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核查机构管理办法
碳排放管理制度
碳排放管理制度
碳排放管理制度是针对碳排放的控制和管理,旨在减少碳排放,并推动低碳经济的发展。以下是碳排放管理制度的一般内容:
1. 碳排放目标设定与跟踪:设定碳排放的减排目标,并建立监测与跟踪体系,实时掌握碳排放情况。
2. 碳排放配额与交易:建立碳排放配额制度,对碳排放量进行配额分配,并支持碳排放权交易,鼓励减排行为。
3. 碳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企业、机构和行业对碳排放进行核算和报告,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透明度。
4. 碳排放管理措施:制定和实施一系列碳排放管理措施,如能源效率提升、清洁能源使用、碳捕捉与储存等。
5. 碳排放监督与审核:建立碳排放监督和审核机制,对碳排放数据进行核查和审核,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6. 技术创新与示范:鼓励和支持碳减排技术的研发和
推广,打造低碳示范项目,推动低碳经济的发展。
碳排放管理制度
碳排放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响应全球气候变化挑战,实现我国碳排放目标,促进绿色低碳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变化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碳排放管理活动。
第三条碳排放管理应遵循公平、效率、合作、创新的原则,促进碳排放减少和低碳技术发展。
第二章碳排放管理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设立碳排放管理组织,明确碳排放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碳排放管理工作。
第五条碳排放管理组织的职责如下:
1. 制定和实施碳排放管理计划;
2. 监测和报告碳排放情况;
3. 采取措施减少碳排放;
4. 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开展碳排放核查和监管工作。
第三章碳排放源识别与控制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开展碳排放源识别和
评估,明确主要碳排放源。
第七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采取措施控制碳排放源,包括节能减排、替代能源、碳汇建设等。
第四章碳排放核算与报告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碳排放核算方法,开展碳排放核算。
第九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定期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碳排放情况,确保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章碳排放交易
第十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通过碳排放交易市场进行碳排放权交易,实现碳排放减少。
第十一条碳排放交易应遵循市场化、规范化、透明化的原则,保障交易公平公正。
第六章碳排放信息公开与培训
第十二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公开碳排放信息,提高公众对碳排放管理的认识和参与。
第十三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定期开展碳排放培训和宣传,提高员工碳排放管理能力。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机构监管和考评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机构监管和考评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公布日期】2021.10.07
•【字号】沪环气〔2021〕221号
•【施行日期】2021.10.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监察
正文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
《上海市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机构监管和考评细则》的通
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碳排放管理工作,落实《上海市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的相关要求,对我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及人员的碳核查工作加强监督管理,我局制定了《上海市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机构监管和考评细则》,现予以印发。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7日上海市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机构监管和考评细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落实《上海市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的相关要求,对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及人员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核查机构考评机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核查机构的确定)
市生态环境局按照有关规定和政府采购程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公开择优确定核查机构。
第三条(培训及核查证发放)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对中标的核查机构进行专业培训,所有参与当年度核查的核查人员须根据要求按时参加。市生态环境局对培训考核合格的核查人员发放碳排放核查工作证,核查工作证当年度有效。
第四条(核查过程监督管理)
市生态环境局通过核实、不定期抽查或其他有效方式对核查机构的核查活动实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核查机构考评小组)
市生态环境局组建核查机构考评小组并建立专家库。相关专家范围包括节能减排领域相关主管部门及支撑机构专家、具有上海碳排放核查经验的核查机构核查负责人或核查组长等。
碳汇公司管理制度
碳汇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为加强碳排放管理和减少碳排放量,提高公司环保意识,促进低碳经济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碳汇公司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公司内部碳排放管理,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公司在环保和低碳经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本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公司环保工作,共同实现碳减排目标。
