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核查机构管理办法

碳排放核查机构管理办法
碳排放核查机构管理办法

附件2

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保障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的有序运行,确保核查工作科学合理、高效公正,根据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是指对参与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的重点排放单位提交的二氧化碳排放报告进行真实性、准确性核实查证的服务机构。核查行业领域包括:热力生产和供应、火力发电、水泥制造、石化生产、服务业、其他工业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及人员的活动,以及对核查机构、人员的管理。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核查活动的核查机构及核查人员(以下简称核查员)进行备案、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每年1月1日至2月28日,市主管部门受理核查机构与核查员的备案申请及核查行业领域变更申请。

第六条申请备案的核查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在300万人民币以上,近两年法人年检均合格。

(二)拥有固定办公场所及核查工作办公条件,具有良好的从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经清洁发展机制(CDM)执行理事会批准的指定经营实体,或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机构,或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温室气体核查机构,或经国家及北京市推荐的节能量审核机构;且近三年在国内完成的CDM或自愿减排项目的审定与核查、ISO14064 企业温室气体核查、节能量审核等领域项目总计不少于10个。

(四)对无上述(三)款规定的核查或审核经历的特定行业机构,应在温室气体减排领域内独立完成至少2个国家级课题或本市市级课题,或自主开发至少3个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五)具备健全的核查工作相关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包括:明确管理层和核查人员的任务、职责和权限;明确至少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核查工作负责人;明确保密管理、核查人员管理、核查活动管理、核查文件管理、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不符合及整改措施处理等相关规定。

(六)拥有3名(含)以上具有本市备案资质的核查员。

第七条申请备案的核查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核查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且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三)具有中级及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关技术能力;

(四)在温室气体核算、CDM项目审定与核查、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查、ISO14064企业温室气体核查、节能量审计中的一个或多个领域具有三年(含)以上的咨询或审核经验,并独立主持项目累计不少于5个;

(五)个人信用良好,无任何违法违规从业记录。

第八条核查机构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交核查机构和核查员的申请材料并加盖公章。

(一)核查机构的材料包括:

1.基本信息及申请的核查行业领域(附件1);

2.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最近两个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4.本办法第六条第三、四项的证明文件;

5.近三年相关可核实的业绩清单(如委托核查方出具的证明材料等);

6.组织结构、人员职责说明,核查员信息(见附件1),内部质量管理制度;

7.符合性声明,包括所从事的业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声明、不从事与核查工作有利益冲突的活动的声明、保密承诺声明等,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二)核查员的材料包括:

1.核查员备案申请表及申请的核查行业领域(见附件2)

2.身份证复印件;

3.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4.职称证书或相关技术能力资格证明文件;

5.所申请核查行业领域的相关工作经历及可核实的业绩证明(如委托核查方出具的证明材料等)。

第九条市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核查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公示后发布核查机构和核查员的备案名单。

第十条核查机构备案后,当法定代表人、工作场所等情况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市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核查机构和核查员应在备案的核查行业领域内按照第三方核查程序指南(见附件3)和第三方核查报告

编写指南(见附件4)的相关规定开展核查工作。备案的核查员每年需接受不低于15个学时的培训。

第十二条核查机构应按照其内部质量管理制度规定开展核查活动。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市主管部门提交核查机构年度工作报告(见附件5)。市主管部门通过现场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备案的核查机构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核查机构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市主管部门对其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备案资格,三年之内不受理其备案申请。

(一)在未经备案行业领域开展核查业务;

(二)未按规定的核查程序和组织要求进行核查;

(三)提供利益冲突的双重服务;

(四)因过失行为造成核查报告数据错误;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委托方商业机密或相关信息;

(六)未按时提交核查工作年度报告;

(七)核查报告合格率连续两年低于80%;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或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核查员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市主管部门取消其备案资格,两年内不受理其备案申请,并通告其所属核查机构。

(一)未按规定的核查程序开展核查工作;

(二)在两家或以上核查机构同时担任核查员;

(三)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委托方商业机密或相关信息;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或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3年1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

核查机构备案申请表

表1.基本信息

表2.课题或方法学研究业绩汇总表

明。

表3.核查机构近三年业绩清单

审核、

O-其他(请注明)。

表4 核查员信息

附件2

核查员备案申请表单位(公章):

附件3

第三方核查程序指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核查工作科学合理、高效公正,指导本市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开展核查工作,根据相关

管理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是年二氧化碳直接排放量和年二氧化碳间接排放量之和大于

1万吨的企业(单位),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

简称重点排放单位。自愿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一

般报告单位,参照重点排放单位报告方法报告其

二氧化碳排放情况,报告的核查参照本指南实

施。本指南所称委托方,是指参与北京市碳排放

权交易并与核查机构签订核查协议的二氧化碳重

点排放单位或相关方。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三条核查原则

核查机构在开展核查工作时,应当遵循以下原

则:

(一)独立性。核查机构应独立于二氧化碳重点

排放单位,避免可能的直接或间接利益冲突,在

核查过程中保持客观、独立。

(二)公正性。核查结论应以核查过程中获得的

客观证据为基础,避免任何偏见,不受其它利益

方的影响。

(三)保密性。核查机构应在核查协议中约定保

密条款,对于核查过程中所获取的信息负有保密

责任。

第四条核查依据

核查机构依据以下文件开展核查工作:

(一)《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管理办法

(试行)》(以下简称《核查办法》);

(二)《北京市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与

报告指南》(以下简称《核算指南》);

(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本市及行业标准

和规范。

第五条核查机构应当结合本指南要求,制定核查项目管理制度,纳入机构自身质量管理体系。

第六条对于重点排放单位的有关信息,核查机构应当判断信息来源的可靠性和信息内容的可信度,并核

实数据的准确性、相关性、透明性和一致性,不

应当忽略任何与核查结论相悖的客观证据。

第七条核查机构在核查过程中,应当确保历史排放报告和年度排放报告的核查方法保持一致;应当确保

在不同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存在类似情形时,

核查方法保持一致。

第三章核查流程

第八条核查流程包括准备、实施、报告三个阶段。

核查流程图

实施阶段

报告阶段

第九条签订核查协议

(一)核查协议评估。签订核查协议之前,核查机构应

根据其备案的行业领域、核查员资质,评估委托方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确认实施核查工作的可行性。

