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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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建设局关于贯彻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无锡市建设局关于贯彻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无锡市建设局关于贯彻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8.01.11•【字号】锡建总[2008]18号•【施行日期】2008.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无锡市建设局关于贯彻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锡建总[2008]18号)各市(县)、区建设局,市质监站,各审图机构,各建设(房地产开发)、设计、监理单位:为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建设节约型社会,省建设厅发布了《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苏建科(2007)361号],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现就有关事项补充要求如下:一、我市2008年3月1日以后委托施工图设计审查的城镇区域内新建12层及以下住宅(含农民拆迁安置房)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宾馆、酒店、商住楼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统一设计和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二、为充分、高效利用太阳能资源,所有屋顶太阳能资源原则上必须充分利用,并优先供应上部楼层用户热水。

鼓励非屋顶太阳能资源的采集利用。

三、符合上述应用范围的市区项目,拟不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由建设单位和建筑设计单位共同向市建设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书面理由,经市建设局召集专家对原因进行分析论证后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江阴市、宜兴市项目由各市建设局负责受理申请和论证。

各级建设管理部门、质监、审图机构协同做好分析论证工作。

四、太阳能热水系统应与建筑同步建造到位,并纳入房屋销售价格。

五、政府投资建筑应在太阳能利用的广度、深度方面起表率作用。

六、各建设、设计、施工、物业单位应严格按照苏建科[2007]361号文要求做好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施工和管理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图机构、质监机构应严格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施工质量审查和监督工作。

关于进一步加强太阳能光热技术在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太阳能光热技术在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太阳能光热技术在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的通知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开发建设、设计、审图、施工安装、监理、质监等单位:为贯彻落实《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效率,切实推广太阳能光热技术在我市建筑工程中的应用,决定在我市全面推广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对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重要战略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太阳能光热技术利用和建筑一体化技术推广工作落到实处。

市建委将对全市从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设计、审图、施工安装、监理、监督等人员开展专项培训,推行培训合格方能上岗制度。

二、12层及以下的居住建筑、12层以上的居住建筑的逆6层和有生活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应相应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三、各设计单位在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研究时,要结合工程具体特点,把太阳能集热板的规格尺寸、管道竖井、固定预埋件、系统布置、电气管线敷设、节点做法等列入施工图设计内容,确保建筑立面整齐美观、结构合理、维修方便、使用安全。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采用太阳能光热系统的项目应进行专项审查,对应该采用太阳能光热系统而未进行设计的,不得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

五、施工安装单位要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精心施工安装,确保施工安装质量。

六、监理单位要依照设计文件,认真做好太阳能光热系统施工监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功能质量。

七、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包括对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的施工质量和使用安全验收。

擅自取消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的工程,不予受理竣工验收备案。

八、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太阳能光热技术在建筑工程应用的监督管理,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各方责任主体有违反有关规定的,应责令改正。

九、太阳能光热技术在建筑工程中应用应执行国家、省相关技术标准及《宁波市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安装及验收实施细则》(试行)(2010甬SS-09)。

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苏建科〔2007〕361号)

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苏建科〔2007〕361号)

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苏建科〔2007〕361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房管局:太阳能热水系统是一种重要的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对于减少矿物能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缓解我省用能紧张形势、促进节能减排、实现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我省具备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的自然条件和产业优势,且太阳能热水系统技术成熟、经济性好,与建筑一体化设计、统一安装可以满足城市规划要求,不破坏城市景观。

为推动太阳能热水系统在我省房屋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加强房屋建筑中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加快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和国家、省有关房屋建筑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要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自2008年1月1日起,我省城镇区域内新建12层及以下住宅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宾馆、酒店、商住楼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统一设计和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拟不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由建设单位和建筑设计单位共同提出书面原因,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集专家对原因进行分析论证后作出决定。

城镇区域内12层以上新建居住建筑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必须进行统一设计、安装。

鼓励农村集中建设的居住点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二、各级规划、建设、房产主管部门要在规划设计要点、建筑设计审查、工程质量监督、施工许可、房屋销售与物业管理等环节上,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对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共同促进太阳能热水系统在建筑中的推广应用。