第二章碳排放监测
第四条公司每年都要对碳排放量进行监测,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提交监测报告。
第五条碳排放监测工作由公司环保部门负责,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监测。
第六条碳排放监测结果要及时上报公司高层管理,做好相关数据分析和评估。
第三章碳排放核查
第七条公司每年都要进行碳排放核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八条碳排放核查工作由公司环保部门负责,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核查。
第九条碳排放核查结果要及时上报公司高层管理,做好相关数据分析和评估。
第四章碳减排措施
第十条公司要采取多种措施,减少碳排放量,提高碳减排效果。
第十一条公司要推广能源节约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
第十二条公司要加强垃圾分类处理,减少废弃物的处理量,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第五章碳排放奖惩制度
第十三条对于减少碳排放量显著的部门和个人,公司要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对于未达到碳减排目标的部门和个人,公司要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第六章管理制度的执行
第十五条公司要建立碳排放管理台账,对监测和核查工作进行记录和归档。
第十六条公司要定期组织培训,提升员工环保意识和低碳经济知识。
第十七条公司要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碳排放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企业碳排放及碳资产管理规定
企业碳排放及碳资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生产过程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掌握管理,持续性降低二氧化碳浓度,有效降低碳减排成本,掌握碳交易履约风险,实现碳资产价值升值,促进公司可持续进展,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其次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生产过程中二氧化碳排放掌握、碳排放履约和碳资产优化升值管理。
第三条定义
(一)温室气体,是指大气中汲取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包括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和三氟化氮。
(二)碳排放核算,是指企业为了报告其组织边界内全部生产设施在报告期内产生的直接或者间接温室气体排放量而开展的排放边界识别、排放量计算、相关资料收集等行为。
(三)碳核查,指第三方认证机构对企业的碳排放核算结果进行事后独立检查的行为。
(四)碳配额(CEA),是指参加碳排放权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可用于交易和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量抵扣的指标。1个单位配额代表持有的重点排放单位被允许向大气中排放1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温室气体的权利。
(五)核证减排量(CCER),是指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所产生的减排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当量。
(六)碳资产,是指一种以二氧化碳当量来计量的资产。
它具有可使用、可交易、可储存的属性,包括碳配额、经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等。
(七)履约,是指纳入碳交易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清缴与其一个履约期内碳排放等量的碳配额或CCER的行为。
第四条引用法规及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方法(试行)》
《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管理方法(试行)》
碳排放核查制度
碳排放核查制度
1. 简介
碳排放核查制度是针对企业、工厂和机构的一种监管机制,旨
在监测和控制其产生的碳排放量。该制度的目的是通过管理碳排放,减少对气候变化的负面影响,促进可持续发展。
2. 监测方法
2.1 碳排放核查协议:企业、工厂和机构与政府签订协议,约
定碳排放核查的责任和要求。协议中应包括核查频率、监测方法等
重要条款。
2.2 数据收集:企业、工厂和机构需要收集相关数据,包括能
源消耗量、产生的废弃物和排放的温室气体等。数据的收集应具备
准确性和可靠性。
2.3 核查方法:采用标准化的核查方法,包括现场监测、检测
设备和数据分析等。核查方法应遵循国际认可的标准和准则。
2.4 协作与合作:政府、企业、工厂和机构应建立合作机制,
共同推动碳排放核查工作的开展。政府应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企业、工厂和机构应积极配合。
3. 管理和控制
3.1 碳排放目标:企业、工厂和机构应根据核查结果,制定合
理的碳排放目标。目标应具备可行性和可量化性。
3.2 区域性碳排放限制:政府可以对区域内的企业、工厂和机
构制定碳排放限制政策。这有助于合理分配碳排放指标和减少整体
碳排放。
3.3 碳排放交易:政府可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通过碳排放
配额交易的方式来管理和控制碳排放量。企业、工厂和机构可以根
据自身情况进行碳排放的买卖交易。
3.4 碳减排措施:企业、工厂和机构应制定和实施碳减排措施,减少碳排放。这包括采用清洁能源、提高能源效率和优化生产工艺等。
4. 监管和执法
4.1 监管机构:政府应设立专门的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碳排放核查制度的监管和管理工作。该机构应具备专业的技术和人员。
江苏省碳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查机构管理办法(暂行)
