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2015版北京市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报 告编写指南(2015版)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行业碳排放强度先进值的通知-京发改[2014]905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行业碳排放强度先进值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行业碳排放强度先进值的通知(京发改[2014]905号)各有关单位:为科学、公开、公平的分配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配额,我委印发了《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京发改规〔2013〕5号),通知中明确了本市重点排放单位排放配额由既有设施配额、2013年新增设施配额、配额调整量三部分组成。
其中2013年1月1日之后投入运行的新增设施配额依据重点排放单位所属行业的碳排放强度先进值进行核定。
为做好新增设施配额核定工作,我们组织专业研究团队,在充分调研、科学试算、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确定了23个行业41个细分行业的碳排放强度先进值,现印发给大家。
在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期间,我们将依据此次公布的各行业碳排放强度先进值,并按照《关于做好2014年碳排放报告报送核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发改[2014]439号)中规定的方法,核发各重点排放单位符合条件的新增设施排放配额。
特此通知。
附件:行业碳排放强度先进值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4月29日附件行业碳排放强度先进值序号行业子类先进值单位先进值备注1啤酒行业kgCO2/ kL162.562纸制品制造kgCO2/万元88.393饮料制造kgCO2/万元110.064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非金属矿物品kgCO2/万元46.97非金属材料kgCO2/万元261.775高校和工程技术研发类理工及综合类kgCO2/m233.42文史财经师范及政法类kgCO2/m233.32高职及专业院校类kgCO2/m224.38工程技术类kgCO2/m246.946金属制品业kgCO2/万元101.877汽车、铁路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业kgCO2/万元10.228汽车行业普通轿车kgCO2/辆410.91高级轿车及运动型kgCO2/辆1094.02不含生产发动机,发动机生产碳排放强度先进值为整车生产的18.46%中、重型载货车kgCO2/辆881.18多功能车kgCO2/辆410.539零售业、政府办公机构政府办公机构kgCO2/m242.28百货零售业79.24超市零售业kgCO2/m2 60.7010热力行业kgCO2/GJ 62.1111银行业kgCO2/m2 52.6012住宿餐饮业住宿业kgCO2/m2 49.05餐饮业kgCO2/m2 285.5013供热kgCO2/GJ59.78供电E级<=0.3 kgCO2/MWh368.30供电E级>0.3 kgCO2/MWh341.15供电F级<=0.3 kgCO2/MWh345.49供电F级>0.3 kgCO2/MWh312.3714其他服务业房地产业及商务服务业kgCO2/m229.13文化体育kgCO2/m257.8815电气机械和器材、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光电子器件及其他电子器件制造kgCO2/万元267.93电子元器件及组件制造kgCO2/万元319.20其他电子电气产品kgCO2/万元182.4916大型医院类kgCO2/m273.4717信息传输业通信行业kgCO2/万元137.93其他企业kgCO2/m255.4618食品制造业kgCO2/万元73.3519中成药生产kgCO2/万元131.9520西药制造业kgCO2/万元109.2221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kgCO2/万元569.3122农副食品加工业kgCO2/万元116.2123物业管理类kgCO2/万元484.73——结束——。
企业碳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引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管控的排放源(续)
行业 行业子类(主营产品统计代码)
钢铁 有色
粗钢(3206) 轧制、锻造钢坯(3207) 钢材(3208) 电解铝(3316039900)
铜冶炼(3311)
造纸
纸浆制造(2201) 机制纸和纸板(2202)
电力 航空
纯发电 热电联产
电网
航空旅客运输 航空货物运输 机场
碳核查工作流程及典型问题
中节能咨询有限公司
CECEP Consulting Co., Ltd.
姚晓春 2016年12月13日
C目 录 ONTENTS
1、核查依据 2、核查工作原则 3、核查程序 4、企业做好碳核查 5、核查中遇到的典型问题及解决思路
1、核查依据
➢ 核查依据 国家发改委发布的3批24个行业《企业碳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国家标准委发布的《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 国家发改委《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管控的排放源
行业
石化 化工
建材
行业子类(主营产品统计代码) 排放源粒度或 识别层级
原油加工(2501) 乙烯(2602010201)
炼厂 乙烯装置
电石(2601220101) 合成氨(260401) 甲醇(2602090101)
分厂(或车间)
除电石、合成氨和甲醇之外的其他 化工产品生产分
后报国家发改委 ➢ 技术支持 • MRV平台:http://124.205.45.90:8080/mrv/
《关于进一步规范报送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纳入企业名单的通知》
➢ 钢铁行业:增加了轧制、锻造钢坯和钢材行业子类; ➢ 化工行业:增加了无机基础化学原料、无机酸类、烧碱、纯碱类、金属氢氧化物
中国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
中国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中国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编制说明一、编制的目的和意义为贯彻落实“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建立完善温室气体统计核算制度,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的任务,以及《“十二五”控制温室气排放工作方案》(国发[2011] 41号)提出的“构建国家、地方、企业三级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工作体系,实行重点企业直接报送能源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制度”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组织开展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的通知》(发改气候[2014]63号),并组织了对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的研究和编制工作。
本次编制的《中国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旨在帮助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准确核算和规范报告温室气体排放量,科学制定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行动方案及对策,同时也为主管部门建立并实施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报告制度奠定基础。