三、建筑设计单位应将太阳能热水系统作为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严格按照国家《太阳热水系统设计、安装及工程验收技术规范》(GB/T18713-2002)、《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05)和我省《住宅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设计、安装与验收规程》(DGJ32/TJ08-2005)、《太阳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标准图集》等标准规程进行系统设计,力求建筑物外观协调、整齐有序,热水系统性能匹配、布局合理,保证建筑质量和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使用安全,方便安装和维修。

全国太阳能规范大全

全国太阳能规范大全

浙江省


《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自2007年 10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节 能设计和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工程,应 当尽可能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 能源。其中,新建12层以下的建筑,应 当将太阳能利用与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
湖北省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昨日联合 发出通知,要求自2010年1月1日起,全省城市城区范 围内所有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12层及以下住宅 (含商住楼)应统一设计和安装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通知说,新建、改建、扩建的宾馆、酒店、医院病房 大楼、老年人建筑、学校宿舍、托幼建筑及政府机关 和财政投资的建筑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也应统 一设计和安装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热水系统 要与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 和维护管理。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造价应列入建筑工程 总预算。 同时,鼓励13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和其它公共建筑、农 村集中建设的居住点统一设计和安装应用太阳能热水 系统。鼓励既有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太阳能政策法规介绍
工程项目管理部 2011年5月8日
云南省


从2008年5月1日起,云南省新建建筑项目中11 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和24米以下设置热水系统的 公共建筑,必须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云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太阳能热水系统 与建设一体化设计施工技术规程》中规定,太 阳能热水系统产品将作为"建筑构件"安装,云 南省新建建筑项目中11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和24 米以下设置热水系统的公共建筑,必须配置太 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计必须纳 入建筑节能设计专项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方 可准予施工。
合肥市

自2007年8月起强制执行住宅小区太阳能 利用规定,新建小区太阳能利用率至少 达到30%。

绿色低碳专篇

绿色低碳专篇

Part 2 绿色建筑规划
绿色建筑星级设计要点
住宅建筑
必选要点: 1) 建筑规划布局满足日照标准,且不降低周边建筑的日照标准。 2) 不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空调和供暖系统的供暖热源和空气加湿热源。 3) 建筑的冷热源、输配系统和照明等各部分能耗进行独立分项计量。 4) 各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值不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规定的现行值。 5) 制定水资源利用方案,统筹利用各种水资源。 6) 建筑造型要素简约,无大量装饰性构件。 7) 混凝土结构中梁、柱纵向受力普通钢筋采用不低于400MPa 级的热轧带肋钢筋。 8) 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噪声级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中的低限要求。 一星级设计要点: 1) 人均居住用地指标:低层高于35m2但不高于41m2、多层高于23m2但不高于26m2、小高层高于22m2但不高于24m2、中高层高于20m2但不高于22m2、高层高于11m2但 不高于13m2。 2) 住区绿地率:新区建设不低于30%,旧区改建项目不低于25%;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新区建设不低于1.0m2 但低于1.3m2,旧区改建项目不低于0.7m2 但低于0.9m2。 3) 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居住建筑的地下建筑面积与地上建筑面积的比率:不小于5%但小于20%。 4) 场地出入口到达公共汽车站的步行距离不超过500m,或到达轨道交通站的步行距离不超过800m。 5) 合理选择绿化方式,科学配置绿化植物。种植适应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的植物,并采用乔、灌、草结合的复层绿化,且种植区域覆土深度和排水能力满足植物生长需求; 居住建筑绿地配植乔木不少于3 株/100m2。 6) 结合场地自然条件,对建筑的体形、朝向和楼距等进行优化设计。 7) 建筑平面布局和空间功能安排合理,减少排水噪声,减少相邻空间的噪声干扰以及外界噪声对室内的影响。 8) 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管网漏损。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后续工作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后续工作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后续工作管理的通知【法规类别】能源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财建[2011]623号【失效依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发布部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日期】2011.08.12【实施日期】2011.08.1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后续工作管理的通知(财建〔2011〕6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的实施意见》(财建〔2009〕12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29号)等文件要求,为加快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验收评估,加强后续工作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项目竣工验收和资金清算时间为加快示范项目实施进度,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达到预期示范效果,现对2009、2010、2011年批准的示范项目竣工验收和资金清算时间进一步明确如下:(一)2009年批准的示范项目必须在2011年9月30日前完成竣工验收,并提出资金清算申请;2010年批准的示范项目必须在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竣工验收,并提出资金清算申请。