(二)签订核查协议。核查机构在完成核查协议评估后

与委托方正式签订核查协议。核查协议应包括核查范围、应用标准和方法、核查流程、核查组员、预计完成时间、双方责任和义务以及保密条款等。

第十条核查准备

(一)组成核查组。核查机构应根据核查员的专业领域和技术能力、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的规模和经营场所数量等实际情况,组成至少两名核查员的核查组实施核查,并指定一名核查组长。

(二)核查组的专业技能。核查组成员应当充分具备以下的专业知识或技能,包括但不限于:

1.特定行业领域的工艺或运营;

2.边界的识别和财务分析;

3.二氧化碳排放源的识别和选择;

4.二氧化碳的量化方法和标准;

5.数据分析和评价方法(如不确定性、置信度、实质性偏差和抽样方法)。

第十一条文件评审

核查机构应以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的二氧化碳排放报告为基础,要求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提供相应的支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营业执照;

2.工艺流程图;

3.能源平衡图;

4.能源审计报告(如有)。

核查机构初步判断二氧化碳排放报告的合理性,并确定现场访问的重点。

第十二条现场访问

核查机构应制定现场访问计划,包括访问对象、访问内容、访问日期和行程安排等内容,并与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进行确认。

当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存在多个相似现场时,核查机构应考虑现场的代表性、核查工作量等因素,制定访问计划。当确认需要抽样时,抽样的规模应是所有相似现场总数的平方根 (y=), 数值取整时进1。

核查机构应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实施现场访问,主要包括审核文件和客观证据、约见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有关人员、核实排放设施、测量设备的配置和监测系统的运行等。

核查机构应将核查发现以书面形式反馈至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至少应对以下核查发现开具不符

合,并要求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整改:

(一)排放报告采用的核算方法不符合《核算指南》的

要求;

(二)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的边界、设施规模和排放

源等基本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

(三)数据不完整或计算错误;

(四)不恰当的数据处理方法,如不确定性、置信度、

抽样方法等。

必要时,核查机构可对不符合的整改进行现场验证。第十三条核查报告

核查机构应当根据文件审查和现场访问的核查发现,编制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当真实、客观、逻辑清晰,报告内容包括:

(一)核查目的、范围及准则;

(二)核查过程和方法;

(三)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的基本信息;

(四)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的边界描述和排放源种

类;

(五)《核算指南》符合性;

(六)核查机构所使用的假设条件、参考依据和取值差

异;

(七)测量设备校准的符合性;

(八)二氧化碳排放量计算过程及数据,数据的不确定

性;

(九)核查结论;

(十)开具的不符合及后续整改情况;

(十一)对今后数据核算活动的建议;

(十二)其他需要说明的相关事项。

第十四条内部技术复核

核查报告在提供给委托方之前,应经过核查机构内部独立于核查组成员的技术复核。核查机构应确保技术复核人员具备相应行业领域的专业知识。

第十五条核查报告提交

核查机构在完成内部技术复核后,将核查报告交指定的报告授权人签字完成最终核查报告的签发,提交委托方。

第十六条核查记录保存

核查机构应当以安全和保密的方式保管核查过程中的全部书面和电子文件,保存期至少三年,保存文件包括:

(一)与委托方签订的核查协议;

20162017年度碳排放监测计划审核和排放报告核查参考指南2017.12更新

附件5 排放监测计划审核和排放报告核查参考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用于指导第三方核查机构(以下简称“核查机构”)对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提交的排放监测计划(以下简称“监测计划”)进行审核以及对2016、2017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及补充数据表实施核查工作。 二、审核和核查工作原则 核查机构在准备、实施和报告监测计划审核和排放报告核查工作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客观独立 核查机构应保持独立于委托方和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避免偏见及利益冲突,在整个审核和核查活动中保持客观。 (二)诚实守信 核查机构应具有高度的责任感,确保审核和核查工作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三)公平公正 核查机构应真实、准确地反映审核和核查活动中的发现和结论,还应如实报告审核和核查活动中所遇到的重大障碍,以及未解决的 1

2 分歧意见。 (四)专业严谨 核查机构应具备核查必需的专业技能,能够根据任务的重要性和委托方的具体要求,利用其职业素养进行严谨判断。 三、监测计划的审核指南 (一)审核程序 核查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对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监测计划的符合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核,主要步骤包括签订协议、审核准备、文件审核、现场访问、审核报告编制、内部技术复核、审核报告交付及记录保存等8个步骤(见图1)。核查机构可以根据审核工作的实际情况对审核程序进行适当的调整,但调整的理由应在审核报告中予以详细说明。 准备阶段实施阶段 报告阶段图1监测计划审核工作流程图 2.审核准备 1.签订协议3.文件审核 4.现场访问 7.审核报告交付6.内部技术复核5.审核报告编制8.记录保存

1.签订协议 核查机构应与委托方签订审核协议。 审核协议签订之前,核查机构应根据其行业核查能力、核查员经验、时间与人力资源安排、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所属行业、规模及排放设施的复杂程度等,评估工作实施的可行性及与委托方或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等。 核查机构在完成上述流程后确定是否与委托方签订审核协议。审核协议内容可包括审核范围、应用标准和方法、审核流程、预计完成时间、双方责任和义务、保密条款、审核费用、协议的解除、赔偿、仲裁等相关内容。 2.审核准备 核查机构应在与委托方签订审核协议后选择具备能力的审核组。审核组的组成应根据核查员的专业领域、技术能力与经验、单位性质、规模及排放设施的数量等确定,审核组至少由2名成员组成,其中1名为组长,至少1名为专业核查员。对监测计划修改1的审核,审核组可由1名成员组成,但该名成员应满足上述对审核组能力的要求。 组长应充分考虑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所属行业领域、工艺流程、设施数量、规模与场所、排放特点、审核组成员的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等方面的因素,制定审核计划并确定审核组成员的任 1监测计划的修改是指根据需要对已经通过核查机构审核的监测计划进行的修改。对监测计划修改的审核是一个独立的过程,也应按本指南规定的审核程序和审核要求。 3