二、编制过程本指南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编制。
编制组借鉴了国内外相关企业温室气体核算报告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的《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经过实地调研和深入研究,编制完成了《中国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
指南在方法上力求科学性、完整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编制过程中得到了中国石油与化学工业联合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管道科技研究中心等单位的大力支持。
三、主要内容《中国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包括正文及两个附录,其中正文分七个部分阐述了指南的适用范围、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核算边界、核算方法、质量保证和文件存档以及报告内容。
本指南适用范围为在中国境内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作业的独立法人企业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核算与报告的排放源类别和气体种类主要包括燃料燃烧二氧化碳(CO2)排放、火炬燃烧CO2和甲烷(CH4)排放、工艺放空CO2和CH4排放、设备泄露CH4逃逸排放、CH4回收利用量、CO2回收利用量以及净购入电力和热力隐含的CO2排放。
江苏省碳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查机构管理办法(暂行)
江苏省碳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查机构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7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开展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的通知》(发改气候〔2014〕6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6〕57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为保障本省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和温室气体报告工作的有序开展,确保核查工作科学合理、高效公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核查机构,是指具有一定的资格和能力,根据规定的核查规则、技术标准和程序要求,对本省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的重点排放单位和本省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单位提交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及补充数据表进行真实性、准确性核实查证的服务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报告实施核查活动的第三方核查机构及其核查员的监督和管理。
碳排放报告包括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的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以及江苏省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核查活动的核查机构及核查人员进行备案、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备案的核查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成立满1年(含)以上,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办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二)在江苏省有固定办公场所,具备核查工作所需的设施和办公条件,设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并具有良好的从业信誉;(三)具有10名(含)以上符合要求的核查员;(四)具备健全的核查工作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包括:明确管理层和核查人员的任务、职责和权限,明确至少1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核查工作负责人,明确保密管理、核查人员管理、核查活动管理、核查文件管理、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不符合及整改措施处理等质量管理制度,以及严格的公正性管理制度等;(五)机构(或其总部)应为清洁发展机制(CDM)执行理事会批准的指定经营实体,或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CCER)项目审定与核证机构,或为国家、江苏省主管部门认定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六)对暂不具备前款资质的机构(或其总部)应具备以下条件:完成不少于10个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或联合国注册的CDM项目或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注册与备案的CCER项目,或近3年内承担不少于20个重点企事业单位碳排放盘查或核查项目(其中在江苏省内项目数不少于10个),或承担过江苏省的省级或市级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工作,或主持2个以上国家级或江苏省级应对气候变化领域课题;(七)符合本办法第七条中公正性和利益冲突要求;(八)机构法定代表人个人信用良好,无任何违法违规从业记录。
河北省化工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流入或流出企业边界的化石燃料、含碳的原材料、含碳的产 品或含碳的废物。 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或废气如果被现场 回收利用而不流出企业边界则不属于碳源流。 (9) 活动水平 量化导致温室气体排放或清除的生产或消费活动的活动量, 例如每种化石燃料的燃烧量、化石燃料用作化工原料的量、购入 的电量、购入的蒸汽量等。 (10) 排放因子 与活动水平数据相对应的系数,用于量化单位活动水平的温 室气体排放量。排放因子通常基于抽样测量或统计分析获得,表 示在给定操作条件下某一活动水平的代表性排放率。 (11) 碳氧化率 燃料中的碳在燃烧过程中被氧化的百分比。
动,其温室气体的核算方法应保持不变。
四、主要内容
《河北省化工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试行) 》包括正文和附录,正文分别明确了指南的适用范围、 相关引用文件和参考文献、所用术语、核算边界、核算方法、质 量保证和文件存档、报告内容以及河北省行业特殊情况说明,附 录包括报告格式模板和相关参数缺省值。 本指南考虑的排放源类
鉴于企业温室气体核算和报告是一项全新的复杂工作, 本指 南在实际运用中可能存在不足之处, 希望相关使用单位能及时予 以反馈,以便今后做出进一步的修改。 本指南由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并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指南编制单位:河北科技大学低碳发展研究中心、河北省 工程咨询研究院、河北省节能监察监测中心 本指南编制负责人:赵瑞红 本指南主要编制人员:张砚池、姚秋枫、胡永琪、孙中彦、 刘玉敏、王小梅、王利人、刘沣霄、张向京、赵风云、李昆杰、 王建英、许永权、徐智策、赵莹、姜海超、韩江则、潘福东、李 梧森、李亚洲、王赫、程盼军、付文杰、徐明明、柴彤、霍玲玲、 栗明宏、郝京华、樊新召、陈莹、李婷婷 本指南咨询行业专家:周剑、唐进、李鹏、杨晋、李翠平、 史伟伟、郑显玉、王峰、唐春潮、周才华、李青、侯纯莉、谭芳、 郝庆军、路遥东、崔晓东、孙书勇、李子琦、孟翠玲、李莲、闫 浩春、王灵秀、陈曦、蒋廷松、张曦、刘强、谢月红 感谢清华大学和北京中创碳投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相关专 家的大力支持。