对在上述期限内完工的项目,财政部将根据实际完成装机容量、光电建筑一体化安装类型等进行资金清算,拨付剩余补助资金。

对未按规定期限完工的项目,剩余补助资金不予拨付,并一律收回此前拨付的补助资金;对由于客观原因确实难以按期完工的项目,要明确完工时间,但也不得晚于2012年6月30日,剩余补助资金一律不予拨付,同时补贴标准按2011年标准执行。

(二)2011年批准的示范项目必须在2012年8月30日前完成竣工验收,并提出资金清算申请;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竣工验收的项目,一律收回补助资金。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出通知——加强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后续工作管理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出通知——加强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后续工作管理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出通知——加强太阳能光电建筑
应用示范后续工作管理
佚名
【期刊名称】《建设科技》
【年(卷),期】2011(000)017
【摘要】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的实旌意见》(财建[2009]12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29号)等文件要求,为加快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简称示范项目)验收评估,加强后续工作管理.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近日就有关事项发出通知:
【总页数】1页(P7-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5
【相关文献】
1.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的实施意见 [J],
2.关于加强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后续工作管理的通知财建[2011]623号 [J],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3.关于加强对本市列入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管理的通知 [J],
4.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的实施意见 [J],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5.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组织申报2010年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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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层建筑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实施意见

关于高层建筑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实施意见

关于高层建筑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实施意见根据**市政府会议精神,决定自2014年起,市域内100米以下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和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一律设计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为贯彻落实好市政府会议精神,现就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坚持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的原则太阳能热水系统应作为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与规划、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等专业同步策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闭环管理,做到安全、美观、实用,与建筑完美融合。

要综合考虑建筑物的布局、形状、朝向、用水、光照以及经济、运行管理等因素,合理选择、设计太阳能热水系统和产品。

低层和北向不适宜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楼层和房间,可用同类节能产品替代。

施工图应当包括热水系统的产品类型、型号、性能参数、规格尺寸、安装位置、系统布置、固定预埋件、设备及管道保温、管道竖井、管线敷设、避雷装置、节点做法等内容,确保结构安全、布局合理、性能匹配、施工和使用维修方便。

集热器根据需要可设置安装平台和安全防护网,做到防漏、防渗和安装支架与太阳能产品同寿命,确保抗震、抗风荷载和安全性。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太阳能热水系统实行专项审查,纳入建筑节能审查专篇。

严格执行国标、省标和相应地方标准。

鼓励1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安装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二、严格施工管理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重要变更须经原设计单位和图审机构认可。

施工队伍须具有相应资质。

施工前,要结合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和太阳能产品的类型特点,编制太阳能热水系统专项施工和监理方案。

施工和监理方案应包括主体结构、设备安装、工序衔接等内容,突出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和热水系统各道工序间的衔接配合。

工程监理要严格把关,认真履行职责,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

太阳能热水系统实行专项验收,纳入建筑工程节能验收的范畴。

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太阳能产品企业等参加。

验收资料和报告归入建筑工程节能验收专篇。

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

鄂建[2009]89号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各市、州、林区、直管市建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规划局、房产局:太阳能热水系统是一种重要的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对于改善建筑用能结构、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推动太阳能热水系统在我省房屋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加强房屋建筑中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管理,根据《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加快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1031号)要求,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快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一)自2010年1月1日起,全省城市城区范围内所有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12层及以下住宅(含商住楼)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宾馆、酒店、医院病房大楼、老年人建筑、学校宿舍、托幼建筑及政府机关和财政投资的建筑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统一设计和安装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太阳能热水系统要与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和维护管理。