江苏省碳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查机构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7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开展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的通知》(发改气候〔2014〕6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6〕57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为保障本省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和温室气体报告工作的有序开展,确保核查工作科学合理、高效公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核查机构,是指具有一定的资格和能力,根据规定的核查规则、技术标准和程序要求,对本省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的重点排放单位和本省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单位提交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及补充数据表进行真实性、准确性核实查证的服务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报告实施核查活动的第三方核查机构及其核查员的监督和管理。碳排放报告包括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的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以及江苏省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核查活动的核查机构及核查人员进行备案、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备案的核查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成立满1年(含)以上,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办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二)在江苏省有固定办公场所,具备核查工作所需的设施和办公条件,设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并具有良好的从业信誉;
(三)具有10名(含)以上符合要求的核查员;
(四)具备健全的核查工作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包括:明确管理层和核查人员的任务、职责和权限,明确至少1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核查工作负责人,明确保密管理、核查人员管理、核查活动管理、核查文件管理、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不符合及整改措施处理等质量管理制度,以及严格的公正性管理制度等;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查参考指南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查参考指南
一、引言
随着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加剧,低碳经济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碳排
放权交易作为降低温室气体排放、推动低碳转型的一种重要手段,在全球
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应用。为确保碳排放权交易真实、准确、可信,提高碳交易市场的透明度和规范性,需要引入第三方核查机制,对交易各
方的数据、报告进行独立的审核和验证。本指南旨在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
的第三方核查工作提供参考和指导,促进核查工作的规范化和有效性。
二、第三方核查的目的和意义
第三方核查旨在对交易各方的数据、报告进行独立的审核和验证,以
确保碳排放权交易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具体目的和意义包括:
1.提高交易数据和报告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2.确保交易各方的合规性和诚信度;
3.促进碳交易市场的透明度和规范化,减少市场风险;
4.负责发现和纠正交易中可能存在的错误、欺诈和不当行为。
三、第三方核查的主要内容和方法
第三方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对交易各方的数据、报告和信息进行独立
的审核和验证。核查的主要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数据验证:核查交易各方提交的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现场检查:对涉及核查的企业、机构进行实地调查和检查,以核实
其实际情况和数据。
4.资料审查:对交易各方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和比对。
5.风险评估:评估交易各方的合规风险和交易风险,提出针对性的建议和措施。
四、第三方核查的程序和要求
第三方核查应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以确保核查工作的规范和有效。具体程序和要求包括:
1.系统建设:建立健全的第三方核查体系和机构,包括人员组成、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等。
企业碳排放的管理规章制度
企业碳排放的管理规章制度
一、总则
1. 为了有效控制并减少公司的碳排放,同时响应国家对于环保
的号召,本公司特制定此碳排放的管理规章制度。
2. 公司所有员工及各部门均应遵守此规章制度,共同努力,实
现公司的碳排放控制目标。
二、碳排放责任部门
1. 公司设立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监督并执行公司的碳排放管理
工作。
2. 环保部门应定期向公司报告碳排放情况以及相关的环保工作。
三、碳排放控制措施
1. 公司应优化生产流程,尽可能减少碳排放。
2. 公司应使用环保材料和清洁能源,减少碳排放。
3. 公司应提倡员工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以减少个人碳排放。
四、碳排放监测
1. 公司应定期进行碳排放监测,确保碳排放在允许范围内。
2. 公司应对碳排放进行记录,并将记录保存至少五年。
五、员工教育
1. 公司应定期对员工进行环保教育,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
2. 公司应鼓励员工参与环保活动,实践节能减排的生活。
六、违规处罚
1. 违反此规章制度的员工,公司将按照公司的违规惩罚政策进
行处理。
2. 对违反此规章制度的部门,公司将给予警告,并要求其整改。
七、附则
1. 本规章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 对于本规章制度的解释,由公司环保部门负责。
以上就是我们公司的碳排放的管理规章制度,希望每一位员工
都能遵守,共同为我们的地球做出贡献。
管理制度-碳排放核查机构管理办法
附件2