管理制度-碳排放核查机构管理办法
附件2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保障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的有序运行,确保核查工作科学合理、高效公正,根据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是指对参与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的重点排放单位提交的二氧化碳排放报告进行真实性、准确性核实查证的服务机构。
核查行业领域包括:热力生产和供应、火力发电、水泥制造、石化生产、服务业、其他工业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及人员的活动,以及对核查机构、人员的管理。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核查活动的核查机构及核查人员(以下简称核查员)进行备案、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每年1月1日至2月28日,市主管部门受理核查机构与核查员的备案申请及核查行业领域变更申请。
第六条申请备案的核查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在300万人民币以上,近两年法人年检均合格。
(二)拥有固定办公场所及核查工作办公条件,具有良好的从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经清洁发展机制(CDM)执行理事会批准的指定经营实体,或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机构,或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温室气体核查机构,或经国家及北京市推荐的节能量审核机构;且近三年在国内完成的CDM或自愿减排项目的审定与核查、ISO14064 企业温室气体核查、节能量审核等领域项目总计不少于10个。
(四)对无上述(三)款规定的核查或审核经历的特定行业机构,应在温室气体减排领域内独立完成至少2个国家级课题或本市市级课题,或自主开发至少3个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五)具备健全的核查工作相关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包括:明确管理层和核查人员的任务、职责和权限;明确至少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核查工作负责人;明确保密管理、核查人员管理、核查活动管理、核查文件管理、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不符合及整改措施处理等相关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1.11•【文号】发改办气候[2016]57号•【施行日期】2016.0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对气候变化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6]57号国家民航局综合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青海省经信委),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五中全会的有关部署,根据“十二五”规划《纲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任务要求,我委抓紧推进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取得了阶段性进展。
2016年是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攻坚时期,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青海省经信委)(以下简称地方主管部门)、民航局、相关行业协会、中央管理企业等应积极配合,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扎实推进各项工作。
为此,现就切实做好启动前重点准备工作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结合经济体制改革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要求,以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实现低碳发展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温室气体排放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国家、地方、企业上下联动、协同推进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确保2017年启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实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
二、工作任务民航局、地方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要求,扎实推进各项具体工作,切实提供工作保障,着力提升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基础能力建设。
相关行业协会和央企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形成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积极响应、积极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的良好氛围。
(一)提出拟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企业名单。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阶段将涵盖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电力、航空等重点排放行业(具体行业及代码参见附件1),参与主体初步考虑为业务涉及上述重点行业,其2013至2015年中任意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达到1万吨标准煤以上(含)的企业法人单位或独立核算企业单位。
我国碳审计监管体系建设研究
我国碳审计监管体系建设研究何丽梅;兰玲瑜【摘要】现有关于碳审计的研究,多集中于碳审计推进机制的探讨,对其监管体系的关注较少.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碳交易试点地区碳审计监管现状,借鉴香港和欧美国家对第三方碳审计机构的监管经验,提出我国要加强碳审计监管力量,完善碳审计监管方式,增强碳审计独立性,以保障碳审计报告质量,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期刊名称】《中国注册会计师》【年(卷),期】2015(000)009【总页数】7页(P74-80)【关键词】碳审计;监管体系;第三方审计机构【作者】何丽梅;兰玲瑜【作者单位】北方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北方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正文语种】中文一、引言随着碳交易市场的设立,碳审计应运而生。
所谓碳审计,是对企业碳活动相关问题进行的审计、鉴证等,属于微观层面的碳会计(王爱国,2012),是环境审计的一个分支,是审计主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运用审计方式方法对有关组织或个人在生产经营、生活过程中消耗含碳元素的自然资源而带来的温室气体排放所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与鉴证,并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刘惠萍、王爱国,2013)。