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造价应列入建筑工程总预算。

(二)鼓励13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和其它公共建筑、农村集中建设的居住点统一设计和安装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鼓励既有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为避免安装时产生矛盾,安装前业主委员会要协调统一各业主的意见,明确经费来源并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安装的相关事宜。

二、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的质量控制(一)太阳能热水系统要作为建筑节能措施列入项目建设计划。

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委托设计单位设计时应明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计内容和要求。

设计单位要按《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太阳能热水器安装构造》(中南标)等有关规范和标准要求,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的设计,并结合建设项目具体情况,把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集热板的规格尺寸、管道竖井、固定预埋件、系统布置、电气管线敷设、节点做法等列入施工图设计内容,确保建筑立面整齐美观。

江苏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践

江苏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践
个 市 县 被 批 准 为 国 家 可再 生 能 源 建 筑应 用 示 范 城市 和示 范 县 .获得 中央 财 政 补 助 资金 4 0 y 元 。从 2 1 年 起 ,在 国 家 开展 可 再 生能 源 建 筑应 用 示 范城 市 的 同时 . .8 L 0O 实施 江 苏 省 建 筑 节 能 与绿 色 建 筑 示 范 区建 设 ,重点 研 究 可 再 生 能源 区域 化 规 模
加 大 政 策 扶 持
在 可 再 生 能源 建 筑 应 用 的初 期 .由于 社 会 普遍 认 识 不 高 , 政 府 加 以 引导 并 采取 相 应 激 励 政策 尤 为必 要 。江 苏 特 别重 视 政 府 引 导 ,明确 “ 府投 资 项 目必 须选 用一 种 以上 可 再 生 能源 技 政
江 苏 制 定 了 ( 于 加 强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推 广 应 用 和 管 理 的通 ( 关
知》 ,率 先 在 省一 级 区域 范 围 内提 出太 阳 能 热水 系统 强 制 推 广
应 用的 要 求 规定 从 2 0 年起 在 1 层 以下 的城 镇 居住 建筑 和 有 08 2 热 水 需 求 的公 共 建 筑 中统 一 设 计 安 装太 阳能 热 水 系 统 ,并 要 求 太 阳 能 热水 器 与 建 筑屋 面 、立 面 结 合 美观 .促 进 可 再 生能 源 建 筑 一 体化 应 用 。截 止 目前 全 省 1 个 省 辖 市针 对 可 再 生 能源 建 3 筑 应 用 分 别 出 台 了地 方相 关文 件 规 定 ,将 可 再 生 能 源 建筑 应 用 作 为建 筑 节能 的重 点 领 域 ,全 省 形 成 了较 为完 善 的 可 再 生 能源
断 增 强 ,为 可 再 生 能 源 建 筑 应 用提 供 了 有 力 依 据 。2 0 年 0 7

关于进一步加强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的通知(市建〔2009〕28号)发布时间:2009/2/25 9:30:00 浏览次数:2173 信息来源:综合执法监督处【字号:大中小】各县(市)建设局,涿州市开发区建设局,白沟·温泉城建设局,各建设、开发、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是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的一项重要工作,按河北省建设厅《关于执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一、新建民用建筑应将太阳能热水系统作为建筑设计的组成部分,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十二层及以下的新建居住建筑和实行集中供应热水的医院、学校、饭店、游泳池、公共浴室(洗浴场所)等热水消耗大户,必须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对具备利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条件的十二层以上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国家机关和政府投资的民用建筑,应带头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对因技术或其他特殊原因未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民用建筑,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是否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对应采用而不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民用建筑,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二、建设单位在委托设计单位设计时,应同时委托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计内容,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和使用不符合产品技术标准的设备;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按相关验收规范、规程同步验收太阳能热水系统分部工程质量。

三、设计单位应按《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等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