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保障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的有序运行,确保核查工作科学合理、高效公正,根据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是指对参与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的重点排放单位提交的二氧化碳排放报告进行真实性、准确性核实查证的服务机构。核查行业领域包括:热力生产和供应、火力发电、水泥制造、石化生产、服务业、其他工业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及人员的活动,以及对核查机构、人员的管理。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核查活动的核查机构及核查人员(以下简称核查员)进行备案、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每年1月1日至2月28日,市主管部门受理核查机构与核查员的备案申请及核查行业领域变更申请。
第六条申请备案的核查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在300万人民币以上,近两年法人年检均合格。
(二)拥有固定办公场所及核查工作办公条件,具有良好的从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经清洁发展机制(CDM)执行理事会批准的指定经营实体,或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机构,或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温室气体核查机构,或经国家及北京市推荐的节能量审核机构;且近三年在国内完成的CDM或自愿减排项目的审定与核查、ISO14064 企业温室气体核查、节能量审核等领域项目总计不少于10个。
(四)对无上述(三)款规定的核查或审核经历的特定行业机构,应在温室气体减排领域内独立完成至少2个国家级课题或本市市级课题,或自主开发至少3个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碳资产管理办法:加强碳中和减排目标监测
碳资产管理办法加强碳中和减排目标监
测
引言
在面对全球变暖和气候变化的挑战时,碳中和减排成为各国政府和企业关注的焦点。碳资产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加强碳中和减排目标的监测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探讨碳资产管理办法的相关概念、内容及其实施的必要性。
一、碳资产管理的基本概念
碳资产管理是指通过衡量、跟踪和管理机构或企业的碳排放量和碳减排量,以强化低碳经济发展目标,提高碳资产的价值和效益。碳资产管理所涉及的内容包括碳中和目标制定、碳排放量监测、排放量减少措施和碳市场交易等。
二、碳资产管理办法的基本要素
1. 确立碳中和减排目标办法中应规定机构或企业应设定适当的碳中和减排目标,以实现可持续发展。
2. 碳排放量监测与报告办法应规定机构或企业应建立准确、可靠的碳排放量监测与报告机制,定期向相关监督机构报告实际排放情况。
3. 碳减排措施实施办法应要求机构或企业采取各种措施来减少碳排放,如能源效率改善、清洁能源使用、碳捕捉和碳存储等。
4. 碳市场交易办法应规定机构或企业可以参与碳市场交易,通过购买和出售碳减排配额来达到碳中和目标。
三、碳资产管理办法的实施意义
1. 促进低碳经济发展通过碳资产管理办法的实施,可以推动机构或企业采取措施减少碳排放,提高能源效率和资源利用效率,推动低碳经济的发展。
2. 强化碳中和减排目标的监测和评估办法的出台可帮助监管部门更好地监测和评估机构或企业的碳中和减排目标的达成情况,确保目标的落地实施。
3. 促进碳市场交易的发展碳资产管理办法的实施将促进碳市场交易的繁荣和规范,提高碳减排配额的交易效率和透明度。
天津市 碳市场核查技术规程
天津市碳市场核查技术规程
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
第一篇示例:
天津市碳市场核查技术规程
在全球变暖的趋势下,碳市场已经成为全球范围内管理温室气体排放的一种有效途径。作为我国重要的经济中心之一,天津市积极响应国家政策,推动建设碳市场,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促进绿色低碳发展。为了更好地监测和核查碳排放情况,制定《天津市碳市场核查技术规程》是至关重要的一步。
一、规程目的
《天津市碳市场核查技术规程》旨在规范碳市场核查工作,提高数据准确性和可信度,为碳市场运营提供技术支持和数据支撑,促进碳交易的健康发展。
二、规程适用范围
《天津市碳市场核查技术规程》适用于天津市的碳市场核查工作,涉及市场监测、数据收集、核查方法等内容。
三、核查主体
1.碳市场核查主体主要包括碳市场管理机构、碳排放单位、监测机构等。
2.碳市场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碳市场核查工作,制定核查计划和方案。
3.碳排放单位是碳排放的主体,要履行相应的排放核查义务,提供真实准确的排放数据。
4.监测机构负责对碳排放单位的数据进行监测和核查,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五、核查方法
1.碳市场核查方法主要包括实地核查、数据分析、验证核实等。
2.实地核查是通过现场调查、监测、抽样等方式对碳排放数据进行验证,确保数据的真实性。
3.数据分析是利用统计学方法对排放数据进行分析,发现数据异常和问题,提高核查效率。
4.验证核实是通过核查报告、证明材料等方式对核查结果进行确认,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六、核查结果
1.碳市场核查结果应当以报告形式呈现,包括核查过程、方法、结果和结论等内容。
碳排放核查机构管理办法
附件2
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保障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的有序运行,确保核查工作科学合理、高效公正,根据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是指对参与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的重点排放单位提交的二氧化碳排放报告进行真实性、准确性核实查证的服务机构。核查行业领域包括:热力生产和供应、火力发电、水泥制造、石化生产、服务业、其他工业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及人员的活动,以及对核查机构、人员的管理。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核查活动的核查机构及核查人员(以下简称核查员)进行备案、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每年1月1日至2月28日,市主管部门受理核查机构与核查员的备案申请及核查行业领域变更申请。
第六条申请备案的核查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在300万人民币以上,近两年法人年检均合格。
(二)拥有固定办公场所及核查工作办公条件,具有良好的从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经清洁发展机制(CDM)执行理事会批准的指定经营实体,或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机构,或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温室气体核查机构,或经国家及北京市推荐的节能量审核机构;且近三年在国内完成的CDM或自愿减排项目的审定与核查、ISO14064 企业温室气体核查、节能量审核等领域项目总计不少于10个。
(四)对无上述(三)款规定的核查或审核经历的特定行业机构,应在温室气体减排领域内独立完成至少2个国家级课题或本市市级课题,或自主开发至少3个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碳排放管理制度模板