碳排放权交易的实施需要测算各试点地区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明确重点排放单位的排放基数,在此基础上分配各重点排放单位的二氧化碳排放配额,其中不可或缺的环节是第三方审计机构对企业二氧化碳排放量的有效审计。
碳交易试点地区发改委组织排放单位提交年度二氧化碳排放报告,重点用能单位需经过第三方核查机构审核,政府强制要求实施的碳核查属于碳审计的一部分。
目前,我国提供碳核查的第三方机构都是通过政府备案选拔而来,对企业二氧化碳排放数据进行审计,提高了企业信息披露的可信度。
但我国碳审计业务处于起步阶段,发展还不成熟,对第三方机构的监管体系尚不完善,这使得独立第三方碳审计的质量无从保证,不利于政府信息统计及碳交易市场的顺利发展。
完善的碳审计监管体系有利于规范第三方核查机构服务及碳排放数据的准确性,有助于帮助政府合理分配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配额,优化资源配置,节约能源,同时促进全国统一碳交易市场的建设。
公司年度碳核查报告(终稿)
编号: 01XX股份有限公司XX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报告核查机构的名称(公章):XX公司核查报告签发日期:年月日目录1. 概述 (1)1.1核查目的 (1)1.1核查范围 (1)1.3核查准则 (1)2. 核查过程和方法 (2)2.1核查组安排 (2)2.2文件评审 (3)2.3现场核查 (3)2.4报告编写及技术评审 (4)3. 核查发现 (4)3.1重点受核查方基本情况的核查 (4)3.2核算边界的核查 (11)3.3核算方法的核查 (12)3.4核算数据的核查 (17)3.5质量保证和文件存档的核查 (39)3.6其他核查发现 (39)4. 核查结论 (40)附件支持性文件清单 (48)1. 概述1.1 核查目的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受XX经济信息中心的委托,对XX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XX年度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进行核查。
此次核查目的包含:1)核查公司的温室气体核算和报告的职责、权限是否已经落实;2)核查公司提供的温室气体排放支持文件是否是完整可靠的,并且符合《中国石油化工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核算方法》)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查参考指南》要求;3)根据《中国石油化工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的要求,对记录和存储的数据进行评审,判断数据及计算结果是否真实、可靠、正确。
1.2 核查范围本次核查范围为:XX公司在县工业园区生产范围内所有设施产生的排放,主要包括生产过程中化石燃料燃烧排放、火炬燃烧CO2排放、工业生产过程CO2排放、CO2回收利用量以及净购入电力和热力消耗隐含的CO2排放。
核查年份范围:根据现场沟通了解,公司XX年基本处于停产状态,且相关统计数据缺失,经协商,本次只对其XX-XX年度二氧化碳排放数据进行核查,关于XX年生产情况说明见报告附件3。
1.3 核查准则根据《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查参考指南》,为了确保真实公正获取受核查方的碳排放信息,此次核查工作在开展工作时,公司遵守下列原则:(1)客观独立公司独立于被核查企业,避免利益冲突,在核查活动中保持客观、独立。
2015年6月_王乐_碳排放核查基本程序及要求
2.核查流程
核查准备
• 签订核查协议 • 业主初次填报 • 业主准备核查材料、核查机
构进行文件评审
现场访问
• 核查机构看现场 • 核查机构与业主进行
5月底前
6月20日前完成上年 度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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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内碳交易试点碳排放核查方案与进展
经验总结
• 法律层面的保障:人大立法、政府文件强化对试点碳交易市场建设的法律保障 • 核查工作通知:明确了历史及年度核查工作流程及时间点要求
制度建设 • 核查工作指南:规范了从企业范围、核算方法、报送方式、核查流程等关键要素
碳排放核查基本程序及要求
王乐 北京中创碳投科技有限公司
1
目录
一、国内碳交易试点碳排放核查方案与进展 二、试点地区碳排放核查实践(北京、广东、天津) 三、企业应如何配合做好核查工作
2
二氧化碳排放核查
是由第三方核查机构对具体企业在某一时期内的碳排放量进 行事后的独立检查和判断
核查目的
1. 通过第三方核查机构的核查工作,确保排放单位的二氧化碳排放报告报送 符合核算指南要求,确保二氧化碳排放数据真实有效、客观公正
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开展第二批300家企业碳核查工 作的通知》,参与本次碳核查的第三方机构共18家
全国低碳日正式启动交易,已完成历史碳核查的635家工业 企业成为首批上线企业 《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提交2013年度碳排放报告的通知》
2014年7月3日
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公布了631家履约完成单位及4家未按时 履约单位名单
• 核查结论以核查过程中获得的客观依据为基础, 避免任何偏见,不受其它利益方的影响。
• 核查机构在核查中做到诚信、正直、保守秘密和 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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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核查报告模板
(2)督促企业建立健全温室气体排放管理制度,建立温室气体核算和报告的质量保证体系,促进企业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3)为主管部门准确掌握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情况,制定相关政策提供支撑;
本指南基于政府渠道发布的适用于《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核算指南》”)的核查报告模板(以下简称“政府模板”),并借鉴以往地区层面试点中核查报告的评分标准和作者的从业经验,为第三方机构的从业人员提供实际工作层面的支持。
第三方机构可在此指南的基础上,开发出适用于机构内部人员的“核查报告超级模板”——将人员培训时间与现场核查的成本压缩至极致,同时确保核查报告的内容完整性,并且将第三方机构的责任撇得一干二净,一劳永逸的解决机构内人员流动性大,新入职人员无审核经验的问题。
核查组由不少于两名核查员组成,其中至少一人具备该行业领域的经验,并指定一名核查组长。对于需要现场抽样的单位,每个抽样现场由不少于一名核查员进行现场核查。并指定不少于一名技术复核人做质量复核,技术复核人为具备该行业领域经验的核查员。核查组组成及技术复核人见表2-1。
结合实际情况填写,机构内有资质的挂职人员要统筹分配好,避免出现同一人员、同时间对不同企业核查的情况。
根据《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查参考指南》,核查组对如下文件进行了文件评审:
1)排放单位提交的二氧化碳排放报告;
2)排放单位提供的支持性文件,详见核查报告“参考文件”。
核查组通过评审以上文件,识别出现场核查的重点为:现场查看排放单位的实际排放设施和测量设备是否和排放报告中的一致,现场查阅排放单位的支持性文件,通过交叉核对判断初始排放报告中的活动水平和排放因子数据是否真实、可靠、正确。核查组在评审初始排放报告及最终排放报告的基础上形成核查发现及结论,并编制本核查报告。
碳排放核查报告模板
碳排放核查报告模板编号:XXXXX 公司 2013-2016/2016 年度1 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报告核查机构名称(公章):核查报告签发日期:201X 年 XX 月 XX 日1年度核查报告中将年份替代为当年(此注在实际编写中删除)第三方机构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报告超级模板开发指南编制说明:中国碳排放交易试点中,第三方机构需要自行编制工作层面的核查报告模板,以压缩核查时间和人力成本,同时提高报告的编写质量。