施工图纸设计深度应满足工程设备招标采购和安装要求,并应有计算书。

施工图文件应当包括:总说明部分应有太阳能系统专篇,详细说明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集热板等的安装位置、管道竖井、预埋件、电气管线敷设、节点做法等内容。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湖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一体化设计方案竞赛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湖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一体化设计方案竞赛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湖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一体化设计方案竞赛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5.11•【字号】鄂建办[2011]93号•【施行日期】2011.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湖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一体化设计方案竞赛的通知(鄂建办[2011]93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委,省直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的工作要求,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于2009年8月印发了《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鄂建[2009]89号),要求自2010年1月1日起,全省城市城区范围内所有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12层及以下住宅(含商住楼)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宾馆、酒店、医院病房大楼、老年人建筑、学校宿舍、托幼建筑及政府机关和财政投资的建筑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统一设计和安装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同时,鼓励13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和其它公共建筑、农村集中建设的居住点统一设计和安装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近年来,随着我省新型城镇化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越来越大,在不断改善居民生活条件的同时,城镇居民用能需求越来越多。

为充分利用我省丰富的太阳能资源,促进建设领域节能减排,遴选更好的适合本地建筑特点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方案,进一步提高我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水平。

经研究,决定开展湖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一体化设计方案竞赛。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竞赛指导思想本次竞赛,以“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一体化设计”为主题,以节能、节地、节水、节材、资源综合利用为核心,以建筑与太阳能综合利用技术完美契合为宗旨,结合我省地域建筑特点和气候类型,按照经济、美观、实用的原则,进行工程应用方案设计与实例展示,促进建筑与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应用技术的不断提高,加快我省太阳能建筑应用的产业化进程。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大我区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大我区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大我区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2.15•【字号】宁建[科]字[2011]7号•【施行日期】2011.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大我区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宁建(科)字〔2011〕7号)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有关单位:为加快我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步伐,2010年我区在五个设区市城区推行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工作,要求12层以下住宅、宾馆、公寓、宿舍等有热水需求、具备应用条件的民用建筑统一配建太阳能热水系统,实现太阳能建筑应用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一年来开工建设配建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民用建筑达330万平方米,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成效显著。

为进一步加快我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步伐,我厅决定进一步扩大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范围,具体要求如下:1、平罗县、贺兰县、永宁县、灵武市、青铜峡市5县(县级市)城区,自2011年3月1日起开工建设的12层以下的住宅、宿舍、公寓,及政府机关办公楼、医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招待所、旅馆、宾馆、商场、公共浴池等具有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条件、有集中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统一配建太阳能热水系统,实现太阳能建筑应用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2、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建设相关主体要严格按照《宁夏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管理办法》(宁建发[2009]273号),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优化规划设计,严格严格施工图审查、强化施工监理,加大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确保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顺利开展。

3、为保证我区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总体质量,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太阳能热水系统应选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目录中推广认定的产品。

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的通知(沪建建管〔2013〕48号)

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的通知(沪建建管〔2013〕48号)

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的通知(沪建建管〔2013〕48号)沪建建管〔2013〕48号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快推进太阳能热水系统在本市民用建筑中的应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民用建筑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条例》和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本通知所指的太阳能热水系统是由太阳能集热器、水箱、循环系统、冷热水管、辅助加热和电气控制系统组成。

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应当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备案各环节,与建设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三、对新建有热水系统设计要求的公共建筑或者六层以下(含六层)住宅(包括保障性住房),应当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其中住宅的太阳能热水系统或其它可再生能源热水系统的设计应用范围应当包括全体住户。

四、独立别墅、低层和多层建筑禁止使用太阳能集热器与贮热水箱直接连接的紧凑式太阳热水系统。

五、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建设工程,其太阳能热水系统建设内容应当与项目填报的《上海市居住建筑建设项目节能情况信息表》或《上海市公共建筑建设项目节能情况信息表》内容一致。

建设过程中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内容如进行变更,其信息表需进行相应变更并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审查。

六、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的技术标准和图集规定,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应用专项设计。

太阳能热水系统选型应当与建筑物类型、使用特点相匹配。

初步设计或总体设计文件中应当包括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内容;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深度应当符合《上海市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图节能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