碳排放核查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分析

碳排放核查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分析 发表时间:2019-12-30T13:05:42.233Z 来源:《科学与技术》2019年第16期作者:苑红[导读] 碳排放核查工作对于我国环境质量具有一定影响作用摘要:碳排放核查工作对于我国环境质量具有一定影响作用。碳交易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的核查问题一直是广大民众所关注的重点问题。一般来说,温室气体排放核查工作需要经过第三方机构检查,并全权对排放量进行控制。基于此,本文主要针对当前我国碳排放交易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中存在的问题展开分析,希望能够为相关从业者提供理论帮助。 关键词:碳排放核查;室内气体排放标准;核查问题1 引言 温室气体排放问题对于环境具有直接影响[1]。因此,我国对于温室气体的排放检查工作格外重视。碳交易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的核查问题一直是广大民众所关注的重点问题。一般来说,温室气体排放核查工作需要经过第三方机构检查,并全权对排放量进行控制。在对碳排放进行核查过程中,第三方机构应根据基本数据分配配额对其展开分析。在后续的核查环节做好管理工作。基于此,本文主要针对当前我国碳排放交易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中存在的问题展开分析,希望能够为相关从业者提供理论帮助。 2 碳排放核查概述 2.1 碳排放核查现状 随着我国工业企业的不断崛起,我国碳核查市场供不应求[2-3]。现阶段,我国纳入交易的控排企业大约仅有一万家。在这其中,第三方核查企业占比不到3%。因此,若想按时完成碳排放气体的核查工作,并且确保核查最终结果真实可靠,则严格对核查机构的选择以及核查相关技术人员进行挑选。但通常来说,若选择第三方机构对温室气体展开核查工作,后续招标过程中无法对室温气体排放进行咨询。这会导致核查机构无法按时完成政府委托的相关任务,或者对最终的核查结果质量造成不利影响。在当前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局势下,一些其他碳资产管理单位可为求助者提供相关的技术服务。但相较于正规的温室气体排放单位,这些企业在提供技术指导服务过程中存在很大差距。甚至在对碳排放检查过程中还会出现数据误差。这不仅对造成室温气体排放处理问题,同时也会误导企业,最终出现核查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局面。 2.2 碳核查标准实际情况 碳核查标准并没有统一的规定。现阶段,我国对于室温气体排放工作的重视程度极高,但对相关气体的排放标准把控仍存在不足的问题。特别是当前,我国碳交易领域的核查标准参差不齐,不同的第三方处理机构有着不同的核查标准。现阶段,我国碳排放核查指南中存在与行业划分不符的问题。除此之外,碳排放核查的计算公式在实际应用中,对核查的工序相互存在差异。这就会造成企业的碳排放监测计划难以得到良好的执行。而且,许多核查机构在处理过程中,所应用的标准也不尽相同,对于碳排放处理工作具有不一样的理解。以上这些情况都会造成我国碳交易体系中的不公平情况出现,需要相关部门对其进行管理。 3 碳交易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的主要问题3.1 碳核查体系不够完善 当前,我国碳核查体系不够完善。一方面,由于我国碳核查行业协会没有正式建成,尽管全国碳交易第三方核查机构起草了相关条例文件,但正式的核查体系仍未建成,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缺少相关的监管方法,造成碳核查工作难以保证其质量。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第三方机构的监管体系不够完善,其他检查机构质量难以控制,一些核查机构自身的咨询认证系统并不完善,也会影响到碳排放核查工作的整体质量。 3.2 碳交易法律系统不够统一 当前,我国碳交易法律系统也存在不够健全的问题。碳交易相关法律不够统一,则会造成在进行碳交易项目中,双方利益难以保障。现阶段,我国现有七个碳排放交易权试点,其中五个试点都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余下两个试点尽管已经发布相关法律,但在执行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而且有的仅是通过了政府部门下达的文件,并没有建立健全的碳交易管理规定。这就会造成碳交易难以确保其质量,容易出现违规操作等问题。由于政府文件的应用效果不佳,相关法律有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碳交易市场存在一定的风险。相关管理者应重点对碳交易法律系统进行统一,这样才能够完善碳交易领域的管理工作,提升碳排放核查的整体质量。 3.3 碳核查费用高低不齐 我国碳核查工作一般由地方财政支付。但随着近几年我国温室气体排放工作量的不断增加,我国碳核查的费用也出现高低不齐的情况。温室气体排放处理核查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应尽可能的保证核查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这样才能够降低最终核查费用,保证核查结果真实可靠。 4 碳排放核查工作的应对策略4.1 完善碳核查体系 当前,进一步完善碳核查体系,并且重点对碳核查业务进行拓展,提升核查能力。可以采取机构自愿申请方式,确保碳核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另一方面,引进专家团队,提升碳核查工作中的审定程序能力。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大对碳排放核查的监管力度,全方面的评估核查机构的信用等级,为碳排放核查工作提供更多保障。同时,对第三方机构可以采取按照资质分级管理,这样能够有效提高核查机构的执行能力。 4.2 组建碳核查行业协会 加强对碳排放核查的管理,组建碳核查行业协会,能够有效提升我国碳排放核查工作的执行效率以及质量。通过完善碳排放核查监察系统,组建碳核查行业协会,能够更好的对碳排放核查进行管理和监督。借助互联网,在虚拟平台搭建核查机构交流页面,可以普及碳排放处理的相关知识,分享碳排放技术经验。对相关数据进行融合,并在其中植入碳排放监管管理法,能够提升管理效率和质量。与此同时,对碳排放核查费用进行统一规定,能够更好的对其进行管理。由第三方核查机构、政府部门同时对碳排放核查工作进行监管,最终能够全方面的保障碳排放核查质量。可以从当前我国建立的排放交易试点入手,逐步实现对相关碳排放核查步骤的健全和完善。同时,还应对碳排放的总量进行完善,实现由地方管理转变到区域管理,最终更好的解决当前我国碳排放核查工作中所面料的各类问题,促进我国碳排放交易领域的健康发展。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7号 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要求,推动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我委组织起草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2014年12月10日 附件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体制机制创新,充分发挥市场在温室气体排放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和管理,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和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碳排放权交易活动的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碳排放权交易,是指交易主体按照本办法开展的排放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碳排放权交易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五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碳排放权交易的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并对其运行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碳排放权交易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其它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与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应适时公布碳排放权交易纳入的温室气体种类、行业范围和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标准。 第二章配额管理 第七条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标准,提出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符合标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并报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国务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查机构及人员