但是对于核查报告的编写,《核算指南》和配套教材均缺乏详细的指导,这是由于相关文件的编制单位出于行业内竞争的需要,不会向其他机构透露核查报告的编写技巧。
中国的碳排放核查属于形式审查,核查报告中的审核结论完全基于受审核方提供的资料,第三方机构不对这些资料的有效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依照这些资料得出的结论承担任何责任,仅对工作过程负责。
所以,核查报告模板更应注重审核内容的完整性,核查人员在实务中把程序上的工作做足即可。
核查报告中需要详细的反映第三方机构的工作过程,而对于核查结果则需要使用“规范但模糊”的表述方式,混淆“事实”与“判断”,以规避风险和推卸责任。
本指南基于政府渠道发布的适用于《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核算指南》”)的核查报告模板(以下简称“政府模板”),并借鉴以往地区层面试点中核查报告的评分标准和作者的从业经验,为第三方机构的从业人员提供实际工作层面的支持。
第三方机构可在此指南的基础上,开发出适用于机构内部人员的“核查报告超级模板”——将人员培训时间与现场核查的成本压缩至极致,同时确保核查报告的内容完整性,并且将第三方机构的责任撇得一干二净,一劳永逸的解决机构内人员流动性大,新入职人员无审核经验的问题。
《超级模板开发指南》使用说明:黄色高亮为重要内容蓝色边框为参考信息,需要注意地方试点的评分标准与国家层面的具体要求有不一致的地方,本指南的使用者需要自行修改相关内容。
京环发〔2015〕5号附件:建筑物拆除工地扬尘管理等级标准
6.产生扬尘的物料在施工现场内装卸、运输时采取有效降尘措施;道路挖掘工程实行分段施工;施工完成后3日内修复路面。
3.凡是因为扬尘污染问题被行政机关处罚的视为不达标工地。
市政、公路及铁路工地扬尘管理等级标准
控制措施
序号
达标标准
优秀标准
管理制度
1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工程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任。
1.建设单位建立完备的防治扬尘管理制度;设置环保专项资金,并专款专用;建立健全宣传教育制度,设置防治扬尘宣传展板,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防治扬尘相关培训。
施工围挡
2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不低于2.5米的围挡(山区工程除外),施工单位应当对围挡进行维护。
车辆冲洗
3
施工车辆经除泥、冲洗后驶入社会道路,禁止车容车貌不洁、车箱未密闭、车轮带泥上路行驶;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道路及进出口周边100米以内的道路不得有泥土和建筑垃圾。
施工管理
4
在现有道路进行绿化改造施工时,要进行必要的铺垫,做到黄土不落地。产生的弃土、垃圾等要在24小时内清运完毕,完工后及时进行清扫。
2.制定扬尘控制措施日常检查制度,施工现场设专职扬尘管理员,配备洒水专用车辆,每2小时检查记录1次,检查记录至少保留6个月。
3.施工现场设置视频监控系统终端,可以实时监控系统运行及联网情况,配备专职人员对视频监控系统进行管理、维护。
4.围挡底部设有防溢座,围挡拼接处无缝隙,且保持围挡及围挡附近整洁;围挡进行美化,与周边环境相符。
DB11!~139-2015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 139—2015
代替 DB11/ 139-2007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boilers
2015- 05-13 发布
2015- 07-01 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发电锅炉、工业锅炉、燃气采暖热水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 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直燃型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参照本标准中燃气、燃油工业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II
DB11/ 139—2015
引言
为加强对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 法规,制定本标准。
III
DB11/ 139—2015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3.7
含氧量 O2 content 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3.8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continuous emissions monitoring system 连续测定颗粒物和/或气态污染物浓度和排放率所需要的全部设备,又称烟气排放在线监测系统。
3.9
3.11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high-polluted fuel forbidden area 市及区县政府划定的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
HJ 539-2015 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539-2015代替 HJ 539-2009环境空气铅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Ambient air- Determination of lead - Graphite furnace atomicabsorption spectrometry(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
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15-11-20 发布2015-12-15 实施环境保护部发 布目次前言 (ii)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方法原理 (1)4 干扰及消除 (1)5 试剂和材料 (1)6 仪器和设备 (2)7 样品 (2)8 分析步骤 (3)9 结果计算与表示 (4)10 精密度和准确度 (5)11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5)12 废物处理 (6)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中铅的监测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铅的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是对《环境空气铅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39-2009)的修订。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9年,原标准起草单位为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选择了更合适的滤膜;——增加了微波消解的前处理方式并改善了电热板消解的消解条件,改变了消解用酸;——增加了干扰消除的方式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部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39-2009)废止。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
本标准验证单位:北京市丰台区环境监测站、北京市延庆县环境监测站、北京市密云区环境监测站、北京华测北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市房山区环境监测站、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
碳排放核查程序、要求与核查报告范例
1
第一部分 核查机构及人员参考条件1
一、核查机构相关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 500 万元,事业单