七、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根据《上海市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图节能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对太阳能热水系统或其它可再生能源热水系统的设计内容进行审查。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昆明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太阳能热水系统供热设计审查工作暂行导则》的通知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昆明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太阳能热水系统供热设计审查工作暂行导则》的通知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昆明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太阳能热水系统供热设计审查工作暂行导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1.05.31•【字号】昆建通[2011]164号•【施行日期】2011.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昆明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太阳能热水系统供热设计审查工作暂行导则》的通知(昆建通〔2011〕164号)各县(市)区住建局,国家、省级开发(度假)园区住建局,各审图中心、设计院: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决议》(昆人发〔2009〕95号)、云南省建设厅制定的云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技术规程》(DBJ53—18—2007)、《昆明市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选用安装图集》等要求,在《昆明市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管理规定》未出台之前,结合昆明实际情况,在过渡期,为了落实太阳能利用相关要求,特制定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太阳能热水系统供热设计审查工作暂行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昆明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太阳能热水系统供热设计审查工作暂行导则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附件昆明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太阳能热水系统供热设计审查工作暂行导则一、凡有热水需求的建筑工程项目,都应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并与建筑一体化,高层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供热不应少于建筑楼层11层,确因建筑(单体)结构及其附属设施(构造)等原因,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不能满足全部楼层供热需求时,其余部分可优先选择空气源、地源热泵等节能辅助设施补充完善,也可采用太阳能与节能辅助设施相结合,互为补充系统使用的办法满足用户太阳能热水需求。

二、超过100米的超限居住建筑工程(单体),将组织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专项论证,形成专家组意见,根据专家组意见确定是否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对省政府第227号令第三条补充说明

对省政府第227号令第三条补充说明

对省政府第227号令第三条补充说明《海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7号)自2010年3月1日开始实施以来,极大地加快了我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促进了我省节能减排工作。

但在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了一定问题,2010年10月20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相关专家就应用中反映较大的条文进行研讨,并重点对太阳能设置范围的第三条作出补充说明,以更好地指导、完善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推广应用。

第三条第(一)款:12层以下(含12层)的住宅建筑;12层是指住宅部分,当以居住建筑为主的高层综合楼、商住楼等层数超过12层而住宅部分在12层以下(含12层)时,仍应按照本款配建太阳能热水系统。

第(二)款:单位集体宿舍、医院病房、酒店、宾馆、公共浴池等公共建筑。

本款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一定难度,尤其对高层、超高层酒店、宾馆,热水用量很大,而建筑屋层面积较小,能安装太阳能集热板的有效面积更少,太阳能热水量不能满足酒店、宾馆的全部热水,热水系统需要另行设计第二热源。

使得热水系统设计复杂、运行管理难度大,鉴于此,经与专家从各个方面进行研究,建议对本款中的“高层公共建筑”进行区别对待,当“高层公共建筑”层顶有效太阳能集热面积所产热水量小于全楼设计热水量的1∕3时,可不设计太阳能热水系统。

为避免故意减小建筑屋顶有效太阳能集热面积和太阳能热水产量,规定屋顶有效太阳能集热面积应大于等于屋顶总面积的50﹪,海口、三亚地区的按每平米太阳能集热面积60℃热水产水量分别为62.5L和73.5L,其余地区按照当地纬度内插求解。

具体计算详附件。

当高层宾馆裙房屋顶适合布置太阳能集热板且有一定面积时,建议在裙房屋面积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作为裙房热水供应或其他热水系统的预热装置。

对第三条中“前款规定范围内经批准使用温泉地热的民用建筑不可不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经批准”是指经过温泉地热开采的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对于按第二款修正意见执行而没有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高层公共建筑”,应在报送施工图审图中心设计文件的同时,提交热水系统设计计算书,经审图中心组织5名(含)以上专家评审通过后,方可不设太阳能热水系统。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23•【字号】盐政发[2010]18号•【施行日期】2010.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盐政发〔2010〕18号)盐都、亭湖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推动太阳能热水系统在我市市区房屋建筑中的应用,加强房屋建筑中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管理,促进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物的有机结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市区实际,现就加强市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对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工作的认识太阳能热水系统是一种重要的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技术成熟、经济性好,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对于减少矿物能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实现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我市市区在民用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较为广泛,在节能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效益,但在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过程中,也存在自行无序安装,造成较多安全隐患、影响市容等问题。