附件4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查机构及人员 参考条件 一、核查机构相关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办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2.应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以及开展核查工作所需的设施和办公条件。 3.应具备充足的专业人员及完善的人员管理程序,以确保其有能力在获准的专业领域内开展核查工作;应确保符合核查员要求的专职人员至少10名;所申请的每个专业领域至少有2名核查员。 4.应具备健全的组织结构,完善的财务制度,并具有应对风险的能力,确保对其核查活动可能引发的风险能够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核查机构应具备开展核查活动所需的稳定财务收入并建立相应的风险基金或保险(风险基金或保额均应与业务规模相适应)。 (二)核查业绩和经验 核查机构应在温室气体核查领域内具有良好的业绩和经验。

应为经清洁发展机制(CDM)执行理事会批准的指定经营实体,或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机构,或在碳交易试点省市备案的碳排放核查机构,或在省市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备案的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第三方核查机构、节能量审计机构,且近3年在国内完成的CDM或自愿减排项目的审定与核查、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核查、各省市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ISO14064企业温室气体核查等领域项目总计不少于20个。 对于无上述审定或核证经历的机构,应在温室气体减排、清单编制、碳排放报告核算和核查等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内独立完成至少1个国家级或3个省级研究课题;或经国家碳交易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委员会评估认定合格。 (三)内部管理制度 核查机构应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管理核查业务的有关活动与决定,包括: 1.有完整的组织结构,并明确管理层和核查人员的任务、职责和权限; 2.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负责核查事务的负责人; 3.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核查活动管理、文件和记录管理、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保密管理、不符合及纠正措施处理以及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等相关制度; 4.有严格的公正性管理制度,确保其不参与核查服务存在利

碳排放核查机构管理办法

附件2 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保障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的有序运行,确保核查工作科学合理、高效公正,根据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是指对参与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的重点排放单位提交的二氧化碳排放报告进行真实性、准确性核实查证的服务机构。核查行业领域包括:热力生产和供应、火力发电、水泥制造、石化生产、服务业、其他工业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及人员的活动,以及对核查机构、人员的管理。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核查活动的核查机构及核查人员(以下简称核查员)进行备案、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每年1月1日至2月28日,市主管部门受理核查机构与核查员的备案申请及核查行业领域变更申请。 第六条申请备案的核查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在300万人民币以上,近两年法人年检均合格。 (二)拥有固定办公场所及核查工作办公条件,具有良好的从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经清洁发展机制(CDM)执行理事会批准的指定经营实体,或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机构,或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温室气体核查机构,或经国家及北京市推荐的节能量审核机构;且近三年在国内完成的CDM或自愿减排项目的审定与核查、ISO14064 企业温室气体核查、节能量审核等领域项目总计不少于10个。 (四)对无上述(三)款规定的核查或审核经历的特定行业机构,应在温室气体减排领域内独立完成至少2个国家级课题或本市市级课题,或自主开发至少3个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五)具备健全的核查工作相关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包括:明确管理层和核查人员的任务、职责和权限;明确至少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核查工作负责人;明确保密管理、核查人员管理、核查活动管理、核查文件管理、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不符合及整改措施处理等相关规定。

最新2015版北京市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报 告编写指南(2015版)

附件4 北京市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报告编写指南 (2015版)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用于指导第三方核查机构对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下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及自愿参与交易的一般二氧化碳报告单位提交的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实施核查后的二氧化碳排放核查报告编制工作。 二、核查报告编制依据 二氧化碳排放核查报告的编制依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当下列文件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1.北京市《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与报告 指南》(以下简称《核算指南》); 2.《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暂行管理办法 (试行)》; 3.国家或地方标准规范: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 -《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GB/T213-2008; -《天然气发热量、密度、相对密度和沃泊指数的计 算方法》GB/11062-1998; -《工业锅炉热工性能试验规程》GB/T10180-2003; -《水泥化学分析方法》GB/T176-2008; -其他监测及校准标准。

4.IPCC编制指南及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 三、核查报告编制原则和方法 (一)编制原则 1.核查报告的编写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实事求是的原则。核查机构应独立于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避免可能的直接或间接利益冲突,核查员在核查过程中应保持客观,核查结论应以核查过程中获得的客观依据为基础,避免任何偏见,不受其它利益方的影响; 2.核查机构应当采用文档查阅、现场观察和访问、分析计算等方法获取编制核查报告所需的资料和数据。 3.核查机构在核查过程中应当保持一致性。一致性体现在:在整个报告期内的核算和报告的准则保持一致;历史排放报告和年度排放报告的核查方法保持一致;在不同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存在类似情形时,核查方法保持一致。 4.核查机构在核查过程中应当保持透明性。透明性体现在核查报告中的信息应以一种开放的、清晰的、实际的、中立的和相关的方式来表达,并且以文件化的证据为基础,应清晰地标明引用文件。 5.核查机构应当保守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的商业秘密及相关数据和资料。核查员应遵守核查机构与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签订的核查协议中约定的保密条款,对核查过程中所获取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核心制度分析