CQC 位/社会团体开办资金不少于 300 万元。 2.应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以及开展核查工作所需的设施和办公 条件。
3.应具备充足的专业人员及完善的人员管理程序,以确保其有能 力在获准的专业领域内开展核查工作;应确保符合核查员要求的专职 人员至少 10 名;所申请的每个专业领域至少有 2 名核查员。
1、掌握碳排放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 2、掌握碳排放核算方法及活动数据和排放因子的监测和核算; 3、熟知核查工作程序、原则和要求;
4
4、熟知数据与信息核查的方法、风险控制、抽样要求以及内部质 量控制体系;
5、运用适当的核查方法,对数据和信息进行评审,并做出专业判 断的能力;
6、除满足上述 1~5 条要求外,专业核查员还应掌握所核查行业 特定的工艺、排放设施以及排放源识别和控制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技术能力与经验、重点排放单位的性质、规模及排放设施的数量等确 定,核查组至少由两名成员组成,其中一名为核查组长,至少一名为 专业核查员。核查组长应充分考虑重点排放单位所在的行业领域、工 艺流程、设施数量、规模与场所、排放特点、核查员的专业背景和实 践经验等方面的因素,制定核查计划并确定核查组成员的任务分工。 核查组长应与核查委托方和/或重点排放单位建立联系,要求核查委托 方和/或重点排放单位在商定的日期内提交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及相关 支持文件。
2
响其客观独立判断的活动; 5.有完善的保密管理制度,确保其相关部门和人员对从事核查活
动时获得的信息予以保密,并通过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落实保密 管理制度,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碳排放管理师考试练习题(含答案)
碳排放管理师考试练习题(含答案)1. 2021年生态环境部发布实施的《碳排放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重点排放单位每年可以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销碳排放配额的清缴,抵销比例不得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
[单选题]A.5%(正确答案)B.5-10%C.10-20%D.不限制2. 林业碳汇项开发环节国家主管部门主要依据签发备案的减排量()。
[单选题]A.设计文件B.审定报告C.监测报告D.核证报告(正确答案)3.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何时在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正式启动()。
[单选题]A.2021年7月16日(正确答案)B.2020年7月16日C.2021年1月16日D.2021年6月30日4. 目前全国碳交易市场的交易类型是()。
[单选题]A.期货B.现货(正确答案)C.债券D.托管5. 配额清缴的管理权属于()。
[单选题]A.省科技厅B.省生态环境厅(正确答案)C.省财政厅D.省发改委6. 我国于哪年开始建立碳足迹标签制度()。
[单选题]A.2021B.2005C.2017D.2018(正确答案)7.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发布的《关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相关事项的公告》中规定,大宗协议交易单笔买卖最小申报数量应当是多少二氧化碳当量(CO2e)()。
[单选题]≧10万吨>2.6万吨<10万吨(正确答案)10-30万吨8. 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会于2020年几月几日召开()。
[单选题]A.7月16日B.9月22日(正确答案)C.9月25日D.4月30日9. 我国将力争于哪年前实现碳达峰,哪年前实现碳中和()。
[单选题]A.2025、2045B.2030、2060(正确答案)C.2030、2050D.2035、205510. 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的英文缩写是()。
[单选题]A.CDMB.CERER(正确答案)D.JI11.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申请备案的自愿减排项目应于什么时间之后开工建设()。
北京市碳排放报告第三方核查程序指南
附件3北京市碳排放报告第三方核查程序指南(2015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核查工作科学合理、高效公正,指导本市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开展核查工作,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指南。
参与北京市跨区域碳排放权交易的北京市辖区外企业的核查参照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是年二氧化碳直接排放量和年二氧化碳间接排放量之和大于5000吨的企业(单位),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简称重点排放单位。
自愿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一般报告单位,参照重点排放单位报告方法报告其二氧化碳排放情况,报告的核查参照本指南实施。
本指南所称委托方,是指参与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并与核查机构签订核查协议的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或相关方。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三条核查机构在开展核查工作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独立性。
核查机构应独立于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避免可能的直接或间接利益冲突,在核查过程中保持客观、独立。
(二)公正性。
核查结论应以核查过程中获得的客观证据为基础,避免任何偏见,不受其它利益方的影响。
(三)保密性。
核查机构应在核查协议中约定保密条款,对于核查过程中所获取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四条核查机构依据以下文件开展核查工作:(一)《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核查办法》);(二)《北京市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以下简称《核算指南》);(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本市及行业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核查机构应当结合本指南要求,制定核查项目管理制度,纳入机构自身质量管理体系。
第六条对于重点排放单位的有关信息,核查机构应当判断信息来源的可靠性和信息内容的可信度,并核实数据的准确性、相关性、透明性和一致性,不应当忽略任何与核查结论相悖的客观证据。
第七条核查机构在核查过程中,应当确保历史排放报告和年度排放报告的核查方法保持一致;应当确保在不同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存在类似情形时,核查方法保持一致。
第三章核查流程第八条核查流程包括准备、实施、报告三个阶段。
温室气体排放指南-国家MRV问答平台百问百答(共性问题-截至20161118)
国家MRV问答平台百问百答共性问题(2016年版)2016.11.18编制说明碳盘查覆盖行业广、专业性强,第一次在全国范围内实践,在应用过程中有可能遇到各种技术问题,因此执行时需要技术支撑;由于各地对碳盘查相关技术标准的解读和执行标准不一,因此对于碳盘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亟需官方及时解答。
为方便地方主管部门、重点排放单位、第三方机构以及其他相关主体咨询关于企业历史碳排放的核算、报告与核查(MRV)的问题,国家发改委提供了国家MRV技术交流平台(http://124.205.45.90:8080/mrv/)和问答热线电话(4001-676-772、4001-676-762)两种方式来解答相关问题。