碳排放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碳排放管理,推进绿色低碳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碳排放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碳排放单位)。
第三条碳排放管理遵循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原则,推进碳排放权交易、碳排放核查、碳排放报告等工作。
第四条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碳排放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碳排放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碳排放权交易
第五条国家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碳排放单位应当纳入碳排放权交易范围。
第六条碳排放权交易应当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定的交易平台上进行。碳排放单位可以通过购买碳排放权,履行碳排放削减义务。
第七条碳排放权交易价格由市场供需关系决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适时采取措施,稳定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第八条碳排放单位应当根据其碳排放量,购买相应的碳排放权。碳排放权交易不得转让、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用途。
第三章碳排放核查
第九条碳排放单位应当定期开展碳排放核查,确保碳排放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碳排放核查可以由碳排放单位自行组织开展,也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
第十一条第三方机构开展碳排放核查,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确保核查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
第四章碳排放报告
第十二条碳排放单位应当编制碳排放报告,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碳排放报告应当包括碳排放量、碳排放来源、碳排放削减措施等内容,
确保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碳排放管理体系实施指南
碳排放管理体系实施指南
一、建立碳排放数据收集和测量系统
首先,组织需要建立一个可靠的碳排放数据收集和测量系统。这包括确定关键的碳排放源,如能源使用、生产过程和运输等,并建立相应的数据收集机制。组织可以借助现有的能源计量系统和自动化设备来实现数据的实时收集和记录。
二、采用国际通用的计量单位和计算方法
组织应该采用国际通用的碳排放计量单位和计算方法,如碳吨当量(CO2e)和温室气体协议(GHG Protocol)。这样可以确保数据的可比性和可信度,并便于与其他组织进行比较和合作。
三、制定碳排放目标和计划
组织应该基于当前的碳排放水平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制定具体的碳排放目标和计划。这些目标和计划应该是可量化、可衡量和可达成的,并应该与组织的战略和业务目标相一致。同时,组织还应该制定相应的行动计划和时间表,以确保碳排放目标的实现。
四、建立内部的碳排放管理机构和团队
为了有效地实施碳排放管理体系,组织应该建立内部的碳排放管理机构和团队。该机构和团队应该拥有专业的碳管理知识和技能,并负责数据收集、监测、报告和管理等工作。同时,该机构和团队应该与组织的其他相关部门密切合作,确保碳排放管理体系与组织的其他管理体系相协调。
五、设立碳排放的监测和报告机制
组织应该建立一个定期的碳排放监测和报告机制,以确保碳排放数据
的准确性和透明度。这包括制定相应的监测和报告指标、建立数据审核和
核查机制,并开展内部和外部的碳排放信息披露。此外,组织还应该建立
一套内部的审核和改进机制,以确保碳排放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和连续改进。
六、推动碳排放减少和能源效率提高的措施
温室气体_审定与核查过程管理制度_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温室气体审定与核查过程管理制度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 引言
1.1 概述
温室气体的排放对于全球气候变化具有重要影响。为了应对气候变化的挑战,各国纷纷制定了温室气体审定与核查过程管理制度,以确保碳排放量的准确评估和控制。
本文将详细介绍温室气体审定与核查过程管理制度的内容和目标,并阐述其发展历程、基本原则与要求,以及实施步骤和监管机制。同时,我们还将评估该制度对温室气体排放量估算准确性的影响,并分析其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最后,我们将探讨当前面临的挑战,并展望未来发展方向。
1.2 文章结构
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引言,首先概述文章内容,并明确研究目的;
第二部分是温室气体审定与核查过程管理制度概述说明,主要包括温室气体定义和重要性、审定和核查过程管理制度的概念和目的以及该制度的发展历程;
第三部分是温室气体审定与核查过程管理制度详细解释,主要包括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温室气体审定程序和方法介绍,以及核查过程管理制度的实施步骤和监管机制;
第四部分是温室气体审定与核查过程管理制度效果评估与挑战,重点评估该制度对温室气体排放量估算准确性的影响,并进行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评价分析;
最后一部分是结论,总结文章中的主要观点,并强调审定与核查过程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时展望未来发展方向。
1.3 目的
本文旨在全面概述并解释温室气体审定与核查过程管理制度。通过对该制度进行详细解读和评估分析,旨在加深人们对温室气体问题的认识,并提供有关方面具体指导意见。希望通过本文能够进一步明确改善温室气体排放控制与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并为今后相关领域的研究提供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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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保障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的有序运行,确保核查工作科学合理、高效公正,根据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是指对参与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的重点排放单位提交的二氧化碳排放报告进行真实性、准确性核实查证的服务机构。核查行业领域包括:热力生产和供应、火力发电、水泥制造、石化生产、服务业、其他工业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及人员的活动,以及对核查机构、人员的管理。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核查活动的核查机构及核查人员(以下简称核查员)进行备案、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每年1月1日至2月28日,市主管部门受理核查机构与核查员的备案申请及核查行业领域变更申请。