一、前言 工业革命以来,人类生产生活处在对化石能源高度依赖的状态,温室气体排放量骤增,对全球气候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共同应对气候变化已成为全球共识。目前,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手段大致可以分为直接管制、碳税和碳排放权交易三种,各有优劣。管制手段简单直接,但实施阻力大,监管困难,管理成本高昂;碳税实施较为简单,但最优税率难以确定,增加税种存在立法障碍;碳排放交易则最大程度上利用了市场机制,为企业减排提供了一定的灵活性和可持续的激励,可以以最低的成本实现社会总体减排目标,有利于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且对调整产业结构、促进地区经济低碳化发展具有明显促进作用。欧盟的碳排放交易体系是世界上启动最早、覆盖范围最广的跨国性碳排放交易体系,也是欧盟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的最重要政策工具,在欧盟气候政策中占据核心地位。2005年1月1日起正式成功运行实施,将排污权交易制度成功的转化成跨国性的应用实践,在全球范围内引起了高度关注,具有全球性的研究价值。 二、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核心制度研究 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核心是对温室气体的排放实施总量控制量控制规定了体系内所涵盖的设施可排放的温室气体最高限度,创造了碳排放配额的稀缺性,从而建立起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在总量控制之下,欧盟为所覆盖的市场主体分配碳排放配额,市场主体可以根据需要出售和购买配额。截止目前,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共经历了三个实施阶段,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欧盟的碳排放交易体系得到不断完善,形成了以监测、报告与核查,总量控制的配额分配,交易机制与市场监管,履约与处罚为核心交易体制。 (一)监测、报告与核查制度 基于设施的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是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核心与关键基础数据的可获取性和质量将直接影响交易的运行效果及减排目标的实现。为了获取精准的基于设施的排放统计数据,欧盟颁布了2003/87/EC号指令明确了实施排放监测、报告与核查的制度,并于2004年1月会发布了第一阶段温室气体排放监测与报告指南,规定了化石燃料燃烧以及炼油、烧焦、矿石缎烧、钢铁、水泥、石灰、玻璃、陶瓷及造纸共9种生产活动的核算方法及报告规则,为欧盟碳排放交易第一阶段的成功实施奠定了数据基础。结合第一阶段的实施效果和运行经验,欧盟委员会对原有排放监测与报告指南进行了修改完善,发布了第二阶段的监测与报告指南。在第二阶段的实施过程中,对其进行了两次修正,分别加人了氮氧化物以及航空排放的监测和报告方法。在第二阶段的实践和探索基础上,欧盟进一步加强对该制度的重视程度,将原先实施的法律依据由指南上升为法规,新法规对数据的等级做出了更清晰的要求,制度所采取的方法更为科学,增加了受监测的温室气体种类,强调了监测计划作为企业核算、报告与第三方核查主要依据的重要性。 从检测、报告与核查流程来看,设施运营者定期提交监测计划和年度排放报告。其中,监测计划涵盖的主要内容有:实体的基本信息、排放的计算方法描述或者测量方法描述、数据源等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核准并监测提交的监测计划,确保监测计划如期执行;提交的年度排放报告经过第三方核查机构的核查后进行公开,第三方核查的内容包括活动水平数据、排放因子的选择、计算排放总量的方法、测量方法的选择和实施等,所有信息和数据需具有高度的可靠性、可信度、准确度才能被核准,若报告没有核准,配额将不能用于交易。

第三方机构碳排放报告核查程序及核查资料准备

第三方机构碳排放报告核查程序 及核查资料准备一、碳排放报告核查程序 核查前期工作核查报告编 制、评审、 提交及归档、--核查准备--文件评审 -- 首次会议召开-- 文件评审与现场勘验--末次会议召开 --核查报告编制--技术评审-- 报告提交--资料归档 核查现场 评审核查准备工作-核查计划制定,确定核查组成员及分工,向企业提供核查计划,确定核查时间及企业参与人员。 核查文件评审-审阅企业排放报告,向企业提出核查资料清单。核查现场评审-包括召开首次、末次会议、文件评审和现场勘查,首次会议主要对核查过程进行整体介绍,文件评审时根据核查资料清单提供的资料确认排放报告信息的准确性。现场勘查主要通过现场查验对报告中的企业核查范围、主要排放设施、活动水平数据监测设备等信息进行确认,末次会议对核查现场评审结果进行初步总结。

核查报告撰写-根据现场评审结果撰写核查报告,并对业主提出不符合,企业修改排放报告后关闭不符合,第三方机构完成核查报告撰写。 核查报告技术评审-核查机构指定的独立技术评审人员对报告进行评审,提出相关评审意见,核查组对核查报告进行修改,完成最终核查报告。 核查报告提交-最终核查报告经机构负责人批准、业主确认后,上报河北省发改委。 资料归档-核查组对核查文件进行整理归档,包括电子版和纸质版。 二、核查资料清单 企业需要根据第三方机构要求准备核查时审阅的文件资料,包括主要文件清单如下:(以化工行业为例) (一)企业基本情况 1.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2.组织机构图(碳排放边界覆盖),企业、相关部门简介;企业边界、厂区边界变化情况; 3.企业更名工商登记记录(若有更名); 4.股权变更工商登记记录(若有); 5.设备租赁、转让记录(若有); 6.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7.企业边界图、厂区平面图;

