方应在合理时间内检验货物,并在发现货物与合同不符时,及时通知卖方。
在本案中,乙方在货物到达后及时进行了检验,并在发现质量问题后及时通知了甲方,履行了相应的义务。
3. 救济措施(1)甲方可以采取的措施① 修复货物:甲方可以对存在质量问题的货物进行修复,以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全文5篇]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全文5篇]第一篇:国际商法案例分析案例分析()一、1.美国A公司从我国B公司进口一批冻火鸡,供应圣诞节市场。
合同规定卖方应当在12月10以前装船。
但是卖方违反合同,推迟至12月25日才装船,因此A公司拒收货物,并主张撤销合同。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A公司有无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的权利?为什么?分析:按本例的情况,美国A公司享有拒收货物和主张撤销合同的权利。
因为:1、B公司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装船,这是一种违反合同的行为。
在本例中,卖方交货的时间虽然只比合同规定的迟了25天,但是却使该批火鸡赶不上节日市场供应,将给买方带来严重后果。
无论是从美国法或联合国公约的规定来看,卖方B公司的这种违约行为,将构成重大违约或根本违约,受害方A公司是有权拒收货物和主张撤销合同的。
如果按英美法,这种违约亦属违反要件,受损害方A也可以得到上述权利。
2.一家美国公司C从中国公司D进口一批普通冻肉鸡,合同规定卖方应在3月底以前装船。
但是卖方推迟至10月7日才装船。
货到美国后,C拒绝收货和主张撤销合同。
双方发生争议。
事后查明,美国肉鸡市场价格,在4--10月份保持平稳,无大变化。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C能否拒收货物和主张撤销合同?为什么? 答:按本例以及上一案例的情况,依据美国法或联合国公约的有关规定,买方C不能得到上述权利,但可以要求延迟交货的损害赔偿。
因为:1、从违约性质的分类及其法律效果看,外国卖方D供应的是普通冻肉鸡,这是常年供应的商品,与供应圣诞节的火鸡含有节日消费习惯的因素,两者是有重大区别的。
虽然D交货时间延迟了7个月,但产生的损害与上例是不相同的。
事后经调查,美国肉鸡市场价格,在4—10月的7个月内保持平稳,无重大变化。
因此,违约人D虽未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条件,但是C仍然从该合同取得主要利益。
综合问题:问题:(1)中方是否违约?为什么?(2)美方要求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是否合理?(3)买方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有哪些?(1)案例是综合的,同时涉及时应该逐个分析是否违约,熟记这两种案例的分析,回答(2)见案例分析(3)卖方违约时,买方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要点;损害赔偿、给予合理期限、撤销合同二、1.大连东大公司向香港CAL公司订购3台特殊的印刷设备,合同单价8000美元,交货期为2006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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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题
1. 2007年6月27日,中方某公司应荷兰某公司的请求,报出C514某初级产品200公吨,每公吨CIF1920美元,鹿特丹,即期装运的实盘(FIRM OFFER)。
对方接到此盘后未作承诺(ACCEPTANCE),只是要求中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延长实盘的有效期。
中方将数量增加到300公吨,价格每公吨减至1900美元,两次延长有效期,最后延至7月25日。
荷商于7月22日来电接受。
但中方在接到对方来电时发现,盛产该产品的国家因严重的自然灾害而影响此产品的产量,致使该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猛涨。
于是,中方以该产品已经出售为由,拒绝向该荷兰公司出售此产品。
试问:(1).中方向荷兰的发盘对中方有无拘束力,为什么?
(2).荷方7月22日来电接受中方发盘是否构成该买卖合同的成立,为什么?(3).中方拒绝出售此产品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
(4).如果你是一位法官或仲裁员,应如何判决或裁决此案?