因此,加强市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工作十分必要,也非常迫切。

各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部门和单位要从加快城市现代化进程的战略高度重视市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工作。

市区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要坚持积极推广和规范管理并举的方针,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政策和发展规划,加快推广太阳能热水系统在建筑中的应用,扩大覆盖面,提升应用水平,推动传统建筑向节能省地环保型绿色建筑转变。

更要注重提高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产品质量和设计、施工、管理水平,着力纠正自行安装、混乱无序、影响城市景观和安全隐患等问题,使市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工作尽快步入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的轨道。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12.17•【字号】苏建科[2008]353号•【施行日期】2008.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苏建科〔2008〕353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房管局: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是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的一项重要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7号)、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苏建科〔2007〕361号)等文件都对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也制定了相应贯彻落实措施,加强推广应用和管理。

当前,太阳能热水系统逐步由用户无序安装转变为工程统一设计安装,处于规模化应用的初级阶段,为进一步规范其推广应用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维护用户权益,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统一认识,落实管理责任各地要把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作为节能减排的一项重要工作,作为完成“十一五”建筑节能目标任务的有效途径,认真加以落实。

南京、苏州、无锡、南通等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连云港、淮安、盐城等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连云港、淮安等地房地产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出台了具体实施细则,对推动这项工作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其他地区和部门也应加强调查研究,加快制定出台相应落实措施。

规划部门要在规划条件、设计方案审查、规划核实等环节对太阳能应用予以把关;建设部门应对未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工程,严格实施专家论证制度,并加强对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的指导和工程质量监督;房产部门要规范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维护管理。

工程建设各方要切实将太阳能热水系统作为建设工程的一部分纳入管理,密切配合,把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要求落在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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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建总[2008]138号
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我局《关于贯彻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锡建总[2008]18号)要求,对我市在住宅和公共建筑项目中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工作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符合锡建总[2008]18号“第一条”应用范围的市区住宅和公共建筑,原则上均应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并与建设项目一起同时交付使用。

二、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建设单位可以申请减少应用或不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1、采用地源、生物源等其它可再生能源技术,且降低能耗综合效能不低于其它同条件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
2、因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而导致工程安全隐患且无法避免的;
3、不具备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条件的公共建筑;
4、因建筑朝向、间距等规划原因,无法满足太阳能热水系统有效日照条件的;
5、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后,对城市核心景观控制区域视觉景观产生严重影响的;
6、根据其它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不宜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

三、成立市区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工作专家组(名单附后)。

由专家组负责对市区拟减少应用或不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申请进行技术论证工作。

专家组设在市建设工程设计审查中心。

四、拟减少应用或不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市区项目,由建设单位和建筑设计单位共同向市建设局提出申请,提供详尽减少应用或不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书面理由和依据。

市建设局组织市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工作专家组进行论证。

市建设局根据专家组技术论证意见,作出是否同意申请的决定。

附件:1、无锡市区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工作专家组成员名单
2、无锡市拟不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申请表
无锡市建设局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
主题词:太阳能应用管理补充通知
抄报:省建设厅科研设计处
抄送: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建设工程设计审查中心、市勘察设计协会、市各建筑设计单位、各区建设局
打印:李世杰校对:姜科无锡市建设局办公室二○○八年五月十三日印发
共印:200份
无锡市区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工作专家组成员名单组长:
蒋方明市建设工程设计审查中心给排水专业教授级高工
副组长:
崔贵市建设工程设计审查中心建筑专业一级注册建筑师胡国良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结构专业高工
组员:
钦建新市建筑设计研究院给排水专业高工
朱弘文电子部第十一设计院给排水专业高工
徐耀杰市建筑设计研究院给排水专业高工
刘华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给排水专业高工
杨树敏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建筑专业一级注册建筑师查彤彤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建筑专业一级注册建筑师沈和荣市建设工程设计审查中心暖通专业教授级高工
吴静伟市建设工程设计审查中心结构专业一级注册结构师徐荣清市建设工程设计审查中心结构专业一级注册结构师徐建荣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建筑电器专业工程师
鲍卫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结构专业高工
徐春晖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建筑机械专业高工
无锡市拟不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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