第六条申请备案的核查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在300万人民币以上,近两年法人年检均合格。
(二)拥有固定办公场所及核查工作办公条件,具有良好的从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经清洁发展机制(CDM)执行理事会批准的指定经营实体,或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机构,或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温室气体核查机构,或经国家及北京市推荐的节能量审核机构;且近三年在国内完成的CDM或自愿减排项目的审定与核查、ISO14064 企业温室气体核查、节能量审核等领域项目总计不少于10个。
(四)对无上述(三)款规定的核查或审核经历的特定行业机构,应在温室气体减排领域内独立完成至少2个国家级课题或本市市级课题,或自主开发至少3个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五)具备健全的核查工作相关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包括:明确管理层和核查人员的任务、职责和权限;明确至少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核查工作负责人;明确保密管理、核查人员管理、核查活动管理、核查文件管理、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不符合及整改措施处理等相关规定。
(六)拥有3名(含)以上具有本市备案资质的核查员。
第七条申请备案的核查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核查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且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三)具有中级及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关技术能力;
(四)在温室气体核算、CDM项目审定与核查、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查、ISO14064企业温室气体核查、节能量审计中的一个或多个领域具有三年(含)以上的咨询或审核经验,并独立主持项目累计不少于5个;
(五)个人信用良好,无任何违法违规从业记录。
第八条核查机构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交核查机构和核查员的申请材料并加盖公章。
(一)核查机构的材料包括:
1.基本信息及申请的核查行业领域(附件1);
2.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最近两个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4.本办法第六条第三、四项的证明文件;
5.近三年相关可核实的业绩清单(如委托核查方出具的证明材料等);
6.组织结构、人员职责说明,核查员信息(见附件1),内部质量管理制度;
7.符合性声明,包括所从事的业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声明、不从事与核查工作有利益冲突的活动的声明、保密承诺声明等,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二)核查员的材料包括:
1.核查员备案申请表及申请的核查行业领域(见附件2)
2.身份证复印件;
3.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4.职称证书或相关技术能力资格证明文件;
5.所申请核查行业领域的相关工作经历及可核实的业绩证明(如委托核查方出具的证明材料等)。
第九条市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核查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公示后发布核查机构和核查员的备案名单。
第十条核查机构备案后,当法定代表人、工作场所等情况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市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核查机构和核查员应在备案的核查行业领域内按照第三方核查程序指南(见附件3)和第三方核查报告
编写指南(见附件4)的相关规定开展核查工作。备案的核查员每年需接受不低于15个学时的培训。
第十二条核查机构应按照其内部质量管理制度规定开展核查活动。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市主管部门提交核查机构年度工作报告(见附件5)。市主管部门通过现场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备案的核查机构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核查机构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市主管部门对其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备案资格,三年之内不受理其备案申请。
(一)在未经备案行业领域开展核查业务;
(二)未按规定的核查程序和组织要求进行核查;
(三)提供利益冲突的双重服务;
(四)因过失行为造成核查报告数据错误;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委托方商业机密或相关信息;
(六)未按时提交核查工作年度报告;
(七)核查报告合格率连续两年低于80%;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或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核查员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市主管部门取消其备案资格,两年内不受理其备案申请,并通告其所属核查机构。
(一)未按规定的核查程序开展核查工作;
(二)在两家或以上核查机构同时担任核查员;
(三)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委托方商业机密或相关信息;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或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3年1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
核查机构备案申请表
表1.基本信息
表2.课题或方法学研究业绩汇总表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