6. 美国A公司欲将从别国进口的某种商品转售给我国B公司,为此A向B 发出要约.B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复电:"接受,请提供产地证明."对此,A并未答复.以后,A收到B开来的信用证,信用证中的单据条款要求提供产地证.因为该商品并非美国的本国产品,美国的有关机构不能签发产地证。
于是,A电请B取消信用证中的产地证条款,遭到拒绝,引发了双方的纠纷。
A公司提出它从未对提供产地证的要求表示同意,因此买卖合同并未成立;而B公司则坚持认为双方已经达成合同,A公司必须发合同规定在交货时提供产地证。
问:合同是否成立?A公司提出的修改信用证的要求是否合理?请说明理由。
8.2002 年l0月,法国某公司(卖方)与中国某公司(买方)在上海订立了买卖200台电子计算机的合同,每台CIF 上海1000 美元,以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支付,2002 年12月马赛港交货。
2002 年11月15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证行)根据买方指示向卖方开出了金额为20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委托马赛的一家法国银行通知并议付此信用证。
2002 年12月20日,卖方将200台计算机装船并获得信用证要求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据后,即到该法国议付行议付。
经审查,单证相符,银行即将20万美元支付给卖方。
与此同时,载货船离开马
赛港10天后,由于在航行途中途上特大暴雨和暗礁,货船及货物全部沉入大海。
此时开证行已收到了议付行寄来的全套单据,买方也已得知所购货物全部灭失的消息。
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拟拒绝偿付议付行已议付的20万美元的货款,理由是其客户不能得到所期待的货物。
根据国际贸易惯例。
试问:(1).这批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开证行能否由于这批货物全部灭失而免除其所承担的付款义务?依据是什么?
(3).买方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
10.中国广州某进出口贸易公司(以下称A公司)作为进口方与韩国某株式会社(以下称B公司)签订了一进口生产设备的国际贸易合同,该合同中明确采用ICC制定的INCOTERMS2000中FOB贸易术语。
该货物由中国某海运公司(以下称C公司)负责海上运输,另外,该货物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
在货物从韩国工厂向韩国釜山港陆路运输的过程中,不慎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货物损坏。
在釜山港装船后,B公司向承运人C公司出具保函,称“如果在目的港收货人索赔的话,有关责任保证由B公司承担,与C公司无关”,承运人C据此向B公司签发清洁提单。
货物运到目的港广州后,已经结汇的A公司提货后发现货损。
假设该案适用法律为中国法律,请回答下列问题:
(1) .A公司是否可以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要求保险赔偿,为什么?
(2) .A公司是否可以向B公司索赔,为什么?
(3). A公司是否可以向C公司索赔,为什么?
12. 甲公司为了争取国外市场,先把500辆拖拉机装上船舶甲板上,运往国外。
随后与乙公司签订100辆拖拉机的买卖合同,采用CFR术语,并约定在目的港由船长负责把100辆拖拉机分拨给买方。
但在运输途中,因为遭受恶劣天气,为了避免船舶的沉没,船长下令把100辆拖拉机推进海里,以减轻船舶的载重量,避免了船舶和剩余拖拉机沉没的危险。
到达目的港后,乙公司前来接收货物时,甲公司声称,卖给乙公司的100辆拖拉机全部沉入海底,这是乙公司应承担的运输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剩下的拖拉机都不是卖给乙公司的。
为此,双方发生了争议。
请问运输风险由谁承担
13. 某年8月份,营业地位于北京的中国A公司(卖方)与营业地位于开罗的埃及B公司(买方)订立了一份出口设备的合同(该设备所含技术已在中国获
得专利权)。
8月底,中国A公司依约如期将该设备运交埃及B公司。
9月份,因营业地位于大马士革的叙利亚C公司急需该设备,埃及B公司随后将该设备转售给叙利亚C公司。
对这项交易,中国A公司毫无所知。
由于该设备所含同一技术已被他人在叙利亚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权。
于是,在叙利亚C公司从埃及B公司收到该设备后不久,叙利亚专利权人在事先未告知的情况下,将中国A公司列为被申诉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提示: a、上述合同均无法律选择条款;
b、中国、埃及和叙利亚均为CISG的缔约国
问题: 1)我国经贸仲裁委员会能否受理此案?为什么?
2)如叙利亚C公司向中国法院起诉,中国A公司能否进行实体上的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