深圳管控单位碳排放核查技术要点

深圳市管控单位碳排放核查技术要点 一、组织边界 组织边界原则上不包含职工宿舍在内,若存在职工宿舍产生的碳排放量难以剔除的特殊情况,经受核查方与核查机构协商一致,可将该部分碳排放量计入受核查方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中,并对此情况作详细描述。 二、运行边界 1.若受核查方与其它独立法人组织签订外包合同(或协议),则根据外包合同(或协议)中规定所用的电、燃料等产生的费用由哪方实际承担,外包部分的排放源就应归入该方的运行边界;若受核查方与个人签订外包合同(或协议),则外包部分的排放源应纳入受核查方的运行边界。 2.若受核查方对某排放源/排放设施具有运行控制权,但所核查年度内受核查方未使用该排放源/排放设施,则该排放源/排放设施仍应被识别。 3.若排放源(如汽油、柴油等)用于多种排放设施/设备/活动(如交通运输工具、备用发电机等),则各种排放设施/设备/活动对应的排放源均应被识别;若排放源活动数据无法具体归入每一种排放设施/设备/活动,则排放源活动数据可全部计入最主要的排放设施/设备/活动中,排放因子也选取其对应的排放因子。 4.源自生物质或生物质燃料燃烧的排放源(无论是受核查方自有锅炉使用生物质燃料还是外购蒸汽是由生物质燃烧产生)应被识别,但排放量不计入受核查方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受核查方

外购蒸汽若是由生物质燃烧产生,则受核查方应提供相关证据。 5.企业为员工私人车辆提供的福利性用油报销,不应纳入受核查方的运行边界。 6.若受核查方存在二氧化碳灭火器,则应予以识别,但无须量化其产生的碳排放。 7.若受核查方为电力输配企业,则由于输配电线路上的电量损耗产生的碳排放应纳入其温室气体排放总量。输配电损失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电厂上网电量+自外省输入电量-向外省输出电量-售电量)×南方区域电网EF OM值×二氧化碳全球增温潜势值。 三、数据凭证 1.核查中需进行交叉检查,即对同一个活动数据采用两种以上(含两种)的凭证进行交叉检查,以保证活动数据的准确性。 2.可接受ERP系统(即企业资源计划系统)数据,但应进行交叉核查,应确保所核查年度与历史年份采用的是相同或具有同等功能的ERP系统,且ERP系统数据真实、可信。 3.可接受物业管理处出具的用电收据通知单,同时应交叉检查电费发票、合同、抄表记录等相关证明材料,并在核查报告中作出说明;若工业园区中多个组织共用电表,可接受经相关组织签字的结算单据,属文件证据,宜进行交叉检查。 4.涉及受核查方组织边界划分的外包合同(或协议),若经受核查方同意,则核查机构应获取外包合同复印件作为佐证材料;若因合同涉及保密等问题而受核查方不同意核查机构获取其复印件,则受核查方应对费用结算方式作出书面说明并加盖公章,交给核查机构作为佐证材料。 四、数据处理 1.共用排放源划分 - 2 -

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中心)碳排放权交易规则

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中心)碳排放权交易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碳排放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参与人合法权益, 维护碳排放权交易秩序,保障碳排放权交易依法、有序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中心)(以下简称广碳所)从事的碳排放权交易,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广东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碳排放权是指在广东省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下,经广东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易主管部门)确认的可用于交易的碳排放权配额及交易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碳排放 权交易品种。 第四条广碳所是广东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广东省碳排放权交易场所。

第二章交易市场 第一节交易场所 第五条广碳所为碳排放权交易提供交易场所、相关设施等交易相关服务。 第六条交易场所及相关设施包含交易大厅、机房、信息发布系统、交易系统、结算交收系统等与交易相关的支撑体系。 第二节交易参与人及交易账户 第七条交易参与人是指认可并遵守本规则及广碳所公布的相关交易、管理制度,在广碳所从事碳排放权交易的各方参与人。主要包括: (一)纳入广东省碳排放权配额交易体系的控排企业和新建项目业主(单位); (二)符合交易主管部门规定的投资机构、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八条广碳所实行会员管理制度。纳入广东省碳排放权配额交易体系的控排企业和新建项目业主(单位)直接成为广碳所自营会员,其他交易参与人参与交易活动,应当成为广碳所会员或由综合会员、经纪(代理)会员代理方可参与交易。具体会员管理制度按广碳所制定的办法及细则执行。 第九条交易参与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广碳所举办的相关培训和交易责任人能力培训; (二)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 (三)使用广碳所为交易参与人提供的有关设备、设施;

碳排放核查技术要点

发电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要点解析 1、组织边界:报告主体应以企业法人为界,识别、核算和报告企业边界内所有生产设施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 2、排放源边界:算:化石燃料燃烧、脱硫剂耗用、净购入电力; 不算:生活能耗、外购热力 什么算、什么不算判别原则是什么?“净”购入到底是什么意思?生物质、垃圾焚烧电站怎么处理? 3、化石燃料活动水平数据口径 “化石燃料的消耗量应根据企业能源消费台账或统计报表来确定”表述不够清晰,发电企业统计口径复杂。 试点中的实践经验:煤炭的实践、燃料油和柴油的实践、天然气的实践。 3、化石燃料排放因子数据口径 (1)油、气、电、脱硫剂一般采用缺省值 (2)对煤的要求较高:含碳量必须实测、氧化率可实测 讨论:方法学关于煤炭缩分样本检验单位热值含碳量的操作性如何,样本检测结果的代表性如何?净购入电力数据口径:购入、净购入的区分?为什么要强调“净”?上网电量、直供电量怎么抵扣?