国家发改委气候变化司发布了《关于成立碳排放监测、报告和核查专家咨询组的函》,组建了碳排放监测、报告和核查(MRV)专家组(专家名单详见附件)。
通过国家MRV 技术交流平台收集全国各地在各行业的碳排放核算、报送及核查等工作中遇到的技术问题,专家组对相关问题进行统一解答并对外公布,最终形成统一的技术标准,以确保国家碳排放数据报送质量,同时为今后国家相关制度改进完善做准备。
国家MRV技术交流平台组成及管理流程如下:MRV技术交流平台管理员定期对技术交流平台上经专家解答的问题进行整理,并更新至《国家碳排放权交易百问百答》中,请大家及时关注平台最新动态。
附件:关于成立碳排放监测、报告和核查专家咨询组的函目录1核算相关问题 (1)1.1指南相关问题 (1)1.1.1核算边界 (1)1.1.2核算方法 (1)1.1.3数据选取 (3)1.1.4质量保证 (3)1.1.5其他核算问题 (3)1.2补充数据表相关问题 (3)1.2.1核算边界 (3)1.2.2核算方法 (3)1.2.3数据选取 (4)1.2.4质量保证 (4)1.2.5其他核算问题 (4)2报告相关问题 (5)2.1.1报告主体范围 (5)2.1.2报告工作流程 (6)2.1.3报送系统 (6)2.1.4补充数据表相关问题 (6)2.1.5其他报告问题 (7)3核查相关问题 (9)3.1核查机构及人员资质要求 (9)3.1.1核查机构相关条件 (9)3.1.2第三方机构核查员相关条件 (9)3.1.3其他相关问题 (9)3.2核查指南相关问题 (9)3.2.1核查程序 (9)3.2.2核查要求 (9)3.2.3其他核查问题 (10)1核算相关问题1.1指南相关问题1.1.1核算边界1.1.2核算方法(1)木质燃料(木渣、木屑)以及其他生物质燃烧所产生的排放是否计入总排放?除航空生物质燃油外,生物质来源的排放不计入排放总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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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4北京市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报告编写指南(2015版)一、适用范围本指南用于指导第三方核查机构对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下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及自愿参与交易的一般二氧化碳报告单位提交的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实施核查后的二氧化碳排放核查报告编制工作。
二、核查报告编制依据二氧化碳排放核查报告的编制依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当下列文件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1.北京市《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以下简称《核算指南》);2.《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暂行管理办法(试行)》;3.国家或地方标准规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GB/T213-2008;-《天然气发热量、密度、相对密度和沃泊指数的计算方法》GB/11062-1998;-《工业锅炉热工性能试验规程》GB/T10180-2003;-《水泥化学分析方法》GB/T176-2008;-其他监测及校准标准。
4.IPCC编制指南及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
三、核查报告编制原则和方法(一)编制原则1.核查报告的编写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实事求是的原则。
核查机构应独立于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避免可能的直接或间接利益冲突,核查员在核查过程中应保持客观,核查结论应以核查过程中获得的客观依据为基础,避免任何偏见,不受其它利益方的影响;2.核查机构应当采用文档查阅、现场观察和访问、分析计算等方法获取编制核查报告所需的资料和数据。
3.核查机构在核查过程中应当保持一致性。
一致性体现在:在整个报告期内的核算和报告的准则保持一致;历史排放报告和年度排放报告的核查方法保持一致;在不同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存在类似情形时,核查方法保持一致。
4.核查机构在核查过程中应当保持透明性。
透明性体现在核查报告中的信息应以一种开放的、清晰的、实际的、中立的和相关的方式来表达,并且以文件化的证据为基础,应清晰地标明引用文件。
5.核查机构应当保守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的商业秘密及相关数据和资料。
核查员应遵守核查机构与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签订的核查协议中约定的保密条款,对核查过程中所获取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二)编制方法1.基本原理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核查所依据的基本原理包括:物料平衡原理、排放因子计算方法以及实时监测原理。
实时监测办法测量结果的不确定性不能高于采用基于物料平衡或基于排放因子的方法学的计算结果。
2.基本方法核查机构应使用标准的核查方法来评估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提供信息的质量,并编写核查报告。
方法包括但不限于:1)文件评审,包括:-评审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提供的数据和信息的完整性,判断排放是否包括了所有的相关指南所界定的化石燃料燃烧的二氧化碳排放、工业生产过程的二氧化碳排放、废弃物处理的二氧化碳排放以及固定设施电力消耗隐含的电力生产时的二氧化碳排放;-若发现异常值、异常波动和趋势、数据缺失、与其他相关信息不一致或与预期数值、比率显著不同的数据,应要求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对此提供解释,同时提供其他的相关证据予以支持。
根据提供的解释和其他证据,核查机构应评估这些异常对所报告数据产生的影响。
2)现场访问,包括:-评审设施的边界以及排放源的完整性,检查设备的名称、设备型号和物理位置,还可根据风险的大小决定是否需要访问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的其他地点,包括开展数据流管理和其他质量控制活动的其他地点,例如集团总部和不在该现场的其他办公场所;-访谈相关人员以判断数据收集程序与相关行业指南的要求是否保持一致。
并且确保对于同一企业的同一种生产活动,其二氧化碳排放的核算方法应保持不变;-检查测量设备,包括检查设备的精度及校准记录及观察测量设备的运行,评审数据的监测频次,判断数据的监测是否符合《核算指南》的要求;-评审数据产生、数据记录、数据传递、数据汇总和数据报告的信息流,判断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是否以透明的方式获得、记录、分析二氧化碳排放相关数据,包括活动水平数据、排放因子数据等;-交叉核对排放报告提供的信息和其他来源的数据(比如运行日志,库存,采购记录或其他相似数据来源),判断排放量的计算和相关数据的确定是否存在系统性的错误或者人为的故意错误,排放量计算结果是否能够真实地反映报告企业(单位)的实际情况;-评审在确定二氧化碳排放时所做的计算和假设,复原、验算排放的计算,判断计算结果是否正确;-评审企业建立的核算和报告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符合要求。
四、二氧化碳排放核查报告基本框架(一)报告文本二氧化碳排放核查报告文本应包括以下内容,并按如下顺序装订成册:1.封面2.扉页3.目录4.正文5.参考文件(二)报告正文报告正文应包括如下内容:1. 概述2. 核查过程和方法3. 核查发现4. 核查结论5. 附件五、二氧化碳排放核查报告编写基本内容(一)封面1.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名称“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是年二氧化碳直接排放量和/或年二氧化碳间接排放量大于5000吨的企业(单位)。