发电企业碳排放核查技术要点 1、边界核查:包括企业的组织边界、地理边界和主要生产运营系统等;企业的组织边界、核算边界以及工艺流程和主要设备设施与前一个年度以及基准年度相比是否有变化。 2、组织边界和地理边界: 可审核材料:(1)工商营业执照(2)组织机构代码证 (3)股权变更工商登记记录(4)房地产权证明(5)厂房租赁合同(6)财务审计报告 3、主要生产运营系统: 可审材料:(1)厂区(建筑)平面布置图(2)工艺流程图(3)重点设备清单(4)固定资产租赁、转让记录(5)能源统计表及能源利用状况 4、计量设备的检定: 皮带秤、热量仪、工业分析仪、电子天平、马弗炉等涉及计量和测量化石燃料的“量”、“质”的设备是否定期按规定检验、校验合格;涉及送交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机构的资质是否符合规定。 5、核算与核查:分为活动水平数据和排放因子数据,主要看:实物消耗量、低位发热值、单位热值含碳量和氧化率。

碳排放核查技术要点

碳排放核查技术要点-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发电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要点解析 1、组织边界:报告主体应以企业法人为界,识别、核算和报告企业边界内所有生产设施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 2、排放源边界:算:化石燃料燃烧、脱硫剂耗用、净购入电力; 不算:生活能耗、外购热力 什么算、什么不算判别原则是什么?“净”购入到底是什么意思? 生物质、垃圾焚烧电站怎么处理? 3、化石燃料活动水平数据口径 “化石燃料的消耗量应根据企业能源消费台账或统计报表来确定”表述不够清晰,发电企业统计口径复杂。 试点中的实践经验:煤炭的实践、燃料油和柴油的实践、天然气的实践。 3、化石燃料排放因子数据口径 (1)油、气、电、脱硫剂一般采用缺省值 (2)对煤的要求较高:含碳量必须实测、氧化率可实测 讨论:方法学关于煤炭缩分样本检验单位热值含碳量的操作性如何,样本检测结果的代表性如何净购入电力数据口径:购入、净购入的区分为什么要强调“净”上网电量、直供电量怎么抵扣

发电企业碳排放核查技术要点 1、边界核查:包括企业的组织边界、地理边界和主要生产运营系统等;企业的组织边界、核算边界以及工艺流程和主要设备设施与前一个年度以及基准年度相比是否有变化。 2、组织边界和地理边界: 可审核材料:(1)工商营业执照(2)组织机构代码证 (3)股权变更工商登记记录(4)房地产权证明(5)厂房租赁合同(6)财务审计报告 3、主要生产运营系统: 可审材料:(1)厂区(建筑)平面布置图(2)工艺流程图(3)重点设备清单(4)固定资产租赁、转让记录(5)能源统计表及能源利用状况 4、计量设备的检定: 皮带秤、热量仪、工业分析仪、电子天平、马弗炉等涉及计量和测量化石燃料的“量”、“质”的设备是否定期按规定检验、校验合格;涉及送交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机构的资质是否符合规定。

北京环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规则配套细则 (试行)

北京环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规则配套细则 (试行) (2015年1月13日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交易参与人资格与管理 (3) 第一节交易参与人管理 (3) 第二节交易代表管理 (8) 第三章交易信息披露与管理 (8) 第一节信息公开类型和范围 (8) 第二节信息使用和传播 (9) 第四章交易行为监督与风险管理 (9) 第一节诚信保证金制度 (9) 第二节监督检查 (10) 第三节交易纠纷解决 (11) 第四节涨跌幅限制制度 (11) 第五节最大持仓量限制制度 (12) 第六节风险警示制度 (13) 第五章附则 (14)

第一章总则 1.1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行为,维护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参与人及相关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章制度及《北京环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规则》(试行),制定本细则。 1.2 在北京环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开展的碳排放权交易行为,适用本细则。本市碳排放权交易中的公开市场操作活动不适用于本细则。 第二章交易参与人资格与管理 第一节交易参与人管理 2.1.1 交易参与人包括履约机构交易参与人、非履约机构交易参与人和自然人交易参与人。 2.1.2 申请成为履约机构交易参与人的企业(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履约责任的重点排放单位以及参照重点排放单位管理的报告单位; (二)承认并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及各项业务细则; (三)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2.1.3 申请成为非履约机构交易参与人的企业(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依法设立满两年并有效存续的法人; 2.在北京市或在与北京市开展跨区域碳排放权交易合作且有实质性进展的地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依法设立满一年并有效存续的法人。 (二)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备、设施; (三)承认并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及各项业务细则; (四)本所根据交易市场发展需要和审慎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2.1.4 申请参与交易的自然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龄18-60周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备一定的投资经验、较高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且风险测评合格; (四)个人金融资产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北京市户籍人员; 2.持有有效身份证并在京居住二年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及外籍人员;

池州市2018年度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服务

池州市2018年度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服务 项目 采 购 需 求 采购单位: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6月27日

池州市2018年度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服务 项目采购需求 一、项目基本情况、采购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拟通过采购招标选定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机构,对池州市11家企业2018年度碳排放数据开展核查工作,并对排放监测计划进行审核。服务时间:30日历天。 (二)采购内容:选定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机构 二、服务内容、范围 具体内容包括:对池州市11家企业2018年度碳排放数据开展核查工作,并对排放监测计划进行审核,其中水泥企业1家,造纸企业2家,钢铁企业2家,发电企业1家,化工企业5家。 (一)服务要求 1.开展核查准备 核查机构成立核查组,并制定核查计划。 2.开展文件评审 核查机构对拟纳入企业提交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和相关支持性材料(拟纳入企业排放设施清单、排放源清单、活动数据和排放因子的相关信息)进行评审。 3.开展现场核查 核查机构通过制定现场核查计划、抽样计划,按照现场核查程序和要求,开展核查工作,并对文件评审、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提交给拟纳入企业和采购人。 4.编制核查报告

核查机构按照报告编制格式编制核查报告,经过内部技术评审后,将核查报告交付给采购人,并做好记录保存等工作。 5.具体核查工作实施流程、核查的内容、规范、流程、技术标准、国家相关规定、核查报告的编制要求等详见《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查参考指南》。 6.按照最新指南要求对排放监测计划进行审核。 (二)服务人员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核查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或以上的核查机构; 2.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 3.能熟练掌握碳排放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以及碳排放核算方法、活动数据和排放因子的监测和核算,熟知核查工作程序、原则、要求以及数据与信息核查的方法、风险控制、抽样要求和内部质量控制体系,能够运用适当的核查方法,对数据和信息进行评审,并做出专业判断的能力。还应掌握所核查行业特定的工艺、排放设施以及排放源识别和控制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核查组长还应具有代表核查组与委托方沟通、管理核查组、控制核查风险以及做出核查结论的能力; 4.具备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第三方机构核查经验。 5.个人信用良好,无任何违法违规从业记录。 (三)服务材料要求 按照皖环发[2019]15号文中《安徽省2018年度碳排放报