注1: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的名称应与市主管部门公布清单中的名称一致。
注2:自愿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一般二氧化碳报告单位的排放报告及其核查要求同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
2.报告年度3.核查机构名称(公章)4.核查机构备案的核查行业领域在此处填写北京市发改委授权的专业范围代码,如“01/02/03/04/05/06/07”。
(01为“热力生产和供应企业”;02为“火力发电企业”;03为“水泥制造企业”;04为“石化生产企业”;05为“其他行业企业”;06为“其他服务业企业(单位)”;07为“交通运输企业”)。
5.报告日期报告日期应当与扉页中的批准人签署日期一致。
(二)扉页1. 委托方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委托方”是与核查机构签署合同的机构,委托方的名称应当与核查合同中的甲方名称相一致。
2.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是年二氧化碳直接排放量和年二氧化碳间接排放量之和大于 5000吨的企业(单位)。
注1: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的名称应与市主管部门公布清单中的名称一致。
注2:自愿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一般二氧化碳报告单位的排放报告及其核查要求同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
3.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初始版本日期及最终版本日期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初始)为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提交给核查机构进行核查的排放报告。
最终版本是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根据核查机构提出的不符合整改后的修订版本。
4.报告期报告期为“二氧化碳排放报告”覆盖的时期。
5.二氧化碳排放量包括报告期内排放单位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新增设施的排放量及排放强度和替代既有设施的新增设施排放量6.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所属行业领域在此处填写北京市发改委授权的专业范围代码,如“01/02/03/04/05/06/07”。
(01为“热力生产和供应企业”;02为“火力发电企业”;03为“水泥制造企业”;04为“石化生产企业”;05为“其他行业企业”;06为“其他服务业企业(单位)”;07为“交通运输企业”)。
7.标准及方法学在此栏填写《核算指南》中的具体行业指南,如《水泥制造企业排放核算和报告》。
8.核查结论此栏的核查结论应与报告正文中的核查结论一致。
9.核查组组长10.核查组成员11.技术复核人技术复核人由核查机构内部独立于核查组的核查员实施。
核查机构应确保技术复核人具备行业领域的专业知识。
12.批准人核查报告应当由核查机构的最高管理者或指定的核查工作负责人签署批准。
(三)目录核查报告应将主要标题列为目录,以便阅读。
(四)报告正文1. 概述1.1 核查目的核查机构应在核查报告中清晰地说明核查目的,内容包括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及“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总体安排、为有效实施碳配额发放和交易提供可靠的数据质量保证服务等内容。
核查具体目的表述可包含如下内容:-核查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的二氧化碳核算和报告的职责、权限是否已经落实;-核查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提供的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及其他支持文件是否是完整可靠的,并且符合适用的《核算指南》要求;-核查测量设备是否已经到位,测量是否符合适用的《核算指南》及相关标准的要求;-根据《核算指南》的要求,对记录和存储的数据进行评审,判断数据及计算结果是否真实、可靠、正确。
1.2 核查范围核查机构应在核查报告中清晰地说明核查范围。
北京市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制度遵循“谁排放谁报告”的原则,因此核查范围应包括列入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和自愿参与交易的一般二氧化碳报告单位的所有在北京市辖区内的固定设施和交通运输企业的移动设施导致的二氧化碳直接排放或二氧化碳间接排放。
对于存在京内移动源和京外化石燃料消费的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京内移动源和京外化石燃料消费也应当纳入核查范围。
其中,交通设施的京内移动设施应作为核算边界内的排放设施纳入核查范围。
1.3 核查准则核查机构应在核查报告中清晰地说明核查准则。
核查机构应在核查报告中列出《核算指南》中相应的行业指南,以及活动水平数据、排放因子以及计量设备所适用的国家及北京市地方法规及标准。
2. 核查过程和方法2.1 核查组安排核查机构应统一采用列表的方式说明核查组成员,表格格式统一如下:核查组成员表注:(1)核查机构应根据核查员的专业领域和技术能力、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的规模和经营场所数量等实际情况,组成至少两名核查员的核查组实施核查。
(2)核查机构对报告客观真实性和报告质量负责。
2.2 文件评审核查机构应在报告中描述其文件评审的时间、过程及主要内容。
核查机构对文件评审的描述应包含如下内容:a)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提交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初始版本和最终版本的日期;b)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提供的支持性文件(详细文件清单,包括版本和日期应清晰地列在核查报告的第五部分“参考文件中”),支持文件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工艺流程图;-能源平衡图;-能源审计报告;-能源统计报表-核查组在文件评审中使用的支持性文件;c) 文件评审识别出的现场访问的重点。
2.3 现场访问核查机构应在报告中描述其现场访问的时间、对象及主要内容,并用如下表格格式汇总现场访问的实施。
文件评审及现场访问的核查发现将具体在报告的第三部分详细描述。
2.4 核查报告编写及内部技术复核核查机构应在核查报告中描述核查报告编写的过程和内部技术复核的过程,内容可包括:-核查组开具了几个不符合;-将不符合发给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的时间以及不符合关闭的时间;-准备核查报告的时间;-核查机构如何安排内部技术复核以及采取其他的质量控制措施等。
3 .核查发现3.1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的基本信息A)报告内容核查机构应对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报送的表BG-1《报告单位基本信息》、表JT-1《报告单位基本信息》以及二氧化碳质量管理系统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报告中描述以下核查发现:-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简介,如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名称、所属行业、地理位置、成立时间、所有制性质、规模、隶属关系等;-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的组织机构;-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主要的产品或服务。