北京环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规则

北京环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规则 (试行) (2015年1月13日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交易市场 (3) 第一节交易场所 (3) 第二节交易参与人 (3) 第三节交易品种与形式 (3) 第四节交易时间 (4) 第三章公开交易 (4) 第一节一般规定 (4) 第二节申报与报价 (4) 第三节竞价与成交 (6) 第四节清算与交收 (7) 第五节交易监督 (7) 第六节交易异常情况处理 (8) 第四章协议转让 (8) 第一节转让申请 (8) 第二节交易签约 (9) 第三节结算 (9) 第五章交易信息 (9) 第一节一般规定 (9) 第二节即时行情 (10) 第六章交易纠纷 (10) 第七章交易费用 (10) 第八章附则 (10)

第一章总则 1.1 为规范北京市碳排放交易行为,维护碳排放交易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家及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所称“碳排放权”是指北京市碳排放交易体系中的交易产品。 1.3 北京环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组织实施的碳排放权交易,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1.4 交易行为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有关业务规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与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1.5 交易采用公开交易、协议转让,或经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或北京市金融工作局(以下简称“市金融局”)批准的其他交易形式。 1.6 本规则是本所制定的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制度和实施细则的总纲,相关制度和实施细则遵循本规则。 第二章交易市场 第一节交易场所 2.1.1 本所为碳排放权交易活动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主机、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第二节交易参与人 2.2.1 交易参与人是指符合本所规定的条件,在本所开户并与本所签署《碳排放权入场交易协议书》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 2.2.2 交易参与人分为履约机构交易参与人、非履约机构交易参与人和自然人交易参与人。关于交易参与人的相关规定见《北京环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规则配套细则》。 2.2.3 交易参与人进入本所市场进行碳排放权交易,法人应当以法定代表人授权方式,自然人应当以实名方式开立交易账户。 2.2.4 交易账户,是指交易参与人向本所申请设立的、参与本所碳排放权交易与接受本所监管及服务的基本业务单位。交易账户包括碳排放权交易账户和交易资金专户。 第三节交易品种与形式 2.3.1 在本所市场挂牌的交易品种包括: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试行) (2015年6月17日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上海市碳排放交易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碳排放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与《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实行涨跌幅限制制度、配额最大持有量限制制度、大户报告制度、风险警示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 第二章涨跌幅限制制度 第三条交易所实行涨跌幅限制制度。涨跌幅度限制由交易所设定,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涨跌幅限制。 第四条碳排放配额(SHEA)挂牌交易的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收盘价的±10%。 第五条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涨跌幅限制:碳排放交易可以通过挂牌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交易所提供其他交易方式的,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一)碳排放配额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时; (二)临近碳排放配额清缴期时; (三)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时; (四)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调整涨跌幅限制的,应当公告,并报告市发展改革委。

第三章配额最大持有量限制制度 第六条交易所实行配额最大持有量限制制度。配额最大持有量是指交易所规定的会员和客户持有碳排放配额的最大数量。 会员和客户的配额持有数量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最大持有量限额。 第七条配额最大持有量限额如下: (一)通过分配取得配额的会员和客户按照其初始配额数量适用不同的限额标准,如因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增?持有量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向交易所另行申请额度。交易所制定碳排放交易会员管理办法,对会员进行监督管理。 (二)未通过分配取得配额的会员和客户最大持有量不得超过300万吨。 第八条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配额最大持有量限额标准。 第四章大户报告制度 第九条交易所实行大户报告制度。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公布配额持有量报告标准。 第十条会员或者客户的配额持有量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持有量限额的80%的或者交易所要求报告的,应?于下一交易日收市前向交易所报告。

碳排放核查报告模板

编号:XXX
XX 公司 2013-2016/2016 年度1 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报告
核查机构名称(公章) : 核查报告签发日期:201X 年 XX 月 XX 日
1
年度核查报告中将年份替代为当年(此注在实际编写中删除)

第三方机构 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报告 超级模板开发指南
编制说明: 中国碳排放交易试点中, 第三方机构需要自行编制工作层面的核查报告模板, 以压缩核查时间和人力成本,同时提高报告的编写质量。但是对于核查报告的编 写, 《核算指南》和配套教材均缺乏详细的指导,这是由于相关文件的编制单位 出于行业内竞争的需要,不会向其他机构透露核查报告的编写技巧。 中国的碳排放核查属于形式审查,核查报告中的审核结论完全基于受审核方 提供的资料,第三方机构不对这些资料的有效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依照这些 资料得出的结论承担任何责任,仅对工作过程负责。所以,核查报告模板更应注 重审核内容的完整性,核查人员在实务中把程序上的工作做足即可。核查报告中 需要详细的反映第三方机构的工作过程,而对于核查结果则需要使用“规范但模 糊”的表述方式,混淆“事实”与“判断” ,以规避风险和推卸责任。 本指南基于政府渠道发布的适用于《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试行) 》 (以下简称“ 《核算指南》 ” )的核查报告模板(以下简称“政府模板” ) , 并借鉴以往地区层面试点中核查报告的评分标准和作者的从业经验,为第三方机 构的从业人员提供实际工作层面的支持。 第三方机构可在此指南的基础上,开发出适用于机构内部人员的“核查报告 超级模板”——将人员培训时间与现场核查的成本压缩至极致,同时确保核查报 告的内容完整性,并且将第三方机构的责任撇得一干二净,一劳永逸的解决机构 内人员流动性大,新入职人员无审核经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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